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177 名復旦學子聯名上書為林森浩求情?
聯名請願究竟能不能對法院判決產生影響(不是指法院顧忌輿論而產生的影響,而是指法律上究竟認不認可這樣干,這種請願本身能不能作為量刑的考慮)?
從人道上來說,林森浩究竟該不該死(死了對他不人道,不死好像對受害者又沒有人道)?
死刑究竟還該不該存在?復旦學生的做法,對社會產生的作用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是弘揚人道主義還是讓壞人更加肆無忌憚?
@李楠 在這個問題里對於司法的兩個解讀,全都是錯誤的 。後附對本案的意見。
(不要再問我說他已經強調自己是英美法背景下的討論了。我寫這個答案之後,他加了那行字,變成你現在看到的樣子。所以不要再就此事留言或者發私信給我了,概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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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並不存在兩個講話對象的假設,古美門的這些話從台詞到現場著裝,位置安排來看,只存在法官一種可能。
但是,
1.陪審團是不可以量刑的?
就日本陪審團而言
裁判員制度とは、有権者からくじで選ばれた市民が重大な刑事事件の裁判に參加し、被告が有罪か無罪か、有罪の場合は刑の重さをどれくらいにするかを決める制度。2009年5月21日以降に起訴された事件を対象にスタートする。初めての市民が參加した裁判は、7月ごろに開かれる見通しだ。
所謂陪審團(日語為裁判員制度)制度,是指從公民中有抽取市民參加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判決,並決定被告的有罪或無罪,如果有罪則還要決定量刑輕重的制度。2009年5月21日開始頒布施行。
原文引自:朝日新聞
http://www.asahi.com/topics/%E8%A3%81%E5%88%A4%E5%93%A1%E5%88%B6%E5%BA%A6.php
譯文引自:譯言網 | 日本的陪審團制度 (感謝日文翻譯)
Japan[edit]
Main article: Lay judges in JapanOn May 28, 2004, the Diet of Japan enacted a law requiring selected citizens to take part in criminal court trials of certain severe crimes to make decisions together with professional judges, both on guilt and on the sentence. These citizens are called saiban-in (裁判員 "lay judge"). The saiban-in system was implemented in May 2009.
wiki:Jury trial
事實上在日本法律制度下,陪審團是可以參與量刑的。
2.最高院審判時是否允許旁聽
在本國,不公開審理只針對以下情況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這張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江青時的照片。
旁聽與影響審判,參與審判及量刑,是兩碼事。
美國那位不看報紙的法官是霍姆斯大法官,他不看報紙的緣故,恰恰是如同古美門的台詞里所說「秉承頂尖法律人的信念進行判斷,而不被民意裹挾」。你的引述,正是荒誕的編劇們,古美門們,以及包括一樓在內大多數參與討論的人所要表達的觀點,不知你的反對何來。
3. 即使他是電視劇,但在知乎這樣的社區進行法律、道德秩序、常識上的討論時援引論述,何以成為『知乎的恥辱』(big word!)的佐證?
如果硬是要套上『恥辱』二字,不加以佐證信口開河的攻訐,才是『恥辱』。
更新
------剛看了一下李楠的那個答案,又發現一個地方的謬誤-----
普通人的良知,僅僅可以判斷證據是否能證明嫌疑人有罪與否,而量刑需要高度專業的司法知識。用普通人的良知去爭論是否應該死刑?是法盲行為。
事實上,在英美法國家,有一個被稱為 Death-qualified jury 死刑陪審團制度
A death-qualified jury is a jury in a criminal law case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which the death penalty is a prospective sentence. Such a jury will be composed of jurors who:
- Are not categorically opposed to the impos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 Are not of the belief that the death penalty must be imposed in all instances of capital murder—that is, they would consider life imprisonment as a possible penalty.
WIKI:Death-qualified jury
事實上,陪審團的建立,某種意義上是的確是需要利用普通人的良知,去彌補法律的漏洞以及滯後性。
而在本國現在司法界,也同樣有將人民審判員引入死刑案件審判的呼聲。我的理論知識不足以去支撐並判定這種趨勢是否是一個正確的選擇。
但是,但凡涉及法律的東西,請你一定要找到證據說話。
最後一次,不要再信口開河。
既然是法律世家,在這個問題上更需要嚴謹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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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案的意見--------------------
1:對於案件本身,無論是殺是赦,作為公民而言的復旦大學生,均有權利進行聯名上書的權利。並且近幾十年法學界普遍主張「慎殺」原則,他們的上書從意義上也說的通。網上有對『精英主義』『階級集團』的猜測,從無罪推定的角度而言,這種猜測毫無意義。
2:都說民意民意,但何為民意?流傳坊間的是民意,還是見諸報紙的是民意?今天復旦177人請願免除死刑,明天交大178人請願執行死刑,誰能代表民意?
民意無關乎階級,無關乎聲音的大小,只在於手中有『票』時做出的選擇。
3:關於民意是否應當影響審判。在當今中國社會的話語背景下,這應該打上一個問號。
先按下林森浩案不提。前幾年許霆案,彭宇案,再往前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獨立的司法審判應當在非行政機構介入的前提下,行使正義。眼下「民意影響司法」「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討論,某種意義上是折射了民眾對司法(行政)機關普遍不信任的狀況。
所以本國民眾就有理干涉司法咯?
4:最後一句話可以做最好的解答,並且
致以所有民眾、行政人員、立法人員、司法人員。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
1,廢死和同情死刑犯是兩回事,部分廢死人士絲毫不同情死刑犯,只是他們認為死刑也是一種謀殺,是錯誤的,這和謀殺犯做了什麼,是不是值得同情,毫無關係。
2,復旦大學這177個學生此行為是對是錯不說,這請求信邏輯不通文字不通,通篇幫倒忙,實在是豬一樣的隊友的典範。
3,但是,他們愛說什麼,怎麼說終究是他們的權利,他們有顯示自己豬隊友實力的權利,我也有罵他們豬隊友的權利。
4,我總是覺得打同情牌的廢死人士,和打程序正義的支持死刑人士,都是拿錯牌了,應該反過來打啊!
