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媒體採訪,可以要求「這軲轆掐了別播」嗎?媒體有沒有義務幫其隱瞞與採訪目的無關的個人私事?

視頻封面視頻:男司機讓老婆送駕照支走副駕座女同事視頻 今天看了這個視頻,我自己的想法有點矛盾,個人私事就這樣被公之於眾好像有點不對,但也覺得媒體似乎沒有什麼義務幫助他隱瞞。大家認為這軲轆該不該播呢?媒體怎麼做才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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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補充一個問題,假設沒有什麼副駕駛的事,單單就是一個駕駛員違章,媒體在不做特殊處理的情況下曝光了該駕駛員的樣貌,有什麼不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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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修改
交通全接觸欄目組證實,這是他們拍攝的交通安全宣傳情景劇:

【致歉信】7月4日,《交通全接觸》欄目組拍攝的交通安全宣傳情景劇視頻被上傳網路,引起了網友的關注和熱議,給網友造成了誤導;在此,欄目組向廣大網友表示深深地歉意。@渝小新@渝小浪@新浪視頻@鳳凰視頻@重慶晚報@重慶晨報@重慶時報@重慶商報

交通全接觸欄目組的微博 新浪微博

雖然這個節目是情景劇,但我覺得大家對媒體保護公眾隱私的討論仍是有意義的,算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吧。(個人認為欄目組很沒有節操,應該一開始就說明是情景劇的。下面有很多知友火眼金睛,恕我眼拙了。)


遇到一個想回答的問題。

我們首先分析一下事件當中所涉及的關係:

  1. 司機、乘客與交通管理部門的關係;
  2. 司機、乘客與電視媒體之間的關係;
  3. 司機、乘客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
  4. 交通管理部門與電視媒體之間的關係;
  5. 電視媒體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

第一種關係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法律關係和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受行政法及民法調整;
第二種關係及第三種關係可能涉及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受侵權責任法調整;
第四種關係可能涉及行政法律關係及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受行政法及侵權責任法調整;
第五種關係涉及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受侵權責任法調整。

針對以上諸多關係,不挑細節毛病的分析,論理為主,分述如下:

為避免混亂,以法律關係作為論述方向。

一、行政法角度看

  1. 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司乘人員的路上行政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乃至處罰,攝像取證作為固定證據方式無不當。但此處須提示,行政相對人已經明確要求對作為證據的錄像不應公之於眾,行政執法人員也明確表示錄像行為系取證行為。僅就此環節,不存在違法之處。(不挑細節毛病)
  2. 交通管理部門將作為證據使用的執法錄像交付電視媒體,與具體行政處罰行為無關。我們姑且將其行為定義為:針對公眾,履行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法、宣傳、教育職能,但以上行為應當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本事件中,司機明確要求行政執法部門不要將該錄像公開發布,但作為與電視媒體有定期節目合作關係的行政機關,明知提供的素材將用於製作公開節目予以發布,卻依然將包括他人隱私的錄像提供給了電視媒體,其執行職能的行為存在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之處。

二、侵權法角度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1. 交通管理部門將本應作取證之用的錄像(包含司機個人隱私),在明知作為合作夥伴的電視媒體將公開發布(包括隱私)的情況下,仍然提供給電視媒體,並最終造成了違背司機意志,致使司機隱私被公之於眾的後果,其行為與最終司機隱私被公開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 電視媒體收到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錄像後,在剪輯過程中,對司機不希望錄像內容公開發布的要求應當明知。但其為追求節目效果,仍然將該錄像內容發布,其行為與最終隱私公開的後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承擔侵權責任。
  3. 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侵犯了電視媒體關於該節目的著作權(由於不是題主問題,僅作掛一漏萬)。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侵犯了司機的個人隱私權,在司機提出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以上視頻採取屏蔽、斷開、刪除等有效措施,避免損害擴大,否則應就損害擴大部分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合意見:

  1. 類似取證錄像等內容如要公開播放,首先應當徵得當事人同意。
  2. 如當事人對針對其個人的行政處罰過程,明確表示反對公開,則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不予公開。

