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微博頭條#嚴懲惡魔女童李某某#?

介於現在新浪已經撤銷了此頭條,我簡單描述一下。該頭條的主持人曝光了該小女孩的姓名、照片以及家庭成員相關信息。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這麼一條 :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像類似的網路暴力情況實際上屢有發生。這種看似正義實際違法的群體行為,要如何才能避免呢?


法律的歸法律,憤怒的歸憤怒。

在法律上,其他人再憤怒,也改變不了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責任能力只能民事賠償的現實。但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在法律上,這個女孩或者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就應該這麼算了派再憤怒,也無法阻止網路謾罵所相對應的法律懲罰無效或者低效。

就這麼算了派有權去向執法機關舉報不當信息並要求刪除或者賠償,但也應該做好也許在法律執行上的低效並可能有所遺漏或者不了了之只能等其自行平息的結果。

法律是有局限的,但邏輯上最好不要在別人認為法律不完善時指責別人不懂法,自己覺得法律不完善時指責別人沒有道德鑽法律漏洞。


一、先回答問題補充說明闡述的提問本身。
該提問是:

該頭條的主持人曝光了該小女孩的姓名、照片以及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像類似的網路暴力情況實際上屢有發生。這種看似正義實際違法的群體行為,要如何才能避免呢?

我的看法是:

  1. 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事情,對發布該頭條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即可。
  2. 本例其實是個極為特殊的案例,在這種「民憤極大」的情況下,相關人員完全有可能出於「內心正義」,寧可遭受處罰也要選擇曝光。當然,由於這是個熱點事件,出於「博眼球」的功利主義而這樣做,也是可能性之一。我這樣說,並不是在揣測他人動機的善意或惡意,只是為了說明「即使有完備的立法,也不可能完全防止故意或情緒性地違法」。
  3. 實際上,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的落實,無論在國內外,往往都是通過類似這樣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而逐步推動的。

二、怎麼看待微博頭條#嚴懲惡魔女童李某某#?

  1. 我贊成@戴倉薯 的看法,群情激憤很大程度是因為當事人可以逍遙法外,沒有辦法加以懲罰,對此除了憤怒,還有恐慌。這是立法存在的嚴重問題。
  2. 對「這件事會起到可怕示範效應」的擔心,並不是忋人憂天。「我不滿14歲,我可以殺人」確實成為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認知。相關案例可見:(1)必須讓不滿14周歲的少年明白:犯罪危險!;(2)不滿14歲的人犯罪應當實行強制教育;(3)評論:「不滿14歲就可以殺人」讓法律尷尬。這些文章是2006年或更早的,不是現在這個案子的,其情節更為觸目驚心。只是當年沒有微博,輿論不象今天容易發酵罷了。
  3. 在這種立法缺失的情況下,指望大家謹守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是比較不現實的。完全免除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處罰,實際也不利於未成年人的保護。
  4. 我贊成適當下調重罪情況下的刑事責任年齡,也贊同更重要的是對14周歲以下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人,要有合理的處罰機制。@高萌Goal 律師說的鞭刑我覺得實在不太可能,但強制教育和加以行為限制應該是可以的。與其憤憤,不如思考下究竟應該怎麼管理和處罰。

  1. 他們之所以這樣憤怒,是因為他們內心非常不安。人們看不得殘忍的事,更隱隱害怕此事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大多數人都是靠「做錯事的人,會得到相匹配的懲罰」的信念,才能在新聞里網路上漫天的負面事件中安心入睡的人;他們雖然抱怨著法律,但模模糊糊地還是寄希望於法治,或者道德或者什麼別的,可以盡量避免這種事的發生。

    但是重慶這件事的出現徹底打破了這一點:這個女孩做了這麼嚴重的錯事,卻沒有任何人會受到相匹配的懲罰。而且這一次法律明顯是無能為力,甚至不存在「改好」的希望:你又能怎麼辦呢?無論怎樣,沒有一種法律可以判刑給一個10歲的孩子;如果有的話,那也會是一部惡法。

    於是從這件事受傷害的不僅有受害者,有雙方父母,還包括所有的觀眾。

    所以他們當了網路暴民,希望親自實施一點懲罰;從排山倒海的憤怒的人群里來為自己的不安找到一點認同,來讓心裡好過一點。除此之外,又能做什麼?

