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會怎樣來回答「電車難題」?
相關問題: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6719055 電車難題有正義的解決方式嗎?如果有是基於怎樣的正義?
電車問題這個哲學研究最終可以被延伸至道德虛無主義的討論範圍,其哲學意義遠大於非專業人士從哈佛公開課那裡所了解到的一角。我把現今哲學界最前沿的一些主流意見系統地闡述一遍,不過在此之前,先針對題主的疑問,聲明一下:康德回答「電車問題」的時候,並非如「叫我RP李」同學所說的,而是會根據具體的電車問題的情景,做不同的回答。在大家熟知的「應不應該轉向1個人的軌道」的基本情景中,康德其實並不關心。但西方學術界內,從Frances Kamm到Judith Thompson到Michael Otsuka等一眾學者的後息觀點是,康德會回答,「應該轉到1個人的軌道上去」。
首先闡明一點,學術界對於電車問題的解答,並不針對於「怎麼做才是正確的」,而是針對於「如何理解各種電車問題的變種之間的關係」。至於為什麼不針對「怎麼做才是正確的」,是因為這樣的問題,無異於「哪種道德準則最好」,而對於這個問題的探究,古往今來一直都有,卻從沒有答案。所以學術界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解決不同電車問題之間的關係。下面開始系統地闡述西方學術界在此方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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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1:5vs1,扳不扳?
情景2:橋上往下推人,推不推?
大家先用直覺(intuition)想一想,圖1和圖2,我們該怎麼做?不用多想,就憑第一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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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的老師們發現,若從直覺(intuition)來判斷,似乎情景1中,我們應該扳,但情景2中,我們不應該推。問題來了,為什麼圖1中就能犧牲1人救5人,圖2中就不能?
Judith Jarvis Thomspon提出了所謂的「雙重標準」,其實也就是康德的那一套,答:
因為圖1中,我們沒有把任何人作為手段去對待,但圖2中,如果我們推了胖子,就是把胖子當作手段去對待了。根據康德的道理,人只應該是我們的目的而非手段。所以,圖1可以扳,圖2不能推。
論證:
圖1中,我們需要做的,僅僅是扳動把手,將電車轉向另一個軌道上,如此便能救下5人。也就是說,另一個軌道上,那1個即將被犧牲的,存在不存在都不要緊。他在,我們扳。他不在,我們更應該扳。所以,那1個即將被犧牲的人,並不是救另外5個人的必要條件。
反觀圖2,我們若想救那5個人,便必須推胖子下去。也就是說,胖子的死是5個人活下來的必要條件。
因此,圖1中的人,沒有被我們以手段對待。但圖2中,我們將胖子視為了手段。
這也是為什麼,康德並不關心圖1中的電車問題,因為沒有人被視為手段。上述答案中,說康德不會扳把手的,均系錯誤的理解。
情景3:循環鐵軌,扳不扳?
大家再以直覺簡單想以下,如果是你,會不會扳動把手,犧牲1個人救5個人?
一個叫Michael Otsuka的人說。圖3和圖1差不多,經調查也發現,許多人都覺得,圖1和圖3都應該扳。但是,圖3的不同之處在於,鐵軌是循環的。如果右邊的軌道上沒有人,那麼電車會循環至左邊的鐵軌,反向撞死5個人。
問題來了,在圖3中,如果鐵軌是循環的,那麼右邊軌道上的1個人的死,便成為了左邊5個人活下來的必要條件。此時,我們將那1個人看作手段對待了。既然如此,為什麼許多人覺得,圖3和圖1相似,我們在這兩種情況中都應該扳動把手呢?
這之後,學術界紛紛展示了他們非凡的想像力,創造出了情景4、5、6、7、8等等,發現了許多「似乎直覺上是對的,但是總感覺哪裡不爽的樣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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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一個叫Peter Singer的大神發現了問題之所在。他納悶,憑什麼我們總在嘗試創造理論,去擬合我們的直覺?彷彿直覺是我們論證的前提,是不證自明一般正確的存在。我們真正應該做的,似乎並不是用直覺回答電車難題,再冠以理論去解釋,而是從一開始,就應該摒棄直覺,直接尋找正確的理論,以輔佐我們的選擇。
然後一個叫Matthew Liao的人,出來做了個實驗。他召喚了一組並不了解電車難題的人,把圖1、2、3的順序打亂,讓他們用直覺做選擇。然後他發現,圖1、2、3的出現順序的混亂,會引發不同的答案。如果出現順序是2、1、3,似乎大多數人覺得,圖3並不應該扳扳手。但如果順序是1、2、3,似乎大多數人又覺得,圖3應該扳扳手。
05年,Peter Singer這個大神又出來,總結了一堆生物進化學、基因學等研究成果,嘗試論證:我們的直覺(intuition)並不可靠(not normatively reliable)。他的結論之一,便是說,學術界至今以來一直糾結,該怎麼解釋圖1、2、3之間的關係。但我們的出發點就錯了,我們不應該先問自己直覺是什麼,然後再嘗試解釋,因為直覺這東西,和基因進化有關,最多能向我們展示,「什麼樣的選擇符合我們的基因架構」,卻不能向我們展示,「什麼樣的選擇,是道德的、是正確的。」
之後,最嚴重的問題出現了,難道我們所有的道德判斷,不都是本質上依靠直覺在進行的嗎?對於一個功利主義者來說,為何結果便是最重要的?對於一個信奉康德道德的人來說,為何我們做事情的動機就很關鍵?
