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日本要將津輕海峽的領海劃定為 3 海里?
匿名反對 @陳摯 的答案。
雖然陳摯的答案我懂,但恐怕真的和維護主權沒啥關係。
真正且唯一的原因就是為了方便某國運送核武器。
為確保客觀,下面的資料引(zhan)用(tie)自日文維基
國際海峽
領海を12海里とする主張が世界的に優位になったことを受け、日本は1977年(昭和52年)に領海法を制定し、これまでの3海里の幅の領海を12海里に拡張した。この立法趣旨に従えば上記5海峽も領海が12海里になるはずだが、この5海峽にかぎって3海里にとどめられている。その理由は非核三原則にあるといわれている[4]。
仮に、この5海峽の領海幅を3海里から12海里にしてしまうと5海峽は完全に日本の領海になる。一方、國際法(海洋法條約38條2)では國際海峽における外國の船舶及び航空機の通過通航権が認められている(それは核兵器を搭載した外國の軍艦あるいは軍用機であっても同じである)。とすると、核兵器を搭載した外國の軍艦が當該海峽を通過する場合、日本は國際法上、軍艦の通過は拒否できず、結果として領海內に核兵器が持ち込まれたこととなり、非核三原則の「持ち込ませず」の原則を堅持できなくなるのである[4]。
非核三原則
領海を12海里とする主張が世界的に優位になったことを受け、日本は1977年(昭和52年)に領海法を制定し、これまでの3海里の幅の領海を12海里に拡張した。この立法趣旨に従えば5海峽(宗谷海峽、津軽海峽、対馬海峽東水道、同西水道、大隅海峽)は領海が12海里になるはずだが、この5海峽にかぎって3海里にとどめられている。その理由は非核三原則にあるといわれている[16]。
仮に、この5海峽の領海幅を3海里から12海里にしてしまうと5海峽は完全に日本の領海になる。一方、國際法(海洋法條約38條2)では國際海峽における外國の船舶及び航空機の通過通航権が認められている(それは核兵器を搭載した外國の軍艦あるいは軍用機であっても同じである)。とすると、核兵器を搭載した外國の軍艦が當該海峽を通過する場合、日本は國際法上、軍艦の通過は拒否できず、結果として領海內に核兵器が持ち込まれたこととなり、非核三原則の「持ち込ませず」の原則を堅持できなくなるのである[16]。
そこで、海峽上に領海に含まれない海域を殘し、核兵器を搭載した軍艦をこの海域上を通航させることによって、こういった事態に対処しようとしたのである[16]。
http://ja.wikipedia.org/wiki/%E6%B4%A5%E8%BB%BD%E6%B5%B7%E5%B3%A1
領海法に基づく領海の幅が通常の12海里(約22.2km)から3海里(5.556km)にとどめられた特定海域の一つであり、公海部分は核兵器を搭載した外國の軍艦を含め自由に通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1]。
日本人自己都大方承認了,是為了運送「核武器」的「外國軍艦」(誰都知道是指美國)通行自由,又不與」無核三原則「衝突,才將領海縮回三海里,留出一道公海的。如果是為了維護主權,為啥不一開始就定為三海里?