P.S:
不得不額外舉個栗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四條
第四款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從以上規定來看,即便是政府信息,在涉及個人隱私時,其公開與否都是非常審慎的。

舉重以明輕,本事件中,當事人已經明確表示不希望公開僅僅是針對其個人的行政處罰情況,這完全是個人信息,根本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在當事人明確反對的情況下予以公開。但是,儘管其已經明確提出了權利要求,行政機關,電視媒體,網路媒體等層層機構,無一例外的選擇了漠視本應得到保護的公民隱私權。不得不說,公民權利的有效保護,路還很遠很遠。


如果是真實情況,這段確實不應該播出,這種視頻播出前應徵得當事人同意。

但是,交通全接觸欄目組證實,這是他們拍攝的交通安全宣傳情景劇:

【致歉信】7月4日,《交通全接觸》欄目組拍攝的交通安全宣傳情景劇視頻被上傳網路,引起了網友的關注和熱議,給網友造成了誤導;在此,欄目組向廣大網友表示深深地歉意。@渝小新@渝小浪@新浪視頻@鳳凰視頻@重慶晚報@重慶晨報@重慶時報@重慶商報

交通全接觸欄目組的微博 新浪微博

所以欄目組的初心是好的,並且確實起到了宣傳作用,只是這一段確實有些爭議,建議以後不要有掐掉不播這種會引起誤解的錯誤了。


來一張老圖....


這個問題存在兩種可能性。

一:這個視頻是由演員表演的,劇情是虛構的。

這樣一來便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了,但存在另外一種侵權責任:名譽權。
不過行為人(電視台)不屬於故意侵權,而是過失侵權: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電視台在拍這個節目的時候,就應該預見到這個視頻可能會快速的傳播,而電視台並沒有在整個視頻裡面並沒有採取相關的措施,如標明本故事純屬虛構,足以誤導第三人認為這是一起小三事件,對當事人的名譽是一種損害。

雖然是過失侵權,但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具體方法:通過一些官方的渠道聲明這是編造的劇情,與演員沒有直接聯繫等。

二:這個視頻是真實的採訪。

那我覺得這個就可以與以前那個高速路上摸奶的新聞可以歸為同一類了,不過這個還有所不同,就是當事人已經聲明不要播出。

取證沒有任何問題,但取證之後證據的非法外泄則是一個問題了。
而根據張樂新浪微博的資料:
重慶張樂的微博 新浪微博

可以看出他的工作單位為重慶交巡警總隊和重慶電視台交通全接觸欄目,因此他應該是一名主持人,同時也是一名交警。

他作為一名交警,取證,開單等具體行政行為毫無問題,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他作為一名主持人,採訪,錄像的權利也是合法存在的。

但問題在於交警的取證內容能夠通過公共媒體播出以及電視採訪節目在當事人已經提出不予播出的情況下還能否繼續播出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正如姜瑋強所言,我認為:
交警的取證內容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宜播出的情形時,是可以在公共媒體播出的。

第二個問題:如果受採訪者對播放權採取了保留態度,電視台不得私自播出。

因此,這毫無疑問是侵權了,這侵犯了隱私權(當事人以其行為和語言表明了不想為外人所知且並未涉及公共利益)。也許有人認為小三這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這有關公序良俗,我認為小三這個問題還是拿到私權的領域內處理比較好,具體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要看這個小三的「知名度」,舉個例子吧,前些年一個著名的黃永彬、張學英遺贈案,就是把遺產遺贈給小三,這個案子可以說涉及了公共利益,因為這個案子引發了較大的關注,它的判決結果會對社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可以以公共利益考慮,但就這個來講,在這個視頻火之前,電腦前的你我他都不認識裡面的主人公吧,所以無所謂什麼公共利益,有人會說了,我們現在認識了啊,難道不應該納入公共利益嗎?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要以他行為時的客觀狀態來認識他的行為,而不是他行為後的客觀事實。這就跟我以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在變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所以我要對以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時的民事行為負責,肯定不對嘛。不過,如果事情後續繼續發酵,那你可以考慮公共利益,不過,就其行為時,他的隱私權應該是完整的,是沒有公共利益的介入的(比如視頻是5月份拍的,6月份剪輯的,7月份播出的,你當然不能因為7月份的公共利益,來限定他5月份的隱私權)。


