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朗普大選前夕民調大幅超過希拉里,民主黨政府會不會孤注一擲,在南海跟中國開撕,以拖延選舉進程?


這倒是給了川普一個很好的宣傳方向 他們是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


南北戰爭北方一樣選總統,


謝邀

誰干這事誰傻,南海區域沒有美國傳統盟友,而且還有越南這麼個大瘡,民主黨政府雖然瘋,也不至於幫著越南跟中國開戰。

全球第一強國和第二強國之間開戰,美國人又卜是傻X,不會肯乾的。


總統大選好像除了國會宣戰之外不能delay


再借給奧巴馬兩個球!


與外國開戰不能延緩總統選舉的進程,除非外國軍隊攻入美國本土。


你以為民主黨是民進黨.....


方法那麼多,何必選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呢~

2000年11月7日,美國舉行第43屆總統大選,共和黨候選人布希(George W.Bush)和民主黨候選人戈爾(Gore)在佛羅里達州競爭激烈,兩人所得的普選票(popular vote)十分接近,布希僅領先數百票。因為普選的勝負將決定佛州25張選舉人票的歸屬,從而決定誰能當選總統,布希與戈爾之間圍繞佛州普選票的計算問題,在電視媒體24小時的實況報道下,展開了一場長達5個星期的法律訴訟大戰。整個過程猶如一出情節曲折、懸念叢生的政治悲喜劇,對美國選舉政治作了一次淋漓盡致的演繹。最後經聯邦最高法院的干預,大選終於塵埃落定。但其結局卻給人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迫使人們重新審視美國總統選舉程序的合理性乃至美國選舉政治的民主性問題。為什麼2000年美國大選會出現難產?影響這次大選結果的主要因素是什麼?美國憲政機制與這次大選難產有何關係?這是本文關心的主要問題。本文意圖扼要勾畫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歷史演變,敘述2000年總統大選以及選後訴訟的主要過程,在此基礎上,分析和討論大選難產的原因,並對美國總統選舉程序中的非民主因素和實踐提出一些觀察和思考。

一、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歷史演變的回顧

美國總統職位是在1787年聯邦制憲會議上設立的。當時在考慮總統如何產生的問題上,制憲會議曾考慮過多種方案,包括國會選舉、州(議會或州長)選舉,以及選民直接選舉。但這些方式各有利弊,最終都沒有被採納。①制憲會議最後選擇了選舉人團制的妥協方案。根據這個方案,總統每4年選舉一次;選舉分兩個階段,先由各州議會按自行決定的方式選派或委任一定數量的總統選舉人(electors),再由總統選舉人組成的一個虛設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在全國統一的投票日各州分別投票選舉總統,贏得選舉人團過半數的多數的候選人為總統。這個方案還規定,各州的總統選舉人的人數與其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人數總和相等,但參議員、眾議員或其他在聯邦政府內任職的官員不得擔任總統選舉人。這就是後來的1787年聯邦憲法的第二條第一款(ArticleII,Section1)。選舉人團制是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核心,從1789年聯邦憲法投入使用後,歷屆總統選舉都遵循這個最初的設計。自1961年起,選舉人團的人數為538人,贏得選舉必須至少要得到270張以上的選舉人票。就1787年的政治現實而言,選舉人團制是一個有創意的設計,因為它解決了制憲會議面臨的幾個現實難題。由選舉人選舉總統,保留了「精英民主」的現狀,免除了對「暴民政治」的擔憂。禁止國會議員插足總統選舉,保證了立法與執法部門的權力分離。由州議會決定產生選舉人的方式,賦予了州一定的影響總統選舉結果的權力空間,並允其有自由選擇合適的產生選舉人的方式(包括選民直選)。況且,當出現沒有候選人贏得選舉人團過半數票時,大小州有均等的權力選擇總統。①總統選舉人統一在各州分別投票,則可防範州與州之間進行政治交易。最重要的是,選舉人人數的分配與國會議員分配的方式相同,解決了大小州之間、自由與蓄奴州之間在這個問題上的巨大分歧。②毫無疑問,與整個憲法本身一樣,選舉人團制是制憲會議的一個妥協。準確地說,它是美國從州主權為核心的政體向聯邦與州主權共存的政體轉換過程中的產物。正因為如此,它的設計和運作帶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隨著美國政治的發展,尤其是18世紀末政黨政治出現之後,選舉人團制的局限性便逐漸暴露出來,並導致了1800年總統大選的難產(這也是美國總統選舉的第一次難產)。當年民主共和黨推舉的兩名候選人——傑斐遜(ThomasJefferson)和伯爾(AaronⅡT)——都獲得了選舉人團的過半數票。因原憲法規定每個總統選舉人可投兩票,但並沒有要求對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分開投票,結果民主共和黨的所有選舉人把自己的兩張票分別都投給了傑斐遜和伯爾,兩人得到了相等的過半數選舉人票。根據憲法,出現這種情況時,應由眾議院在兩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但失敗的聯邦黨人從中作梗,眾議院經過多次投票,仍不能在兩人之間決一勝負。後來經伯爾的政治宿敵漢密爾頓(AlexanderHamilton)的斡旋,傑斐遜終於以兩州的微弱多數取勝而當選,避免了一場危機。1803年,國會通過了第12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在未來的選舉人團投票時,選舉人必須對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分別投票。這條修正案於1804年得到各州的批准,成為總統選舉制度上的第一次重要改革,它的意義不僅在於避免了同一政黨候選人在選舉中撞車,而且在於為政黨政治介入總統選舉作出了一種體制上的安排。在新的投票程序下,政黨必須首先對各自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進行區分,總統競爭也就變成了政黨之爭。①政黨政治的出現在幾個關鍵方面改變總統選舉的程序和實踐。首先,政黨政治推動了各州選民資格的改革,使得選民基礎在19世紀上半葉得以擴大,選民直選總統選舉人的方式迅速為各個州所採用(並延續至今)。隨之而來的是「一般選票制」(generalticket,指總統選舉人必須在贏得--kl-l多數選民的支持才能當選)和「團體制」(unitrule,即政黨提出一個本黨的總統選舉人團體名單來引導選民投票)的實踐。在「團體制」下,如果選民選舉政黨名單(slate)上的某一個(總統選舉人)候選人,等於同時選舉了名單上的所有候選人。這為「勝者全得」(winner-take-a11)的實踐應運而生創造了條件。所謂「勝者全得」,指當一個政黨提出的總統選舉人團體名單贏得一州選民票的多數時,該黨也就贏得了該州擁有的全部總統選舉人票,也就是說,該黨贏得了這個州的總統選舉,即便反對黨在普選時僅以一票敗北,仍不能分享任何一張選舉人票。「勝者全得」的實踐在19世紀30年代前後出現,很快成為各州產生總統選舉人的通用模式。如今,除緬因和內華達兩州外,美國其他48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在總統選舉中都採用這種方式。「團體制」和「勝者全得」從根本上改變了選舉人團制的原始設計,總統選舉人不再具有原始的獨立性,而變成了政黨的工具和本黨選民的「傳聲筒」。①與此同時,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制度也因政黨政治的發展發生了變化。早期的總統候選人主要由國會中的黨團會議在顯赫政治領袖中「內定」。但到19世紀20年代中期,「內定」已不足以調和黨內各派之間的分歧。1824年總統大選時,當時一黨獨大的民主共和黨(後演變為當今的民主黨)出現了無視「內定」提名、4人公開角逐總統的場面。②結果無一人得到選舉人團的過半數票。根據第12條憲法修正案,眾議院在得票最多的前3人中選舉總統,結果亞當斯(JohnQuincyAdams)贏得24州中的13州而當選,傑克遜(AndrewJackson)雖贏得了當時實行普選各州的普選票的多數,但在眾議院投票中只贏得了7州,未能當選。這是美國歷史上總統選舉的第二次難產,也是眾議院第二次投票選舉總統的先例。這次難產直接推動了總統候選人提名制的改革。1831年後,全國性的代表大會制度(convention)被民主黨正式採用為提名總統候選人的方式。黨代會的出現為各州政黨領袖就總統候選人人選進行談判、達成共識提供了機會,打破了黨內上層精英對提名程序的壟斷,但與此同時也否定了原憲法禁止各州在總統選舉問題上進行政治交易的原則。19世紀後半葉的總統大選分別在1860年、1876年和1888年出現過幾次危機性狀況,但唯有1876年的總統大選對現行總統選舉制度的程序有直接的影響。當年的選舉中,民主黨候選人蒂爾頓(SamuelJ.Tilden)與共和黨的海斯(RutherfordB.Hayes)都未得到足夠當選的選舉人票,需國會對來自南部佛羅里達、南卡羅來納和路易斯安那三州的兩份選舉人名單(分別選舉海斯和蒂爾頓為總統)進行裁決,從而決定誰能當選。應該如何裁決,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①最後因為共和黨人在選舉仲裁委員會(由5名參議員、5名眾議員和5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組成)中佔有一票優勢,海斯得到了所有有爭議的20張選舉人票,以一票優勢當選。其實,此次糾紛之所以得以解決,主要是因為兩黨代表在幕後通過非正常渠道達成了交易:南部以不反對海斯當選為條件,換取了後者恢復「地方自治」的承諾。海斯就職後,下令撤離了負責保護南部黑人選舉權的聯邦軍隊,導致了具有重要改革意義的重建的夭折。為彌補憲政上的漏洞,國會於1887年制定了相關法律,規定當一州的總統選舉人票出現爭議時,州立法機關應在選舉人團投票選舉總統日的前6天內,按大選前制定的規則,解決爭議,產生該州的總統選舉人名單,避免國會再次卷人對州政治的仲裁之中。這項法律就是在2000年大選的選後訴訟中經常提到的1887年「安全期限」法(UnitedStatesCode,Title3,Chapter1,Section5)。因為類似1876年的情形極少出現,這條法律幾乎被人遺忘,直到2000年大選出現難產,才被重新啟用,並成為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裁決的重要依據之一。20世紀初總統選舉制度發生的重要變化是初選的出現。所謂初選,指在各政黨的選民在州乃至縣的範圍內舉行內部選舉,推選本黨的總統候選人。②在黨代會提名制下,代表由各州政黨領袖指派,未經本黨選民的選舉,也不代表普通選民的要求。而初選則將總統提名權下放給黨內的普通選民,打破了黨內精英的壟斷,相對來說,是「黨內民主化」的一個進步。③佛羅里達是最早實行初選的州(1901年)。在2000年的大選中,舉行初選的州多達44個。初選對舊的總統競選程序帶來很大的衝擊,在提名程序、競選周期、競選策略和競選資金的籌集等方面都引起了連鎖反應。因為提名程序不再為黨內精英控制,競爭黨內提名的人數增加,贏得提名更加困難。此外,初選使競選周期變得更長,迫使競選人必須提前一年(甚至兩年)做準備。如此漫長的競選必須要靠雄厚的選舉資金的支持,競選資金的多寡和競選人籌款能力的強弱,於是成為了贏得選舉的關鍵。1860年林肯競選總統時,競選費用為10萬美元。一個世紀後,總統大選的費用高達3.7千萬美元(1968年)。20世紀中,國會曾數次通過法案,對選舉的籌款和花費作出限制,但收效甚少。1971年的《聯邦選舉競選法》要求競選人定期公布選舉開支和私人捐款的來源。①同年的《財政法》建立了聯邦選舉競選基金,用納稅人的錢來資助遵守聯邦規則的候選人,消除候選人之間花費不均的弊病。②1974年的《競選基金修正法》又對私人向總統選舉的捐款作了限制(每人對預選和大選的捐款分別不得超過1千美元)。③但所有這些法律都沒有限制所謂的「軟錢」(softmoney),即由私人或企業向地方或州的政黨組織的捐款。這些錢雖然沒有直接捐給總統候選人,但它實際上被州或地方政黨組織用來為本黨候選人助選。一個候選人吸引的「軟錢」越多,地方一級的政黨組織就有更多的財力為其組織競選活動,而該候選人贏得預選和大選的機會也就越大。當代的總統競選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成為一種籌款能力的競爭,在初選階段尤其如此。由此可見,經過兩百多年裡的演變,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運作和內容與1787年的原始設計已經發生了許多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有的通過憲法修正案或聯邦法記錄下來,有的卻是不成文的政治實踐(如「勝者全得」制)。然而,因為總統選舉制度的核心仍然是選舉人團制,所以,當代美國總統選舉的程序帶有多種時代內容,或者說,集多重歷史沉澱為一體,是一個複雜而矛盾的體制。一方面,雖然總統選舉人產生的方式和職能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選舉權已經全面普及,總統選舉依然採用兩百年前制定的間接選舉制度;另一方面,政黨政治滲透和主導了總統競選的整個過程,從組織和動員選民、提名候選人、籌集資金、制定政策綱領均通過政黨來運作,而政黨在憲法秩序中嚴格說又是一個私有性(即有自己的私利)的組織;與此同時,選舉事務(包括選舉的舉辦、程序和規則的執行、選舉設備的置辦以及選舉糾紛的裁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州或更低一級的政府機構所掌握。錯綜複雜的選舉程序為2000年大選發生難產埋下了伏筆。

