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侮辱穆斯林段子案 中,主犯被判有期徒刑5年一事?

那個段子內容是:「什麼人沒吃過豬肉但是見過豬跑?」
答案是回教徒。

並且配了一個小穆斯林男孩朝一幅畫著豬的畫面做禮拜的漫畫[4],這引起了中國大陸穆斯林的強烈反應[5]。

之後引發西安北京等地幾萬穆斯林散步,要求把編輯判死刑。

《腦筋急轉彎》案依法審理判決--《中國穆斯林》1995年04期
腦筋急轉彎事件

在該套畫冊第10冊第43頁、第44頁,作者提出了一個腦筋急轉彎:
「什麼人看過豬走路卻沒吃過豬肉?」,答案是「回教徒」[3],


97年刑法出來之前發生什麼事兒我都不會奇怪……


這已經不是尊不尊重宗教的問題了,簡直是按邪教的思維戕害人民啊


我是查理


實名反對 作者:木月在此問題下的答案。
最大化避免涉及宗教與法律問題,僅就邏輯方面進行梳理,就事論事,勿怪。

【主要-所以最後他們進入世俗法院進行法理辯訴,不是正所謂法制!不是正所謂的法律精神么!】

您的描述「進入世俗法院」顯然潛台詞是:沒有在法律框架之外使用私刑,是一種去暴力化的體現。
並不是走入法院使用了法律就是體現法律精神。
訴諸法律是一個中性行為,有人使用法律捍衛權利,也有人惡意使用法律,濫用訴權、拖延時間甚至誣告,而這些並不代表法律精神。
進入世俗法院相比私刑,不一定是去暴力化的體現,也有可能是因為相比較私刑而言,使用法律武器達到目標風險更小,更為利己。

Ⅲ.之後引發西安北京等地幾萬穆斯林散步,要求把編輯判死刑。

可是你不得不看見這群人為了捍衛自己的信仰走進世俗法院,用法理依據,去捍衛自己的權利。他們不是去燒掉報刊,也沒有處死編輯。
他們組成訴訟團去控告去上述,像一個文明人一樣通過文明的手段解決問題。他們和我們一樣是這個國家的公民,是國家的一分子,為了捍衛自己的信仰,他們知道權利不是憐憫不是恩賜,自己不去維護,別人便不會在乎~
如斯,我不知道大家能否改變看法。

遺憾的是不能改變看法,您的洗地功力較弱,而且前後矛盾。

一、
首先比較明顯的矛盾就是
您先提到:眾人散步目的是要求把編輯判死刑;
又提到:他們不是去燒掉報刊,也沒有處死編輯。

不,他們確實在燒編輯社,處死編輯。
實際上以他們對編輯處死刑的要求,處天價罰金的要求,基本就等於消滅報社和肉體消滅編輯,不同的是他們以散步的行為要挾公權力和國家機器來替他們執行這一要求,手段更為惡劣與自利。

二、
您用「捍衛」一詞偷換了「報復」的概念。
您反覆提及他們是在「捍衛」自己的信仰。使用捍衛一詞,表示受到對抗的勢力的威脅。

然而無論如何也很難發現這個編輯在以一己之力對抗國內龐大的MSL團體,妄圖以夾雜在腦筋急轉彎中的一頁無知小插圖來動搖整個國內MSL信仰根基,並以《腦筋急轉彎》這類國內有一萬種以上不同版本的書籍其中一種為載體,試圖在未成年團體中廣泛傳播以達到自己陰暗的目的,是的,這個動機隱藏得太深,太難發現了。

假設這個編輯以無知為幌子,隱瞞了自己以上動機,顯而易見他也並不能對幾萬散步的MSL構成任何威脅。您的「捍衛信仰」實則在描述一種多數人暴力,而且不存在「捍衛」,只有「報復」

三、
您用「文明的手段」這一描述,意圖將這一行為包裝為」高尚「的。
如前文所言,法律武器也是一個中性詞,人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也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侵犯他人。
誠然,放棄使用直接暴力,轉而使用法律武器,確實是比較「文明的手段」。然而這一文明的手段要達成的是消滅對方的野蠻目的,它並不高尚。

個人以為,真正「文明」的「捍衛」,是要求對方停產和回收出版物,是要求對方公開聲明道歉。這樣等於收復被侵犯的領土,回到各自原有的界線。如果覺得不夠解氣,跨過界線再往前走兩步,在合理範圍內索要一些經濟賠償也未嘗不可。
但想要直接一步踏在別人屍體上,要求從肉體上消滅對方,這不是捍衛是報復,不是文明是野蠻。


