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怎麼看待南海問題的?
台灣當局和普通民眾是以什麼心態看待鬼斧神工大自然
看前面的某回復就知道了,對某些人來說:國家主權哪有反中重要?哪有跪舔美日重要?哪有眼前利益重要?
(多圖預警)
,害怕。
我就是發了毫無添加毫無個人評論的原樣推特以及台灣新聞網站新聞及其網友評論就被舉報刪了?垃圾信息?so interesting
這不是最直接地比較客觀地了解台灣人看法的方式之一嗎(笑
而且我也有表達網路上的言論也是有自身習慣性的所以大家需要更加謹慎思考這樣的意思啊
另外我並不覺得單純的新聞能代表台灣人。
話說,即使是一張由一個人人主觀拍攝的照片,即使不能很好地反映當時最客觀的情況,但也能讓我們看到拍攝者的意圖不是嗎?
垃圾信息?
沒關係,雖然有回,不過已經無所謂了。
那我再發一遍好了。
推特部分就不發了(之後也許會補上),因為手機一張張發起來很麻煩。而且裡面有一些國人的就我個人而言不想描述的言論,但我覺得這能讓大家更好地感受各方態度以及各種人的存在。與後面台灣人的言論做個對比的話,就不會只把眼光執著於台灣人,不會緊抓著某些點而看不到其他了。
所以我也儘可能多找了些有評論的新聞,儘可能把評論截全了。
就比如很早之前網友翻牆表情包大戰的事情,雖然我們這邊認為自己壓倒性勝利了,但那是因為我們只看到了自己的勝利。台灣人那邊也不會認為你們很厲害什麼的。因為首先我們的理解和他們的理解不同,而且本身就對立然後再用這樣過激的方式只會激化矛盾,而且別人可以說你們沒有素質太過激什麼的。而且至始至終自己單方面地強調自己這面的想法,只會讓人更加抵觸。何況很多言論與反擊方式純粹是為了貶低、羞辱對方。我並不覺得這能稱為勝利,起碼不能給事情最根本的目的帶來幫助,只有自己一時爽快。又或者該說,即使一開始本著那樣的目的,但中途的時候,究竟是什麼樣的心情了呢?在狂熱的氛圍下,真的能保持冷靜的頭腦嗎?而外國人才不會覺得哇噻你們好機智啊,只會覺得這場雜技真是so interesting。
說了這麼多本被說垃圾信息的高中生只是在泄憤而已(攤手
當我泄憤好了
-----以上是之前沒有的內容-----
(鄭重地,圖量是流量殺手級別請慎重)
蘋果日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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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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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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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評論
-5-雅虎搜索南海結果
-6-南海仲裁案 海牙法庭裁決全文(中文版)評論
(原文太長就不放了,知乎上有。但如果大家要看的話我就放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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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海牙法庭裁決全文(中文版)
【字號】 大中小
更新: 2016年07月12日 7:47 PM
標籤:全文南海仲裁海牙法庭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大紀元2016年07月12日訊】南海仲裁案今公布結果,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裁決中國「九段線」在國際法之下沒有效力,沒有法律根據。以下為法院提供的南海仲裁案中譯版本。中國大陸和台灣均聲明此裁決無效,不接受。
南海仲裁案:
(菲律賓 中國)
海牙,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發布裁決︰
今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賓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決。
該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的作用和海洋權利的淵源、某些島礁的地位及其能夠產生的海洋權利,以及菲律賓聲稱違反了《公約》的中國某些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考慮到《公約》對強制爭端解決的限制性規定,仲裁庭強調,它既不對任何涉及陸地領土主權的問題進行裁決,也不劃定當事雙方之間的任何邊界。
中國反複申明「其不接受、不參與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約》附件七規定,「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附件七同時規定,在爭端一方不參與程序的情況下,仲裁庭「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在整個程序中,仲裁庭採取了一些步驟驗證菲律賓訴求的正確性,包括要求菲律賓提交進一步的書面論證,在兩次庭審之前及庭審過程中對菲律賓進行詢問,指定獨立的專家就技術性問題向仲裁庭報告,以及獲取關於南海島礁的歷史性證據並提供給當事雙方予以評論。
通過2014年12月發布的《立場文件》和其他官方聲明,中國明確表示,仲裁庭對本案涉及的事項缺乏管轄權。 《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據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並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其中對一些管轄權問題進行裁決並推遲對其他問題進行進一步審議。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著對實體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
今日的裁決審議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未決的管轄權問題和仲裁庭有權管轄的菲律賓訴求的實體性問題。根據《公約》第296條和附件七第11條的規定,該裁決具有終局性和拘束力。
