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有什麼用?大國真的在乎國際法么?

看看包括此次克里米亞事件在內的眾多國際事件,國際法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有多大約束力呢?混到奧巴馬、普京這個層面的真的在乎國際法么?還是國際法僅僅能嚇唬嚇唬小國而已?

更新: 現在出現了外交部認為《中英聯合聲明》無效,請問在這個背景下我國在法理上應不應該遵守並認同該聲明?


特別想邀請 @李銳恆同學一起來聊聊這道題。我是學法律的,他是學國際政治的。還有一位高中生@派璇睿小朋友,出於對國際法的興趣(以及組織上的安排),我們幾個一起辦過模擬國際法庭。不過想來由於專業不同,估計我們在這題上會有各自不同的論述。

為了降低讀者閱讀門檻(讀作:答主水平有限),我將盡量淺顯地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

*下文「國際法」僅指「國際公法」。

「學習國際法有什麼用」,這個問題我答不上來。所以我就專註地回答一下第二問吧——「大國是不是真的在乎國際法?」。嗯,這個問題很複雜。如果問不到奧觀海及弗拉基米爾大帝本人,估計真的不會有準確結論。很多朋友道出了國際法的無奈,說得挺對的。但是因此得出「國際法虛無主義」的結論,也是不對的。

早在春秋戰國的時候吧,咱們的祖先就提出了「兩國交戰,不斬來使」的說法。放到今天來看,它是不是很像一個原始的國際法原則呢?

(*出於嚴謹,需提醒的是,舉春秋戰國的例子只是因為各位可能比較熟悉。而事實上,我國春秋的戰國的習慣傳統是不會成為今日國際法淵源的……)

一晃就是千年啊……大家看,立軍同志出事兒之後第一時間躲進哪裡了呢?躲進了美領館。他就這麼一步踏進去,中國就不能貿然闖進去把他抓出來了,還得要求美國人把他交出來。去年年底印度的一個外交官被美國人抓起來了,大家還有印象吧?這事兒一度引發了外交危機。結果上周的新聞就說了,美國法庭撤銷指控了,為什麼呢?因為那個女外交官有外交豁免權。再比如,今天早上我看新聞,這個美國跟敘利亞的巴沙爾政權鬧翻了,所以新聞報道就說美國要求關閉華盛頓的敘利亞駐美大使館了,還要驅逐他們的外交人員出境。

好了,我們來看看這三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中美的。你們能想像為了抓立軍同志,我們英勇的武警、解放軍端著槍就進了美領館么?不妨回憶一下當年北約轟炸南聯盟的時候我們的大使館被炸了,咱們啥反應。那時候中國還沒現在這麼強大,現在美國敢炸一個試試?同理,咱們也不會去挑這個事兒,只能使各種手段讓美國人把人交出來,就是不能侵犯人家的地盤兒。(本來還想講網上亂傳的姜瑜阿姨回答美領館檢測北京空氣的那個梗的,後來想想還是算了……)那當然,有人會說,這是大國力量的制衡。沒錯,是制衡,但是近百年來,那麼多個大國制衡出個啥結果呢?不就是個國際法么。

第二個例子是美印的。印度當然也算大國了。雖然沒我們體量大,但是阿三跟美帝親啊。就算是跟自己的小弟交往,那麼多雙眼睛盯著呢,身為大哥的美國能不遵守這個基本的國際法規則么?就算不想遵守,他都得費老勁雞蛋裡挑骨頭,找到一個可以不遵守的借口,才能不遵守。想要說不遵守就不遵守?美國也許有這個勇氣開這個口,但是美國未必有這個能力收拾說完這句話後的爛攤子……顯然美國因為違背國際法規則的問題留下的爛攤子已經夠多了。

第三個例子是美敘的。敘利亞,小國一個吧?美國看人家不爽啊,那麼能不能把敘利亞的外交官們都給砍了呢?不能。大家還記得美國駐利比亞大使被槍殺的新聞吧,國際社會啥反應?我猜,也許真的有那麼一刻,自由世界的最高領導——弗蘭克·安德伍德,啊,打錯了,巴拉克·海珊·奧巴馬同志真的特別想把那些人給砍了。可是呢,他不可能幹出這事兒的。哪怕是奧巴馬和普京,也有很多事情做不了。為什麼呢?因為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人就說了:「不斬來使」(大誤!)……說正經的吧,這些做不了的事情,就是國際法的底線價值

這些底線價值都有些什麼呢?我舉一些更為恰當的、更準確的(準確的稱呼叫強行法-jus cogens)。包括禁止酷刑、保護人類免受奴役、保護婦女兒童、禁止種族滅絕………………這種規定就叫做絕對不可以違反的國際強行法,你說大國能不能不在乎這種規定呢?是的,每個國家都在爭取利益最大化,但是這種爭取是有限度的,國際法就提供了這種限度。

所以說,別把國際政治全都想像成勾心鬥角爾虞我詐。看到這裡時,你還認為國際法僅僅是為了嚇唬嚇唬小國嘛?我倒是覺得,要是沒有了這些國際法原則,小國才會被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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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積極的一面說完了。國際法真的有那麼給力嗎?那也是你想多了。
(讓我跑題一下,國際法要真是那麼有用,我還會擔心招不到來參加我們模擬ICJ的代表么T_T)

