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架,面對警察的時候能不能說「我什麼都不知道請跟我律師談」?

能還是不能,好像都有道理。


我是做緝毒的,卻有很多毒販落網後一直只說一句話:「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不是我的,我要見律師。」
首先說下你這樣做的後果,在審訊期間幾乎沒有後果,警方不能因為你的沉默而延長羈押時間,更不能因為你的沉默而變更更為嚴格的刑事強制措施,也不會因此剝奪你的休息時間,不給飯吃,不給水喝,而刑訊是基層傻子才做的,更不用提。
會怎麼對你呢?一直說,不停的說,說什麼就是政策教育啦,「你說不說我們都證據確實充分,現在是在幫你,你要爭取立功,要坦白才有生機。」那會不會給你擺證據?大多不會,一是因為你一直沉默,擺證據的前提是要有案情的交流,二是因為有些證據不想讓你知道警方已經掌握,避免你在偵查階段思考抗辯的理由。
刑訴法是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也有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最好的解釋是你可以不說但不可以說謊騙警察叔叔。
如果你一直不說,在時限快要臨近時,就只能做出一份犯罪嫌疑人回答全是無語的訊問筆錄。
接下來談談你要見律師的問題,在從訊問開始的24小時內那是絕對不可能的,雖然警方會告訴你有這個權利——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但是你也沒辦法,就和你沉默警方也沒辦法一樣。進了看守所再考慮吧,當然很多案件由於其他證據不足,只要你不說就要放人…………

我的立場是完全功利的避免被追訴,那麼要看你是否構成犯罪或足以行政處罰,如果不是就沒有必要這樣做,只會徒增你被羈押或是傳喚的時間。
如果你確認自己構成犯罪,尤其是重罪,別去想電影里那些高智商犯罪和警方侃大山,戲耍警方,沉默絕對是最好的「防守」。
但看下你現在還能發帖,估計頂多就是治安案件,你不說警方就聽對方說嘍,然後拘留你幾天。如果你是個硬骨氣的漢子,估計又要走上行政訴訟的漫漫長路。
遵紀守法,祝你一生平安


能不能說?能說。能不能實現?不能。
因為在我國,律師是不能代替嫌疑人回答問題的。所以「我什麼都不知道請跟我的律師談」這句話的意思其實就是「我不知道」、「我不想說」。
所以我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回答的其實是,在我國的刑事偵查階段,刑訴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律師介入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什麼,一定要搞清楚,是為了監督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保證證據的證據力,杜絕刑訊逼供、偽造證據等違法情況的發生。

我國自從秦統一全國以來(存疑)一直實行的是類似於法定證據制度的證據制度,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百度一下,法定證據制度是法律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做出判決的一種證據制度。在這種證據制度下,「口供」的證明力是最高的,是名副其實的「證據之王」,只要有「口供」就可以定罪,那麼獲取「口供」的最簡單的方法是什麼呢,就是「刑訊」,甚至是偽造「口供」。在我國現今的證據制度下,「口供」,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其證據「地位」和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地位」是一樣的,無論什麼證據,只要有證據力(具有成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明力(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就可以,「口供」不再像以前那樣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在大多數案件中,獲取「口供」依然是最簡單的,而且再加上傳統的思想作祟,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還是存在,這也就為冤案的產生買下了隱患。


新的(2012)《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了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對於清白的人來說,被偵查機關詢問和訊問時最好的方法就是說實話,這樣有利於偵查機關收集證明無罪的證據,也可以使偵查少走彎路,減少浪費的時間。對於有犯罪行為的人來說,最好的方法也是說實話,這樣做的好處我就不用說了吧。當然,如果不想說也可以,因為《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時候,律師的介入就可以使嫌疑人在說實話和不想說的時候偵查機關不會強迫其說瞎話(也就是刑訊),而且律師的介入也可以保證證據的證據力,使證據不會存在「非法證據」的情況,從偵查階段就減少了冤案發生的可能。

很多人都知道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國也有一個「辛普森案」,叫「林鋒被控殺妻焚屍案」,有興趣的也可以百度一下。在現代法治國家,「事實」有兩種,一個是「客觀事實」,一個是「法律事實」,這裡要藉助那個「著名」的日劇《李狗嗨》的台詞了,我們不是神,我們是人,除了當事人以外,我們不可能知道「客觀事實」是什麼,有時候連當事人都不知道,所以我們只能依照法律程序來推出「法律事實」,力求做到還原「客觀事實」,但是,是否「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我們誰也不可能知道(這也就是為什麼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完全杜絕冤案、錯案發生的原因)。