這個必須得匿。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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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不少當事人(復旦的同學、學生會的同學)在回復里非常理性地指出了學校沒有官方組織這樣一個行為。我也必須承認,作為非當事人我也只能通過自己的角度進行一定的猜測和還原(原答案第一句就是「以下都是憑工作經驗猜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答案中也沒有對復旦的不敬。我看到@葉南@陳建翔 等人的回復,讓我也獲得了許多新的認識。因此更正如下:
1、刪掉對使用電影台詞的反對,改為我個人對此感覺不適
2、我始終沒有說這是學校組織的,也沒有說相關活動是學生會云云,我用的是「官方半官方組織(學生組織)在有關領導的同意下」我覺得這個表述是比較嚴謹的。
首先,這麼一些人寫了這樣一份東西,必定是有一個召集人的;要注意,即使是學生社團與外界新聞媒體關於學校熱點的溝通也是需要學校學工部門的批准(按我校規定)
其次,一份社會敏感度極高,富有話題性的呼籲在發出後至今沒有遭到復旦大學的召回至少說明了官方的默許態度。我想,復旦的老師們無論如何,對林同學報以同情並希望他不受到死刑,以此為出發點諸公可以接受么?我是完全可以理解。
3、有評論提到說此事根本不會影響招生情況,因為復旦整體不變。這是偏頗的,在兄弟院校的招生競爭中這個可能會成為非常大的威力型武器。我舉個例子,復旦在和上海西南某高校的在我省競爭中招生辦老師就直接打出了「某校女生太少,男生生活過悶」。
4、我向來崇敬復旦人的熱情、勇敢以及對真理的支持,我相信學生們此舉不是是堅守自己的內心;然而學工無小事,復旦更是一所有人情味的學校,為了自己的聲譽順應和支持這樣一股潮流也是必要和可理解的。那些認為單單是學生主觀發動的復旦學子們,你們真的是忽略了母校在維護自己名譽和對學生管理上的能力和苦心。
再次表達我的哀悼,也希望當事人能夠發表自己的想法。我希望他們的想法可以讓我的答案刪去。
另:我真的不是上海西南某校的。。。
(注意,以下都是憑工作經驗猜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上述答案都沒有答在點子上,這個求情和影視劇有半毛錢關係,我們的法律體系和英美日本區別太大完全沒有參考價值。
作為一名兄弟院校的前任學生工作人員,想問一下各位:177個人聯名上書,這是學生可能自行組織的自發行為么?要知道,學生聯合起來只要有十幾二十個聯名提一個意見什麼的,如果公開出去都是學生工作部門無盡的麻煩和痛苦。更何況牽涉到人命以及上書法院?
因此,我大膽猜測這一次聯名上書,至少是由官方半官方組織(學生組織)在有關領導的同意下展開的一場公關危機的自救行動。自救的目的很明確,任何一個名校都不希望自己的名下出了一個殺人犯,更不希望有在校學生判處死刑。這種社會輿論的影響力對於整個學校的聲譽,乃至更現實一點對於明年和其他同檔學校競爭生源是及其有害的。
這個手法高明在:
1、利用學生髮聲而非通過官方渠道。事實上無論發聲的主人是誰,「復旦」二字已經足夠有分量了,觀點一定會被迅速傳播出去,這樣形成了一個強大的輿論氛圍而非官方壓力,軟化的姿態有助於推動事情的解決。大家看上去那些略顯幼稚的話語、說法,正是說明這是一份學生呼籲而並非一份官方文件,正是說明這是廣大學子的熱忱推動。要知道,優秀的學生幹部要想寫出一份四平八穩的官方文章是不難的。
2、雙管齊下。(再次強調是猜測)一邊營造社會輿論,一遍進行背後的遊說(這個部分可能由校方完成)這個是美國法庭解決問題的一種經典的辯護模式,我不能夠揣測復旦在此案背後做出的努力,我只能說按照一句流行的話說「你必須非常努力,才能看起來毫不費力」。
3、引起新一輪的社會討論。之前的輿論是一邊倒的(加上又有朱令事件等等的影響)那麼這次聯名上書至少會給大眾一種殺人者「可憐」的形象,而且註定會引起新一輪的社會討論,在這個過程中也許有利於殺人者的相關信息會不斷顯現(我相信他也是一個不錯的人,有的時候真的是一時激動做錯了事兒,這種錯誤誰都會犯包括我,只是程度嚴重與否問題),至少把本案和朱令案摘開來,社會輿論環境不會那麼差吧?與知乎上各位理性和網路上中二的少年們相比,大多數中國人仍然處於相信「法外開恩」的情況。這不,我媽現在已經覺得這孩子很可憐了。。。
最後小小地得罪你們一下,我覺得正如 @yolfilm 所說,如果不是一部嚴肅作品,引用之作為證據是非常不合適的。
最後的最後,為兇手哀嘆,為死者祈禱,RIP.
從請願書上,諸位看到的是法律和民意,而我看到的是虛偽。
想要爭取受害者原諒,就要拿出誠意來儘可能彌補受害者受到的傷害。
說要代替死者盡孝的177個人,你們敢不敢簽合同,從法律意義上約定自己接下來幾十年要做的事?包括經濟上和行為上?
不敢的話,就不要打嘴炮。看著別人的痛苦,說點不疼不癢的立場正確的廢話,還不如真正想想辦法如何促進對這樣受害者的實際幫助。貼圖說話
這幫人真是復旦的么,都寫的嘛玩意啊!口語化很重,甚至還有些翻譯腔的感覺
其罪非常嚴重
半文不白
世界上已有127個國家廢除了死刑
哦,跟我們有什麼關係?比數量多?中國和印度都沒有廢除死刑,加之一票伊斯蘭國家,可見支持死刑的人口更多。這種羅列多少國家XX的論證方式可以休矣,大部分國家連中國一個省的規模都沒有,有啥可比性?就好比地球上還有十幾億人用手抓飯吃呢,所以你也得直接上爪子?
平時表現他並不是一貫的兇殘
豬隊友么,這不是在說林平時也有兇殘的時候么?這樣還怎麼說他是臨時起意殺人?復旦的玩文字完成這樣,我無力吐槽。還援引了薄谷開來的例子,對比了下所下的毒藥就得出了林應該輕判的結論。請問你們知道殺人案件的判決需要考慮受害人家屬的意見么?那英國人的老媽堅稱自己兒子不是被謀殺的,黃家可能善罷甘休么?
周院長強調確保死刑只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故請求不要判林死刑立即執行
這是嫌林的罪行還不是極其嚴重么?這個世界可以再黑暗一點。
我們的同學們,研究生們將痛定思
這個並列明顯語病,同學本身就包含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甚至留學生,等等所有在復旦求學的學生。沒有必要特別羅列出來。
連對病人做B超熱心都拿出來證明林是個好人,我考試還經常給同學抄呢。
這些都不噁心,最噁心的是「應該」兩字,全文中屢次出現,充分體現了這幫學生的逗逼之處。天底下應該的事情多了去了,一個人應該做的事情也多了去了,請問都能做好么?做不好怎麼辦?動輒「林應該如何如何」,沒事就開上帝視角,全然不顧這個世界的真實情況。如果林逃脫一劫,但是沒照顧黃的家人怎麼辦?還有誰會去找這幫訟棍算賬?