上面我舉的那些底線,基本都是人權的。這種東西,大家都會乖乖遵守的。那還有一類呢,叫做有關於國家交往的基本原則。這類原則往往都是與主權有關的,而正是這部分規定里,各國的花花腸子就多起來了……

我接著舉三個例子。這三個例子分別是去年我開過的,今年寒假剛去深圳辦完的,以及今年暑假將在北京搞的三個模擬國際法院所審的案子。

第一個案子,是英法海峽群島案。這個案子很簡單,就是英國和法國中間有個英吉利海峽,海峽中間有兩座小島,一座叫做艾克利荷斯島,一座叫做敏基埃島。那麼英國說這兩座島是我的,法國也說這兩座島是我的,怎麼辦呢?總不能打一架吧?英國和法國就決定簽了一個協議,同意將這個糾紛遞交到國際法院去審了,他們也都表示會認可國際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多和平的解決方式!

通過這個案子我想說些什麼呢?第一點,訴諸國際法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好手段,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這麼做了,這說明國際法確有它的價值。第二點,英法這是互相協商後,才同意交給國際法院審的。而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這還會涉及一個任意強制管轄權的問題,單說英國授權的形式就夠寫好長了,這裡就不展開了)。總之,雖然是個好方式,但是未必每個國家都會這樣選擇。第三點,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聯想到我國現在的幾綜領土主權糾紛。無論是所謂「窮則擱置爭議,達則自古以來」的調侃也好,或者是國內國外學者分析論證這些島嶼在國際法上到底屬不屬於我們也好……現在我們就是不接受領土糾紛的管轄。這是中國的自由,無可指責。放諸國際,也是一樣的道理。現實中,政治力量博弈的因素仍然是主導力量,使國際法顯得十分弱小。所以給大家以國際法沒用的感覺,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個案子,是法國的若干刑事訴訟案件(剛果訴法國)。這個案子稍微有點兒複雜。簡單的說,就是一些人權組織在法國指控剛果時任領導人犯有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所以法國就開始追究剛果領導人刑事責任了,因為剛果總統等人違反了國際法中的強行法呀。那麼剛果就把法國告到國際法院了,原因是什麼呢?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法國違反了給予一國領導人刑事豁免權的習慣國際法原則。

剛接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實在是想大喊一聲「無解」啊。通過這個案子我想說些什麼呢?我想說的是,國際法還遠不夠成熟……比起民法、刑法這種存在了上千年的法律制度,正經的國際法的歷史也就幾百年。它的建立與完善還需要一段時間,還有很多法律上看似「矛盾」的點需要睿智的法官、律師、學家們去化解。對於一個如此年輕的法律部門,讓人覺得沒用,也是難免的了。

第三個案子,是石油平台案(伊朗訴美國)。前因後果我都不講了,簡單的說吧,就是美伊之前簽過一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然后海灣戰爭的時候吧,美國把伊朗的一個石油平台給炸了。伊朗就把美國告到了國際法院,說你違反了我們簽過的條約,還要求美國賠償。美國呢,則提了一個反訴……反訴…………反訴………………

通過這個案子我想說些什麼呢?第一點,國際法中存在著這樣一條規則,叫做「條約必須遵守」。如果沒有這條規則,那整個國際社會的秩序不就都崩潰了么。但是什麼叫違反條約,什麼叫沒有違反條約呢?這裡面空間就很大了。總的來說,國際法就是這樣,每個問題似乎都有很大的可行空間,而國際法的固定路徑都是這樣一步一步探索出來,被國際社會承認,再被大家遵守的。所以說國際法年輕也好,強制力弱也好,這都是客觀現實,但我們需要給它成長的時間。國際規則還不夠多,不夠好,但只要有人對現在原始而混亂的國際社會不滿意,那麼國際法總是會被一點點推動的。第二點,這個案子還略微涉及了一個使用武力的問題。(更多關於美國使用武力引起的國際糾紛,請移步尼加拉瓜訴美國案)。雖然禁止使用武力是國際法規則,但是執行得怎麼樣呢?……這要分析起來也是很長的一篇答案,我只說說感想就好了。1625年,格老秀斯出版《戰爭與和平法》,而這個人被稱之為國際法之父,可以說他奠定了很多國際法的基本觀點。然後,幾百年過去了。戰爭消滅了么?和平到來了么?顯然,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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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吧。國際法規則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還是有約束力的。但是約束力有多大,取決於違反後的後果有多嚴重。至於後果有多嚴重,還是會回到國家形象及政治博弈的考量之中。所以繞了這麼大一圈,我對問題本身的答案仍然是:「說不好」。我只能寄希望於,看完我的回答,你能夠對國際法的約束力、現狀有一個認識,從而得出自己的觀點。這個認識說不上全面(我也沒那個能力),但至少希望足夠直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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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真實想法是:你們人類已經危在旦夕了,趕快成立行星防禦理事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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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必須要聲明一下。這個回答是純憑記憶寫的,為了表達的盡量通俗易懂,可能未能顧及到每一處敘述的學術嚴謹性。所以一方面歡迎各位前輩指正,同時另一方面也要提醒各位讀者,我的說法未必準確,如要深究,還請自行尋找更為權威的材料(*例如本文在提及「管轄豁免」時略有混淆習慣法、強行法之嫌,只因考量再三,覺得太多術語充斥其中會讓讀者摸不清頭腦,就採取了較為模糊的說法。)