「法律事實」的具體規定在實體法(《刑法》),保障「法律事實」能無限接近「客觀事實」的規定在程序法(《刑事訴訟法》),而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律師、法官,這些角色的設定就是為了能通過「控、辯、裁」這樣一個穩定的三角形結構的「博弈」來確保這個程序能夠按照程序法的規定正確實行,從而保障實體法的實施,進而努力還原「客觀事實」。

回到問題,律師介入偵查階段不是真正的罪犯「脫罪」的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盡最大可能使無罪的人能夠得到清白,使有罪的人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說個題外話,美劇看多了的人要認識到美國不是中國,美國的刑事法律制度不是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各有各的優點,各有各的不足,我們可以借鑒,可以完善,但是別代入。


個別同學有點幼稚。只說兩點:
1、目前中國的律師最早可以介入的時間點,是警察蜀黍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而且這個時候你請的律師僅相當於法律諮詢提供者。如果你牛逼哄哄地對蜀黍說「去找我的律師」,蜀黍會告訴你「然並卵」,然後有的是辦法讓你開口。
2、目前中國法律沒有提供給你沉默權,但現在基本杜絕了刑訊逼供,實踐中你還是可以保持「零口供」,有兩種,一種是裝聾作啞沉默到底;一種是顛倒黑白狡辯到底。總之如果你要對自己有利,切記先想清楚劇情,然後寧死不屈永遠保持一致說法,否則,嘿嘿。


韓劇看太多,總覺得高富帥都喜歡遲鈍女。
日劇看太多,總覺得人性之醜惡簡直不能忍。
大陸劇看太多,總覺得八路軍可以徒手撕鬼子。
美劇看太多,總覺得警察問話必須要有律師在場。
咱們大陸不玩這個。當然了,作為個人非常希望能向這個方向發展。


2007年還是08年,我記不清了。
當時我們抓獲了一個盜竊的嫌疑人,四個人一起到學校里偷了三十多台電腦。
在抓他之前,已經有兩名嫌疑人到案,指認他是案件的主謀,在入室的窗戶上檢出了他的指紋,贓物電腦我們也找到了,是他賣給了一個網吧老闆,這個老闆是他表哥。
更關鍵的是,學校有攝像頭,雖然是夜間作案,但是視頻還是很清楚的。
我們抓他的時候,就從衣櫃里找到了他作案時穿得那件衣服。
結果抓回來以後,這哥們兒坐在審訊椅里,第一句話就是
:「我要見我的律師。」
當時我差點兒瘋掉了……
不過晚上審訊,其實挺無聊的,難得遇見這麼個奇葩,正好愉快的玩耍。
我就問他
:」誰是你的律師?你打算怎麼和他聯繫?
他坐在椅子上想了有十分鐘,才發現自己根本不認識律師。
他說:」你讓我打個電話,我讓我媳婦給我請一個。「
我說:」我們抓你的時候已經告訴你媳婦了,可以聘請律師,不需要再浪費時間了,另外,你現在已經被刑事拘留了,偵查期間不得和外界聯繫,我們有紀律。「
他說:」你們憑什麼抓我,我沒犯法,反正律師不來,我什麼也不說。
我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不說也沒關係,下面我們開始做筆錄了。」
其實這種筆錄是最好做的,我大概問了十幾個問題,每個問題下面,都寫上
答:「嫌疑人XXX拒絕回答問題。
到了最後簽字的部分
寫了嫌疑人XXX拒絕閱讀筆錄,並拒絕簽字。
然後我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給他看拘留證。
這哥們兒一下就慫了
:「大哥我老實交代,你們別關我。」
終於可以上圖了

對著嫌疑人說這句話,特別爽!!
然後我就回屋睡覺去了,後來聽同事說,這小子哭了一宿。
當然了,哭也沒用,第二天還是送看守所了。
其實他在被抓獲之前,我們就辦好了拘留手續,既然他想玩,就陪他玩玩唄。
請大家謹記一點,不承認和沒幹過,是兩回事。

