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分子有人權嗎?受一般法律保護嗎?

恐怖分子有人權嗎?可以被羞辱、虐待、嚴刑逼供嗎?受正常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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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這個問題聯動一下有一種莫名的喜感:俄羅斯對烏克蘭進行『人道救援』是否有違『主權高於人權』原則?


以下摘自2006年聯合國秘書長關於《團結起來消滅恐怖主義:關於制定全球反恐戰略的建議》的報告第六章:在處理恐怖主義和反對恐怖主義的過程中捍衛人權

正如我在本報告文首指出的,捍衛人權是任何反恐戰略都固有和必須有的內容。有關勸阻、剝奪、制止以及發展國家能力的各個章節都著重強調了捍衛人權的各項建議。為了強調指出在反恐行動中必須充分考慮和納入的其他重要人權因素,我在這裡專門用一個章節來論述人權問題。

111. 會員國在大會第54/164號決議中重申,毫不含糊地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認為這些活動的目的在於損害人權、基本自由和民主。此外,會員國在該決議中再次確認這些活動威脅國家領土完整和安全, 動搖合法組建的政府, 破壞多元化文明社會, 並對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有害影響。任何一個目的都不能成為蓄意攻擊平民和非戰鬥人員的合理理由。恐怖行為侵犯生命、自由、安全、福祉和免於恐懼的權利。因此,制定和執行有效的反恐措施也是各國的人權義務。

112. 與此同時,在反恐鬥爭中,我們永遠不得犧牲我們的價值觀,把自己降低到與恐怖分子相同的水平。在進行反恐國際合作時,必須充分遵守國際法,包括充分遵守《聯合國憲章》和有關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各國有義務保證,所採取的任何反恐措施都符合它們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特別是符合人權法、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

113. 我們只有在法治框架內反恐,才能捍衛國際社會珍視的禁止恐怖主義的標準,減少可能造成恐怖暴力循環的條件,消除可能助長恐怖分子招募活動的不滿和怨恨。如果在保護人權方面作出退讓,就會讓恐怖分子取得他們無法取得的勝利。如果在反恐鬥爭中踐踏人權,恐怖分子就會藉此進行招募,為其行為尋找合理理由。因此,各國應該批准和執行各項核心國際人權文書,接受國際和各國的人權監測機構、包括負責對人民的自由遭到剝奪的所有地方進行監測的各機構的監督。

114. 國際人權專家繼續對許多反恐措施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問題表示關切。根據大會第57/219、58/187和59/191號決議,我提出了關於在反恐行動中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的報告。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應該繼續在研究這個問題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提出關於各國義務的一般性建議,並在各國提出要求時向它們提供協助和諮詢。

115. 2005年7月,人權委員會任命了在反恐行動中保護和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這在確保反恐措施不與國際人權法相抵觸方面,向前邁出了一步。特別報告員通過與各國政府通信、訪問各國、與聯合國和各區域組織聯繫以及就這些問題提出報告,向各國提供支助和具體建議。新的人權理事會的建立又提供了一個機會,讓我們把人權納入反恐行動,應在人權理事會組建過程中銘記恐怖主義問題的現實情形。

116. 在前面談到這項戰略時,我讚揚了安全理事會第1624(2005)號決議,該決議試圖處理煽動恐怖主義行為的問題。我還促請各國與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密切合作,採取必要步驟,阻止利用信息和通信技術推動和進行恐怖活動。但是,我們必須對下述危險保持警惕:那些濫用權力的政府或許會利用反煽動恐怖主義的措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打擊和平的政治對手。但是,必須處理煽動恐怖主義的問題。我敦促在這方面進一步作出努力,同時應充分遵守國際人權標準,適當顧及歐洲委員會的《防止恐怖主義公約》。

117. 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適當程序和列入名單問題。《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第109段籲請安全理事會在我的支持下確保訂立公正和明確的程序,用於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和從中刪除,以及給予人道主義豁免。根據這項授權,並根據關於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中應由秘書長採取行動的各項決定的執行情況的報告(A/60/430)第20段,我請秘書處法律事務廳與政治事務部和人權高專辦密切合作,啟動一個部門間進程,提出建議和準則,供安全理事會審議。與此同時,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核可了對其《準則》作出的部分修訂,現促請該委員會繼續討論列入名單和從名單中刪除的問題,包括討論1267委員會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在各項報告中提出的建議,該監測組一直表示需要處理這些問題。

