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著手執行對境外公民收入徵稅會有哪些影響?

外媒:中國將對境外公民開徵個人所得稅

中國國稅和地稅機關將開始向移居境外但仍持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徵稅。徵稅的基礎是境內境外收入之和,而不僅僅是中國境內收入。


廣州當地政府擬於1月28日召集150家當地大公司的高管開會,會議主旨是討論這些企業海外僱員的繳稅問題。北京和其他各大城市也在行動,聯絡轄下的大企業,要求他們提供外派員工收入的詳細信息。


國稅總局新規將於2月1日出台。


影響的是個人所得稅,對有稅務協定的國家(比如美國)影響比較小,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可能會被雙重徵稅,和免稅、低稅的國家和地區可能要補繳,雖然短期徵稅力度達不到,但這就是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要你命的。

具體的要看國稅局的詳細規定了,起征點也有影響,如果按照中國的收入來定起征點,那很多在國外不需要交稅的低收入人群都要補繳了。還有,國外很多支出是可以抵稅的,而國內不可以,這個也比較複雜,所以到時候需不需要補繳還要看各人實際情況。

另外,這不是孤立事件,最近國內大規模清理各種地方退稅(個人所得)。

中國目前和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等九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關於中國公民在海外收入如何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稅,中國的稅法早有規定。不過執行的一直不好。大的原則是不允許因為你出國而導致你要交的稅減少。

舉一個虛擬案例說明:

C國公民小明在A國做的某項業務收入一萬元,在C國,這項收入應交稅2K,在A國,這項收入應交稅3K。

  • 如果C國和A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

那麼小明唯一合法的做法是分別向C國繳納2K,向A國繳納3K,小明自己剩下5K稅後收入。
這樣做就叫雙重徵稅,對納稅人很不公平。

  • 如果C國和A國簽訂了稅收協定。

那麼小明有兩種合法的做法可以選擇:

  1. 先向C國繳納2K,然後向A國申報3K,抵扣2K,實際繳納1K,剩下7K稅後收入。
  2. 先向A國繳納3K,然後向C國申請1K的抵扣額度用於抵扣其他收入的個稅。

這樣就避免了雙重徵稅。
因為條約一般是雙方對等的,以上案例倒過來也一樣。

當然,具體實務非常複雜,有的收入可以抵扣,有的收入必須在固定的一國繳納,有的可以免稅,有的可以自己選擇在哪裡繳納。具體要看兩國法律和條約。

為了避免雙重徵稅,目前中國和很多發達國家都簽有稅收協定。
下面列出幾條中美稅收條約的內容供您參閱。(各國具體文本都差不多 詳見:稅收條約)

第十二條 財產收益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二、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者隨同整個企業)或者該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三、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於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

四、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徵稅。

五、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參與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權的 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徵稅。

六、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第十三條 獨立個人勞務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個人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除非該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 183 天。如果該居民擁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僅限歸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所得。

二、「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第十四條 非獨立個人勞務

一、除適用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的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二、雖有第一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

(一)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

(二)該項報酬由並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僱主支付;

(三)該項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第十五條 董事費

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取得的董事費和其他類似款項,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第十九條 教師和研究人員

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主要由於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公認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暫時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其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三年的,該締約國一方應對其由於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免予徵稅。

第二十條 學生和實習人員

學生、企業學徒或實習生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僅由於接受教育、培訓或者獲取特別的技術經驗的目的,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對於下列款項,該締約國應免予徵稅:

(一)為了維持生活、接受教育、學習、研究或培訓的目的,從國外收到的款項;

(二)政府、科學、教育或其他免稅組織給予的贈款或獎金;

(三)在該締約國從事個人勞務的所得,在任何納稅年度數額不超過 5, 000 美元或等值的中國人民幣。

根據本條提供的優惠,僅延伸到為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訓所必要的合理時期。

第二十一條 其他所得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各項所得,不論在什麼地方發生,凡本協定上述各條未作規定的,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

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所得的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繫,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雖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各項所