說句題外話,這哥們兒後來通過法律援助,終於見到了他的律師,不過他的筆錄已經提交了上去,說什麼都晚了。
這裡還有件好玩的事,他媳婦聽說請律師要花代理費,拎著包就走了。
這什麼國家,找個律師還要花錢!
律師還來找過我,試圖把他拒絕交代的筆錄撤掉,然並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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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前半句的法律依據是十分明確的《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後半句,其實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疇,因為主動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體現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意味著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有了正確的認識,從司法實踐上看,頑抗拒絕交代的,一般是會從重處罰,因為放出來就意味著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警察也沒有忽悠人,不過如果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思想上有轉變,法官認為認識足夠深刻,不加重處罰的情況也是很多見的,畢竟法律的宗旨是治病救人,相信人有悔改的能力,不是一棒子打死。
新刑法修訂後,已經明確了,律師可以介入偵查階段,這是法律進步,律師的監督有利於執法公開化和執法透明化,幫助警方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彌補以往的各種不足,只要證據到位,不需要擔心律師扭曲犯罪事實,並且有操守的律師,還會積極配合警方工作,勸導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罪行,畢竟,律師的責任就是幫助嫌疑人減輕處罰,促使其改過自新,幫助嫌疑人減輕處罰和逃避處罰,是兩回事。律師也好,警察也好,都是在促進中國的法律制度完善,幫助犯了錯誤的人改過自新,在法律工作者之間,並不存在對立的關係。
--------------------------------------------------------------------------------------------------------------------------------------------看到有人說,我故意不讓嫌疑人見律師,哈哈,是在下輸了。
律師是玉米棒子嗎?想見就從審訊室里長出來?
我也很納悶為什麼很多嫌疑人家屬不肯聘請律師,其實特別簡單,因為聘請律師要花錢啊,好多嫌疑人家屬哭著喊著要找律師告我們,回去一問律師的收費,就沒消息了。
我們不反對見律師,但是誰聘請啊,沒人聘請律師怎麼知道你被抓起來了?就算律師要介入,也必須得到嫌疑人家屬的授權,而這件事,不是警察負責的。
我覺得我們現在可以做個試驗,大家把手機翻出來,看看上面有幾個律師的電話,平時不和律師打交道,想見就能見?這麼神奇呢?
所以說,少看電視多看書,嫌疑人能不能見律師,怎麼見律師,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看完了再來質疑,不要張嘴就說警察沒人性,我們好賴還有法律,噴子呢,就只有一張嘴而已。
撕逼不可怕,可怕的是撕不好,就要被打臉,當然了,你嘴硬說不疼,我也沒意見。
保持質疑的精神是對的,但是要有依據,所謂空口無憑,警察要是不講證據,那早就血流成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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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評論區,忍不住想講個故事
有個男人家裡一粒米都沒有,回家就和媳婦說,我今天必須吃米飯,不給做我就說你虐待我,媳婦說那你買米了嗎?男人說,我不管,吃個米飯還要買?還是不是共產主義家庭,你不是魔術師嗎?媳婦一看,這是犯病了,沒理他。
男人很不甘心,出門就上了飯店,進屋就說了,我是沒錢啊,但是你們今天必須讓我吃飯,吃不上飯就是你們飯店沒有良心,我要投訴你們。老闆說,沒錢讓你媳婦送啊,送來錢就給你做,給他媳婦打電話,結果媳婦說,他有病,你別理他。最後這個男人也沒吃上飯,然後路人就說了,你們開飯店的,不讓人吃飯,真是喪心病狂。
嫌疑人要見律師,就和去飯店吃飯不帶錢一樣,沒有人限制你吃飯的權利,但是你不給錢,媳婦都變不出來,老闆養活你啊?
居然還有人說,律師就是幫助犯罪嫌疑人脫罪的,請你們不要侮辱律師,維護當事人權益和幫助嫌疑人脫罪根本是兩個概念,建議閱讀美國律師協會的《職業行為示範規則》和國內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律師作為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環,監督公權力的運作,在合法範圍內幫助委託人爭取最大權益,你把人全家都宰了,律師最多想辦法讓你不判死刑,要是敢偽造證據幫你脫罪,不管在中國還是美國,一樣都會死的很慘。


美劇看多了?這是中國。
偵查部門不會跟你的律師多扯什麼,他們針對你開展偵查而不是針對你的律師。
也別扯什麼訊問時律師在場,現階段行不通,以後,我對此也不抱希望。
而且,偵查階段,律師能做的事情其實真不多,無非也就是聽你說說發生了什麼事,警察有沒有打你之類的,我們掌握多少證據,律師一無所知。有些律師就這麼把當事人給蒙了。。。。。