問題在於,當面對任何一個立場,如果我們連續問「為什麼」,最後終究會有一個時刻,我們給不出更多的答案,因為我們的思維底層中,最後的底線似乎都是不證自明的直覺。如果我們連續問「為什麼」,在最後,我們只能答「不為什麼啊,這不明顯的么?」
但是,所有的所謂「明擺著的」、「常識問題啊」、「這哪有什麼為什麼」,本質上都是直覺的判斷,並不能回答,「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正確與道德的。」
然後,我們就只有道德虛無主義(Moral Nihilism)陪我們了。
當然,學界有例如Folke Tersman等人的反駁。但是這些反駁,多數比較無力,基本上從實際角度出發考慮問題。而Peter Singer,以及道德哲學家們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應該是實際(substantive),而應該是標準(normative)。謝@黑色筆記本的邀請,我基本贊同黑筆的觀點。
電車難題在某種意義上和是否應該在日本投原子彈是一樣的,並不是康德意義上的道德選擇問題,也稱不上一個moral in delimma。
所以沒必要一定用康德理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在康德層面這不是個絕對價值的問題,而是個計算價值的問題,你去問邊沁密爾或許更好。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的康德解決,應該類似於佛教的」發心「解決:只要你的發心是對的(符合道德律的),那你無論做哪個選擇都是對的,而如果你的發心是錯的,那無論哪個選擇都是錯的。
」我願意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即使有可能有一天那一小部分人會是我「。
」我不願意在任何狀況下通過(有意)犧牲某些人的性命來挽救另一些人的性命,即使挽救的那個人可能是我「。
事實上,依靠直覺來看待這個問題是毫無意義的,我們只要把那一個人換成」我「,或者把五個人中的一個人換成」我「,這個問題的解答絕對完全不同。
電車難題這裡並不涉及手段問題,但是電車難題改良版(環形電車問題)就涉及到手段。但是問題是,無論環形電車中我是否扳動鐵軌,都一定會造成一些人成為另一些人活下來的手段,所以我們還需要一條新的道德律令來做為判斷依據。
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康德這個人,而後再跳進無休無止的鐵軌問題之爭。
Kantian ethics 是deontology ethics的一種,而deontology跟consequentialism最大的區別就是,相比於追求最好結局或者最大化好處 (maximize the good), 康德更加相信我們應該遵守一些法則不管結果如何。」Morality must be based on reasons, rather than sentiment." ----------- Immanuel Kant
康德相信人是passion的奴隸,所有的選擇,必須源自duty(責任)而不是 Inclination (直覺)。在康德眼裡,「right is to be chosen over good." (做正確的事情,比作好的事情更重要)那麼我們的責任是什麼呢?我們的責任就是:
「One must always treat another as an end, but never as means." ------ 有名的 Kantian formula
也就是說一個人在對待另一個人的時候必須把另一個人作為目的,而不是達到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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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了解完康德這個人,我們回到著名的鐵軌問題。
最開始的鐵軌問題(foot, 1967)是這樣的,鐵軌綁了五個人,火車即將駛來,你唯一可以拯救這五個人的辦法就是推一個手閘,導致火車改道,但是你也看到了另一個軌道上有一個人。你是推,還是不推?
於是康德表示:「我開始了一段掙扎~ 哦哦~ 你那麼愛他。。。。」
咳咳,跑偏了回到正題。
第一個問題,就是 Act vs. Omission. 這個話題也是哲學裡非常有名的話題,有空改天再談,主要內容就是,殺人更壞,還是讓人死更壞。康德會怎麼看呢?記住他不是consequentialist,五個人還是六個人,還是上面有人說500個,5000個,(這個其實是有名字的,叫做infinte trolley hypothesis,就是講到底人數要多大可以達到大家都同意可以殺一個人),但是康德 dont give a shit,這是個寧可做」壞「事,也要做正確的事情的主。於是這個問題的根本從死五個還是死一個,變成了」我是讓人死責任更大,還是殺人責任更大。「
於是康德表示,」we bear more responsibility for our doings." 而且我這麼做明顯是把那一個人當做了救五個人的手段而非目的啊。所以殺人我幹不了啊,還是讓他們死吧。
然而康德突然又想到,我並沒有殺人啊,我只是推了個把手,同時預知這會導致那個人死掉而已。。。。啊哈哈哈哈,聰明如我啊。
於是有了Doctorine of double effect:forseen but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are allowed.