二、2000年大選的過程

與前幾屆大選相比,2000年的預選競爭相對和緩。共和黨內開始有五、六位競選人躍躍欲試,但在初選剛開始後,便紛紛退出競爭,只剩下布希和亞利桑那州的參議員麥凱恩(JohnMcCain)兩人。麥凱恩具有傳奇的經歷(參加過越戰,當過5年的戰俘),奉行保守主義政策,觀點鮮明,言辭犀利,對普通選民非常具有吸引力,在新罕布希爾州的初選拔得頭籌。但擁有強大財源作為後盾的布希後來居上,接連贏得南部幾州的初選,迫使麥凱恩退出了競爭。在民主黨內,副總統戈爾佔盡天時地利,敢於挑戰的人不多。他在初選中遇到的唯一的挑戰者是新澤西州的前參議員布拉德利(Jo跣phBradley)。但後者在選舉初期失利後,及時退出了競爭。兩黨初選的提前結束,使戈爾和布希之間的競爭遠在兩黨全國提名大會之前就展開了。布希與戈爾都出自政治世家,社會和家庭背景相似。布希的祖父曾是國會議員,父親是前總統。戈爾的父親也曾長期擔任國會參議員。兩人都畢業於長青藤盟校。但在個人經歷方面,兩人有天壤之別。戈爾在28歲就當選為國會議員,先後在兩院任職,有豐富的國會工作的經驗。在擔任副總統的8年期間,他積极參与決策,還就環保等問題著書立說,在外交舞台上也相當活躍。布希當過公司老闆,擁有過德州棒球隊,雖然擔任得克薩斯的州長,並贏得連選連任,但缺乏聯邦工作的經驗,外交經驗更是薄弱。也許因為兩人在個人經歷上有明顯差別,戈爾陣營一開始並沒有把布希看成是真正的對手,反而把布希的黨內勁敵麥凱恩視為心腹之患。聽到麥凱恩退出競選的消息,戈爾陣營甚至感到一種慶幸,認為無論從外交經驗、政治技巧和演說能力各方面來看,布希都不是戈爾的對手。事後證明,戈爾陣營顯然低估了對手的實力和能力。就競選綱領而言,戈爾的國內政策基本上遵循新政以來的民主黨的主流傳統,強調聯邦政府在引導經濟增長、改善環保狀況、管理能源,提高教育投資和提供社會保障和醫療保健方面的主導功能,強調對傳統弱勢群體(如黑人、婦女和老年人等)權益的保護,提倡對不同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的容忍等。布希則延續里根時代的政治方向,提出「激情保守主義」(compassionateconservatism)的口號,強調減少聯邦政府在經濟、環保、能源開發等領域中的直接干預,強調恢復傳統的道德價值觀,反對對弱勢群體實行特殊的權益照顧。①兩人的分歧在幾個關鍵問題上表現比較突出。在對未來10年美國經濟可能出現的4.56萬億的財政盈餘的使用方面,兩人的方案不同。戈爾主張將盈餘主要用來加強和擴展現行的聯邦醫療保健計劃和其他的專項計劃(如改造落後社區、向貧困地區提供必要的技術基礎設施、減免低收入家庭的稅收等),布希則主張將盈餘主要部分用於減稅(當時提的是10年減稅1.3萬億),名義上採用「一視同仁」的原則,但真正的受惠者則是中上層收入者。在社會保障政策方面,戈爾主張利用社保基金盈餘加強現行基金,償還其所欠債務,使其安全實施至2050年;布希則提出了社保基金部分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允許納稅人將其工資稅(payrolltaxes)的2%用於投資股票市場。在醫療福利政策方面,戈爾希望現行聯邦兒童健康保險計劃能夠覆蓋更多的生活在貧困線下的兒童,用財政盈餘來改革醫療保險計劃(Medi—care),支持通過「病患者權利法案」(Patients』BillofRights),將看病和選擇醫療保險等列為病人的憲法權利。布希則相對保守。儘管他支持對長期自費購買醫療保險的人實行減稅,對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用藥補貼,但他無意改革現行的聯邦兒童健康保險計劃。在墮胎和弱勢群體的權益問題上,兩人的對立比較明顯。戈爾堅決支持婦女決定墮胎的權利,布希則反對任意性的墮胎權。戈爾堅定地支持「肯定性行動計劃」,布希雖沒有公開反對這項有爭議的民權政策,但表示反對實行(少數)種族優先制的做法。兩人都反對同性婚姻,但戈爾認為對同性夥伴關係組成的家庭應該予以保護,布希則對此堅決反對,強調傳統的(異性)婚姻關係是一種「不可褻瀆的體制」。在競選基金改革方面,兩人都反對完全禁止「軟錢」,但戈爾主張建立完全的公共財政來支持國會議員和總統的選舉,對此布希表示反對。相反,布希提出將目前的個人捐款增加至3千美元左右,戈爾則表示反對。從兩人國內政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戈爾的政策顯然是希望爭取少數族裔、老年、勞工階層、婦女、中低收入家庭、同性戀等群體的選民的支持,而布希的主張則對傳統價值觀較強、收入較高而且穩定的城郊選民和中西部各州的選民有較大的吸引力。後來的選舉結果基本上證實了這種判斷。①國防和外交政策在2000年的大選中,份量不重。在外交政策的指導思想上,兩人都強調美國利益至上,但布希主張保守和謹慎,認為只有當美國利益受到損害時,美國才應該動用軍隊,參與國際維和行動。戈爾則強調要利用機會,藉助美國目前不受任何挑戰的強勢,將美國的理想推向全球,把用美國理想來建設和改造其他國家(nationbuilding)作為新時期美國外交的宗旨之一。在對待國家導彈防禦體系(NMD)的態度上,布希支持部署大規模的NMD體系,並不惜以廢除與俄羅斯簽定的核裁軍條約為代價。他提出增加國防開支(包括用10億美元來增加軍人的工資待遇),加強後冷戰時期武器的研製。戈爾則主張採用一種「前瞻性接觸」(forwardengage—ment)政策,建立一個有限的NMD體系,不至於威脅到對與俄羅斯簽定的反洲際導彈條約的有效性。在對華政策上,兩人都支持給予中國永久正常貿易國的待遇;戈爾表示將延續柯林頓政府一個中國的政策,反對台灣安全加強法;布希也表示支持一個中國的政策,但對台灣安全法持支持態度(這種態度在布希當選後已經有所調整)。②兩人在對古巴、伊拉克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問題上,意見一致。總體來說,兩黨的競選綱領都是當代美國政治不斷趨於「中間化」的典型之作。戈爾的激進是有限的激進,布希的保守也只是有限的保守。兩人在許多問題上出現明顯的立場重合。對於許多選民來說,兩黨在社保基金、教育、環保、醫療保健制度等問題上的差別只是政策力度和傾斜度的不同,並非根本原則之不同。但在另外一些問題上(如墮胎權、民權、同性戀的權益等),因為涉及到不同的價值觀,而價值觀並非以政黨意識形態劃線的,所以,選民感到很難在兩人中作出選擇。如果說布希對「肯定性行動計劃」持保留態度令人感到不快,但他對傳統道德和家庭的強調也能打動同一類人。戈爾雖在民權問題上立場鮮明,但他對同性戀的寬容(儘管他本人反對同性戀)很難為相當一批即便在其他問題上支持他的選民所接受。這種價值觀的衝突和重合同在的情形是造成2000年大選時戈爾與布希在許多州(包括佛羅里達)得票非常接近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全國參加總統競選的共有14人,但布希和戈爾只把對方作為主要對手。①兩人的競選策略很相似,都把重點放在中西部各州。這樣做是有原因的。因為要贏得大選,必須在538張選舉人票中贏得過半數(即至少270張)的票。從選舉人票數的分布來看,兩黨分別擁有傳統的勢力範圍:共和黨在南部佔有優勢,而東北部各州以及西部的加利福尼亞則是民主黨的囊中之物。但傳統的「勢力範圍」都不足以保證勝利.,只有在中西部的十幾個州以及東部的賓夕法尼亞和南部的佛羅里達取勝,才有希望獲勝。而在這些地方,兩人獲勝機會相對均等,因為這些州里的「尚未決定的選民」(unde—tidedvoters)的比例很高,不到大選日,很難準確判斷其最終投票意向。所以,爭取贏得中西部、賓夕法尼亞和佛羅里達州,便成為布希和戈爾陣營的共同目標。在雙方爭奪的「搖擺州」中,佛羅里達州的情況更為特殊一些。該州州長是布希的胞弟傑布·布希(JebBush),州議會為共和黨控制,可組織有效的助選陣容。但該州老年選民和少數族裔居民較多,戈爾的政策對這些人具有相當的吸引力。與此同時,戈爾可在多元化形象方面打副總統搭擋、猶太裔的利伯曼這張王牌;但傑布·布希的妻子本人就是墨西哥裔,他的兒子(即喬治·W.布希的侄子)則利用自己多元的背景,在拉美裔選民中竭力為布希拉票。在競選的最後幾天里,布希和戈爾在佛羅里達幾進幾齣,足見對該州的重視。戈爾在佛州發表最後一場競選演說時,距離全國大選投票的開始僅有幾個小時之遙。可以說,在大選開始以前,佛羅里達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在大選前一天,當被問到贏得大選的關鍵何在時,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I妃)的一位資深電視評論人說:「Florida,Florida,Florida」]。這種關注無形之中為大選之夜增加了無盡的懸念。11月7日大選日晚8時,各大電視網和美聯社根據「選民消息社」(VotersNewsService)(一家專門從事出口抽樣調查的中立性組織)的抽樣統計結果報道說,戈爾贏得了佛羅里達。此時,儘管中西部和西部各州還在繼續投票,但失掉佛羅里達,對布希及其支持者來說,顯然是一個沉重的打擊。10時左右,布希方面提出抗議說,佛州計票剛剛開始,布希的得票在上升。稍後,「選民消息社」也通告各電視網,說其先前的統計因過於偏重了對民主黨選區的統計可能不準。10時30分,各大電視網紛紛改口,將佛州的結果從「戈爾獲勝」改為「勝負難分」(tooclosetocall)。在隨後的三個多小時中,其他各州的投票相繼結束,佛州的結果卻一直處於未知狀態。如選前雙方所估計的,布希贏得南部的大部分州(包括戈爾的家鄉州田納西和柯林頓的家鄉阿肯色)和為民主黨人控制的西弗吉尼亞。戈爾除如願贏得東部各州(除新罕布希爾外)、加利福尼亞和夏威夷外,也意外地將賓夕法尼亞收入囊中。在中西部各州,兩人各有斬獲。戈爾贏得伊利諾伊、威斯康星、密歇根、明尼蘇達、華盛頓和艾奧瓦等州,布希則贏得了俄亥俄、科羅拉多、印第安納、堪薩斯、肯塔基、密蘇里和懷俄明等州。隨著各州選舉結果不斷得以公布,電視屏幕上的選舉人票分布圖不斷變化,布希和戈爾的獲勝州交替增多;每公布一州的選舉結果,氣氛便緊張一次,整個過程充滿懸念。到當晚東部時間12時左右,全國投票結束,根據當時的結果,戈爾在1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獲勝,共得255張選舉人票;布希贏得了29州,得246張選舉人票。兩人都沒有贏得當選要求的270票。此時,還有三個州的選舉結果處於「勝負難分」的狀態。在三州中,新墨西哥和俄勒岡兩州共有12張選舉人票,無論兩人誰同時贏得這兩個州,也無法當選(當這兩個州的統計在稍後幾天結束後,戈爾贏得了這兩個州);但無論誰贏得佛羅里達(即贏得該州普選票的多數),該州所擁有的25張選舉人票就能保證勝利者當選。因此,兩人在佛羅里達州普選票上的勝負,不僅成為決定兩人的政治命運,也成為決定大選結果的關鍵。11月8日凌晨2時左右,根據已經完成的98%的佛州選票的統計,各大電視網相繼宣布,布希贏得了佛州的普選票(當時報道說布希領先戈爾2.9萬票),當選為下一屆美國總統。消息公布後不久,戈爾打電話給布希,對他表示祝賀,並動身前往納什維爾的田納西州州議會大廈,準備公開表示認輸。就在戈爾的車隊行進到距州議會大廈只有兩條街的地方,戈爾在佛州的助選班子打來的電話,告知說佛州的計票還沒有最後完成,而且布希的領先票已下降至幾千票。戈爾接到這一消息後,決定收回認輸電話,取消認輸演說,等待佛州計票的最後結果。3時左右,各大電視網再次改El,將佛州選舉結果從「布希獲勝」改回到「勝負難分」。大選的結果又一次處於懸念之中。11月8日下午時分,佛州的67個縣都完成了計票,結果為:在近6百萬張普選票中,布希贏得2909135張,戈爾贏得2907351張,其他候選人共得139616張,布希僅比戈爾多得1784張普選票(相當於佛州選票總數的0.0299%)!①如此接近的選票差距在美國總統選舉史上是史無前例的,也遠遠小於一般意義上的計算誤差率,這也是為什麼在計票完全結束以前雙方難分勝負的原因。這個不到2千票的差距對於戈爾陣營來說,顯然是一個極大的誘惑。在選票如此接近的情況下,民主黨人當然願意相信,通過對選票的重新計算,選舉結果可能會改變。但對於布希來說,已經到手的勝利,自然不能輕易放棄。所以,當佛州計票還未結束時,關於佛州選票的爭執即起。但沒有人料到,這場選後的計票糾紛竟會引發幾十樁法律訴訟案,捲入佛州的各級法庭乃至聯邦最高法院,並對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戰。

