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台灣的動物保護法?
台灣動物保護站志願者被動物保護人士逼自殺
因為園裡執行安樂死的人是她,幾年以來,她在網上招到了各種動物保護人士的攻擊。新聞報道她,這些動物保護人士就在下面留言,叫她是「女屠夫」、「美女劊子手」。
面對這些謾罵,她表示自己很無力。很多人都不知道動物收容所的容量有限,棄養人數不斷增加,收容所的動物數量已經超出了容納空間的2倍,而當地政府之前頒布的從明年起要啟動零安樂死的政策的決議,又給了她非常巨大的壓力。內心的痛苦折磨和外界的壓力,讓她走上了輕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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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吃狗肉罰款25萬,酒駕撞死人罰款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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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最贊,比三個代表更能代表文明的前進方向。
直接立法禁止食用寵物不就好了?所有人養寵物都要登記造冊,並發放收養證明,定期繳納寵物稅,對走失和死亡的寵物及時上報。。。。我覺得我太有才了,可以進入台立委呀!
香港法例第 167A 章 - 貓狗規例
第 22 條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貓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只或貓只的屠體或該等屠體的任何部分,且其情況合理地令人相信該狗只或貓只是在本條的規定被觸犯的情況下正在或經已被屠宰或售賣或使 用作食物,即屬犯了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能夠使裁判官信納他事實上並沒有觸犯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
在香港好像也是違法的,而且在上世紀50年代好像就已經立法了,所以這個根本不算亞洲首例。
個人覺得這個沒什麼好評價的,各個地方的人都有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如果大部分都認為吃狗肉不合適,依照大家商量好的程序進行立法,那就一起來遵守。立法本身是民主的體現。所以我覺得每個人應當珍惜手中的權力,無論是投票的權力,還是發出聲音的權力。你愛吃狗肉,就去保護狗肉。你愛狗,就去保護狗。
陣地你不去佔領,狗就會佔領!
你們太不懂我們台灣人了,我們最近想立法禁賣茶葉蛋。(大誤)
做為一名農作物愛好者,我希望國家能立法禁止國民吃飯和吃菜。
請大家支持我。
這個問題實在問得有點尷尬。
1、台灣動保法不但為一般公民附加了禁食狗肉的義務,也規制了動物棄養行為,為動物飼養設置了資格准入,為動物飼養條件提供了一般性規定(如日照、溫度、清潔等)
相較於大陸,台灣對動物飼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立法禁止貓、犬屠宰時,台灣也立法禁止特定年齡以下的一般公民飼養動物;在立法對食用貓、狗肉罰款的同時,台灣也立法對違規棄養動物罰款。
應該說,台灣動保法最大的意義在於對棄養動物和流浪動物的處理,也恰恰是這一部分最值得大陸借鑒,我很遺憾引起熱烈討論的竟然只有食用狗肉。
台灣動保法的原則之一是動物保護,因此對一般公民和動物管領者都有所限制,並不是某些答案所謂「寵物愛好者單方面限制其他公民」,甚至寵物蓄養受到的規制還要更多一些。
動保法的立法思路是一以貫之的。相較之下,部分知友的答案有些雙重標準。
(當然要是說眼中只有「狗肉」也是一種一以貫之,我只能無話可說)
2、台灣的確是此次立法才在台灣全境對食用狗肉、貓肉進行罰款的,但是台灣部分縣、市對類似行為的罰款早已有之,高雄市2015年底通過《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其中第17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 若違反規定,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罰款;違法販賣者,處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
事實上,動保法早就借著對動物屠宰、運輸等上游埠的限制逐漸禁絕貓、狗肉,之所以沒有直接在食用層面上直接禁止,反而是因為政府在相關配套立法和執行上的裹足不前。