    想要真正平靜地看待這件事,我想到的辦法只能是:承認法律存在極限,承認這樣小概率事件的存在,並且清楚地認識到因為它的小概率,它的傷害是有限的。

  2. 題主之所以提這個問題,可能也是因為題主看到這樣的集體聲討,內心有些不安。包括題主、包括我在內的很多人,可能都非常不喜歡這種氣勢洶洶的網路暴動,也隱隱害怕這樣的事會發生在無辜者身上;寄希望於法律,或者道德或者什麼別的,可以盡量避免這種事發生。

    但是你又能怎麼辦呢?無論怎樣,沒有一種法律可以堵上網民的嘴;如果有的話,那絕對會是一部惡法。就算能堵上大家的嘴,又怎能封上恐懼和憤怒的心。不在網上發泄,那總要有途徑發泄出來。

    所以我們除了關注一下這條新聞的報道過程是否違反法律;更多的只有在網上罵罵那些暴動的人,以顯得我們比他們理智一些,從共同的罵聲里找一點認同。除此之外,又能做什麼?

    想要平靜地看待這個微博頭條,我想到的辦法只能是:承認法律存在極限,承認網路上的不理性它總是要存在,作為整個網路輿論環境的一部分而存在。如果有人藉此污辱、恐嚇、人身傷害了別人,那麼(理想的情況下)法律自然會懲罰他們。除此之外,絕大多數人也就是喊喊而已,他們的傷害是有限的。


意料之中吧

我們來看看歷史,摘一段,要看全文截這裡 http://m.guokr.com/article/12565/ ,英國發生過的類似事件:

曲折的審判
在兩人被捕後,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警方只將他們稱為「男孩A」和「男孩B」。但憤怒的英國民眾顯然不接受這樣的說法。在臨近審判時,出於外界壓力,主審法官同意將二人的姓名公之於眾。這時,媒體也挖出了兩個孩子的家庭背景:喬恩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羅伯特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
正式的審判於1993年11月1日在普雷斯頓皇家法庭開庭。有近500名示威者集結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兇手,兩名兇手的父母也因為受到死亡威脅而被秘密轉移到了其他城市。

在法庭上,羅伯特和喬恩坐在墊高了的椅子上,一言不發。兩名男孩被指控謀殺與綁架,但他們全部否認。在審判過程中,兒童精神病專家艾琳?維查德(Eileen Vizard)認為兩名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
儘管兩人並未在法庭上做出任何回應,但是憑藉警方長達20小時的問訊錄音,當庭法官莫蘭(Justice Morland)宣布兩人所犯謀殺罪名成立,並稱這是一宗「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而羅伯特和喬恩,也就成為了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在最初,他們被判8年監禁,但隨後英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勛爵(Baron Taylor of Gosforth,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插手將兩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過這仍然不能平息輿論的憤怒。英國《太陽報》將一份有2.8萬個簽名的請願書提交給了當時的英國內政大臣邁克爾?霍華德(Michael Howard),霍華德不得不將兩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太多人活在「公平謬論」中,美好的希望一切罪惡能被繩之以法,一切正義得以聲張。

可惜,這個世界註定會令人失望的,並不是正義總能戰勝邪惡,作惡的人也不總是能得到應有的教訓。

這就是現實,他們大約是把無法伸張正義的怒火用這種方式表達出來。

雖然我覺得這種怒火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無法觸動司法也不能讓受傷的人回復到幾天前,不過讓他們撒火吧,理性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能由時間沉澱。


說點不成熟的看法吧,想說,但想說的太多,反而沒了頭緒,說到哪兒算哪兒吧。

其他答案說過的就不說了,說點其他答案沒有提到的東西。

人們為什麼憤怒?僅僅因為是戾氣驅使?我隱隱覺得這種看法好像哪裡不對。

人們的憤怒來源於,這個女孩犯了嚴重的錯誤,卻沒有因為她的錯誤行為而得到任何懲罰。人們難以接受,她甚至在做了這一切之後,一走了之。僅僅因為她是一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以她的毀掉另一個人的行為,不會得到懲罰,恐怕這才是很多人情感上無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更可怕的是,現在的孩子接觸網路很早,這樣的案例,以及這樣的法律後果,對對其他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孩子的行為將會產生什麼樣的潛移默化的指引影響。

問題在哪兒?人們樸素的正義感和法律規定現實巨大的落差,在這個極端的案例中顯得尤為刺眼。

我並不同意人們的這種情緒表達就一定是錯誤的,人類歷史的進步從來都是由教訓組成的。而且在這件個案中,人們這種心理的表達,本身並不是毫無道理。我不認同私刑,但我認同人們樸素正義感對可能存在問題的控訴,哪怕憤怒的甚至有些失去理智,但這往往是改善甚至解決問題的原動力。

刑法規定了收容教養,但收容教養的程序性極差(由公安機關決定;性質存在爭議;是否可訴存疑;參與方式不透明等)。而且一個最要命的問題是,18屆3中全會勞教制度取消,收容教養的執行場所——勞教所被取消,直接導致收容教養無法執行(少管所是刑罰執行機關,不能執行非刑罰措施)。

