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嗎?
請不要簡單地回答可以或不可以,如果可以的話,計算當前一個普通中國人白領的生命大概是多少錢呢?
對不起,我有嚴重的sb恐懼症。
位卑未敢忘憂國,天下興亡匹夫有責。這是中國讀書人的傳統。當然在你眼裡都是傻逼是吧。誰不怕死,誰願意過苦日子。捨得犧牲不是輕視生命,是為了別人能減少更多不必要的犧牲和流血。什麼叫民族主義,就是說我把本民族利益放到他民族之前。我說的民族不只是漢族,是說整個中華民族。岳飛于謙把腦袋都玩沒了,人家還是民族主義者。政府怎麼樣,跟我是不是民族主義者有什麼關係。滿清政府再不堪,林覺民這樣的人,也沒跑去做逆向種族主義者嘛。人家神經元不是與眾不同,而是與你不同。政府不好,民族主義者一樣會反對政府。在你眼裡只有政府的鷹犬才是民族主義者嗎?
最後講一句,小夥子,我閱人多矣。眼是心苗,你這照片的眼神是心術不正啊。我這不是人身攻擊。你這偏執心態不變,loser的身份也不會變。不過關我屁事呢。喜聞樂見。你開心就好。恩,不過我覺得你這種人估計也不大開心得起來恍恍惚惚恍恍惚惚
…………………………………………………………………………………………
雖然答案很殘酷,但是的確是肯定的。
911中遇難者公司高管的賠付和清潔工的一樣嗎?
早些年國內交通事故有外國人遇難。賠付非常少。外國人家屬認為是侮辱。後來一了解,同一事故的遇難者中中國人的賠付是1/10的金額。對方不鬧了。
朱鎔基當年自稱外部命價500萬。相當於現在5000萬的購買力吧。越是落後地區,命價約不值錢。國家強制規定40萬的命價之前,山西的私營礦主三五萬就打發一條人命了。
所有的新葯都要找人臨床試驗,發達國家的人越來越不願意干,我們這裡拿到一點錢開心地做小白鼠。
十幾年前,中國人在阿富汗遇到雪崩,前去救援的阿富汗人犧牲掉的,比我們的人還多好多。還有命比我們更不值錢的人。
我為啥是一個民族主義者?非常簡單,我就是希望中國人的人命變的值錢點。民主富強的國家是幾代中國人的夢,就是希望中國人的命更值點錢。看到別人有錢做大爺,不是自己奮發圖強,而是膝蓋發軟,妄自菲薄,對自己國家同胞各種鄙夷嫌棄,「你國」「貴支」,可惜這種人鄙夷了半天也不能讓自己變得高貴。支持奴隸制的黑奴不會改變自己黑奴的身份,只是比別的黑人過得略好一點。可惜大部分這樣的,主子並看不到,也就白表現了。這也是我所喜聞樂見
的^—^
可以
舉例的話
任何人,在做決策的時候,其實都有意或者無意的在用金錢衡量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
要說明白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做一個符合政治正確的假設:
生命無價!!!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生命的價值是無窮大的,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根據期望方程:
期望=概率*損失
那麼,由於生命本身是無價的,只要有概率發生事故,損失的期望也會變成無窮大,那麼,為了避免如此巨大的損失,我們應該盡最大的可能來避免事故的發生。
那麼首先我們應該做的是什麼呢?
第一,對所有的路口加裝紅綠燈系統;
紅綠燈顯然是不夠的,因為,總有人闖紅燈,那麼,我們需要在每個路口修建過街天橋,直接杜絕行人進入車道引發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並且加裝行人無法逾越的欄杆。
行人是沒有被車撞的危險了,可是,車輛之間還是有可能發生碰撞啊,所以:
第二,通過在每個街道建立立交,實現所有車輛的單向行駛,避免交匯車導致的車輛之間的碰撞。
可是,我們環顧四周,發現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地區、甚至小區、街道達到了這種安全標準,為什麼呢?難道他們不知道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嗎?!
答案就是,生命本來就不是無價的!!!
為什麼農民工願意冒著摔死的風險通過兩根繩子掛在幾百米的高空擦玻璃?
為什麼礦工願意冒著被埋的危險下井?
哦,不對,是這張
原因非常簡單
他們並不認為他們的生命是無價的,相反,他們認為他們的生命很廉價。。。
其實,通過人們的一系列選擇,是可以測算出整個社會對生命的估價的。。。
這個工作,美國人已經做過了
很多年以前
當時測算出來的每個美國人的生命是3000萬美元。。。
怎麼測算的呢?