(預知,但是並非有意導致的結果是被容許的)
我沒有要殺人,而是讓火車改道,雖然我知道這會導致這個人死亡,但是即使這個人不死火車也會改道,我沒有把這個人當做手段,他的死是一個不受我控制的side effect。
我並沒有把那個人當成手段哦,這不違反我」不把人當手段「的法則,也不違反我」不殺人「的法則,給力爆了。。。。。
然而後面的哲學家們表示(Costa,1987),你丫too simple too naive,我們改一下,假設這個鐵軌是個環路,火車必須撞到一個人才會停下來,不然就會一直開轉一圈回來繼續壓死那五個人。這樣你就不僅僅是推一個桿的問題了,你必須殺一個人才能救那五個。
康德:。。。。。。。。。。。
然後又有人不服了(Thompson,1976),說是這樣的,你站在一個橋上,火車從橋下過,你必須推下去一個人才能救那五個。你推不推。。。
康德:。。。。。。。。。。
而後又有人不服了,說你們能不能再給力一點,(unger, 1992),想要停下這輛火車,必須讓它撞到另一輛火車而後兩個火車滾啊滾滾到一個花園裡把一個睡覺的倒霉蛋砸死了。你推不推。。。
康德:。。。。。。。。
這個時候不僅僅是哲學家,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也跑來玩了。於是這個問題就這樣無休止的不停爭論了下去直到被玩壞。於是讀到這裡的小夥伴們要問了,你不是說康德不會推嗎?證據在哪裡啊?
其實我上面說的都沒什麼鳥用,因為我相信,現實生活中,康德遇到這種情況根本就不會推的原因,是因為他還在思考的時候,火車早就把那五個人撞死了。
說句題外話,Thompson曾經換了一種情景,五個人得了病,每個人需要換一種器官,而就在他們生死關頭,醫院裡來了一個健康的年輕人,他的身體正好可以救這五個人。沒有人會知道這個年輕人的去向,作為醫生你該不該用這個年輕人的器官來救這五個人。。。。。
有沒有剛才覺得就是應該推的人,看到這裡猶豫了。都是一條人命換五個。consequentialist會在兩個條件下都選擇殺一個救五個(rule consequalist 除外)。你呢?
五個人的命真的比一個值錢? 我們假設那五個人是乞丐,那個年輕人是一個有名的心理學家呢?
那五個人年近80,那個年輕人才18歲呢?
Repugnant conclusion 真的最好嗎?10-10-10 比 31-0-0 更好嗎?
morality 不等於直覺,morality 不等於做好事,morality在於做正確的事。事實上,我認為這個問題的本質主要不在如何選擇才是最有道德的,這個問題的提出是
通過否認功利主義的道德判斷進一步來否認,在任何問題上都有完美的道德選擇是錯誤
的,這才是這個思想試驗的精髓所在,兩點,對道德基礎的拷問,和質疑是否在任何問
題上都有完美的道德選擇。在我看過的關於這個討論中有一種觀點是相當典型的,跟樓
主的一些觀念有些相似,就是把法律跟倫理學混在一起。以下複製粘貼:
這個思想實驗,它有另一個擴充版本。一位叫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的美國
哲學家,給「電車難題」改變為一個更的情形:有一位胖子恰好在軌道上方的橋上看風
景。在這種情況下,旁觀者同樣有兩個選擇:可以把這個胖子推下去,攔住電車,殺死
一個人,挽救五個人的生命;也可以什麼都不做。
很多功利主義的批判者認為,這兩個問題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在第一種情況下你一旦
拉了拉杆就和第二種情況中推下胖子的行為性質完全一樣,你就成為一個不道德行為的
同謀,你要為另一條軌道上單獨的一個人的死負責。
然而事實上哈佛大學心理學家豪瑟爾(mark hauser)進行了一次有名的問卷調查,針對
電車難題,讓人們匿名決定怎樣處理這輛失控的電車。結果顯而易見:無論地區、年齡
、性別、受教育程度和出身,他們給出的答案幾乎是相同的。
答案一,幾乎所有的人都願意扳動鐵路的道岔。與其讓五個人喪命,不如犧牲一個人的
生命。原因很簡單,大多數人對此會猶豫,但不難做出決定,拉動拉杆會繼續造成不好
的結果,但至少不是最壞的。
答案二,大多數的人是不會推下胖子。只有六分之一的人會去推(樓主對哪六分之一的
人深表遺憾,他們是中了功利主義的批判者的陷阱)。
現在我們先從道德的底線——法律的角度來解析一下這組所謂的「難題」。我們國家所
採用的成文法,對犯罪構成有明確的四大要件定義,那就是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
要件、客觀要件。然而第二個胖子版本的作者湯姆森是美國人,美國採用的是判例法,
她完全忽略了四大要件的存在。
1. 無論你拉與不拉,都會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你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
2. 列車失控並非由你造成,那麼客體要件就屬於不可抗力。
3. 電車無論走哪條路線,都是正常的客觀情形,你讓電車改道的行為對並無不當,並且
與造成人員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
4. 造成人員死亡的客觀要件構成,也就是在鐵軌上綁上6名無辜者的是瘋子,而不是為
了減小損失而拉動道岔的你。
5. 綜上,作為一名唯一掌握道岔拉杆的旁觀者,你只能算是客體要件的一部分,而不是
主體要件,那名瘋子才是主體要件。
所以成文法中的四大要件在本案中與你都完全無關,無論你拉還是不拉,都完全不會構
成犯罪。
PS. 你拉動道岔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你已經再盡最大努力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
反而可以佐證你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相反,在明知自己有能力作為但你卻不做出任何
選擇,沒有實施任何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的行動,則恰恰可以成為判斷由於不希望承擔
責任而放任或希望死亡結果的發生,不做任何選擇才有犯罪嫌疑!
