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斯蘭教的教法中,離婚時男方不給口喚(許可、原諒)怎麼辦?

有一個穆斯林(女),結婚之後兩個人感情不和,她不喜歡男方,甚至可以說是非常厭惡,男方也知道,但是告訴她要是離開,就永遠都不會給她口喚,這個女的也算虔誠,她怕因為在日常生活中盡不到夫妻之間的責任遭受真主的詛咒,也怕離開以後遭到真主的懲罰,那現在她應該怎麼辦?



我說姑娘 沒事多看看外面的書 別總捧著本古蘭經聽著阿訇訓導
你看看這位維吾爾族姑娘 同樣都是穆斯林
世俗化對誰都是有利的


我覺得她應該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再來反對 @魏銘傑 的說法,口喚三次當然存在,伊斯蘭裡面妻子沒權利單方面直接休夫,妻子要提出離婚,要麼要求丈夫休自己(這叫討休),要麼請執事人(法官)判決,而丈夫則無需如此做。
參見教法學派的《伊斯蘭教法》
http://tool.norislam.com/islamlaw/
伊斯蘭把主動休妻權只給予了男人,因為他為維持夫妻關係花費了錢財。若他休妻後再婚時,需要花費更多的錢財,而又要給被休的女人付給拖欠的聘儀和離儀,及守制期內的生活費。所以,明智的男人忍受妻子的可惡行為。若妻子惹他生氣或傷害他時,他不會急於提出休妻,而女人比男人更易發怒,缺乏耐心,不考慮離婚後的負擔,不承擔離婚的任何費用。假設把離婚權給予女人,那麼,她會因一件小事或非正當理由,立即提出離婚,而歐洲社會男女都有,離婚權。所以,離婚案劇增,超過穆斯林若干倍。
而三次口喚休妻也是存在的 ,只不過三次口喚不能連續進行而已。

第六節 休妻生效的方式

凡說明結束夫妻關係的任何方式的休妻均生效;言語休妻或書面休妻,聾啞人的手勢休妻、委託代理人休妻。

1、言語休妻

言語表達方式分為明確的、暗示的。明確的表達方式便是說:」你是被休的,被離的」等言詞。

沙菲爾主張:明確休妻的言辭有三種:它就是《古蘭經》中被敘述的;休妻、分離、解放。」

字面派的部分學者主張:必須用這三種言詞,休妻方可生效,因為經文中只提述了這三種言詞,所以,休妻時,使用教律規定的言辭為功修。

2、暗示休妻

丈夫說;「你離開我。」這就意味著離異。或說,「你的事由你握。」這就意味著讓女人自行離婚。或說,「你對我已不合法。」這意味著丈夫不能和她同居。馬立克、沙菲爾主張:明確的休妻不要了解休妻者的立意。若休妻者明確的說了:「你是被休的。」而說:我不想休妻,我不企圖休妻,而我另有所圖,那麼,法律則以此言不為準則,休妻有效。暗示的休妻需要了解休妻者的立意。若妻者暗示說了:「你離開我,」而後說:我未立意休妻,而我的立意指別的意思,那麼,法律則以此言為準,休妻無效,因為暗示的言包含著休妻和其他之意。應該確定休妻者的立意和企圖。阿依舍的傳述:昭尼的女孩被嫁給穆聖,穆聖想與她同床接近時,她說:求主保護我,以免你靠近我。穆聖對她說:「你已用最偉大的真主求了護佑,你回你的娘家。」《布哈里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有:馬立克之子克爾布沒有參加檯布克之戰,穆聖派人對他說:真主的使者命你離開你的妻子,他問道:我休掉她呢?或我怎樣做呢?來人說:離開你的妻子,不可接近她,於是他對自己的妻子說:你回你的娘家吧!這兩段聖訓中的「你回你娘家」之詞要論立意,立意休妻,算為休妻。不立意休妻,則不算為休妻。當今埃及執行的法令是1929年25號第四條:休妻的所有暗示之詞,包含了休妻和其他之意,休妻無效。唯有立意休妻,方可生效。

哈奈菲派主張;休妻的所有暗示之詞憑立意生效,或以實際狀況而定。

第十七節 休妻的次數

結婚同房後,丈夫便可擁有三次休妻權。

眾學者公決:丈夫在一次潔凈期內用一句言詞,或幾句言詞休妻三次為非法。其道理是,如果休妻生效,那麼,丈夫後悔,就沒有挽回的機會,也有悖於教法,因為教法規定,休妻為三次,旨在丈夫後悔時有挽回的機會,況且對女人而言,失去三休有害於她,剝奪了她的合法權利。魯白德之子麥哈穆德的傳述:我們告訴穆聖,一人對妻子一次作了三休,穆聖憤然站起說:「我健在,難道他玩乎天經不成?」一人躍然站起說:主的使者啊!我可以殺死他嗎?