*國際法院相關案例的案情,如有興趣進一步了解,請移步ICJ官網:http://www.icj-cij.org/


感謝 @吳博石的邀請。
你問我姿辭不姿辭國際法,我當然是姿辭的。它現在是法律我們怎麼能不姿辭法律啊?
說起國際法有沒有用這個問題,首先還是在於我們對國際法有什麼樣的認識。大家可能看到很多國際新聞,發現某些國家違反了國際法,這種違反大多數又伴隨著強權色彩,因此給很多人留下了「國際法沒有用」這樣的印象。但其實,這是一個「生還者錯覺」,因為一般只有那些違反國際法的實例才值得被報道。當你出國旅遊跨越邊界檢查,或者去購買外國軟體,你不會意識到國際法的影響,但事實上這些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為人類的便利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當然,也偶爾是負面的。我記得有一本國際法教材上說,「國家總體上傾向於遵守國際法,只有在關涉本國重要利益時才違反之」,這話是聰明話。

為什麼國際法能夠有作用呢?我自己有一個不甚成熟的觀點,願意和大家分享一下。
國際關係本身是人類社會中的一個場域,因此國際關係的變動一定與人類社會的變動有關係。當然,其因果方向可能是雙方面的。國際關係可能影響人類社會的其他方面,而其他方面也會影響國際政治。國際關係這個領域所關注的,首先是安全,特別是作為實體的國家的安全。
現代國際關係的主權國家體系,脫胎於中古歐洲的Corpus Christi, 即基督教世界。 在這個環境中,法律是具有神聖性的。國王、公爵和騎士們的行為,都受到這種具有神聖性的法的約束。這套法也奠定了這些人之間交往的規範。隨著主權國家體系的建立,這些舊規範逐步被國家間社會轉化適用。特別是這些國家本身大多數仍然都是基督教國家並以文明自居,嚴重的破壞這種規範,會被輿論所譴責,甚至可能在國內動搖國本。
當這套體系擴展到全世界,各國都基本上習慣了在其下的國際法內活動,因此也產生了路徑依賴。當然,國際法規範也有所發展。因此,這些國家在開始就已經生存在一個社會內,而不是在一個完全叢林的體系下。這個社會內沒有政府,但是大家有一定的管制秩序。這個管制秩序和權力結構相適應,最有權力的人(不管是硬權力還是軟權力)一般擁有最高的地位,或者至少在某一個圈子內有最高的地位,也就有和其他大佬協商的資格。這個秩序是建立在國際法之上的,也是國際法本身的保障。與此同時,背後的人類文明社會則會對嚴重違背這種準則的做法有所反應,影響國際關係領域的活動。
國際法的存在,可以說大大便利了國家的行為。舉個例子,似乎是15世紀吧,倫敦外交團有一個習慣,新使節到任,外交團全體要一同迎接以壯聲勢。但是法國和瑞典的使節就其優先權產生了衝突,導致他們的衛隊在倫敦城外爆發了一場微型戰爭。(具體可參看《薩道義外交實踐指南》)後來,在維也納會議上,各國制定了《關於外交代表等級的章程》,這種關於優先權的爭端才偃旗息鼓。各國對優先權的爭端,是有政治目的(榮譽)的,而當這種目的弱化,不再成為核心利益,一個公平的章程就能解決他們的爭端了。
那麼,回到原來的問題,你說這些大國,這些大國領袖們會不會在乎國際法呢?其實是會的。至少,他們即使要推翻一個國家,甚至是兼并,恐怕也不敢公然將這裡的人民當作奴隸了。這樣說來,國際法雖然作用有限,但終歸是有意義的。


國際法當然有用,非常有用。從小了說,國際法不聲不響,卻切切實實的提高著著我們每天的生活。從大了說,國際法塑造了國與國之間和平和戰爭的行為模式。各個國家當然在乎。但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得到了完美的遵守。

國際法的力量有所局限,美國能夠繞過安理會授權來發動第二次伊拉克戰爭,就算是扇了聯合國憲章一個大大的耳光。畢竟,國際法的基石是「同意」,並沒有特別有效的強制力。國家之上沒有更高的實體。United Nations翻譯成聯合國並不準確,畢竟不是United Nation,可惜國聯這個好名字已經被用過了。所以國家基本上想幹什麼就幹什麼,除非這個國家以某種形式同意了遵守一些規則,或者當大部分其他國家都同意的時候,沒有明確反對,從而暗示其同意。 美國足夠不要臉的「食言而肥」, 國際共同體也基本上拿他沒什麼辦法。但是即便是這樣,美國在違反國際法的時候也會非常的謹慎,盡量的為自己找到了相對強力的理由,比如人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者是對法律進行種種解讀,比如對第一次伊拉克戰爭的授權做延長解釋,但絕對不會忽視國際法。這種謹慎,也顯示了國際法的力量。

換句話說,國際法會被違反,但不能被無視。

說實話,國際法怎樣影響世界格局的問題討論起來有點心虛,對於現實生活影響有限。但是國際法對我們生活的影響卻值得多說兩句。美國國際法協會(ASIL)2011年出了這麼一本小冊子。國際法:塑造我們生活的100種方式。International Law: 100 Ways It Shapes Our Lives 。http://www.asil.org/sites/default/files/100%20Ways%20Booklet_2011.pdf

