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法庭在判決戰爭罪犯監禁時,為什麼有的會回國服刑,有的會在海外服刑?
- 15日,前賴比瑞亞總統查爾斯·泰勒抵達英國即將開始服刑。去年5月,泰勒在海牙被聯合國特別法庭以戰爭罪判處50年監禁。 via 非洲「血鑽總統」泰勒赴英國服刑 部分刑期被抵消-新聞頻道
- 盧安達政府與聯合國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經過3年談判於日前簽訂協議,同意那些參與1994年盧安達種族大屠殺的罪犯在盧安達服刑。 via 參與盧安達種族大屠殺的罪犯將遣返並回國服刑
謝謝邀請。
先明確兩個問題:
1. 國際性法院或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s or tribunals)有很多種(現在很多媒體說得不是很清楚或者亂叫名字)。比如lz說的審判泰勒的法庭是獅子山特別法庭(The
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 (SCSL))。(聯合國網站對該法庭的簡介:國際法|獅子山問題特別法庭),再比如lz第二個例子是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
2. 在國際法上,這種法庭都相當於一個國際組織,因為主要是由國家締結的。當然有的國際法庭特別是針對國際刑事犯罪的可以對個人進行審判,如SCSL, ICTR or ICC(國際刑事法院),但是國際法院(ICJ)只能對國家而非個人進行審判。這些法院或法庭成立都需要有法律依據,即成立文件,也就是哪些國家同意成立該法庭,就可以一起簽一個條約成為締約國(當然條約要對本國生效)。一般這種法庭或法院的成立文件都叫做「規約」(Statute),締約國也就是規約的當事國。規約相當於法院或法庭的憲法或章程,其中一般會對法院或法庭的設立事宜、法官構成、管轄範圍、審判程序、執行等進行規定。
==&>&>所以要看執行地的話看法院或法庭的規約規定就好了。
1. 《獅子山特別法庭規約》第22條第1款規定服刑地在獅子山。例外情況是,如果某些情況下有必要的話,服刑地也可以是那些締結了《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的國家或者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的國家,又或者那些向獅子山特別法庭書記處表明願意接受這些被判刑人的國家(獅子山特別法庭會同這些國家簽訂有關的執行協定)。規約原文見:http://www.sc-sl.org/LinkClick.aspx?fileticket=uClnd1MJeEw%3dtabid=176
2. 《盧安達國際法庭規約》第26條第1款規定執行地可以在盧安達,如果其他國家向聯合國安理會表示願意接受被判刑人的話,也可以由盧安達國際法庭從這些國家名單中指定。執行應當遵守執行地國的法律,並由盧安達國際法庭進行監督。規約原文見:http://legal.un.org/avl/pdf/ha/ictr_EF.pdf
3.另外兩個例子一個是國際刑事法院(ICC),它的規約(又稱《羅馬規約》)第103條第1款規定執行地也是從願意接受的國家名單中確定,這些國家還可以附加一些附加條件。規約原文見:http://www.icc-cpi.int/nr/rdonlyres/ea9aeff7-5752-4f84-be94-0a655eb30e16/0/rome_statute_english.pdf。另一個是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它的規約第27條也是一樣規定執行地是那些向聯合國安理會表明願意接受的國家,規約原文見:http://www.icty.org/x/file/Legal%20Library/Statute/statute_sept09_en.pdf
==&>&>總的來看,這些規約都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看出它主要也是以各國自願為主。至於這樣規定的原因,我也沒去深究,必要的話可以去參考一下這些規約起草時的記錄文件等。
跟國際協議有關。回國服役的前提是基本人權,生活條件能保障。在英國服刑應該比賴比瑞亞條件好點吧。。。。。。盧安達返回國內服刑,估計也是跟成本有關,國際法庭的拘押要貴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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