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台灣的公民之不服從?


沒有公民!
若是公民當真不服從,為什麼國民黨時期,食品安全成了街頭巷尾的話題,這些人痛罵政府無法保障食品安全。
那麼又為什麼,蔡英文要進口核食,要進口美國的
瘦肉精豬肉的時候,恰恰是這些公民,突然就啞火了呢?
以前喊著公民最大聲的在哪裡?
我告訴你在哪裡,當年抗議食品安全的,後來以民進黨立法委員的身份進了國會。
如今,人家正以立委的身份,為日本核食辯護。
當初洪仲丘的案子,痛斥軍中腐敗。
轉過頭,沖在抗議最前線的公民,洪仲丘的姐姐也已官拜立委,呀,做了立委,國軍前段時間,爆出了這麼多毒品問題,你可看到這位洪委員有吱一聲嗎?
當初抗議強拆的所謂公民,如今這些所謂的公民團體,有為蔡英文搞出來的一例一休抗議?
敢問,哪裡來的什麼公民,哪裡來的所謂的不服從?
其實從來不曾有過什麼公民,有的只有立場罷了。
之所以他們今日喊著公民,只是因為公民二字比較時髦而已。
什麼時候,這夥人把公民二字像公知一樣搞臭了,他們又會搖身一變,換一個時髦的詞,繼續亮他們可愛的屁股,屁股在哪裡,他就在哪裡,你以為他們是在抗爭,實際上人家不過是在奪權,你以為他不服從,他只是反執政黨,你以為他是公民,其實人家不過是在耍猴罷了。
兩千三百萬隻猴呢,將來共軍要抓,十天十夜都抓不完吧。


其實就是把我們當年紅衛兵的「造反有理」,重新包裝一下,拿去做政治鬥爭的借口。「親中賣台」的馬政府下線了,就不提了。

如果用我們法學的角度去解析,那就說來話長了,算了還是不侮辱專業了。
幾十年過去了,前朝遺民們,搞個政治運動都要生搬硬套西方的理論,深恐不合洋大人的精神,失了文明社會的面子,讓世界上平等待我之民族失望,不愧是先總統蔣公的傳人。

上學的時候,老師們眾口一詞,台灣法制水平比我們高很多,起碼有個二三十年的差距,看了王澤鑒老師的書也確是字字珠璣,至今還放在案頭。可這些年台灣的司法看的我恍如隔世,不知當年向我們熱情稱讚台灣的老師,看到裝病全島趴趴走的陳前總統和被判無罪的綠小將們,做如何感想。


我不確定知乎上有人願意看我這篇嘮叨的文章,講實話在知乎寫這玩意吃力不討好,又臭又長,我自己都懶得看。


光看這個文章的標籤就知道提問的人不是很清楚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起碼他肯定不是一個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它的標籤首先應該是法學,而且是法學裡面的法理學,所以有大量的關於公民不服從的論述都是法學博士,法學教授之類的論述的,這其實是在法學非常宏觀的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的,


在中國我們法理學不太會去提這個問題,但是實際上中國的法學理論也是按照這個道理走的。清華大學博士生導師,司法考試刑法出題人張明楷就說過,作為法官要心懷正義,把法條和現實狀況結合起來看。因此我們在討論法的價值發生衝突時首先適用位階基本原則的時候,我們討論自由,正義,秩序誰更優先的時候,我們的排序就是自由最高,其次正義,最後秩序,而法律自身同時包含了自由,正義和秩序,法律是為了保障自由,實現正義,維持秩序的一種東西,可是如果一條法律它違背了保障自由和實現正義呢?那麼它所維持的秩序是否還需要被人們所遵從呢?

