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搶別人的狗,真的值得用飛車攔截和高速公路打爆人家車胎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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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泰坦尼克號撞冰山沉沒,對船上的人來說是世界的末日,而對船上廚房裡的那些活龍蝦,這不就是生命的奇蹟么?
於:您這思考問題的角度太奇特了。

高速公路射輪胎救狗,對救狗者和貨車司機以及被車禍殃及的其他車司機乘客來說是人間悲劇,可是對於車上的那些狗,這不就是生命的奇蹟么?

狗也是這麼想的。


這在美國成功了就是一級謀殺罪。。


我想用這位微博用戶自己的一句話來評價:

以個人的癖好來決定公德!最無德!


狗這麼干是英雄,人這麼干是恐怖分子。。


我不匿名,這些人腦子是不是有問題,不顧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不顧他人的人身安全。就為了去追別人的狗,那些狗都是別人花錢買來的,憑什麼要給你?不管從法律上還是邏輯上都跟你沒有屁關係好嗎?


看看西遊記,小唐僧都知道要把鯉魚放生應該拿柴去和漁夫換,這一千幾百年過去了,還有這麼奇葩的人,看來TG對於私有財產和遵紀守法的教育還是需要加強啊~


傳授犯罪方法罪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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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經驗:

高速行駛時輪胎破裂(或被飛車攔截)對司機、乘客人身安全構成高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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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結果是否必然?

是,「 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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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爭議:

「 罪過形式 」和「 侵犯的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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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過形式:

由於是「群體性行動」很難判斷其主觀意願,可能被認定其罪過形式乃是「間接故意」( 沒有直接追求被害人等人傷亡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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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體:

汽車司機及其乘客(故意傷害罪)、公共安全(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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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攔車?

除執行任務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


————————私貨時間——————
(原先的評價過火,刪除。)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攔車後被車撞死都找不到人賠。請珍視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在人類社會中人權終究是高於動物權的。(雖然這麼說稍嫌冷酷)


絕大多數人是站在人類的角度來看問題,但我想題主應該也是一個愛護動物的人,否則不會特別關注動物保護者的微博。

絕大多數動物保護者的行為是合法的,但不排除少數極端分子採取過激行為來擴大知名度,世界上知名的綠色和平組織有過如下舉動:
1997年4月7日,在大西洋東北部海域,綠色和平組織成員破壞了一艘油氣勘探船的海上設備。一名參加行動的綠色和平組織成員說道:「破壞勘探設備行動很危險,但是石油公司沒有把氣候問題置於商業利益之上,我們就要替他們來做。」
2000年3月23日,綠色和平組織的抗議者闖入香港港島西廢物轉運站,當中約三十名人士攀上一艘運載廢物的貨櫃船,展開靜坐,抗議香港在附近的堅尼地城焚毀廢物垃圾。但他們所抗議反對的焚化爐已在1994年關閉,2000年時香港已經完全不使用焚毀方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而那次綠色和平組織運人到香港的「彩虹戰士號」輪船,同時帶去了大約十噸廢油和三立方米普通垃圾,要靠香港納稅人出錢讓港府去處理。
2011年2月11日,綠色和平組織的示威者破壞西班牙一所核電站的圍欄,爬到核電站冷卻塔上,迫使電站緊急停止運營。這種緊急中止對於核電站來說,只要一不小心,災難就接踵而至。綠色和平組織罔顧當地民眾和電廠職員的安危,特地這麼做,將他們作為人質來要挾電廠停工、政府資助其所推銷的其他新能源方案。
2011年7月14日,綠色和平組織的示威者們,闖入了一個坐落於澳大利亞堪培拉的試驗農場。這個農場種植了半公頃可以降低血糖係數、改善腸道健康並提高營養價值的小麥,就因為這些小麥是轉基因實驗麥種,而綠色和平的示威者們就罔顧自詡的「不侵犯財產」原則,翻過農場的圍欄破壞了它們。
2011年6月10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做出判決,對綠色和平組織成員發布禁制令,要求其不得對凱恩能源公司在格陵蘭海岸的合法業務進行干擾。此前,綠色和平的小艇曾開到了該公司的海洋鑽井平台下方,並阻止鑽井平台的正常工作。這一切都是因為綠色和平認為「北極一旦發生石油泄漏,將無法清理乾淨」,而凱恩能源卻沒有公布漏油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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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題主所困惑的某人自稱為動物保護者,卻要去做一些不顧人類安全的違法行為是否值得,其實,這些人的目的,就是為了擴大他們的知名度,不論這知名度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舉個栗子,前些天被罵得一塌糊塗的芙蓉和鳳姐,以及如花,在她(他)們出名後,依然帶給自己巨大的利益和聲譽。

在如今這個眼球經濟的社會,某些人為了出名,已經完全不顧臉面和道德,甚至違法的事也做,何況題主所說的,僅僅是帖子,並未付出行動,還談不上違法。所以,以此出名,沒啥大不了的,你不理他就行了。

古人云:見怪不怪,其怪自敗。


恐怖組織好像也是這樣的吧


當初狗粉們高速上攔車救狗,結果事情鬧得很大,貌似還有不少明星助威。卻完全沒人提高速上的安全問題,現在好了,越搞越大了。媒體的嚴重失職,交警的玩忽職守。當初高速上攔車救狗那伙人依法該拘留就拘留,該吊銷駕照就吊銷駕照,給大家普法一下,也就不至於鬧得現在這麼大了。


高速上打爆別人車胎會死人的吧?是就狗還是殺人


當年玉林事件後,看了不少所謂「愛狗人士」的言行,雖然我這輩子沒吃過狗肉,以後估計也不會吃,但我還是忍受不了那些所謂」愛狗人士「對我三觀的折磨,再三忍耐還是發明了個詞——
「人奸」
自行聯想漢奸」即可,以相同路數理解即可,沒什麼區別。
」狗爺爺,我投降的幹活,我領你們去殘害同類,汪汪汪!「----"人奸"如是說。


我想知道……

我國法律放棄了對腦殘的管轄權了麽……


把自己的道德標準凌駕於 公共安全、法律法規之上典型實例。


楊威利元帥對此早有評語——
「信念不過是強烈的願望而已,毫無客觀的根據可言。信念愈強,視野愈小,也愈無法正確的判斷和分析。大體來說,信念是一個可恥的名詞,只要刊載在字典上就夠了,並不用嘴說說的。」

此類人的信念看來是足夠強了……


跟一群流氓如何講合理性……


他們其實不是為了狗,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


這樣做導致狗肉買賣交易難度增加,導致狗肉供應短缺,使狗肉買賣由買方市場變為賣方市場,狗肉價格上漲。而狗肉本身成本低廉,狗肉價格上漲更多的投機者將進入狗肉市場,新的加工處理銷售方法將層出不窮,更可以促進狗肉合法買賣法規的完善。

狗粉這是自作孽啊。


這是 裴昊 的回復,我怕大家看不到,就在這裡重粘一下,別謝我,我只是大自然的搬運工!「庭審中,對於盜竊的犯罪事實,譚某並無異議,但他聲稱,多次扎輪胎都沒有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此,寧波中院認為,上訴人及各原審被告人所實施的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隨時可能危及其他車輛,導致車毀人亡等嚴重後果,故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主審法官解釋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屬於「危險犯」,就是說,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從而構成犯罪。」 三年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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