綜合以上,哪怕這是虛構的劇情,但電視台沒有採取足夠的注意義務,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要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真實的事情,那麼毫無疑問侵犯了隱私權。


其實我當時看到很多明星被捕入獄後的視頻都有這個疑問,比如某蠻子,那段視頻真的是他本人願意仿出來的嗎?


這個視頻我看了,其實這個問題對於這個視頻來說,是非常曖昧模糊的。
其他人回答的法律問題都很對。

兩個點:
1.交警不是記者,但這是一期交通安全類節目。
2.張警官在拍攝全程中沒有提及司機與副駕駛女士的關係問題。

所以,你說能不能播呢?是不是隱私呢?
很模糊,只能說這是一個擦邊球吧。


1)記者的採訪權受到法律保護,記者可以採訪任何人,對任何事情發表看法。
2)被採訪人有權拒絕記者的採訪,有權對涉及自己隱私的部分做處理或者不允許公開。

一般來說記者會充分行使權力1),而被採訪人,尤其是普通百姓不知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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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以上回答時候沒有看視頻。看完視頻後,我擦,這個更是利用了執法單位權威凌駕公民權力的惡劣事件。這個本質上就是電台節目,拍攝的是交警執法過程,節目製作播出單位無視公民「不要播出」的要求,還撒謊說是執法取證。整個過程沒有看到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只有欺騙和侵權,為了收視率?!


在微博上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就回復了一下。
這個問題很明顯的,就是不該播。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而且視頻中很明顯副駕駛的女性和主人公之間存在某些關係,這是誰都看得出的。而且當事人也提出了要求,希望不要播出這一段。在這兩個條件下,該片段還是在電視上進行了播出,而且並未加任何馬賽克等方式處理,我們不得不懷疑一下,節目編輯人員的用心了。是不是為了收視率,什麼都可以不管不顧了?業界良心何在?


  1. 媒體播了違法。
  2. 打官司時間長,且不會對流氓媒體(國家或國際大媒體另算 人家可能要面子)造成什麼損害,判了,法院執不執行,又是個問題,一切順利,錢也賠不了多少。
  3. 因為違法成本低,進而導致流氓媒體再次耍流氓,不尊重隱私權和肖像權。

矛盾是因為記者有義務幫著隱瞞


這麼明顯是演的啊!電視節目為了保住收視率平均30s必須抖一個包袱,背包、已掛安全帶、副駕駛也沒系安全帶、分頭教育、忘帶駕照、送走副駕、老婆來了、老婆橫穿馬路、騙老婆晚上回來…每一個都是包袱,一個接一個的抖出來,編導思路如此清晰…最後當然要補上最大的包袱——同志這個能不播嗎——啦!!!


不應該播


看了這個視頻。
個人覺得片中的警察明顯是懂法之人,不會傻到知法犯法,做明擺著侵犯隱私的事情。
那麼很可能只是演戲而已。
這樣一段喜劇,既能起到普法的作用,傳播性又很強,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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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看到微博,節目組聲明這段視頻確實是演的,不是真實的。
南京零距離的微博 新浪微博
「 @交通全接觸欄目組 發表致歉信,稱節目是交通安全宣傳情景劇,給網友造成了誤導。」


這個今天也看了,我覺得八成是為增加點擊率演的罷了,司機、副駕、媳婦的表現都過於從容淡定。最近電視上總演隨機抽查闖紅燈的,那些人被采都低捂臉不讓拍的,這個一看就是表演的,又是奇怪的安全帶又是帶了小三,為讓大家意識到這是小三還穿了個藍色抹胸裙子,然駕照和行車證還都忘帶了。。。誰的行車證裝包里啊,換來換去不嫌麻煩啊,這玩意兒大部分人都放車上吧。。。