我理解人群的憤怒,我也希望能通過這個個案,讓人們注意刑事司法制度中,因不滿14周歲產生的刑罰責任斷崖,更希望人們能將更多的關注,放到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矯正和責任承擔制度的完善上來。

人都要為TA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接受懲罰,這是必須秉持的原則。

說的很亂,有空再作補充。

以上


大部分網民有非A即B的概念,認為關注犯罪人的人權,就是不重視或者漠視被害人的權益。


關起來找幾個心理學家研究幾年搞清楚女孩殺人的因由更能有效防止此類事件,收益是比直接判死刑大的


對現在排名第一的回答,我從心裡贊同你所有的觀點,也明白你每一條以提問形式出現的所謂答案,因為這種形式註定了每一條問題你的答案是顯而易見,並且我認為都沒有錯:你說得對,暴力和言語殺人沒有區別,暴力殺人不多見,所以我們會驚呆,而言語殺人比比皆是,我們卻經常忽視;你說得對,法律不公時有出現,但這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凌駕於制度之上只為事實上的公平執行私刑,因為這樣社會會亂,所以有時候不公平是我們為了greater good必須付出的代價。
只是我現在想說的是:在這種大惡面前,我們不願意聖母,不是因為我們不懂顧全大局,也無意擾亂公序。但如果我們明知無用的情緒能夠成為哪怕只是逐漸積累過程中一份小小力量,這力量最終能夠導致我們改變不合情理的現行法律,那我們就必須發聲,不為了這一次的結果,而為了讓這樣的悲劇在未來的法律制裁面前不至於依然讓人如此失望和覺得不公。
我們社會的任何方面古往今來,無論中外,無不是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進化調整改進的。所以現行任何制度包括法律都不必成為禁錮人們需求的枷鎖或借口,它們承擔的角色從來都是進步的基礎。所以是的,在這個違反人性大惡的事件上,我們不想聖母般寬容,我們只想問,如何可以讓這個惡魔般的女生得到應有的懲罰?


我舉雙手贊成網友這樣的行為,在這個事件中,顯而易見的網友是正義的。

那個十歲的李某其行為令人髮指,說她是」魔女「完全不為過。在有明確證據的電梯監控制品中,魔女對嬰兒進行了多次摔打、腳踢,並將其丟到電梯外,拖至家中。在這過程中女孩有清楚的意識,多次看電梯信號以估算時間(女孩的意識問題以後會反覆提到)。嬰兒的奶奶在發現電梯停在25樓,隨即上樓尋找。在視頻中,魔女從1-25樓總計用時不到1分鐘。從視頻中的小區環境來看,陽台上掛衣服的住戶並不多,可見入住率不高;4點左右並不是出入高峰期,嬰兒的奶奶應該在3分鐘以內能夠到達25樓。

事發的鵬運左岸小區。

3分鐘後,奶奶在25樓,看到了魔女正要出門(準備去掩蓋犯罪)。魔女對奶奶宣稱,有個男人將嬰兒抱走,並淡定的愛撫奶奶」阿姨不要著急「。5分鐘後,保安在小區發現嬰兒,此時嬰兒距離墜落地有7-8米的距離,事後魔女承認是其所為。

在奶奶上樓的3分鐘內,發生了什麼?這裡沒有準確的證據,據魔女自稱,其在家裡沙發上對嬰兒進行了毆打,之後再陽台上」逗「嬰兒玩,嬰兒因聽到狗叫,恐懼跌落。恩,在對一個嬰兒進行了數分鐘的毆打之後,再」逗「他玩,很好的邏輯。

在視頻中我們可以發現,女孩明顯是在說謊。在視頻中,鵬運左岸小區採用的是玻璃陽台欄杆。
大概是這樣的。(圖片來自搜房網,鵬雲左岸)

這種欄杆,1歲的嬰兒自己完全不具備跌落的能力。事實的真相只能是魔女將嬰兒抱起仍向欄杆外。而魔女執行這一行為的難度很高;高層建築玻璃護欄法定高度為1.1米,10歲的小孩大概1.40米左右,1.40米的魔女將一個15-20斤的嬰兒」逗「到1.1米高的護欄外面,這怎麼都不能排除強烈主觀意願。而這一切,以及之前在沙發上的毆打,都僅僅在奶奶上樓那僅僅的3分鐘以內發生。考慮到魔女在奶奶到達後便想出了完整的掩蓋犯罪的方案,從毆打到」逗「到跌落的時間應當更短,可以說是短短一霎那發生的事情。

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是罪大惡極?難道不是人神共憤?

