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借車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車不單指汽車,還包括自行車等其他一系列車。求大神解答。


結論: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對借車未盡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出借方的責任問題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規定,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什麼情況算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呢?

①明明知曉借車人飲酒、吸毒卻還是將車借給借車人的,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借車人在借到車後飲酒或吸毒的,車主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②明知道自己的車有故障卻還是將車借出的,車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裡說的車輛故障指的是被借車輛的動力系統、剎車系統、輪胎鼓包等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問題。

③將車輛借給給沒有駕照的人,車主需要承擔責任。不光要看對方有無駕照,還要注意對方的駕照有效期和准駕車型,一旦駕照過期或准駕車型不符被借車輛的,車主都需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持有C2駕照的(僅限自動擋車型),就不能駕駛手動擋車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摩托車都屬於機動車,在借用摩托車前,也需查看其是否符合準駕車型。

《侵權責任法》中第49條、第50條、第51條都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出了明文規定。「出借的車輛發生事故,如果不能證明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車主就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個人理解,像出借車況不良的車輛、明知使用人無合格的駕駛證而出借車輛、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車輛等情況,可以視為出借車主存在過錯。在司法實踐中,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仍是車輛所有人存在過錯。

朋友借車,應該怎樣防範風險呢?

一是查「車」。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愛車帶病出工。如果你的車輛長時間未維護保養,存在隱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二是查「照」。查驗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准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拿著摩托車照想借小轎車開,那是不可以的!

三是查「人」。查驗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吸毒嗑藥……大家一起喝酒,切記把你的車鑰匙放放好,不要誰問你借都豪爽地掏出來!如果車鑰匙隨隨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承擔責任!

明白借車法律上的責任劃分,做到心中有數。在生活中,親戚朋友們借車是一件在平常不過的事兒了。即使借車也要「分人」,借給靠譜的人,心裡會很踏實,即使發生了事故,對方於情於理的也會負責到底。切記不可為了一時的面子,發生事後不愉快的事情。


我向銀行貸款雇兇殺人,銀行也需要承擔責任咯?
不要找我,我沒錢只有爛命一條,找銀行鬧去吧。
幾天之後又忍不住多說兩句。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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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有過些許審判經驗的基層法院民工說幾句吧。

首先我們討論的,應該是:將車輛出借給某人,某人駕車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車主需不需要在法律上承擔向第三人賠償的責任。
如果大家說借車有沒有風險,那當然是有風險,不要說借車,借啥都有風險。
如果大家說受害者有可能纏著車主什麼的,我只能說,就算你只是車上的乘客,你都有可能被受害者纏著,就算你只是路邊圍觀的,都有可能被纏,這世上不講理的人還是有的。

其次,我想明確一點,現行法律的確是這麼規定的,如果車主無過錯,車主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很簡單的道理,如果車主無論有沒有錯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麼誰還敢開租車公司?
有人說法官也許會亂判,沒錯,的確有這個可能性,但這就好像你問一加一等於幾,我回答等於二,你說不對,還有人會算錯等於三,一樣。

再者,想說說為什麼很多人都認為車主不管有沒有錯都要承擔責任的問題。
因為我國的法律是在發展進步的。以前連交強險也沒有,出了事故,受害者唯一能指望的就是肇事車輛本身,所以司法慣例會認定車主和司機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是為了能夠名正言順處置肇事車輛用於賠償。
現在有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受害者可以首先獲得保險賠償,所以現今的法律是規定車主只承擔過錯責任,沒有過錯就無須承擔責任。
有人說車輛沒有買保險怎麼辦?沒有買交強險,本身就是車主的過錯,車主就應當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就類似於你不買交強險,法律就認定你就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樣。

最後,車主在什麼情況下就應該被視為有過錯,排名第一的樓主已經回答很清楚了。
有的人說我借給他的時候他沒喝醉,之後再喝酒了怎麼辦?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上看,就應當由主張車主承擔責任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讓受害者和肇事司機提供證據證明車主出借車輛時已經明知肇事司機已經喝酒了。