原理是這樣的:
首先假設人們都是理性的。
設從事某工作而失去生命的概率為p,生命價值為x;
由於工作而產生的損失期望為p*x;
從事該工作的收益為b,得到收益的概率為(1-p)
從事該工作得到的收益期望值為:b*(1-p)
那麼,只有認為得到該收益b的期望超過失去生命的期望時,
人們才會選著從事這項工作。
由此可以得到下列方程:
p*x&<=b*(1-x)
比如,我先查一下,礦工因工死亡的概率,比方說是萬分之一;
如果礦工工作一天,100,那麼,就可以得到下列方程:
礦工的生命價值為X:
由於礦工選擇了下礦,那麼,也就意味著他認可了下列方程:
X*1/10000&<=100*(1-1/10000)
X&<=100萬
這個人認為,他的生命是100萬以下。
也就是說,只有認為自己生命的價值低於100萬的人才會去當礦工。。。
通過對全社會各行各業、各個年齡段、各個文化程度、各個地區的人進行全面統計,再進行統計處理,就可以得到全社會對人生命的一個估值了。。。
而這個估值,其實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意義。
有了這個估值,我們在進行決策的時候,就可以進行量化分析,而不用再通過「拍腦袋』的方式來決定安全投入了:
比如,通過安全投入i萬元,我們可以把礦難的死亡概率從萬分之一降低到百萬分之一,而,如果不投入,則死亡概率不變通過解方程,我們就可以得到安全投入的最佳數值,從而實現經濟與安全的平衡與可持續發展。
具體例子,就作為課後作業留給看完這篇答案的你吧。。。當然可以。
實例……用得著舉嘛……各種保險賠償懸賞撫恤金之類……可以!這個世界有太多黑暗的東西是我們不能想像的,這些年中國法律也是可以用錢來衡量的。
在中國人命大概是幾十萬,法律大概是幾百萬,權利無價。
如果這個世界上壽命可以轉移的話某群人應該普遍活幾千年某群人普遍五六十年。
知乎上可能大多數人都是從小到大活在大城市裡,不會知道下面縣級的黑暗,以前幾十萬可以找社會人幫你幹掉一個人(很早以前)或者幹掉一個廠子類似尋仇鬧事,智障人口販賣很正常,賣小孩的也不少。
下面舉點黑例子:
這次天津爆炸事件可能會帶出一批大小老虎,爆炸受波及人員大概數十萬,由以往打老虎打出的款項的話,天津這數十萬人民在一些官員眼裡大概值幾十億到百億差不多。
一個朋友前段時間查出了癌症,應該是晚期了,家人不願花錢,動手術什麼的得花幾十萬並且不能保證能活更長時間,但是治總比等死強,於是他的命就被金錢衡量出來了,還有有些人已經算是死了卻還在ICU里用錢掛著。
一個朋友開寶馬酒駕撞死了人,剛開始沒有提賠償問題的時候鬧的不行,後來直接開口說40萬的話不告,然後我朋友直接提了40萬現金去了,他家靈堂還沒拆。
可能有些人說這是家人的問題,其實不管他家人怎麼鬧都沒有用,因為人家關係硬,市裡省里都有。
一天晚上朋友給我打電話說酒駕了讓我過去,到警局找了熟人花了一千塊錢出來了,期間沒關係的有的被拘留幾天,有一個公安局長的兒子也被抓了進去,然後在局裡當著交警隊長的面訓了抓他的交警,不可否認時間也是生命,有關係的用1000塊錢買了幾天時間,沒關係的只好犧牲幾天時間,關係硬的還能帶兩條煙回去,世界就是這麼殘酷。
村裡一群年輕人打架死了人,主犯們花了百萬少判了幾十年,沒錢的加了幾十年期行,生命又被金錢衡量了,法律也是。
如果時間就等於生命的話,生命好像就是時間,可太多人不把時間當生命,有的人工作一個月只能拿2000,有的人的工資是他的幾十倍,這難道不是生命的價錢嗎?我理想的狀態
可是我現在
是可以的,只是很多時候錢給不到那麼多而已。
比如一個二十多歲的男性白領,他的價值包括很多,工作能力,人脈關係,將來的發展潛力等等,他的健康也可以值很多錢,再不濟他的身體健康器官也是值錢的。這些都算下來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而這只是一個普通白領的價值。
只是這個天文數字很多時候被忽視而已。一個工作買的只是你在規定時間內的工作能力,而不包括健康等其他方面,所以在工作時要考慮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付出健康的代價。畢竟老闆可不會替你去生病。還有比用錢衡量的更好的辦法嗎?