得,凡本協定上述各條未作規定,而發生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第二十二條 消除雙重徵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除雙重徵稅如下:

(一)中國居民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美國所得稅,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

(二)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是美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該股息公司對於從中支付股息的利潤向美國繳納的所得稅。

二、在美利堅合眾國,按照美國法律規定,美國應允許其居民或公民在對所得徵收的美國稅收中抵免:

(一)該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該居民或公民向中國繳納的所得稅;

(二)在美國公司擁有中國居民公司的選舉權不少於百分之十,並且該美國公司從該公司取得股息的情況下,分配公司或代表該分配公司對於從中支付股息的利潤向中國繳納的所得稅。本協定第二條的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中所述的稅種應認為是本款所述的所得稅。

三、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協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的所得,應認為發生於該締約國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無差別待遇

一、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稅收或者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者有關條件不同或比其更重。雖有第一條的規定,本款規定也適用於不是締約國一方或者雙方居民的人。

二、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稅收負擔,

不應高於該締約國另一方對其本國進行同樣活動的企業。本規定不應被理解為締約國一方由於民事地位、家庭負擔給予本國居民稅收上的個人扣除、優惠和減稅也必須給予締約國另一方居民。

三、除適用第八條、第十條第七款或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外,締約國一方居民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款項,在確定該締約國一方居民應納稅利潤時,應與在同樣情況下支付給該締約國一方居民同樣予以扣除。

四、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居民擁有或控制,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負擔的稅收或者有關條件,不應與該締約國一方其他同類企業的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者有關條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第二十四條 協商程序

一、當一個人認為,締約國一方或者雙方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時,可以不考慮各締約國國內法律的補救辦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主管當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為其國民的締約國主管當局。該項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上述主管當局如果認為所提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圓滿解決時,應設法同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徵稅。達成的協議應予執行,而不受各締約國國內法律的時間限制。

三、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議設法解決在解釋或實施本協定時發生的困難或疑義,也可以對本協定未作規定的消除雙重徵稅問題進行協商。

四、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為達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協議,可以相互直接聯繫。為有助於達成協議,雙方主管當局可以進行會談,口頭交換意見。


紐約時報的原文,其標題確實是」China
Wants Taxes Paid by Citizens Living Afar」。實事求是的講,該報道的用詞有嘩眾取寵、故意誤導之嫌,已經引起在海外的華人群體尤其是那些在海外已取得永久居留權但仍保留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的擔憂。


1、 首先,公民citizen一詞是政治涵義下的定義,儘管學術上其與「國籍」的定義並不完全相同,在現實中一般語義下,大家常用「國籍」來指代,再通俗一點講,就是持有哪國護照。而包括中國在內,世界各主權國家對個人的徵稅,都是針對「稅務居民」或根據稅法構成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來徵稅,而不會籠統的對「公民」徵稅


2、 而各國稅法對個人徵稅時,都必須首先在稅法中明確徵稅對象的定義,一般用「稅務居民」
tax resident這個詞。


3、 「公民」和「稅務居民」二者有啥區別?舉個例子,A國公民,如果依據B國的稅法規定構成了在B國的稅務居民,或是B國的非居民但構成在B國納稅義務,就應該根據B國的稅法在B國交稅。至於是否在A國還需要就其在B國的收入交稅,需要看A國的稅法以及兩國的稅收協定。一般而言,兩國之間的稅收協定保證了不會有雙重徵稅的問題。


4、 那我們看看中國的稅法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有住所」的解釋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1994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又進一步解釋,「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因此,不難看出,對於已經取得綠卡的中國公民,既然是「永久居留權」,只要人確實也是在海外習慣性居住,即使自己也時常回國探親旅遊,但中國顯然已經不再是其「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去居住」的地方。作為習慣性在海外居住的個人,儘管擁有中國國籍,但不會構成中國的稅務居民,其取得的來自於中國以外的收入,無需向中國交稅。


