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用戶界面是默認可以被抄襲的嗎?受法律保護嗎?

在去年的時候,
加拿大Web設計公司 MetaLab 指控 Mozilla 在其產品 Jetpack 中完全照搬了 Metalab的 設計
(http://blog.metalabdesign.com/post/437932602/metalab-goes-open-source)
從圖片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到其實 Mozilla 並沒有 1:1 模擬 MetaLab,
很多 icon 不同,也有一些細節不一樣。
但是,
Mozilla 沒有指責 MetaLab 「你們只看到了表面的東西,沒有看到模擬下面更深層次的東西」,
而是在官方博客上向 MetaLab 上道歉
(http://mozillalabs.com/jetpack/2010/03/10/jetpack-mockup-clarification-apology-to-metalab/)。
然後我們再來看一下知乎上的一個問題:
為什麼創新工場這種標榜「創新」的公司會投資點點這樣的1比1模擬項目?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593851),
很多人都在說點點在模擬之外做了很多其它功夫,
還有人舉例說:
「換言之,都是包子鋪,包子長得都一樣,
但最後活下來的那一家,肯定是因為餡兒好吃,而非造型獨特的包子。」,
非常有趣。那麼我想問的是:
UI 在中國是不是默認可以被抄襲的?
請先正面回答「是」或者「不是」,然後再闡述您的觀點,
別一開始就顧左右而言他。
如果您覺得 UI 是不可以被抄襲的,
那麼如果不是因為在中國,點點是不是應該道歉或者被投訴?
請同樣正面回答「是」或者「不是」。
謝謝。


道德上,當然不可以,也支持道歉的說法。

但技術上認定起來很麻煩,成本非常高,不可以不考慮現實的操作層面問題來討論這事,你想像一下兩家公司打知識產權的官司吧,很多例子,但那種行為,公司之間都很清楚,這是一種武器。

你說汽車吧,也是一個非常重產品外觀的領域,多少公司利用多少方法,在充分準備了被起訴各種問題後,勇猛的把競爭對手暢銷款的元素都抄過來,包括各種公關說辭一大套。我們覺得很沒意思,但那根本是利益和博弈。

道德可以愛憎分明,非黑即白,但真實世界不是這樣的,在準備好付出相應的成本之後,你幾乎可以做一切事。

我覺得唯一解決方法是不斷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平,也就是抬高抄襲的社會成本,最終影響到生意層面,這是一個漫長和曲折的過程。


不可以,除了賊、強盜和黑社會。


不可以。


假設這問題是關於法律上什麼情況下會被告倒。看了下面分析你恐怕會同意,結論是,很難。最重要的原因是多數UI不受法律保護,因為不夠藝術、不夠原創。

「抄襲」有多種情況(剽竊人家論文的觀點是一種,雖然可能嚴重違反學術規範甚至被學校開除,但完全不違法),《著作權法》無論在中國還是其他主要工業國,基本上一個標準,都禁止「複製」別人原創受保護作品。(中國對「trade dress」/商業外觀的保護不夠,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下面幾乎沒有保護。美國有,但門檻高,可以忽略。)

因此,要分析抄UI的法律責任,就看是否有複製,和複製的對象是否足夠原創和受保護,在任何國家,這兩個證明起來都不是很容易:

- 首先被複制的對象必須本身有原創性。這裡討論的UI應該指的是按鍵、banner的位置,顏色的組合,和類似的構成元素,而不是指原創文字或藝術圖畫。通常情況下,上述構成元素都是已經有人用過的,而且如果UI比較簡潔,就更難證明原創性。

- 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不能被用來保護功能,因為後者應該由專利法保護,而獲得專利保護的門檻(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比著作權高的多。UI里的元素通常可以理解為功能性大於藝術性,如果要求著作權保護,有繞過專利審查尋求專利性質保護的嫌疑。被告可以很容易指出UI設計的哪個點實現了什麼樣的功能,而主要不是單純的藝術設計。

- 過了上面兩個幾乎不可能過的門檻,才到關於是否有「複製」的分析。如果把人家的code給偷過來,幾乎一定侵犯著作權(甚至可能侵犯商業秘密)。但是UI方面通常不需要偷code,這就要原告進一步證明(1)對方不是獨立創作,而是進行了參照,和(2)藝術上的模仿已經太像,可以認為是複製。證明這兩點不那麼容易。

