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文物你會上交給國家嗎?

一句話,不交違法..
承擔得起後果,愛交不交...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是,挖到一個只值500塊錢的青銅破鍋,你願不願意承擔10年牢獄把它黑下來?


我所在的大學,考古和地質系各有一個儲藏室。裡面堆滿了學院老師和學生做項目或實地勘探時挖出來的東西。
一般而言這類東西文物級別都比較低或不完整,博物館文物局不要,但你敢扔了卻絕對算犯罪。
所以你還得找個專門場所,給編上號妥善保存起來,隔三差五文物局還會來抽查,搞得領導們很頭疼。
於是規定一定要嚴格遵守野外勘探規定,能別帶回來東西就別帶回來。
但我們這霸氣地方,修個地鐵都能碰到三位數的古墓,你懂的。
只要出土了,你就得負責到底。
於是近兩年我們的儲藏室已經有點不夠用了。
於是領導的頭更疼了。
你要交給國家,國家也得稀罕要啊!


我這智商也找不到黑市...


我覺得這題有點發散過度了,從文革批判到國家的土地制度,可是說來說去不就那點錢的事嗎,嫌獎的錢少唄。
但我想說,在這個題目的語境下,文物的發現是幾乎沒有成本的,你干著自己的事,鋤著地挖著土,無意間挖出個文物,有什麼成本嗎?難道是你分金定穴挖盜洞打殭屍,完了向國家要勞務費了?所以不管獎你多少錢,都算是空手套白狼的生意了,更不用說文物發現者這個榮譽了。
既然可以光榮合法地白得一筆錢,為什麼還有人說不好呢?貪唄。腦補了這文物很值錢,自己賣了可以得更多錢。我不知道大家會不會看一些考古相關的記錄片,大部分文物出土時多少會有破損,而且都是灰土,就這玩意,你自己能清潔,能修補嗎?不能,那你直接賣,拿著一堆土疙瘩能賣多少錢?好,就算你的文物很新,很亮,跟博物館裡擺的一樣閃閃發光,你賣給誰?有渠道嗎?等你被文物販子打聽到的時候,政府估計也上門了。還有請注意,無意挖到文物的大部分都是土地工作者,農民或者建築工人,你讓他們去和人精似的文物販子打交道?指不定怎麼被欺負。作為產業鏈的底層,挖出文物的人基本上賺不到什麼錢,畢竟,要出手的可是你,人家大可不鳥你,有本事你放淘寶去買去?
所以,即使從經濟角度考慮,自己賣掉絕對不是個優選。當然不代表上交是個優選,但是這個角度是建議那些注重經濟利益而忽視法理的人考慮的。
我覺得正常人在知道有這樣的法律的情況下,還是遵守法律的。有人說這法律不合理我不遵守,覺得法律不合理你找人大代表提案,如果你真正操心法律的話你肯定找得到渠道方法去做。如果你說這法律不合你意你就去犯法,那坐牢的時候真不能怨誰了。這人啊不怕別的,就怕作死。
每個人多少都有點投機傾向,想著有朝一日發筆橫財,但你想其他的也就算了,打文物的主意真的讓人不齒,讓人痛心疾首。很多人叫囂著獎這點錢不夠,難道沒有想過自己作為一個中國人,有那麼一點保護老祖宗遺產的責任。有人說政府貪污,那你交給來路不明的文物販子難道就更更好了?
於情,於理,於法,都該上交。烏木什麼的有點爭議也就算了,我不懂為什麼連文物也這麼多是非。


先來看一篇關於洛陽文物走私的報道。

洛陽,古墓劫-中國青年報
(重點處加粗)

這裡,有隨處可見的盜洞(用來盜墓的洞),經常有小孩子一不小心就摔了下去。

這裡,流傳著許多一夜暴富的盜墓故事,「警察鬥不過盜墓賊」已成了公開的秘密。

當地的「行內」人說,自打幾年前一件曾經轟動全國、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盜墓大案不了了之,盜墓之風就愈演愈烈了