(編輯掉,不惡意推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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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應該是昨天了),同學結婚,也是多年的好友,突然想起了去年在結婚前不幸亡故的好友,徹夜難眠。但願大家不會有這樣的體驗,因為當死亡突然來臨時,真的可以輕易的擊垮你,你會不停的回憶起從前的點點滴滴,一起經歷過的一切,都在眼前,讓人精神恍惚。我到現在還是覺得這像是一個噩夢,或許哪一天,這個王八蛋又會打電話過來找我打球,又會央求著我給他抄答案,也會在我被欺負時挺身而出。這一切,都像刀一樣割著你,最初的一個月,一向能睡得像死豬的我甚至要吃安眠藥才能入眠。
有時候我還會夢見這個王八蛋,他賤賤的笑,總讓我在濕潤的雨夜醒來,恍惚間我還以為是在江南的故園,但窗外的霓虹無情的告訴我這是在紙醉金迷的南國。我不敢面對他的母親,我甚至不敢見她,儘管她是我的乾媽,從小把我當另一個兒子一樣養大。我怕她見到我會想起亡故的人,人世的痛苦,大抵如此,我縱有千般衷腸,也只能爛在心裡。男兒有淚不輕彈,只恨不是無情石。
因為失去過,才知道同情加害人是怎樣一種傷口撒鹽的行為。人最重要的是生命,但有些人讓我覺得殺人犯的生命比受害者更重要。
另一個答案下寫的東西,搬運過來。13年5月17日的新聞
黃洋重病奶奶還盼著孫兒回來看她
昨天下午,黃國強給妻子抓了幾副中藥,還去看望了自己重病在床的母親。
看到一個多月都沒見面的兒子,這個得了老年痴呆症的高齡老人一下子精神了許多,這讓黃國強的姐姐都非常驚奇。
老人家不時念叨著,「孫兒馬上就要畢業了,就要回來看他了。」黃洋的姑父還回憶,就在黃洋去世的當日,老人家還指著日曆說,孫兒下個月就要回來看她了。
13年11月29日的新聞
目前,家中92歲的黃奶奶還不知道黃洋不幸身亡的消息,家人也不敢告訴她。黃洋90歲的外公知道黃洋被毒身亡之後非常悲憤,緊接著就病倒了。
13年12月31日的新聞
在兒子骨灰下葬過後,黃國強來到姐姐黃資蓉家看望老母親。「她好像能夠心靈感應一樣,問我們是不是到公墓那邊去了。」黃國強說,黃洋的奶奶得了老年痴呆,連他們都不認識了,但還時常念叨著自己的孫兒黃洋。
14年5月9日的新聞
黃國強還告訴記者,黃洋的去世,對他和愛人以及整個家庭,打擊都是巨大的。「黃洋的奶奶,7日才剛剛火化,到死我們都在騙他,說黃洋到美國去了,她臨走前眼睛都沒閉,就想見黃洋。」黃國強說。
這177個人不知道有沒想過受害者的家人是什麼心情,承受過怎樣的煎熬,他們的同窗好友遭此橫禍,居然同情起殺人兇手起來了。林森浩有很多次機會告訴醫生是他下的什麼葯,但他沒有,狠若毒蠍。
黃洋父親:沒有。他們一家自始至終都沒有跟我和他媽媽接觸過,我們也不需要任何賠償。黃洋的媽媽最想不通的一點是,出事以後,林森浩有那麼多次機會主動說明情況,他都不肯給我的娃娃一條活路。哪怕是我們的孩子搶救過來變成植物人,我們照顧他一輩子也是一個活著的念想啊……
更可笑的是還強調林家貧困,難道窮就可以免罪么?況且黃家富么?
黃洋的父親黃國強57歲,現在榮縣中學當宿舍管理員。黃國強的同事羅光劍告訴記者,2005年,黃洋考上大學,榮縣中學校領導考慮到其家庭困難,專門為下崗多年的黃國強提供了這個的工作。「老黃一家子都是老實人。」
談及兒子過世後的日子,黃國強說因為案子還沒完結,隨時可能要來上海,自己還沒找工作,目前只能靠著黃洋母親每月1400餘元的退休工資為生。
我相信不是復旦的教育出了問題,畢竟有些奇葩是天生的。
我也鄭重的建議這177個勇士可以簽署一份聲明,如果將來被人殺死,希望法院可以對殺人犯寬大處理,不要判死刑。另外鄭重的敦促著這177勇士拿出一點誠意,比如,資助下黃洋的家人,一人出一塊五就湊齊二百五了,個個250就4萬4了,不要停留在口頭上。
最後鄭重的嘲笑這群聖母的寫作技術,根本不像個接受過完整九年義務制教育的人,至少我初中畢業的時候就學會了正確的使用標點符號,而不是把句號點得到處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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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答案隨著罪犯被執行死刑又火了,我既不開心,也不難過,正如黃洋的家人,既不復仇,也不寬恕。
每個人,終將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這就是殘酷而公平的人間,我們每個人的生命,都沒有比別人的更重要。
第一,你有權利寫聯名信,我絕不會質疑寫聯名信的合法性或者想禁止別人寫信,但是這種信件應該不會直接影響量刑。法院有可能判處較死刑為輕的刑罰,但是很難判斷這到底是受了多少所謂「民意」影響。我個人認為他應該在當前法律體系下被判死刑,誠然被處死「不人道」,但是他遭受的「不人道」是他剝奪了他人「人道」權利後的代價。我們可以討論這個代價是否太重,但是不應該說「人道」——判無期的話,把一個年輕人關在監獄裡直到老死不得自由,這也不是什麼「很人道」的行為,但是他必須受到失去正常生活的「不人道」懲罰。
第二,但是我認為在聯名信里發表的觀點很SB,SB是我所能找出的儘可能不太激烈的用詞。
第三,我認為「兇手有學識」「反正死者也死了所以不應該多死一個」和「兇手可以代替兒子的身份來照顧受害者父母」這種理由都SB的無以復加。如果這些學生是試圖用比較正常的方式來探討執行死刑的必要性,我應該不會有如此強烈的反感。從他們的信中,我看不出這是什麼對死刑存廢之類的嚴肅討論,只看到了令人作嘔的,無視於受害者慘重代價的拙劣借口,和大量的「應該」。因此我鄙視這些腦袋不清的寫信者。
第四,這事也還沒鬧到民意干涉司法上——可能有這企圖,但是只要量刑在法律標準內,我接受。假如依法產生了一個顯然不合理的結果,那麼我們將關心是否能修改法律使之更適合現實需求。而這事么……用這種令人討厭的方法來哭鬧「不能殺啊不能殺,你看他不能殺所以其它人也不能殺」,我覺得這事恐怕不是廢死派乾的,而是猴子請來的內奸吧……等鬧到大夥覺得「不支持死刑的都是這種SB」,誰TM還會認真探討!我是支持死刑派但是我覺得這事不能弄的跟小孩子打架似的爭論,所以我認為這事起的是消極影響。
第五,祝樓上正常的復旦朋友們平安,復旦近年奇葩越發多了,利不利己都會損人,小心遠離他們為妙。
這個問題沒什麼好討論的。。。
怎麼看待?