伊本·蓋伊目說,上述聖訓說明那人放棄了休妻的程序,違背了真主的命令。真主命令的休妻是,一次休妻後,還有挽回權,而他一次作了三休,放棄了挽回的權利。何況一次作三休是違背天經明文的「休妻是兩次」。

儘管眾學者公決:一次三休按三次休妻對待為非法,但他們對用一句休妻言詞作三休,休妻是否生效問題有異議;一派學者主張: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休妻無效;另一派學者主張:一次三休按三次休妻對待,休妻生效;這派學者分為兩部分。

部分學者主張:同床後被休的女人,一次三休按三次休妻對待;休妻生效。另一部分學者主張:未同床被休的女人,一次三休按一次休妻對待,休妻生效。這是伊本·安巴斯的弟子們的主張。

主張一次三休按三次休妻對待的學者之依據:

1、真主說:(如果他休了她,那麼,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於,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古蘭經》:230)。又說:(在與她們交接之前,在為她們決定聘儀之後,如果你們休了她們)(《古蘭經》二:237)。又說:(你們的妻子,在你們未與她們交接,也未為她們決定聘儀的期間,如果你們休了她們,那對你們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二:236)。經文的字面之義說明一次休妻、二次休妻、三次休妻均能生效。並對一次、二次、三次休妻的生效方面經文未作任何區分。

2、真主說:(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古蘭經》二:229)。經文的字面之義說明:一次三休或二次二休或不同時間的三次三休均為認可,休妻生效。

3、賽爾德之子賽海里的傳述:一位白尼阿吉倆尼族的人控告其女人有姦情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若我挽留她,豈不是冤枉了她?她是被休的,她是被休的,她是被休的。

4、哈桑的傳述:歐瑪之子阿布頓拉一次休了正在行經的妻子,並想在後兩次月經期休她兩次。穆聖知道此事後問:「伊本·歐瑪啊!真主這樣命令了你嗎?你未按聖行的休妻程序休了妻,聖行的休妻程序是每次月經過後休妻。」他說:於是穆聖命令我挽留她,並說:「女人月經過後,或休或留自便。」我問:主的使者啊!請你告訴我,假若一次三休她,可否挽留,穆聖說:「不可,她已和你徹底分離。」

5、薩米特之子吳巴德的傳述:我爺爺對我奶奶一次休了一千次,然後,我去見穆聖,告訴了此事。穆聖對我說:「你的爺爺未敬畏真主,他有權一次三休,九百九十七休是超越法度和不義,若真主意欲,會懲罰他,若真主意欲,會原諒他。」一說:「你的爺爺未敬畏真主,真主為他開闢了一條出路,他一次三休,她已和他徹底離異,儘管這不是聖行,九百九十七次他負罪責。」

6、茹卡奈的傳述:我在同一地方休妻三次,穆聖要求我發誓,我發誓!我的目的是一休。假若他的目的是一次三休,那麼,休妻有效。這也是大部分聖門弟子和眾再傳弟子及四大法學家的主張。

主張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的學者之依據

艾布索海巴問伊本·安巴斯,你知道穆聖、艾布白克爾時代,歐瑪執政初期把一次三休論為一次休妻嗎?他說,是這樣的。一說:穆聖、艾布白克爾時代,歐瑪執政前兩年一次三休只論為一次休妻,後來歐瑪看到本應有迴旋餘地的休妻之事,大家性急,故商同聖門弟子定一次三休算三次。伊本·安巴斯的傳述;茹卡奈在同一地方休妻三次,他對此憂愁苦悶,穆聖問:「你怎樣休了她?」他說,我休她三次。穆聖問:「是在同一地方嗎?」他說,是的。穆聖說:「那隻算一次,你願意,可以挽留她。」於是他挽留了她。

伊本·泰米葉說:天經、聖訓、公決、類比中沒有同一地方的一次三休按三次休妻對待的依據。因此,夫妻關係仍存。妻子不許嫁別人,如果一次三休論為三次,那麼,妻子可以嫁他人,而不許與原配丈夫繼續生活,否則導致真主和使者禁止的合娶婚姻。[注208]其實合娶婚姻在穆聖時代和四大哈里發時代根本不存在,也未傳來過一女人三次被休後,通過合娶婚姻跟原配丈夫重圓的實例,同時穆聖詛咒了合娶女人者和被合娶者。所以,穆聖給教民教導的律例,他歸真後,我們只能遵行,不能更改,也不能廢除。

