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太空國家 Asgardia 被承認合法的話,太空版圖該如何劃分?在太空建國會不會成為一個新的趨勢?

關於Asgardia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各方討論的熱點。

  根據《Science》雜誌的推測,這個項目似乎是為了避開「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的監督。

  因為按照這個條約的要求,各國有對其領土上發起的任何太空活動進行監督的義務,對發射器和衛星可能在太空和地球上的任何地方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因此,「通過創建一個新的太空國家,私人企業、創新空間和太空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將支持人類擺脫現存的國家嚴格限制。」

  此外,另一家媒體《Business Insider》已經就Asgardia的合法性問題詢問了聯合國外太空事務辦公室(UNOOSA),但還沒有得到回復。

  目前,Asgardia還未得到聯合國或任何國家的認可。


長話短說,有這麼幾個事值得一提。

太空法(Space Law)作為國際法的分支,其發展是隨著人類探索太空的步伐逐漸完善的。它最重要、最常被提起的基礎法律文件,是由包括美英蘇中(當時由「中華民國」當局代表)在內的160多國,在聯合國框架下締結,並於美國人即將登陸月球之前的1967年生效的《外層空間條約》(全稱《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常簡稱《外空條約》或 Outer Space Treaty)。

該條約跟主權問題最搭界的一條原則叫做「不佔有原則」(Non-appropriation Principle),是《外空條約》第二條表述的:

各國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佔領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據為己有。

注意這裡強調的是「主權」和「國家」,沒提個人和非主權國家實體怎麼樣。

這個「漏洞」產生了一些後果。2002年,有人開了個皮包公司「月球大使館」(Lunar Embassy),宣稱出售月球土地,每英畝16美元。他的理論依據就是個人和非主權國家實體不受《外空條約》不佔有原則的限制。

(「月球大使館」宣傳畫)實際上還有一個比《外空條約》更不著名一些的條約,叫做《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簡稱《月球協定》,Moon Agreement),1979年在聯合國外層空間事務廳(UNOOSA)通過的。其第十一條第3款寫道:

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層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資源均不應成為任何國家、政府間或非政府國際組織、國家組織或非政府實體或任何自然人的財產。

注意這裡的「月球」指的也不僅僅是月球,而是(第一條第1款)

本協定內關於月球的條款也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的其他天體,但如任何此類天體已有現已生效的特別法律規則,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把非政府實體和自然人也包進來了,但顯然「月球大使館」是無視了這個條約——當然,這種無視也無可厚非,畢竟至今《月球協定》都只在澳大利亞、哈薩克、沙烏地阿拉伯、墨西哥、土耳其等16個國家獲得批准、只有4個其他國家簽署——澳大利亞可是連航天局都沒有啊。在航天國家中,只有法國和印度簽了,美俄中全都沒有搭理。

(《月球協定》締約國:綠色,簽署國:黃色,非締約國:紅色。來自維基 Moon Treaty)這種「不搭理」當然是嫌棄這個第十一條「不應成為……的財產」束縛了大流氓們的手腳。實際上這個條款的描述與更加被廣泛認可的《外空條約》第一條在語義上似乎本來就是矛盾的,後者說:

所有國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這裡的「探索和利用」被自然的解釋為包括「開採(exploitation)」(Frans von der Dunk 2015)。根據該條款,人們認為「不佔有原則」雖然不允許主權國家甚至非國家實體對天體及天體表面區域的主權聲索,但並不限制對太空資源的商業和科學使用(Sterns Tennen 2003)。

(埃隆·馬斯克是太空商業大潮的翹楚。圖:彭博社)美國在2015年第114屆國會上通過了《美國商業太空發射競爭力法案》(U.S. 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並已獲得奧巴馬總統簽署生效。該法案包含這樣的條款,

(Sec 402)
...... ......
A U.S. citizen engaged in commercial recovery of an asteroid resource or a space resource shall be entitled to any asteroid resource or space resource obtained, including to possess, own, transport, use, and sell it according to applicable law, including U.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亦即允許美國公民獲取、佔有、運輸、使用和售賣小行星資源和其他太空資源——由於有該條款存在,該法案也常俗稱《太空採礦法案》。正是因為「探索和利用」包括「開採」這樣的詮釋,讓美國通過的這部國內法,有理由宣稱其自身與《外空條約》的「不佔有原則」並不矛盾:

(Sec. 403) It is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by enactment of this Act, assert sovereignty or sovereign or exclusive rights or jurisdiction over, or ownership of, any celestial body.