1,有177個同學為其請願,不管怎麼說,都是件好事。。一來說明了樓上提到的人性光輝,二來說明該犯人並不是一無是處。
2,法院判決跟社會輿論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不管是葯家鑫,李天一,還是這個。。
輿論愛咋說咋說,法院該咋判咋判。。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
再說點題外的,關於最高票。。其實也不需要批的那麼狠。。無外乎也是輿論的一種。。而頂到了第一名,正說明我等法律人普法不夠。。。
民意與法律從來就不是一個位面上的事情。。。辛普森案判出來的時候,全體美國人民都傻了。。但法官也沒有改變判決。。
一樓的圖裡說,法律不完美,需要民意來補充。。這是赤裸裸的說反了。。。
真實的情況是,法律的存在正是用來限制民意的。
別忘了,我們可是生活在一個砍死N個警察的人都會被輿論捧為英雄,大俠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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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出差歸來,可以更新一下了。。
首先,很高興看到目前的第一名不再是電影貼圖的那位。。原回答中「一樓的圖裡說,法律不完美,需要民意來補充。。這是赤裸裸的說反了。。。」一句引起了眾位的誤解,再次說明一下,這句僅僅是引用了圖中的一句話,來說明我要說明的觀點,而並不是對貼圖答主觀點的質疑。我對貼圖答主唯一的質疑在於用電影截圖來討論真實的刑事案件是否足夠嚴肅。。
其次,關於辛普森案,其主要爭議點在於種族問題。尤其是陪審團本身,12名陪審團由9名黑人,3名白人組成。直接影響了最後案件的判決。
檢方沒有選擇在兇案發生地布倫特所屬地區、白人聚居區加州聖摩尼卡審理該案,而選擇在非白種人居多的洛杉磯。布廖西對這一決定大加撻伐。在陪審團成員選擇上,辯護方故意製造難題,讓檢控方很難反對他們選擇的黑人陪審員,因為基於種族理由將某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是違法的。加州在人民訴惠勒案(People v. Wheeler)
[33]
中禁止這種做法,而美國最高法院在數年後的巴特森訴肯塔基(Batson v. Kentucky)中也做出同樣的規定。
[34]
根據媒體報道,公訴人馬西婭·克拉克認為無論種族,女性都因該案中的家庭暴力因素而產生同情心,並和她有更好的溝通。但是根據辯方的調查,女性大多會傾向於無罪裁定,而陪審員並不適應克拉克這種類型的女性,而黑人女性也不會對白人女性受害者表示同情。因此雙方都接受了較多數量的女性陪審員。最初陪審員候選名單構成為40%的白人,28%的黑人,17%的西班牙裔白人和15%的亞裔,而最終陪審團的組成是10女2男,其中有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白人。[9]————《無法無天:辛普森無罪獲釋原因五探》前洛杉磯縣區代理檢察官文森特·布廖西
再次,關於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由於審核問題,請查閱評論中 @風信子 的那句話。。
那句話才是民意與法律的正確關係。。輿論監督僅僅只是監督,並不能干涉司法判決,但可以干涉立法。
@李俊堅提到的熔爐法,其實也是由電影引發社會爭議,最終導致國會立法的過程。是典型的輿論監督影響立法過程,而不是輿論監督影響司法判決。後來電影中強姦犯的原型被重判,也是熔爐法頒布以後的重新審判,該審判是依據新法,而不是依據電影。(案發2005年,電影上映在2011年9月22日,熔爐法頒布在2011年12月29日,原型被重判是2012年7月5日)
最後,上點乾貨。以下為2014刑法232條的司法解釋: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脫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並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本條共規定了兩檔刑: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防衛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考慮到故意殺人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條對於刑罰作了比較特殊的表述,按照從重刑到輕刑的順序列舉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故意殺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時應當首先考慮重刑。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認定故意殺人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後果,要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如果行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於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強姦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進行搶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應將致人死亡這一後果作為各該罪量刑的情節考慮。
請大家看一下我標出來的黑體字,就會明白,林某的死刑判得一點問題都沒有。。。別說177人聯名,177萬人聯名也是沒有用的。。。
記者:林家有沒有和你們聯繫過,道歉或說起過賠償嗎?
黃國強:沒一個電話。就是去年有2個簡訊,他父親發的。一個是說他兒子開愚人節玩笑,對不住我們,想讓我們體諒他們。另一個說是家裡條件不好,現在沒辦法賠償,今後有能力再說。我一個也沒回。我兒子的命,就是個玩笑嗎?
人倫之情是大於法律的天然存在,古代就有親親相隱的說法,當代的法律也認可了這種情形。而請願的人,無論是從法律應該廢除死刑的論點,還是國民應該有大愛的論點,還是兇手有愛心有才能的論點。都無法挑戰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關係,親情。我只認可親人的諒解和寬恕,而不是某些人大聲疾呼的「大愛『,」對生命的尊重「 換言之,聯名信只是寬容了兇手殺害同學這個行為。而且理由是他知道錯了他會改正他其實是個好人。先不說殺人是有預謀有準備的。最重要的是,我對於聯名信的憤怒,不在於我漠視生命或者主張死刑,而是在於聯名信試圖用同學和老師的寬容來代替受害人家屬的寬容。 如果家屬認為死刑是對喪子之痛的彌補,我們無權做出其他的抉擇(比如讓兇手盡孝)。任何先於二老說寬容的都是對受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
另外東京審判沒死的戰犯你見過他們為亞洲人民做貢獻贖罪嗎?兩少一寬真的讓政策針對的人群更有愛更守法?
受害人父親稱不接受請求信內容:得知177名復旦學生聯名上書後,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表示,這是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採取的一種方式,不接受這封信的內容。他說,學生們在信中說願意代黃洋盡孝,只不過是換了一種方式希望免除林森浩死刑。黃洋去世對家人打擊很大,親友們在悲痛中度過了很長時間。 黃國強也不認同「林森浩不是一個極為兇殘的人」的說法。他說,"如果他不兇殘,為什麼會在飲水裡投放那麼多毒藥?為什麼不制止黃洋喝水?為什麼當黃洋躺在病床上呻吟的時候,不告訴醫生他中了什麼毒?"
最後,兇手自己說過,我覺得一命抵一命,我已對得起黃洋。
手賤寫了一篇文章,文章的目的其實就是說,比起複旦用空泛的語言說林森浩不太壞,我能反過來說明他很壞:
一個研究生,究竟承擔了父母的多少期待,我們無所知曉,而養育了20多年的兒子的逝去,讓黃家老人對未來生活的希望也都破滅了。
黃洋
的死,林森浩一直解釋為愚人節玩笑。很難相信,一個有正常心智的人,會處心積慮的從實驗室偷取劇毒物質(二甲基亞硝胺2克便能致死),再在飲水機中投入超
過致死量10倍的量!最難以解釋的是,二甲基亞硝胺就是林森浩做實驗常用物品,他早已知曉毒性!試想普通人,在不知道毒性的情況下都不敢用他人生命來冒
險。恐怕這個「愚人節玩笑」的理由,才是對公眾的愚人節玩笑吧?
而且,投毒的地方是飲水機,可想而知,林森浩對於誤傷黃洋以外其他室友的可能也沒有一絲愧疚,而只是想盡其可能將黃洋毒害。
如果不是愚人節玩笑,那麼究竟是有多大的仇恨?林森浩沒有說,恐怕是真的找不到什麼深仇大恨的理由來說明自己的動機。因為真正能的動機只是看不慣,看不慣他人,就想通過投毒的方式殺害,這又是一般人能夠想到的!這又是多陰暗的內心?
黃
洋中毒的前面幾天之中,林森浩始終沒有告訴黃洋他中毒的事實。而是如同看著自己以前做實驗的小白鼠一樣,觀察著黃洋的中毒反應。或許是小白鼠的實驗做多了
吧,而動物實驗是從來不用考慮動物的痛楚的。林森浩完全沒有想到黃洋正在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這個痛苦在林森浩後來的解釋中,不過是他「整」黃洋的目的罷
了。說什麼想讓黃洋難受一下,用自己熟悉不過的劇毒物質下毒,只是讓對方難受一下,這是多大的謊言!
黃洋直到死亡也未曾懷疑過林森浩,這是
因為,黃洋是正常人,他以為正常人不會因為互相看不慣就痛下毒手的。所以黃洋中毒之後還找到林森浩做B超檢查身體。如果林森浩有一絲的人性,看到對方如此
的信任,看到對方如此的難受。或者,想一下自己所謂的愚人節玩笑,那天已經不是愚人節了,這個不好玩的玩笑也該結束了,為什麼讓人在愚人節之後還飽受煎熬
和痛苦?