這裡,就是6代24帝長眠之所,陵墓多得「幾無卧牛之地」的古都洛陽。

皇族陵,亦可盜

洛陽地處河南省西部,中國歷史上近三分之一的皇帝埋葬於此。洛陽城北的邙山,因被認為風水上好,土厚水低,宜於殯葬,更是歷來被帝王將相、富商巨賈視為理想的安息之地,正如唐代詩人王建的詩所說,「北邙山頭少閑土,儘是洛陽人舊墓。舊墓人家歸葬多,堆著黃金無買處。」

盜墓行業也隨著古人的厚葬之風延續了千年。據長時間從事盜墓的李芒(化名)說,「前些年(盜墓行為)還收斂些,這幾年到處都是挖的。本來,行內的人都認行規,不動皇陵,不鬧出人命,不光天化日下挖。現在,大家都挖瘋了,不管了。

盜墓行為之頻繁,從最近公安機關的調查資料中可見一二。

2011年1月13日,一夥盜墓者在洛陽宜陽縣盜墓時,因墓坑發生坍塌,3人斃命。

2011年1月16日,9名盜墓者在洛陽孟津縣平樂鎮左寨溝村旁盜挖一座漢代古墓。當天夜間,村民被驚醒後報警。盜墓者在逃竄中,有3人跌入深溝,一死兩傷。

2011年2月14日,洛陽邙山鎮,5個盜墓者因分贓不均發生爭執,一人被當場殺死。

……

上述情況,在公安部門了解的事實中,只能算「小盜」。

2010年11月2日,龍門石窟核心保護區被盜,一塊精美的唐代石刻被挖出。

此外,這裡人們對文物的瘋狂,甚至到了明搶的地步。2009年4月12日,在洛陽孟津縣平樂鎮金村的金龍寺,一伙人將寺院管理人員控制後,把一尊北魏時期的石佛搶走,至今仍未追回。

「這些只是明面上的,暗地裡的事更多。其實要不是出了人命、被人捉住或者行為太惡劣,沒準兒這些事也就過去了。」李芒說。

在他的帶領下,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盜墓工具「洛陽鏟」的發源地——洛陽市瀍河回族區小李村。在村外一塊空地上,記者在50米左右的距離內,就找到了六七處盜洞。古物的殘片與古人的骸骨散落在一個個盜洞周圍,探洞更是隨處可見,每隔幾十厘米就有一處。李芒稱:「從這裡的漢磚和墓室的大小來看,應該多是漢代平民墓。」

在此地放羊的村民告訴記者,從2011年年初至今,這裡已被很多撥兒盜墓者「光顧過」,他們並不害怕被人發現,「晚上有人挖,白天也有人挖」。

「沒人報警阻止他們嗎?」中國青年報記者問。

「沒用啊,反正抓進去過兩天就出來,我們也就見慣不怪了。」這位村民回答。

平民墓填不飽盜墓者的胃口,盜墓者將「洛陽鏟」伸向了權貴者的墓。在瀍河區史家灣村附近,有一座佔地百平方米的漢代古墓,古墓周圍密布著方方圓圓的盜洞。據當地村民稱,此墓應已在多年前被盜空,但至今無人過問。

「這還不算是最駭人聽聞的,這幾年,有些人連皇族陵都敢動。」李芒告訴記者。

4月18日,記者來到了孟津縣送庄鎮護庄村,一座高20米左右、長寬超百米的巨大陵墓坐落在村南。記者從兩位坐在陵墓旁的老人口中得知,這是一座「皇帝」陵,但是記載「河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陵墓其他詳細信息的石碑,卻在幾年前就被人砸了。