這裡邊用一些小例子啊說明了國際法對於1.日常生活 2. 娛樂休閑 3. 旅行 4. 自由 5. 公共衛生和環境 6. 公用安全 7. 商業往來 的影響。

我翻譯一些

生活
1. 在地球上的任何一個角落都知道現在是什麼時間
1884年的國際公約確定了格林威治時間

2. 方便可靠的給世界上任何一個人寄信
1964年國際公約成立國際郵聯

3.開上更加安全的汽車
1998年國際公約確定了全球汽車安全標準

4. 方便的在全世界範圍內接打電話
1865年公約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

5.在全世界範圍內使用兼容的軟體
1996有關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

6.獲得全世界的天氣信息
1947年公約建立國際氣象組織

等等

娛樂

1. 觀賞更加公平的奧運會
有關體育競賽的一系列公約

2. 看的到哈利波特和007
1971年的伯爾尼公約

3. 有機會探訪文化遺產
一系列有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

4. 有機會去非洲看大象
1973限制瀕危動物交易的公約

5. 可以看到盧浮宮的巡迴展覽
1970年保護文物相關公約

旅行

。。。有空再繼續。歡迎有朋友另開個答案幫我完善一下。

總之,國際法在不斷的發展,進步。我相信這種發展終究會讓所有人越來越幸福,


國際法也是有優先等級的。。。。比如民族自決原則就是一條基本原則,只要安理會級別的大國策動,完全有可能凌駕於條約之上。。。就像科索沃和克里米亞這樣。

國際法並不是國內法,有一個強制執行機構,他是幾個大國鬥爭妥協的結果。。。——國際法的制定者搞出來傷害自己利益的法律,這符合邏輯嗎?

民族自決保證了五大國對地區性國家隨意改變實力對比的干涉權。。。。比如俄羅斯在克里米亞的利益本來就存在,目前是烏克蘭出現了親西歐力量並開始威脅到俄羅斯的本來利益,這普京不動手才見鬼了呢。

至於規定不得改變戰後歐洲版圖的赫爾辛基條約。。。。呵呵,戰後歐洲版圖變了好幾次了。

關鍵在於,烏克蘭自己有問題。

其一,不通過選舉,而是通過暴力革命推翻政權,這個新政權怎麼定義?如果是合法政權,那這個合法政權只能是革命政權,而革命政權自動解除舊政權的條約關係,面對革命屬性政權,不受國際條約保護,怎麼干你都可以,甚至克里米亞是不是烏克蘭的一部分,都要重新討論,舊憲法已經失效——丘吉爾干涉蘇聯革命的時候管過國際法嗎?他也是這個理由。

其二,如果不是革命政權,那就是非法政權,這夥人違憲,普京完全可以不承認其合法性,同樣,怎麼干你都可以,而且會監督你重新大選,並且把暴亂分子都按照烏克蘭法律審判入獄。

說了這麼多,我的中心思想是。。。。國際法是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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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沒有記錯的話,「落後就要挨打」這句話明確的寫入我們的歷史教科書中,與之相匹配的是初中政治課本里的「國與國關係的本質是國家利益」——這句話多少被打上了鄧小平的烙印,但其實是英國首相帕默斯頓的名言。不管你了不了解國際政治,知道這兩句話就足夠了,因為它們足以涵蓋過去兩千年的國際關係。當然如果我們嚴格的說,在政治學這門學科中,它們共同屬於所謂的「現實主義」,這個學派肇始於修昔底德論述雅典和斯巴達的戰爭,在上世紀後又以「權力政治學」的名義橫掃整個國際政治領域。

權力政治學派或現實主義學派的基礎是國際關係之間的無政府主義。如果你還記得洛克的學說的話,一定記得洛克曾經宣稱政府的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裁定,可是國際關係的困難之處就在於,國家作為一個行為體,可以輕易許下諾言,但沒有任何的強制措施可以確保它執行諾言——抱歉我首先想到的是日本,日本首相曾經對美國作出許多重要承諾,例如農產品進口,但是結果通常都是這些只停留在口頭承諾,這也是為什麼日本首相訪問美國的時候會遇冷的原因所在:美國人知道日本無法履行。

正是由於這種無政府主義的存在,國際關係的導向就變成了以國家利益為主導,各國明白只能依靠自己才能達成目標,因為其他國家的任何承諾都是無效的,除了壯大自己,你別無他法。這個思想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突飛猛進——美蘇冷戰開始——漢斯·摩根索正是這一思想的鼓吹者。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民主的美國會扶持恐怖的伊朗國王艾哈邁德·沙,原因其實很簡單,有跡象表明伊朗將導向蘇聯,美國必須為此採取行動。

在探討無政府狀態的時候,存在一條被普遍接受的學說:無政府狀態即戰爭狀態。由於無政府狀態下的不信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行為體最主要的任務就是防禦其他國家的侵犯,這就導致了現實主義學說中的「安全困境」:即便一個國家承諾其武力發展是防禦性的,但必然引起周圍國家的行為調整,而周圍國家的行為調整又進一步會引起該國的武力發展。最後的結局就是軍事競賽,典型的事例就是一戰前的英德兩國。所以在現實主義者看來,所謂的和平崛起是不存在的——這恰恰是中國面臨的困境,一方面我們秉持現實主義的國家關係,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宣稱自己的崛起是防禦性的手段。