三、選後訴訟階段

根據佛州選舉法規定,如果兩位候選人的得票差距等於或小於選票總數的0.5%,各縣選舉委員會必須自動重新機器計票一次;如候選人或選民認為重新計票有誤,可在大選結束5日內(或選舉結果上報州務卿辦公室以前)要求再次重新機器計票一次;另外,候選人或政黨有權在大選結束後72小時以內提出人工重新計票(manualrecount)的要求,縣選舉委員會「可以」(may)決定進行人工計票。至於選舉結果上報的程序,佛州選舉法規定,各縣選舉委員會應在大選結束後7El內將選舉結果上報州務卿辦公室,由州務卿將各縣選舉結果(包括大選El後10日寄達的「海外選票」(absenteebal—lots))匯總、確認和簽署後,宣布全州的正式選舉結果,從而決定本州25張總統選舉人票的歸屬。①這個過程看似簡單有序,實際上漏洞甚多。首先,州選舉法允許進行人工重新計票,但對計票標準卻沒有統一的細節規定,只是籠統地規定由縣選舉委員會負責制定。而縣選舉委員會通常為控制該縣政府的多數黨控制,在出現了涉及黨派利益的計票爭執時,選舉委員會成員的「黨性」可能干擾委員會作出公正的決定。②其次,因州法對人工重新計票要求的提出沒有限制,失敗的候選人或政黨可能只要求在那些於已有利的縣進行人工重新計票,忽略那些反對黨佔優勢的縣,這種做法在客觀上會造成對普選票的不公平待遇,從而引發反對黨候選人提出類似的計票要求。另外,負責州選舉事務的州務卿雖擁有一些任意性權力(如解釋計票的程序、決定各縣計票結果上報的時間寬限期等),在一般情況下,對選舉結果並不能產生任何有關鍵.意義的影響;因州務卿通常由政黨骨幹擔任,如果重新計票的勝負涉及到黨派利益,州務卿的「黨性」也會成為干擾公正決定的因素。

