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中國航天有ITAR的制約不能接含美國元件的衛星發射業務,那能否在其他國家投資成立發射公司接訂單呢?

比如在澳大利亞和東南亞國家投資設立發射公司,公司是屬於所在國的公司,而中國出錢出人出技術,長征系列火箭改為具有當地特色的名字,比如長征七號改成袋鼠一號(澳大利亞),懸掛的也是當地的國旗。這樣能不能繞過美帝國主義的ITAR,為國際客戶提供質優價廉的發射服務?


謝邀,ITAR裡面明文禁止的範圍不僅包括在中國發射,還包括使用中國製造的火箭,所以僅僅運出去發射沒用(儘管傳說Naga要跟歐空局搞這種模式)。

如果中國航天出人出技術在當地製造,等於出賣機密培養潛在對手,中國國內現行的出口管制法律禁止這樣做。(不過歷史上這樣做過的傻事還少嗎?對沙特、朝鮮、巴基斯坦,賣一次毀掉三個省。)

海外華人在當地創業倒是有可能,不過從事這類行業一般需要加入所在國國籍,跟中國已經沒實質性關係了。而且在國際軍火巨頭後院玩火有被涮的先例,現在著名的Rocket Labs電動火箭最早是在美華人留學生創業的公司,後來被洛馬投資後套取了技術賣給紐西蘭人(至今洛馬還有Rocket Labs USA的股份)。

現在中國航天的外銷模式通常採取中國火箭和中國衛星(GTO通訊衛星為主)打包一起賣,在軌交付服務,不僅能繞過ITAR,而且更保密、更有利可圖。再加上國內需求相當大,發射量已經大到跟美國接近,沒有必要向國際市場賤賣。

看看美帝的考克斯報告,當年把頂級機密都在談判桌上賣給了美帝,最後換來倒打一耙。憑什麼現在還要用熱臉貼冷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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