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觸犯了一些什麼法律?

1.在他國購買商品然後出境,在「他國」觸犯了什麼法律?
2.從他國購入的商品入境然後賣出,觸犯了本國什麼法律?
3.現在代購盛行,為什麼沒有人查處?

此問題由最近中國女子在日本從事代購行業而觸犯法律引出。
參考:http://news.163.com/15/0122/15/AGIT368S00014AED.html


代購本身並不天然屬於違法行為,但如果數量、數額或代購類目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則有可能構成違法,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並非所有的代購行為都會遭到查處。
但代購同時作為一種跨境交易行為也是受到監管的。目前來看,其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我國關於走私行為和走私罪的相關規定。

  • 什麼樣的代購行為會被認定為走私行為甚至走私罪?

海關總署於2010年發布的第54號公告規定: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並且限自用、合理數量,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於郵寄,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指出,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這項規定進一步闡明: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也就是說,一般人從國外回來買點東西,只要在規定限度內,並不需繳稅。但5000元和50元的限度是針對非貿易型的代購(即條文所述之「自用」)而言的。如果是通過出售或出租代購貨物而牟利型的代購,即使單次數量或數量很小,也都需要按照進口貨物繳稅。

目前較為普遍的,無論是私人代購,還是大型代購網站或代購論壇,大都是通過代購行為獲利的行為,即上文所述的牟利型代購。如果這些代購商家從國外購買商品進入我國境內銷售而未對海關進行申報,即已構成走私行為,一經查處將會受到海關的處罰。
這種處罰是屬於行政性質的,如果走私的數額達到我國《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相關規定(最低數額限定為5萬元),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走私罪而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具體的數額認定及量刑可參見我國《刑法》第153條~156條的規定,此處不贅)。除了數額上的認定,《刑法》修正案(八)中還規定:

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新聞中在日本從事代購的中國女子為什麼會違反日本法律?

樓上一位答主的回答是正確的。從報道中可了解,她的代購行為違反的是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http://www.china-embassy.or.jp/chn/lsfws/flfg/fl2/t694781.htm)我沒有找到中文版,不過題主作為日本留學生也許可以看懂。
代購在日本並非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新聞中的韓女士之所以被日本京都府警方逮捕,是因為她所持有的簽證是僅可從事翻譯等業務的「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而實際從事的卻是日本產化妝品、電飯煲的倒賣活動,這是為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規定所不允許的。

實際上,這種因代購牟利做出與自己所持日本簽證身份不符而違反日本法律的案例早前也有發生:《赴日5天狂買紙尿褲 3名中國人被逮捕捕》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4/10/17/25670602.html)

  • 最後的友情提示:在我國,除了直接代購人以外,購買和轉售代購品同樣違法。

當年受到大量關注的「空姐代購案」中,被告就曾辯解說:所銷售的其中一部分貨物是從國內代購網站上購買,這一部分不應被算在所認定數額範圍內。
但是我國《海關法》中規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也應追究法律責任

另外《刑法》中也規定:

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走私罪。

因此,只要是主觀上明知是「代購品」而購買的,都可能涉嫌違法。

之所以最後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普通民眾對於這類走私犯罪的危害的認識是有一定局限的。因為它不像其他殺人、強姦、詐騙等犯罪一樣僅從道德倫理就可以作是非判斷。正如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說:「當某種犯罪在人們看來不可能對自己造成損害時,它的影響就不足以激發起對作案者的公共義憤。走私罪就是如此。與己無關的後果只給人留下一些極淡薄的印象,因而人民看不出走私對自己有什麼損害,甚至海關經常從中受惠。」 當年的空姐代購案中,最終宣判被告獲刑11年,民眾大多認為量刑過重。但實際上,其定罪和量刑都是與我國《刑法》及罪刑法定原則相符的。

當然,以上的闡述並不是為勸導大家不要去代購(答主自己也常購買代購商品)。畢竟我國涉及代購尤其是海外代購方面的法律法規本身也還有待完善。但是代購前一定要了解商品是否已經繳稅(有的商品價格本身含稅),代購的商家和個人也要注意把握代購的數額,代購各環節符合合法程序(如繳稅等)。