而事後呢?魔女的母親帶著魔女飛速逃往新疆,魔女的父親除了藉助公安機關分多次轉交了醫療費用,並未出面道歉或執行其他表達歉意的行為。最近迫於壓力和嬰兒母親見面,但視頻中仍然百般抵賴。如果說魔女還能因為年少,」情有可原「(我很討厭這種說法,魔女在這個事件中表現的冷酷和高超的執行力、掩蓋犯罪的能力顯示其根本不應被保護。)魔女父母作為成年人,在事後的種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及行為,絕對應當批判,這裡沒有一部成年人保護法」庇護「他們的惡行。

你們以為這事的後果就這麼完了么?嬰兒原原懵懵懂懂,小小年紀就遇到喪心病狂的魔女,這是他的不幸;而從25樓摔下,在中途遇到樹枝、草叢阻擋,僥倖未死,這是他的幸運。如果這事僅僅是一場夢,也就罷了,可命運的殘酷就是他總會留下痕迹。從在電梯中,被魔女多次頭朝下摔落,並腳踢頭部;到從25樓跌落,頭部胸部多次骨折。原原的腦部、眼部收到了嚴重的創傷,對於一個嬰兒來說很多創傷是不可逆的。對於原原的家庭來說,一旦出現原原智力發育遲緩、痴獃等情況;家庭會至少喪志一個勞動力專司照顧原原,這意味著原原的家庭會支離破碎。

一個已經要被破壞的家庭,和一個有罪有錯,卻拒不改錯的有可能破壞的家庭。你們居然站在後者這一邊?公正何在?正義何在?一些網友的行為偏頗,做事過了某些人的線;但難道我們不應當首先分清正義、邪惡的陣營,然後再討論如何將對正義的追求轉化成對公正結果的行為么?基於此,我堅定的站在網友這一邊,驚喜於這個社會的大多數還是心存善念和正義的。這種善念已經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力量,雖然目前它不受約束狂暴難馴;一旦這種力量團結起來,有了清晰的目標和道路,這就是能夠改變社會的力量、這就是變革的力量。

我滿心期待這種力量的到來,來破除我所在這個社會的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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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事發生在1年之前,我的觀點可能會和知乎的多數理性派一樣,認為網友的行為過激了,應當反對。一年之後,我放棄了這種觀點。這種觀點的實質是精英主義的,在我所謂的這個社會中,精英主義者基於歷史緣故大都反感群體事件,這種事件會觸碰到他們心中的那種痛,雖然多數人並沒有親身經歷過。

精英主義者追求自由,基於此他們反對這個社會的現有秩序;希望有一種新的、更加完善的秩序來取代它;而上述那種情節卻讓他們遠離民眾,認為民眾的群體最終會讓他們失去自由。抱有一種充滿格調的理想主義情節。用DND的語境來說過他們是守秩善良和叛逆善良的綜合體,內心裡充滿了矛盾。他們是社會理想的提供者,卻無力對社會秩序進行改變;他們點了一把變革之火,然後就放任不管,並且恐懼的看著火苗,深怕火苗燒到他們。

精英主義者提出的多數人的社會,自己卻遠離多數人,這是我所在的社會最大的悲劇;說其是一盤散沙也不為過。在過去的一年中,我對這個社會的未來充滿了絕望,直到我發現所有的絕望都來自我內心的衝突,這種理想主義和現實的衝突。我們有美好的理想,我們有充滿善意和活力的人民,又有什麼理由絕望呢?為了完成我們對社會的改造,為什麼我們中的」精英們「不放下身段,實現一種變革所需的團結呢?

本次事件是一次了了解這個社會圖譜的很有意義的事件。這一次我選擇站在人民中間。


用道德解決不了任何道德以外的問題。



4714 03 20
偶然翻到這則舊事。
把她逼成殺人鬼 【友善度】 【友善度】和【友善度】的教唆犯抓到沒?


雖然我不想上綱上線,但是不得不說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落伍了。在這個網路時代,這件事情會影響多少小孩子?估計沒有人能預料!希望這個案例不要成為第二個"南京徐老太案"!開啟未成年人犯罪的新世界!退一萬步講,李某某不要承擔刑事責任,那她的父母的責任呢?目前看到的報道基本都是李某某父母的不作為和各種推卸責任。李某某這種心理狀態有專業人員去進行過心理評測和相關疏導嗎?如果李某某真是網傳的反社會人格障礙,有相關的預防措施嗎?能夠防止二次傷害的發生嗎?大家之所以這麼憤怒和激進我覺得和強烈的不安全感有關係吧。通過這個案例大家了解到在中國還有這麼低成本的犯罪方式,尤其是對大多數家庭來講最重要的孩子。看到醫院裡的元元大家很難不聯想到自己的孩子身上。請原諒網友們的憤怒,如果因為這個事件促進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反正我是喜聞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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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完再看題目發現貌似答偏了…
算了,摺疊吧,我就是來吐吐槽的