由於布希與戈爾的得票差距非常接近,每一個與計票或可以影響計票的環節都可能成為順利進行人工重新計票的潛在障礙。具體到佛羅里達來說,州長雖在計票爭端出現後採取了迴避的做法,但他的影響力仍在。議會掌握在共和黨人手中,州務卿哈里斯(KatherineHarris)是布希在佛州助選班子的聯席主席。但州總檢察長卻是民主黨人,也是戈爾在佛州的助選幹將。州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有6名都是由民主黨人州長提名和任命的(另外一名是民主黨人州長提名,傑布·布希任命的)。67個縣中,共和黨在北部佔有優勢,南部的幾個大縣(包括戈爾陣營首先要求人工重新計票的縣)則是民主黨的大本營,這些縣的選舉委員會中民主黨勢力也是佔上風的。政黨在佛州各級組織的全面滲透決定了布希和戈爾陣營在計票問題上將有一番惡戰。所以,大選剛一結束,雙方馬上建立了專門班子,聘請了大量精通選舉法的律師,並積極籌款。布希和戈爾還分別請出前國務卿貝克(JamesBakerIII)和克里斯托佛(WarrenChristopher)進駐佛州首府塔拉哈西(Tallahassee),分別執掌各自陣營在訴訟階段的戰略方針。布希方面最初的目標是力保已有選舉結果的合法性,阻止民主黨人人工重新計票的企圖,要求州務卿按法定時間簽署佛州選舉結果。戈爾方面則希望通過對民主黨選民占多數的幾個南部大縣進行人工重新計票,獲取被機器漏記的、有利於戈爾的選票,從而改變現有的選舉結果。首先引起法律爭執的是佛州棕櫚灘縣(PalmBeachCounty)的「蝶式選票」(butterflyballots)。①大選日後兩天內,至少有8件訴訟狀分別投遞到棕縣縣法院,告該縣選舉委員會使用了設計不當的選票,導致相當一批選民(尤其是老年和黑人選民)把本來應該投給戈爾的票錯投給了改革黨候選人布坎南。這些選民要求法庭宣布「蝶式選票」是非法的,並要求舉行重新選舉。吡爾陣營沒有參與「蝶式選票」的訴訟案,但在11月9日提出要在棕縣和其他3個縣一布勞沃得(BrowardCounty)、沃盧夏(VolusiaCounty)和邁阿密一戴得(Miami—DadeC0unty)一進行人工重新計票。除沃盧夏外,其他3縣均為民主黨佔優勢的縣。顯然,戈爾希望在民主黨人佔優勢的縣速戰速決,以免時間拖得過長,失去民意的支持。次日(11月10日),在各縣完成了州選舉法要求的機器重新計票後,布希仍然領先,但與戈爾的差距縮小為327票。對於布希方面來說,這種情形對保住現有的勝利非常不利,況且戈爾方面已開始人工重新計票,如果繼續按兵不動,等於拱手讓出已經到手的勝利。於是,布希陣營在11月12日率先向在佛州的聯邦地區法院提出緊急申請,要求法院命令棕縣等立即停止人工計票,理由是:(1)只在部分縣進行人工重新計票造成了事實上州內選票統計的不平等,違背了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護」的原則;(2)人工計票出錯的潛在性比機器計票要「大得多」,其計票結果也就更不可信;(3)部分性的人工重新計票勢必引發全州性的重新計票,甚至導致全國性的重新計票,這將否定已有的大選結果,損害「大選的嚴肅性和選民對選舉結果的信心」。①f旦是,聯邦地區法院以人工計票屬州法管轄範圍、聯邦法院不能隨意干預為由,拒絕了布希方面的要求。②布希方面決定繼續向在亞特蘭大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同一天,州務卿哈里斯宣布,11月14日(大選日後第7天)是各縣上報選舉結果的最後期限,過時報來的結果一律不予承認。看上去,哈里斯是在依法辦事,但鑒於棕櫚灘等縣人工計票剛剛開始,而且選票數量大,不可能在法定的計票期內完成人工計票,戈爾陣營認為哈里斯是在濫用職權,為人工計票設置障礙,幫助布希。棕櫚灘等縣分別向州法院提出緊急請求,要求給予寬限期來完成人工計票。棕縣選舉委員會在申請中特彆強調說,因為該縣的人工重新計票已經與全國大選的結果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州務卿不能隨意無視其結果。①州巡迴法院認為,哈里斯的決定符合州法,但根據州法,她在決定上報選舉結果問題上可行使一定的任意權。根據這一意見,哈里斯要求棕櫚灘、布勞沃得和邁阿密一戴得3縣(此時沃盧夏縣已經完成了人工計票)陳述其要求推遲上報選舉結果的理由。在收到3個縣的陳述之後,哈里斯以理由不足為由,拒絕了它們要求延期的要求。②為了阻止哈里斯在11月18日(即所有「海外選票」抵達和計算截止日的最後一天)簽署佛州選舉的正式結果,戈爾方面向州巡迴法院發出緊急申請,遭到拒絕後,又立刻向州最高法院上訴。⑧佛州最高法院立即作出反應,決定舉行法庭審理,並命令哈里斯不得在法院判決之前簽署任何選舉結果。④雖因州最高法院的介入,哈里斯沒有進行預定的對佛州選舉結果的認證和簽署,但據媒體報道,在加上「海外選票」之後,布希領先戈爾930票(佛州「海外選票」中有相當一部分來自在海外服役的美國軍人,其中共和黨的支持者居多,故布希的領先票有所上升。在一般情況下,「海外選票」對選舉結果的改變非常小。)11月20日,佛州最高法院聽取了法庭辯論。辯論集中在兩個問題上:(1)縣選舉委員會是否可以決定進行人工重新計票?(2)州務卿是否有權拒絕超過規定時間後上報的計票結果?戈爾的律師認為,人工重新計票是「客觀地判斷選民意圖的最準確的方式」,目的是保證每個選民的選票都得到尊重,其核心問題是「合法選票是否應該被算在選舉結果中」的重大問題,直接關係到公民的政治權利是否得到保障,州務卿沒有權力拒絕接受人工計票的結果。①布希方面回應說,州務卿忠實地執行了州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這個屬於執法部門許可權範圍的事,州最高法院沒有管轄權。②法庭辯論後的第二天,佛州最高法院以7:0的表決作出了裁決。裁決包括兩個內容:其一,如果機器計票和抽樣人工計票的結果出現差異,說明機器計票在統計選票中有錯誤,在這種情況下,縣選舉委員會有權按佛州選舉法的規定,進行人工重新計票;其二,州選舉法對州務卿是否應該接受各縣過時報來的選舉結果的問題上存在相互矛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州務卿忽略不計過時報來的計票結果的任意權是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因為選舉權是州憲法所保護的最重要的公民權利,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自由,「沒有這個基本的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將消失殆盡」;所以「硬性法律規定不能凌駕於選舉權的實質內容之上」(Technicalstatutoryrequirementsmustnotbeexaltedoverthesubstanceoftheright)。州最高法院宣布:棕櫚灘等縣可以繼續進行人工計票,但計票結果必須在5日內(11月26日下午5時前)上報到州務卿辦公室,州務卿必須將這些結果包括在州大選的最後結果之中。④顯然,州最高法院接受了戈爾方面的觀點,給了戈爾方面一個重要的勝利。但戈爾方面還來不及慶祝,一個意想不到的新障礙又出現了。11月23日(佛州最高法院做出決定的第二天)上午,邁阿密一戴得縣的選舉委員會出人意料地決定:因無法在州最高法院規定的5日內完成對該縣擁有的60萬張選票的人工計算,該縣將停止人工重新計票。這一決定對於戈爾陣營猶如晴天霹靂,因為自人工重新計票開始後,戈爾在沃盧夏、布勞沃得和棕櫚灘縣所獲的凈增選票比預想的要少,但不足以超過布希的領先票,而戴得縣才完成了該縣選票總數的1%的人工計算,停止人工計票,等於放棄爭取勝利的機會(應該指出,當天早上在戴得縣選舉委員會討論人工計票時,一批布希支持者在縣政府大樓內發動了一場示威活動,這場活動也許對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有一定關係)。於是,戈爾陣營立即又向佛州最高法院提出緊急申請,請其命令戴得縣立即恢復人工重新計票。但這一次州最高法院沒有滿足戈爾方面的要求。就在戈爾方面經受悲喜交加的折磨時,布希陣營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要求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決定。這是一個冒險的舉動。聯邦地區和聯邦巡迴法院對布希方面請求干預的要求都予以拒絕,更為保守的聯邦最高法院是否願意捲入此事,開創由司法部門來裁決執法部門的選舉結果的先例,承擔歷史責任,大多數人並不看好。①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出人意外地宣布,同意在12月1日聽取布希陣營提出的上訴。②雖然同意審理並不等於作出有利的決定,但對於布希陣營來說,這已是一個「柳暗花明」的福音了。與此同時,布希陣營加強在棕櫚灘等縣計票現場對計票標準的挑戰。在正常情況下,投票人在自己要選的候選人名字旁邊的孔印處打孔,孔印被擊穿,一塊微型的方形紙塊兒(「chad」,暫且譯作「孔芯」)隨即脫離選票,選舉即算完成。