黃洋死了,林森浩被逮捕了。留給黃家父母,是噩耗,是希望的破滅,是灰色的未來。當黃家父母萬念俱灰的時候,林家沒有任何聯繫,除
了兩條簡訊。而這兩條簡訊,其目的還是推諉,要求體諒,沒有賠償。試想,普通人的孩子犯錯,哪個不是提上一點禮品上門道歉的?而林家父母呢?有一點承擔責
任的表態?而且還使用林森浩那可笑的「愚人節玩笑」,難道家長也跟著林森浩一起糊塗?還是寧願糊塗?這是請求諒解還是給黃家宣示立場?
一審之後,林森浩的悔悟依舊不叫悔悟。
依舊堅持著什麼「愚人節玩笑」,「整黃洋一下」,「沒有想到過會死」。就算真的「沒有想到過會死」,難道用劇毒物質讓人痛苦下去,也叫做玩!笑!林森浩的
學術論文早已說過二甲基亞硝胺對動物的各項傷害,難道林森浩眼裡,沒有死亡,而是讓黃洋身體深受毒害也叫做玩!笑!
還說什麼以命抵命,對得起黃洋。黃洋死亡之前的痛苦你能對得起?同樣劑量對自己動手,才是對得起黃洋!
最為可笑的是復旦的同學,說什麼林森浩「不算太壞」,「對病人好」說什麼以後「盡孝」,說什麼是個「人才」。
試想,一點瑣事就能毒殺他人的兇手「不算太壞」,一個「對病人好」的醫生在黃洋做B超的時候「見死不救」,一個做事連自己家庭父母都不負責的人會對黃洋父母「盡孝」,一個用專業知識毒殺他人的「人才」,還是少些為好吧。
復旦同學的行為,只是應徵了林森浩真的在復旦人緣不錯,大家真對他評價可以,而且是超越是非的可以。同學之情珍貴,父子人倫之情就不珍貴了?想著林森浩是我們同學的人所以應該有所表示,有沒有想過黃洋是一個家庭的兒子,是一個家庭的未來!
不能讓輿論大過法律
諸位高票回答中,包括在法律標籤下的「如何看待xx案」的多數回答中,有道德評論有心理分析,從犯罪產生的根源討論到到國家懲治犯罪的力度,看似在說明法律問題的答案往往直接引用法條,鮮有運用法律思維來討論案情的回答,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林森浩案,針對題主提出的問題,我想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法律分析。
一、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量刑的理由。
刑事判決書中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過程是通過法庭調查完成。在法庭調查環節中,雙方通過對證據的質證、辯論來確認證據的有效與否(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進而依靠證據來還原出一個法律事實。
這裡涉及到一個問題:在故意殺人案中,什麼樣的法律事實是需要進行證明的?大體來說有三個方面:有殺人的動機、有殺人的行為以及被害人死亡和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此假設被害人必然死亡,因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會涉及更複雜的法律問題)。也就是說,在林森浩案中,法院的任務是通過證據來認定林森浩的動機、投毒行為以及被害人的死亡與投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這些問題模糊不清,法院就很難判決林森浩有罪。
可以看到,判決書的就是圍繞這三個方面來認定的。判決書中寫明: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採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
這是法院認定的犯罪人動機
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為名,通過同學呂某進入中山醫院11號樓二樓影像醫學實驗室204室(以下簡稱204實驗室),趁室內無人,取出其於2011年參與動物實驗時剩餘的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一隻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隨身帶離。當日下午5時50分許,林森浩將前述物品帶至421室,趁無人之機,將上述二甲基亞硝胺投入該室的飲水機內,爾後,將試劑瓶等物連同黃色醫療廢棄物袋帶出宿舍樓予以丟棄。
這是實行的犯罪人殺人行為
同年4月1日上午,黃洋從421室飲水機中接取並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之後,黃洋發生嘔吐,於當日中午至中山醫院就診。次日下午,黃洋再次至中山醫院就診,被發現肝功能受損嚴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因病情嚴重被轉至外科重症監護室治療。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還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
被害人黃洋經搶救無效於4月16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這是被害人死亡結果以及對於死因的調查結論,認定了投毒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事實認定的情況下,接下來就是定罪量刑的問題。定罪無疑是故意殺人罪,重點討論題主提出的量刑問題——為何判決死刑以及哪些因素會影響量刑。
在罪名確定了量刑的範圍之後,影響量刑的情節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在此不介紹兩者概念,可自行百度)在林森浩案中,從年齡(已滿18周歲)、犯罪後果(已經造成了死亡結果)、主觀心態(故意)、自首情節(沒有自首)四個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法定從輕減輕的規定;從酌定的角度上看,主要包括犯罪動機、手段、後果以及社會危害性、犯罪後的態度等多個方面,但始終要針對案件本身來判斷而不能以其他因素(如政治干預、民眾要求)為酌定的依據,也就是說復旦177人情願,與案件本身無關,不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在此引用判決書中的描述: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還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兩次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均未供述投毒事實,直至次日凌晨經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傳喚到案後,才如實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實。
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而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
另外,據悉林森浩的父親堅持讓律師進行無罪辯護而律師在法庭上獨立做出罪輕辯護,這種當事人及其家屬不認罪的態度也是酌定量刑的一個方面。
二、如何看待請求信的內容
請求信全文分六大部分,總共說了四點問題:1、以對被害人家庭的賠償與安撫為前提求死緩;2、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3、犯罪人林森浩表現一貫良好,學習好,為人善,能為社會為國家做貢獻;4、同類性質的案件判決死緩,對於林森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過重。
在本案中,犯罪人家屬不進行積極道歉賠償本來就是影響量刑的因素,而且被害人家屬也不諒解,請求書中說的賠償安撫在現階段看是空話。
廢除死刑爭論至今,法院如何考慮這個問題是很難預測的,所以同樣性質的案件可能在判決結果上都會存在著差異。律師之間存在這麼一種玩笑話:你辦的案子是死緩還是死立看些運氣,今年的指標不夠,說不定就算上了,指標夠了,說不定就活了,你就能一戰成名。這話當然不能當真,但也反應了一些體制上的弊端造成了判決之間的不平衡。
