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的受託支付制度是一種不好的制度嗎?
就目前個人所見,受託支付基本不能控制信貸資金的流向,大多數情況下執行受託支付只是為了信貸材料合規而走一個例行流程
每次國家出台一個政策,總有些人會說「有個毛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政策的效果視而不見。
違反交規,以前是罰款,後來扣分了,總有人說,」切,有錢人花錢就能買分來扣,交警裡面有熟人就能怎麼怎麼樣「,君不見,現在闖紅燈的人真的少了嗎?公安部的數據也顯示各項違法都下降了,闖紅燈的兩年下降了超過50%。
今年年中,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和反「四風」出台,又有人說,」切,只是從地上轉入地下,還是照樣吃喝玩樂「。君不見,這幾個月里自己身邊的官員公務員朋友有所收收斂嗎?
說回受託支付。你真的認為哪個銀行都認為隨便弄點文件,矇混過關就行了嗎?就算銀行的內控無效,銀監人行的現場檢查呢?你真認為這個規定出了跟沒出一樣嗎?
歸回受託支付的出處。
貸款總有目的,是項目,是貿易融資,是付貨款買原料還是應收帳期太長做個保理。確保貸款用於原先申請這個貸款的目的原本就是風控要點之一。如果企業借了錢,不去買原料而去炒股票,那顯然這筆貸款的風險就增大了。
但是,為什麼好像這幾年更強調了呢?
從04、05年起,中國的房價一路走高,而同時人民幣一路貶值,製造業利潤率下降,物企價格高漲也間接的推高了企業的經營成本,所以有大量的實業資金進入了房地產,嘗到甜頭,原來開發個樓盤比做個工廠容易還賺錢,所以一直就有很多以實業的名義借的錢進入房地產,尤其是屯地的市場。08年的四萬億更進一步吹漲了資產價格,這時的房價基本已經失控很久了。在民眾怨聲載道中,中央出台各種限購,而同時從銀行這一端,就是用盡各種行政手段,想將錢逼回實體經濟。2010年初,銀監會出台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這是2010的1號令。
四年多來,估計有很多銀行的分支機構被檢查出問題,罰過款。
一個法規,既然出來,最好就是執行它,只有執行它才知道漏洞在哪裡,怎麼補,只有執行它才有討論的起點。如果受託支付不合理,總會被廢除,如果合理,總會被改進和強化。如果只是回答你的問題的話,是的,受託支付是一個好的制度,看它如何被執行而已。
最後,題主,也許據你所知受託支付都沒有被好好執行,但是據我所知,是有很多銀行好好執行的。這兩個加起來,才算是一個比較真實的情況。如果要評論的話,可以說貸款用途和去向這幾年有因為這個規定而受到限制。我補幾個點吧。
1、三法一指引,核心是「實貸實付」,"受託支付」只是手段之一。
2、「實貸實付」是需要銀行做到貸款精細化管理的,這點上,我國目前沒有一家,注意,是沒有任何一家能做好。
3、受託支付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控貸款流向的作用,但也在另一方面加重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4、至今都能在銀監會官網上找到三法一指引的專題,其中各大銀行的董事長或行長都是表過決心、喊過擁護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5、據我所知,有一些地區的監管派出機構,正在探討試驗放開受託支付的限制,尤其對於中小微企業。作為一隻在銀行信貸混了兩年的小基層,小微企業經營貸兩年的經驗告訴我:受託支付的必要性在於前些年國內金融業的資金空轉太嚴重,尤其是涉及民間借貸市場和影子銀行,必須把資金引流到實體經濟中去!
雖然不得不提的是受到08年以來次債危機和歐債危機的波及,以及4萬億「雞血」資金的泡沫刺激作用,前些年國內太多的資金流向了民間借貸、影子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一方面導致了房產的產能過剩,另一方面卻是與之矛盾的房價泡沫。
但是,經濟發展中有泡沫不意味著刺破,穩妥的方法的把組成泡沫的成分-資金,從泡沫中抽取出來,並轉移到實業,這就是自習李上台一來所堅持的結構性調整。
穩妥如我天朝,大多都堅信「實業興國」。畢竟從理性分析,經濟發展是目的,而金融始終是為經濟發展服務而存在的。
沒有強大的工業力量做支撐,純靠金融起家,不是很符合我國最高理想「共產主義」的期望和要求。
所以說,把資金更好的引流到實體經濟中,從而帶動經濟在長期而言更健康、穩健的發展,這才是受託支付這一制度所存在的根本的目的。
受託支付的另一方面作用也是防止貸款挪用,把控銀行的資產質量,對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也有著重要意義。
(雖然日常操作中罵了無數次此制度。。。但真心覺得確實應當有這麼一道風險防控,十分必要!)