你見過大陸警察宣讀米蘭達規則嗎?情況好點是說,我們懷疑你和某某案件有關係,請你配合我們的調查。你要是敢反抗嘛,別亂動,老實點,拷上,帶走!這才是大陸版米蘭達規則。


謝邀,不能……因為刑訴法規定要等警察進行第一次強制措施後,律師才能介入~光詢問不算強制措施,拘留了倒是可以~


補充:每個人都可以隨時請律師,但是在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時,不是之前,請注意,警察是不收律師的委託手續的!必須把當事人帶走了,另一名警察才會收手續。再有,中國警察訊問時,律師沒有在場權!!!是的,請了律師也不能陪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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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因為我國憲法並沒有在公民權利裡面明文寫入沉默權。
所謂「米蘭達規則」只是沉默權在西方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已。


能!我祝你成為一條好漢


可以說,法律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違法嫌疑人的言論,就算是要求了如實供述義務,但你就是不履行誰也不能咬下你一塊肉去。
說完了吧?說完之後該怎麼辦警察還怎麼辦,警察也不能違反程序法啊,話說現在零口供也可以定案的。


可以,如果是拍香港電影的話,你又是男主角。


可以啊,但是第一,沒卵用,第二,惹火了公僕不是好玩兒的。


題主電視看多了。出事後積極尋求律師介入是件好事,但是這種話在目前大陸還是太中二了,沒人搭理你的。


問:「你有權委託辯護人,曉得伐?」
答:「我要律師。」
問:「OK的。你自己出錢?」
答:(嫌疑人猶豫)「我想要個便宜的。」
問:「法律援助的不收錢。你要伐?
答:「要的!不要白不要!」


我是來講故事的
前幾天凌晨跟警察叔叔去做一個食品類的案件。
到現場後還有幾個客人就餐,是一家人經營的檔口。
我們交代完例牌後,進行現場勘察,
勘察完後要寫現場筆錄的,有發現涉案物品的,還要在物品上面去貼封條,封條是要簽名的。
我去叫老闆過來簽封條,然後老闆說....
幹什麼幹什麼!封條什麼意思?我跟你講我看過電視的,我沒有罪你們不能帶我回去調查的!"
警察叔叔跟他說你要是有罪我就不和你嘮叨那麼多,直接就帶走了,現在就是請你回去調查!
老闆頭也不回的進了廚房,估計是想繼續做菜,警察叔叔叫住他別走,再走後果自負。
他還是不搭理,估計是拿起菜刀準備切菜做菜什麼的,警察叔叔看見他拿起菜刀,跑過去一腳把刀踢飛了,擒拿然後帶上手銬帶走了......
本來可能是沒什麼事的,不過現在可能就不好說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續 一 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警察叔叔把人帶上警車後,我們出於安全考慮錄像、拍照之後準備就打算走了,然後一個搞得好像是社會人似的過來叨逼叨逼兩句:「誒,怎麼回事你給我說說唄,我平時可都是在這裡吃的啊,我這麼信任他他不會搞些什麼東西在飯菜裡面吧「
警察叔叔:」有事沒事?有事一起帶回去調查?「 然後這個」社會「人滿臉灰的就走了。
回到局裡警察叔叔把他帶到審訊室裡面去了..我們在外面處理涉案物品寫文書等等。
文書弄好了我進去找他簽名確認,看到他一直在抖也不知道是因為冷還是因為什麼..(審訊室裡面空調是對著他吹的,就這麼在裡面吹了差不多半個多小時)
文書籤好後,可能看我比較年輕穿的不是公安的服裝,就跟我說「你搞完沒有 搞完你要送我回去的!」
我沒搭理他...
因為證據鏈已經補全了....-,-


我把題主的題目轉換一下,面對警察訊問如何回答最有利。
一 、沉默權
講中國沒有沉默權的人都不懂刑事訴訟。中國的嫌疑人有義務回答,但是不回答沒有法律後果。所以,作為嫌疑人的你完全可以什麼都不說。
@Jzc Alex 解釋了米蘭達規則,但沒有說明白中國的刑訴規則。
@張冬煒 是對的,因為嫌疑人什麼都不說,那就看其他證據了。如果恰好也沒有其他證據,那就無奈了。中國刑事案件破案率奇低,即使在刑訊逼供還普遍存在的階段,破案率最高的上海也就30%左右。
但要注意 @一笑風雲過 講的例子。如果其他證據(物證、同案犯供述、監控錄像)都已經全面的將犯罪事實呈現出來了,嫌疑人的沉默防禦沒有任何意義。嫌疑人的供述,肯能構成坦白,量刑時可以減輕不超過20%,儘管實踐中沒人真的去研究量刑規則,但有聊勝於無。這個時候供述還有個好處,萬一你的隊友把責任往你身上推,你這時供述是一個防禦,不過你開庭時在防禦也可以。