118. 維護和捍衛人權——不僅包括恐怖嫌犯的人權、而且還包括恐怖受害者的人權和受恐怖行動後果影響的人的人權——對於一項有效的全球反恐戰略的所有組成部分至關重要。國際社會只有認同並加強所有人的人權,消除這種禍患的行動才能大獲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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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恐怖份子權利克減應該限於緊急狀態下,在其後的審判、刑罰過程中應保障恐怖份子基本人權。在緊急狀態下,權利克減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即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

保障恐怖份子人權的原因很多,防止政府用其打壓反對派,保障嫌疑人權利,避免國際糾紛,維護程序正義。

關於恐怖份子人權克減應該討論的問題很多,兩會剛好在開,讓我們的人大代表分隊辯論一番唄。


恐怖分子在法庭和監獄的四面院牆之內有人權,享受程序正義。那些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那些揭露關塔那摩黑幕的人士,他們用行動划下了文明和野蠻的分野,是這個文明社會真正的英雄。

但是!

你特么在恐怖主義進行時談人權談程序正義談傾聽需求,這是怎樣的一種超越了基因超越了生存本能超越了社會和法理常識的腦殘啊?


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很多道德和技術上的兩難和模糊地帶,但萬國的法理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出發點都是明確的:當加害方正在破壞社會和法律規則對他人實施傷害,受害方和第三方可以採取情境下的一切合理手段制止傷害的發生,包括傷害甚至殺死加害者。 通常的刑事犯罪情境下都有正當防衛,我不知道為什麼恐怖分子多了一層所謂政治訴求,某些答主的腦袋就轉不過彎了。

你說昆明擊斃暴力分子的是國家警察所以不是平民的正當防衛? 那當然,這叫合法合理合情的執法行為。你覺得他們做得過了?好,請被擊斃暴徒家屬提起行政和民事訴訟,主張警察過度執法,申請國家賠償。還是回到那句話,恐怖分子在法庭和監獄的四面院牆之內有人權,在他們被擊斃、被抓捕、被控制起來,不能再危害他人之後。


事實上,隨著人權在政治舞台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愈發凸顯,人權也變為了一個粗糙而簡陋的名詞,猶如民主自由一樣。單單將人權作為一個政治正確的存在固然可以,但若要深入討論,釐清所討論的關鍵名詞不可避免。因而,我將先就人權做一些討論。
首先,人權的合理性依據為何。上面的全部回答清一色的忽略或者默認了這一問題。普羅大眾對人權的合理性依據往往停留在天賦人權上。Amartya Sen在Development as Freedom一書中羅列了以下的三種對人權建構的批評:

  1. 人權正當性:人權為何先於立法?天賦人權無異於天賦衣服:權利通過立法取得,正如衣服必須通過縫製。
  2. 邏輯一致性:權利必定有對應的義務。一個類比是,人類應當擁有獲取食物和衣服,但若缺乏了特定的主體來履行這一責任,則權利並沒有實際意義。
  3. 文化性批評:人權何以具有普適性?可能在某些國家,人權並不被特別重視。

我無意於在此涉及人權觀念的演變史;我相信,這三種批評足以表明人權並不是簡簡單單地天賦就能解釋的。
其次,人權議題可以更為細化地分為兩方面:(1)個人權利的重要性(2)人權的平等享有。縱觀歷史,不少重量級的思想家過多關注了第一點,由此引發了我們現在看來是不可接受的結論,例如亞里士多德對奴隸制的贊同,以及美國建國後長期對於黑人的歧視。值得注意的是,他們是真誠的,他們的所作所為完全符合當時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因而,即便是現在,第二點依舊是問題,比如同性戀和其他一些少數群體。所以,我們不難得出結論,人權的平等享有是取決於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的,因為這決定了究竟誰是與我們對等的人。
最後,人權具體是什麼。人權可以細分成許多權利,不同學者對其的分類是不同的。一個我比較欣賞的分類是日本憲法學大師蘆部信喜在《憲法》一書中的討論。其他還有許多問題,比如人權的界限為何等等,就不再展開了。

接下來進入正題。很遺憾,我不能給出對問題給出一個是或否的答案:

  1. 現實的趣味在於,永是就事論事。即使是法律,也僅是考慮一般情況(大多數情況下)的,留下特殊情形的空子。
  2. 如前文提及,恐怖分子有無人權取決於主流價值觀的看法。一個例子是,在911之前,相當數量的民眾情感上很難接受對罪犯進行刑訊逼供的。