該報道不知是記者未能獲得準確信息,還是記者對中國稅法相關知識了解有限,使用了」公民「Citizen這個在稅務角度本無意義但對海外華人極具心理衝擊力的詞,似乎包含了一個意思,即中國政府將對包括已取得海外永居權但仍持有中國護照的海外中國國籍持有人開徵稅收。


由於沒有看到報道中所針對的所謂中國政府的新規定,筆者不敢妄下結論,但根據目前有效的中國稅法,以及世界通行的稅法基本原則,中國政府出台如此激進政策的可能性極低,但是,針對在海外經營、工作、生活的中國稅務居民,倒是有可能加強其在中國的稅務徵收管理。


中國中國和美國在稅務居民的全球納稅義務方面是相似的政策,美國政府對在海外的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US Citizens and Resident Aliens Abroad,即使居住地在海外,其全球範圍內的收入都要在美國申報稅收。而且為了防止個人隱匿海外收入,美國政府近年來不斷加強監管,要求個人必須提交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FBAR)(FinCEN
114 表),還出台了FATCA法案,將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範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從而打擊偷逃稅款。


當然,如果此類擁有海外永居權但持有中國國籍的個人,取得了來自於中國的收入,例如被派回國內公司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或是在國內進行投資取得收益,就這部分收入應該向中國納稅。如果在中國工作長時間居留,達到一定標準,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可能又反過來構成中國的稅務居民,又需要就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在中國納稅。隨著近年來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併購、設立企業等,也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被派駐海外工作。這些個人在海外工作,一般應就在該國取得的收入在當地交稅,如果所在國和中國政府簽有稅收協定(目前中國已經和全球90多個國家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基本涵蓋了全部主流國家),根據雙邊稅收協定,即使在當地交了稅,在中國也可以予以抵免,不會造成重複徵稅。但是在某些國家的稅法不盡健全的情況下,可能造成其海外收入既不在當地交稅也不在中國交稅的情況。估計中國政府所要加強稅收管理的,也主要針對的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外派員工。

有人會問,持其他身份(例如H1B)在美國工作居住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個人,中國還是不是其「習慣性居住地」呢?其是否中國的稅務居民呢?其在美國取得收入是否應該在中國徵稅呢?這個問題有探討的空間。基於中國稅務征管實踐,這部分人群不會是中國稅務機關監管的重點,因為根據中美稅收協定,這些H1B身份的個人都構成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納稅,即使中國要徵稅,也必須認可已經在美繳納的稅收,予以抵免,而眾所周知美國的稅負是很高的,綜合稅負甚至高過中國的稅率,一旦抵免,估計就算是有需要向中國額外補繳的稅收,也不足以彌補征管成本。


題外話,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從原則、分類、稅率、計算、扣除等角度極其不合理,其實是人頭稅,工資稅。要說漏洞,君不見那些動輒XX億身家的富豪以及眾多的隱形富豪權貴們,他們才交了幾個錢的個人所得稅?


翻牆前我跟律師問過,簡單來說規則是這樣的,假設說你賺10000塊錢:

1、如果在中國你需要給6000徵稅,而在外國只需要給5000徵稅,那你要交1000收入的那部分稅

2、如果在中國你只需要給5000徵稅,而在外國需要給6000徵稅,那國家要還給你1000收入的那部分稅——如果你五年內回國工作的話,以抵稅的形式給你,逾期作廢


所以其實像我這樣的屌絲,國家只會欠我錢(逃


上次和同學討論時算了下,工資在瑞典交的稅似乎比國內還低。且交了這些稅,孩子上學自己養老等福利都和瑞典人同樣待遇。


這是沒可能落實的,除了使館工作人員之類的直接由國家發工資的,大部分華僑都是自己做生意或者在當地非中資企業打工,跟中國政府沒有任何資訊上的聯繫,中國政府如何得知某人僑居在哪國,收入多少,有什麼產業?