綜上,如果原創的圖畫或文字被人用了,是侵權。UI近似,90%以上不是法律問題,即使換了美國也不是。


抄襲肯定是不可取的,但是我想知道如何去界定一個東西是抄襲而來的還是借鑒?這個問題其實也是設計界一直存在爭議的。一比一的照搬就沒必要討論了,但是在別人的基礎上所謂的改進,到底要到一個什麼程度才算是創新?扯遠開來,不光視覺設計,交互方式呢,商業模式,所謂微創新,又是如何呢?
這兩個詞語,不光我們每個人的定義不同,不同文化背景之下對這兩個定義的理解也不同,所以有時候很難很好地判定。
我覺得在很完善的制度出來之前,我們的設計師需要有的是一份責任心,這不光是聯繫到自己的名聲,同時也對行業風氣有所影響,或許這就是所謂設計師的社會責任感吧。到這個時候,制度的存在與否其實也不重要了。


在國內,應該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可以的,身為從業者很反對抄襲。
對UI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有弊:
利的方面,因為保護,不能抄襲,人們會有更多不同的想法湧現並且相互融合進化;
弊的方面,至少我認為這種弊端是一種過渡,各種不同模式的UI會造成體驗的不統一,市場會進行殘酷的選擇,壓力會更大,但是這樣才能有更多有意思的創新。


1、具體到問題本身的那個案例上——個人態度是:抄UI,管你怎麼說這是借鑒,都是抄。
2、抄的風險低,或說抄了是為用戶,這是2,不是1。
3、互聯網圈產品抄UI(換核心),和遊戲圈產品抄代碼(直接換皮),相通的都是2,跟1無關。
4、任何解釋都可以歸結到:我是天命之人,我代表用戶需求來抄襲,我和原作者不一樣,所以不一樣。
5、有這個空解釋,不如直接回頭知恥而後勇。
6、當事人最好的回答貌似是「寧為循吏,不做孤臣」,李彥宏也是這麼說的。


這不是個法律問題,用法律無法解釋。Mozilla向MetaLab道歉,是因為對一個開源組織來說,這是個污點,是無法承受之臟。微軟因MSN中國聚酷服務抄襲,向Plurk道歉並關閉服務( http://tech.sina.com.cn/z/clubmsn/index.shtml ),也是同樣問題。

試問,在中國,有幾個組織和個人有這樣的潔癖?

結論,好的UI就是用來抄的,這裡是中國。如果真有人為此告你,在媒體上聲討你,我靠,你出名了。


樓上的大道理談了很多很多,我不知道默不默認,也懶得逐條講道理,咱們還是說點實操的東西。

我只知道我們的設計師對於我們競爭對手的網站和店鋪快速抄襲我們的設計和圖片的能力非常的憤怒,逐漸變成無語。這一點早年淘寶賣成衣的估計都碰到過。雖然我們現在不做這個行業,但是這種抄襲的風氣一直在泛濫中。讓人頭疼不已。而且是赤裸裸的幾乎不修改的抄襲。

有人說領先者只要一直前進就沒什麼可怕的。可是憑什麼我們花幾萬請的設計師,別人找個幾千的人抄過去,然後就殺低價同時拿流量拼銷售額,搶我們的市場份額呢。坦白說,我們很願意一直保持改善,一直創新。可是這好像不等於,我們的競爭對手肆無忌憚的抄襲就是正確的吧。而且,原本是門檻的東西,現在消失了。只會扼殺某些人才和行業。軟體、文學、音樂的盜版已經扼殺了這些行業的從業者;每一個鼓勵盜版的行業最終都會這樣。
只要未來10年中國仍然鼓勵互聯網產品盜版,鼓勵UI盜版,鼓勵各種網站界面和創意的盜版,那麼對於產品經理,UED設計行業的從業人員就是一個扼殺。就好像廣告行業如果肆無忌憚的鼓勵創意copy, 那麼就很難湧現很多好的廣告創意和優秀的策劃人。

看著copycat行為不斷的摧毀一個又一個職業,一個又一個行業,真的很想咆哮啊,有木有!


首先正面回答一下樓主的問題吧,當然是不可以。
外國(比如說美國)抄襲現象少,那是因為人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高,以美國為例,UI是可以直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
但是在當前中國知識產權制度下,UI只能是以著作權來保護,但UI設計不同於文章,在侵權判定上太難了,保護力度太弱。
但有一個好消息是從2014/5/1號開始,中國也開始接受UI類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是中國的UI外觀專利與其他國家(主要是美國)有明顯差異,中國的UI外觀設計專利必須以有形的產品(如手機)作為載體,而不能直接申請UI本身。也就是說中國的UI專利保護《一種具有主屏界面的手機》,但不保護《一種主屏界面》。而且中國的UI專利需要突出「具有交互功能」,單純的靜態界面(比如開機畫面)無法申請。
就外觀設計專利本身來說,判定某個產品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是拿外觀專利的圖片/照片與產品比較,以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判斷是否相同活者相近似,如果是就侵權,因此,兩個界面是否只只是細節上的差異就一定侵權呢,答案不是,要從整體來看這些細節的不同是否帶來了總體效果顯著的差異性(讓普通用戶一眼就能區分開)。如果是,即使是細節不同,也並不一定侵權。


當然不可以!