在湯姆森的胖子案例中情形就完全改變了,胖子在軌道上方的橋上看風景,根本就不是
客觀要件的組成部分,你將他推下橋的這一行動是造成胖子死亡這一結果的唯一願意,
滿足了成文法中全部四大要件,這一行為是絕對構成犯罪的。選擇把胖子推下去阻止災
難發生的人,實際上具有一定的反社會衝動型人格傾向,提出這個擴充版本是一個徹頭
徹尾的陷阱。
所以按照法律角度來講,兩個版本的性質完全不同,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治價值
觀之間造成了混淆。
複製粘貼完畢。
以上文中主要以法律角度分析了個這個問題的變形在法律上和原問題的區別,但是在合
理的倫理學角度來看,這兩個問題完全相同,不存在本質差異。法律在我看來是大眾較
為認同的倫理學在客觀現實上的應用,它本身並不能證明某種倫理學的選擇是對是錯,
也並不能證明大眾所公認的倫理價值體系就是正確的。同樣上文提到了民意調查測驗對
於這兩個問題差異的反映,再次強調民意並不能證明某個倫理學選擇是正確或者錯誤。
對這個問題的最常見反應,引用樓主原話,完美的解決這個問題,而實際上,在這個思
想試驗中,非常明顯的表明了不存在完全道德的選擇。做一個簡單的擴展,是否所有的
道德問題在本質上都並不存在完美的答案,即使看起來似乎是完美的?再深刻一點,道
德應該建立在怎樣的基礎上?如果道德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是否任何問題都存在完美
的道德選擇?
下面分析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方面。道德應該建立在怎樣的基礎之上?純粹功利主義者的
態度顯然是不可取的,每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獨一無二的,5個人的生命並不比1個人的
生命價值更高,在這裡假設5個科學家和1個小流氓同樣無助於改變這個問題的本質,因
為這暗示了一個人的價值就在於他對於社會的價值,而這是不正確的。我認為正確的道
德應該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之上:把獨特個人的價值作為道德評判中的最高價值。每個
人的最高利益都是他自己本身的利益,作為個人,應當只考慮自身的利益,把自身作為
宇宙中的最重要事物來優先考慮。而在人與人之間,非暴力和獨立性和理性合作交易應
該是人與人之間道德的準則,「不準干涉」是人與人關係最合理的表述。在此引用康德
對他心目中道德絕對命令的描述,本質是相同的。——使你的準則普遍化。如果一種行
為在道德上是錯的,那麼對任何人都是錯的;如果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對的,那麼對任
何人都是對的。——將人看做目的。「我們要將人當做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加以對待。
」任何人都不應僅僅被視作或用作達到別目的的手段,每個人本身就是獨特的目的。
假如,這是道德正確的基礎。那麼以這個正確的基礎來判斷這個問題來推理應該
得出怎樣的結果呢?
這裡先放下不談,談談關於道德的本質,引用某名人的話,道德是指導一個人生活的價
值體系。現在有幾個問題,道德是否必須在某些問題上妥協於其他價值?一個人是否只
能在某些時刻是道德的,而在某些時刻只可能是既不是不道德也不是完全道德?再尖銳
明確一點,假如一個人擁有無窮的理性思考能力,無窮的自制力,他是否也永遠無法成
為一個可以稱作擁有無懈可擊正直的人?這是否是人類的命運?再進一步,善究竟是否
存在?是否只能若隱若現的存在?是否憤世嫉俗是人類永恆的命運?
假如在任何一個問題上不存在足以說服所有理性人的答案,那麼以上所有問題的答案就
很明確了,不過這僅僅是倫理學上的悲觀主義。現在試圖分析一下這個思想試驗,用合
理的道德基礎。首先比較淺顯的一點,一個人選擇不理睬也是選擇,同樣必須負責任。
這裡DAS的分析相當深刻,不可能兩種選擇均不道德,這也就是說,人是沒有原罪的,只
有人可以負責任的行為才需要納入道德領域。但是,很重要的一點,雖然一個人選擇不
理睬或者理睬都等於做出了選擇,都必須負責任,這並不說明如果這個人選擇不理睬他
就必須為5個人的死負責任,原因很簡單,這個問題的本質和一個人不會游泳但是眼看著
5個人被淹死一樣,他無能為力並且5個人的死追溯其根本原因和他沒有任何關係。從另
一個方面來講,如果他選擇扳動拉杆救5個人而犧牲1個人,以前面討論過的合理的道德
基礎來分析,一個人並沒有權利處置無論是5個人還是1個人的生死,所以,只要他的參
與改變了事情結果,無論怎樣選擇他都是錯的。
現在來看這個思想實驗的一個簡單變形,另一個軌道上一個人都沒有。那麼,他選擇搬
動拉杆顯然是值得稱讚的行為。如果,他選擇不理睬,任由5個人死去呢?在這裡是一種
十分極端的情形,一他幾乎不需要付出任何的努力就可以挽救5個生命,二他無論怎樣選
擇自身都不會有任何危險,三這裡只有他一個人有選擇的能力,四他沒有絕對的義務去
拯救這5個生命。假如把這個情況加以擴展,可以看到實際情況中有很多相似的事例。摔
倒的老太太是扶還是不扶?這在二三點與電車問題有區別。如果我不會游泳,我看到一
個人落水,是否應該試圖下水救他?這在一二點與電車問題有區別。如果我在麥當勞殺
人現場呢?這在一二三點上與電車問題有區別。如果我作為一個刑警在麥當勞殺人現場
呢?這四點與電車問題都有區別。在這四種不作為情形中,只有一種不作為是需要負法
律責任的(我在這提到法律並不是說法律是最權威的道德,而是把法律作為一種每個人
都必須遵守的最基本道德看待),這樣一來可以很輕鬆的解決上面的問題,即只有有絕
對的法律義務(最基本道德要求)的人才應該為不作為負法律責任。而在電車問題上,
假如一個人可以不負任何代價的救5個人,而他卻沒有這麼做,他一定要受到道德的譴責
,但是我認為,永遠不應該有一種合理的法律來逮捕他入獄,他並不需要為5個人的死負
全部責任。
現在回到原版思想試驗。再次強調,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不作為不應當受到任何道德譴
責。那麼,為什麼選擇犧牲一個人的生命來救5個人為什麼就不對呢?看起來這麼划算?
