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中的乏弗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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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恰好有《秦律十八種圖版》的影印本,實際上「乏弗行」出自《秦律十八種·徭律》,如下:

圖:《睡虎地秦墓竹簡·十八種秦律》部分

注意上圖紅圈中的秦代隸書,我們將這句話放大:

圖:《秦律十八種·徭律》部分

仔細辨認,這些秦隸實際上轉換成楷書就是:

  • 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

那麼這句「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應當做何解呢?

容筆者慢慢道來。

所謂「」,並非是現代疲乏的意思。其實完全可以參照距離《秦律》不遠的漢元帝時史游所作的《急就章》來理解,然而由於《急就章》單篇理解不易,筆者將顏師古作注的《急就章注》附列如下:

圖:《急就章·顏師古注》部分

注意上圖劃紅線部分即為:

  • 律有乏興之法,謂官有所興發而輒稽留,乏其事也。

因而結合這句話,這樣就很容易理解「」字,即為「耽擱、廢」的意思。

而所謂「」字,並不需要引證太多資料,就是「不」的意思。

「乏弗行」連用,即為「耽擱不加徵發」的意思。

所以上文的「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真實的意思很容易被翻譯出來,即:

為朝廷徵發徭役,如果耽擱不加徵發,那麼就應該被判處罰兩副甲冑的刑罰。

圖:《出土法律文獻研究》以及筆者筆記

參考文獻:

1.《睡虎地秦墓竹簡·十八種秦律》,P 23;

2.《急就篇》,史游著,嶽麓書社1989版,P 123;

3.《定急就章及考證》,高二適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版;

4.《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張伯元著,商務印書館2005版,P 42。


還真的沒有研究,各位回答很好。


出自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

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乏弗行」是描述官員徵調徭役民夫戍邊人員(比如陳勝吳廣)的瀆職行為

從後文可以看,徵調過期一旬才罰一甲,而「乏弗行」是罰二甲,基本可以根據上下文及字意認為是「擱置任務,不予執行」這樣的嚴重瀆職行為

大秦可是懲罰拖延症的


謝 @tab丘 邀,朋友顯然是看得起我的文言文水平。

先致謝,水平不高也得胡言幾句:

原文應該是【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其中乏弗行一語,意思是耽擱了行程而不去服役。

下面開始掉書袋,與問題無關,可以不看了。

首先這個說的不一定是兵役。徭役包括力役(過去叫勞役)和兵役兩部分,徵召對象要親身前往服役的地方去勞動(勞動項目可能是打仗,可能是駐紮防守,可能是巡防,可能是修水渠,可能是修陵墓,可能是修宮殿……)。以捐代役的情況僅限於一般體力活兒,你不能去不想去,你就出錢出物,官家拿這個錢僱人替你完成任務。

兵役很少有捐代的,官家不鼓勵大伙兒逃避打仗。所以兵役不應徵,通常是殺頭之罪,不會罰款(罰東西)。陳勝吳廣他們服的是兵役,遲到了都會死,別說不去了。

力役不應徵才會施以經濟處罰。從【乏弗行】後面的話看,後面都是【行】了的,只是遲到了,唯獨前面這個是【未行】,也就是乾脆沒去。就是學生裡面的遲到和曠課的區別,所以遲到罰得輕,曠課罰得重。

遲到三天以內算正常,不處罰;

遲到3-5天,口頭批評(誶);

遲到6-10日,罰一面盾牌(或製造一面盾牌的錢或物);

遲到10天以上,罰一副甲胄。

曠課罰兩幅甲胄。

為什麼會出現曠課現象呢?重點原因就是那個【乏】字,耽擱了。

官家下通知讓你本月初七到某地點集合,你因為種種原因耽擱了,等你初八趕到的時候,隊伍已經開拔,你追不上,甚至乾脆不知道人家往哪兒走了(那時候可沒這麼多道路,集合地點跟勞動地點之間可能根本就沒有路),於是你就【乏弗行】了。按時開拔的隊伍沒有按時到達勞動地點,才會受到後面那些罰盾罰甲的處罰。

為什麼不論幹啥活兒,罰的都是軍事裝備呢?因為盾牌甲胄都是損耗品,多多益善。


陳勝吳廣被征赴徭役。
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
陳勝說,現在誤了時間,依法當死,造反也是死,那不如搏一搏。
於是,群起響應,揭竿而起。

後來,@Three詩睿答案中的書簡出土了,大家一看,秦律的規定,哎,怎麼不是「失期皆斬」呀,由此,有人懷疑是太史公編段子,有人懷疑是陳勝吳廣瞎忽悠,一時間眾說紛紜。

問題下對於這個書簡的解讀,我傾向於認為是正確的,甚至可以推定秦朝當時的法律就是如此,但從今推古,誰又能知道這個規定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會被發揮到什麼程度呢?

這個規定,是不是後來又被修改了呢?

一切均不得而知。

但就算是陳勝在忽悠,那也是成功地把握了民眾們的心理,這不就是革命者最為需要的么?

謝邀@tab丘。
不在專業領域,唯有強答。稍微幫助一下那些尚未看懂題乾的同學。


謝邀。

這就是當時的法律。其實和現在的法律有很多類似的地方。


要求+行為+處罰 的結構。御中發征=要求你做的事,乏弗行=你做出什麼樣的行為,貲二甲=處罰結果。

至於,按照文言文解釋,先解釋此處相關的大部分文:「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意思是「為朝廷徵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徵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可見,乏弗行是耽擱到基本等同於不履行徵發的程度,才罰兩甲。

因此,乏弗行是 不履行徵發或者耽擱程度達到不履行的程度 的意思。


這是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徭律中的頭一句:「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

「乏弗行」,意思是地方官吏對中央政府的徵發不作為,或者不積極作為,亦或者作為不夠。作為法律條文,其立法意圖在於確定罪與非罪的構成要件,即罪名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就是前面粗體字標註的那三條。


謝邀,然而水平不足,不敢班門弄斧,進來學習學習。′_&>`


謝邀,然能力不足,我是進來學習的,抱拳多謝!


就是拖延不做,不完成上級指派的任務。

就是瀆職行為。


乏,擱置、耽誤、耽擱

弗,不

行,做,行動。

合起來理解就是,擱置一邊,而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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