本人個人貸款客戶經理。
現在本行要求30萬以上必須走受託支付,原因是人行對受託支付的比例有要求。
我的想法是:要按借款人的實際用途來決定走受託還是自主。
如果借款目的明確,收款方較少,客戶經理要核實用途走受託支付,專款專用,且後期要跟進,核實借款人有沒有按借款時說的用途做。
實際很多客戶資金是流動資金或是很分散,比如收糧大戶,都是付給老百姓,按規定還非得受託,不得不造假。承包工程,付款給工人、進料的,也無法受託。還有很多流動資金貸款,也要求受託,根本不可能受託,只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受託支付想法很好,只是與現實脫節。
如果有科技支撐也行啊,手續別太繁瑣,給借款人授信完,借款人能很方便付款,收款人能直接收款。付完款啥時候來銀行了,交待一下流水明細,也行啊。
一方面是銀行嚴密的信貸手續,另一方面是借款人複雜的收款方,且是借款時不確定的收款方。
比如說,如果能老百姓賣完糧食一算賬,收糧大戶說,你把身份證號給我說下。收糧大戶電腦上這邊一操作,說:你明天去某某銀行,錢已經轉給你身份證號名下了,可以直接憑身份證支取。多好。
我們這邊受託支付相當一部分是不真實的,可能接近100%。第一次放款曾思考過這個操作,相比監督支付,受託支付更顯得形式一些,但是是對貸款客戶的必要約束。
大中企業不清楚,反正小微企業貸款的受託支付99%都是虛假的
不請自來。
前面那麼多答主從多個角度回答了這個問題,主要是認為是為了監控資金流向,防範風險。這解釋了受託支付的目的,但不是評判是不是好制度的標準。
是不是好制度,借款人和銀行都有不同的評判標準。對銀行來說,能確保做到合規,貸款本息能夠順利收回的制度就是好制度(風控角度)。那從這個角度來看,受託支付是個好制度。
按照三法一指引的精神來說,貸款是來源於企業由於經營周轉,採購原材料或者是投資項目而產生的資金缺口,這樣形成的貸款是有明確的資金用途的,那麼要求做受託支付,是順理成章的事。如果沒有產生資金缺口的特定對象,除了非常特殊的情況,意味著貸款用途是虛假的或者是將會被挪用。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有其他用途,其他投資或者其他項目,存在隱藏的風險情況,實質風險無法控制,也就採取不了風險緩釋措施。而有了受託支付後,貸後管理和續授信時,可以通過查看資金流向,監控借款人的資金用途。若用途不符,則可以追查借款人信貸資金的真實用途,從而把控實質風險。對銀行來說,對風控條線來說,這是一個好制度。
然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場,對企業和客戶經理來說,受託支付的條條框框比較多,資金使用時不太便利,是一個不太好的制度。但正是這種形式上合規的要求,逼迫客戶經理去了解客戶借款資金的真實用途。
你是不知道那些貸款的公司太不聽話了!!!
