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怎麼固定證據?

合同里有規定延遲交房需要支付違約金。那麼業主如何固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比較嚴謹的做法是:當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時,給開發商發催告函(也可請律師發),要注意保留快遞迴執。這既是固定證據,也涉及合同解除權的問題,如果開發商經催告後三個月仍沒有交房,則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不管是否想解除合同,保留這項權利還是非常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如果到了訴訟階段,,買房人反而不用太擔心,因為按時交房的舉證責任在開發商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中,買房人只要付款就履行完畢,舉證責任很低。正如高律師和程陟所說,如果開發商不能拿出業主簽收的交接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簽收),證明按時交付,就需要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開發商交付樓盤,是需要和業主一起驗房,業主簽收驗房通知單以及交接通知單的。並且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房屋的交接的標誌(很多都是以簽訂交接單為標誌),如果開發商無法提供由業主簽名的交接單和驗房通知,則開發商無法證明已經交房,應當承擔未按合同約定交房的責任。


只要你沒收到交樓通知書以及簽署房屋交接單,就算你沒有收樓。如果你走法律程序的話,這個已完成房屋交接的證據是需要發展商來提供的。


固定證據,一般要按照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向開發商發出催告函,同時保留快遞單。或者委託律師發出催告函。保留相關證據。如果開發商違約超過三個月,可以解除買賣合同,也可以通過以上證據起訴開發商,讓其繳納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交房在實踐中情況比較普遍,你也不用太擔心,因為一旦訴訟具體房屋已經交付的舉證責任在開發商那一邊,他要舉證證明房屋已經在合同期限內交付了,否則便要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只有當開發商延期交房超過一定合理的期限(有時合同約定)業主方有權利解除合同,並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穩妥起見,在開發高延期交房後,以發律師函的形式保存證據是較優的選擇。


發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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