結合當時的歷史環境和國際形勢,1977年,正值蘇聯實力膨脹、大肆擴張,美國被動防守的時期,蘇聯的強勢也對日本造成威脅,日本此時做出這個改動,應該是為了協助美國遏制蘇聯,以求自保。
補充段中文,算是對上面日文資料的翻譯吧。
日本的四處特定海域
日本在昭和52年(1977年)制訂的《領海及毗連水域法》,在附則中特別標註了四處特定海域,北海道島和俄羅斯薩哈林島之間的宗谷海峽、本州島和北海道島之間的津輕海峽、對馬島和壹岐島之間的對馬海峽東水道及對馬島和朝鮮半島之間的對馬海峽西水道、九州島和屋久島及種子島之間的大隅海峽。在這四條水道中,日本放棄了12海里領海,而是將領海範圍劃定為領海基線以外3海里,這樣就使這四條水道成為外國船舶可以無害通過的日本專屬經濟區。這四條水道仍然在日本的防空識別區中,但已不屬於領海就意味著雖然日本防空自衛隊有權監視任何通過這四條水道的外國船舶,卻不能在外國船舶沒有做出任何有害行為的情況下動武。划出這四條水道主要是為了方便美軍運送核武器而又不違反戰後憲法的無核三原則,即不製造、不擁有、不運進核武器。
最後貼篇舊聞吧,頗值玩味。
日專家建議將津輕海峽全部劃為日本領海
既然有人要裱我那我就補充說明一下吧。我實在不明白,無非就是普及一點國際法的知識,也沒有說其他答案不對,然後我就被愛國青年裱了,一夜之間答案跌到第三不說,有個答案說把國際法當聖經,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不用說也是要把我批判一番。
我沒有說方便美軍運輸核武器不是其中一個原因,沒有任何這個意思。但你一定要說沒有半點考慮到《海洋法公約》里關於國際海峽的部分,那怎麼可能呢。就匿名反對我的那個答案,大段摘錄了日文維基關於國際海峽的內容,那為什麼不引用全面一點呢?你引用那段話的下一段就是:
また、その他の理由として、通過通航権が適用される國際海峽における國家実行が現段階においては定まっていないため、今後の動向を見極めたいとの立場が政府によって示されている
[5]
。仮に海峽全域を領海とし、通過通航制度が導入された場合、航空機を含めて「波打ち際までその通過通航制度が適用になるという解釈も可能」
[6]
で
あり、このような場合には中央部に公海を殘している現狀に比べて沿岸國(日本)側に不利となることも考えられる、という趣旨である。すなわち、このような
立場からすれば、特定海域の現狀は、公海部における外國船舶?航空機の自由通航を認める代わりに、通過通航制度の導入を差し當たり見送って、沿岸部の領海
部分における諸権限への干渉が生じることを迴避しているものと理解できる。
國際海峽
這難道不是說避免因適用過境通行而對日本不利也是其中一個理由嗎?你只截取其中一段,說這是唯一理由,然後就把我批判一番,畢竟圖樣。當然你可以說這個理由是假的,拿來糊弄個人的,本質上是因為你那個理由,那是你的看法,我沒有什麼可說的。可你完全無視,說和這個沒有半點關係,不是一個好的態度吧。
另外你們一定要說國際法是沒有用的,是虛無的,《海洋法公約》這種包括中國在內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簽訂並且批准(美國之所以沒有批准主要是因為對第十一部分海地資源開發不滿,和國際海峽制度也沒什麼關係)的國際法律文件是一堆廢紙,這也是你們自己的事情,我也不想去改變。但按照你們的邏輯,劃分領海和公海又有什麼意義呢?再按照你們的邏輯,國際社會弱肉強食,誰有理完全看誰拳頭大,那美國一個世界級軍事強國,在日本駐紮那麼多軍隊,為什麼要用這種手段來規避日本的所謂「無核三原則」,給自己運送核武器披上合法外衣呢,直接把核武器運進橫須賀的基地,日本政府不滿就殺他全家不就好了嘛,這不更符合你們心目中叢林法則主導的國際社會嗎?