記者在陵墓周圍發現,此墓周圍有兩處盜洞,一處已被填埋,另一處因位置隱蔽,還未經處理。攀爬至陵墓頂端,記者發現有一處大型盜洞,據隨行盜墓專業人士稱,此盜洞系用炸藥爆破形成。

據了解,此區域屬邙山陵墓群,2001年6月被公布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處陵墓應屬漢代皇族陵。

隨後,記者在李芒的帶領下,走訪了送庄鎮內其他兩個類似的陵墓,都發現了盜洞的存在。「我通過『圈內』的朋友得知,這些洞都是最近幾年挖的,聽說有一個挖出了一卡車東西,整個『行內』都為之震動。以前我們說皇陵不可盜,指的就是這些文物保護單位不能盜,因為一旦追究起來,老百姓害怕啊。可現在,撐死膽大的。」李芒說。

法律的威懾有多大

誠如斯言,在巨大的利益誘惑的背後,盜墓者事實上面臨的法律制裁是相當嚴厲的。

「盜挖行為,最輕的也要治安處罰,而最重的,則是要判處死刑。」洛陽市某基層派出所前所長鍾某告訴記者。

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法律還明確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四種情形分別是:(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即使將於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盜墓行為的死刑,也仍然保留著最高無期徒刑的法律威懾。

此外,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文物犯罪已沒有太多法律漏洞可鑽,而且,我國對於文物犯罪的懲戒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在這種情況下,近期在河南鄭州召開的全國文物安全與執法督查工作會議上,再度證實了中國文物安全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據公安部刑偵局的數據,盜掘古墓葬呈上升態勢。根據記者走訪得知,在古墓較多的洛陽農村,多數青壯年村民都曾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過盜墓。

為何盜墓者行為非但不銷聲匿跡,反而拋棄了以前謹小慎微的規矩,而敢於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冒著最高為死刑的危險,瘋狂地去盜挖古墓呢?

在一次與一位專賣「洛陽鏟」的商人的對話中,記者找到了答案:「死刑,有用嗎?反正現在也沒人管,怎麼規定都沒事兒。」

彷彿為了印證這位商人的話,當記者發現邙山陵墓群中有現代盜洞而向當地送庄鎮派出所報案時,得到的回復是「這事我們一般不管」和「我去請示一下領導」。

當記者再次致電送庄鎮派出所詢問「請示領導」的結果時,對方回答,如果能證明是現代盜洞的話,警察就可調查此事。

「現在文物案件我們不想搞,也不願意去搞」,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洛陽市基層派出所領導如是說。他稱,這並不是說警察都與盜墓者有勾結,「平時抓住的盜墓者我們卻很快因為種種壓力就得放掉,這樣抓來抓去的,也辦不出什麼事情來。上面沒人組織,下面也不積極。」

今年年初發生的一起盜挖事件,就證實了這位基層派出所領導的話。2011年1月16日,孟津縣送庄鎮莫庄左寨溝村深夜來了一個9人的盜墓團伙,在村頭準備盜一座漢墓,中途被村民發覺。村民多次撥打送庄派出所電話報警,不見動靜,又向相鄰的平樂派出所報警。警車趕到後,盜墓者落荒而逃。被抓後,這伙盜墓者在不久後全部獲釋。

「作為一名警察,您為何不想去碰文物案件?為何不在壓力面前堅持?」中國青年報記者問。

「因為我們怕鬥不過盜墓賊。」這位民警回答。

「怎麼會呢,難道盜墓者能把警察怎麼樣嗎?」記者追問。

「能。」

查到保護傘後,專案組民警被「雙規」了

在這位民警口中,「能把警察怎麼樣」的事情指的是在洛陽乃至河南公安系統與文物界都赫赫有名的「12·10」特大文物犯罪案件。曾參與此案件偵辦工作的現洛陽市公安局監管支隊副支隊長張建岳告訴記者,「如果非要把這個案子簡短些來說,那就是個『警察鬥不過盜墓賊』的事情。」

