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吃狗肉不合法是多數人的暴政嗎?
據我說知,印第安人保留區吃狗肉是合法的。
美國是貓狗肉產業不合法,但大部分州食用自有貓狗是合法的,然而你不能食用鄰居的貓狗。貓狗肉飼養產業本來就因為其食性無法正常盈利,只能以盜竊補虧。本喵堅決反對吃貓肉,也反對貓狗肉產業。
利益相關:貓粉,討厭狗
是一種傲慢與偏見和習慣性的雙重標準,高貴的白皮一邊嘲笑穆斯林不準別人吃豬肉,一邊對別人吃狗肉貓肉的行為立法禁止。
不過還沒有達到「多數人的暴政」的程度。
任何以一部分人的興趣、喜好和意志剝奪他人當然之自由的政府都是暴政。
這樣一個政府若由少數人把持,就是獨裁和寡頭的暴政。
這樣一個政府若由民眾和政黨把持,那便是民主的暴政。
我以為任何以道德和宗教的動機對這種習俗立法非但是錯誤的,而且更是對法治精神的背叛。
我們為什麼要法律?
我以為法的目的在於那些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加以規範、限制和禁止,以期對個人的安全、合理權利及自由盡最大的保護。
一言以蔽之,立法的原則就是犧牲最少的自由以求得剩餘自由的最大保全。
故多數人無權創制或複決一條法律,以剝奪少數人當然之自由。蓋因現代的法治不應該是一部分人統治另一部分人的工具,而是一個共和之國對公民權利平等地保護。
這也就是那位匿名的先生講「本身為『是否能吃狗肉』進行投票就是錯誤的」原因。
排名第一的翻譯先生恐怕沒注意到這一點。
他辯白:
由於道德觀念的作用,有一部分人群出於對使用狗肉這種行為的厭惡,通過合法的途徑,立法限制甚至禁止這種行為在該社區裡發生,並不是「多數人的暴政」,只是一種行為上的規範而已。
多數人僅僅對「食用狗肉這種行為的厭惡」,就要剝奪另一部分人選擇自己食材的自由,這還不是「暴政」?還要通過立法程序,調用國家暴力,這難道不是暴政的最大表現?
我們現代的人對政府對個人權利的侵害當然很注意了,可是當民意強姦法治的時候又何以能遲鈍?
說到底還是因為我們的思想裡仍存著「公共意志」和「人民至上」的遺毒。
如果國人尚存著這樣的思想,那麼我國政治的改良則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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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 認為:
因為首先(願意)吃狗肉的人的投票立法權依然保有,言論自由權也沒有收到侵害。
實際上,我認為這恰好解釋了何為「多數人的暴政」,因為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吃狗肉是不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需不需要去立法?
在我看來,本身為「是否能吃狗肉」進行投票就是錯誤的,這個從根本上就站不住腳。因為食用狗肉(以正規渠道獲得的狗肉)理所應當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他人不得妨礙,公權力不得干擾,根本就無需將其寫進法律之中。
真正的自由是,我可以食用狗肉,你也可以譴責我,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即使全世界都反對食用狗肉,只有一人還在食用狗肉,其他人就無權(尤其是在法律上)干涉他的個人自由。看了排名第一的答案,讓我產生了一種:
「立法禁止同性戀,但是允許同性戀發聲」也不能夠被稱之為暴政的想法。
確實是多數人的暴政。很多朋友不明白天賦人權是什麼意思,天賦人權的全稱是天賦人吃貓狗肉自然權利,這種自然權利是肥腸exclusive的,只包括吃肉權,其他一概不管。美國暴政禁止吃狗肉就是威脅了人的自然權利,而強國不禁止吃狗肉所以說明強國尊重天賦人權這一概念;強國人除吃貓狗肉的權利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權利,更是進一步突出了「天不賦人其他權」的思想。總而言之,強國人權狀況遠遠高於毒菜美國,不同意的都是精神外國人。
我應該是第一個回答這個問題的。在這之前,我只想說,在接下來回答問題的人不要把問題牽扯到中國,仔細審題!
轉一篇關於不吃狗肉的文章
新浪博客的文章, 可以讀一下。
我看了一些東西,在美國,也並不是所有州(文章寫的,有待考證,希望有明白人能指點下)都禁止吃狗肉。在這點上,加州比較嚴格!
至於暴政?我覺得並不是。
我覺得這確實是對動物福利以及權益的保護,尤其是伴侶動物(貓、狗等),是對「他們」的尊重。
我覺得像《反虐待動物法》這樣的立法確實是比較完善的、比較健全的。
謝邀!
題目是:美國吃狗肉不合法是多數人的暴政嗎?