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能給出有實際效用的判斷。恐怖分子的人權問題,學界有著不少討論。對此非常好的一本研究專著是Richard A. Posner的Not A Suicide Pact(中譯本是蘇力教授翻譯的《並非自殺契約》)。目前排名第一的回答中指出的點,那本書中都有;沒有指出的點,那本書中也有。書中,Posner將人權分為關押的權利、殘酷審訊以及搜查與扣押的權利、言論自由和私隱權利等等,並都加以了細緻的探討。
冒著過分簡約的危險,我來大致說一下他的思路:自由與安全是兩組矛盾的概念,任一邊的增加都會導致另一邊的萎縮。考慮到後果的極端重要性(功利主義的貢獻),在有較大可能性產生嚴重威脅公民安全的情況下,自由可以被適度削減(注意適度二字)。不同情況之間的區別是較為subtle,所以具體情況還是得具體分析,不能一勞永逸地給出普適的判別法。

題外話,我不認為這種話題是知乎應當涉及的。大量的自說自話和半桶水在此類問題中特別多。明明學術界有著非常多的討論,卻都是一群對問題沒有深入了解的人在答題。純屬吐槽,僅對事,不對人。


Christopher Dawson有句話挺有名的,1943年時,當英國和美國正在與納粹大惡魔進行戰鬥時,他寫道

一旦人們決定,可以使用全部手段對抗惡魔,那麼他們的善就與他們本想摧毀的惡融為一體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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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大學裡,上人權法選修課時,老師提了一個問題,在法律上講,刑訊逼供是不對的,是違法的,但如果有一天一個恐怖分子,在一座城市中放了定時炸彈,即將爆炸,但就是找不到炸彈位置,這時候,抓到一個恐怖分子嫌疑人,如果種種跡象表明,就是這個人乾的,那麼該不該對他刑訊逼供??

這是個挺有趣的問題,至少那時候,印象很深,沒想出太好的答案。

在打擊恐怖主義沒有成為國際主題的時候,恐怖主義被當做普通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擁有與他人同等的法律權利。但911等一系列恐怖襲擊之後,國際社會對打擊恐怖主義的方式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美國通過了一些列法律和政策(其中有的被後來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包括在法律上區別本國公民和非本國公民對待,非本國公民不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例如非公民過境時停留在美國,而認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即可逮捕,並不受國際公約的保護),以軍事法庭而非標準法庭來處理恐怖分子,將有恐怖分子的嫌疑人押解到非本國地區進行拘押,並實施酷刑(例如關塔那摩監獄),將有恐怖分子嫌疑的人,以非法方式,抓捕,然後押解到本國地區審判……

英國還湊合一些,沒美國那麼赤裸裸地嚴重,但英國同樣通過了一些法律以區分本國和非本國公民的法律權利。

以上這些做法,看似可以方便打擊恐怖主義犯罪,但實質上衍生很多悲劇。

以下列舉幾個真實、典型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

馬斯里(E1-Masri)先生,德國公民,在馬其頓入境時聲稱是度假。入境之後,馬其頓官員將其拘留,並交給中情局特工。他們將他帶到了喀布爾的中情局拘留中心,在那裡,他被隔離關押了幾個月,遭到毆打、藥物審訊以及其他方式的虐待。大約五個月後,在阿爾巴尼亞的一個偏遠地區,他被釋放了、設法回到德國。他在美國法院針對中情局提起訴訟,要求因綁架和虐待而支付他損害賠償。但是,聯邦地區法院(並得到上去法院的支持)在沒有任何實質聽審的情況下,就基於不能披露有關中情局行動的國家秘密為由,不能進行審判,駁回起訴,最高法院也拒絕上訴。馬斯里先生被抓的可能原因,似乎是其名字類似一個911劫機同夥的名字,當發現身份錯誤的時候,根據國務卿的命令將其釋放。[2]

第二個案例(簡述)

一個出生在敘利亞的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居住了17年,2000年9月的時候,在突尼西亞度假,後被僱主召回加拿大,在回家的路上,過境紐約的肯尼迪機場,在那裡,基於加拿大警方提供的情報,美國當局將其逮捕,沒有告知領事探視的權利,也沒有通知加拿大當局。被扣留12天後,被押至約旦,再被送往敘利亞,並被監禁,折磨,侮辱,非人的待遇長達一年。在敘利亞獲得釋放後,返回加拿大,並不在經停肯尼迪機場,並提起對美國當局的訴訟,但跟第一個案例相似,以同樣的理由被駁回。加拿大當局被迫進行司法調查,經過2年半調查後,證實他是無辜的,起因是加拿大當局提供了錯誤的情報,而美國也在明知的情況下,對其實施酷刑。之後加拿大總理公開道歉,警察總監辭職,並向當事人支付高達1000萬加元的補償金。[3]