在原「12·10」案件專案組成員提供的資料下,記者還原了當年這一離奇的案件。

2002年11月底,公安部接到了一封舉報信。一位自稱文物愛好者的人士稱,他發現洛陽市倒賣文物現象猖獗,「我收藏了一輩子文物也沒親眼見過如此的精品」。這些文物經廣州過香港而流失海外。這位愛好者稱其所見之文物,無論數量和價值,「就連洛陽市博物館展示館藏,也難以匹敵」。他在信中還提到,洛陽市的文物走私一條龍基本都由洛陽市的宋家兄弟控制,而他所見的文物,都是宋家兄弟存放的。

2002年12月4日,時任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作出批示:「組織專門力量,精心設計指揮,儘快一網打盡。」

2002年12月10日,公安部責令刑偵局召集河南、廣東兩省公安廳領導召開專門會議,要求以河南警方為主,兩地偵查部門組織偵破、查清涉案犯罪事實,徹底斬斷河南的文物走私通道。這就是「12·10」專案。

2002年12月13日,時任河南省公安廳廳長張程鋒也作出批示,務必高度重視,確保一網打盡。

在盜墓行業有名的宋家兄弟指的是宋彥彬(宋家長子)、宋彥慶(排行第三)。宋家其他兩位兄弟,老二和老四均供職於洛陽市公安系統。經「12·10」專案組查證,宋彥彬、宋彥慶兄弟自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涉足倒賣文物活動,並形成了盜掘古墓、倒賣、走私文物「一條龍」犯罪網路,逐步控制洛陽地下文物流通渠道,壟斷了洛陽倒賣文物黑市。

專案組相關材料顯示,經過前期偵查,該案涉案人員達200餘人,案件涉及陝西、山西、河南、廣東及港澳等地,大批國家珍貴文物流失海外,給國家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此外,專案組亦掌握了該團伙涉及刑事犯罪案件164起,已達到起訴條件的43起;起獲各類文物565件,其中國家三級以上文物144件。

「12·10」專案組由時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楊德勝為組長,省公安廳刑偵、技偵和洛陽市公安局刑警為主要力量組成。

2003年1月13日晚,專案組採取首次抓捕行動。1月28日,老三宋彥慶被抓捕歸案,老大宋彥彬潛逃至今。截至目前,專案組共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91名。

2003年8月,該案被列為公安部掛牌督辦大案。

隨著案件調查的不斷深入,專案組發現了宋氏兄弟背後「保護傘」的線索。專案組在偵查中發現,警方一中層領導與涉案主要人員關係密切,與一些案件有牽連。

2004年3月,被專案組抓獲的蔡武堂為立功贖罪,要求面見時任洛陽市公安局局長、「12·10」專案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張太學。當年4月16日,張太學帶領辦案人員提審了蔡武堂。專案組調查資料顯示,蔡武堂揭發了其長期同一位副廳級官員有不正常經濟關係。

就在專案組調查取得進展之際,事情起了變化。

當年4月18日,河南省紀委調查組對「12·10」專案組具體工作負責人張建岳和主要領導李小選進行「雙規」,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12·10」專案組材料內勤尤益民被要求到紀委接受調查。不久,參與專案組工作的刑警支隊原政委王宗文也被「雙規」。這一切行為的理由,是洛陽市刑警支隊涉嫌私設「小金庫」。

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專案幾近擱淺

「我被通知到省紀委駐洛辦公地接受問話時,工作人員很少問『小金庫』問題,反而一直逼問我專案組工作情況。」張建岳說。

專案組其他被「雙規」和調查的工作人員也反映,說是查刑警支隊「小金庫」的問題,但被「雙規」的多是專案組人員,其中還有與錢完全無關的材料內勤等崗位人員,且他們被問的最多的是與專案組工作有關的情況,其中一些人反映自己還受到了非正當待遇。「他們輪著看押我,三天里不讓吃、不讓睡,我覺得生不如死。」張建岳說。