節錄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院會紀錄如下:『「寵物類」非作為肉用、毛用等經濟目的之利用,則不可能因為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為「經濟利用目的者」之事由而被宰殺。若是為「食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已違反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香肉店-宰狗吃香肉」行為之取締,裹足不前,並以「無法可管」自圓其說,若非誤解本法之規範目的,就是忽略本法對於相關事項之授權。』
『禁食狗肉之規定是否違反「過度禁止原則」,以致過分干涉人民之自由?本席等認為涉及社會文化價值判斷,台灣社會既未如韓國有所謂「吃狗肉」之社會傳統文化,狗肉亦非唯一之「肉食來源」,況且目前台灣人將犬貓等「寵物」視為人類之朋友、伴侶、甚至是「家庭成員」的社會共識也很高,已不會將其視為「肉類食物」,則此項禁止規定,干預人民生活之程度極低,應可通過前述立法原則之審查。』
(以上段落自「節錄」起為引用)
所以某種程度上講,這則新聞的走紅也有點奇怪,雖然禁絕狗肉的確有話題性,但是台灣地區的禁絕其實已經開始很久了,我們目前看到的實際上是一整個階段的最終結果。我不是很理解為什麼突然這個話題就變得熱門起來。
3、單純就法律文本來談,其實動保法的確有其問題。
主要是第三條 定義中
動物:指犬丶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丶實驗動物丶寵物及其他動物。
此處實際上有歧義。
該定義僅僅從文意上看,前部的「犬、貓」是與「脊椎動物」並列,還是與「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列,兩種解讀皆可。
這種歧義會產生一個分歧,即動保法中的「犬、貓」是否以人為飼養或管領為限?如果我們的理解是前者,「犬、貓」是與「脊椎動物」並列,並受」人為飼養或管領「限制,那麼《動保法》的規定未經說明就不適用於野狗、野貓;如果我們的理解是後者,「犬、貓」與「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列,那麼人為飼養的要求就只限於其他脊椎動物,貓狗可以例外,因此任何貓狗都受動保法保護。
因為沒有深入學習過台灣地區的法律,也不是動保法領域的專業人士,我不太清楚這個歧義是不是在島內有約定俗成的理解或者專門的解釋,但僅僅從文意上講,個人認為這裡的表述是有待斟酌的。
這種歧義可能會導致對流浪及野生貓、狗食用合法性的爭議。
4、討論問題最忌一知半解斷章取義,拿著從整體中刻意曲解抽離的部分來對比非議。
拿著酒駕罰款來非議動保法的,麻煩仔細研讀一下兩者之間故意程度、惡意大小等主觀情節的差異並比較一下除了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拿著豬牛羊來類比犬、貓的,麻煩回到第三點看一下立法院對台灣社會共識的論述。
台灣通過民選的政府官員,正規的立法程序,按照自己的社會文化習慣設立了自己的法律,我實在沒想通一群網路上的」清談客「們哪來的這股居高臨下的底氣。
5、對貓肉、狗肉的禁止性規定並不為貓狗創設特權。按照台灣地區目前的法律系統,動物並不是權利主體,貓、狗、大熊貓和食用生豬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樣的,更進一步講,它們甚至和食鹽、葡萄酒、鮮奶的法律地位是基本類似的。
禁食貓、狗更類似於一個管理性規定, 酒類和鹽類的稅收標準不同,農業產品不需要繳納一部分的稅款,相較於一般奶類,鮮奶有特殊的檢驗標準,豬肉可以食用而狗、貓肉不行;以上所有的規定,立法層面的原理是類似的。
所以拜託真的不要再拿著什麼平等不平等來亂類比了。憑什麼香奈兒的稅率就要比香菜高,這問題真的有殺傷力嗎?
6、我個人贊成在食用環節禁絕狗、貓肉可能會引發有關憲法性權利的爭議,也就是很多知友說到的「公權力的綁架」,但是這恰恰是本題真正應該討論的地方。
或者講,如果說本題唯一還有那麼一點點意義,應當是:
考慮到台灣地區長久以來,已經通過對宰殺、運輸、販賣等上游階段的鉗制控制甚至實質意義上禁絕了食用狗、貓肉,為什麼這一次仍然冒著可能引起憲法爭議的風險,在食用環節加一道限制呢?
直接從最終環節禁絕,而不是間接地從上游用立法結合行政手段達到目的,此次動保法作出此種選擇的理由為何?
其實這個問題蠻有意思的,一般這種風向的轉變背後總有一些或是政治,或是文化,或是其他什麼東西的考量,我是真的蠻好奇的。但如果不是島內比較關心相關議題,對動保法一直追蹤的人,即使是一般的台灣知友應該也不足以回答它。大概如果問題這麼問,也不會有這麼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答案吧?