拿錢去理財,買股票,搞投機,置換其他銀行的貸款,給關聯公司用,還有高管自己用的……總之,只有你想不到,沒有他們做不到的。
受託支付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貸款的去向,可是如果幾個公司聯合作假,支付的貸款後來又流向了別的地方,還是要查……
如果沒有受託支付,查起來的工作量更大了啊……
絕大部分政策法規的制定者都是這個國家的精英,甚至是天才,但問題是官僚主義導致無論是體制內或體制外都沒能讓它很好貫徹落實,即所謂的:由天才制定,蠢才執行。
從幾個層面來闡述個人看法。 1.直接貸款發放行信貸資產安全形度。每筆貸款的發放與否,是銀行自身風險收益衡量後的結果。受託支付能較好讓企業根據資金的申請用途進行使用,保證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實際的資金流轉更可能符合銀行預先評估,貸款償還能力更可預見。
2.從監管角度。銀行並不會僅僅因為個人、法人可以償還貸款,就別無他求的放款;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角色定位以及監管需求,人行宏觀經濟調控需求等這些看得見的手都會對金融資產的流動,行業擺布,安全提出諸多要求。受託支付可以防止貸款資金進入股市,違規進入房市,產生泡沫。簡言之,這是打造金融生態環境的必要措施。
4,辦法好不好,要拿數據說話。我並未掌握相關數據,只是從從業者的角度來看,至少受託支付增加了違規成本,也篩除了部分不符合條件的客戶。信貸資產是個資源,放的出去收的回來是基本要求,用好用活能對經濟金融直至大家的生活產生積極作用,畢竟銀行和錢莊不一樣。
個人鄙見,以上。
看你們銀行,或者你自己怎麼認為了~
邏輯上來說,受託有助於銀行減少被客人騙貸的風險,明確資金真實去向。在這種操作模式下的,具備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信貸支持對前線,銀行,客人三方有利。後續貸後的收集讓前線更了解公司業務(看真實貿易流比聽客人吹牛靠譜)
但這裡有個前提,就是approved的下游靠譜,如果明知阿貓阿狗野路子,照樣可以接收這樣的受託,那確實很無用,走形式。同樣,這麼報案子的RM就扯淡,審批也瞎搞,銀行么直接「呵呵」(活該你壞賬)。
再退一步,受託對RM來說不是很省事么?自己日常維護起來更放心不是么?
如果自主支付的話:
1,扯淡做的,收收發票、銀行對賬單交差,那活該客戶經理拿底薪後面忙催收。
2,按正常符合3M1G做,按著良心做,每筆都一直追到最終去向,想想就很累吧...
3,嚴格來說么,對那些不放心的客人,看完最終去向還要再跟客人要相應原材料出入庫憑證佐證的,就別指望找新客吧。
所以,受託絕對有利於前線及銀行控制風險。
如果你在一家扯淡credit policy的銀行,那請記得為了自己也請做好任何一筆貸後!出事了,肯定是前線最倒霉,做好日常monitor也是RM基本要求。受託支付只是一種方式,實際上銀行很難監控資金的真實走向。只是一種控制風險的輔助手段並非有效手段。
要是真的所有銀行都落實了 中國式的經濟危機就真的來了 短貸長用 流動性緊張
作為一個不太光榮的資金借貸公司從業者,我說一下我見到的。受託支付本意是好的,引導資金進入生產領域。實際操作中其受託支付收款方都是其關聯企業。貸款下放後轉幾次手就行。我們做的過橋業務中受託支付收款方一般提前就被我們控制,轉幾次手還是還給我們。轉幾次之後銀行通常就不會管了。
制度好不好不做評價。
但是一個執行中的制度讓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幾乎99%做假的,你說是好還是壞?
首先我的觀點是受託支付可以用於項目貸,必要性很強!
分期分批把資金付給指定對象,相信會有很好的效果。其實也應當這樣做。
其次,受託支付用到個人是對國情不明,一廂情願。
個人經營貸款計劃性沒有那麼強,個人的買賣時效性很強,對手經營變化,很難實現真正的受託。個人消費貸款除了車都是反覆裝修?這只是常見的做假
最後,受託支付用於小微是不尊重企業經營規……
一個企業簽個合同等貸款下來付款,黃瓜菜都涼了! 特別是續貸,完全沒有必要。
說到這裡,扯個題外話,用國家的標準來篩選,小微沒幾個能貸款,你還埋怨銀行不支持小微?為何不從國家層面的制度進行調整?因為銀監都是管風險,他們才不管支持小微啊,風險控死管你銀行怎麼操作!
一句話:我的金融監管制度總體水平很高,只發現這個受託支付成為皇帝的新衣。
是不是結果和初衷背離,所以覺得多餘
關鍵是一筆貸款只能對應一項購銷成為。比如說貸一千萬隻能一次性支付給一個對象,不現實!
@Joy Cai說的都是大型企業的貸款活動吧,當然能夠很好的執行受託支付了,畢竟金額大,審查也嚴格。如何說是廣大中小型企業,受託支付這種初衷是預防騙貸的制度很難起到作用,大家都知道受託支付是好的,可是好東西不一定實用,未來或許有更好的辦法來替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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