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哪兒》中的 BGM 是否都獲得了版權?
第二季沒追 最近在補 聽到好多熟悉的BGM 這都獲得版權了?
不請自來。首先不同意 @胡戈老師的說法,因為現在《著作權法》第43條已經被修改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並且第44條也規定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所以先說結論,只有播放未發表的作品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就是題主說的取得版權(我國法律中版權等同於著作權),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不管怎樣都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
那麼這裡的「已發表」是指什麼意思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解釋說:「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也就是說,只要該作品處於公眾可以接觸、知悉的狀態就是已發表的作品,隨機的任何一個人均有可能接觸、知曉作品的內容就行。如果作品公開的範圍被限定,即使是限定的人數比較多,也不能認為是已公之於眾。
《爸爸去哪兒》中的BGM肯定都是發表過的了,題主也都說覺得耳熟了,所以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能使用啦,但是有沒有支付報酬還真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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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爸爸去哪兒》的一些背景音樂,發現大部分都是國外的作品,據我所知應該是適用《伯尼爾公約》和一些相關協議的最低保護標準,我國無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標準保護。關於這些條約和協議的具體相關內容,還請了解的大大指正。以前我在廣播電台工作時還專門蛋疼地研究過音樂使用權的問題(台里沒有人想過這個問題),答案是:隨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啥叫營業性?俺們台是隸屬於XX省廣播電視廳的,屬政府機構,不懂啥叫營業。有問題去找我們上級去。
更正:經人指正,現在法條改過了,跟我工作那時不一樣了,規定了要支付報酬。詳見 @沈亞威 的答案。但是修改後雖然看起來合理了,但實質上幾乎無法操作,版權方還是沒法通過法律去維權,因為它雖然規定了要支付報酬,但是卻依然認為電視台、電台可以不經對方同意,也就是說無需賣方同意,買方可以直接拿東西走人,只要有付費行為就可以了,這不就是黑社會的思路嗎?我不用經過你的同意就可以拿走你的東西,至於付多少錢、什麼時候付、怎麼付都是我說了算。要知道音樂公司根據音樂的流行程度對不同音樂的使用權有不同的定價,有便宜的也有非常貴的,貴到什麼程度呢?我只知道在商業性網路短片里使用一首國外知名流行歌曲的費用是從幾萬起價。所以如果把定價權交給買方,對音樂版權市場來說簡直就是一場災難。所以這個法律的修訂在我看來只不過是在和稀泥:「不給錢是不對的,以後要給錢哦,就這麼定了!」 其實新修訂的法律中最實質的部份是最後那句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其實是在說:「咱法律真的管不到電視台啊,你們有矛盾去找上級解決吧。」這就如同我上面說的那樣,電視台依然可以不付費,有問題去找上面去,上面說給多少就給多少,上面如果不說話,那就對不起了。所以這事到最後還是一場博弈,跟法律關係不大。當然,理論上不排除某些錢多的電視台願意主動跟音樂公司進行談判付費的情況,但一般也僅限流行歌曲。
正好我也在關注這個問題,我也經常聽到熟悉的BGM,有遊戲里的,有動漫里的。
樓上沈亞威詳細介紹了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的問題。
有幾點我覺得需要糾正。根據《伯爾尼公約》第五條
一、根據本公約得到保護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國外的本聯盟各成員國,就其作品享受各該國法律現今給予或今後將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
因此,國外的BGM同樣適用《著作權法》,同樣受到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此,電視台播放BGM的,要麼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要麼支付報酬。
但是,電視台要如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在網上查了一通之後,發現這樣一個組織: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http://www.mcsc.com.cn/index.php
從協會的簡介看到,「協會於1994年5月加入了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協會已與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同類組織簽訂了相互代表協議(點擊查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海外簽約協會一覽表)。2007年6月,協會成為國際影畫樂曲複製權協理聯會(BIEM)成員。「
也就是說,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可以代表國外音樂著作權協會,電視台要使用國外BGM應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
而根據協會網站的公示,湖南衛視是有支付過報酬的,不過只有2011至2012年。
詳見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ociety.php?partid=13pid=1278
因此,在2013年2014年播出的《爸爸去哪兒》使用的BGM沒有支付報酬
如有問題,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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