電視媒體記者後期編輯時只剪輯和片子主題相關的內容,至於你是誰,你有哪些奇葩隱私,真心不關人家的事。
~~~~~
作為一名記者的回答。


其實我當時看到很多明星被捕入獄後的視頻都有這個疑問,比如某蠻子,那段視頻真的是他本人願意仿出來的嗎 ?


可以這麼看吧,在《侵權責任法》例舉的那麼多權益里找個類比,比如肖像權。電視台播出了該司機的樣子,侵犯其肖像權嗎?也許吧,但肯定不用承擔什麼侵權責任,因為沒有造成損害。那麼如果有人拿該司機的肖像做了什麼侵害他權益的事,那也是他人的責任,跟電視台、交警無關,因為跟電視台、交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他們也沒有明顯法律上的過錯。

同樣隱私權也是,電視台只播出該男子副駕駛座有女人,即使違背該男子意願,也構不成法律上的過錯。如果造成該男子的損害,也要看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如果真的以後造成損害,最直接的原因應該是該男子自己「行為不檢」。更何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無過錯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這種侵犯「隱私權」,應該不存在什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情況,因為我國法律里提到「隱私權」三字的也就只有這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了。

法盲胡謅,求輕拍。


成都有個電視節目《譚談交通》
內容就是一名譚姓交警(應該是持證上崗的交警吧?),
在街上遇到違章的行為時,把當事人攔下,除了依法處罰之外,還當著攝像機的面冷嘲熱諷一番,有時候言語非常過分;然而旁邊就有攝像機,全程拍攝剪輯後上電視節目,有幾年了吧,從未給人打過碼
本人不怎麼開車,對街上的違章行為也表示該罰就得罰,扣分罰款沒問題,到交警隊接受教育沒問題,但是,誰特么給你權利當街嘴炮我一番,還不打碼直接上電視?你穿著一身交警的制服在街上口無遮攔的放嘴炮想表達個啥?
大家可以搜一下這個節目看看,說得一點也不誇張。
必須匿


就這軲轆精彩,還這軲轆掐了。


終於碰見我能回答的問題了!作為一名編導,作為一名前傳媒工作者,在電視台節目製作時遵循的規則是:公眾安全>個人隱私>節目需要。
假如這個事件影響了公眾安全,那麼被採訪人沒有個人隱私一說,被曝光就不侵犯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權,比如三鹿牛奶江淮汽車之類的,你可以選擇不曝光,但是你曝光了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不涉及公眾安全的個人道德倫理問題是要保護隱私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拒絕曝光的話,節目組是沒有權利將當事人曝光的。也就是說,這個片段,在當事人要求不要播出的時候,是不可能被放在節目上播出製作的。
那為啥這個片段還是被選用播出了呢?很簡單,因為這個片段是演出來的!!!
四川台有一套節目叫《譚談交通》,收視率非常的高,而重慶台做的這個《交通全接觸》就是模仿《譚談交通》,以交警在路上遇到的各種奇葩做為最大看點。但是你在路上跑一星期也不一定能湊夠一期節目需要的素材啊,那怎麼辦呢,只能去演了。但是這個素材片段,估計是時間太倉促,編導沒好好琢磨腳本,所有的情節推進和台詞表情動作基本上都是演員們的個人發揮,破綻多的簡直讓我們在屏幕前都能感受到後期剪輯師的尷尬。
你家小三看到鏡頭不躲啊?你家小三被攝影抓到的時候全程憋笑啊?你家老公開自己家車帶小三離自己老婆15分鐘的地方晃悠啊?你家老婆看到自己家車被交警扣下不先問問咋回事反而第一句話先問老公你不是開會晚上才到家啊?退一萬步講,多少人就算帶著駕照也說沒帶,寧肯讓交警扣車也不讓交警扣駕照。誰會帶著小三還讓自己老婆來給自己送駕照?男演員表現的還不錯,兩位女演員簡直就是景甜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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