類似的悲劇有很多,即使你不是恐怖分子,也可能因為各種各樣想不到的原因,被卷進去。

在類似的案例被曝光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些列判決,糾正了其中一些過分的做法。包括判定應當遵守日內瓦公約,禁止殘酷待遇和酷刑,不論何人享有同等權利,接受公平審判……

在布邁丁訴布希案中,法院判決,被關押者,具有申請人身保護令狀的憲法權利,以廢除該項權利為目的的立法是違憲的,為確定被關押者身份而組成的法庭進行的審理,缺乏重要的程序保障,不能替代人身保護令狀。肯尼迪大法官(Kennedy J)代表多數作出判決,援引了漢密爾頓的話

隨意監禁的做法,從古至今都是暴君的至愛和最可怕的工具。[4]

通過這些案例,基本上可以看出,當我們有衝動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放棄人權的時候,悲劇就會不斷發生,任何人都不會倖免。就像1978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倫南(William Brennan)所說的事實:

回顧戰爭期間以及據認為存在著威脅國家安全的期間,對公民自由在美國遭遇的可恥待遇,不會有什麼自豪感的,而是相當尷尬。……在所察覺的安全危機過去之後,認識到拋棄公民自由是沒有必要的,美國總是在懊悔。但是當下一個危機來臨之時,美國還是不斷地重複這個錯誤。[5]

以上舉美國反面例子,以闡述我個人的觀點,即打擊恐怖主義的時候,也不要輕易揚言放棄法治,否則就會像上面一樣,悲劇不斷發生。對於國內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和政策,未免回答敏感,所以暫不討論,但道理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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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以上內容部分摘自Tom Bingham《法治》一書。

①C.Dawson, The Judgement of the Nations(Sheed and ward,London,1943),p.8.

②案例摘自《法治》一書195頁部分,最後部分,Cole and Lobel, Less Safe, Less Free,p.25.

③案例摘自《法治》一書196頁部分

④"Honour Bound to Defend Freedom?The Guantanamo Bay Litigation and the Fight for Fundamental Values in the War on Terror",[2008]EHRLR,Iessue 4,pp.433~53.

⑤William J. Brennan,Jr, "The Quest to Develop a Jurisprudence in Times of Security Crisrs",Israel Yearbook of Human Rights,18(1988),11,a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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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以回應評論區的疑問,在原回答開頭引述的恐怖分子,緊急炸彈的例子中,警察是否有權進行刑訊逼供?以及這種情形下,刑訊行為該如何判定。我把這個部分,單獨拿出來,討論如下:

根據我國司法考試的觀點,緊急炸彈的情況下的刑訊,司考所給出的刑法「通說」觀點認為是構成正當防衛,甚至是有可能的法令行為。

在柏浪濤的刑法模擬題中,這種情況下的答案,是構成正當防衛,以及認為如果警察有法律授權,還構成法令行為,即警察這種情形下的刑訊不屬於犯罪。

在《劉鳳科講刑法》瑞達2017版的精講卷,違法阻卻事由的章節中,關於正當防衛部分,第82頁,舉例

「乙在某幢大樓安置了定時炸彈,甲為了迫使其說出炸彈的準確位置或者解除炸彈裝置,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

也就是按我國目前司考觀點,緊急炸彈情形下的刑訊行為是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但這一通說在全世界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算不上世界統一的通說觀點。

在德國有個極為相似,且真實發生的案例,2002年9月27日,一名犯罪嫌疑人綁架了一名11歲的兒子根據警方的計劃,警方在犯罪嫌疑人9月30日前來收取贖金時,將其逮捕,但在接下來的審訊中,犯罪嫌疑人拒絕透露人質地點,第二天,考慮到被害人可能由於缺水和食物,而可能處於極度的生命危險中,警察對其實施了肉刑,最終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人質地點。

但這個案例一出現,即引起刑法學界的爭論,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算不算刑訊逼供?算不算合法行為?甚至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官司從德國的法院一路打到歐洲人權法院。最終法院判定警察在此種情形下的刑訊行為仍是違法。