這件事讓我想起阿婆某著名推理小說,為了不泄底我還是不說是哪本了。 這本小說某版影視化作品裡最後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當法律不能給予我們公平時,我們普通大眾是否有權利去自己充當劊子手去對惡魔實施判決? 電影最後借偵探這樣說道:你們沒有權利代替法律進行審判!法治必須提倡,如果法律效率下降了,你們應該去完善它,為了整個社會和所有人民!如果法律被破壞了,那還有什麼能保護人民!
但諷刺的是,擁有這樣信念的偵探,到最後也選擇了他不認同的方式,充當了劊子手。
所以,我一直認同裡面兇手說的話:There is a higher justice than the rule of law.When God creats a hell on earth for those wronged,when priests who are supposed to act in his name, forgive what must never be forgiven,Jesus said,let those without sin throw the first stone.我知道這樣很不明智,但我覺得對於某些永遠不會被原諒的罪行來說,理智是一件多麼可笑的東西。


任何在看完整個事件之後能夠聲稱保持完全理智中立的人,統統在扯淡,除非沒看過整個事件。

知乎一定會有稍微的不同,畢竟知乎是一個理性較多的,不是很容易被情緒控制的一群人的集中地。

回到微博。

我不認為微博上大多數人是憤怒,根本不是憤怒。有憤怒,但更多的一定是「恐懼」。這件事的發生,沒有「特定的地點」,沒有「特定的因素」,不針對「特定的人群」,甚至沒有可能發生的「特定徵兆」。看看,這完全就是孩子世界裡的一個「類恐怖主義」活動。

然而,根據法律,這個「小恐怖分子」,是收到保護的……

這太可怕了。簡直讓人不寒而慄。

我一直是堅持「程序正義」的,知乎上絕大多數人一定也像我一樣,在絕大多數時間裡,堅持這一點。直到這次,出現動搖。

法律到底是為了什麼?為的是整體社會能在付出最低成本的時候完成一次「有效的」「完整的」「一次性的」「復仇」。我們都不是聖母,別人打我左臉我必毆其右臉,逼急了沒準會毆其左右臉。人都是有自私的,法律只是將各種自私進行有序的制度化,在無數次的人與人利益博弈之後,我們都承認,遵守「法律」這種「遊戲規則」,我們的利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在我們付諸法律的時候,有一套程序,就是法律的「規則」,遵循規則,我們相信能每個人的利益都有最大限度的保護。所以我們才信奉「程序正義」。

說穿了,自私的我們,遵守程序,無非是為了自己。前提是,這套程序,能帶給我們可以接受的「庇護」和「利益」

現在,這次事件讓我們發現,法律不保護我們了。換句話說,法律是利益的博弈產物,各方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妥協,可是媽蛋,這次的妥協超出我的底線了!

你讓我如何相信,這個,原諒我使用一回侮辱性語言,這個「魔鬼一樣的生物」,會變好?
你不告訴我她是誰,叫什麼,有什麼特徵,那她就是一個隨時可能爆炸的定時炸彈,隨時會威脅到任何一個她身邊的無辜兒童,等她長大了,她隨時會威脅到任何一個成年人!

有一顆定時炸彈在中國可能的任何地方,你居然不告訴我它的識別方式?!!這是告訴我們,等死吧。是這樣么?

言語殺人是一種惡,前提是,所殺者不應死。所謂惡,是被施於刑法者所受的罰超出了他所做的孽。走程序,是為了保證他受的罰與他做的孽對等,是為了最大多數的人能得到應有的保護。

我再重複一次,法律從來不是正義,它是利益博弈的產物。我們每個人都不是正義不是上帝不是聖母瑪利亞不是能代人受苦的耶和華。我們是一個個有自私性的人,我們遵守規則,是因為相信規則能在最大的時間和空間上,最大化的保護我們。

現在規則失效了。

一切回到了最原始的狀態。

在這種情況下,請允許我,很惡毒的說一句,讓那個魔鬼去死吧。她的家人可以不受殃及,請,讓她去死。

制度需要完善,程序需要更加嚴密,社會需要防範這種事件再發生,這一切我們都樂意支持去探討。我們也不會因為一次事件而徹底放棄程序正義。可是遠水解不了近渴,眼下沒有解決,你來跟我談長遠?就好比你家著火了,我們不先救火,而是來探討探討為什麼要救火,為什麼會著火,如何防止火災,你覺得合適嗎?

所以,請先讓她去死好嗎?