然而現實主義學說的的確確在隨後的發展中受到了其他學說的挑戰,因為二戰後國際社會正在努力建立一個類似中央政府的裁定機構:聯合國以及各種國際公約。即便是今天再信奉現實主義的國家,也不得不加入到這一規則當中去——例如強權的俄羅斯也不得不加入WTO。雖然聯合國現在依然不具備最終的強制裁定權,但是不可否認在協調國際關係中,聯合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而聯合國發揮作用的基礎,正是國際法。

可是由於現實主義的國際關係原則具有深厚的基礎——它有著近三千年的歷史——因為國家間多多少少還受其慣性的影響,戰爭迄今為止還被視為解決爭端的最後手段。然而這不代表國際法的無效,只是說國際法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很幸運的是,這個缺陷或許可以彌補。

這已經成為國際關係的主流觀點,它們的理論基礎實際上是闡述了亞當·斯密《國富論》里有關自利的觀點——這個觀點的流行與政治經濟學的走紅有很大的關係。當然包括摩根索在內的現實主義者也為此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也就是說,無政府狀態並不是國際關係的常態。阿克塞爾羅德在《合作的進化》揭示了解決的辦法:隨著兩國交往博弈鏈條的增加,安全困境將消失,相反,即便敵對的雙方最後都會採取合作。這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後來被政治學學者借用來描述國際關係的發展,而聯合國以及其代表的國際法,恰好是該概念里的「合作」的絕佳註腳。

假如我們將聯合國的成立作為一個分割點去統計其前後幾十年的的戰爭情況,就能夠非常直觀的感受到聯合國成立前後的變化——以戰爭為最終裁決手段的國家越來越少,起碼就規模來說遠低於人類的任何時期。把這種變化簡單的歸結為聯合國的成立顯然是不恰當的,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國際法的發明在其中承擔著比較重要的功能。

國際法作為一種國際關係交往的嘗試,現實中的的確確存在著諸多問題,由於缺乏強制性——美國一度試圖成為國際法的裁判者,但是最後卻使國際法庭陷入到尷尬的地位——國際法很多時候只能起到警告的作用,這使得國際法經常遭到各種冷遇。現實的國際糾紛,也不全然按照國際法的規定進行。但是國際法作為人類交往的範式,它有助於人類建立一個規則更加透明的世界,當我們在強調國際法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是在強調避免悲劇發生的可能。國際法當然有失效的時候,可是我們要明白的一點是:國際法的失效意味著戰爭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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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就看你怎麼用。這次普大帝的行為完全將國際法運用的淋漓盡致,玩弄於鼓掌之中。要法律?好,我們來談談人權。要先例?好,我們來看看科索沃。

學習國際法有什麼用呢?國際法的天然屬性是弱法,制定和遵守的主體是同一的,這是它的天然劣勢。但俺們國際法人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是:你不能因為國家違反國際法就認為根本不存在國際法;有人違反刑法就可以說刑法不存在么?

現代國際法的背景是人類歷史上史無前例的兩次世界大戰,國際法是文明各國的美好理想,試圖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各國實際行動時仍然是會顧及國際法的,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一些檯面上的規則還是要遵守的。美國當年也曾試圖走安理會決議途徑去攻打伊拉克,最後失敗了也知道要找個託辭:生化武器。

違反國際法會引發國際責任,各種制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還是蠻嚴重的,當然對大國如俄羅斯而言會相對輕鬆。

國家在乎國際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國家的實踐會形成國際習慣法,假以時日,即使無任何成文的條約規定,也可能發展成為約束所有國家的法律。

而且在氣候環境海洋太空核武器等一系列議題上,各國必須重視國際法,因為全人類的利益都被綁在了一起。

但就像所有其他法律一樣,國際法也是為政治服務的,紐黑文學派就明確指出國際法是大國權力政治的產物,即使它有著多麼崇高的人權,主權平等,國際合作,人類共同利益等一系列基本原則。

除去政治性較強的國際公法方面,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相對而言,還是很有用噠。


我發現在中國國際法無用論真的很受歡迎。大家覺得國際法無用,無非是這麼幾個思維:
1、法律不是我制定的
2、法律不有利於我
3、違反的也沒啥損失
4、守法的沒有獲利
歸根結底,就是大家不認為人類的國際交往準則裡面有「天理」,而只看到了「利益」。
國際法最大的作用是啥?國際法的作用是確定人類國際交往的最低底線,且根據目前人類國際法的發展來看,這個底線還是以倡導性的為主,實施性的未付。國際法定「公理」,作為人類國家的最低準則。「公理」有沒有用,當然有用。公理是法律最底層的內核。沒有公理,就不可能發展出基於公理的實施細則和強制性規範。目前的國際法看似操作性不強,但不代表這麼發展200年後還操作性不強。
從我個人的角度,我認為國際法是存在且有效的。你也許沒有辦法證明國際法真的很有效,但是目前也沒有辦法證偽國際法有用。如何證明國際法「無用」?大國難道真的可以拋開國際法的規定為所欲為嗎?很多人說,難道俄羅斯吞併克里米亞不就是說明了國際法的無用嗎?我的觀點相反,俄羅斯吞併克里米亞正說明了有用。想想70年前納粹德國吞併蘇台德地區的手法,和這回俄羅斯吞併克里米亞,俄羅斯的手法是不是進步了?至少表面上有了國際法規定的全民投票,有了申請加入程序,有了俄羅斯杜馬批准?這說明什麼,至少我們的國際法已經進化到了做婊子得立牌坊的階段,否則不被打死也被罵死。
目前的大國,沒有一家敢說不要國際法的,或者直接說我就不遵守國際法的。為什麼?因為誰沒有實力贏家通吃,誰都有可能衰落。一個表秒靠譜的國際法,對於各家長遠來說都有保護作用。