正常的選票(即孔芯完全脫離的選票)能為機器閱讀和計算,但機器計算將兩類選票排除在外:一類是「多選票」(overvotes,即超出了規定選舉的候選人數量的選票),另一類是「少選票」(undervotes,即沒有明確選擇任何候選人的選票)。人工重新計票的主要內容是決定「少選票」的歸屬。但這並非易事,因為「少選票」有多種不同的形式,如懸掛式(hangingchad,孔芯一角與選票連結,類如飄蕩的風箏)、搖擺式(swingingchad,孔芯兩角與選票連結,類如門窗)、三角式(tri—chad,孔芯三角與選票連結)、孕婦式(pregnantchad,孑L芯四角均與選票連結,但中心部分凸起,對準光亮處,可見孔芯邊緣透過的光線)和酒窩式(dimpledchad,孔芯四角與選票連結,只是在孔芯上或孔芯附近有一個尖細的凸點或凹點)。這些不同狀態的孔芯讓人難以斷定投票人的真實意圖。譬如,如果戈爾名字旁邊的孔印處有「孕婦式孑L芯」,導致這種情形產生的原因可能有好幾種:或因為機器故障(打孔機過於陳舊,投票人雖用力打孔,但孔芯未脫),或因為投票人的錯誤(打孔時沒有按規定用力,孔芯未脫),也可能是因為投票人改變了主意(即不想選戈爾了,故沒有繼續打孔,所以孔芯仍然與選票連結)。如前所述,如何裁定「少選票」的歸屬,州選舉法沒有統一的規定,通常由縣選舉委員會或縣法院來決定。但各縣的標準也有很大出入,即便在同一縣中,裁定標準也不盡一致。縣選舉委員會也經常變更標準,其間的混亂可想而知。①於是,電視上出現了雙方黨工睜大眼睛查票、每票必爭的情形。這一切都為布希陣營反對人工計票提供了重要的理由和材料。②11月26日下午5時,佛州最高法院規定的人工重新計票截止時間到點,只有布勞沃得縣完成了人工重新計票並按時將結果報到了州務卿辦公室。當天晚上,哈里斯正式簽署了佛州選舉的正式結果:在佛州6百萬普選票中,布希贏得2912790票,戈爾贏得2912253票,布希以537票領先,成為勝者。哈里斯簽署的結果中沒有包括邁阿密一戴得和棕櫚灘縣人工計票的結果(戈爾在兩縣共得凈增票383張),理由是前者報來的結果是不完整的,後者是在上報人工計票時間截止後報來的(棕櫚灘縣曾要求延期兩個小時,以完成計票,但哈里斯對此予以拒絕)。戈爾陣營則在11月27日向佛州巡迴法院提出緊急請求,要求法院命令哈里斯接受棕櫚灘和邁阿密一戴得兩縣人工計票的結果,並命令戴得縣完成人工計票。①巡迴法院負責審理的法官索爾斯(N.SandersSauls)雖答應在12月2日開庭審理戈爾方面的上訴,並命令將邁阿密一戴得和棕櫚灘兩縣的「少選票」運到巡迴法庭現場,留待備查,但他沒有命令恢復戴得縣的人工計票。此刻,一直保持低調的由共和黨人控制的佛州州議會開始介入這場糾紛,使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化。11月30日,州議會的共和黨議員提出議案,要求按1887年「安全期限」法的規定召開州議會特別會議,保證在12月12日(也就是12月18日選舉人團投票日前6天)之前,通過議會選舉的方式,產生佛州的25名總統選舉人。從策略上講,這項行動的目的是為布希提供了一種保險機制:即便布希在法律訴訟中失利,共和黨州議會仍可合法地為布希「產生」出必要的25張總統選舉人票。民主黨議員稱這是反民主的做法,但他們人少勢弱,不足以阻止共和黨人的行動。12月1日,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庭辯論中,針對佛州最高法院的決定是否違反了聯邦法律的問題,布希與戈爾的律師展開了唇槍舌劍的辯論。布希方面稱,根據聯邦憲法和1887年聯邦法,各州總統選舉人產生的方式應由州議會決定,當選舉人的產生出現糾紛時,應按大選前制定的法律解決,保證如期產生總統選舉人,為此,佛州議會通過州選舉法對選票的統計和公布時間作了規定,州最高法院的決定強行改變了原定的計票程序和時間表,不僅違反了1887年聯邦法和聯邦憲法,而且也違反了第14條憲法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的原則(即州不能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公民享有的聯邦權利)。②戈爾的律師反駁說,人工計票是佛州選舉法認可的正常計票程序的一部分,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個公正的結果;但因為州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相互重疊,造成了各方理解和運用上的衝突,為此,州最高法院有權對其進行解釋,這種做法既沒有損害州法律和公民的權利,也沒有違反正當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篡奪立法權的問題,也沒有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干預的問題。①三天後(12月4日)公布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對布希和戈爾的分歧不置可否,只是宣布將佛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予以「取消」(vacate)和「退回」(remand),原因是州最高法院沒有說明其決定的法律基礎以及其與聯邦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②聯邦最高法院並沒有直接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決定,也沒有裁決人工計票的合法性,但強調了對此案的關注,發出了可能進行再干預的警告。這個9:0的決定表面上看來用心巧妙,但實際上是最高法院內自由和保守兩派大法官間的一種暫時的妥協。但這種妥協很快將為佛州急劇變化的形勢所摧毀。同一天公布的州巡迴法院索爾斯法官的判決卻使戈爾大失所望。此案進行了連續兩天的審理,雙方都出具了大量的人證和物證(包括統計學教授和參加人工計票的法官等),來說明人工計票的是非曲直。但索爾斯認為,戈爾方面未能出示「足夠的統計學意義上的證據」來說明人工計票有可能改變現有的州選舉結果,州法中也沒有可以接受不完整的計票結果的規定,所以,法庭不能強迫戴得縣恢復人工計票,也不能否定哈里斯已簽署的選舉結果。③索爾斯話音未落,戈爾方面便開始向佛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州最高法院再次迅速作出回應,決定在12月7日舉行法庭辯論,審理此案。州最高法院的決定為戈爾又帶來一線生機。剛在巡迴法院取勝的布希立即又受到另外兩樁案件的困擾。這兩樁案件分別來自佛州的馬丁縣(MartinCounty)和塞米諾爾縣(SeminoleCoun一ty),性質相同,都牽涉到兩縣選舉委員會的官員(共和黨人)在處理「海外選票」申請程序中的違章做法,即允許共和黨黨工在「海外選票」的申請表上補填申請人遺漏的信息(如選民登記號之類)。支持民主黨的選民對此提出訴訟,稱這種做法違反了州選舉法,要求將兩縣所有的「海外選票」宣布為作廢。馬丁和塞米諾爾縣都是共和黨人控制的縣,布希在「海外選票」上分別以2915和4797票領先戈爾。如果將兩縣的「海外選票」宣布作廢,布希擁有的537票領先優勢將頃刻瓦解。布希律師在法庭上竭力抗爭說,黨工幫助填寫漏填的選民登記號是為了幫助選民獲得「海外選票」,並沒有操縱選票本身或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不能以此為由,宣布「海外選票」作廢。①此案雖然對戈爾極為有利,但他報著敬而遠之的態度。因為兩案牽涉的不是選票本身,而只是申請選票的手續問題。戈爾一貫聲稱要保證每個選民的投票權,支持此案,無疑會引起民意的反感。12月8El晚,法律訴訟戰再度出現懸念四起的場面,布希和戈爾再次交替經歷了大喜大悲的折磨。先是佛州巡迴法院就馬丁和塞米諾爾兩縣的「海外選票」作出了有利於布希的判決。巡迴法院的兩名法官認為,雖然兩縣出現了不合程序的做法,但並沒有證據顯示「海外選票」本身受到了破壞或操縱,因此訴方要求廢除通訊選票的理由不足。②佛州最高法院緊跟著發布了對戈爾訴哈里斯案的判決。這項以4:3票表決作出的裁決推翻了巡迴法院索爾斯法官的決定,命令邁阿密一戴得縣和全州其他縣(除已經完成人工計票的棕櫚灘、布勞沃得和沃盧夏縣外)立即對本縣的「少選票」進行人工重新計票。③這項判決顯然注意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案的關注,為了公正起見,命令對人工重新計算全州範圍內的「少選票」。將人工計票限制在「少選票」之內,說明州最高法院想儘快結束這場糾紛,爭取在12月12日前完成計票,避免為州議會拋開普選結果、提名總統選舉人製造借口。但這項裁決在客觀上再次修改了各縣上報選舉結果的時間,無視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布希方面立即向聯邦最高法院的肯尼迪大法官提出緊急上訴。12月9日上午,人工計票在佛州各縣展開。遵照佛州最高法院的命令,原被哈里斯排除的戈爾在棕櫚灘和邁阿密一戴得兩縣的凈增票被重新加入州的選舉結果,布希的領先優勢從11月26日的537票一下降至154票。