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仲裁庭認為,它對當事雙方涉及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和海洋權利淵源的爭端具有管轄權。在實體問題上,仲裁庭認為,《公約》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慮了對資源的既存權利的保護,但並未將其納入條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即使中國曾在某種程度上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已經在與《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不一致的範圍內歸於消滅。仲裁庭同時指出,儘管歷史上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利用了南海的島嶼,但並無證據顯示歷史上中國對該水域或其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島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海洋區域的權利和島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評估了中國主張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面。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能夠產生至少12海裡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則不能。仲裁庭注意到,這些礁石已經被填海和建設活動所嚴重改變,重申《公約》基於島礁的自然狀態對其進行歸類,並依據歷史資料對這些島礁進行評估。然後,仲裁庭考慮了中國主張的任一島礁能否產生超過12海裡的海洋區域。根據《公約》,島嶼能夠產生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認為,這項規定取決於一個島礁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仲裁庭注意到,現在很多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依賴於外來的支持,不能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仲裁庭認為歷史證據更具有相關性,並註意到歷史上小規模的漁民曾經利用南沙群島,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仲裁庭認定,這種短暫的利用並不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且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據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仲裁庭還認為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在認定中國主張的島礁無一能夠產生專屬經濟區之後,仲裁庭認為它可以在不劃分邊界的情況下裁定某些海洋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內,因為這些區域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並不重疊。
中國行為的合法性:
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中國在南海行為的合法性。在認定特定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的基礎上,仲裁庭裁定中國的以下行為違法了菲律賓在其專屬經濟區享有的主權權利:(a)妨礙菲律賓的捕魚和石油開採;(b)建設人工島嶼;(c)未阻止中國漁民在該區域的捕魚活動。仲裁庭還認為,菲律賓漁民(如中國漁民一樣)在黃岩島有傳統的漁業權利,而中國限制其進入該區域從而妨礙了這些權利的行使。仲裁庭進一步認為,中國執法船對菲律賓船隻進行攔截的行為非法地造成了嚴重的碰撞危險。
對海洋環境的損害:
仲裁庭考慮了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上的大規模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查明中國對珊瑚礁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違反了其保全和保護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的生存環境的義務。仲裁庭還查明,中國官方對中國漁民在南海(使用對珊瑚礁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方法)大量捕撈有滅絕危險的海龜,珊瑚及大硨磲的行為知情,卻未履行其阻止此類活動的義務。
爭端的加劇:最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自本仲裁啟動之後的行為是否加劇了當事雙方之間的爭端。仲裁庭裁定,它對菲律賓海軍與中國海軍和執法船隻在仁愛礁的對峙可能造成的後果沒有管轄權進行審議,因為此項爭端涉及軍事活動,因此為強制爭端解決所排除。但是,仲裁庭認為,中國近期大規模的填海和建設人工島嶼的活動不符合締約國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義務,因為中國對海洋環境造成了不可恢復的損害,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建設大規模的人工島嶼,並破壞了構成雙方部分爭端的南海島礁自然狀態的證據。
下文為仲裁庭裁決的擴展摘要本案仲裁庭於2013 年6 月21 日根據《公約》附件七規定的程序組成,以對菲律賓提交的爭端進行裁決。本案仲裁庭由迦納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國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蘭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國籍法官RüdigerWolfrum 組成。 Thomas A. Mensah 法官擔任首席仲裁員。常設仲裁法院擔任本案的書記處。