參見《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出於營救目的的酷刑與正當防衛——戰後德國最具爭議之刑法問題評析》

在這篇論文中,該作者的觀點同樣認為這樣的刑訊仍是違法行為,而且不構成正當防衛。

那麼除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筆者通過檢索論文,發現美國目前的學界對這一問題沒有確定的結論,可參見《研究生法學》2012年04期中的《 論「緊急炸彈」情形下的刑訊逼供》一文觀點。


要知道,」人權「思想只是近百年來才出現在地球上的,在以往,一個超級大國居然對恐怖主義無能為力是難以想像的事情。

古代大國戰爭,哪有什麼恐怖主義,屠城的屠城,滅國的滅國。蒙古滅花剌子模,一路屠城,成年男子殺光,婦女分而淫之,些許幼童留著當奴僕, 歷史上花剌子模人口眾多,但經歷蒙古戰爭後竟然整個國家都基本上消失了,滅國後何曾有什麼恐怖主義,都被殺光了。

蒙古滅宋, 史載:「財貨子女則入軍官,壯士巨族則殄於鋒刃;一縣叛則一縣盪為灰燼,一州叛則一州莽為丘墟」。

僅成都一城被屠殺至少140萬人。元人賀清權〈成都錄〉曰: "城中骸骨一百四十萬,城外者不計。」 ,元人〈三卯錄〉曰:「蜀民就死,率五十人為一聚,以刀悉刺之,乃積其屍,至暮,疑不死,復刺之。"

殺戮重到這種程度,有個毛恐怖主義。。。

所以恐怖主義實際是也只能是現代人權思想高度發展的產物,在古代,你能相信一個超級大國,被極端信仰者襲擊後,反而在國內對該信仰的信徒恭之敬之各種跪舔奉為上賓不敢得罪嗎?


法律懲罰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人本身。
一個人做好事的時候就是好人,做壞事的時候就是壞人,我們無法說任何人是壞人。法律不判斷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只要是按照法律程序判斷罪名成立,這樣的行為就要受到懲罰。法律就應該是這樣。


恐怖分子最大的詬病

就是他針對的是無辜的民眾

這誰受的了······

你給他人權,其他人的人權呢?

對付恐怖分子,就要學沙龍

直接殺領頭的

多殺幾次,以後下邊的想搞恐怖襲擊,領頭的都會勸,勸不了,殺,殺不了。也偷偷給你報信了

這些領頭的在你們這些人權鬥士聖母的捐款啊,政府撥款啊,這個補貼啊,盆滿缽滿,生活那叫一個舒服

傻了才想死

你們光給恐怖分子人權,這領頭的能勸更多的人去搞恐怖襲擊,開心的狠呢··

咱們西部不也很多三星神教的廟都父傳子了么,孩子幾百萬的車開著

他舍的死?學沙龍殺幾次,就老實了··

當然他捨得讓自己的信徒去死····好換取你進一步讓利···


我們通常認為,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這個人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因為他給死者帶來了負面效果

我們又認為,一個人無償資助另一個人,這個人應該受到讚揚,因為他給受助人帶來了正面效果

那麼,如果一個人認為,自己死後可以上天堂享受72個處女,過得比活著的時候好,那麼別人殺死他,算是給他帶來了正面效果還是負面效果?


一句說到點子上的都沒有。
什麼是人權?
人權是天賦的,你承認這點,你就承認恐怖分子也有人權。
你否認這點,那並不代表你就是恐怖分子。你可以認為權利得自真主,上帝,國王或者zf。
但是人權的實現是經由國家保證的。並不是說有人權就一定會得到保證。

人權最基本的就是生存權,可是執行死刑可是赤裸裸的剝奪生存權哦。

不是說你又天賦權利你就會得到保護。你得到保護是因為你讓渡出了一部分天賦權利給gov,Gov保證你剩下的那部分權利。任何一個現代zf的基礎,一定是建立在人們讓渡出來的權利基礎上,否則,哪來的稅收? 稅收不就是你讓渡了自己的財產權嗎?
你賺了100塊,憑什麼要給zf10塊?
因為zf保護你剩下那90塊錢啊.