=============================================================
是為了維護領海主權。
沒錯,縮小領海也是維護主權的一種方法。這涉及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裡面規定的關於國際海峽,按照《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七條的定義,國際海峽指的是
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也就是說這條海峽是連同兩個公海或者一個公海的不同部分,那麼沿岸國家原則上就要保障其他國家的過境通行權。
什麼是過境通行權呢,我們知道一國的領海可以讓他國無害通過,例如船隻連續通過、潛艇上浮以及飛機不得飛越等。但過境通行比無害通過範圍更廣,飛機可以飛越,潛艇也無須上浮,對沿岸國的主許可權制更多。這屬於《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範疇,日本的幾大海峽,除了津輕,還包括對馬、宗谷、大隅等都屬於此列。如果這幾條海峽按照傳統的12海里領海,那麼整個海峽都處在日本的主權之下,等於其他國家的船隻、飛機和潛艇都可以在這條海峽內行使過境通行權,對日本的國家主權反而不利
那麼日本想到什麼方法來防止過境通行呢?那就是公約第三十六條
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
也就是說,如果在這條海峽中間讓出一條公海,那麼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所以日本對於這幾個海峽規定為三海里領海,讓出公海讓其他國家的飛機飛越或者潛艇潛行,但是不能進入海峽兩岸三海里的地方,這比把整條海峽都劃入領海,但被行使過境通行權更有利於保護國家主權。
問題是:為什麼日本要將津輕海峽的領海劃定為3海里?
回答這個問題肯定要從政治角度來回答,而不能從法律角度來回答。
在法律上 @陳摯 的回答非常正確,但是卻沒有直擊問題的本質。
事實上無害通行權並非所有國家都承認,例如我朝就不承認領海軍艦無害通行權,你老美試試看在我朝領海行使軍艦無害通行權試試。霓虹相比把本國海峽主權縮小,還不如不承認軍艦的無害通行權。可是,在政治上老美會答應霓虹不承認軍艦無害通行權嗎?換一句話說,法律上的取捨源自政治上的無奈。邏輯應該是政治→法律選擇,而不是法律理論→法律選擇。國家公法的約束力本來:一來自國際習慣,二來自條約信守。如果霓虹還是世界第三海軍,不知道還會縮小領海主權么?不準軍艦無害通過,就不準軍艦無害通過。
ps:強制海權國家都希望主權國家的領海範圍越窄越好,這樣其本國軍艦就能遨遊四大洋,在老美的眼裡,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都是3海里。例如老美就這樣認為:我沒簽海洋法公約,兔子簽了海洋法公約,就不能用海洋法公約約束你我的關係,對我來說你是三海里,我也是三海里領海。當然這也是說說,你愛劃12海里我也不來挑逗你。
現在我朝制海權越來越強,當初主張12海里的領海,反而限制了本國軍艦的自由通行,說不定有一天,我朝會和老美一樣主張3海里領海。估計到哪一天,雖然披著國際公法的皮,卻是政治利益的仁。
@陳摯的答案從法條的引用和分析來看沒有問題,邏輯也很好,從當代視角來看是很有說服力的。然而,他忽略了一個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時間。
@陳摯的答案引用的是1982年制定、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然而日本將津輕海峽領海劃為3海里的依據卻是日本1977年實施的《領海與毗連區法》(「領海及び接続水域に関する法律」,簡稱領海法)。日本1983年才簽署《海洋法公約》,1996年才認可。所以,說日本是基於《海洋法公約》仔細權衡以後才決定把津輕海峽領海劃為3海里,是說不通的。