關於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程序規則》和早先新聞稿以及庭審記錄和照片,請見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7。程序令、菲律賓的訴求、仲裁庭專家的報告和仲裁庭裁決的非官方中譯文將在之後適時發布。
常設仲裁法院背景資料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常設仲裁法院共有121 個成員國,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常設仲裁法院為國家、國家實體、政府間組織、私人主體間的仲裁、調解、事實調查以及其他爭端解決程序提供服務。常設仲裁法院國際局目前為8 個國家間仲裁案件,73 個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以及34 個涉及國家或其他公共主體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書記處服務。常設仲裁法院共管理過12 個主權國家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設仲裁法院作為案件的書記處。仲裁庭的《程序規則》規定,常設仲裁法院應當「為仲裁程序提供檔案管理,並根據仲裁庭指令提供適當的書記處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協助查找和指定專家;發布關於仲裁案的信息和發布新聞稿;組織在海牙和平宮進行庭審;管理案件財務,包括管理案件費用保證金,例如支付仲裁員,專家,技術支持人員和庭審記錄員的費用等。書記處也為當事方,仲裁庭和觀察員國之間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和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摘要1. 仲裁案的背景菲律賓和中國間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賓對其與中國在南海關係的四個事項進行裁決的請求。第一,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在南海的權利和義務淵源,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對中國在所謂的「九段線」內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的效力作出裁決。第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賓和中國同時主張的島礁能否被恰當地定義為《公約》下的島嶼,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這些島礁在《公約》下的地位決定它們所能產生的海洋區域。第三,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在南海的某些活動是否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包括妨礙菲律賓行使《公約》下的主權權利和自由或者進行損害海洋環境的建設和漁業活動。最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的某些行為,尤其是自本仲裁啟動之後在南沙群島大規模填海和建設人工島嶼的活動,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雙方之間的爭端。
中國政府在此前進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堅持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立場,並在其外交照會、2014年12月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中國《立場文件》」)、中國駐荷蘭王國大使至仲裁庭成員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開聲明中重申了這一立場。中國政府同時明確表示,這些聲明和文件「決不得被解釋為中國以任何形式參與仲裁程序」。
《公約》的以下兩個條款規定了爭端一方反對法庭的管轄權但是拒絕參與程序的情況:
(a) 《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b) 《公約》附件七第9條規定:「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示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採取了一些步驟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轄權以及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的義務。關於管轄權,仲裁庭決定將中國的非正式函文視為等同於對管轄權的異議,並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進行了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開庭審理。仲裁庭在庭審之前及庭審過程中就管轄權問題向菲律賓提問,其中包括中國非正式函文中沒有提出的潛在問題,並於2015年10月29日發布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管轄權裁決》」),對一些管轄權問題作出了裁決並推遲將其他問題進一步與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一同審議。關於實體問題,為了驗證菲律賓的訴求的正確性,仲裁庭要求菲律賓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對實體問題進行開庭審理,並在庭審之前和庭審過程中就菲律賓訴求向其提問。仲裁庭還指定獨立的專家就技術性問題向仲裁庭報告,從英國水文辦公室、法國國家圖書館、法國國家海外檔案館的檔案中獲取南海的歷史記錄和水文測量數據,並與其它公共領域的相關資料一起提供給當事雙方進行評論。