高律師是個好律師。令人敬重。但這一次,還是不敢苟同。


這件事情我是這麼理解。

情緒是一種表達,正面作用很多:1)讓普通人發泄感情;2)讓當權者正視法律的漏洞;3)讓熊孩子家長們感覺到壓力。

所以,我身邊的人的各種憤怒的發泄,我都能理解,且一笑而過。但是,我今天上午搜索原原爸爸微博時看見的滿屏憤怒卻被嚇呆了。

因為我一直都非常害怕,可以說非常憎恨這種情緒所引發的問題。

大概是因為我自己就是個喜歡由細微處體會生活的人。我堅信對孩子的教育不是你說什麼,而是他聽了什麼。

廈門案出,輿論難得的共識,陳水總喪心病狂。但我相信,他下定決心用此方法,只源於他生活中某次聽見的故事。

蔡洋一躍而起用磚頭砸向一個無辜的人,是因為他傻,更因為他相信抵制日貨是正當的。

一切是情緒,沒有錯。可是,有個孩子看著,將這種情緒寫入自己的骨髓里。

有一天會爆發。

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在你我的孩子身上。因為就算他今日受了「憤怒」的影響,明天流行詞一換,他們又可以享受「溫暖」「愛」「可笑」「悲傷」「小資」「1212」等等各種情緒。

但是,這個世界上的很多孩子,僅僅是依靠微博和QQ上的流行來了解這個世界,且即使在這個世界裡,也只有憤怒是他們唯一能跟得上的節奏。

我老家農村,90後進城打工的孩子,4個男孩,2個進了監獄,1個父母天天相伴,1個被父母勒令回家務農。我相信和我們老家民風彪悍有關,更和他們的QQ的群里流傳的有關。

我這個論調說過幾次,有人跟我說:這跟我有什麼關係?我能理解,能看完我這篇文字的你的確跟我不一樣,跟村裡人,底層生活的人沒有感情聯繫。

但這事情跟你我都有關係。因為蔡洋砸的李建利是個無辜路人。


這時候沒人提言論自由了?

真覺得某些言論違法了就趕緊向公安機關舉報啊,理性的公民們。


看了好幾個答案,個人認為:不是真正理解法律、接受過一定程度法律/法學教育的人,如果只是湊巧看過幾本劉瑜幾本林達幾本勒龐,剛剛接受了一點啟蒙教育(我不幸地正是這種人),自以為掌握了真理(我幸好不是這種人),恐怕很難真正釐清這個案件。所以我嘗試把努力放到理清事件邏輯上來
很多「聖母」遭人唾棄,不反思自己、檢查答文,直接給投票的群眾貼個民粹、暴民的標籤,這種行徑是比人肉李某一家高到哪裡去了?拜託諸位也捫心自問一下,這聖母當得有沒有理論水平?

非法律/法學人士,以下表述如有術語、推論上的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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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發過程
李某電梯毆打男嬰(監控證據)--李某於25樓處將男嬰扔出電梯(監控證據)--李某向男嬰奶奶聲稱男嬰被陌生人抱走(男嬰親屬證言) / 男嬰從25樓墜落(暫且認為原因不明,李某證言男嬰自行墜落)--李某將男嬰從墜落處拖至小區道路旁(李某證言)--男嬰被發現

  • 明確法律責任

1.1 從目前的結果回溯,真正造成男嬰嚴重受到傷害的是電梯里的毆打?還是從25樓墜落?(醫院的信息是否足夠公開?)
1.2 如果是因電梯里的毆打致嚴重傷害,那無疑李某負有完全責任;如果是從25樓墜樓致嚴重傷害,那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墜落?(警方的調查是否有定論?但無論如何,涉及未成年人無法公開具體案情。)
1.2.1 是「逗玩過程」中李某的行為間接使男嬰受驚嚇自己墜落,那李某負有主要/間接責任;如果是李某直接造成(將男孩丟下25樓),則李某負完全責任。
2 男嬰親屬發起民事訴訟。