=============以下文字與宗教相關,不喜請按CTRL+W===================

我是一個無神論者,我不相信有一個具有人格與意識的超自然存在正在支配這個世界。我知道世界上有太多種書籍,以無數的篇幅與插圖,無意地、有意地、特意地反對、譏諷、抹黑、攻擊我的無神論主張,但我並沒有覺得受到任何侮辱。

我可以接受以前、現在和以後的書籍包括但不限於《腦筋急轉彎》,用插圖和文字的形式不小心或故意地侵犯我的無神論主張。我當然願意捍衛自己的無神論主張,但捍衛這一主張的行為,如果在某些情況下逐漸演變成了對其他人肉體和經濟上的侵害,我願放棄捍衛這一主張的權利。

這些編輯和我們一樣是這個國家的公民,是國家的一分子,因為別人「捍衛」了自己的信仰,他們將無力捍衛自己的自由。如果「捍衛」與「維護」一種信仰,需要剝奪它人的自由與生命,我不能為這種行為點贊。


所以說,我們退一步,他們會進兩步。我絕對支持《查理周刊》。應該教會他們,什麼是客隨主便,入鄉隨俗。


原答案被刪除,理由是不友善。
這邏輯實在理解不能。
某些人這麼敏感,怎麼不去中東?中國這地方到處都是敏感點啊。
被刪除的答案截圖如下,到底哪裡不友善了,就因為有個豬字?