UI就抄襲了,怎麼沒人說業務、模式抄襲的?


不要臉的可以,在沒有大環境的道德、法律和其他的約束條件下。

我看到最冠冕堂皇的印象最深的一句,大概意思是,我們重新做了一下某某的 UI 和交互設計,最後發現還是沒原版的好,所以??太自以為是,太敢說了,您以為創新是怎麼來的呢。


No.
點點就UI抄自Tumblr發表過一個聲明:http://jack.diandian.com/post/fc891710-5d04-11e0-b070-2e2a15056e00 核心思想是:我們是copy了,但我們是虔誠的copy.(copy這個詞現已改為借鑒)

但虔誠與否和copy或者說抄襲的認定有關嗎?版權管理司有一條規定就叫做:「對抄襲的認定,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不是說你自己做的效果不如抄的效果,為了更好地服務用戶,就虔誠的抄,就可以抄。

一切以用戶之名,尚不知用戶是否買賬;況且面對在遙遠國土外的原創者,也應該給予起碼的知會和尊重。


不可以,單機遊戲被盜版搞死了,國產手機被山寨搞死了,如果大家爭相找著借口任由抄襲行為泛濫,那在這個國家的ui也會死,等到那時候再看現在的推委之辭,一定會很可笑吧


無法改變別人的想法,反正我自己是不會用的(冒泡拍拍剛出現的時候,我實在是一眼的都不想再看),沒什麼好解釋的,法律無法明確的界定,只能依靠「道德」,而這個依據,現在很顯然每個人心裡都不同。


毫無疑問,決不允許!

即便是在中國,點點也應該道歉,並且做進一步的動作,例如修改自己的設計。只要不是刻意模仿進而達到盈利並擠壓對手的目的,亡羊補牢都是可以接受的。

我在深圳的路邊見到花樣年美年廣場徹頭徹尾的「拿來」了澳大利亞墨爾本的城市LOGO作為自己的LOGO,我不知道墨爾本知不知道這件事,但是我希望澳方追究其抄襲的行為。當時我一氣之下寫了篇文章:http://suithink.wordpress.com/2011/01/14/%E8%B5%A4%E8%A3%B8%E8%A3%B8%E7%9A%84%E7%9B%97%E8%B4%BC/
儘管到現在都沒什麼人問津,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很普遍,就默認,這是正常的。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的!

另外,我們要分清楚,抄襲和撞車的區別。抄襲是故意的,主動地向被抄襲方靠近和模仿。抄襲的動機是不純的,例如康帥傅、康師博之流,利用原品牌原有的品牌形象來為自己獲得利益,這是毫無疑問必須禁止的。又例如上面說的花樣年美年廣場的「拿來」行為,雖然兩者不是同一領域,不在競爭範圍內,但是這種偷竊行為,我想不需要論證了吧?
至於撞車,這很難避免,有那麼多設計師,難免會有相似甚至一樣的想法,但關鍵在於,當你的創意和別人撞車後,你怎麼處理?我覺得任何一個有良心的設計師是應該主動修改和完善自己的方案。每個人的臉都是眼耳口鼻嘴,但是為什麼每個人都長得不一樣呢?一切都是可以細化和完善的,後續的修改和完善是可以讓撞車的方案演化出相互不同且有各自特點的方案的。只要主動這麼去做了,我們是應該鼓勵的。


1 連UI都一樣,還說內在的創新?
2 運營過程中,本地化肯定會有些不同。但要到什麼程度才能說:現在已經是自己了?比如qq和oicq,現在是很不一樣了,即使在剛開始的時候,QQ也有伺服器保存聯繫人等與oicq不同的設計,但是qq算不算抄icq的?
3 看不慣某些「知名人士」,在罵一些大公司的時候義正詞嚴,碰到自己熟人的時候就不一樣了?這種圈子文化真是讓人深惡痛絕


這個事情我之前看的比較重。 現在開始釋懷了。 重要的是過程和為客戶服務的心,已經給客戶提供的價值,那層皮容易複製,內在的東西,拿不走。


無所謂怎麼說吧……
以我的價值觀來看,這是不可接受的。我無法勸說,也無所謂別人是否接受我的這種評判標準。我能做的就是不用他的產品。
點點、zaker、冒泡拍拍、mobileRSS,這些我認定的90%以上抄襲的產品,我肯定不會去用。

我改變不了別人,只能讓你們失掉我這個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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