2. 雙方立場菲律賓在仲裁過程中共提出了15項訴求,請求仲裁庭裁定: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文允許的範圍;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明文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島礁;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妨礙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其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妨礙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11) 中國在黃岩島、仁愛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和渚碧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佔領和建造活動;
(a) 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b)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以及
(c)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
(a) 妨礙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
(b) 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輪換和補給;
(c) 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d) 在美濟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和渚碧礁從事挖沙填海和人工島嶼的建造和建設活動;以及
(15) 中國應該尊重菲律賓在《公約》下的權利和自由,遵守其在《公約》下的義務,包括保護和保全南海海洋環境的義務;同時,在行使其在南海的權利和自由時,應該對菲律賓在《公約》下的權利和自由予以適當考慮。
關於管轄權,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宣布菲律賓的訴求「完全在其管轄權範圍內並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但已經表明了其認為仲裁庭「對此案不具有管轄權」的立場。在其《立場文件》中,中國闡述了以下立場:
–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 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
– 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儘管中國未對菲律賓主要訴求的實體問題作出同等的聲明,但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力圖通過中國同時期公開發表的聲明和外交函件確定其立場。
3.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範圍的裁決關於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的管轄權的範圍,仲裁庭在《管轄權裁決》中闡述了可作為初步事項決定的管轄權問題,並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闡述了與菲律賓訴求中與實體問題相交織的管轄權問題。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包含並確認了《管轄權裁決》中關於管轄權的裁決。
為保證完整性,此摘要包括仲裁庭在兩個裁決中關於管轄權的決定。
a. 初步事項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闡述了一系列關於管轄權的初步事項。仲裁庭注意到菲律賓與中國均為《公約》締約國,以及《公約》不允許締約國一般性地將自身排除出《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仲裁庭認為中國的不參與並不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依照《公約》附件七的規定(其中包括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組成仲裁庭的規定)正當組成。最後,仲裁庭認為僅僅單方面提起仲裁這一行為不能構成對《公約》的濫用,因此未同意中國《立場文件》中相關的該項反對意見。
b. 涉及對《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的存在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當事雙方的爭端是否涉及對《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因其是訴諸《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必要條件。
仲裁庭不支持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當事雙方的爭端實際上是關於領土主權的爭端因而不是涉及《公約》的事項的意見。仲裁庭接受當事雙方存在關於南海島嶼主權的爭端,但是認為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問題。仲裁庭認為,審議菲律賓的訴求並不需要隱含地判定主權問題,並且審議這些問題並不會促進任何一方在南海島嶼主權上的主張。
仲裁庭同樣不支持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當事雙方的爭端實質上是關於海洋劃界的爭端,並因此被《公約》第298條和中國在2006年8月25日據此作出的聲明排除出爭端解決程序的意見。仲裁庭注意到,一項涉及一個國家對於某海洋區域是否可主張權利的爭端與對重疊海洋區域進行劃界是不同的問題。仲裁庭注意到,權利主張以及許多其他問題在邊界劃分中常常被審議,但是他們也可能在其他一些情況中出現。仲裁庭認為,這並不意味著一個爭端一旦涉及其中一項問題則必然地成為一個關於劃界的爭端。
最後,仲裁庭認為菲律賓的每一項主張均反映了一個涉及《公約》的爭端。據此,仲裁庭強調(a)一個涉及《公約》和其他權利(包括任何中國的「歷史性權利」)相互關係的爭端為涉及《公約》的爭端以及(b)在中國未明確陳述其立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行為或者沉默來客觀地推斷爭端的存在。