再有,國際海峽和過境通過權是1982年《海洋法公約》創製的新制度,1958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大陸架公約》)里都沒有。雖然制定《海洋法公約》的第三次日內瓦海洋法會議從1973年就一直在開了,以日本當時的國際法水平和國際地位,斷無可能提前5年就知道條約的最終內容並「深謀遠慮」地安排自己的領海範圍。
總之, @陳摯的答案雖然精彩,但時間上的錯誤卻是無法補救的。然而,我不會採信坊間流傳的所謂「日本為了給美爹讓路同時不違反無核三原則」的說法(儘管私以為90%可信,但法學狗的驕傲就是憑證據說話,等檔案解密了再說╭(╯^╰)╮),同時反對所有盲信叢林法則藐視國際法的答案。我從不否認、甚至贊同國際法很大部分是國際政治的產物,但是誰都不能忽視一個穩定明確的規則體系對國際經貿往來、文化傳播以及社會發展的積極意義。試想一下,如果沒有《海洋法公約》保護各個國家的航海權利,弱國可能連海都出不了。法律本身的進步和法治精神的發展,就是為了給弱者爭取更多生存機會與發展空間,從而提升全體人類的福祉。所以請不要覺得這世界就是弱肉強食,強國只要願意可以根本不顧國際法所以國際法沒什麼卵用,畢竟這些規則制度都是幾百年來列強相愛相殺的成果,某種程度上就是一套如何在國際社會混的指南,不認真吸取前人經驗總是容易吃虧的。
我知道我挖墳了,最近正好在學這個題目,查資料查到了這裡,於是說幾句,大家看看就好。以上。
至今有人捧國際法為聖經,看不清強權遊戲利益至上的實質,真是不可思議。如果法律能得到強有力的貫徹,法律能被公正地完善,世界早就和諧美好了。安理會早就擴員了。
—————————————————
樓上貌似有異議。我不是來裱你的。我只是反對所有理想主義小清新。
國際關係本質是叢林法則強權政治並沒有任何問題,政治家不會像法學家(學術上的)那樣單純天真(褒義),至於為什麼要遮遮掩掩完全是為了扯道義的大旗,佔領道德的制高點,用來忽悠安撫煽動本國民眾的,國際法只是遮羞布,君不見日本侵華是因為本國公民「失蹤」了,美國運軍火給大英被擊沉了幾艘貨船反而譴責納粹襲擊「無辜」。美蘇英中,所有的政府都是骯髒無道的,不要妄想用法律就能約束他們,就像不要妄想用法律就能約束統治者一樣,法律只是強者壓迫弱者的工具。
陳摯已經說的非常,沒什麼補充的,只好說一下關於這件事其中幾個知識點。
一,三海里領海設定最初為海岸炮射程,射程以內為領海,19世紀產物。
二,關於無害通行權,可以參考的著名案例是科孚海峽案,阿爾巴尼亞不顧國際通行準則,悍然炮擊英軍,並且布設水雷致使英軍艦艇損毀。最終國際法庭對該案的判決進一步確立了無害通行的原則。
第三,中國是少有的不承認軍艦無害通行權的國家。
睡了,有想起來的再說。
日本在昭和52年(1977年)制訂的《領海及毗連水域法》,在附則中特別標註了四處特定海域,
一、本州島和北海道島之間的津輕海峽、
二、北海道島和俄羅斯薩哈林島之間的宗谷海峽
三、對馬島和壹岐島之間的對馬海峽東水道、對馬島和朝鮮半島之間的對馬海峽西水道
四、九州島和屋久島及種子島之間的大隅海峽。
這樣就使這四條水道成為外國船舶可以無害通過的日本專屬經濟區。這四條水道仍然在日本的防空識別區中,但已不屬於領海就意味著雖然日本防空自衛隊有權監視任何通過這四條水道的外國船舶,卻不能在外國船舶沒有做出任何有害行為的情況下動武。
划出這四條水道主要是為了方便美軍運送核武器而又不違反戰後憲法的無核三原則,
即不製造、不擁有、不運進核武器。
理解 @陳摯 的思路,是把三海里作為絕對安全,毋須保障外國船隻過境通行權的地帶,而將剩餘寬度作為公海航道。但是海洋法公約更提出,沿海國有指定國際海峽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1. 依照本部分,海峽沿岸國可於必要時為海峽航行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以促進船舶的安全通過。
想必是當然,哪有領海供國際航行連管理的權利都沒有?
所以,日本其實沒有必要採取划出公海的下策,應該別有所圖。
推薦閱讀:
※何以緩解中日關係?
※南海各島為什麼不收回來?
※為什麼中國國民要支持政府對釣魚島的主權訴求?
※如何反駁天宮二號無用論?
※如果台灣當局將太平島管轄權租給美國,大陸可能採取什麼實質性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