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非官方氣象機構發布自行搜集的氣象數據、信息、預報和預警是否違法?

有三個具體問題:
1. 駐外領館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是否違反《氣象法》?
2. 天氣類互聯網應用公司搜集空氣質量數據並製作大數據產品是否違反《氣象法》?如果不違反是否需要向氣象局支付相關費用?
3. 阿里雲與中國氣象局合作,提升氣象大數據的能力。阿里是否有權在該氣象數據上進行演繹?

氣象法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氣象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


是的,自行收集數據沒人管。如果是非官方組織想發布,需經過氣象局同意,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就是違法。個人想發布,氣象局一般不批。
不過目前一般也不會怎麼處理,多是責令改正。如果造成較大影響,還是有點麻煩的。特別是發布極端天氣預報更要謹慎。

------對三個問題的補充回答------
一、我國立法在管轄權方面基本精神是屬地管轄,氣象法第八條也規定「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使領館司法管轄比較特殊,這方面採取靈活處理方式,一般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美國使館公布這個肯定是不符合我國法律,這是一種不尊重駐在國法律的行為,所以相關部門進行了交涉。美國人不聽也沒啥好辦法,比起兩國關係,這件事實在是太小,只能在外交上採取一些對等的小動作噁心噁心他們。
二、氣象服務是一種公共服務,氣象數據本來就是公開的(有些需要審批才能獲得,正常情況下難度不大)。這類公司在發布前應該取得了氣象部門的同意。如果是非商業行為,不用支付相關費用,如果是商業行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三、氣象法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保護氣象科技成果,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提高氣象工作水平」。阿里當然可以「演繹」,但是你的演繹結果如果以天氣預報形式體現,是不能隨便發布的。


回答題主:
根據《氣象法》和《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私自傳播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信息肯定是違法的。
題主的三個問題
1,首先,這個空氣檢測數據比如pm2.5是屬於環保部門負責,氣象資料是包括風向,風速,氣溫等。不過如果領事館違反了氣象法的話,會有國家局的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對其採取措施。
2,首先,這個互聯網公司搜集的空氣質量數據還是屬於環保負責,如果搜集的是氣象數據也不能擅自傳播,需要傳播時需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所提供的,當然有些資料是收費的。
3,具體怎樣不清楚,但是也應該是無權的,氣象資料是不能間斷的,有些是涉及到保密和國家安全的,所以阿里巴巴應該是提供一個大型的雲運算平台之類的,具體演繹可能還是由氣象部門來完成。


首先,發布空氣質量信息不是氣象部門的職責,而是環保部門的,氣象部門有少量監測數據,但是不可能單方面對公眾發布,所以現在大部分地方都是氣象、環保聯合發布的。
其次,中國氣象局最近印發了一系列文件,開放了氣象信息的傳播。對,只開放傳播,預報、預警製作什麼的還是不開放的,為的是避免信息混亂。所以,墨跡什麼的轉發、解讀氣象信息是沒有問題的,要是自己製作預報就違法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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