謝邀,先看一下法院的判決書

  被告人李康林,男,47歲,原系四川美術出版社副社長兼文化實業公司經理。
  被告人蔣永康,男,48歲,原系四川美術出版社總編輯室主任。
  被告人侯榮,男,31歲,原系四川美術出版社助理編輯。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甘肅省伊斯蘭教協會、甘肅省蘭州市伊斯蘭教協會、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伊斯蘭教協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四川美術出版社。
  1993年8月24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對上述被告人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於1994年6月28日移交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5年5月3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如下:
  1992年8月初,原中央統戰部華文出版社社長肖德榮(另案處理)接受台灣人士郝某某的委託,同意出版圖書《腦筋急轉彎》第七至十二冊。8月中旬,肖德榮委託徐崇星(另案處埋)聯繫出版單位。徐崇星通過李某及陳某與被告人李康林聯繫出版事宜。被告人李康林作為出版社副社長應當知道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四川美術出版社無權出版港、台、澳圖書,同時也應當知道出版圖書必須經初審、複審和終審。而李康林無視有關規定於1992年10月8日,帶陳某到四川美術出版社財務科交了出書管理費人民市1.1萬元。後被告李康林將《腦筋急轉彎》圖書中的幾頁複印圖稿交給四川美術出版社社長劉某某看,並問可不可以出版?劉某某翻看圖稿後說: 「如果是海外版就有個版權問題,要慎重。先找他們看一看(指編輯審稿)」。後被告人李康林未將書稿送審。10月13日,李某到被告人李康林處取書號,並拿出《出書協議書》。被告人李康林在《出書協議書》上以甲方名義簽了名,並叫四川美術出版社文化實業公司幹部戴某去辦理書號。戴某說沒有《發稿通知單》,李康林說找人填一份。戴某說編輯不在,李康林說誰在就叫誰填。隨即要被告人侯榮充任責任編輯,填寫《發稿通知單》。被告人侯榮應當值道自己無權審讀港、台、澳書稿,也不能擔任《腦筋急轉彎》一書的責任編輯,卻填了一份《發稿通知單》,並在責任編輯欄內簽了名。繼後,戴某持《發稿通知單》到被告人蔣永康處辦理書號,並稱《腦筋急轉彎》一書的出版是經社長劉某某同意的,是副社長李康林叫來辦書號的。被告人蔣永康見《發稿通知單》上無終審人簽字,就去找社長劉某某,劉某某不在辦公室。載某又說取書號的人當天要走,車票已訂好,叫被告人蔣永康馬上辦理書號。被告人蔣永康應當知道在具備三審終審手續和書稿整齊、清楚及定稿後才能發放書號,但被告人蔣永康卻不按規定辦事,對戴某說「一定要把手續補來」,隨後即在《發稿通知單》上籤了名。當日下午,戴某在專管發放書號的楊某處領取到書號並交給李某。
  1993年1月16日,《腦筋急轉彎》圖書第七至十二冊,以四川美術出版社的名義在山東省煙台市海濱印刷廠付印出版。因該圖書第十冊第四十三頁和第四十四頁有嚴重侮辱穆斯林群眾的文字和圖畫,引起了成都市和甘肅、陝西、雲南、湖南、青海、北京等省、市、自治區穆斯林群眾的不滿和抗義。蘭州市和臨夏市的穆斯林群眾還上街遊行聲討,造成停課、停工、停商、停耕。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甘肅省伊斯蘭教協會、甘肅省蘭州市伊斯蘭教協會和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伊斯蘭教協會提出由被告人李康林、蔣永康、侯榮和四川美術出版社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2780萬元和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430萬元。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康林、蔣永康、侯榮不正確履行職責,出版無權出版的台灣圖書,且違反圖書出版要經三級審查的規定,玩忽職守,致使有嚴重侮辱穆斯林群眾的文字和圖畫的《腦筋急轉彎》圖書以四川美術出版社的名義出版發行,嚴重影響了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1995年5月1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埋,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康林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蔣永康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侯榮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康林、蔣永康、侯榮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四川美術出版社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人李康林,男,47歲,原系四川美術出版社副社長兼文化實業公司經理。
  被告人蔣永康,男,48歲,原系四川美術出版社總編輯室主任。
  被告人侯榮,男,31歲,原系四川美術出版社助理編輯。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甘肅省伊斯蘭教協會、甘肅省蘭州市伊斯蘭教協會、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伊斯蘭教協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四川美術出版社。
  1993年8月24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對上述被告人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於1994年6月28日移交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5年5月3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如下:
  1992年8月初,原中央統戰部華文出版社社長肖德榮(另案處理)接受台灣人士郝某某的委託,同意出版圖書《腦筋急轉彎》第七至十二冊。8月中旬,肖德榮委託徐崇星(另案處埋)聯繫出版單位。徐崇星通過李某及陳某與被告人李康林聯繫出版事宜。被告人李康林作為出版社副社長應當知道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四川美術出版社無權出版港、台、澳圖書,同時也應當知道出版圖書必須經初審、複審和終審。而李康林無視有關規定於1992年10月8日,帶陳某到四川美術出版社財務科交了出書管理費人民市1.1萬元。後被告李康林將《腦筋急轉彎》圖書中的幾頁複印圖稿交給四川美術出版社社長劉某某看,並問可不可以出版?劉某某翻看圖稿後說: 「如果是海外版就有個版權問題,要慎重。先找他們看一看(指編輯審稿)」。後被告人李康林未將書稿送審。10月13日,李某到被告人李康林處取書號,並拿出《出書協議書》。被告人李康林在《出書協議書》上以甲方名義簽了名,並叫四川美術出版社文化實業公司幹部戴某去辦理書號。戴某說沒有《發稿通知單》,李康林說找人填一份。戴某說編輯不在,李康林說誰在就叫誰填。隨即要被告人侯榮充任責任編輯,填寫《發稿通知單》。被告人侯榮應當值道自己無權審讀港、台、澳書稿,也不能擔任《腦筋急轉彎》一書的責任編輯,卻填了一份《發稿通知單》,並在責任編輯欄內簽了名。繼後,戴某持《發稿通知單》到被告人蔣永康處辦理書號,並稱《腦筋急轉彎》一書的出版是經社長劉某某同意的,是副社長李康林叫來辦書號的。被告人蔣永康見《發稿通知單》上無終審人簽字,就去找社長劉某某,劉某某不在辦公室。載某又說取書號的人當天要走,車票已訂好,叫被告人蔣永康馬上辦理書號。被告人蔣永康應當知道在具備三審終審手續和書稿整齊、清楚及定稿後才能發放書號,但被告人蔣永康卻不按規定辦事,對戴某說「一定要把手續補來」,隨後即在《發稿通知單》上籤了名。當日下午,戴某在專管發放書號的楊某處領取到書號並交給李某。
  1993年1月16日,《腦筋急轉彎》圖書第七至十二冊,以四川美術出版社的名義在山東省煙台市海濱印刷廠付印出版。因該圖書第十冊第四十三頁和第四十四頁有嚴重侮辱穆斯林群眾的文字和圖畫,引起了成都市和甘肅、陝西、雲南、湖南、青海、北京等省、市、自治區穆斯林群眾的不滿和抗義。蘭州市和臨夏市的穆斯林群眾還上街遊行聲討,造成停課、停工、停商、停耕。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甘肅省伊斯蘭教協會、甘肅省蘭州市伊斯蘭教協會和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伊斯蘭教協會提出由被告人李康林、蔣永康、侯榮和四川美術出版社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2870萬元和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430萬元。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康林、蔣永康、侯榮不正確履行職責,出版無權出版的台灣圖書,且違反圖書出版要經三級審查的規定,玩忽職守,致使有嚴重侮辱穆斯林群眾的文字和圖畫的《腦筋急轉彎》圖書以四川美術出版社的名義出版發行,嚴重影響了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1995年5月1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埋,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康林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蔣永康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侯榮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康林、蔣永康、侯榮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四川美術出版社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1979年刑法明文規定了玩忽職守罪,我國刑法學界傳統觀點堅持認為,玩忽職守罪只能由過失構成,不能由故意構成。