張建岳等專案組成員紛紛以各種形式逃至北京,躲在公安部招待所內寫材料,反映情況。警察,變成了上訪戶。

此後,紀委的調查結果表明,「小金庫」屬於體制遺留問題。該賬戶收支明細管理規範,警察個人在經費使用上均未出現違規,所有「小金庫」支出都開銷在辦案上。

證明清白後,張建岳一行回到了洛陽,「但干擾調查的無形力量並未因此放棄。」張建岳說。

從2004年5月起,洛陽市警方疾風驟雨式的人事調整開始展開。時任洛陽市公安局局長、曾是河南警界的傳奇人物、素有「青天」之稱的張太學被調任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當時,公安部正在組織學習洛陽公安的先進經驗。

此後,時任洛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警支隊支隊長、專案組負責人李小選脫下了警服,調至政法委;原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黨委委員、專案具體負責人張建岳,調任洛陽市高新區公安分局任副局長;洛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尤益民調入巡警支隊任副大隊長。此外,其他專案組骨幹成員也在很短的時間內調離。

之後,專案組成員中又有多人被「雙規」,最長的達兩年之久,但最後並未查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查出來的話,我們也就不在這兒了。」尤益民說。

記者多方了解,在2004年「12·10」專案組骨幹隊員被調離之後,再無關於該案實質性進展的任何公開信息。公安部掛牌督辦的「12·10」專案,幾近擱淺數年。

中國青年報記者聯繫洛陽市公安局及河南省紀委了解上述情況,但截至發稿,均未得到回復。

如今,宋家的老二宋彥海是河南省孟津縣公安局局長,老四宋彥宏在洛陽市公安局禁毒隊當隊長,二人通過媒體否認自己充當兄弟的保護傘,稱對他們盜賣文物的情況毫不知情。

警察斗不鬥得過盜墓賊?

「知道最後的結果,我們心裡涼嗖嗖的。」洛陽某基層派出所前所長鍾某對記者說,「到最後,連局長都沒留下。」

2003年9月,宋家老三宋彥慶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收監兩個月後,宋彥慶被保外就醫。

「這些事已經變成了警察心裡的疙瘩。」李芒說,「現在盜墓,警察都不一定敢抓,除非是大案。就算抓,抓的其實也都是干苦力的,是盜墓體系的最底層。上面『支鍋』(出錢組織盜墓)的老闆,後面有門路、有渠道的大老闆,能抓的,很少。」

2010年11月2日,龍門石窟核心保護區被盜後,公安系統也成立了「11·2」專案組。但據此前媒體報道,「11·2」專案組幾乎遇到了與當年「12·10」專案組一樣的困境。在第一次向洛龍區檢察院移交案件時,檢方退回案卷,要求繼續深入偵查。專案組4名辦案民警,已有一人被調離。剩下的3名辦案成員,據稱被要求只鞏固現有證據,其他線索不再追究。

在媒體報道後,4月7日,河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領導要求洛陽市洛龍區公安分局龍門派出所繼續追查「11·2」案件,但據洛陽市公安局某位幹部透露,至今追查工作並未進行。

這位幹部還告訴記者,從「12·10」案件擱淺後到現在,洛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很少對文物案件進行過立案偵查。

在這裡,誰能讓盜墓者敬畏法律?

在這裡,誰能讓法律懲處盜墓者?