不但可以,在各歷史時期都有較為明確的標準。
在吳思的《血酬定律》中有古代命價的描述,其中就有各時期的官價。
以下引用自《血酬定律》:
命價問題
咸豐九年(1859年)舊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豐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
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長)張集馨,問起了福建械鬥的情景,摘抄對話記錄如下:
皇上問:「械鬥是何情形?」張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
數十庄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皇上問:「地方官不往彈壓么?」
張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
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斗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
皇上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
價,互訟到官。……」
皇上問:「命價每名若干?」
張答:「聞僱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在這裡我初次看到「命價」一詞。作者還給出了準確價格:三十洋元(西班牙銀
元)。十九世紀五十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2.4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1800 斤大米,不過2000元人民幣。
皇上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美好的神話。所謂生命無價,儒家宣稱的人命關天,並不
符合歷史事實。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還打聽行情呢。
從主體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無價似乎講得通:任何東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貴
重,人都死了,人用的東西還算個什麼?不過,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下去,人
的生命仍然是有價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貴的
藥物,艾滋病人可以盡其天年,在這個意義上,死於艾滋病的人,是因為買不起自己
的命。他的生命的價格,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視角,進入歷史和社會實踐的領域,生命的價格便顯出巨大
的差異。命價體現著人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係,兩者餘缺相對,變化紛呈。官價
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狠,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
准,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
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
,平人一千二百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紀、性別、官員身份、親老
贍養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
律》制訂時,這筆錢摺合42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
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
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咸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
,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市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只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
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
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
作贖刑」的說法。
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 ——斷罪有可疑之處。
現在的官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顯然根據這個標準是很低的,尤其對於年輕人而言。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不然出事你的命就只值這個數。
嗯。可以。
【這裡所指並不是屍體。】(?&>ω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
兩個人同一天被查出患有同樣的癌症,階段相同。
一個人有錢,可以轉院可以找好的醫生接受最好的治療方案。他可以多活幾年,活得也沒那麼痛苦,甚至治療好了可以不用死。
一個人沒錢,葯買不起,病治不了,只能等死。
我沒錢,我只能等死。
就是這麼簡單粗暴。
人命,在現在這個文明社會裡,一直都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
反對當前所有答案:人命能不能用金錢衡量, 這是一個倫理學問題,不是一個經濟學問題!
前面所有人說的都是今天社會裡,人命如何的被輕賤,被糟蹋。要麼說礦工一條命多少錢,要麼說出車禍一個人賠付多少錢,還有拿殺手的買命錢來說的,甚至還有用工資來衡量的。。。所有這些說的跟人命能不能用金錢衡量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謂能用金錢衡量,就是有個價格。所謂有個價格,比如你的鞋子,當別人給你多於它的價格的錢時,你願意把鞋子給他。那無論別人給你多少錢,你願意馬上終止生命嗎?
就算你不認同人是萬物的尺度,但也應該認同金錢是依附於人才存在的,人給了金錢存在的意義,現在用金錢來衡量人,豈不荒謬!
相信這麼簡單的道理沒有人不懂。關鍵的還是現實的例子:在社會運行的過程中,當有人失去生命時,往往會造成一定的金錢的流動,也顯得人命有了價格,這怎麼解釋。
拿最簡單的買兇殺人來說,A想殺B,於是對C說:給你100塊錢,你去殺了B。C也真的做了。
這裡最關鍵的是A和C同意了。A和C達成了協議,殺死B,A給C 100塊錢。
A同意的基礎在於: A認為B的死亡對自己的好處大於100塊錢。
C同意的基礎在於: C認為殺死B 所需要的「勞動+風險+可能的道德譴責」少於100塊錢。
整個過程跟人命值多少錢有任何瓜葛嗎?
另一個例子,假如一個礦工死亡,賠償了 x 元。
那麼:
1. 政府認為賠償這麼多不會造成社會的動亂。
2. 礦廠主認為能夠承擔,且「壓價」的風險太大,不值得。
3. 家屬認為傷痛已經造成,「提價」的可能性不大,接受了現實。
4. 輿論的不滿程度不至於對政府和礦廠主造成太大壓力。
整個過程跟人命值多少錢有什麼關係?