至於表現一貫良好等問題,我認為一審判決在酌定量刑方面肯定已經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了,你不能把中院的法官當傻子,他們懂法、懂情、懂理,也懂政治,這種案件要出判決一般向上級是彙報請示過的,不是一拍腦袋的事。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尊重他們對於案件的判斷,因為我始終認為他們對於案情的了解要比大多數人都深入,我相信他們基於事實和法律而做出的判決。
所以,我反倒覺得,相對於這一份判決來說,請求信寫得太過隨意而膚淺。
就文章內容來看是學生自己寫出來的,但177人的聯名至少是校方默認支持的,很有可能包括組織牽頭的活動。任何公民都有表達自己的權利,但是社會的現實在於你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被各方予以利用,雖然只是林森浩的生死,但牽動的可能有法院的利益、學校的利益、家屬的利益,媒體的利益……希望在我們行使自己的社會權利之前,能夠充分地考慮這些後果。
--------------------------------------------------看了樓上的各種答案,有了個自己的結論。
一共三句話。
第一句:
我們全都是民,我們反對也罷,反對反對也罷,反對反對反對也罷,都是「民意的一部分」。
第二句:
司法機制以及司法者在量刑時,有責任不讓量刑結果被民意左右。
第三句:
如果量刑被民意左右了,那也是司法機制和司法者的問題,決不能歸結於「民意的一部分出了錯」。
(所以就「民意是否應該干預量刑」來說,我是反對一樓的答案的。)
但既然大家都是民意,那麼民意說什麼其實都沒錯,都可以幫司法機構檢驗他們抵抗民意的能力。
這麼一說,是不是大家也就沒那麼想接著討論了?嗯,我果然是buzz killer。
我覺得求情是一碼事,判決是一碼事。如果大眾因為害怕審判受到影響,那恐怕是對司法制度缺乏信心的緣故。
1.無論從法理還是法律上說,這種請願書都不該成為量刑依據。但是,一樣言論出現總會有它的影響,尤其在中國,因為需要達到審判的社會效果,避免社會輿論的不滿情緒和群體性事件發生,這種社會關注的案件甚至會有地方黨委、政府、人大進行干預,而且還可能和法官績效考核聯繫起來,所以在中國這種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的審判很可能(但並不絕對會)受到輿情影響。儘管輿論及其他因素對司法的影響難以避免,但是良好的制度應當盡量減小這種影響。中國的制度沒有好好做到這一點,這是令人遺憾的。
2.對於旁觀者的我們來說,很難去評判對於林森浩判死刑是不是人道的。如果非要說,剝奪任何一個人的生命都不符合人道主義。但是就個案而言,人道主義不是法官所考慮的,法官考慮的是證據和法律。而只讀過報道甚至報道都沒讀過的我們,我覺得對案件事實都不太有底氣做判定,量刑什麼的就更不說了(當然日常討論並沒有什麼問題),也是因此,我不太能接受復旦177名學生這一行為,尤其是其中還有法學院的學生,誠然我們有自由言論的權利,但並沒有向法院建議量刑的權力。如果真心是廢除死刑的倡導者,大可以以此案例為引,闡述自己的主張,發表於網路報刊,而不是對於本案向法院提交請願書。
PS:問題評論中有提到「一審的卷宗包含受害人黃洋的同學要求判處林森浩死刑的書面材料」,但是並沒有說此材料用於證明什麼,也沒有說明此材料是否作為證據得到法官認可——不是檢察院提出的所有證據都能被法庭認可的。我認為這並不能為復旦學生的行為提供合理性或合法性證明。
3.死刑該不該存在的問題,沒有絕對的正確或者錯誤。因為對人究竟應該享有哪些權利的認識,本來就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目前來看整個世界都是向減少死刑適用的方向發展的,但沒有人能斷言,死刑的存在在現今已經沒必要了。這一點倒是真的需要廣泛討論的,這種討論也一直在進行。
4.「這種同情死刑犯的白蓮花行徑,對社會產生的作用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復旦學生的做法,是弘揚人道主義還是讓壞人更加肆無忌憚?」這種社會影響的問題,短期內很難看出啊,而且還需要專門的調查和統計,所以我就不發表意見了。但是我不贊同復旦學生的行為,反對理由見上文,不再贅述。
利益申報:前復旦學生。
看法:
1)不存在「民意裹挾司法」,「輿論高於司法」,因為根本還沒有裹挾到……如果二審改判,並且減輕量刑的原因是「群眾情緒」,「公共影響」,那才叫裹挾,高於。
我覺得我們國家的老百姓是不是潛意識裡仍然把「名校」光環看得很重,覺得這一百來人都是復旦的,還有學法律的,好像他們的意見就可能比別人更重一點,更可能影響結果似的。其實這上書的性質跟二百網友聯名上個什麼奇葩意見的效果是差不多的,如果中國的司法真的能被這種玩意左右,或者因為擔憂這點點聲音所能形成的力量而要禁言,我才要沮喪了。
2)我對這封信的內容很失望。
說實話看到報道之後,我的第一反應是:恩,這些學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必是有極有道理的話要說的。然後逐字逐句看完原信,我一頭黑線……
這封信裡面至少包含了三種不同的減刑理由:a)反對死刑;b)認為量刑不當;c)認為林是個好人。這三種不同的意見都沒有表述清楚,也沒有什麼論證(即便大家能接受「漸進式廢除死刑」,請解釋一下為什麼「正應該從這種個案開始」?請解釋為什麼谷KL判了死緩林森浩就不能死刑?請解釋「做B超認真負責」怎麼能成為「好人」的理由?),三種意見之間的邏輯關係有的甚至是互相抵觸的,讓我看完以後的感覺是:你們到底是要以哪個理由給林減刑?
整篇文章給我的感覺是條理混亂,有至少三個不同的團體在寫這個信,他們各自的主張互不相干甚至存在矛盾,唯一的共同觀點就是「不要判死刑」。
3)我對信中的部分語句很寒心。
我不贊成 @陳毓秀 說的,這些醫學生的人品是值得信賴的。——我不是說他們的人品不好,我是覺得這件事情能扯到「人品好」上去,實在有點拔高。
人的悲憫是可貴的,這一點不錯。但悲憫如果只針對當事雙方中的一方,也未免黯淡了。儘管我完全能夠理解這些醫學生面對朝夕相處的同學即將被處刑時的不忍,但是當我讀到「將來有機會照顧好黃的父母」的時候,我還是感覺整個人都不好了。
我不知道在這些學生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不是死者父母都應該對兇手相逢一笑憫恩仇,但我知道現實世界不是的。不管哪個國家,死者父母對加害自己孩子的人都有權永不原諒,永不寬恕,這一點在任何標榜"文明"的社會裡都應該得到絕對的尊重。對於某些媒體筆下的雞湯文里的寬恕了加害者的"外國親屬",第一根據我多年在國外生活的經驗,他們不代表主流人群;第二他們中很多人是受到宗教價值觀的影響,不代表"先進文明",沒有任何理由值得他人效仿;第三,即便這些人,其寬恕的決定也只限於自身,而不延及他人。我個人認為任何人都沒有資格設計黃洋父母對這件事的接受方式,更沒有資格代他們安排什麼彌補之類的,那樣才是罔顧人性的。
黃洋斯人已去,所以想竭力保全活著的人,這種感情我可以理解,但請不要忘了黃洋父母也是活著的人,不是給他們找出一個或者177個「照顧,盡孝」的人就算是尊重到他們的感受了。為林求情我覺得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但說出「照顧黃洋父母」這種話,讓我覺得真的很寒心。是不是在他們心目中,把林森浩拉到黃洋父母面前去痛哭流涕一番,這對黃洋父母是挺大的安慰?這算不算製造場景促使兩個老人表態,然後留他們在背人處獨自傷心?能夠感受到自己失去同學的痛苦,卻不能尊重別人面對殺子兇手的痛苦,這算不算同理心的缺失?
我不懂心理學上怎樣醫治晚年失子的創傷,但第一我不認為求情信里說的這種事對兩位老人有任何好處,第二我認為在為林森浩求情的時候把兩位老人的福祉拉扯進來當砝碼用,這個做法很不堪。
最後要說的是:即使這樣,我仍然認為,我們這個社會能允許人把這樣的意見說出來,終歸是好事。
作為一個前復旦學生,我對學弟學妹們寫出的東西感到很遺憾,但作為這個社會的成員,我絕對尊重他們發言的權利——當然了,我也會行使我自己發言的權利。我要喜歡引用天海女王與Legal high的人說兩句
一、請留點口德。
二、請不要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要販賣「民意裹挾司法論」,混淆視聽,顛倒黑白。
我在復旦的宿舍里住過,我的同學們也有,這個人毒死自己的同窗,使校園宿舍變成殺人現場,蒙上殘酷的凶意。
但是,
無論這個人有多少罪惡,都並不使 「向法院提交請求」 本身變為非法,對不對?