要進一步分析這個問題,我想把這個問題做一個類比。假如我們能夠更抽象些,把一個
人的生命僅僅視為一種個人價值,如果把這種個人價值的重要程度降低。這個問題也許
可以改編成這樣。把5個人替換成他們剛買的5倆勞斯萊斯,把1個人替換成他騎了30年的
飛鴿。當然改編後問題已經大不相同,一個人的生命是任何東西無法補償的,而物質只
是身外之物。但是,如果加上一條,6個人都不在場,你做的選擇不會有任何人知曉,而
且,兩方的損失必有一方不可避免,損失也同樣不會有任何人補償。這就與原問題有些
相似了。一個人的損失很小,而另外5個人的損失很大,是否作為旁觀者,選擇犧牲一個
人的小損失就是正確的道德選擇呢?畢竟永遠不會有任何人來補償本不該他失去的老飛
鴿自行車?在這裡可以非常明顯看出DAS的推理中一個難以察覺的漏洞。他認為5個人的
生命比1個人生命的價值更大,這在客觀上也許是正確的(假設這是6個完全相同的克隆
人,那就更加明顯了。)。DAS認為5個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1個人的生命也是至高無
上的,在必須做出選擇的情況下,已經兩兩抵消。換到這個變形的例子中,就是說,5個
人的財產權是至高無上的,1個人的財產權也是至高無上的,兩兩已經相互抵消。所以剩
下的就是財產評估過程,5輛新勞斯萊斯自然比一輛30年老飛鴿貴的多,選擇犧牲老飛鴿
自行車對於和DAS持相似觀點的人更加自然而不需要思考,他們忘了,是沒有人會對這麼
小的犧牲做補償的,這就是無辜的犧牲,而這真的是合理的嗎?在這裡,也許DAS的答案
的錯誤就顯而易見了。
以上的矛盾主要在於價值的多少。這個思想試驗還可以有另外一種隱藏意義。如
果把5個人換成80輛比亞迪,一個人換成一輛嶄新勞斯萊斯幻影,而電車仍然本來
是駛向80輛比亞迪(在這裡只好假設這是一輛身體十分健壯的電車,以至於足以
撞毀80輛比亞迪)。這個問題的矛盾就改變了,不再是價值的多少,而是人數的差別。
不過在這裡,一個心智正常的局外人估計不會對做選擇有什麼興趣(一個正常人估計還
會對一輛電車撞毀80輛比亞迪的壯觀場面更感興趣一點)。這裡只好讓81個車主都站在
拉杆旁邊,很容易想像出有可能發生的情況。這裡的道德判斷相當簡單,「多數人的暴
力」是完全錯誤的,雖然共產主義者也許並不這樣看。
做一個相當精確而不改變問題本質的類比。做選擇的人可以看成是某個國家的當政者。
在鐵軌上躺著的5個人是一個國家中的多數人,另外一個人是一個國家中的少數人。當政
者是否有權利為多數人的不合理利益犧牲少數人的合理利益(為什麼少數人的利益是合
理利益?因為電車本不是駛向他們。)?如果某個人實在太富了,而還有很多人吃不上
飯營養不良,一個國家的當政者為何不能把這個富翁的所有財產平分給窮人?這難道在
道德上說不過去嗎?這不是很令人嚮往嗎???試著想像你是這個類比中的多數人,少
數人,當政者。這有助於你理解電車問題的本質。
如果把電車問題更加赤裸裸的揭露開來,可以做這樣的概括:一個人在什麼樣情況下必
須選擇犧牲自己以成全他人?在緊急情況下嗎?在他人的價值更高的時候嗎?在他人的
數量多於己方的時候嗎?這才是電車問題最尖銳的矛盾所在。對電車問題的看法可以很
容易看出一個人對私有制或公有制,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資本主義或共產主義的傾向
。
在電車問題中還有一層隱含的意思。即現實生活中價值衝突不可避免。在這裡思想實驗
的創造者甚至不惜把衝突雙方假定為人的生命這個個人最高價值,並且強制規定了必有
一方死亡來使人留下這種印象。但是,這種情況並不是人類生活的常態,合理的道德體
系也不應該構建在電車軌道上。
在這裡,我的態度已經很明顯了。如果一種道德體系沒有合理的基礎,很容易遇到用這
種道德體系推理無法得出合理結論的現實困境,以功利主義推理,電車難題無法得出合
理結論,這就是所謂難題之難點所在了。電車難題中功利主義的解答並不是合理的,為
5個人犧牲無辜的一個人受到如此多的爭論並不是沒有理由的。而,如果有合理基礎的道
德體系,應該在任何問題上都有理智的道德選擇,這是道德的本質要求。
也許以上論證不夠有說服力,我可以再把電車問題做一次變形,可以說明不存在無法用
合理道德標準判斷的現實困境。如果電車問題是這樣子,如果不作為=6人死,選擇的話
可以保住5個人或者1個人的性命,但是另外一個軌道的人還是必死。那麼選擇看似更加
困難更加無解,因為選擇人仍然沒有干涉人生死的權利,而不作為似乎同樣也不對(可
以受到道德譴責)。不過如果做一下變形,可以看出正確答案是相當簡單的。這個變形
等價於,一幢大樓失火,一邊是5個人的房間,另外一邊是1個人的房間,他們都必須馬
上跳樓才能逃脫死亡,而你卻只有一個救生氣墊,你沒有能力同時救下6個人。但是如果
你不作為,他們全要死,這時你肯定要受到道德譴責,而你可以選擇救5個人或者另外一
個人。而因為你的能力不允許你救6個人,那麼無論你如何選擇,沒有全部救下來不能成