二 、找律師有無用處
這裡需要翻刑訴法和刑訴解釋。我不想翻,就留個標題吧。

三 、如何回答或者供述最有利
從感情上講,大多數公安是不願意偵查你的犯罪的,因為做了你的案子也不多發錢,為什麼要多一事。
所以如果能糊弄就糊弄吧,能賴就賴。
這種耍流氓的東西是個技術活兒,要多像痞子和幹警請教。

另外,大多數公安也極有正義感,你從樸素正義的角度出發,讓公安理解到你的行為是符合一般正義觀念的也很重要。我就說個小例子,我的當事人被重案組布控抓捕,他的朋友作為證人被詢問的時候,談了很多細節去說明他們是正義的,最後,最後,最後偵查人員訊問嫌疑人的時候,教嫌疑人如何供述。形成口供以後,偵查機關就以經濟糾紛叫各方當事人自行解決了。

四 、如非確有必要,不要犯罪。


可以的....警察不答應最多也就是先把你刑拘了,然後你就可以找律師談了。


據我所知,在天朝,如果事兒不大,別找律師了,不如老實交代,積極交罰款。

如果事挺大,也別在這時候要律師了,等著案子辦完,你進去了,律師也進去了。這實實在在的發生過,正在發生著,be going to發生。


不要強行裝B,只要帶你回來,基本上都是有證據的,你這個行為,只能讓自己吃苦。

刑法修八,12年刑訴配合使用,證據鏈完全,零口供可以送檢。

律師作用不大,真心的,事實清楚,律師也沒辦法…………

而且別給警察叔叔添麻煩,否則你很麻煩……

在地方公安局,像你這麼屌的真很少。
要是讓你這點小心思都得逞了,我脫衣服走人,不浪費納稅人的錢!
錯了就認錯悔改,抓你回來了還逼逼什麼,你以為我們閑著沒事幹了,抓你玩呢?我們不知道坐在辦公室喝茶嗎?
……………………………………………………………………
還是說一下現在的基本操作

一種是有證據的,證據充分的,這種就沒什麼必要和嫌疑人墨跡了,他願意說就說,一直不說,最後就寫明。證據充分有沒有口供都能拿下。別的答案中的偉光正就是這種情況,這種案子很簡單。

還有一種是有證據指向嫌疑人,但證據不足或者證據本身就已經消滅的。需要從嫌疑人身上挖出信息,交代出證據下落的。這種有兩種處理辦法。
第一種,嫌疑人拒不交代,即使有高超的預審技巧,法定時間依然拿不到關鍵證據,按照法律要求,無法送檢,依法放人,明明就是這個人但是落實不了。只有等下次犯案再辦。現在新一代的警察基本都是按照這個執行的。這就是程序正義。
第二種,嫌疑人拒不交代,拿不下來,老一輩的民警不可能讓他逃脫法網,這一般都要用些啪啪啪的方法了,最後拿到證據把案子坐實。我管他叫實體正義。

這種證據不足拿不下來的案子多不多,太多了。只要是有過前科的,有點法律知識的,他都知道坦白從寬,牢底坐穿。絕對不會輕易供述,審下來,挖出來的還是小部分。所以現在證據為王,證據不足的案子都想辦法弄掉,影響考核。

說上手段的,基本都不知道用技術手段得有多麻煩,那一套審批手續的前提是重大犯罪,7年以上或者流多結的,需要縣級以上簽字。批下來還要排隊,他們支隊的工作超級多,又不是給你一個部門服務的,上了還不一定能有結果。

現在到了11月,年底清案,看著卷宗我都頭疼。我感覺的今年破案率和績效都懸了。年前肯定又有家屬上訪的。

所有人都痛恨刑訊的,我覺得刑訊的警察真傻,放就放了唄,又禍害不到你頭上!

「作為警察,我無法阻止我的獵物鑽法律的漏洞,可我相信法律制度; 作為檢察官,我的案子經常被無孔不入的律師推翻,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為法官,我的手腳被法律條文所束縛,可我還相信法律制度; 直到我的妻子和女兒被害, 從此我不再相信這這個制度 我開始相信--正義!我要親自執法」——《黑暗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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