那麼恐怖分子呢?
來自他國的恐怖分子,比如一個來自阿富汗的恐怖分子,有讓渡權利給美國zf嗎? 沒有,一點都沒有。
所以美國zf怎麼搞他都行!沒錯,這就是美國人虐囚的理論基礎,這也是美國人執行無人機暗殺的理論基礎!你真以為人家傻乎乎的跟中國似的上去就整啊,人家從方法到理論,每一樣工具都準備的妥妥的。
這也是為什麼奧巴馬zf不能保證不使用無人機暗殺美國籍恐怖分子的時候會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因為雖然都是恐怖分子,人家有美國籍,就對zf讓渡過權利,zf得保證他剩下的基本權利,包括須經由恰當審判才可定罪(並被處決)!

恐怖分子避免被虐待的唯一立足點就是日內瓦公約,爭取把自己身份靠向戰俘。可惜恐怖分子沒宣戰!所以原理上日內瓦公約也不適用。

關卡那摩虐囚,人家從法理到倫理,完備的無懈可擊(關卡那摩不受美國法律管轄),虐的是合理合法心安理得天公地道。

現在再想想,面對昆明暴徒,大家心裡是不是恨得牙痒痒恨不得千刀萬剮滿門抄斬?

可是問題是人家還真是中國公民.... 況且審訊什麼的顯然還得在中國領土上進行.... ....

怎麼辦?!

我個人認為唯一的漏洞,就是這夥人其實是不同意中國的他們的管轄權,我相信一旦有機會,他們一定會聲明與此,而他們行兇的基礎也在與此,也就是從意志和行為上,他們都不承認自己是中國公民。

所以我認為虐待與否,和他們自己的人權根本沒啥關係,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得找存在於自己腦海中的國家來保護自己在現實中的人權。
而且我相信他們肯定忘了想像這個國家簽署日內瓦公約,更沒有想像過這個想像出來的國家依據公約向中國政府發出照會,正式宣戰。

是否可以虐待他們,完全視乎中國法律對於辦案人員的約束,而非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保護。

如果也像美國人一樣,找一個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地方刑訊逼供,那還真的能做到法理和倫理上的無懈可擊完美無瑕(勉強吧)。


你要看在什麼國家了。中國抓到的恐怖分子,都充分保障了其人權,比如昆明恐怖襲擊中受傷的那個w族的女子,還有其他一些被抓的……
反而是美國這個號稱人權衛士的國家,虐待恐怖分子達到令人髮指的地步!


「法律就像陽光,不僅照在你我身上,也照在烏雲身上。」


沒有,恐怖分子是反人類的,反人類的生物是人類的敵人,沒有人權。

【中印聯合反恐軍演】

一名中方參演士兵「擊斃」了恐怖分子,但是遺憾的是人質已經「死亡」,另外有一名戰友「犧牲」,此時對講機中傳來所有恐怖份子都已經被「消滅」的消息。

中方士兵正準備收攏戰友的「遺體」但被另一名印軍士兵死死拉住,由於語言不通,中方士兵並不理解印軍士兵為什麼這麼做,又有幾個中方士兵進來,看見戰友「遺體」就去收攏,印軍士兵大叫,然而並沒有用。

「遺體」下面勾著幾個「手榴彈」,一屋子士兵全部「犧牲」。

這是印度士兵在幾十年內被恐怖分子教育出來的保命技能,戰友的遺體被恐怖分子利用,造成大量傷亡的案例數不勝數,甚至有些恐怖分子,把俘虜的舌頭割掉,在他們身上同樣勾著炸彈,沒有了舌頭,在劇痛下含糊不清的呼救會吸引更多的戰友靠過來。。。。


絕對不要給他們人權:自己看:民意大爆炸:昔日關塔納摩囚犯卡德爾為什麼獲得加拿大政府千萬賠償? | 城市知道溫哥華


我們一直探討人權,有多少人知道:

什麼是人權?

人權這個詞某種意義上道德的意味更加多一些,在法律層面上來說,人權是法律權利的靈魂,可以說現代法治如果不暗含人權的概念支持和限制,那麼法律就會淪為暴政的工具。這一點有點類似於實體權利和應然權利的關係,但又不完全等同。

簡單說,人權就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一個具有理性精神,獨立意志,完整的人格尊嚴的人所要實現的人的價值和自由的所必須的條件。而這些條件是法律承認並且予以保障的。我們說人是有尊嚴的,是有不同於動物的,體現在什麼地方?就體現在法律承認作為人的我們平等的享有基本的權利,這些權利會被規定在國際公約中(不能發公約名稱,會被審核。有興趣的同學百度吧。),也會被現代國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規定在憲法之中,一方面作為法治國家的明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警醒和限制。

一般意義上說,憲政=限政,那麼公民進行限政的武器是什麼?就是人權。而這也是人權和主權的孰高孰低的爭論來由,多說幾句,我認為主權和人權的關係如同硬幣的正反面,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主權是人權的保障,人權是主權的目的。

支持人權的觀發展的其實是背後各種理論的爭鳴。第一代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其實是自然法和功利主義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的制度化,第二代人權,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其實是以社會連帶為基礎的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


人權的意義是什麼?