不過那就不是知乎了。
有些人學習西方,是學習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
另一些人,是學習他們的生活習俗並用公權力加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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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 法律調節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動物,任何動物,不是法律的主體。 本質上來說,人類保護珍惜野生動物,保護的人類需要的基因庫資源,立法禁止虐待動物,保護的標的是人的惻隱心, 悲憫心。
2、因為一個人感覺心理受到傷害就去刑責另一個人的沒有傷害其他人的行為,是對自由本質的侵犯。這和之前刑責同性戀是一樣的道理,你的行為讓我們(哪怕是大多數人)感到噁心,所以你就要去坐牢,這種做法早已被歷史淘汰。
3、 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是絕對的。 哪怕是最極端情況下,假設某人虐貓成癮,然後自己錄製視頻,只要這個視頻不在公共網路傳播傷害普通人的情感,我認為法律必須保護他們的自由。但是如果在公共網路傳播,那麼屬於傷害社會大部分人的感受,可以以擾亂社會秩序來處罰,但不應該是刑法範疇,而僅僅屬於行政違法範疇。換句話說,在個人自由和大眾悲憫心這兩種權利之間,在私領域,個人自由是絕對的,至高無上;在公眾領域,兩者可以平衡,但任何一方不應該完全壓倒對方。
4、公權力的啟用,需要審核兩點,首先是合法性,其次才是合理性。當公權力被要求去限制某個人的私領域自由的時候,其合法性就已經不存在,所以討論合理性是毫無意義的。借用最經典的自由立論就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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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2
看了下面刷屏的素食主義者、動物保護主義者等等關於人類文明的言論,我還是正面回應一下吧:
人類的文明發展,根本不是道德水平的提高。
每一個年代都有人感嘆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現代的娛樂、兩性等等放在古代,那是道德淪喪的標誌。
古代戰爭中的殘酷,現代一樣沒少,而且變本加厲。酷刑是取消了,然而暴力機器永恆存在,區別只在於對於公民個人權利更多的保護,這反而就是基於對個人自由的保護,而不是普遍道德的提升:同性戀不能抓起來判刑了,只要不傷害別人就隨你去吧,甚至還可以讓你結婚;通姦不是罪不用浸豬籠了,雙方商量一下賠點錢散夥就好了。
社會發展的方向,是對人的本能慾望的尊重,是對人性道德的放寬,除了你去危害別人。就說虐待動物吧,其實也是人性暴力的一個本能遺留,現代文明社會給出的解決方案是:有規則限制的競技體育,視覺聲光效果炸裂的X級影視作品,以及讓你在虛擬遊戲中盡情發泄,但唯獨不是勸你放棄本能衝動。
文明的本質從來不是從道德上勸善,反而是對本性中「惡」的有條件縱容,是創造出一個科技發展的基礎構架,讓你不需要面對道德的兩難,實現「不負如來不負卿」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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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30更新
關於道德
道德到底是什麼?道德其實就是建立在人類同理心之上的人類的智慧和理性,是人類知道放棄暫時的、眼前的、微小的個人利益,來換取未來的、廣大的、長遠的個人+集體利益,它就是人類理性的光輝,是只有人才能理解的關於時間、未來的整體構架性思維。它絕不是單純的讓你放棄自己的利益:子貢贖人,拿了錢才是道德。
從這個角度來看,所謂的道德高尚的人,其本質上就是一個擁有大智慧的人。
從經濟學角度來講,左派大政府主義補貼教育、補貼窮人,並不是因為他們真的特別有同情心,而是因為蓋學校比蓋監獄要便宜;給窮人一碗飯吃的代價比窮人起來造反砸你的鍋要小。
至於有些人簡單的把道德看成放棄自己利益,然後自己把自己給感動了,恭喜你,你就是神棍的目標。
雞鴨魚豬牛羊表示抗議!
這時候還是人家澳大利亞人民牛逼。
袋鼠肉,鴯鶓肉都是敞開了在超市裡供應的,
而且還賣的賊貴……
這時候怎麼就不提人權了?
不妨害他人權益前提下的選擇自由呢?
當然,別人的寵物狗,工作用犬是絕對不能偷來吃的。但,並不是沒有肉狗養殖場啊。
食用和虐待是兩回事。也不知這幫人哪裡學的偷換概念。
出於保證種族延續目的的禁止獵殺,是保護;使用人道方式屠宰,也是保護。
狗要滅絕了么?不能吃?
吃個狗肉,只要屠殺方式合理,速死,不算虐待。
站在人類視角看,除了人以外,別的生物都應該一視同仁,不分高低貴賤。
看別人殺狗覺得殘忍。嗯。你殺過雞么?見過雞瀕死時的掙扎么?你見過趕豬么?聽過豬被人拎起來時候撕心裂肺的嚎叫么?你見過牛剪角么?見過閹牛么?知道鮮血飛濺卻又叫不出聲的場面有多慘么?
知道,還吃?
曾有人(好像還是個教徒)和我說,她在菜市場買雞,從來不買全雞,買的都是被肢解的部位。因為如果買了全雞,那麼那隻雞就是「因她而死」,「為她而被殺」的,她不能接受。
我沒說話,但心裡早已經幾萬個黑人問號在跳了。照這個邏輯,感情那雞腿/雞胸還是因為您而被卸下來的呢,這就能接受了?
橫豎都是吃,用得著這樣騙自己么?有本事,就去當個素食主義者,不然,用不著這樣惺惺作態。
人原本就是要吃飯要生存的啊。吃什麼不是一樣?狗自己還吃肉呢?怎麼不見有人說狗殘忍,沒「狗性」,不「狗道」了?