c. 必要第三方的參加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考慮瞭如果其他對南海島嶼提出主張的國家不參與本仲裁是否會構成對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障礙。仲裁庭提出其他國家的權利不會成為「裁決的主題事項」,這也是判定必要第三方的標準。仲裁庭進一步指出,在2014年12月,越南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聲明,聲稱其「不懷疑仲裁庭對這些程序的管轄權」。仲裁庭還指出,越南、馬來西亞以及印度尼西亞以觀察國的身份參加了關於管轄權問題的庭審,而在庭審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提出其自身的參與是必要的。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指出其在2016年6月12日收到了來自馬來西亞的函文,回顧了馬來西亞在南海的主張。仲裁庭比較了馬來西亞的權利主張和其針對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裁決,確認了其關於馬來西亞不是必要第三方以及馬來西亞在南海的權利不妨礙其審議菲律賓的訴求的結論。
d. 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考慮了《公約》第281和282條的適用性問題。根據這兩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國家已經同意通過其他方法解決爭端,則其可能被禁止使用《公約》規定的機制。
仲裁庭未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2002中國-東盟《南海各方共同行為宣言》導致菲律賓不被允許提起仲裁的意見。仲裁庭認為該《宣言》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性協議,該協議並未提供有拘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並未排除其他爭端解決方法,因此並不限制仲裁庭在第281和282條下的管轄權。仲裁庭同樣審議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菲律賓和中國發表的一系列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的聯合聲明,並得出結論,認為這些文件中沒有任何一個構成禁止菲律賓將其訴求提起仲裁的協議。
仲裁庭進一步指出,在菲律賓提起仲裁之前,當事方已經根據公約第283條的要求就其爭端的解決交換了意見。仲裁庭作出結論,認為菲律賓和中國的外交交流記錄已經滿足了這一要求,在這些記錄中菲律賓表示了對包括其他南海周邊國家的多邊談判的明確偏好,而中國堅持其只考慮進行雙邊談判。
e. 管轄權的例外和限制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考慮了菲律賓關於中國歷史性權利以及「九段線」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歷史性所有權」的爭端作為管轄權的例外的規定的影響。仲裁庭審議了海洋法上「歷史性所有權」的涵義,並認為其指示的是對海灣以及其他近岸水域主張的歷史性主權。在審議了中國在南海的主張和行為之後,仲裁庭得出了中國主張對「九段線」內資源的歷史權利,而非對南海水域的歷史性所有權的結論。因此,仲裁庭認為其對審議菲律賓涉及歷史性權利的訴求及與中國之間涉及「九段線」的訴求具有管轄權。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還審議了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海洋劃界的爭端的例外的影響。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已經認定了菲律賓的訴求本身並不涉及邊界劃分,但是也指出了某些菲律賓的訴求取決於部分區域是否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的組成部分。仲裁庭認為其只能在中國絕無可能存在與菲律賓重疊的專屬經濟區主張的情況下才能審議這些問題,並推遲了對這些管轄權問題作出最後結論。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關於中國在南海主張的島礁的證據,並得出這些島礁均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主張的結論。因為中國並無在南沙群島與菲律賓產生重疊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可能,仲裁庭認為菲律賓的訴求並不取決於在先的劃界。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還審議了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在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執行活動的爭端的例外的影響。仲裁庭指出第298條的例外只有在菲律賓的訴求涉及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內的法律執行活動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因為菲律賓的訴求只與菲律賓自身的專屬經濟區或者領海內的事件有關,仲裁庭的結論指出第298條不妨礙其行使管轄權。
最後,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軍事活動的爭端的例外的影響。仲裁庭認為菲律賓海軍和中國海軍以及執法船在仁愛礁的對峙構成軍事活動,並得出其對菲律賓第14(a)-(c)項的訴求不具有管轄權的結論。仲裁庭還審議了中國在七個南沙群島的島礁上進行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的活動是否構成軍事活動的問題,但注意到中國堅持強調其行為的非軍事性以及最高層表示中國將不會軍事化其在南沙的存在。仲裁庭決定,在中國自身反復強調相反的立場的情況下,其將不把這些活動視為軍事性質。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即第298條不妨礙其行使管轄權。
