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中的合同中沒有規定原狀分配條款,是否能根據某個法律規定進行原狀分配?

在集合資金信託以及單一資金信託中,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原狀分配條款,能否依據某個法律規定進行原狀分配?求問具體的法律規定,感激不盡!


原狀分配一般是指信託到預定終止期限,或提前終止時,受託人按照終止時信託財產的原狀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通俗的說,就是終止時信託財產有什麼就分給受益人什麼,這裡的原狀,可以是現金、股權、債權等各種財產權形式。

在目前的信託業務實踐中,這一條款多數是指當融資方違約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債務,受託人在信託計劃終止時將信託計劃對融資方形成的債權或股權等財產權分配給受益人,從而完成信託財產的清算。

當然,如果詳細研究,原狀分配條款也有許多細節。要弄清這一問題,必須先明確信託財產。

一、信託財產
根據《信託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但根據《信託法》對信託的定義,委託人通過信託公司設立信託,則信託成立時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成立後管理運用、處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無論是現金方式還是非現金方式,都屬於信託財產。

二、《信託法》對信託財產分配的規定
當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或法定順序(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確定信託財產歸屬人,然後向歸屬人分配信託財產。而第五十五條規定:

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因此可知,《信託法》規範的是財產權歸屬和分配,並沒有限制分配的方式。因此可以說,從法律上,受託人可以在信託文件中約定信託終止向信託財產歸屬人原狀分配信託財產。

三、信託公司實務操作中的信託財產分配
在實務操作中,信託財產按來源劃分可以分為三種:1)單一資金信託;2)集合資金信託;3)管理財產信託。單一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都比較常見,而管理財產信託源自於銀信合作,但並無準確定義,可視其為通道類業務。
在上述三類業務中,約定原狀分配的一般是在管理財產信託和單一資金信託中的單一被動項目。簡單說,就是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決定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因此產生的風險由受益人承擔。

如果信託公司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決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則信託文件不會約定原狀分配(否則投資者不炸鍋才怪,噢根本不會簽這樣的信託合同)。但單一主動類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的信託文件也並非不可以原狀分配,只是這種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肯定是在信託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交由受益人大會表決決定。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託公司真的對單一主動或集合資金信託項目進行了原狀分配,有必要先審查下自己是否盡到了「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如沒有履行到位,則信託公司在分配之前還必須以固有財產賠償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的信託財產損失,並將賠償的財產歸入信託財產,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這就是傳說中的剛性兌付。


看來你是遇到這一情況了。
首先,實際業務中,基本只有以單一資金信託為主要形式的通道類業務會約定原狀返還,也肯定會約定原狀返還!
其次,也有個別情況會約定由信託公司處置資產後,現金返還。
最後,不管怎樣,一份經過法審的合同肯定會對分配進行約定的。
法規方面,另一哥們的答案很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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