代購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要看買的是什麼東西。代購一般商品不犯法,但如果本國或者他國對某些特殊商品的出入境有特殊規定的,就可能違法。比如,去袋鼠國代購一件衣服沒問題,但如果代購的是一隻考拉……
其次,要看代購的量有多少。量少沒事,量多可能就會涉及稅收和外貿資質等問題。
第三,要看是否銷售盈利。以代購食品藥品為例,幫親戚朋友帶一點自用沒關係,但專司銷售的話,會牽涉到食品、藥品的安全和經營許可問題。
此外還有代購手段的問題。比如前段時間網上很熱鬧的空姐代購被判刑,就是因為她利用空姐身份可以走機組通道的便利規避海關逃稅。


代購在國外本身是不違法的,一般觸犯法律有幾種情況,一是超限購買當地的限制商品;二是為了代購沒有滿足留學簽證上所規定的課時或出勤率;三是郵寄包裹時違反當地規定;四是簽證性質是否可在當地從事工作或經營活動。

從本國來講,如果單從代購行為本身來說,也是不算違法的,因為代購和顧客形成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代購者即使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也是合理的,真正的違法行為是逃稅。按照海關的規定, 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稅,而如果轉售用以贏利,則屬商業目的的貨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稅。也就是說,一個專業代購為銷售攜帶的所有物品都是需要繳稅的,如果不主動申報,一旦查出就是走私行為。也正因為如此,現在很多資深代購或大V代購都擯棄了螞蟻搬家式的方法,轉於尋求三方平台的服務支撐,不再用避稅降低成本,而是用成熟供應鏈創造價格優勢。

其實,國家不管在法律還是實際操作上,都對代購有監管,尤其是今年新政發布後,海關檢查明顯嚴格了許多,扣貨的幾率也大大上升。只不過由於在形式上和個人購物難以區分,所以還是存在漏網之魚。


逃避關稅。

量小自用沒關係,量大轉手銷售賺利潤,哪天你倒霉了,就有人找上你了。

金額大了海關會緝私,走私罪名咯。

現在很多人在搞代購,規模不大,反正人家懶得查你,你要做大了就只能呵呵了。

好像深圳那邊因為代購各種問題,建了個港貨城,人民可以直接在那邊買港貨。

(╥﹏╥)


「此路是我搶,此樹是我搶,要想從此過,都要被我搶!」法。


1、這裡涉及的是稅務,代購本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是一種交易。而商業行為是每個國家都納入管理的,也就是說,你必須登記獲得商業交易的資格,如果沒有資格進行交易那麼就是走私。

2、其次是行政管理,對外貿易由於涉及國家的收支平衡,以及外幣流向,所以對外貿易是行政許可制的。在沒有獲得行政許可的前提下,進行貿易,當然是違法的。也違反了公平性規則。

最後合法的方法很簡單,把付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單純的交易金額,不盈利。另一部分以贈與或欠款形式進行給付即可。當然在日本可能還涉及一個法律衝突,準據法的問題。所以深了就不多說什麼了。


作為前報關員,大致了解了下該事件。

此次事件主要不是因為逃稅。而是因為涉及違反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本法律規定「滯留者不得從事與該滯留資格不相適應的贏利性活動或有報酬(不包括對非職業性演講的酬金、日常生活的臨時報酬及其他法務省令有規定者。)的活動。」。簡單來說就是留學生不允許在日本做代購。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覺得很大一部分代購行為都涉嫌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尤其是食品、藥品類等。

當然,我不是學法律了,具體的還是請諮詢法律人士。


代購數量不大的話其實沒有什麼問題。代購者除了面臨海關查貨,還要面臨同消費者的約定糾紛問題,在此可以簡單說說境內消費者同境外代購者之間是否構成法律規定中的合同關係。

作者:謝姍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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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購約定的內容