4. 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a. 「九段線」以及中國對南海海域的歷史性權利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中國「九段線」的影響以及中國是否在依照《公約》規定享有的海洋區域限制之外對南海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審議了《公約》的歷史及其關於海洋區域的規定,認定《公約》意在全面分配締約國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仲裁庭注意到在創設專屬經濟區的談判對資源(特別是漁業資源)的既存權利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討論,一些國家希望在新區域內保留歷史性漁業權利。然而這一立場最後被拒絕,而《公約》的最終版本只為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保留了有限的獲取漁業資源的權利(在沿海國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況下),並且沒有保留任何對石油或者礦業資源的權利。仲裁庭認為中國對資源的歷史性權利主張與《公約》對權利和海洋區域具體化的劃分不相適應,並得出結論,即使中國在南海水域範圍內對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在與《公約》的海洋區域系統不相符合的範圍內,已經隨著《公約》的生效而歸於消滅。
為了確定中國是否在《公約》生效之前對南海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仲裁庭也審議了歷史記錄。儘管仲裁庭強調其無權決定島嶼的主權問題,仲裁庭指出,有證據表明中國和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在歷史上利用過南海的島嶼。然而,仲裁庭認為在《公約》之前,在領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國家的船隻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魚。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中國歷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魚反映的是對公海自由而非歷史性權利的行使,並且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歷史上對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製或者阻止了其他國家對資源的開發。
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在菲律賓與中國之間,中國並無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主張對「九段線」之內海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
b. 南海島礁的地位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南海島礁的地位以及中國根據《公約》可以潛在地主張的海洋區域。
仲裁庭首先進行了對部分中國主張的珊瑚礁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面的技術性評估。根據《公約》第13條和121條,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至少可以產生一個12海裡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不能產生任何海洋權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許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設活動嚴重改變,並指出《公約》以自然狀態為基礎對島礁進行分類。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專家協助評估菲律賓的技術性證據,並在評估島礁的過程中大量依賴了檔案資料和歷史水文地理調查。仲裁庭同意菲律賓關於在自然狀態下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以及渚碧礁、東門礁、美濟礁以及仁愛礁為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的觀點。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賓對南薰礁(北)和西門礁地位的界定,並判定他們均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
仲裁庭之後審議了中國所主張的任一島礁是否可以產生超過12海裡的海洋區域的問題。根據《公約》第121條,島嶼可以產生一個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注意到,這項規定與創設專屬經濟區之後沿海國管轄權的擴張密切相關,其意圖在於防止微不足道的島礁產生大面積的海洋權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領土的權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保留的海床的區域。仲裁庭對第121條進行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對一個島礁的權利主張取決於(a)該島礁的客觀承載力;(b)在自然狀態下,是否能夠維持(c)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d)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島的許多島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國控制,且這些沿海國在其上建立了設施並駐紮了人員。仲裁庭認為這些現代化存在依賴於外來資源和支持,並註意到,通過包括填海和建設基礎設施如海水淡化工廠等方式,許多島礁被加以改變以便加強其可居住性。仲裁庭認為,目前官方人員在許多島礁上的駐紮並不能證明它們在自然狀態下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的能力,並且認為關於人來居住或者經濟生活的歷史證據與這些島礁的客觀承載力更為相關。在審查了歷史記錄之後,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島在歷史上被小規模的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所利用,並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仲裁庭認定漁民對這些島礁的短暫的利用不能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以及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例如包括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岩礁」。