出於對狗主人切身權益的保護,和對食客選擇自由的不妨害,我以為立法應該嚴格規範肉類供應,設下養殖,屠宰,檢疫等等諸多限制,同時照顧雙方利益,而非一棍子打死,不留餘地,順帶還給動物分了三六九等。
自然界本來就是弱肉強食的,愛狗者們,你們要有勇氣吃素一輩子,我敬畏。但要想逼迫食肉動物改吃素,逆天行事,終不可為。
寫在後面:
有些人高呼愛狗口號,底子里不過自私而已。為了培育「純種」狗,以迎合自己喜好,強迫動物亂倫,近親繁衍,最終誕出有先天缺陷和遺傳病症的狗的栗子,所在多有。
偽君子是沒有資格給正常人設限的。
有人反對吃狗肉,所以禁食狗肉。
那麼:
穆斯林朋友不吃豬肉,所以禁食豬肉?
印度朋友不吃牛肉,所以禁食牛肉?
部分藏族朋友也不食魚肉,所以禁食魚肉?
狗,不是瀕危物種。狗,不是唯一能作為寵物的物種。狗,不涉及民族文化禁忌問題。狗,也不是不幹凈。
你可以反對,可以厭惡,可以鄙視,可以宣傳,這是你的自由,但是你不可以封住我的嘴,這是我的自由。
——————統一回復有關「狗肉安全」的評論————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759766/answer/156094568?utm_source=com.android.mmsutm_medium=social
轉載已經過答主授權,個人部分認同原答主的觀點,既「存在合法的狗肉銷售」。
既然有黑色產業鏈,那麼就去解決黑色產業鏈,而不是禁止全部產業鏈。一刀切的法律怕是會被說「懶政」。
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台灣立法禁狗肉和安全有關係嗎?按原答主的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朋友怕是把國內某些地區的情況套在台灣上,然後分析了一波台灣的法律。
「吼!」
「為什麼?」
「因為大陸的狗肉不安全!」
豬們表示不公平,要鬧一鬧,這是赤裸裸的種族歧視。
水族們很沉默,畢竟日爹的國粹就是魚生。
至於牛,完全淚目,美爹那麼皿煮,照樣還是煮了它們的,不指望小英了。
像我們這種養小型熱帶觀賞寵物魚的吃瓜群眾表示很惆悵啊。
尼莫感到很難受。
好,威武支持有希望了,著小英速辦,順帶請小英高薪聘請這兩位做立法顧問,順帶在讓著二位「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居民」來控訴一下野蠻的大陸人竟然還在吃肉食,太落後了。
吃狗肉是理所當然的權利,即使我沒吃過狗肉,但是我絕對不能容忍一堆傻逼在我面前喊不能吃狗肉
一筆寫不出倆綠,一個禁食豬肉,一個禁食狗肉
不如立法禁止非法販狗,非法偷狗實在。嚴查狗肉來源可以有效保證大家的身體健康。
說明大部分台灣民眾的主流思想是支持禁止食用伴侶動物的唄╮(╯_╰)╭。另外該法的類似規定對大陸未來的動物保護/寵物保護立法肯定會有不少可取之處。
至於其他,只能說各個地方有各個地方的特殊情況,特定法律一定是特定社會狀態的制度體現,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啊(敲黑板)!有的國家還禁止吃豬肉呢。
不過如果有人非要認為禁止吃某肉的地方天然就比比不禁止吃某肉的地方優越,這就比較逗了。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綠黨會又多一個拿來懟大陸的借口╮(╯_╰)╭
內什麼,歡迎因該法律受迫害的台灣狗肉愛好異見人士來大陸政治避難啊。
利益相關:我真的不喜歡吃狗肉,加了橘皮香葉一鍋燉根本吃不出肉的本味來好嗎?
有一些回答的真的不要強行答。
我覺得大家把吃貓、狗肉和虐待動物的受體都想成貓狗了,可是如果仔細看一下新聞: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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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來源: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5667
(也可以去看看中央社原文)
然後我們回來看一下條文一開始是如何定義動物的:
《動物保護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我個人認為禁止吃貓、狗肉的確有爭議,但是把整個動保法都想成只保護貓、狗就太過了,應該說他更進一步地去規範飼主的行為,不管養的是什麼動物。
當然,如果有人認為只規範脊椎動物是不合理的,也是有討論的空間。
直接禁止吃很荒誕,為了一部分人的權利侵害另一部分的權利。而且這兩部分人群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也不好說,以我身邊的經歷看,不吃的比吃的多,但也沒多多少。
我覺得最好的辦法是參考煙草業,吃可以但是重稅,一斤肉賣它200多,真想吃的不攔著,但是引導大部分人不去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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