也是由此的問題,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學派就是自然法學派,它的主張就是有一個實質性的法的價值,這個價值獨立於制定的實體法,而且可以檢定實體法是否有正當性,從各個法學大佬們,例如說洛克的權力自由,盧梭的權利公意,羅爾斯的權利正義,德沃金的權利平等等等都在論述這個問題,所以「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它不是一個單獨的概念,它是架構在整個的法學理論基礎之上的。


公民不服從這個英文叫civil disobedience,是梭羅在1848年寫了一篇講述其因美國政府發動對墨西哥的戰爭並推進《逃奴追擊法案》通過的行為,而拒絕繳納人頭稅的經歷的文章中提出。因為本來這個社會的英雄,殉道者就很少,而這些反抗者在依照良心反抗社會既有的不公平秩序的時候,往往被認定為社會的敵人,這種事情實在太多了,例如說波士頓茶黨事件,甘地,馬丁路德金,南非反種族隔離,越南戰爭的拒絕服兵役等等,從純粹的法學理論上來說,公民不服從是以良心和道德為基準,以正義的心態去反抗社會既定的不公平秩序,毫無疑問在法學理論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問題在於,公民不服從實際上是以破壞現有秩序為代價的,我們儘管可以在理論上把自由和正義架在秩序之前,但是毫無疑問的是自由和正義是不確定的, 在不同時期變來變去,比如說奴隸制和種族隔離,在美國很長一段時間內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在現在突然就變成不正義了,而秩序是確定的,顯見的,並且以法律條文或者社會風俗習慣所固定的,因此秩序畢竟好確定,而自由和正義不太好確定。


反對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的人通常聲稱:如果你不同意現有的制度,你為什麼不參加選舉並且改變它呢?你參加選舉,勝選了,代表絕大多數人的聲音,那麼根據民主的原則,你當然可以去改變這個制度,而如果你選擇了公民不服從,豈不是違背了民主的原則嗎?


而實際上我們談論民主的時候,指的並不是今天的各式各樣的選票制度,而是一個宏大的抽象的概念,選票制度並不能保障民主的完全實施,它僅僅是一個手段,而在實際執行選票制度的時候,經過選舉的政府也經常背離他們的承諾,亦或者是通過很多手段操控選舉獲取選票,因此選票制度並不等於民主。


一般都同意公民不服從並非是以推翻目前的政治制度為目的,他們只是對某些現存的不正義的法律有自己的主張,為了實現自身的目的,他們在抗爭現有的不公,否則的話,那不叫公民不服從而叫革命,在公民不服從是否採取了窮盡一切合法手段但是依然不能實現目標,而採取違法的手段來實現目標的這個問題上,存在分歧,有的人例如梭羅認為公民不服從和現有的社會制度是並行的,有的例如甘地認為公民不服從必須窮盡一切手段,有的例如羅爾斯認為公民不服從只需要不服從者和多數人真誠的溝通過了,但是依然沒有效果,就可以公民不服從運動。


公民不服從普遍要求,公開性的昭示,行為的違法性,非暴力(有爭議),自願接受懲罰,這四個標準來衡量。一般來說,公開性,違法性,自願接受懲罰,這三個沒有問題,沒有爭議,非暴力性並不像百度百科寫的那樣,實際上是有爭議的,因為公民不服從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必然遭到法律的暴力懲戒,而如果限制了非暴力性,實際上是限制了公民不服從採取的抗議手段和方式。但是由於暴力性這個定義比較寬廣,到底何種暴力是為了實現公民不服從的目標的,這個並不確定。


我不寫太長了,以免有人讀的想吐。

就直接寫關於台灣公民不服從問題的核心點:自願接受懲罰的問題。為什麼會有自願接受懲罰這個問題呢?


因為公民的行為違法導致法律的懲罰,這是法治的要求,不僅如此公民願意接受懲罰也昭示著公民對法律的忠誠,而通過接受懲罰的辦法也使得更多人意識到不公的問題在哪,並且證明了公民並非為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公義來進行公民不服從運動。就如同公民不服從的提出者梭羅一樣,他拒絕為一場非正義戰爭納稅,當警察抓他的時候,他非常樂意的進監獄,並且他聲稱的就是正義之士的最佳場所就是監獄。因為公民不服從實際上就是為了揭示不正義的法律,通過喚醒民眾的良知來關注這個不正義,從而改變這種不正義,它有強大的道德召喚力量。

不說台灣,以大陸為例子,比如說某個公民覺得計劃生育是不正義的,怎麼去實現公民不服從呢?