誰能解開洛陽警察心裡的疙瘩,讓他們安心地保護著6代24帝長眠之所——古都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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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洛陽市整個公安系統與盜墓者相互勾結,充當後者的保護傘。這根本不是基層某些民警的個人行為,也不是所謂的某些敗類,而是從中高層一直到基層的整個體系的腐敗。就連公安部派來的專案組成員都能被雙規軟禁起來,兩次專案組的調查全部不了了之,可見能量之大。

再看贊數最多的那個答案:

(2)擔心文物被官員貪污。這一條我沒啥資格說,雖然大學本科是考古專業,但是沒念完就出來自己混日子了,也沒進過考古所、文物局,沒有親身經歷,不太清楚具體是什麼情況。但是認識很多朋友都是考古所的,大學裡我們老師也都有發掘資質,主持過考古發掘,學校邊疆考古研究中心藏品也頗為豐富,從來沒有聽說過出土的什麼貴重文物被貪污、私藏、倒賣、神秘消失的事件。大多數文物工作者不接觸文物市場,不懂文物價格,沒有渠道出手文物,說實話,他就是想賣,也是賣不出去的。這是我了解的、至少是我身邊的文物相關部門的現狀。

當然,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我估計監守自盜、私藏倒賣出土文物的敗類肯定是有的。但你不能因為這些人的行為就否定所有文物工作者對保護文物作出的努力。監守自盜者可能一時獲利,一時不被發現,總有露餡的那一天。真到那一天,等待他們的就是法律的嚴懲。這個可以看看馬未都先生《都嘟》里有一期講國內博物館監守自盜的,裡面的主角到最後是什麼下場?重者死刑,輕者也是在牢裡邊度過餘生。

這位號稱「大學考古專業」的仁兄,宣稱「從來沒有聽說過出土的什麼貴重文物被貪污、私藏、倒賣、神秘消失的事件」,堅信「監守自盜者可能一時獲利,一時不被發現,總有露餡的那一天。真到那一天,等待他們的就是法律的嚴懲」。呵呵,我不知道他活在哪個平行宇宙。至少從目前中國的文物保護現狀來看,他所說的這些和笑話沒有任何區別。他那句「你有什麼門路出手」倒是真應該先問問洛陽當地的老農才對。

說白了,很多人不想上交文物,不是錢的問題。如果我上交文物的後果就是被某官員私藏了或者拿去賣了,即使給我五百我也不要,還不如砸了聽個響。強調公民無償上交文物的前提是執政者能盡到保護文物的義務,這就和宣揚所謂大愛之前應該先解決拐賣人口問題的道理一樣。否則,不要怪我有看到《嫁給大山的女人》時的嘔吐感。

當然,我不是鼓勵一味的不上交。比如竹簡這種沒啥走私價值的文物,還是上交的好。還有,如果你確定當地政府沒有文物走私方面的腐敗,也可以上交。但如果在洛陽這種地方,還是自己處理了吧。


這問題本來挺奇葩,看到高票回答覺得更奇葩,這幫人有個默認的邏輯,就是老百姓發現出土文物一定要撿,我不否認很多人會沒知識或者好奇心重或者沒腦子真的會打算私藏,但是作為一個老百姓發現文物的最佳處理手段是啥?

當沒看見。


我不是法學家啊,不懂什麼法律思維邏輯啥的。
如果是我,我交啊,且不說合不合法。
我們知道的這個朝代,他有什麼歷史,他有什麼文化,發生了什麼,各個不同的文物,之間有什麼聯繫等等。這些都是國家組織的考古研究才能獲得此類知識,我們在博物館裡看到的保存完好成一系列的文物,也是國家組織進行做的。

反過來說,就這文物,私人留著,第一他不會研究什麼歷史文明,對我們的文化就不利,因為他們就關心升值,關心錢。
再比如類似一些破罐子啥的,他們發現了也不會修復,因為他們就關心錢。
再比如馬王堆那種,很多文物你私人再想保存,根本沒這個能力保存他。
有人說,私人組織基金會啥的保存文物,那麼,這個是需要錢的,這個錢哪裡來?難道沒有貓膩?而且私人基金會保存與國家完整的考古博物展示系統對比,那完全不是一個重量級的。
就算退一萬步說,你說你發現了,那就是你的嗎?這個古人也是我們13億的老祖宗,我們其他人也有權利決定古人的文物的所有啊。
不要總說國際上怎麼樣,國際規則那不一定適合我們,只有適合我們的規則才適合我們。中國國情在這,我在歐洲現在,歐洲或者說西方的很多東西,是有人家自己的道理的,但不是說你把人家白人的腦袋砍下來接在你這個黃人的身上你也能活。 所以,國家要上繳文物,我認為很對。