拿工資來說事的,基本上是作踐自己,無力吐槽了。
其實之前的例子都有很明顯的一個共同點:「定價」的各方都不包含真正失去生命的那個人。所謂的命價其實是相關聯的幾方的意願決定的,跟衡量人命根本不是一回事。
更進一步:A願意放棄生命,條件是B付一定錢給C?
我認為即便是這樣,依然不意味著這麼多的錢就等於他此時的生命。
如果交易的主體是A與B,那麼A 失去生命的那一刻,交易就無法實現了,因為交易主體沒有了,另一方面,只要A沒有死,交易就沒有達成。也就是說A沒有死,B不會付錢,A一旦死亡,B也不差任何人錢,因為交易的主體A已經不存在了,而C並不是交易的主體。
如果交易的主體是C與B,那意味著A的命屬於C。也就是C在給A 的生命定價,依然不成立。
所以即便現實中這種交易成功了,其本質是B對於B自己意識中的一個存在的道德責任!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交易買賣。
簡而言之,人沒辦法賣掉自己的生命,即便表現的樣子是賣掉了自己的生命。人命無法用金錢衡量,即便這是此人自己的意願也不行。
這個問題用最通俗的邏輯就是這樣,如果繼續說可以說到沒完沒了,就此打住。
總而言之,人命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現實社會中,鬧出人命來,用錢擺平,這跟此人命值多少錢無關。人命不能用金錢開衡量,但金錢是目前衡量人命的最好方法。
瀉藥
金錢是各種可量化價值的結果,所以人所能創造的價值中可以量化的部分就可以轉化成金錢
曼昆的《經濟學原理》就說過這個問題。
如果直接問人命值多少錢,大多數人都會回答無價。
但是事實上並不是如此。
每個人。每個人都在對自己的生命的價格做評估。
比如已知交通事故的概率之後,仍然選擇出行,就是認為出行帶來的好處大於出事的損失。本質上就是對自己的生命估價。
又比如,一份高危工作(蜘蛛人什麼的),多少薪水能讓你願意冒險?你出的價格本質上也是賣命。。。。
交通事故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實實在在的人命的價格。前幾年爺爺被撞,才關注這個東西。第一感覺就是太扯淡了。我爺爺那年已經年滿75周歲,我一下子就覺得人命真不值錢。
無怪乎有寧願撞死了事的人。是人命真不值錢。
我爺爺車禍之前身體挺好,車禍之後一下子就垮了。
金錢天然不是人命,但人命天然是金錢。
普通中國人白領的命還是不便宜的,請放心。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11時世界貿易中心裏面那麼多人,證劵公司的經理人和菲律賓的非法移民廚子能得到一樣的賠償?
個人感覺具有兩面性,殺了人後被判無期徒刑體現出道德上的人命無價,但犯人還要賠錢給受害者家屬,這又反映了人命在社會經濟角度的價值衡量
假定前提:
生命無價,金錢有價,那麼顯然無價之物無法用有價之物衡量。
不知道這個推理是否嚴謹?
另外,我認為衡量和換命(金錢換命)還是有所區別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父親可能會為了治兒子的病甘願以生命換取治療費用,但是此父親的生命真的只值這麼多錢嗎?這裡邊是有很大很大的折扣的,至於這個折扣多大,可能大的你無法想像——因為我也不知道——或許沒有人知道。
可以看看吳思的潛規則,人命是有價的
你換不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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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說別的,如果某天有個陌生人拿著一億來找你,要你自殺就把這一億給你,退一萬步說,你自殺了,天曉得他會不會把錢給你。何況我們根本不會這樣做。
我明白你是什麼意思,殺人犯被抓到了,然後賠償錢,關幾年牢,就沒事了。但是,被殺的那個人已經死去了,你就算不要錢,又能怎麼樣呢?就算你殺了那個殺人犯,也挽回不了了,還得不償失。所以,我想題主是把「已死之人的生命價值」和「一個完好無損的大活人的生命價值」搞混淆了。
建議去看桑德爾教授的公開課《公正該如何是好》
第二講就很好的討論了這個問題
金錢可以等價於社會資源
社會資源是有限的,所以我們每個人也就可以被金錢衡量。
功利主義也許有很多缺陷,有很多人反對,但是沒有功利主義,那是萬萬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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