伊本·蓋伊目說,穆聖、艾布白克爾時代,歐瑪執政初期,把同一地方的一次三休只算為一次。假設這種律例不存在,那麼,為什麼歐瑪去世後,聖門弟子們仍然執行著這一律例。這足以證明他們在穆聖、艾布白克爾健在時,目睹過穆聖的裁決。穆聖的裁決,門弟子們的實踐,是切實可行的實例,無可非議。後來歐瑪之所以把一次三休按三次對待,並讓人們執行,是為了懲罰和斥責他們,以免他們把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遲延休妻。這正是歐瑪的演義,其目的只是考慮人們的利益,而非允許人們放棄穆聖的裁決和哈里法時代門弟子們執行過的律例。

邵卡尼說:聖門弟子中的阿里,伊本·安巴斯,艾布穆薩。後輩學者中的伊本·泰米葉、伊本·蓋伊目等部分實學家都主張:同一地方的一次三休按一次休妻對待。

近代埃及各大法院執行的律例是,1929年25號憲法第三條規定:無論用言語或手勢的一次三休按一次休妻對待。

第十五節 休孕婦

眾學者主張:隨時可以休懷孕的女人。伊本·歐瑪休了正在行經的妻子,其父歐瑪把此事告訴給了穆聖,穆聖說:「你命令他挽留她,等到月經過後或懷孕時休她。」


而 @魏銘傑 的回答里第四點又是大錯特錯,古蘭經從來沒有女性主動休丈夫的場景,那叫做女性要求丈夫休了自己。而且,妻子主動要求丈夫提出離婚,丈夫也有權在一些情況下提出索回聘儀,這叫做討休。

夫妻生活應建立在相互依戀,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和睦相處,互盡義務,互享權利的基礎上。但在日常生活中難免發生嗑嗑碰碰,為此,伊斯蘭囑咐雙方相互忍讓,盡量避免矛盾的因素。真主說:(……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麼,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古蘭經》四:19)。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男信士不要厭惡女信士,如果他厭惡她的某種性格,或許又會滿意她的另一種性格。」如果夫妻間的厭惡加劇,彼此無法忍讓,矛盾激化,難以解決,致使失去了維繫家庭的基礎——互相依戀、互相愛悅、互相憐憫、互盡義務、互享權利。而夫妻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伊斯蘭規定了解決夫妻矛盾的唯一辦法。如果丈夫厭惡妻子,則有權休妻,他可按真主規定的休妻制度,實施自己的權利。如果妻子厭惡丈夫,那麼,她可按伊斯蘭規定的討休制度,要求解除夫妻關係。給丈夫退還結婚時所得到的聘儀,以示夫妻關係結束。真主說:(……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產,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們恐怕他們倆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麼,她以財產贖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二:229)。

丈夫接受妻子退還的聘儀(也稱贖金)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因為他給妻子送了聘儀,付出了結婚費用,給她提供了生活費,而妻子對此情淡意薄,提出離婚,所以,妻子給丈夫退還聘儀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夫妻彼此矛盾,丈夫提出休妻,則他有權休妻,他應負有關休妻的一切費用。如果妻子提出離婚,則她有討休權,她應負有關討休的一切費用。

阿語中討休(乎里爾)一詞含有脫衣服之意。因為女人是男人的衣服,男人是女人的衣服。真主說:(……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古蘭經》二:187)。也含有贖身之意,因為妻子退還丈夫所送的聘儀以示贖身。眾法學家主張:討休的定義是:妻子給丈夫退還與他所送的聘儀同等的財物。伊本·安巴斯的傳述:蓋斯之子撒比特的妻子哲密萊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對丈夫的宗教,品德無可非議,但我身為穆斯林,不願辜負丈夫。穆聖說:「你願歸還他當聘儀送給你的果園嗎?」她說:願意。於是,穆聖就對撤比特說:「你收回果園,接受她的討休。」

第六節 丈夫可否接受超過聘儀的討休補償物

眾法學家主張:丈夫可以接受妻子所付的超過聘儀的補償物。真主說:(……如果你們恐怕他們倆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麼,她以財產贖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二:229)。此段經文說明補償物無論多少均可接受。艾布賽義德的傳述:我妹妹的丈夫原是一位輔士,後來他倆鬧離婚,到穆聖跟前,穆聖問我的妹妹,「你願把他送給你作為聘儀的果園退還給他嗎?」她說,我不但歸還他送我的果園,而且我要額外增加一點,然後,她不但退了果園;還增加了一點。

第八節 討休需要夫妻情願

夫妻情願是討休的條件,若丈夫不情願,法官有權迫使他接受討休。因為撤比特的妻子討休時,穆聖迫使撒比特接受果園,接受了她的討休。


@魏銘傑 的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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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銘傑
鏈接:在伊斯蘭教的教法中,離婚時男方不給口喚(許可、原諒)怎麼辦? - 魏銘傑的回答
來源:知乎