隨著各縣人工重新計票的開始,這個數字有可能會繼續下降。人工計票每延續一分鐘,布希的優勢就有可能減少一分。然而,在佛州人工計票開始兩小時後,聯邦最高法院突然發出了緊急命令(stay),命令佛州的人工重新計票立即停止,宣布將於12月11日再次舉行法庭辯論,並將此案正式定名為布希訴戈爾案(Bush可.Gore)。①緊急命令是以5:4票的表決結果作出的,說明9名大法官在這個問題上的對立最終公開化了。贊成停止計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亞和托馬斯三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還有中間偏保守的肯尼迪和奧康納。反對停止計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布雷耶、金斯伯格和蘇特。四人在意識形態上都傾向於自由派,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同情民主黨政府的大政策方向(雖然其中的蘇特是由老布希提名的)。史蒂文斯在少數派意見中寫到,在涉及聯邦政府另一權力部門的人選問題時,聯邦最高法院應信守三權分立的原則,干預佛州的人工計票是「不明智的」,違反了司法節制的原則。史蒂文斯還指出,「計算每一張合法投下的選票並不會(對上訴人的利益)構成一種不可彌補的損失。」『嘶卡利亞對史蒂文斯的意見做了回應。他稱,人工計票的核心問題不是要不要計算合法選票的問題,而是被人工計算的選票本身是否「合法」,如果選票本身並不合法,其計算必然給上訴人成功的機會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而人工計票缺乏統一的標準,本身就構成了一個憲政問題。③史蒂文斯和斯卡利亞的對立基本上預示了兩派在這個案件上的最後決定。12月11日,聯邦最高法院再次聽取了雙方的辯論。布希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為:(1)佛州最高法院命令在全州範圍內有選擇地進行人工計票(即只計算「少選票」)、並由巡迴法院來制定計票標準的決定,違反了聯邦憲法和1887年聯邦法的基本原則(選舉人的產生方式應由立法機關在大選前決定);(2)因為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程序,人工重新計票本身違反了第14條憲法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護的原則。①另外,布希律師還借用了斯卡利亞大法官的思路,稱所謂「少選票」是因為「那些不遵守投票指南的人而造成的」;「如果一張選票不是正當地投下的,它就不應該算是合法的。」②戈爾律師則強調,佛州最高法院的決定是對佛州選舉法的合理解釋,並沒有制定新的法律(即沒有改變原定的選舉規則,只是提供了補救措施),聯邦最高法院應該尊重州法院的判決。④12月12日是聯邦法律規定的各州產生總統選舉人的日期。中午時分,佛州議會眾議院通過了支持布希的總統選舉人的提名,參議院也保證將迅速表決。這是一項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的舉動,給布希方面吃了一顆定心丸,同時也給各級法院傳遞信息:如果法律糾紛不能迅速得到解決,議會將拋開大選和人工重新計票的結果,直接產生總統選舉人名單。下午,佛州最高法院駁回了馬丁和塞米諾爾兩縣「海外選票」的上訴案,維持巡迴法院的原判,終止了兩案的審理,在這方面,免除了布希的後顧之憂。晚上10時10分左右,聯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判決意見。多數意見(percuriamopinion)宣布,聯邦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認為,佛州人工重新計票一案的確涉及了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問題,憲法明確規定各州產生總統選舉人的方式和程序為州議會制定,並每個選民的投票權以及行使投票權的方式都受平等的法律保護,但佛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未能提供一個「符合聯邦憲法最低要求的」統一的計票標準,因而導致了「在不同的方面對(同等)選票的不平等的衡量」(包括只命令重新計算「少選票」,而不計算「多選票」),在這種情況下,繼續進行任何形式的人工計票都是違憲的,為此,聯邦最高法院決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關於恢復人工重新計票的決定。④在多數派的意見之後,倫奎斯特、托馬斯和斯卡利亞3人還附加了意見,說明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採取這個特別的舉動,實在是因為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必須要求最高法院的干預。①但在如何採取補救措施的關鍵問題上,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分成兩派。其中5名保守派大法官認為,佛州的人工重新計票必須遵循一個統一的標準,州法院也要建立一個裁決有爭議性的選票的審判標準,而且人工計票也不能只是考慮「少選票」的問題,但是,要在1887年聯邦法規定的12月12日前(也就是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當日)解決所有這些問題,顯然是不可能的了,所以佛州的人工重新計票無法再繼續進行下去。②另外兩名大法官(布雷耶和蘇特)雖然在人工計票案具有憲法性的問題上與多數派站在一起,但他們認為聯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安全期限」,而應該允許佛州建立統一的計票標準,保證在12月18Et選舉人團投票前完成人工計票即可。布雷耶與蘇特加入了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在補救措施問題上一起發表了少數派意見,形成了在這個關鍵問題上的5:4裁決。少數派認為,佛州最高法院的決定只是對州立法機構的意願的解釋,並沒有改寫佛州的法律,人們對法官工作的公正性的信心是「法治的支柱」,但多數派的決定只能助長那些對法官工作的最不以為然的蔑視。④布雷耶、蘇特和金斯伯格分別發表了自己的意見。④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公布後,戈爾遭受極大的壓力。民意調查顯示,相當一部分選民認為事到如今,戈爾應該接受現實。一些民主黨人也勸戈爾為了國家,放棄進一步抗爭的希望。12月13日晚,戈爾在與布希通話之後,發表了全國電視講話,表示自己雖然不同意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但尊重和接受其判決,並表示將儘力支持布希。稍後,布希也發表了電視講話,號召全國人民放棄黨派前嫌,團結起來。與此同時,佛州議會也終止了提名總統選舉人的行動。持續36天的選後訴訟正式結束。12月18日,各州總統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除哥倫比亞特區的一位保證投票給戈爾的選舉人投了空白票之外,沒有其他意外發生。2001年1月6日,107屆國會開幕後對選舉人團投票的結果進行了確認:在選舉人團的538張選舉人票中,布希和切尼贏得271張,戈爾和利伯曼贏得266張。①在全國範圍內,布希共得普選票50456141張(佔總票數的47.87%),戈爾共得普選票50996039張(佔總票數的48.38%);在普選票方面,布希比戈爾落後54萬張左右(準確數字為539898張),②沒有贏得普選票的多數,但在選舉人團制的規定下,布希因贏得了選舉人團的多數票而當選為總統。至於佛州那18萬張被最高法院命令停止計算的「少選票」,美國歷史學會已要求將其作為歷史文獻加以保存。包括《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在內的一些新聞機構已決定聯合出資,委託一個中立機構對佛州的「少選票」和「多選票」進行全面審查和檢索,以求獲得一個「最終的歷史性檔案資料」。③{僉索的結果自然不可能改變最高法院裁決的結果。從這一點上看,保守派大法官在12月9日下令停止人工計票的舉動是極有遠見的:如果等到人工計票完成,結果為公眾所知,最高法院再作出裁決,不僅會給布希當選的合法性蒙上陰影,也將使最高法院處於十分尷尬的地位;但如果首先宣布人工計票是違憲的,宣布「少選票」本身的合法性有爭議,即便再繼續計票,其結果也是不能當真的。這樣,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的真實結果——即布希與戈爾兩人究竟誰真正贏得了佛州普選票的多數——將永遠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個無底之謎。