為指責你不道德的理由,客觀限制不應該成為指責一個人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如何
選擇純粹成為一種個人考慮,一個人有權選擇救自己喜歡的人,自己尊敬的人,而放棄
另外的相對不那麼有價值或自己鄙視的人,這是一個人的正當權利,沒有人可以做任何
譴責。而前面baiyunfei提到的在原版電車難題做這種選擇,卻是錯誤的。那時候電車本
來是撞向5個人的,選擇者無權犧牲那單獨一個人的生命來換取5個人的生命。
最後我想總結一下一個道德體系之所以成立的最根本基礎
1 人沒有原罪,人不應該因為客觀限制被判有罪,一個合理的道德判斷應當基於一個人
在選擇範圍內清醒而有意識的行為
2 一個道德體系的極善和極惡都應存在於一個人的主觀努力可以使自己達到的範圍內,
換句話說一個人既可以通過努力成為這個道德體系中最惡的人,也可以成為最善良的人
。也因此一個有效地道德體系必須是可實踐的,一個人只要願意,完全可以在任何事情
上都作出最善的選擇。
3 一個道德體系中所有道德描述都應當具有現實對應,空空的象徵不具有任何意義。
4 一個合理的道德體系應該可以適用於現存的所有人類,如果在這個道德體系中某種道
德無法描述某類特殊人群,那麼這種道德也不應該用來評判這類人群。
5 或許所有人都有善惡兩面,但是道德體系對某一種行為的評價不應當模稜兩可,不是
善,就是惡,沒有中間評價。
6 一個有效的道德體系應當覆蓋所有可能產生理性爭論的現實困境,並且在所有現實困
境中的推論不應該有任何矛盾。
以上,任何一個道德體系想自稱是合理的,必須滿足以上6個基本的充分條件。
順便說一句,道德判斷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經過大量思考,而以上舉得諸多例子
都不是容易做出判斷的。在這種情況,最不能做的就是魯莽的否認兩方面選擇具有道德
程度上的差異。對於複雜的道德問題,應當列出一條條道德公理,分析現實的成分,最
終的出結論,也許會有兩方面選擇都不完美的情況,但是兩種選擇一定存在道德方面的
差異。一個負責任的人應當有做出明確的道德判斷的勇氣,而不是泛泛地逃避道德價值
。凡是存在選擇的地方,都存在道德判斷,這句話也許並不為過,因為道德就是指導一
個人生活的價值觀。而一個人無論做出怎樣的判斷,都比逃避判斷更加有價值,也更有
勇氣。如果發現了矛盾,就應該檢查個人道德體系的所有前提,其中一定會有一個是錯
誤的,然後加以修改。道德不能指導人類行動就完全失去了其存在價值,這就是道德存
在最根本的理由,就像如果物理理論無法描述客觀現實就完全失去了價值一樣。道德的
發展過程也許也與物理理論類似,是人類理性的選擇決定合理的道德體系,而不是先驗
的道德體系決定人類行動。說句不夠有邏輯精密性的話,每一個人都渴望公正自由理性
幸福的生存在這個世界上,也許這是人類合理道德體系存在的基礎,一切道德都應該服
務於這個至高目標,在這裡,每個個人的利益是最優先考慮前提。如果道德發展偏離了
這個目標,就有必要修正道德。
如果把電車問題再做一次變形,把5個人換成自己女朋友。正確的答案仍然是不要改變軌
道,也許這對自己和女朋友過於殘忍。但是對應於現實這就是自己的災難不能憑空轉嫁
到別人的頭上。如果災難可以避免,就應當盡最大努力去避免,如果無法避免,就應該
默默承受,決不能轉嫁到無辜的外人頭上。也許做這個選擇對每個人來說,要求都太高
了,但是做出這個選擇的人最終可以對自己說,我無愧於自己的良心。
敢的表達自己,這具有永恆的價值。
先上結論:康德不會搬動扳手,即不會改變火車方向
以上絕大多數人對於康德的絕對律令(定言令式)都有錯誤理解。
不想看反駁的可以直接跳過以下描述。
—————————————————反駁的部分開始———————————————————
引至wiki 定言令式
- 第一形式: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它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
- 第二形式:行動時對待人性的方式是,不論是自己或任何一個他人,絕對不能當成只是手段,而永遠要同時當成是目的。
很多人對第一形式「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它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有誤解,此句邏輯應如下:
如果以某準則行動,此準則一定要能夠成為普遍法則。
也就是說「能成為普遍法則」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也就是說能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不一定能夠成為康德依靠的原則,但是不能的準則一定不能成為康德依靠的準則!!