對於個人來講。人權是一個人追求自由和發展的必須,對於一個社會來講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條件,對於一個國家來講,是衡量這個國家文明的標準。

還有一個就是抵抗暴政,特別是民主。人權的誕生那一天就是為了抵抗民主的暴政的使命,西方古有蘇格拉底之死,中國近有的文化大革命,現有各種網路暴民和民粹主義的抬頭。人權作為不克減的權利就是在不論何種語境下都不能被剝奪,這一點不論是學界還是國際社會公認的。


人權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克減?

凡有一般就有例外。(我覺得很多人會喜歡看到這點吧。呵呵。。。)

這就是 @曾迪 提到的Context背後的人權克減問題。

類似的條款在《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the Inter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he European Social Charter》、《the 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中有規定。如《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 4條第 1 款規定:「在公共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存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形勢的嚴格需要為限,這些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 膚色、 性別、 語言、 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曾迪 說的美國911後的態度問題,其實也談不上是轉變,再我看來只是刺激加快轉變而已。

「911」之前

美國有《外國情報監聽法案》和《反恐及有效死刑法案》。前者是對外國的重要情報定義為與國家安全、外交事務或美國反對實際或潛在的外國勢力及其代理人的攻擊有關的信息進行監聽。不過國會要求成立一個外國情報監聽法庭。前者規定了一些限制性措施來保障公民的隱私權和情報不被濫用,此外還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後者是對恐怖分子何恐怖團體的範圍進行認定和採取相應的反制措施,如務卿可以將其相關資料在聯邦登記署記錄並公布。財政部長就可以要求「控制或管理 FTO 財產的美國金融機構阻止涉及這些財產的任何交易。

「911」之後

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法律中:《賦予使用武力的聯合決議》、《愛國法》和《國土安全法》。這三部法律中,總體來講就是擴大政府監聽和調查的權力,成立國土安全部協調各種力量對付恐怖主義,擴大恐怖分子的認定範圍,降低政府的舉證責任,剝奪恐怖主義犯罪分子的部分聽證權利等。比如在《愛國法》第412條規定總檢察長只需要確定「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非公民正在從事恐怖活動或其他危害美國安心的活動,非公民就可能遭受到強制拘禁,而這種拘禁是不必進行任何聽證的。

在後來的一系列判例如Lindh 案、Missouri 案、Padilla 案 、Hamdi 案顯示,身為美國公民的恐怖分子的權利總體上是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護的,但是對外國的的恐怖分子那就是另一副景象了。其代表性事件就是小布希成立了軍事審判委員會對關塔那摩美軍基地的關押的恐怖分子進行「閉門式」的審判。他們認為這些恐怖分子不適用於戰俘的《日內瓦公約》,所以沒有戰俘待遇,更談不上什麼權利了。

不過,東窗事發後後,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顯然不這麼認為:「美國最高法院早在 2004 年就明確裁定,這些關押者享有低級法院必須執行的憲法權利。反恐戰爭也不能否定美國人民 200 多年來一直為之奮鬥的基本人權。原告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提出了有效的請求,美國政府在裁定原告為可以被無限期關押的『敵方戰鬥員』過程中所實施的程序侵犯了原告的法律權益。」所以裁定,「布希總統授權國防部長在關塔那摩美國海軍基地成立軍事審判委員會違反了美國憲法規定,關塔那摩的關押者有權在美國法院提出解除監禁的申請。


總結來看:我們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對恐怖分子的權利進行克減,但是也存在著在任何情況都不能克減的基本人權,比如:生命權,免於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禁止被奴役,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權利。在克減的時候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律支持,還有一定原則,如比例原則,適時原則等。


所以,綜上可以看出,我們可以對恐怖分子進行人權克減,但是恐怖分子是享受基本人權的,這些基本人權是任何時候都不能被克減的。否則,國家就違背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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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恐怖分子沒有人權,那我們還有什麼?

