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通過決議指中國威脅和動用武力,這份決議有什麼樣的法律意義?它有什麼樣的效力?


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美國兩院職權有哪些:在兩院制中,不同於很多的「不平衡兩院制「,比如日本參議院相對眾議院處於弱勢和英國上下院這種情況,因為美國憲法在被制定時就考慮到兩院分別有不同的政治功能的定位(這一點上,華盛頓曾用過這樣精妙的一句話來回答傑斐遜:」我們將法條(自眾議院中)倒入參議院的碟子里冷一冷。「)因此兩院的權力基本平衡,同時,又分別享有一些獨有的權力,來看看中文維基裡面的解釋是什麼:

參議院:批准條約、批准或者拒絕批准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

眾議院:提出和財政有關的動議、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及下屬官員。

這一體制的形成無疑是受到了英國代議制的影響。眾議院的財政動議獨享權,就是來自於下院掌控國家財政的憲政習慣(清教徒革命,或者另一種史觀的稱呼叫做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一個很大目的或者說導火索就是為了捍衛這個曾經不成文的習慣(現在已有成文法規定)。英國內戰期間英國議會只有下院而廢除了上院,就在於上院對錢袋子的控制力較弱。)而參議院的彈劾案件則是源自於英國上院的司法職能。(關於這一點,也是英國近年來憲政改革的重點。布萊爾在職期間曾經大刀闊斧對此進行了一場改革,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查一下這方面的資料。)

好了,前面之所以扯這麼多,目的就在於明確一個概念:立法機關的權力同樣是來自於法律的授權。但另一方面,在長期的憲政體制發展中,作為習慣法國家,英美兩國,在這裡專門探討美國,它們的立法機構還需要一些憲法授權以外的職權。我們可以把這些職權分成兩類:binding powers non-binding powers.即約束性權力和非約束性權力。比如參議院的任命官員就屬於前者,而後者,比如參議院或者眾議院需要對某件事件發表觀點的時候,就需要這種權力了。因而,廣義上的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應該包括這些形式:

1.法案,即是根據法律授權所做出的強制性法律。(Bill,總統簽署後成為正式的Act.)

2.決議。國會發表的不具有強制性的國會意見 或者 約束性的決定。 (Resolution)

而這兩種書面文件,都來自於議員們的動議。(motion) 根據再上面對國會職權的分類,我們同時還可以得出,美國國會的決議應該也分為兩類:binding resolutionnon-binding resolution,即約束性決議非約束性決議。這些決議,嚴格上來說,不屬於狹義的法律。(在美國狹義的法律就是指的是法案,憲法及其修正案)因此,約束性決議中立法機構使用的並非是立法權(lawmaking power ),而是除此之外的專門權力(specific power)。使用這種權力,或者準確地說是通過這種約束性的決議,美國國會需要一種 兩院聯席決議(或譯兩院共同決議,joint resolution),這種決議一般用在比如對某國宣戰通過憲法修正案之類的重大事項上。

那麼,顯而易見,決議(resolution)的另一種形式的用途多在於表達國會對某項事件的意見國會意見,congressional opinions) ,促請(urge)政府注意施政上要考慮到國會的這個想法。這就是所謂的非約束性決議。如果變成這種情況:國會再發表意見後還要授權(authorize)政府幹某事,比如針對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這個問題,國會表示支持反對派的態度後,還要授權總統派飛機出去,就需要通過法案(Act)了。從以下新聞,就可以理解非約束性決議到底是什麼了。

1.美國眾議院通過決議紀念孔子誕生xxxx年。(這是真事,還上了新聞聯播的)
2.美國國會兩院先後通過決議就排華法案向華裔美國人致歉。

注意第二點,這裡是美國國會兩院先後通過,即是兩院分別獨立通過了一項決議,而不是joint resolution。另外,第二條新聞國內的大量報道都是說的是美國國會通過法案進行道歉之類的。大家可以在Google用英文搜索,看到底是pass a resolution to apologize還是pass an act to apologize就明白了。這一點國內媒體做的還是不太嚴謹。

谷歌搜索地址:Google ( 第一條就可以看到。By the way,咱們的新華網英文版都是用對了的。)

