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個人安裝衛星電視會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以及,如果私自安裝,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1993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129號令,隨後,廣電總局基於129號令出台了實施細則,「禁止個人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上述條例並非是法律,而是行政規定,個人的看法是,這些規定明顯有違憲法保護公民通信自由的基本權利。

此外,129號令還規定只有特定單位可以申請接收境外衛星電視廣播節目:1、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確因業務需要的單位;2、三星級或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涉外賓館;3、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室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三條賦予了外國人和非大陸人士特權,有歧視本國公民之嫌。

當然,目前我國對個人安裝衛星電視的監管和處罰十分有限,天線、設備和收費衛星台年費算在一起,只要千元左右。我國政府將注意力主要放在了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上,比如北京去年出台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實行了審查極為嚴格的許可制度。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見567條,國務院已經取消129號令了。現在不再違法。


影響廣電利益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怕大家私自接受敵台啊,比如方校長的防火長城,還有互聯網電視集成播控平台,都是為了讓信息的傳播在掌控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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