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南海問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否分離了所有權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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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領土所有權與管轄權具有不可分割性,這是國家領土的重要特徵之一。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包括管轄權和所有權。前者表示在領土上的一切人、物和發生大的事件都受這個國家的管轄,即國家享有排他性的屬地優越權;後者意味著在這個範圍內的一切土地和資源均屬這個國家佔有、使用和支配而不可侵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基本含義第一點就是主權歸我,那麼共同開發不就是分離了所有權和管轄權嗎?既然我們要伸張南海主權,對南海事實管轄權又如何允許他國在南海開發資源?
謝邀。
政治的本質在於妥協。
共同開發的潛台詞是你得承認我的主權,然後我才讓渡一部分開發權給你。要不然僵持在那邊,就大家一起沒得玩。
關鍵是守不住啊……其實我方已經相當無恥了,全天下有幾個國家敢指著暗沙說領土的?
對於對我方有利的,有歷史根據的,「自古以來就是xx領土」。自己都說不清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南海是一個不太好說的地方。因為不好守,但是資源又極其豐富。像曾母暗沙應該只是老祖宗誰誰誰如果,並且做了記錄。按照國際慣例算是我方的。但是離我們800海里離別人80海里真的不好說。別的國家一出海就看到你的國旗,額……
不不不。。你理解有點誤區。
主權和治權這個是內政上的事,本身是對內的。比如我們談一國兩制,或者和某灣談判的時候可以大談主權和治權。
因為主權問題現在還不是談的時候,主要是我的拳頭還不夠硬。
基於協商開展的共同開發,也體現了國家的管轄權——基於國際法上的契約或者私法協議,對方國家及私營主體的開發才稱為可能。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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