總而言之,這個新聞中提到的應該是非約束性決議。它的意義在於表明美國國會,或者參議院,或者參議院多數黨對這件事的看法和意見,擺一個支持盟友的姿態。它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最多也就是參議院促請總統應該為阻止中國這一行徑做出努力。這其實是一個絕妙的擺姿態的方法:盟友要挺,但白宮來說又得罪中國,乾脆就讓萬惡的國會來干好了。反正中國也習慣了「美國國會中的一小撮議員」的行徑,大家都心知肚明是怎麼一回事。


8/2 更正與補充
1.感謝@Grover Lin童鞋,這裡全文所有的「權利」都應更正為「權力」。 手機上打的時候沒注意,已更正。
2.補充一個小結:
(1)美國國會通過的廣義上的法律包括 法案(Act)和 決議(Resolution)兩種。另外需要注意,儘管國會可以通過Constitution Amendment(憲法修正案),但是由於修正案的批准程序是由各州來完成,所以嚴格而言,憲法修正案不屬於美國國會的通過的法律。只是,把提出並將修正案交由各州來批准的這個程序需要動用的joint resolution,這個可以算美國國會通過的。
(2)決議分為約束性決議和非約束性決議兩種(binding resolution non-binding resolution) 其中前者多用於表達國會意見,無法律強制力,後者是一種國會的專門權利(Specific Power)或者國會特權(Congress Privilege) 的體現,後者比較具體的體現就是兩院聯席決議(joint resolution)
(3)習慣法國家的很多組織架構與習慣都是很類似的。從美國國會對英國國會的某些特色的傳承,到比如說上文提到的這個「國會特權」在我國也有,不過不是大陸,是香港。香港立法會有被譽為尚方寶劍的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前一整子鬧得沸沸揚揚的湯顯明案就討論到了這個議題),其實就源自由英國國會首創的聽證會制度及著名的「國會至上」理念。這種制度安排,就是建立在一種憲政傳統經過日積月累和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同與遵守的前提下形成的。它誕生的就是一個生動的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的生動寫照。當然,這裡的權力,就當時的歷史背景而言,是指政府的權力。
3.另外,我覺得 @Phil 的這個問題有必要提到正文里順便說一說:
Phil:基本上同意。此外想問一下:此類參院決議雖然對行政當局不具強制效力,但是是否會對到國務院向兩院提交各國人權報告及下財年外交預算中涉及中國(大陸)部分有制約性效用呢?比如說國務卿必須說明為什麼對一個被國會宣布為怎樣怎樣的政府依然保持緊密合作關係等等。謝謝!
回答:這一點上,作為表明國會當前態度的一種方式,這類決議當然會表明國會在處理下一步的後續事宜時會採取一種同樣的態度。比如可能國會下一步可能會以此增加國防預算來協助日本。但是,這種決議不產生效力,只是一種,從國際法的角度我們叫做「宣示」(claim)的東西。如果是後面那種情況,國務卿如果要做出那樣的說明的話,這樣的國家就不是一般的國家了。還記得小布希政府時期有個叫作「邪惡軸心」的東西,裡面就包括了朝鮮伊朗等國家。這種相當於美國的黑名單的東西,都需要正式的Act來做出定義的。一個普通的resolution是沒辦法來定義這麼重大的問題。當然,joint resolution可以有強制力,但是不是用在這裡的,這個東西的威力之大不是一個小小黑名單所能得到的。

參考資料:記憶,US Constitution,Google,Wikipedia


只是威脅一下而已:你現在動用武力了,我可以名正言順地履行《美日安保條約》。表面上是在釣魚島問題上給日本撐面子。實際上我猜想是在給日本施加壓力,好像是在對日本說:日本你想國家正常化?為什麼?因為中國」侵犯「你的國土所以你不得不養自己的軍隊?不用不用嘛。你的領土我來幫你保護。你就放心好啦!


推薦閱讀:

台灣的民主有哪些失敗的方面?
如何理解東晉門閥政治向南朝皇權政治的過渡?

TAG:法律 | 美國 | 國際關係 | 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