他可以去生,生個好幾胎,結果政府過來抓人,抓住了丟到看守所,他接受處罰,但是他不認罰,這個意思就是說,你抓我,沒問題,我不反抗,你對我任何處罰我沒有意見,但是我不接受你說計劃生育是對的,我被抓是因為現有的法律不讓我生,但是我認為現有的法律是錯誤的,但是我又無力改變這個法律。


所以最後台灣的法院沒有懲罰太陽花運動,我覺得比較奇怪。

不是因為它是公民不服從所以不懲罰,而正是因為它是公民不服從所以必須懲罰。因為公民不服從就是蘊含著「違法」這個要求,不違法,不能稱呼其為公民不服從,根據法治的精神,違法就必然面臨懲罰

如果不懲罰,那說明它是一個合法的抗議性活動。

我覺得台灣法院判決挺奇怪的。一方面肯定是公民不服從,一方面又不懲處。


舉個例子,比如說羅莎·帕克斯,她就是黑人民權主義者,在美國的五十年代,種族隔離依然盛行,在公車上黑人要給白人讓座,用餐地方要分離,但是羅莎·帕克斯拒絕司機要求,就是不讓,後來被逮捕並且審判,導致了蒙哥馬利市長達382天的黑人拒乘公車事件,在整個事件內有156名黑人抗議者被逮捕,包括馬丁路德金,這個逮捕事件引發全國關注,最終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種族隔離讓座的法律違憲。但是,羅莎·帕克斯被捕被判刑是錯誤的嗎?當然不是,因為這就是當時法律的要求。


所以我說台灣的法律現在被政治干擾的太嚴重,不光是這個太陽花的問題,還有燒國旗的問題。

台灣有個主張台獨的青年叫陳儀庭,率人割壞10面國旗,折斷旗杆,後來新北市法院依據侮辱國旗罪將5人拘役20天,結果其中3人上訴後,法院二審又認定3人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應該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又改判3個人無罪。


我拋開你想不想台獨這個政治問題,就說法律,按照中華民國刑法

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這個非常清楚,一審判定拘役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而二審法院把這個判決抬高到憲法高度,認為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所以改判無罪,這點我非常想不通。因為很簡單,因為既然提到了憲法,而刑法寫的又如此清楚,那麼誰能解釋憲法呢?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那麼很清楚了,如果你認為對於憲法的保障言論自由與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罪有矛盾,你應當去提請司法院找大法官釋憲啊。你TM的一個新北市法院的法官就開始解釋憲法起來了?哪來的權力?


我也是醉了。


最醉了的是,由於燒國旗的有5個人,5個本來被宣判,結果3個上訴,3個被改判無罪,這不是還有2個是有罪的么?你猜怎麼著?這2個就居然定罪了!大哥,如果你真的認為燒國旗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那麼請你把另外兩個也改判無罪啊,這都是同一個行為,3個無罪,2個有罪,這符合法治精神嗎?


我知道寫這些晦澀的玩意沒人看,算了不寫了。


在我看來,不敢搭街壘用胸口懟榴彈炮,不敢光明正大鬥爭上斷頭台的,連絕食都要接力還要吊鹽水的。
是沒有資格自稱公民啥啥的


公民被侮辱最狠的一次


公民不服從,說的是公民認為某一項法律規定和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相衝突,而違反該項法律規定的行為。例如美國有條法律曾經規定黑人要和白人相隔離,某位黑人大娘認為這條法律不符合美國憲法精神,因而故意去違反這項法律的規定,就要坐白人的位子。

記住,公民不服從最最重要的一點,是你認為某一項法律和憲法精神相衝突,而專門去挑戰那一項規定

台灣的民眾如果認為法律規定燒「國旗」是罪,違反了他們憲法性文件關於言論自由的精神,去剪「國旗」,這當然屬於公民抗命。法院也有權利申請釋憲,來決定毀損「國旗」條款的合憲性。

但是如果台灣民眾認為服貿協定是不合憲的,除非他們可以去違反服貿條款本身,其他行為都不能構成公民不服從。如果你覺得服貿協議黑箱作業,程序不合理,fine,challenge it by judicial review。去佔大街,衝擊立法機構,甚至佔領行政機構,不管口號多響亮,事業多崇高,都不能抵消他們行為的違法性和對整個社會的傷害;相反,這些行為應當招致刑事追責。