多說一句,希望能在理性的基礎上討論問題。


一直存在著老(qing)婆(ren)與車子概不外接的說法,其實這完全就是媒體的誤導宣傳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條法條是五個部分的組合拆分一下就看很清晰了。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這是適用條件,當有該情況時,適用本條。
2、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定責任問題。
3、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賠償的先後順序問題。(這三條,大家其實都是很熟悉的不是)
4、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看清楚是使用人,也就是司機。
5、機動車所有人損害的發生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有人也就是樓主說的車主,在民法上法無明令即為自由不是,既然規定了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是。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過錯,哪些是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簡單來說:借車時
1、你車有問題,這問題引發了事故或者對這次事故有影響
2、你要借給的人沒有駕駛證
3、有沒有吸毒的,喝酒的,有吃麻醉的,有病的,總體來說就是不正常的人
4、其他這個完全就是個屁話,沒見到用的(才疏學淺,如有請大神指正)
現在是不是覺得心寬了好多呢?
不急,還有一個最大的風險:
那就是萬一出了事情,也不用你賠錢,可是你保險不夠(沒有車損險),那你的愛車可能就再也回不來了。
默哀吧。
總之,保險夠,再加上上述的。。。。基本妥妥的。
車子不比老(qing)婆(ren),還是可以借的。


知乎有個毛病,就是理論太足,而從來不說實際怎樣,第一個回答也是一樣。他的最後一句簡直令我發笑。保險足,你怎麼不說你是王思聰呢?實際案例遠比法律條文有用得多。我不是學法律的,我不如第一懂得多,可是我活在社會中,例子還是見過的。借車無外乎人情。人情抹不開借了,出了事,朋友就少了一個。這和借錢是一個道理。借錢你得有把這錢送給他的思想準備。不然,不僅錢可能要不回來,而且朋友沒得做。
老婆與車概不外借。這條是「錢」淋淋的教訓。各位切記。


自甘風險嘛。。。

http://www.zhihu.com/question/56015066/answer/147307658


畢竟在這個評論很多人是這樣說的。。。

..(??ˇ?ˇ??)…

都說了自甘風險原則在我國不適用

還非得跟我說出什麼所以然。。?


我說一個車友的親身經歷
2011年某晚,她獨自一人在三環主路上行駛,時速80左右。一個車逆行撞上她的車,沒錯,三環主路逆行,據她回憶速度能有100多,二者以相對時速200公里的速度正面碰撞,對方當場死亡,她肋骨、腳部多處骨折,車是不是報廢了不知道,人用了兩年時間才基本康復。
車損、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是不是都要賠?這還沒提職場上升、一個育齡女子因此推遲懷孕等隱性損失。
問題在於,肇事司機是醉駕,保險公司不賠;肇事司機家裡沒錢,根本賠不起;更重的是,他開的不是自己的車。
這麼一個遵紀守法的弱女子,無端遭到如此橫禍,保險公司不賠,肇事司機人也死了家裡也賠不了,難道就自認倒霉?現在我能找的只有車主,對不起,我只能揪著你了。大家換位思考一下,作為無辜的受害者,是不是大家都會這麼想?最後結果我沒有細問,但是車主賠償了很大一部份。
怎麼樣,換位思考一下,從受害者的角度而不是車主的角度出發,大家還這麼堅持嗎?
放上朋友的微博,免得有人說我的故事是編的。


別的我不知道,我就想問,別人借你車子,要是出了事,他的家人會不會找你麻煩?


其實這個事情一直讓我很疑惑。舉個極端例子,假設車主A的車沒有故障,車主A把車借給朋友B,朋友B在行駛途中由於操作不當把正常行走的高管C撞死了,責任認定書顯示朋友B負全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高於車主A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總和且朋友B又無力償還差額部分,高管C的家人應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北上廣高管滿地,所以家裡小車買的都是最高的第三者責任險。


理論上不太需要,實際上通常是需要滴~
最近正好看了《侵權責任法》(??????) ?再根據之前微博看過的案例結果總結來說:當超過保險範圍時,雖然理應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所有人作為機動車一方,合理謹慎是其義務,所以當發生意外且超過保險範圍時,如果使用人不想賠或者不想完全賠只想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或者無能力承擔責任,就容易發生糾紛,而在糾紛中機動車所有人並不佔優勢,基本都會需要賠償一部分的~