187條: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康林、蔣永康、候榮身為四川美術出版社副社長、總編室主任和助理編輯,身為編審重任,不嚴格執行編審制度,嚴重違犯了國家新聞出版署和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及有關方面規定的三級審稿、書號管理、寫作出版等制度,嚴重違犯了有關出版發行台、港、澳書刊規定,在未見審稿記錄、無複審、終審簽字,未辦理專題申報,未審查書稿是否齊全、清楚和確定的情況下,將有嚴重違反政策內容的《腦筋急轉彎》出版發行,流入社會,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
因此僅從法律內容和程序的角度上來看,縱使一次性主犯判了五年,定罪量刑也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問題就出在這,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他們的犯罪實事清楚,性質惡劣,後果嚴重,證據充分、確鑿,他們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為了維護政策、法律的尊嚴和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安定。

政策&>法律?

玩忽職守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是開放的,彈性的,沒有明確、固定的內容。其重要的特徵就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夠適用的,均不能再構成本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又沒有適用餘地的,方可以本罪論處。儘管此類犯罪在立法價值上與罪刑法定的精神相悖,但在司法上仍應當注意正確適用。當然,這是後話,當時那會我和阿梨同學還沒出生呢,我國刑法也是沒有罪刑法定的,沒做有罪推定就已經很棒了。


1994年,民委乾脆出了相關文件規制,對,不是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嚴禁在新聞出版和文藝作品中出版損害民族團結內容的通知
呵呵。新聞自由就不用談了吧,免得又要修改。


腦筋急轉彎1:什麼人沒吃過熊貓肉但見過熊貓跑?

答案:我。


千萬別說我黑穆斯林,我還沒有見過任何一個佛教徒阻止陌生人吃肉,沒有佛教徒要求頒布一條素食主義食品法。唯獨穆斯林有這個要求,不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破壞民族團結的元兇是你們自己。
多行不義必自斃!


挺慶幸我們活在97年刑法下。。。。


有人不懂這個哪裡冒犯穆斯林,我來解答一下。
「看過豬跑,但沒吃過豬肉」
等等,你說啥?你敢讓穆斯林看到 ,居然敢把豬這麼骯髒的東西讓穆斯林看到,要代表穆罕默德艾哈邁德哈里發真主安拉譴責你。


相比之下,那些佛教徒,道教徒就非常理性,飛天麵條神教就更加理性了。

為什麼?

因為前者只是自己不吃什麼肉,但是不會要求別人去不吃,因為他們知道什麼叫人各有志,禪宗這一點做的還是不錯的。
飛天麵條教?哈哈,歡迎歡迎,趕快來吃面吧!


謝@Fighter Riptide 邀。
最近被很多人邀簡直受寵若驚,然而關注並沒有增╮(╯▽╰)╭
我覺得一樓的答案很好了,97年刑法出來之前,發生什麼我都不意外


腦經急轉彎, 什麼動物不吃豬肉。 答案, 同類。


我覺得好多人都沒見過豬跑啊


那時候人民尚未開智,現在再來一次試試


明明破壞民族團結的是綠教!你是少數名族你有理,你是弱者你有理!中央現在擔心,這樣的事情一個處理不好,又要是各種事件!尾大不掉!


1995年
適用哪個刑法修正案題主知道嗎?


我覺得他只是開個玩笑,並沒有侮辱到穆斯林,不管怎麼說都不應該判刑


現在形成了人人爭當穆斯林的社會氛圍。感謝真主!!!


如果只是急轉彎,我覺得沒問題,完全符合事實,但那副畫就過了。至於懲罰措施,不是專家,不了解。


well done


1、強盜思維不止存在穆斯林裡面,有人竟然會說:那麼多人都吃,穆斯林怎麼能不吃呢?
2、評論里有說

中華民族裡的老鼠屎也有,你想臟自己,可以,但別帶著我們臟。這個鍋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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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有更新。
以下正文,發表在相似問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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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478163/answer/112157138?group_id=739514088937250816
最後,【這一生,願入眼不是黑暗、不是不堪,而是有聲有色有光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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