上一年我給加拿大報稅,完了,加拿大政府覺得我很窮,在中國又交了很多稅,給我退回800加幣的支票。

恩,我現在一周交稅就不止這個數了。上了賊船的感覺。


就個人而言,我會更加努力,爭取早日加入美國。

這一屆政府真的厲害,各種意義上。


很多回答里說這是在「逼人移民」,其實中國這項政策的擬定,是受到《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CTA)的影響。「移」了真能解脫?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準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餘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FATCA對我國有什麼影響呢?比如,國內金融機構在美國有業務的,都必須要向IRS賬戶提供信息。如果中國不出台對應的政策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最近的《征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添加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的條款,這是後續政策出台的基礎。

至於我國這項政策的影響,要看《征管法》修訂案能否順利通過,以及後續政策能否出台。
受到影響相對比較直接的企業是外資金融機構,跨國企業,將會有義務向SAT提供賬戶信息。
對個人來說,可大可小。說影響不大吧,因為中國和絕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原來正常繳稅的不會徒增稅負;說影響大吧,個人國際稅收籌劃這塊,之前稅局並沒有下大力關注,一旦新《征管法》和配套正常出台,稅局一定會對這方面開展調查。


至少應該把F-1和J-1身份的學生排除在外,從美帝拿這麼點錢剛夠個生活費,那還有錢去交稅。


想知道這樣徵稅之後能給境外的中國公民反饋怎樣的社會福利呢?像美國一樣(徵稅的部分目的),會在多年後提供老年人的Medical醫保嗎、老了之後可以免費回國看病?還是會向適齡公民提供養老金?哪怕有一樣也行啊。


中國稅法執行的是屬人兼屬地原則,涉及到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意味著要就其全球所得納稅,當然有雙邊稅收協定可以存在抵免情形。
不同國家在稅收上對居民和非居民的界定是不盡相同的,中國原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89號等相關法規政策,採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時間標準。
稅法上國籍標準是不是判定居民納稅人的標準沒找到資料,現在將長期居留國外但保留中國國籍的人作為居民納稅人,個人理解算是彌補稅收漏洞,也有點看美國樣的意思。
題外,跨國協作打擊不正當避稅和偷漏稅行為本來就是國稅總局的一項重點工作,同時,隨著征管法的修訂,完善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推動直接稅在稅收比例中的上升,也會是長期趨勢。


境外公民變成海外僑胞


不請自來

前陣子正好在看FATCA法案,內容主要涉及美國對該國公民及團體在境外財產的徵稅問題,主要內容是:符合法案規定的各國金融機構需要到美國稅務局註冊並提交美國公民及團體在該機構的儲蓄情況,如果拒絕提交,美國將對該機構在美國國內的業務收取20%的預提稅

嗯哼,用通俗的話說「你要敢讓我收不上稅,我就讓你付出代價!」 怎麼樣,很霸氣吧!

其實雙邊稅務條例一直都有,其中涉及雙重徵稅問題各國會協商,大部分情況是,領土國會依照國內法收取稅額,被收稅部分收入在本國不需要被重複徵稅,但這些條例執行情況一直不佳。

而美國去年出台的這個fatca法案說白了就是利用其金融霸主地位加強對稅收的管控,雖然這個條例的出台是針對金融機構而非官方,但其中涉及很多問題都需要官方支持,例如我國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泄露客戶信息,而如果按照FATCA去申報很明顯就違反國內法。另外,國內那麼多金融機構...美國怎麼一一核查...

於是,中國政府出面並與美國簽訂相關條約,條約具體內容目前還未公布,但應該是雙邊稅收信息互換相關內容,由此可以預見,未來通過美國這個法案,讓世界各國建立起這種稅收信息互換機制,是解決國際徵稅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至於lz說的會有什麼後果,目前的後果就是征不上稅...國內的報稅缺少對納稅人的懲罰機制。長期來看,中國有可能藉此機會與各國建立信息互換機制,到時候要逃稅就只能跑到非公約國了咯!


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居民納稅人徵稅的基數一直是境內外所得的合計數,不過實際操作中這部分很難徵收的到,基本靠個人的自行申報,我理解為要加強對這方面的徵收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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