首先我覺得前一個問題是包含後一個問題的。
那麼就國際法有什麼用,我覺得需要具體的看(這句話是廢話)

幾個高票答案我覺得已經說得挺好了,而我想嘗試著把這個問題說得更簡單點,更易懂一點。
國際法是否有用。可以分為四塊,八個字。誰簽、對誰、代價和大小。

先說誰簽。
分兩種情況,若某個國際法被安理會大國一致同意並且自覺遵守,那麼這個國際法肯定有用並且執行效率會很高,這種情況下,該國際法肯定是全球所有國家都必須遵守的。安理會大國包括五常,也包括諸如印度、澳洲、巴西等地區性大國,也可以包括諸如日本、德國這兩個國家。
若某個國際法只是被一些影響力不大的國家自覺遵守,或者被安理會大國中的幾個國家同意(五常未一致同意),那麼這個國際法的是否有用只針對自願遵守的國家有用。
在這個方面,WTO應該是做得最好的了。

再說對誰。
這個方面就是第二個問題的演化。對安理會大國特別是五常來說,國際法是一種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國家。和第一個」誰簽「結合起來,作為國際法的制定者和實際的維護者,國際法對於包括五常在內的一些安理會大國來說,是本國利益的自然延伸和擴展。若國際法的執行有利於自身利益,他就是有用的,若無利無害則模稜兩可,若有害那就是沒用的。
對小國甚至是中型國家來說,國際法是否有用應該參考於五常是否一致認為某個國際法是否應該對某個國家有用(有點繞,但沒有語法錯誤哈),若五常在此未達成一致,是否有用就需要看有用和無用兩方力量博弈的情況了。

插播下,前兩個方面簡單概括就是「國際法是否普適,不在於簽署同意國家的多寡,而在於簽署同意大國國家的多寡」。說白了,大國一致同意的事情就是國際法,沒有被大國同意的法律法規也最多只能稱之為準國際法或者偽國際法。

接著說代價。
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違背和不遵循國際法的權利和自由,是否遵循國際法實際上也是建立在對本國本地區利益的衡量上的。但是既然有法就有罰,小國和中型國家經常遵循國際法的原因並非所有國際法都有利於本國或本地區的利益,而是即使可能某些國際法會有損本國本地區,違反國際法的代價往往都遠遠高於前者。所以大多數小型國家和中型國家基於利益權衡的情況下,都會自覺遵循國際法。即使不想遵循也沒用,參考第二個方面,會付出很大的代價。不過也有例外,諸如東邊的某個小國等。
但是對於五常這些大國來說,本身利益覆蓋就錯綜複雜,而且適用範圍會更大,牽涉的利益會更多,所以要不國際法有利於本國利益可以遵循,要不然國際法有損本國利益的話往往是不遵循國際法所付出的代價會遠低於遵循國際法利益所受的損害。更何況,特別是對於五常的話語邏輯來說,國際法就應當有利於本國利益(可以是長遠利益也可以是短期利益),不利於本國利益的就不應該是國際法。

最後說大小。
也就是宏微觀的問題。比方說保護婦女兒童這一準則,應該是目前全世界普適的原則和規則之一了,但是「保護婦女兒童」這是大的原則,具體到微觀上,又有很多細則。一些國家往往會遵循某個大原則,同時根據本國利益以及本國傳統來選擇性遵循這個大原則下的若干個細節。
這個既牽涉到所在國的利益等方面,也牽涉到對於某些大原則具體的定義、解釋和細化上。諸如保護人類免受奴役、保護婦女兒童等都是目前各國普適的原則,但是具體到細節上,各個國家都是有不同的訴求的。

此上四點,就是決定國際法是否有用的主要因素,我覺得也可以說是所有因素了。

寫完才發現好像偏題了。


第一,有問題要解決,解決問題的思路有很多種。

之前有一個問題,[廁所里貼什麼標語能阻止人方便完之後不沖水?]

我想了想,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定義為:怎麼讓便便消失?