稍微research了一下:
Is it legal to eat dog in the US
就是說在美國,只有部分州是禁止吃狗肉的,不少州允許在人道屠宰和個人食用的前提下食用狗肉。但是狗肉的銷售(應該包括製成品的銷售)是全部禁止的。
所以想跟題主說一聲:不問是不是,直接就問為什麼的提問,是不合適的。
即使對於那些禁止吃狗肉的州來說,這也不是「多數人的暴政」,因為首先(願意)吃狗肉的人的投票立法權依然保有,言論自由權也沒有收到侵害。他們依然可以通過這些權利,公開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不用擔心被拘捕判刑,平等地和對手競爭民意。
我認為,「多數人的暴政」主要是針對基本政治權利而言,比如說多數人立法剝奪另一部分特定人群的投票權、選舉權、言論權等。比如希特勒在德國的行徑,以及普京在俄羅斯搞的反同性戀法案。
補充於2014年11月18日下午三點左右:匿名知友在其回答中提到:
@Phil 認為:
因為首先(願意)吃狗肉的人的投票立法權依然保有,言論自由權也沒有收到侵害。實際上,我認為這恰好解釋了何為「多數人的暴政」,因為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吃狗肉是不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需不需要去立法?
在我看來,本身為「是否能吃狗肉」進行投票就是錯誤的,這個從根本上就站不住腳。因為食用狗肉(以正規渠道獲得的狗肉)理所應當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他人不得妨礙,公權力不得干擾,根本就無需將其寫進法律之中。
真正的自由是,我可以食用狗肉,你也可以譴責我,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即使全世界都反對食用狗肉,只有一人還在食用狗肉,其他人就無權(尤其是在法律上)干涉他的個人自由。
那麼我們來看這個問題:
- 交通法規對交通工具使用的限制,比如速度、走向和規則等,是不是「多數人的暴政」?
- 吸毒呢?
顯然不是,因為使用交通工具和吸毒的時候,你的行為對這個社區里的其他人是有影響的。
法律不是空洞抽象的條款,而是和我們的社會生活以及道德觀念有緊密聯繫的。
我本人並不反對任何人食用狗肉,如果有做的好的,我也不介意嘗上一口。
但是我也認為在一些社區群體里,由於道德觀念的作用,有一部分人群出於對使用狗肉這種行為的厭惡,通過合法的途徑,立法限制甚至禁止這種行為在該社區里發生,並不是「多數人的暴政」,只是一種行為上的規範而已。
可如果這些人進一步立法,限制他人對「吃狗肉」的行為進行任何言論上的宣傳和表達,那麼這就成了真正的「多數人的暴政」了。正如古話說的,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美國吃貓狗並不違法。只是大部分人討厭這種做法,但是並沒有法律禁止這件事。
事實上歐洲也沒有法律禁止吃貓狗。
據我所知,全世界法律禁止吃貓狗的只有兩個地區:
一個是香港,一個是台灣。
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無非在各位看官們看來,「將多數人的意願強加給少數人」,就是多數人的暴政。對吧?
告訴你,如果【將多數人的意願強加給少數人就是多數人的暴政】成立的話,那麼,世界上的一切政令、法律、規則……都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
比如,少數人願意吸毒,政府、法律、大多數人卻禁止他們吸毒,「將多數人的意願強加給少數人」,所以是多數人的暴政。
再比如,少數人願意賣淫、嫖娼,政府、法律、大多數人卻禁止他們,「將多數人的意願強加給少數人」,所以是這也多數人的暴政。
……
這就是你要的邏輯?
我要說,美國的立法禁止吃狗肉貓肉,不是多數人的暴政。
我用我國特有的「燃放鞭炮」問題來說明一下你就懂了。
中國長期以來,絕大多數人是贊同放鞭炮、放鞭炮合法的 ,只有少部分人反對——那麼,在「放鞭炮合法」這個問題上,中國長期以來,是多數人的暴政嗎?
而近年來,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禁放煙花爆竹,卻逐漸佔據了輿論的主流,將來很有可能立法禁放,甚至很多地區已經開始立法禁止了,只有少部分人仍然支持燃放鞭炮合法 —— 難道,這也是主張禁放的多數人對主張不禁放的少數人的暴政嗎?
其實,關於鞭炮之爭,就是一個風俗問題,是「移風易俗」的問題。時代在前進,時移事易,人們的觀念在變化。而法律、政策,必然會跟著這種變化而變化。這和「多數人的暴政」根本是是兩碼事。
美國的「吃貓狗違法」,同樣是一個風俗問題。美國人的風俗、觀念就是那樣,僅此而已。
本題下@塗樣 的回答也說到了,在印第安保留區是合法的 ——這更加印證了這僅僅是一個民俗問題。
把民俗問題扯到什麼「暴政」上,是地地道道的上綱上線。家裡賣狗肉的看到這問題好悲傷
必然是,
我覺得一切多數人的暴政都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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