這個邏輯關係千萬千萬別弄混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說此問題別想嘗試用第一形式來推導出什麼結論,而只能用第一形式來證偽某結論。
以上答案很容易犯的錯誤在於「訴諸情感」和「過於實踐」。康德不斷強調自己道德學說是一種形而上學metaphysics,必須要排除實踐的部分來進行道德推理;
此外用情感來討論道德更加是耍流氓,幾乎所有道德哲學家都不斷在著作中強調去除情感,所以此時道德上應該怎麼做和情感上會不會覺得過意的去完全是兩回事千萬別混為一談,我們只討論道德上應該如何。
—————————————————反駁的部分結束———————————————————
以下正文
首先康德哲學中很重要一點是以人為目的而非手段,用於極端情況就是不能傷害無辜人的生命。此時我們若假設1+5=6個人都是無辜的(例如被壞人強行綁在鐵軌上)。康德若扳動扳手讓火車變軌則不可避免傷害某人性命,這在康德學說中顯然是不成立的。所以無論火車會撞上5個人還是撞上1個人,康德都不會改變火車方向。
論證完畢
以下解釋幾個疑惑點:
1.
Q:一邊是五個人,另一邊只有一個人。明明五個人的性命更加重要,你說要以人為目的,那為什麼不保護更多的人呢?
A:人一定不能被用來計算,每個人的生命都無比重要,永遠不能說五個人生命&>一個人生命,只能說同樣重要
Q:如果火車撞向五個人的話,你不扳動扳手不就是殺害了他們嗎? 你又怎麼能說你沒有傷害無辜人的生命呢?
A:我並沒有殺他們,五個人是被他人殺死。 道德上我應該優先「不殺人」而不是「救人」
康德是個決定論者,他說「我認為物質受某種必然性規律所支配」,「我們設想的這種機械發展的方式是真實的方式,有了這種方式我們毫不誇張的說,給我物質,我就用它造出一個宇宙來。」-----康德《宇宙發展概論》
以上證明,康德完全接受機械決定論的。那麼當瘋子企圖要用這個選擇來批判他的道德形而上學時,他就毫不猶豫的把皮球踢給上帝,他要做的絕不是選擇扳動拉閘,「每個人都是被安排好的,我不是上帝,既然我沒有權利決定每個人的生死,那就順其自然好了。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搬幾塊石頭讓火車出軌。這樣,我就不會糾結做兩難的選擇,而且還盡我最大的能力救人,無論成功與否,我也問心無愧了。」我想,這就是康德的最佳選擇吧。
這個問題可能是沒法回答的,但是我認為康德絕對不會選擇人為地去撞死一個人。根據康德的普遍法則,撞人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不管你是在什麼情形下做出這種行為,不管你做出這種行為的意願是不是好的(比如你解釋這麼做是為了拯救更多人的性命)。所以說康德的義務論是非常嚴苛的,是絕對理性的:殺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此是不應該做的。那麼回到電車這個問題上,如果去變換岔道或是推死一人,那就違反了康德的絕對命令,所以康德是絕對不會這麼做的。問題就是,如果嚴格地遵守康德的絕對命令,這種情況下似乎就只能什麼都不做,眼睜睜地看電車撞死五個人了,所以我才說這個問題康德也是沒法回答的。但是無論如何,選擇撞死一人來拯救五人的做法,絕對是違反康德的道德理論的,康德肯定會表示這是不道德的。
假定,地球上只剩下你和這6個人了,又假如,上帝的目的就是要讓人類能夠不斷繁衍,很顯然,讓5個人活下來,要比僅僅讓一個人活下來,更有利於挽救人類生命。所以,上帝會選擇救活5個人而犧牲另一邊的那1個人。
這時,這個火車司機,實際上已經在扮演一個上帝的角色。
面對一個人的道德選擇與面對2個及以上的人的道德選擇是不同的。如果你面對一個人,你和那個人是對等的。康德大概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基本準則應該就是康德的道德律:可逆性,普遍性,不能將別人當成工具。
但如果面對的是一個以上的人,這時實際上就是「社會倫理學」要解決的問題了,如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論。這時,你面對兩個以上的人,而且你與這些人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你有權力做出某種選擇來影響這些人的幸福甚至生死。這時,你實際上是要扮演上帝的角色。如果一邊是1個人,一邊是5個人,你如何做?你要想想上帝會怎麼做。
這個火車司機,實際上是要展示「神性」,而不僅僅是展示「人性」。他要像神那樣做出選擇,而不是像普通的人面對對等的人那樣做出道德選擇。康德的道德律只是可能存在,他沒說一定存在,他的道德律是形而上的道德律,不是現實的道德 ,也是空洞的道德就像物自體一樣。
他對現實的道德是鄙夷的,因為他認為現實的道德大都是功利的,為了利益而道德。所以康德面對這個問題,康德只需按照自己的道德律行事,為了道德而道德。不去論及現實的幸福不幸福。
在我看來,道德是歷史形成的,不是本來就存在的道德律,道德的形成是人性成熟的一個表現,它關係著現實的人的幸福,如果只是為了道德而道德那就是背離人性的虛假的崇高。
康德根本就沒對責任(同出於善良意志的行為)間衝突的問題做出闡釋,他整一個理論就只是在偏好與道德行為之間進行一個清楚的劃分。
康德不想和你說話,並向你丟了一個物自體