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基於物理學,一種基於經濟學。

物理學的解決方式是這樣的:

現在的很多公共廁所有定時沖水裝置。人大便後,每隔幾分鐘,會有一次自動沖水。只需安裝一套這樣的裝置即可解決此問題。

物理學解決的第二個思路是每間宿舍設立單獨衛生間,相互之間輿論監督,不會出現此問題。

經濟學的解決思路是這樣的:

這個經濟學問題叫公地悲劇,解決方式有幾種:

第一種明確產權。例如一班的人用1號位,2班的人用2號位,出了問題便於追溯。此方案理論上可行,但對於公共性廁所可行性較小。

第二種對所有廁所使用人徵稅,例如每人每月10元,讓保潔阿姨或挑選一名同學看管廁所,發現不沖者曉之以理,傳之以微博。

貼標語的方式,貌似有效,但不能解決問題。同理,很多法律制度禁止什麼什麼,亦不能解決問題。

第二,解決人際糾紛或國際糾紛,解決問題的思路亦有很多種。

一種解決思路是用眼神,體態,穿著威懾人。——放到國家之間就是核武器威懾。

一種解決思路是用個人暴力,群體暴力,即通常說的單挑、群毆。——放到國家之間就是美英聯合攻打伊拉克。

第三種解決思路是用公共暴力,即110.——放到國家之間就是聯合國維和部隊。

第四種思路是加了高智商的暴力,這就是狄仁傑、柯南、夏洛克要偵查的那些人。——放到國家之間例如間諜滲透、FBI、NSA。

第五種思路是談判,經常路上開車有刮蹭,一個說賠1000,一個說賠500,這就是談判。——放到國家之間,比如中美建交談判,收回香港談判。

第六種思路是用媒體和社會輿論。生活中個人之間的糾紛經常叫囂電視台曝光。——國家之間也經常利用媒體打仗。

第七種是訴諸法律。個人之間的糾紛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尋求法律,這是國情。法律沒有公信力、解決成本高收益小,這也是國情。——放到國家之間,就是國際法。國際法也存在公信力不高、成本高收益低問題。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一言以蔽之,哪種好使使哪種,哪種成本更低收益更高使哪種。


Malcom Shaw在他寫的Text book, International Law里曾說國際法 "is something but not everything"。我表示贊同。在國際習慣法領域例如外交法、條約法的大部分規定,至少這些發展都還是比較穩定,雖然也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在國際強行法(違反行為例如種族滅絕、海盜、販毒等)上各國的認同更是一致。


一討論到法,很多人都直接會想到法的效力、強制力以及立竿見影的效果等。但是在這一方面,國際法的確是弱法,國際社會還有很多很多大的問題無法簡單通過國際法解決,所以不能像要求國內法一樣對國際法提要求,這是一個要認清的客觀事實。世界現在也沒有發展到一個完全講rule of law(這個詞本來用的是中文,但告知我可能違反社區規範,要等待審核。。。)的國際社會,所以我們才會更多地討論強國、實力和霸權問題。但是如ls的大部分答案所說,國際法的確是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和遵守,它的確是維護國際秩序的一個架構和規則。沒有國際法,各國坐下來安心談判都得不到保障。

另外,學習國際法,除了司考、學分以外,往高了說,國家沒有這方面的人才,掌握不了遊戲規則在外面當然會吃虧,這更不用說我們自己參與建立新的國際制度了。用國際法解決實際問題、維護國家利益是最重要的。當然,如聯合國所倡導的,建設一個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下的國際社會也可以成為國家更高層次、理想化的、長遠的目標(不過個人認為這個東西目前也就是想一想說一說)。


我覺得要評價國際法的效力和國際社會對國際法的尊重程度,應當從以下三方面來衡量。

第一,國際法自身的理論體系是否嚴密;
第二,國際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秉持一致標準;
第三,國際法的倡導者和執法主體是否以身作則。

一、國際法理論體系是否健全嚴密。
也就是成文的國際法是否健全、嚴密,是否存在顯而易見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否經過了全世界的認可,國際法、公約之間的地位、效力是否能很好的確定,有沒有存在內容互相矛盾之處;這部分內容我了解不多,就不展開。

二、國際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公正,是否秉持一致標準
法律既有理論也有實務,國際法也不例外。既然談到了國際法的效力問題,除了克里米亞、科索沃問題,同樣無法繞開其他國際糾紛大事件。

例如,目前大家焦點都落在克里米亞事件上(最多將克里米亞和科索沃進行對比),但其實克里米亞問題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我個人理解,在國際法當前法律體系並不健全的現實下,它完全可以、也有必要作為一個典型判例,來指導今後其他國際糾紛的裁決。
假設有一個國際法庭,來受理克里米亞共和國獨立糾紛這個案件,如果大家對克里米亞問題所適用的法理、原則、法條等達成了共識,那麼就可以仿照克里米亞模式,在國際法框架內來分析其他民族與領土問題,來檢驗這套裁決方法是否具有普適性。比如:
1、巴以問題;
2、藏南問題;
3、克什米爾問題;
4、美國繞過安理會出兵伊拉克、繞過安理會在敘利亞設置禁飛區等問題;
5、車臣謀求從俄羅斯獨立、南奧塞梯、阿布哈茲謀求從喬治亞獨立等問題;
……
只有分析這些民族、領土糾紛熱點事件,才能檢驗這套分析思路在解決國際法實務中原則上的一貫性和邏輯推理的一致性,也才能發現這套思路有哪些漏洞和不合理之處。如果說,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而是『看人下菜碟』,那麼國際法的權威性就要大打折扣。

三、國際法的執法主體和倡導者是否以身作則
理論上國際法的執法主體應當是聯合國,但由於組織架構上存在的先天問題,聯合國本身的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大國的左右,因而無法充分體現公平正義,也無法保證貫徹『司法獨立』、『執法必嚴』、『程序正義』等基本原則,例如在巴以建國問題上聯合國就曾經扮演過不光彩的一面。此外,有時候標榜和推崇國際法的大國自身都無視聯合國的決議擅自開展行動,如果倡導者都不能做到以身作則,帶頭違反國際法而可以不受任何制裁,那麼國際法的權威性同樣要大打折扣。