也就是說,即使根據美國《太空採礦法案》,如果「月球大使館」有能耐去開採月球上的礦產,那合理合法;而如果要借著使用月球上的土地、開採月球上的資源,就宣稱對月表的一塊區域擁有主權或所有權,那是萬萬不可以的。

說回「太空國家」 Asgardia。從前文我們知道,Asgardia 是不可能佔有一顆其他星球或其他星球上的一塊區域,對其宣稱主權來獨立建國的。挑戰大流氓共同確定的「不佔有原則」,顯然會遭到大流氓們的圍剿。在核大國實現核壟斷的國際政治現實中,沒有任何個人、公司和非政府實體可以挑戰聯合國這個國際政治軍事秩序安排。

所以 Asgardia 選用了另一個方案:我不佔領任何一個天體,我自己發射一個巨型空間站好了吧,這你《外空條約》萬萬沒想到吧!

(Asgardia 宣傳畫)

我想這就看你怎麼解釋《外空條約》第二條所謂的「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這句話了。如果說外層空間只是這些天體的集合,那可能 Asgardia 成功的找到了一個漏洞;但如果「外層空間」的語義首先是「空間」,其次才「包括……天體」——這顯然成立,所有那些跟登月、登陸其他天體無關的太空發射,也都在《外空條約》的規制之下——那 Asgardia 不僅不能佔據任何一個天體用於立國,即使是佔據一塊本來啥也沒有的空間,用於宣稱主權、獨立建國,也是不可以的。

再從這些想成為 Asgardia 國民的人的角度說,一個本屬地球上國家的公民,進入太空之後,就可以脫離國家權力的掌控嗎?

我們可以看看此前的一個例子:國際空間站(ISS)。由美俄加日歐等多國共同建設的國家空間站,是現存唯一一個地球之外的人類社群居所。它上面的法律聽哪國的?如果一個宇航員把另一個宇航員謀殺了,該怎麼辦?既然主權國家不能對地外空間聲索主權,這地方豈不是沒人能管了?

(國際空間站,拍攝者不明)

當然不是。主權國家不能對地外空間聲索主權,並不代表不能對地外空間實施任何管轄(jurisdiction)。《外空條約》第六條規定主權國家對其太空活動應「連續加以監督」——無人探測器當然要受到其註冊國的管轄,宇航員也要受到其所屬國家法律的制約。基於此,為了細化《外空條約》的相關原則,UNOOSA 在70年代又通過了兩項國際公約:《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簡稱《責任公約》,The Liability Convention)和《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簡稱《登記公約》,The Registration Convention)。

其中《登記公約》規定,一個國家發射航天器時,不僅要自己有所記錄,也要上報聯合國;當有兩個或以上國家共同發射時,它們需要商量由哪個國家作為代表,成為該航天器的「發射國」,並承擔公約所規定的相關責任。它們還可以共同組成一個政府間組織(IGO),作為航天器的登記實體,但這樣的話,它們就需要協商解決這種國際合作航天器上的管轄權問題。

對國際空間站來說,商量的結果是1998年簽了個《國際空間站政府間協議》(The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ISS),來處理關於國際空間站的註冊和管轄權的問題。這裡有個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國際空間站不是一次性發射完成的,而是今天你國發一個艙,明天他國又發一個艙,經年累月,好多艙在軌道上組裝起來的。發這些艙的時候,每個艙自然都有明確的各自發射國家;然而拼到一起之後呢?是作為一個整體,擁有一個統一的登記實體,還是仍然各管各家的一「米」三分地?

答案是後者。各個艙組合之後,仍然被各國分別管轄;而宇航員個人也仍然受到所屬國家的管轄。如果出現了俄羅斯宇航員在美國的艙段里犯了事兒這種事情,則類比於俄羅斯公民在美國領土上犯事兒的處置方式——屬地管轄先於屬人管轄,這嫌犯回地球以後,歸美利堅警察領走。(Carla Sharpe and Fabio Tronchetti 2015)

總之,這太空法的精神,就是牢牢把握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的規則,有能耐可以在太空折騰,但是誰也不許在太空圈地,以及誰家的孩子誰自己管好。

所以,在 Asgardia 人造星球強大到可以擊敗地球聯合國聯軍、用暴力改寫國際規則之前,組成其空間站的艙體及其內部空間,要受其登記國的管轄;其上的人員,要按照屬地、屬人的原則接受艙體登記國或來源國的管轄;而 Asgardia 絕不會被允許在太空划出一塊自留地,宣稱主權。綜上,Asgardia 建國無望

(「月球大使館」已經堅持騙錢13載,Asgardia 能撐幾載?)