仲裁庭還認為,《公約》並未規定如南沙群島的一系列島嶼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c. 中國在南海的活動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在南海一系列活動在《公約》下的合法性。
在認定美濟礁、仁愛礁以及禮樂灘在高潮時沒入水中,構成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且不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主張相重疊之後,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公約》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海域內對主權權利的分配是明確的。作為事實問題,仲裁庭查明中國(a)干擾了菲律賓在禮樂灘的石油開採,(b)試圖阻止菲律賓漁船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捕魚,(c)保護並不阻止中國漁民在美濟礁和仁愛礁附近的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捕魚,以及(d)未經菲律賓許可在美濟礁建設設施和人工島嶼。仲裁庭因此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
仲裁庭接下來審查了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並發現菲律賓的漁民,以及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長期以來保持在黃岩島及其周圍區域捕魚的傳統。因為黃岩島在高潮時高於水面,它可以產生對領海的主張,其周邊海域不構成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傳統漁業權利也並未被《公約》所消滅。雖然仲裁庭強調其不會決定黃岩島的主權歸屬,但是仲裁庭認為中國在2012年5月之後限制菲律賓漁民接近黃岩島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們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賓阻止中國漁民在黃岩島捕魚,其將針對中國漁民的傳統漁業權利得出同樣的結論。
仲裁庭也審議了中國的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獨立的珊瑚礁生物學專家來協助其評估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菲律賓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導致了對珊瑚礁環境的嚴重破壞,違反了中國在《公約》第192和194條下關於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的生存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仲裁庭同時認為中國漁民在南海以對珊瑚礁環境產生嚴重破壞的方法大量捕撈有滅絕危險的海龜、珊瑚以及大硨磲。仲裁庭查明中國官方對這些活動知情,但卻未能盡到《公約》下的勤勉義務予以阻止。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執法船於2012年4月和5月在黃岩島附近兩次試圖阻止菲律賓船隻接近或者進入黃岩島的行為的合法性。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航行安全方面的獨立專家協助其審查菲律賓船隻上的官員提供的書面報告以及菲律賓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面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執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賓船隻並試圖近距離從前方通過,製造了嚴重的碰撞危險以及對菲律賓船隻和人員的危險。仲裁庭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其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下以及《公約》第94條下關於海上安全的義務。
d. 加劇當事方爭端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在仲裁開始之後,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上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是否加劇了當事方爭端。仲裁庭重申在爭端解決過程中,該爭端的當事方有義務防止該爭端的加劇和擴大。仲裁庭指出中國(a)在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低潮高地美濟礁建設了大規模的人工島嶼;(b)對珊瑚礁生態系統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復的破壞以及(c)永久性地消滅了關於相關島礁自然狀態的證據。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當事方防止爭端的加劇和擴大的義務。