如果在前述第二點的各國糾紛案例實際檢驗過程中,發現國際法實質上成為大國的工具,對自己有利則用,不利則不用,或者評判的標準隨意變更,那麼國際法的地位就要打一個大問號。中國有句俗話,叫『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讓帶頭違法的國家來高談闊論國際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那是一種莫大的諷刺。同時,沒有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監督、約束和制裁機制,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別的國家也是不會服氣的。(比如美國,在巴以和平進程中一再無視聯合國從中作梗,又曾經繞過聯合國對伊動武,這些都是明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為什麼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自己都做不到嚴格遵守國際法,還頻頻帶頭指責他國違反國際法是不是有點怪異,自己連起碼的程序正義都不能遵守還對別人談什麼國際法呢?當然我不是黑美國人,大國都差不多)

我無法做到旁徵博引,但我想如果按照學習法律的一般思路來看待國際法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應該也是可行的,如果國際法是一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或者審判標準隨意更改、甚至執法主體寬以律己嚴以待人的公法,恐怕其法律效力是要大打折扣的。
以上權當拋磚引玉,歡迎探討。


一天看到兩個國際法問題。好吧,並非專門研究國際法,但作為講授過這麼課程的老師,這個問題是第一堂課會拋出來供學生們討論的問題。我的答案是當然有用,大國也在乎國際法。

第一,老祖宗早說過,名不正則言不順, 言不順則事不成, 事不成則禮樂不興,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又講失道寡助,國際法就是國際社會的言和道,所以釣魚島糾紛中日都要講依照國際法云云。

第二,看待國際法必須有個一世界公民的立場,現時的中國決定了中國民眾更相信叢林規則,但如站在世界公民的立場,國際法應是國際社會的運作基石,如果在遙想一下,《基地》《銀河英雄傳說》中的未來世界,今日的國際法將是未來的國內法的雛形。

第三,現實中,國家,包括中國,遵守國際法的情況遠遠多於違反國際法的情形,許多國際法院的判決都得到了當事國的遵守。


哀家正在荷國學習國際公法,
簡單而說,越是發達文明的國家法律體系學說越是健全,包括公約的締結國際組織的建立。很多概念是我在故鄉所沒有接觸過的。
所以承認國際法,與是否是大國,或是所謂的強國沒有必然的聯繫。(大國當然在乎國際法,打人還得有理由是不是)
國際政治對國際法的影響非常之大,但我始終有一種感覺:強國政治雖佔主導,但國際法發展依然是朝著相對理性的方向前進的。
我希望有一天,中國能在國際法方向上得到長足的進步。


學國政的給個實在話吧:當年中國試驗CNMD成功的時候,網上有一首改編過的《歌唱祖國》,反映出了國際法的地位和實質:
五星紅旗迎風飄揚,中段反導多麼閃亮!
歌唱我們親愛的祖國,從此要做無恥流氓。
我們勤勞,我們善良,踐踏國際法是我們的理想。
我們經過了多少苦難,才等到今天的囂張。
一手拿蘿蔔,一手拿大棒,
誰敢欠錢不還就叫它滅亡!


雖然國際法不是萬能,但沒有國際法是萬萬不能的。

關於國際法的作用,幾個高票答案已經說得很詳細了,我就不再多說了。

分割線

今天題主為外交部的聲明更新了問題,我重點就談此事。

我覺得,外交部做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過時這樣的發言,是失策的。

為什麼這樣說?因為當今中國的一部分領土主權依據,就在於一些歷史文件。如果說歷史文件能隨便過時,豈不是在國際法上置自己與不利地位?所以說,這樣的聲明對中華民族的利益是有害的。

那麼問題來了,《中英聯合聲明》會不會束縛中國自己的手腳呢?完全不會。

我們來看看《聯合聲明》附件一是怎樣闡述基本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可見,聯合聲明中關於基本法的附件,明確提出了香港回歸後一切按照基本法來。這是對中國非常有利的條款。因此,外交部在針對英方的提問時,完全可以這樣回答:「1997年7月1日後一切按照《基本法》管理香港,完全符合《中英聯合聲明》。」把聯合聲明當中關於基本法的內容強調出來,既能宣誓中國對香港的主權與治權,又不在國際法上理虧,豈不是墜吼的?


感覺樓上說的有失偏頗,他們國際法老師也較為偏激。國際法作為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相互關係的法律,一方面其受到大國干涉的影響,另一方面她是國家、國際組織行為的規則。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你可以試想,如果沒有國家法會如何?學法律的自己都不信仰法律,還有誰會信仰法律?


毛奇會見李鴻章時曾說過:「所謂萬國公法者,惟小國之事爾。大國之間,惟有實力。」


打牌的時候,領導偶爾可以作弊,悔牌,但是不能公然說一張3比一張4大


齊桓公師出有名,所以齊國收拾倒霉蛋的時候沒人敢管,楚國純粹為了擴張而發動戰爭,所以中原八國聯合伐楚。國際法就是一個讓自己的行為獲得國際承認的準則,至於怎麼做才是符合國際法,聯合國有安理會卻沒有國際檢察院,那還不是五常說什麼就是什麼


最大的用途是秋後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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