我查了一下新華字典,公民的意思不是"以阿祖獻給日本人操為榮的人民",所以我覺得要麼是台灣人用錯了詞,要麼是新華字典亂解釋,想想我們是獨裁國家,什麼都是假的,肯定是新華字典瞎說的,公民這詞沒用錯。


公民不服從是一個憲政體制的概念。

原來我也很奇怪為啥黨國強調不搞憲政。

後來發現港台都在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反政府。

台灣成功了,香港失敗了。


用東北話來講,有能耐愛服不服,沒能耐不服憋著。

沒有實力匹配的口號是最沒用的,比如什麼「民主同盟」,什麼「主權獨立」。我小時上政治課,講「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我當時想的這不是廢話嗎,結果多年以後某些島內的一些事情確實讓我開了眼界。

那年大腸花學運讓我陸人民看清了台灣的成色,而後前年周子瑜事件鬧得火熱,後續的洗版FB,算是兩岸青年世代的第一次大規模交流。那時候對岸青年講的最多的就是「你們這樣鬧還不是給民進黨助選」,「到時候看我們用選票教訓你們」,說實話當時我面對這種言論是懵逼的。我當時就在想,「選上蔡英文能怎麼樣?選上朱立倫又能怎麼樣?然後呢?」

他們(直到現在)還停留在選出一個領袖,實現所有夢想的兒童邏輯里無法自拔。當時我就對不止一個人說過「台灣人的爛選票,在島上頂個屁用,在島外屁用不頂。」,有位知友不服,叫我等著看,我看了兩年了,只看到當初歡騰的人兒夢想破碎,所謂的用選票教訓大陸人更成了一個笑話。

而對他們假想的敵人「中國」,很少看到有人會產生真正理性的思考,比如「我們自由民主你們專制獨裁」所以「中國早晚崩潰不必擔心」,再比如「看看你們的霧霾,地溝油,三聚氰胺」所以「中國人早晚死完不必擔心」,「Trump通話稱台灣總統」,「二十多個國家支持台灣加入WHA」。還有些自詡理性的台灣青年對於大陸網友喊打喊殺的言論還能說出「看到對岸人的素質還是這麼低我就放心了」 。

票選制度在新時代遇到了很大的問題。選舉人不再是理性的人,反而是這些滿腦子兒童邏輯的選舉人登上了舞台。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民主的台灣不會變得更好,America也不會great again。

但是這些不服從的公民們,恐怕是要受苦了。比起他們找的種種中國要完台灣會好的證據,我更在乎的是我認識的美國留學生在被傷了「玻璃心」後毅然回國申請參軍。有不少大陸的年輕人是真的想武統,不知道覺醒的青年打算怎麼辦。


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並不矛盾,因為前後面對的對象不同


二貨思想,二手貨民主


你當然可以不服從了。國家法律不就是為了不服從的國民預備的么?大家都心平氣和,有話好好說,好說好商量,通情達理,互相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互相因情而動以理而曉,用得著什麼法律?


本質上仍然是階級鬥爭


他們不服從的是什麼?
大腸花?

台北市長柯文哲說過,殖民地的素質更高。
那麼,這到底是服從呢,還是不服從呢?
對殖民者服從,對於非殖民的民選政府卻奮力不服從。
看來,服從和不服從的區別,是統治者夠不夠強硬了


不到對岸,不知道低配版文革還在搞,最起碼當初文革的原意是要扳倒官僚集團,就對岸那個都不知道在搞什麼東西


一句話,一切以意識形態挂帥!符合民進黨主張的就是公民不服從,不符合的都是違法!


應該是叫"非暴力不合作"
源自印度甘地

台灣這說法和做法,搞笑


無知者無畏


台灣人不太懂原則,不太有規則意識,在這點上頗有傳統中國人的作風,這個「民主」規則下產生的東西不和自己意了,立馬拋棄民主議會鬥爭的原則,美其名曰「不服從」,實際上是對她們自己之前認為的「民主」原則和自己創造的「民主」制度的蔑視,佔領衝擊立法院行政院,看不出任何程度的文明性,視程序為無物,把狂躁當作不服從,把野蠻當作不服從,一遍遍的遊行一遍遍的抗議著自己信奉的民主規則的產物。


不要以普通老百姓的視角去看, 用別的角度, 你就秒懂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台灣 | 公民 | 自由與民主 | 台灣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