e. 爭端雙方將來的行為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菲律賓關於作出中國未來應當尊重菲律賓的權利和自由並遵守其《公約》下的義務的聲明的請求。對此,仲裁庭指出菲律賓和中國雙方均反復強調接受根據《公約》以及一般誠意義務定義和規制其行為。仲裁庭認為本仲裁涉及爭端的根源並不在於中國或者菲律賓意圖侵犯對方的合法權利,而在於雙方對各自基於《公約》在南海的權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惡意之不可推定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並指出附件七第11條規定「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仲裁庭因此認為無進一步聲明之必要。
責任編輯:張憲義
這句話還是要再說一遍的,我拒絕對內容進行評論,也拒絕自己的意志被隨意代表。(算了還是說清楚一些我這句話的意思是我的意志不是在別人的一句言論中就可以被肯定或否定的)
---------------7.15 補下漏傳的圖,上面之前的部分里也有一些評論漏傳了補上面了---------------
推特部分(*注意,很多不是台灣人)
------------------大家心中自有判斷w--------------------
不過也有像神北克大大這樣的人
順帶安利一下《國魂》和布卡漫畫這個app……
年輕的一代希望借這個機會和東南亞國家結成中國包圍圈,圍堵中國崛起
中時電子報
社論:美國把台灣當棋下 小英看懂了嗎
美國活生生地給兩岸上了一課:什麼叫做「強權就是法律」。古有秦國趙高「指鹿為馬」,今有美國強權「視島為礁」;美國也給蔡英文政府上了一課:什麼叫做戰略棋子。「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不就是蔡英文政府傾美日的寫照嗎?
蔡英文在520的談話中,明白地表示在安全上要站在美日「價值同盟」的一邊,在談論南海議題上,把「尊重國際法及海洋法公約」掛在嘴邊,所有的南海主張,包括自由航行、和平解決爭端,也幾乎與美國主張如出一轍。蔡總統卻完全沒有想到,在美國眼中,她的表態其實是多餘的,美國有自己的戰略構想與步驟。主張「親美」的馬英九也沒有想到,他的所有證明「太平島是島非礁」的行為在美國眼中也不具任何意義。美國為了創造其國家利益,維持其在東亞的霸權,台灣哪一個政黨執政對其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為何仲裁法庭敢於「視島為礁」?從美國的南海戰略來看,美國不會相信兩岸任何一個政府。或許目前蔡政府願意配合美國而不與大陸合作,但是未來的政府未必如此,因而釜底抽薪之道,就是將南海最大的太平島判成礁,讓南海內所有其他島礁均也僅能為礁,未來即使兩岸合作,也只能在「礁」的基礎上合作,這完全不妨害美國所有「航行自由」與經濟開發的權利。
美國的目的很清楚,利用菲律賓及仲裁法庭瓦解兩岸在U型線的歷史性權益,增加未來北京與其他聲索國談判的困難。相關聲索國必然會引用仲裁法庭的裁決,作為未來與北京談判的基礎,弱化大陸在南海行為的正當性。如果不是因為此次裁決有過多的斧鑿之痕,荒謬地「指鹿為馬、視島為礁」,民進黨或許會選擇噤聲並樂觀其成,但是由於美國採取「從法律上一次斬草除根」的策略,反而暴露出仲裁結果的無理與粗暴。逼得民進黨不得不收回先前的說法,公開反對「指島為礁」,派出軍艦了。
蔡政府面對這個裁決有其困境,一方面要顧及台灣的民意,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得罪美國,使得民進黨政府的反應沒有真正面對問題。第一、蔡政府強調我方擁有太平島及其他南海諸島的主權,甚而派遣軍艦赴太平島。這個作為其實只在轉移焦點而已,因為仲裁法庭根本就不處理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而是要把所有島都視為礁,讓其最多僅有12浬領海,而沒有200浬的經濟區。
第二、讓兩岸擁有南海經濟權益的基礎是1934或1947年就已存在的U型線,而不是南海島嶼的主權。但是迄今為止,民進黨政府一直不願意公開捍衛這條U型線,其所屬「新台灣國策智庫」甚而多次公開附和美國的主張,質疑U型線的法律效果。對美國而言,只要民進黨不主張U型線,美國將會視民進黨政府為順從的扈從者,而給予適度的支持。
英國前首相帕馬斯頓的名言:「沒有永久的盟友,也沒有永久的敵人,只有永恆的國家利益。」民進黨政府要認清事實,在美國目前的亞太再平衡戰略中,民進黨政府只是一顆棋子,「視島為礁」是第一顆外圍的棄子而已,必要時,為了國家利益,美國也有可能演一齣變臉的川劇給民進黨政府看。我們還能不警惕?
領土從來不是靠法律來維護的,離心的兩岸更不可能維護南海的利益。兩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辦法共同維護捍衛南海的權益,這是兩岸的悲哀,今日仲裁庭裁決的結果又何嘗不是一個讓兩岸反省的契機?
我們期望蔡政府能夠從這次仲裁案中學到教訓,認真地思考兩岸如何共同面對南海的挑戰。民進黨政府可能仍然選擇繼續做美國的扈從,然而這並不表示台灣民眾願意看到我們在南海的權益就這樣被一張紙抹掉。我們期待看到兩岸的學術界能夠繼續用知識捍衛南海的權益,更希望看到台灣的政治團體可以與大陸展開密切的互動,向外展現共同立場的決心。
馬英九8年執政,堅決不與北京合作處理南海議題,也是美國不許,「視島為礁」的結果應該也讓馬英九及國民黨點滴在心頭。目前已經在野的國民黨,看到今日的局面,是否有足夠的智慧與勇氣,就南海議題開啟兩黨的合作,共同捍衛南海的利益,也在考驗著國民黨的格局與選擇。
我看深藍陣營某些人要向紅統轉化。
台灣:美日再怎麼坑我們,也不會吃了我們;越菲再怎麼鬧,實力上我們不相上下;中國大陸再怎麼讓利,但是他天天就是想吃掉我們。
希望這個問題不是大陸人來回答
讓我們用愛來化解這一切吧!
大部分還是局限於本島內的事件,台灣內部要麼是像藍綠營和台獨這樣的極端政治推手,或者就是幾乎不關心政治和外交的民眾,但他們的共同點就是基本不管自己地區涉外利益的實現
ROC與PRC在南海主權範圍上理應不存有任何爭議,內戰的核心問題,是誰來代表全中國的問題,而不是全中國範圍多大的問題。
比起南海,他們更關注中國一點也不能少那張圖,侵犯他們主權了。哈哈哈
台灣精英知道大陸填的這些島最後也會變成扼住台灣喉嚨的戰略工具,但是他們又無力改變,只能幹瞪眼。
至於台灣老百姓,基本是跟著美國的基調走。當局當然是抗議,畢竟有太平島在。問題的嚴重性它們是知道的。至於可愛的灣灣民眾,譴責中國鴨霸,南海應該是菲律賓的,美國爸爸說的怎麼會錯,喜聞樂見中國被告,希望看到中國被圍堵。呵呵,繼續這樣保持挺好的!
總體害怕我們的成分居多吧。這麼大的塊頭在他們邊上,而且對他們虎視眈眈的。
當然是聯美日制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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