  • 具體法律責任的討論

這一步的結果其實並不明朗,諸位義憤填膺的背後是不是隱藏了一個理所當然的假想?我們理所當然認為造成主要傷害的是墜落過程而不是毆打過程,理所當然地認為墜落是由小女孩直接一手造成的,但是證據鏈足夠完整嗎?事發地的具體情況是怎麼樣的?男嬰從陽台還是窗檯墜落?欄杆有多高?這個推論的「不明朗」很大一部分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警方無法公布具體案情進展,導致公眾視野下,責任無法明確。
明確李某的法律責任:
李某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肯定的;因為未滿14周歲,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就目前的法律來看,這也是肯定的。但李某要為自己行為導致的後果負什麼程度的責任,以什麼形式負責,卻依賴於以上的討論。以現有的法律條款,李某的施暴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既有的法律決定了不會對小女孩發起刑事訴訟,追償刑事責任。
明確李某父母的法律責任:
李某監護人要為自己女兒的行為負責,這是肯定的;不存在子罪父償的制度,也就是說,把爹媽丟進監獄去是不可能的;要賠償是肯定的,法律上賠償數額的多少是由民事訴訟的判決決定的。在這裡,探討李某暴行行為根源同樣是十分重要的,是否因為父母行為失范導致李某的施暴行為?如果如此,是否可以要求法律剝奪/監督李某父母的監護權孩子的成長不是一個家庭的私事,每一位父母,都要為自己的孩子和未來的社會負責。

另一方面,是不是可以說,出於保護目的的法律條文,在客觀存在的輿情下,導致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反倒有可能使被保護的對象遭受更嚴重的輿論暴力呢?
警方出於保護目的而對細節的隱瞞,是不是在客觀上助長了人們的憤怒情緒?或者說,警方究竟是隱瞞了細節,還是不了解細節?

  • 輿論對法律的權利和義務

輿論本來就是監督法律的重要工具。韓國電影熔爐 (豆瓣)講述的就是如何通過吸引輿論關注、利用輿論壓力進行維權的故事(真實事件改編)。電影面對的是司法體系的腐敗黑暗,那這一次,我們面對的是司法體系的不完善。
輿論的監督作用,在這個案件里,只會也只能體現在民事訴訟部分。

但利用輿論進行「司法挑戰」(林達《我也有一個夢想》),進而促成法律的完善、修改、廢除,這種權利是寫在保障言論自由,保障出版、結會、集社、遊行自由的法律裡面的。法律從來都不是完美的,有時甚至為丑戴上面具、為惡披上甲胄。奴隸制、排華法案哪一個不是清清楚楚的白紙黑字?流氓罪、收容制哪個又不是害人無數之後終被抹去?相比社會萬象,法律的發展註定是滯後的,這是法律的特性所決定的,但任何一個法治社會的完善,都是法律不斷地接受挑戰、接受監督的結果
沒有洶湧的民意,孫志剛可能就白死了。沒有洶湧民意所代表的、承載的文明進步,流氓罪今天還會把年輕的情侶送上刑場。再隨便舉個例子,許霆案從一審無期到二審改判五年,輿論假如在判決中起過一點點作用,那究竟是綁架了法律還是使法律變得更公正?
法律什麼時候成了空想家的成果了?脫離社會、脫離群眾,法律自己會長出來嗎?微博上有些人因為這個案件,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滿,這種不滿,是因為基本的人性無法容忍這樣的惡,是因為同樣的案件可能會發生在自己或自己孩子的身上——感同身受的人性和民權意識,怎麼就不能構成民意基礎了?違背民意基礎的法律,是不是應該出來接受民意的挑戰?該完善的完善,該修改的修改,該廢除的廢除,挑戰失敗是一回事,只能說明民意基礎不成熟,但挑戰的過程本身並不違背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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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發後
李某隨母親避往新疆--李某母親在微博上發布一些辱罵言論 / 李某一家沒有及時與受害者家屬接觸、積極賠償 / 經派出所轉交數萬元醫療費用--大眾沒有看到當事人家庭的誠懇道歉

  • 明確道德責任

1.1 事發後李某隨同母親避往新疆,是否放棄了澄清/解釋/道歉的機會?
1.2 事發後,李某的監護人是否及時、積極地與受害人家屬接觸?
1.3 事發後,李某的監護人是否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用?

  • 具體道德責任的討論

道德標準道德觀念是兩回事:具體的道德標準每個人不盡相同,但是共同或相近的道德觀念決定了群體有一個普遍認同的道德底線。李某一家是不是突破了這個底線?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事發後沒有解釋/道歉/澄清而選擇避往新疆,沒有積極接觸受害人家屬尋求諒解,沒有進行積極的賠償,沒有深刻的反思和懺悔而一味強調自己孩子淳樸善良(卧槽真想罵人),李母在微博上發表辱罵言論——無疑是一次又一次地突破了道德底線。
面對異類,進行排他是動物的本能。基於種族、文化的排異會被文明的車輪所碾噬,歷史已經證明並仍在繼續證明這一點;但基於規範、底線的排異是人類社會得以建構的根本所在。

法律的討論有待專業人士,但道德畢竟是人人心中都有的秤。以我的標準來評斷李某一家,案發後的行為仍然可以用人渣來形容。這不是什麼個人審判,我也不靠著這份道德憤怒來「挑戰司法」,我想說明的是,我的道德觀念,是千萬網友道德觀念的一部分,是共同構成的社會道德底線的一部分,表達我的道德觀念,表達我對事件的認知,是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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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歸結到以下幾個問題:

  • 微博是不是表達民意的重要渠道?是不是時下中國,公民得以參與政治、參與公共事件的有限且有效的途徑?
  • 現有的體系、現有的秩序一定是合理的嗎?現有的法律體系是不能挑戰的嗎?言論自由,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的自由,這些訴求是不是在保證人們挑戰現有秩序的權利?
  • 微博言論是否越過了道德或法律的底線?(這才是題主問題的核心吧)
  • 道德是不是社會的產物?道德是否單純律己而不律人?道德的拷問是可以由社會做出還是只能由自己做出?道德底線在這個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吃人的禮教」還是行為的基本規範?
  • 刨去仇恨、報復等陰暗言論,在民眾普遍表達的憤怒情緒里,是否有現存的法律體系需要反思的地方?
  • 常說:法律防人向下,道德使人向上。在廣泛的聲討里,只有虛無的道德感在起催化作用嗎?道德和法律之間,真的有一條截然分明的線嗎?
  • 法律與情理的界限,客觀地說,是微博可以逾越的嗎?

針對我理解的問題核心,嘗試給一個簡短的回答:

  • 代替法律進行個人審判的言論或行為是不會被接受的。比如:判她死刑。
  • 違反法律進行威脅、恐嚇、人肉的言論或行為是無法接受的。小女孩的家屬擁有維護自己生命權、財產權、享有自由和免於恐懼的權利。
  • 代表個人進行道德追問、道德監督的言論或行為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督促積極賠償和誠懇道歉。
  • 代表個人進行法律探討、法律監督的言論或行為是應該被支持的。這是我們享有的權利,甚至可以說,也是現代公民的義務。

BTW,個人認為,#要求嚴懲×××# 屬於以上第四條,如果不能監督法律,也有效地促進其探討,這是一個普法的好機會。但我也認為這個過程存在惡,出於第二條,但這是不能避免的,因為道德獨立法律另成一派體系,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道德的模糊導致過激言論不可避免,任何一個公共事件都是如此。「道德的憤怒」是李某父母道德責任的缺失造成的,以惡懲惡的違法行為不被接受,因為公眾的輿論主觀上不應該、客觀上不可能替代法律。
最後,輿論不是萬能的,它綁架不了法律。如果法律能被輿論輕易綁架、裹挾、左右,我們應該多想想我們的法律出了什麼問題。

夾帶主觀情緒的私貨:
輿論看似強大,但本案中卻十足無力,千萬網友能做的不過是給原原的家人一點支持、一點慰藉罷了。道德的譴責和追問,這時無力讓失去知覺的孩子恢復笑容,無力消除幼年深處的陰影,無力脅迫法律給出判罰,只是看著法律力所不逮,說兩句千百年來從沒過時的公道話,讓原原一家好受一些罷了。可這點好受的程度,比起被毆打,比起從25樓墜下,他媽又算得了什麼呢?!


憤怒情有可原,但是選錯了方法。
雖覺得這種行為絕對不可取,但覺得采銅因為網民的語言暴力反而忽略了對受害人的不公正,說"原原雖然不幸只是個體悲劇,當前輿論方式被接受卻是全社會的悲劇",這樣的說法讓人心寒,原原作為受害人,加害者不能付出相應的代價,就是個體悲劇,卻把網民的作惡發散到全社會的悲劇,這樣也太雙重標準了。法律在事後不能為受害人討回公道不是個體的悲劇,就是全社會的悲劇。
現在是法治不是人治,所以對於人肉女童的事情,是非判斷是唯一的—這不對,這是惡。但是作為一個不理性的答主,我還要說一句"他們活該!"就像你偷東西被人打一樣,以惡制惡不對,但是誰讓你先偷東西呢,你活該!不知道理中客們是不是立馬開始討伐打人者,反正我不會對偷竊著施捨同情,死是自己作的。但是我可以建議換一種合法的方式去制裁小偷,這兩者不衝突。
這個比喻不算確切,我只是想說明我的觀點,呼籲大家改用合法的方式為受害者討回公道,要求這家人付出相應的代價,完善立法也好,輿論壓力也好,不要以輿論的力量去要求什麼死刑,起碼要是女孩一家正面的道歉,而不是明知受法律保護就說"等司法判決,該怎麼辦怎麼辦",連道歉也沒有,更不是疑似李某母親的微博里那樣罵網友多管閑事,說"人不是沒死嗎"。如果這種話還不能激起大家的憤怒,還不停地說除了按現在的法律制裁什麼都不能做,未免太沒有血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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