所謂的「代購」,其實是代為購買的意思。境內消費者與境外代購者聯繫,要求境外代購者履行以下義務:代為出行到指定場所,代為採購指定產品,使用合理手段將產品送達到指定地點。境外代購者同意境內消費者的要求,自行承擔出行費用,同時也要求境內消費者同意以下要求:由境外代購者確定代購時間,送達時間,可供代購的產品內容;境內消費者需要提前向境外代購者支付產品購買費用,具體費用因匯率變動而變化的,以境外代購者購買產品時的人民幣價格為準;境內消費者自行承擔產品的運輸送達費用等等。為了履行交易的便利,境內消費者與境外代購者會在履行細節上有不同的約定,但總體而言,雙方交易約定的內容同前述無太大差異。

境外代購約定或屬於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果認為境內消費者同境外代購者之間達成買賣合同,那麼便需要確定合同標的物權屬於境外代購者,境內消費者購買的是境外代購者已經擁有所有權的產品。

但境外代購者並非在一開始便擁有指定產品的所有權,他們是在支付價款,購買了指定產品後才擁有了該產品的所有權,境內消費者在最初與境外代購者達成代購約定時明白境外代購者還沒有得到產品的所有權的,就境內消費者的意思自治內容而言,他們最初向境外代購者支付費用並非是要境外代購者轉移指定產品的所有權。

境內消費者認同境外代購者取得指定產品所有權的行為,並要求境外代購者在取得產品所有權以後再次轉移指定產品所有權給自己,就境內消費者最終目的而言,其雙方之間的約定理應構成買賣合同。

但隨後,筆者發現,認定境內消費者同境外代購者之間的代購約定構成買賣合同,當雙方之間發生以下糾紛,卻不能按照普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處理。

一、就境外代購者而言,若境內消費者與境外代購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參照買賣合同規定,境內消費者可以要求境外代購者提交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但境外代購者通常表示自己不對產品質量提供保障或者承諾,他們的角色更類似零售商,他們只能保證自己在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產品,無法承諾保證產品的質量,如果境內消費者以產品不符合質量為由要求境外代購者進行退還,無疑是給境外代購者增加了負擔。

就境內消費者而言,境內消費者無法保證境外代購者誠信按約「到指定地點」購買產品,也無法保證購買的產品符合最初的預想標準。如果境外代購者購買到的產品需要退還,境內消費者便容易同境外代購者產生糾紛,境內消費者需要境外代購者前往指定地點更換產品,屆時產生的額外費用仍需雙方另行協商,境外代購者有可能以自己並無代為退還產品的義務為由拒絕為境內消費者辦理退還產品的要求。

二、由於境外代購者提供代購服務的時間有限,雙方約定產品送達的時間為某個期間。如果境內消費者急需某種物品,在購買的時候僅同境外代購者簡單確認境外代購者可以送達貨物的期間,隨後卻發現因各種因素,境外代購者無法按時將產品送達到指定地點,境內消費者以產品送達時間不符合約定時間而要求退貨,容易引發糾紛。

境外代購約定或屬於委託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境內消費者委託境外代購者購買指定產品,代為處理出行採購這一事務,雙方之間的境外代購約定符合委託合同中「代為處理事務」這一特點。

境內消費者在代購行為中支付指定產品、產品運輸以及代購手續的費用,並沒有全部承擔境外代購者出行住宿或者餐飲的費用,境外代購者對外亦並沒有以境內消費者名義進行採購,若境外代購者未能採購到相應指定產品,境內消費者亦無需向境外代購者支付報酬,這些行為說明境外代購約定與傳統的委託合同依然有所不同。

綜合上述,境外代購約定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約定內容也並未觸及合同無效的情形,境內消費者與境外代購者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但雙方之間構成的合同關係與法律上規定的各類合同關係均有細微差異,現在暫時無法對境外代購約定屬於何種合同關係作出定義,如果境內消費者與境外代購者發生糾紛,依然需要參照雙方最初的意思自治內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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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先不說,肯定犯了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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