四、2000年大選與美國總統選舉的程序

從表面上看,在面臨大選難產的時候,美國的憲政機製表現出了一種難得的穩定和成熟。布希和戈爾雙方雖然針鋒相對,但基本上是進行有序的法律鬥爭。戈爾並不同意最高法院多數派的最後判決,但他表示必須尊重這項裁決,因為美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人們必須尊重法律與秩序。在布希就職典禮的遊行中,曾出現了較大規模的抗議活動,但在整個選後訴訟階段,美國社會基本上秩序井然,沒有出現因選舉而引發的社會動亂和暴力事件。但是,這種表面上的穩定和成熟並不能掩蓋現行美國總統選舉程序中的種種弊病和漏洞,選後的訴訟政治則更進一步暴露出非民主機制和因素對美國選舉政治的影響。在選舉程序和制度方面,2000年大選暴露的首要問題是全國各地總統選舉的具體程序和投票方式的不統一。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地方自治傳統的副產品。雖然州和聯邦政府對選舉法有統一的規定,但具體的選舉事務則是由地方政府來管理實施,舉辦選舉的經費也是由地方和州政府支付。即便在同州內的不同縣裡,選舉機制也並不統一。在全國50個州內,只有6個州使用了全州統一的投票機器,其他44個州所用的投票機器五花八門,從老式的打孔式投票機到新式的電腦掃描機都有。在佛州的67個縣中,約有15個縣仍然使用20世紀60年代的打孔式投票機。這些機器因質量問題,造成計票的失誤,是眾所周知的問題,但地方政府因為沒有足夠的資金而無法更新落後的投票設備。如果2000年大選難產發生在伊利諾伊或俄亥俄州,情況將更糟,因為前者的絕大部分縣仍然使用打孔式投票機,後者的88個縣中有70%也是使用打孔式機器,人工計票將引起更多的爭執。①州法對選舉程序所作出的相互矛盾和模稜兩可的規定也是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如同佛州選舉法所示,一方面,州允許各縣進行人工重新計票,但另一方面又要求各縣在大選後7天內上報選舉結果,對擁有幾十萬選民的大縣(如棕櫚灘和邁阿密一戴得縣)是否按時完成計票,沒有充分予以考慮。對州務卿處理過時上報的選舉結果的權力,在同一法律中做了非常不明確的規定,為不同的法律解釋製造了機會。與此同時,許多州的選舉法都沒有建立一個統一的人工計票的判斷標準。許多州的判票標準與佛州選舉法所規定的一樣,以「投票人的意願」為準,但如何決定「酒窩式孔芯」所表示的投票人意願,各州均無具體的規定。但2000年大選暴露的最嚴重的問題是選舉糾紛處理過程中的政治化問題。這裡講的政治化主要指黨派政治對政府和法律體系的滲透和影響,從而導致法律決定的黨派意志化或黨派意識形態化。在佛州的法律訴訟過程中,州務卿哈里斯與棕櫚灘等縣選舉委員會之間的選舉法許可權之爭、州最高法院對哈里斯決定的兩次否定、州議會與州最高法院在選舉人產生問題上的明爭暗鬥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種純粹的法律技術之爭,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種黨派意志的較量,是一個非常值得討論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派的最終決定究竟是基於對憲政原則嚴格而忠實的理解,還是曲解和濫用了憲法原則,將成為學術界長期辯論的話題。但在目前來看,至少在三個方面,多數派對這些憲政原則的使用是極有爭議性的。首先,在沒有事先聽取雙方辯論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便先禁止人工計票的繼續進行,根據斯卡利亞的解釋,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對上訴人(布希)成功當選的可能性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但這樣做的代價卻是給戈爾成功當選的可能性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因為通過人工重新計票,戈爾也有可能取勝)。其次,多數派對「平等的法律保護」原則的使用也是站不住腳的。多數派稱,有選擇性的人工計票將會剝奪對其他選民的選舉權的平等保護,但在佛州選舉中出現的真正的不平等的法律保護卻是發生在人工計票之前,即因為選舉設備在技術上的差異,不同縣的選民的選舉權並沒有得到平等的認可。換言之,棕櫚灘等縣因使用了落後的投票和計票機器,相當一部分在正常情況下可被算作合法的選票被排除在外,造成了事實上的對選民平等選舉權的壓制或剝奪。①這才是「平等的法律保護」原則應該面對的問題,但多數派對此視而不見,對唯一有效的補救措施(人工重新計票)予以否定。再者,佛州是否必須遵照12月12日的「安全期限」,州是否為了這個期限必須犧牲尋求準確公正選舉結果的原則,州對本州大選規則的解釋權應該由誰來掌握,多數派似乎都不予考慮。多數派將自己對佛州法律的解釋強加於佛州最高法院,否定了後者對本州法律的最終解釋權。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派為何不惜打破自己傳統的保守主義立場、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也將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但多數派作的是一個政治性決定這一點卻是不言而喻的。5名多數派大法官不僅都為共和黨總統任命,而且在處理一系列有關墮胎、民權等問題的案例上,所採取的立場與共和黨主流思想非常一致。此外,本次大選的結果將決定今後幾年內最高法院內部大法官的結構。在目前的9名大法官中,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比例是5:4(奧康納和肯尼迪雖在某些問題上處於騎牆狀態,但基本上屬於保守派陣營)。在任大法官中有幾人已公開表示過退休之意,也就是說,新總統將有機會任命新的大法官,對最高法院內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力量對比產生影響。布希和戈爾在競選中都曾聲明過,在有機會任命大法官時,將挑選那些在價值觀認同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人。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最高法院大法官對總統大選的裁決實際上也是一種對自己未來同事的間接選擇。無論這是不是驅動多數派作出決定的原因,在客觀上,介入總統選舉本身已經侵犯了原始的權力制衡的憲政原則。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少數派的異見(dissent.ingopinion)中專門提到多數派對此案的介入,將對最高法院應有的尊嚴和政治中立造成嚴重的損害。他說:「在這次事件中,真正的失敗者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人民對法院的信任。」布雷耶大法官也認為,多數派的決定將始終是最高法院「自作自受的一個創傷」,不僅損害了最高法院本身,也對整個國家造成了傷害。①除選舉機制多元化、選舉法律無序、法律仲裁機構政治化之外,導致大選難產的還有一些深層的體制上的原因,包括金錢對總統選舉的影響,選舉人團制的歷史局限性,以及兩黨制對選舉機制的控制等。如前所述,2000年大選是美國歷史上最昂貴的大選,總共耗費(不算選後的訴訟和人工計票費用)高達30億美元,其中相當一部分錢來自「軟錢」。自20世紀90年代起,軟錢是影響總統競選的一個關鍵因素,在2000年的選舉中,更是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據《華盛頓郵報》的報道,到2000年10中旬,共和黨已經接受了211百萬的軟錢,比1996年增長74%,民主黨也接受了199百萬美元,比1996年同期增長85%。布希本人更是創下歷史記錄,僅在初選階段的籌款就高達100百萬美元。①如此昂貴的選舉自然會改變理論上制定的競選規則。候選人的籌款能力(以及其背後的廣泛的關係網路)、而不是其政策和思想,成為決定總統選舉勝負的關鍵。在很大程度上,競選成為候選人背後的不同金錢力量的組合之間的競爭。對於普通選民來說,他們對總統的選擇範圍被局限在兩個最有籌款能力的候選人之間。如何限制軟錢對總統選舉的影響,已經成為美國選舉政治面臨的最大挑戰。另外一個體制上的尷尬難題是選舉人團制。這個為解決兩百多年前的政治僵局而採取的總統選舉程序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是否能夠現實地反應當代美國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否應該進行必要的改革,這些問題在過去辯論過多次,但都沒有結果。在過去200年中,共有700多項針對選舉人團制改革的議案提出,但無一成為法律。在選舉人團制下,美國公民並不享有平等的總統選舉權,而「勝者全得」更是一種忽視民意的實踐。如在2000年佛州的選舉中,布希在6百萬選民票中僅比戈爾領先幾百票,卻獲得了代表該州所有選民的意志的25張選舉人票;戈爾雖然得到了該州一半選民的支持,卻得不到該州的任何一張選舉人票。除此之外,在選舉人團制下,居住在美國領土上(territories)的美國人沒有總統選舉權(首都華盛頓所在的哥倫比亞特區的公民是在1961年第23條憲法修正案批准後才獲得此項政治權利的)。2000年大選難產再次引起了關於選舉人團制改革的辯論。反對選舉人團制的人稱,這個制度從一開始就不合理,現在更是一種過時的程序,既然聯邦制的結構已經發生了變化,總統已經成為事實上的人民和聯邦利益的「監護人」,總統應該由選民直選,才能體現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則。①但維護選舉人團制的人則稱,選舉人團制是美國的獨創,在過去絕大部分時間裡運作良好,並不是經常出錯;選舉人團制可保持州在聯邦政府中的代表權,保持美國聯邦制的特色,並促進政治穩定。②因為選舉人團制是憲法機制的一部分,其修改需經過漫長而繁雜的程序,並會受到堅決抵制。所以,公民在總統選舉權方面的不平等將繼續下去。與選舉人團制度緊密相關的是兩個大黨對聯邦和州政治的壟斷。這是一個不太為人注意的問題。如前所述,州是總統選舉程序和規則的制定者,為了保證兩個大黨能夠有較大的機會在相互的競爭中取勝,各州對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參加總統競選都做了嚴格和苛求的規定。總統候選人要想參加競選,必須在各州的州選舉委員會申請和登記,得到批准後,其名字才能出現在州的選票上,否則便不能參加競選。為了獲取參選資格,候選人必須在一州得到一定數量的本州選民的簽名支持,並繳納一筆可觀的申請費,按照州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時間表提出申請。因為州的選舉法是由長期交替控制州政府的兩大黨制定的,法律對兩大黨的候選人獲取競選資格的要求相對寬鬆,對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的要求則十分苛刻和複雜。譬如,喬治亞州規定,第三黨候選人要在徵得本州選民總數5%的支持後才可望參選。在馬里蘭和賓夕法尼亞州,第三黨的候選人需3.6萬和2.3萬選民的簽名支持,才有資格在該州競選。這些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消除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的參選,維護了兩大政黨對聯邦和地方政治的長期控制。④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開創了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總統大選爭執的先例,打破了美國憲政中三權分立的神話。這次大選在什麼方面和多大程度上會對美國憲政的演變帶來影響,是否會引起對總統選舉程序的深刻改革,我們暫時還不能得到準確的答案。①但通過觀察和分析2000年大選及其選後的訴訟政治,我們不能不注意到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和實踐中的非民主或反民主的內容和機制。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人民影響政治的最直接、現實和有效的方式。如果選舉程序和機制並非是民主的,選舉的民主性也就無形之中被降低或抵消了。尊重選舉的程序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是程序本身必須首先是民主的,否則,被稱之為「民主」的政治很可能是不民主的,甚至會成為一種對真正的民主原則和權利的程序化的剝奪和侵犯。在一個財富分配並不民主、但在政治理想上又信奉民主的社會中,如何建立一種選舉機制以幫助廣大普通的選民對政治施加有效的影響力,可能仍然是美國社會必須面對的問題。(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述評,王希,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印第安納大學(IndianaUniversityofPennsylvania)歷史系副教授)