無論這個人有多少罪惡,都並不使 「發表對其有利的言論」 成為罪行,對不對?
無論這個人有多少罪惡,都並不使「發表對其有利的言論」喪失「言論自由的保護」,對不對?
如果一切合法,那其行為就是其權利,不管其內容如何,其發言的權利本身應當受到尊重。沒必要捏造事實,在事實不清情況下進行道德評價,如果反對別人的意見,可以對其意見逐條批駁,但對於「聯名上書」這件事本身,不應該歪曲成」民意裹挾司法「。難道就因為這177名學生「政治不正確」,數量上是少數,與這個社會洶洶民意相比,更是少數的少數?
所謂「民意裹挾司法」一說法,有違事實,混淆視聽,令人發笑。請問,這177名學生,何德何能,代表民意來裹挾司法?若說,這177名學生就能給法院施加壓力,那這個社會上民意洶洶,想要判林森浩死刑的,恐怕177萬也不止,到底壓力在何處,民意在哪一邊?以多數身份,佔據道德制高點,指責「少數中的少數」以民意裹挾司法,難道不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連基本事實判斷都無法保持客觀的人,有什麼資格來談論法治?
法治精神,就是控方竭盡全力將被告入罪,而辯護方竭盡全力將被告脫罪或辯護,陪審團或法官依法裁決,法官儘力保持審判流程合法,法庭本身客觀中立。各方各司其職,相互制約。每個人的「職分」超越其自身個人主觀判斷,鼓勵意見對抗,允許不同立場的觀點充分表達,最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唯一準繩。任何一方,無權設立「道德標準,先驗答案,統一口徑「,要求各方進行言論內容自我審查,保持和」標準答案「一致——這是對法治和程序正義精神的踐踏。
建設法治,要恪守程序正義,使司法不受民意干擾,這沒錯。但「保持司法不受民意干擾」是法官、法院的責任,不是公民的責任(請區分責任和願望,責任和權利),作為多數派,允許少數派發聲,而不是私自揮舞道德大棒,玩弄「政治正確」,歪曲事實,訴諸感情,剝奪少數派的話語權。通俗地說,就是你說你的,我說我的,法官判法官的,各不相干,說的對與不對,可以討論,大可以就事論事吵到天上去,但都不能不讓別人說,或者採用無根據的指責,例如是「民意裹挾司法」。
作為上知乎的人,或者說擴大一些,受過教育的人,多少都懷揣的著「創造一個美麗世界」的夢想,這夢想沒錯。但是,懷揣這個聖化構想(the vision of the anointed),往往容易向前一步,演變成用對「絕對美善」的追求,要求全社會「完美」「純粹」「集體一致」,而形成對數量少數派,道德下風派的蓄意抹殺,這種行為造成的破壞,很多時候比「蓄意的惡」更大更可怕。
我不得不提醒一句:
人類把人間變成地獄的原因,恰恰是人們試圖把人間建設成天堂。
—— Hlderlin
歷史早有殷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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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 補充:
評論區中有許多回復,在此統一回復如下:
1、法治精神,法無禁止即為可行。任何一方都有權提交請求給法院。你可以提,他也可以提,甲可以提判死刑,乙可以提釋放,有人找177人簽名,別人可以找1萬7千人簽名,這是他們的權利。法院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沒有義務聽從,保持司法公平是司法人員的職分。不管什麼樣的看法,都可以依照標準途徑提交,而將判斷和裁量的權力留給法院,因為法院和法官,才是保證司法公平的唯一責任者。
把保障司法公平的責任轉嫁給其他主體,要求他們按照「先驗標準」自我審查,自我設限,來保持法院本身的」公正「,本身就是反法治精神的。
2、有人說,言論自由,177人有提意見的自由,其他人有反對他們的自由。這我同意,但問題在於天海女王和Legal high的答案,對這請願書的」意見「,沒有進行任何分析,而把「復旦學生聯名上書」這個行為本身(再次強調「行為本身」這4個字)定義成」民意裹挾司法」,「聖母心」,進行過論證嗎?符合事實嗎?
Legalhigh的觀點,我贊同。但」上書請願一事適用於Legalhigh所論證的內容?「我不贊同。
3、各參與主體可以各抒己見,表達意見,對請願書內容不同意可以根據其內容逐條批駁。也可以再將意見、請求提交給法院。但捏造事實,歪曲論點,則是有悖討論問題的道德的。
其一,這177人意見,乃是人群少數中的少數,對此刻意視而不見,反而大肆鼓噪「民意裹挾司法」論,請問,復旦學生177人和目前輿論,誰在民意上有優勢?請參考下述文章第三條:
【轉】【科普工具文】請對照這二十四條邏輯謬誤自行打臉
還是那句話:
連基本事實判斷都無法保持客觀的人,有什麼資格來談論法治?
其二、在這些人中,部分人是廢死刑論者,有些人是醫學院學生,即林森浩的醫學院同學,前者出發立場,是在於「對任何人都不應處以死刑」,後者出發立場,是因為作為「和兇手有所日常接觸的人,認為他有改造機會」。論「對其本人有所了解」,人家朝夕相處的同學,總有一定發言權。讓法院在面臨剝奪人生命的判決的時候,聽一些來自兇手附近人的聲音,難道不是一種對生命的尊重,對剝奪生命刑罰的慎重么?最後判不判死刑,是法官的權責,可是這樣的聲音,應該讓人家發出來,讓法官聽一聽,兼聽則明。總不能因為「林是有罪的」,所以「任何對林有利的言論都是不道德的」,這兩個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這兩條,和「不分緣由的原諒的聖母心」,不是一回事,【轉】【科普工具文】請對照這二十四條邏輯謬誤自行打臉
請參照上述第一條和第三條。
我本身也喜歡legal high和 gold裡面的那兩段,但是,為其中「漂亮的道理陳述」而激動,喪失客觀立場,手裡拿著鎚子,就看什麼都是釘子。把別人的論點不由分說地框在「民意裹挾司法」,「聖母心」框架里一陣亂砸,那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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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統一回復:
我反對將復旦學生的行為歸納為「民意裹挾司法」這種不符合事實,沒有依據的判斷,我反對在事實判斷錯誤前提下闡發的一切觀點,不管他所試圖表達的觀點,是多麼「政治正確「。
讓我無比震驚的是,無論是高票答案還是低票答案竟然都沒有討論一個最基本,也最關鍵的事實:
這樣的聯名信對受害者家屬的影響是什麼??
滿眼看到的是關於司法,民意,程序的爭辯。
請問誰應該是我們最應該保護的人??
這種聯名一開始就沒有考慮受害者家屬的心情,還堂而皇之狗屁不通地說去盡孝,孝道何在?
無數人站在法律的制高點捍衛言論自由和民主道義的時候,請你們摸著良心問問自己,你如何去站在受害者家屬面前說這些話?
中國司法的扭曲在於,無數人合法地做著缺德事,還熱衷於用法律捍衛自己的缺德。
我以為一句話就夠了:
據成都全搜索新聞網消息,得知177名復旦學生聯名上書後,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表示,這是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採取的一種方式,不接受這封信的內容。
死刑存廢是個大問題,但在具體的案件以死刑不應該存在作為抗辯理由是個笑話,在一封公開信里討論這個問題又不夠慎重,總之,在這裡討論死刑存廢沒多大意義。
但是,聯名請願是否干擾司法?這是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的界限問題。
一方面有人說,你可以不同意這177名學生的觀點,但是你不能剝奪他們發表意見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有人說,177人名學生針對一個具體案件聯名請願,不利於司法獨立。傷腦筋啊!