歷來對康德道德哲學的闡釋都是不統一的。我的看法是:康德會選擇撞一個人而非五個人。從絕對命令的第一個公式---普遍化法則(你是否能同時意願你的行為的準則同時能成為普遍化的法則?)就可以推出。假設你是司機,你想要選擇撞一個而非五個,你覺得這個準則------「在只能在一條生命和五條生命之間做出選擇時選擇犧牲一條生命而非五條生命」可以普遍化嗎?是可以的!因為這不會產生任何矛盾。我有篇文章就是關於電車困境的,可以參考一下:http://blog.163.com/chaiweijia11@126/blog/static/7952846620122280204868/
首先搬出康德著名的「絕對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
絕對命令有多種表述方式,它最基本的命令有兩條。
——使你的準則普遍化。如果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那麼對任何人都是錯的;如果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對的,那麼對任何人都是對的。
——將人看做目的。「我們要將人當做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加以對待。」任何人都不應僅僅被視作或用作達到別目的的手段,每個人本身就是獨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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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如果要康德來回答那個電車難題,他一定不會選擇去撞死一個人。這明顯不符合絕對命令的兩條準則。首先,如果你是那個一個人,你願意別人把電車扳倒撞死自己,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嗎?你當然不願意。那麼這麼做就是不道德的,因而也是錯誤的、不可取。其次,你一旦扳道,就意味著你把那一個人作為了一種手段。同樣,這也違反了絕對命令。
如果一以貫之地、嚴格地遵循康德的絕對命令,似乎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電車撞死那一個人。當然,他會認為這一行為同樣是不道德的。我認為讓以康德的體系在僅有的兩個不道德的選項中進行選擇是無法回答的,我同意王佳的看法,康德道德主義與邊沁功利主義在這個問題的本質區別在於康德認為無論怎麼做都是不道德的而功利主義認為自己扳道是相對道德的。
moral reasoning 不能基於結果, 而是要基於行為判斷原則。
從
為何不是「八千帥哥上天山-----知乎專欄 中
我們可以看到, 如果把人當作功利計算的單位, 那麼日本慰安婦的犯罪問題就可以被轉化成日軍兵源的幸福問題, 而使整個道德問詢破產
你的5個親人,1個陌生人。
你的摯愛,5個陌生人。
5個小孩,1個80歲老頭。
5個科學家,1個小混混
1個殺人犯,5個好人。
你,5個殺人犯。
你家的狗,5隻豬。
一隻豬,5隻豬。
6隻螞蟻。
無私一點,你選擇對社會價值更大的一方。
但生命對每個生命本身又都是無價的,而生命對於宇宙又是沒有價值的。
你從什麼角度估價,會導致你當時的選擇。
而你選擇不改變,則是從那一個無辜小孩的角度去估價。
不同的價值體系會對你有不同的評判,這裡無關正義,某些角度你這麼做是對的,在另一些角度你這麼做又是錯的。
注:在一件事A可改變為A或者B的時候,最後出現的要麼是A要麼是B,可以抽象為時間不分先後,僅僅是事件A或者B而已。
不選擇改變也是一種選擇。
我感覺在救人的義務之上 首先應該沒有選擇讓誰去死的權利 所以不是放棄選擇 而是沒有選擇的權利
康德:思考著過程中把人先撞飛然後再折磨自己。腦筋動到能做出符合自己心態名聲利益等行為的念頭都是不道德的,你覺得自己做對了的念頭也不能出現在腦海,而是要出於真正的善心。
「他們」指物自體(客觀存在的他們不以你意志為轉移)當你純粹都是無雜念的時候,儘管時間來不及,撞過去你也是真真切切的一番好心,這才是純粹的批判,因為你純粹就是純正的善。
另一個康德:不要按著我的棺材板,我是真心想要打死上一個康德,他說的沒錯,但是不純粹 一切應該是純粹的善,純粹的理智,純粹無雜念,純粹不上知乎留言。
我在想如果那一個人是你的親人,你會選擇哪一個方向。如果是我,我不會扳吧。。。
本人也斗膽來試試。康德所說的善,應該是可以作為普遍的法則的以行為自身為目的的與行為人的意志相一致的行為。那麼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是善,可以看看這種行為如果作為普遍法則能否成立。那麼處理「電車問題」的方法能否成為普遍法則呢?很明顯,面對這一問題時,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選擇,因此不能成為普遍法則。我們再從反面來看看。一條鐵軌上的一個人的選擇,跟另一條鐵軌上的多個人的選擇會一致嗎?同樣很明顯,大多數情況下會不一致,再次證明處理「電車問題」的方法不可能成為普遍法則。從正反兩個方面來看,處理「電車問題」的方法都不能稱為善。也就是康德會說「電車問題」不論怎麼做都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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