哥們 真的 別借 法律和現實真的是兩碼事 要不然怎麼會有醫鬧這種特色群體呢


其實這陣子朋友圈裡流傳的段子不過為了說明:我有車,都別跟老子借。


某些現實世界中,可能存在部分車輛使用人不認賬的問題,或者駕駛人不好界定的。---這個應該算例外。


一、外藉機動車
是否購買交強險。
購買→1
未購買→2
1.已購買交強險,保險公司賠付;
不足部分(1)由使用人付;(2)特殊情況,車輛所有人付(車主明知車輛有質量問題;車主明知使用人無駕照、酒駕等)。
2.未購交強險,車主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外借自行車
要什麼自行車
================
連自行車都要借,而且還能發生交通事故,
傾向於屬於過錯責任,除明知風險外,由使用人負責。


得贊最多的回答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借車時,最理想的的情況,沒發生事故;
我們知道,車險保費是和出險記錄掛鉤的。車險保費計算里,有一些折扣係數可以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這些係數有轉保係數、續保係數、無賠係數、團車管理係數等。機動車在上一投保周期沒有出險,第二年會使用無賠係數,簡單說就是增加了折扣,降低了保費,這是對車主安全駕駛的獎勵。
但是,一旦發生車輛外借,一旦借車人發生事故,無論是同責、主要責任還是全責,都可能造成車輛會人身損失,無論是車損還是人傷,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酒駕吸毒肇事逃逸等情況除外)。同時,該車輛會出現一次事故記錄,在交管局的系統里保留出險日期、出險次數、賠償金額。這樣的情況下,第二年續保時,保險公司會根據車輛的出險記錄上浮保費,根據出險次數上浮保費直至拒保。車主的就承擔了事故之外不必要的保費損失,這是不值當的。而這種損失是只能由車主承擔,讓借車人承擔無任何法律依據。
這還是最理想的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職責清晰的情況下。
所以,借車還是謹慎,如果能送盡量自己送吧。


你的問題外延很大,要區別具體情況。


借的時候,寫好借條,闡明車子(老婆)沒有質量問題,出了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如果怕寫借條傷感情,大可以把借條寫得有文采巧妙一些,強調出借人的恩情即可。


侵權責任法49條,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首先明確第一點,出借人(題目說的「借車人」是一個讓人容易混淆的概念,類似的借款人是指借錢的那個人,他是債務人。難道題主說的借車人是把別人的車開走最終要歸還車輛的那個人?如果是這樣,題目似乎這樣問比較合理「我開別人的車出了交通事故,我是否承擔責任」)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具有過錯。

那麼出借的這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具有過錯就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有過錯的情形難以窮盡,法律也只能說「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有過錯情形舉例來講:A把自己的沒有剎車的車給B開,結果剎不住撞了;A明明知道B喝了二斤白酒仍然把車借給B開,結果撞了。本人認為概括來講就是車有問題或是人有問題

保險是個好東西啊!它能夠轉移風險、化解社會矛盾、有利於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如果A把自己的車投了交強險、商業險或者其他亂七八糟對交通事故而言用得著的險,那麼先由保險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根據A的過錯確定他承擔責任你的大小。如果A把自己的車連交強險也沒有投,發生事故要不要承擔責任?看第一段「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具有過錯」,照此理解從來沒有聽說過哪個人因為沒投交強險結果造成了事故發生。那麼A對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這種說法錯誤!交強險是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交的,但A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首先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車輛會被扣留還會被罰款。其次它應當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交強險範圍內責任的大小往往取決於B的過錯大小。

沒有必要強調包括自行車等多種車,還是那句話「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具有過錯


這要看借車的人有沒有合格的駕駛證,有的話,事故保險公司可以理賠的,如果是無證駕駛,那麼法律上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還是那句話,老婆和車不外借,借車之前得了解對方有沒有駕駛證,有沒有經濟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結合問題,可以得出結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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