這裡我想再討論兩種情況:

1、如果 Asgardia 及其居民,想要在強大之前暫時委身於一國管轄之內,在強大後效仿美國獨立,擺脫其宗主國的控制,獨立建國,可否?
——我想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句話其實有一處偷換概念:管轄權不等於主權。實際上太空法相關的原理和人類在幾百年大航海實踐中形成的海洋法相關原理非常相似,可能可以說太空法就是參考海洋法寫的。所以馬特·達蒙才能在《火星救援》中思忖「火星是公海」,從而他成為「史上第一個太空海盜」——儘管這個推理已經被更嚴謹的法律專家打臉了(火星上的法律問題,《火星救援》馬特·達蒙琢磨對了嗎?)。不過在前文敘述中,很明顯,對航天器內部空間的主權和管轄權的解析上,太空法就是沿用了國際海洋法中對公海船舶管轄權的說法。也就是說, Asgardia 的登記國對 Asgardia 所佔據的空間只有管轄權,並無主權, Asgardia 也無從試圖通過分裂主權,創造新的主權實體。

2、曾有台獨人士開腦洞,稱台灣加入聯合國,最快速而有效的方式是與吐瓦魯合併,那 Asgardia 能不能也找個低緯度的小島國,在其領土上建立航天基地,使該島國成為符合條件的「發射國」、為Asgardia 進行登記,從而讓 Asgardia 掛起太空版的「權宜船旗」,並且通過金元交易,與小國達成媾議,獲得事實上的無主權、准獨立的自治實體狀態呢?
——我覺得這倒是個沒啥問題的辦法。只是那樣的話,Asgardia 也不過又是一個自以為獨立,而國際社會不承認的「中華民國(台灣)」而已,有啥意義呢?台灣2300萬人尚不能在大流氓面前求得名義獨立,以一個十萬人空間站的體量(姑且假設他們能變一個十萬人空間站出來),又有什麼可能衝破國際政治的現實呢?真出了什麼事,拿了點錢幫你掛個名的小國,會真的幫你扛大國外交壓力么?

以上。本想長話短說,結果一點都不短。本人法學素養為 0,這些權當我的讀書筆記,各位看看就好,歡迎專業人士批評指正。

部分重要的參考資料:

Frans Von Der Dunk Fabio Tronchetti 2015, Handbook of Space Law
- Chap 2 : Frans von der Dunk,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 Chap 11: Carla Sharpe Fabio Tronchetti, Legal aspects of public manned spaceflight and space station operations

太空法相關的重要國際公約(詳見《聯合國關於外層空間的條約和原則》):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
-《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

H.R.2262 - 114th Congress (2015-2016): U.S. 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

Stems Tennen 2003, Adv. Space Res. Vol. 31, No. 11, pp. 2433-2440, Privateering and profiteering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Debunking the myth of property rights in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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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直接到拉格朗日點建立殖民衛星,取名「吉翁公國」來得有號召力


國家的權益,終究是靠拳頭守護的。
這種太空國家,如果沒有充分的資本、軍事的保護,其他任何國家都可以在發生利益衝突時踐踏它的權益,那這個國家存在與否,又有多大的區別呢?


有可能,但地球肯定會盡量避免有人在太空建國,掐著太空無法生產的關鍵資源。

尤其是某個在新大陸建國而今天發展成地球最強國家的國家,對太空人的限制最積極


如果你認為你是地球人,那你就要受到束縛


還是考慮下建黨支部的事吧


不請自來,不知道有沒有人發現,這裡面,香港和澳門都註明了是中國特區,台灣和中國並列,涉及一中一台問題,這個問題修改過來之前,不要指望各大國際組織承認這一機構。


論地盤還不是誰拳頭硬是誰的?