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從來不是一個概念演繹,推演是推不出啥東西的。我們且看看實際上的司法和實際上的言論吧。
在司法實務中,常常有被告人被案外人聯名要求從重判處,也有被告人被案外人要求從輕判處。這些人往往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親友,法庭也要把這個作為一個考慮因素,這在法律上是非常正當的,在這裡起作用的,不是親友聯名這件事,而是聯名信中對被告人一貫為人的描述與證明,事實上,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時,要專門徵求被告人所在社區的意見,由社區居民來判斷被告人是否可以被判處緩刑,是否需要在監獄裡面被執行。在死刑案件中,法律要著重看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而這個人身危險性不僅僅從其犯罪行為來看,還要從其一直以來的社會表現來看。很多人可能受影視劇影響(影視劇確實一定程度上歪曲了世界),以為殺人犯大多數是平時看不出來的好人,事實上,確實存在超乎想像且天怒人怨的品種,林森浩是否屬於這個品種,是否所有殺人犯都屬於這個品種,都是需要討論的問題。
李狗嗨是一部非常優秀的劇集,S2的第二集的名譽權糾紛,共有四場法庭戲,全部圍繞法定抗辯理由進行辯論,第一場是「指涉且關係到」要件,也就是誹謗的對象是否是原告,第二場是「事實抗辯」,即被告證明所言是真實時免責,第三場是一定程度的改編事實是否可以引用真實抗辯,第四場是言辭是否表達了侵犯意圖,這裡的解釋標準不是表達者,也不是受表達影響者,而是無成見且明理的一般大眾。以上皆是嚴謹的法律要件,可作為@yolfilm的他是影視從業人員常常胡編亂造所以天下影從都是胡編亂造的反論,當然,印證yolfilm 的影視劇更多,比如全面目擊。
李狗嗨那段民意裹挾司法,其實不是說給民眾聽的,是說給法官聽的,讓他們跟隨自己心靈與法律的指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份不容許對批評法官或法院判決意見者判處藐視法庭罪的判決上寫到:法官應當是「堅韌不拔之人,能夠在任何惡劣氣候下生存。連聽聽別人的意見都會受到干擾的法官,談司法獨立簡直是個大笑話。
哦,對了,聯合國委員會研究死刑發現,死刑的存在與較低的殺人犯罪率之間沒有關係。
以上。
同學可以為同學請願,法律必須為法律堅持
居然沒看到正面回答問題的。提問補充說明裡,不是已經對「如何看待」這個籠統的問題作了清楚地限制了嗎?
問1:關於所謂聯名請願究竟能不能對法院判決產生影響(我不是指法院顧忌輿論而產生的影響,而是指法律上究竟認不認可這樣干,這種請願本身能不能作為量刑的考慮?)。
答:不能。關於可以作為量刑依據的因素,請查閱《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問2:還有就是從人道上來說,林森浩究竟該不該死,死了對他不人道,不死好像對受害者又沒有
人道。
答:產生這個問題是因為錯誤地理解了「人道主義」。
(1)人道主義,是指重視人類的價值特別是關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狀況的思想,後來也延伸為扶助弱者的慈善精神(據維基百科)。因此,「對甲不人道」或「對乙人道」本身就是不嚴謹的提法。在哲學和法律問題上,都是將「對象」抽象出來考慮的。比如「甲殺乙」,在法律上看只是「甲殺人」,如果甲欲殺乙卻誤殺了丙,仍構成故意殺人既遂而非未遂。所以,應當討論的是保留和廢除死刑,哪個更能體現「重視人類的價值,關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狀況」這一人道主義思想。
(2)在目前較主流的觀點中,還只是反對酷刑、肉身刑,倡導注射等減少罪犯痛苦的死刑執行手段,對死刑存廢的利弊有較大爭議,不同國家、地區、人群和歷史階段有不同的認識。實際上,有基於人道主義思想認為應該廢死的,但少有認為死刑屬於違反人道主義原則的。
問3:還有就是死刑究竟還該不該存在?
答:該不該保留死刑,顯然因時因地因人(群)而不同。我的看法是,目前我國尚不具備立即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應當著手推進這一工作。
問4:而這種同情死刑犯的白蓮花行徑,對社會產生的作用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
答:說實話,我覺得根本談不上積極作用或消極作用。或者說,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而且兩個作用都很小。只是100多個大學生表達自己的意見而已,不要把這事想得影響太大。認為該殺的,不會因為這個請願就改變態度;認為不該殺的,也不會因為這個請願最終沒有得到支持而改變態度。
問5:復旦學生的做法,是弘揚人道主義還是讓壞人更加肆無忌憚?
答:兩者既否。如前所述,對廢除死刑是否更符合人道主義思想都有爭議,何況是在法律尚未廢除死刑時請求對某個具體犯罪嫌疑人免除死刑——這事兒(指請願)就根本上升不到用人道主義來評判的程度。至於壞人,他們會因為有學生請願對林森浩免死,就肆無忌憚地去殺人么?
就個案而言,我覺得作為辯護方,走「請願」這步棋並不好,風險太大,讓此案儘可能遠離公眾焦點才是正確的。這樣說並非暗示這是辯護方下的一步棋,而是指不必擔心因為有請願,法院和社會就受到影響;也不必擔心如果這個案子沒有判決死刑即決,下個投毒案還是不判死刑,然後大家就都紛紛投毒了。我一向覺得,正常人不會無視死緩或無期,死刑也防止不了故意殺人,比如馬加爵2004年就執行死刑了,後來還是有葯加鑫案,是吧?要擔心投毒案頻發,督促建立更為嚴格的有毒化學品管理體制才是正道。
參照最近看到的一個豆瓣帖子。
純轉載搬運。設計版權問題可私信我刪此回答。
http://m.douban.com/group/topic/11517665/?session=d7ac1e5b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qq-pf-to=pcqq.c2c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作者:蛋蛋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當時 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
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
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柜子裡面,發現妻子
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
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
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
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
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
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
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
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
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
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
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
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
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
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
)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
了一個"勝利"的手勢。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
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
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
走
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
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
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
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
這個使命。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
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
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
不平等待遇。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
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
么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
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
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
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
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
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
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
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
刑的判決。」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
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
.....這樣也有罪嗎!?」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
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
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
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
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
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
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
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
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
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
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
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
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
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
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
無疑是一大諷刺。2008 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
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
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
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
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
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
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
的party歡迎我啊~」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本村洋雖沒有龐大律師團助陣,卻不是孤軍奮戰,2008年4月22日高院開庭,4千位日本
民眾齊聚替本村加油打氣,福田終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說
,「我會把判決書帶到墓前讓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
的所做所為,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網友認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沒有
親人、好友被凌虐殺害,你不懂那種痛!社會要和平本該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
人者沒資格談人權!法律保護人,人但不該保護加害者。」兇手 福田孝行
被害人母子
幫福田孝行辯護的律師團
本村洋
曾經幸福的一家人
本村手持妻女遺照準備出庭
英俊又年輕有為的本村洋,就這樣被毀掉一生,不殺,決不是寬恕跟原諒,而是縱容,
縱容會導致更多的受害者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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