遇到查酒駕的,現場拿出一瓶酒,下車喝下去,這樣是否能合法避免被認定為酒駕?

如題。原來問題里有一句「然後讓副駕駛開車」被我刪掉了,大家不要關注讓誰開車的問題,我只是想問有沒有這樣的漏洞。


酒駕行為成立的原則之一就是警察抓到你坐在駕駛位上。
如果你能避開警察下車換人,那麼喝不喝那瓶酒都無所謂了。


不能避免,沒有這樣的漏洞。

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附第一條供參考: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我告訴你更穩妥的辦法,先在車上放個炸彈,喝酒開車遇到查酒駕的就引爆炸彈,直接把自己炸成碎片,就查不出來酒駕了。


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現場喝了就不算酒駕?不管在哪裡喝的都算酒駕好吧。


前幾天看了新聞,
酒駕外加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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