最重要的是,太空開發是非常艱苦的,每開發一個地方的成本非常高,每個國家都不可能離開其他國家開發。每走一小步都需要幾個世界大國付出巨大的努力,這背後是無數個在真空中無聲掙扎著死去的鮮活生命,一個十厘米的碎片就能讓十幾年幾十年的工程立馬癱瘓。

而且太空中那種極端環境裡面,光活下來就很難了,勾心鬥角會被壓縮到最少,因為收益期太長了。

什麼太空勢力獨立更不可能,他們從哪去搞生態循環中最重要的有機物?在月球上回收大便?地球斷他們一個月循環物立馬死。地球方面對天空建設投資這麼大,更不敢搞事,雙方都處於一個動態平衡之中。到那個時候可能才會真正意義上產生一個全球政權共同體,畢竟國家這個概念到了今天這個科技水平已經是一個累贅了,民族這種概念更是落後成古代歷史文化遺產。

當然,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太空開發真正有可能開始。

就現在這批嚷嚷著太空開發的,什麼馬斯克了,什麼這個太空國家了,都是投機者,跟以前賣月球土地畫餅的人沒什麼兩樣。

太空探索,太空開發,依然是一項世界級的世紀工程,單靠空間站是不夠的。現在連近地軌道地月開發中轉站都沒有,更別說修好了就是恐怖分子香餑餑的太空電梯了。

現實中的大工程不是你玩遊戲,有錢點一下就修好了,它複雜和不可控的程度遠超過最複雜的學術問題。

沒事有兩個搞事情的公司發兩個小鐵片兒到火星去,只是在學術上有意義,或者乾脆說就是有象徵意義。

有星辰大海的情懷是好的,但是想想當年走西口,想想美國西部大開發,真正的天空開發展開了,比這些歷史要殘酷百萬倍。太空環境將是人類從未面臨過的可怕場景。

人類或許還沒有準備好迎接這個新的挑戰,但是正如國內某個知名科幻作家所執著的,太空開發確實是人類真正的出路。

但是這條路的開始還很長,文化隔閡,工業效率,技術儲備,世界文明的預期,除非某天突然來了一波外星人,不然普通老百姓對於太空開發肯定是一臉問號。

一次星際危機,或者一個蠱惑人心的瘋子,對於開啟太空時代來說,至少有其中一個。

——————

2016.10.17
今天神舟十一號成功發射。

天佑中華。


最新消息,開始國旗投票了,然後就混進了什麼奇怪的東西。


只要在地球上的任何國家都打不死你,你就可以宣告主權了,不管是在哪,太空或是地球。


你可以太空建國,我國也可以和你國斷交。
斷交後我國把你國國民都遣返到你們自己的領土上在慣例上已經算是友好行為了,你覺得你在你國領土上能活幾個小時?


zick zeon


我還在等VR普及,卻發現別人都上天了


假設為假命題為真,所以什麼都可能發生,宇宙都可能因此毀滅


朝鮮第一個不同意


真的能在太空長期生活的情況下,跑得遠遠的,宣布獨立,隱匿行蹤,誰也拿你沒辦法,估計也不會蛋疼去找。

拿現在的法律去預測未來太空建國的可能性和討論合法性怎麼看都覺得蛋疼

預測一下:哪天出現太空海盜,並且長期圍剿失敗,太空建國的條件差不多就成熟了


槍杆子裡邊出政權。

ps:這句話適用於任何形式、任何維度的存在


太空有版圖嗎???太空就像海洋一樣。目前人類社會對海洋怎麼劃分的?領海是以陸地(大洲,島,嶼等等)的邊沿為基準向周邊擴展的。其他地方都屬於公海。太空和海洋不相似的地方,海洋是有物質存在的,有各種礦物水產資源,而太空里可真的什麼都沒有,劃分版圖有意義嗎??我覺得最多是以各種星球(或者人造體)為基準向外延伸一定距離作為一個警戒範圍。


沒鳥用 沒軍隊 沒有佔領太空任何領土 沒有說服力


5常裡面目前英國和法國已經是渣渣狀態了,僅有的3個藍星前三強老牌流氓不同意你敢造次?

真敢動著這三位的利益,分分鐘打的你媽都不認識

所謂的法律條文,是強者限制弱者鞏固穩定地位用的,草民真當撿個漏洞就能造福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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