美國發起戰爭的三種方式

1.國會宣戰----------一戰、二戰
2.北約、安理會授權-------阿富汗戰爭、海灣戰爭
3.美軍被攻擊--------越戰東京灣事件

但民主黨單幹,是不可能完成任何一條的


一切皆有可能。美國的民主共和兩黨與華爾街跨國資本會聯手不惜一切代價阻止川普,現在是他們的生死存亡之際,沒有什麼是他們干不出來的。而且某些國家為了繼續在美國身上吸血,有可能積極配合美國的上述賣國集團的行動。


肯尼迪擴大越戰,約翰遜繼任
他參選的時候就已經有很多不看好,但還是選上了。
然而之後就是尼克松瘋狂打臉,如果不是尼克松自己嘬死,民主黨的卡特會不會選上很難說。

從美國冷戰時期的情況看,在外國的戰爭對國內選舉趨勢沒有明顯影響。


為什麼要在南海和中國開撕呢,南海離美國本土那麼遠,就近原則,在加州二奶村(二代村)開撕就可以了
再說美國"二奶村"就OUT了:現在是"二代屯"_新浪福建教育
揭秘美國加州中國「二奶村」 美女扎堆出手闊-20150131鳳凰視頻


一般是候選人的競選策略對美國的外交政策產生影響,而不是執政黨的外交政策影響美國大選。

50年代,朝鮮戰爭焦灼慘烈,艾森豪威爾提出終止戰爭的主張「新政府的第一個任務就是要結束這場涉及美國千家萬戶,孕育第三次世界危險的悲劇衝突。」上任之後朝鮮戰爭結束,維持朝鮮半島的冷戰格局。

越戰也是,尼克松承諾半年之內完成撤軍,雖然沒有達成,但是整個的尼克松時期,終止越戰一直是主要的外交努力的方向。

里根當選的背景則是蘇聯持續擴張,入侵阿富汗、支持越南對緬作戰(那時候我們打了一場對越自衛反擊戰,某種程度上成了和美國建立關係的投名狀……),美國長期的緩和政策成為了笑話。里根的外交政策中,意識形態對抗非常重要,美國和蘇聯開始了一場前所未有的軍備競賽,成為蘇聯解體的主要外部因素。

還有柯林頓和北約東擴,小布希和導彈防禦系統。這些都是候選人競選的砝碼,是為了完成對選民的承諾。如果執政黨為了大選的情勢,鋌而走險,很容易被選民反感。在紙牌屋中,主角藉由一起恐怖襲擊事件開始戰爭,也是借勢而為,平白無故的開啟戰端,絕對是大選中的大忌。

如果真的想用戰爭轉移視線,民主黨可能需要和中國互相交換一些核心利益,美國需要南海問題中國的妥協,中國可能需要一些對中國有更為重要意義的承諾,或許是台灣問題,或許是國際貿易的利益。只有這種交換,才會產生一個在局部激烈交鋒而不產生巨大風險的局勢,這有點像演雙簧,都是假的。

但是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發生,一是共產黨在南海問題上不會輕易開玩笑,國內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共產黨的政策空間非常小。二是民主黨要保證自己能夠通過這次衝突獲得大選的勝利,比如說民主黨掌握了像水門事件那種程度的醜聞的關鍵證據,只需要合適的時機來致命一擊,這又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般選戰的時候都會收一收的吧?「bring our kids home."基本論調是這樣的吧


老布希開戰伊拉克
被柯林頓直接噴了It"s the economy,stupid


打贏海灣戰爭的老布希都輸掉了連任選舉,你希拉里覺得自己能贏得比海灣戰爭還漂亮?


估計會打一場人民的戰爭吧!


嗯 可以讓奧巴馬當第三屆倒是真的!


沒有國會授權總統只能進行不超過3個月的軍事衝突。。。


然而現在國會在共和黨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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