四,女性可以主張離婚,中間要等四個月的時間觀察女性是否回心轉意,如果不能回心轉意,那麼兩個人解除婚姻。由男方提出的離婚,不能要回一分錢聘禮,而由女性提出的離婚,所有的聘禮男方必須全數歸還。

然而男性當然可以要回聘儀,只要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

古蘭經2:229(.....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產,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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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tadaa 的回答。她是如此回答我的:

然而我拿的是近代四大教法學派有根據的sharia,而不是機械經訓的「原教旨」,這是錯誤一。quranists在這個答案里沒法說話,因為 @tadaa 自己的鏈接里有這麼句話:

The laws of khula in particular cannot be found in the Qur"an directly, so a Sharia court judge must discern from Hadith and Islamic jurisprudence historical cases what they believe to be valid reasons for divorce.

[10]
自己在打自己臉么?原形畢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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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銘傑說找不到」可以隨時休懷孕的女人,那麼我只好截圖戳穿她的謊言。


看來匿名沒有人關注啊,我還是取匿好了。

以下是正經回答的分割線~~~~~~~~~~~~~~~~~~~~~~~~~

說在前面: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任何法律都要按中國的法律來判斷。所以女性想要離婚,請參考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不過那名女性是穆斯林,若她害怕離婚違背了教法的規定,那我覺得應該給她普及一下教法。

關於婚姻的規定,伊斯蘭教法可謂是事無巨細。涉及到離婚,有以下的規定。
一,任何無效婚姻都不受教法承認,既然無效,就談不上離婚不離婚。
二,關於離婚的主張權,男女都有。若一個男性在女性潔凈期期間提出離婚,事後三個月未能和妻子同房,且不回心轉意的,是事實離婚,二人當視為離婚。
三,關於口喚三次離婚就等同於離婚的,古蘭經中沒有依據,事實上這是近期才出現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合法性也是受質疑的。
四,女性可以主張離婚,中間要等四個月的時間觀察女性是否回心轉意,如果不能回心轉意,那麼兩個人解除婚姻。由男方提出的離婚,不能要回一分錢聘禮,而由女性提出的離婚,所有的聘禮男方必須全數歸還。
具體細節可以再問我。扯了這麼多伊斯蘭教法,是希望題主讓女方知道,即使主張離婚,她也無需自責。


學過一學期的Islamic law,你這種不問真主問知乎的行為本身應該是違背貴教教義的,當心受罰。。。


你若怕,你就忍,你活該。
要我說,你怕個蛋。


為了信仰,這點苦算什麼,不就是跟討厭的男人熬一輩子而已嘛!
否則你就不是真正的穆斯林!


原來穆斯林還可以互相不喜歡啊


改信飛面神吧 煮不在乎


我也是穆斯林,我提議你和他好好的談談,我相信夫妻之間沒有調節不了的矛盾的。要知道你身為穆斯林婦女,在沒有丈夫的允許之下離開家門一步的話就等於一腳踏出了一個火獄一般,而且真主不會接受你的任何的善工與禮拜,可想而知後果有多麼的嚴重,。所以我勸你還是和你的丈夫好好談談,他什麼地方讓你討厭了,受不了了讓他改掉,如果他改掉了的話,你就好好和他過吧,不願意那就隨你的意吧 願真主賜福與你 阿米呢


我去,憑什麼他不給,你也不給!這就是上學出來的回民女生再也不回去,在外地找漢民男生的原因!為什麼要匿名


掃了一眼,穆斯林還真的是把古蘭經凌駕於《婚姻法》之上啊。
一個大活人當然首先是公民,首先應該遵守《婚姻法》,而不是什麼狗屁的古蘭經。


所以說宗教是愚昧的,這話當然不僅針對伊斯蘭教


我給你支個招,可以先退教,你就不是穆斯林了,可以隨意離婚結婚,然後覺得有必要可以再重新入教侍奉真主,真主是仁慈的,它肯定會理解你的。


記得在哪個大神的回答里看到過,對付流氓的辦法就是找個他惹不起的存在……所以,歡迎入黨,婦女同志。雖然本人不是黨員,但是在宗教立場問題上,我國政黨是最好的保護傘。
慈悲慈悲。說一句老話:愛信信,不信滾,不要打擾我飛升。


喜大普奔,這麼虔誠的信徒還是被拴在穆斯林家比較好(內部矛盾什麼的最好看了),免得出來搞綠化^_^


看了下回復太可怕了,下樓買一串豬腰子壓壓驚


不過緣聚緣散而已,何以執著至此。阿彌陀佛。


翻翻古蘭經,問問真主,來知乎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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