如果恐怖分子被抓住以後,我們因為憤怒而
打罵他們,
侮辱他們,
不給他們飯吃,
對他們進行心理折磨,
給他們以非人的待遇。

那麼,這樣的我們,又是什麼?


給他們人權,不是為他們辯護,而是以人類文明的方式對他們進行正義的審判,而不是魔鬼式的復仇。我們人類可以不是天使,但卻不能因為魔鬼而變成魔鬼,不然這個時候的世界與地獄有什麼分別?


ps:第三部分的寫成主要參考了李衛海的《緊急狀態下的人權克減研究》;郭春明、郭興之的《緊急狀態下人權保障的比較研究——國內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視角》;劉紅臻的《人權的制度表達》。
其榮耀歸於原作者,錯誤歸於我。


人權是作為人的自然權利,得與法定權利相區別。人權是不可剝奪的。法定權利可以剝奪。人權是法定權利的來源,所以即使恐怖分子,也享有人權。可能不享有更多的法定權利,如某些經審判後剝奪的政治權利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享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和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 尊重和保障人權
確立 。意味著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逮捕後也得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 起訴 審判 程序本身體現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道德審判最可怕!!!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猜你是想要知道這個。


我的看法如下:

有基本人權
因為他們確實是人。這是作為人類這個物種的福利.所以我們不會把他們當動物,植物或者石頭來對待.這點請各位閱讀本文的人類注意,一個人殺人和一條狗殺人就是有區別。如果您非要說眾生平等,那我建議您趕緊自己抹脖子。因為站在眾生平等角度看,人類這些年在地球上乾的事,只要您還有點臉,都不好意活著。

但是他們喪失了社會權力
即人類社會應忽略其作為社會人的身份。比如說,某人被傷害了利益,然後實施了恐怖手段。那麼除了懲罰某人外。當初傷害此人的人,將不會因為傷害TA而被追究責任。

看到這就著急反駁我的人,先別急容我再嘮叨幾句。

做什麼事都要講究基礎。就好像你用養牛的方法去養花是不行的,就是抱著再好的主觀意願也不行的,就是你用再規範的養牛辦法也不行。同樣,法律、道德都是建立在人類社會基礎上的。對於一個實施恐怖襲擊這種反社會的人,在你要求我用人類社會的成果應用在TA身上的前,請你先把TA拉回人類社會好么?


不可以

對於恐怖分子必須採用非常手段,以暴制暴,以黑暗制止黑暗。

恐怖分子的原理就是用低成本手段,拉著高收入社會與其同歸於盡,那麼,高收入社會不得不犧牲局部利益,把低成本恐怖主義滋生的土壤連根剷除。

這個世界如果不能讓低成本恐怖攻擊付出極其昂貴的代價,恐怖主義就絕對剷除不掉。

怎麼實施,適度放開恐怖襲擊受害者的私刑限制,在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政府資源有限投入,幫助達成目標。

這樣就需要解除對恐怖分子的人權與法律保護,恰恰是這些桎梏,在陰暗地帶滋養了恐怖主義的行徑,屢禁不絕。

這樣可以使的低成本vs高成本的不對稱格局,扭轉為低成本vs低成本的對壘格局。


最近朋友圈裡中廣為轉發的消息:
一旦看到穿這樣衣服的人,請遠離他們,如果手上有武器,將他們怎麼怎麼樣!他們是恐怖分子!在哪裡發現,就應該在哪裡立刻裁決。格殺勿論!

《黑暗騎士》中的劇情:
真正的恐怖分子將衣服穿到了平民身上,堵住了平民的嘴,把武器綁在了他們手上,他們瑟瑟發抖,因為他們本來是人質,卻看上去像是恐怖分子。

所以,轉發「格殺勿論」的消息的朋友們,你們雖然已經做好了與恐怖分子以眼還眼的準備,但是也不安全,你們隨時會被其他持有這樣觀念的人傷害。而你和那些已經被你打下恐怖分子標籤的人一樣,同樣持有「格殺勿論」的決心,這兩種決心從某個角度看過去,並無高下、正義之分。你們也隨時準備為你們自己心中的理由而用私刑。

盲目地仇恨,莫名地恐懼,稀里糊塗地活著,不明不白地死。

你願意創造這樣一個世界嗎?


當然有人權。當然不可以被羞辱、虐待、嚴刑逼供。當然受法律保護。

但是這不妨礙他們在實施襲擊的時候被擊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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