最後,我認為,現在不少人就是想錢,不錯,愛錢不可恥,但請直說→_→「我愛錢,所以我從沒考慮過,也不在乎誰發現就是誰的後果,例如會不會產生破壞一些無經濟價值文物的行為,會不會藏著掖著拖延文物研究進程,會不會造成大批人明火執仗瘋狂挖掘文物。我不在乎,也不考慮,因為我就要錢,我就認為這是合法且有權利的。」
總而言之,這些文物也是我們所有國民的,不是哪一個發現者私有的。
別用你那自私的心,說什麼砸了也不交,你這不是多有骨氣,你這是對整個民族犯罪,國家收文物,你不高興,難道別人就高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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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看問題很可愛,我其實是不想理他的,看問題太單純,有些膚淺。與國際上接軌不代表全盤的不加中國化的接受,某些方面不與國際一致也不代表全盤否定與封閉落後。這是正常人稍微思考一下就能得出的結論。
比如我在的這個國家,它的城市交通系統那可以說是世界第一第二的水平,但是中國不能學,因為人家的一個著名城市,才14萬人,電車道比汽車道還寬。但是你讓北京上海也這麼照搬過來,就要出問題。但事實是我們還是學習了他們的方案,只不過沒有照搬。
我們必須分清現實和理想的差距,懂得理想和現實的區別。沒幹過事的人,是無法理解紙上談兵和具體操作的分別的。
以我自己的專業而言,我們學過一個知識,叫做「黃腸題湊」,這個黃腸題湊也就是用木材搭建起來的框架結構,位於墓室里。你不知道這個,你的歷史就會缺失一個重要的東西。

就是最外面的那個黃的。
從實際情況看,如果文物私有,那麼我不認為這些好幾千年的木頭,會被私有者很好的保護,實際上我們發現過無數的墓葬,裡面值錢的文物都是被先拿走的。至於這些木頭,都是扔在那裡,伴隨這一大堆破爛的碎陶瓷,碎青銅什麼的。這些就留給考古學家暗自神傷了。
再比如古墓,都是開了墓,拿走金銀,剩下墓主人的屍骨和棺槨在那裡。
再說回來。沒錯,這個「黃腸題湊」不值錢,賣不了錢。私有者不會保護這個不值錢的東西,就算他有心,他的技術也保護不了。但是我們能不能說「沒事,值錢的你拿走,不值錢的你留下」?
我們不能這麼說,因為文物是一體的。
在一些人的眼裡,文物是值錢不值錢來區別的。
但是在另一方面,所有的文物都是一樣的,不管是兵馬俑還是一個爛銅錢。都只有價值高低區分,沒有值不值錢一說,我們可能給兵馬俑最嚴密的保護,給一個破銅錢鎖在一個柜子里。但是文物國有的前提下。很多市值可能才幾百的文物,要被一堆高學歷人才用價值幾萬的材料來修補。
我不認為私有者會這麼做,他們不會這麼做,也做不來。

有人說,不是講文物嗎?怎麼扯到挖墓上來了。
對,這是我今天補充的又一個自己的觀點,就是現實。只要你說文物可以私有,那麼明火執仗的去盜挖文物的人就會多起來,而且是人家將會是合法的。可能有人覺得我們會像國外那種,一邊拿著文物說我就藏著,要看請給錢,另一邊舉著牌子抗議說你要交出來怎麼怎麼樣。警察中間一站,網友網上嘲諷,法官左右逢源,可能有人覺得這才好,中國這樣才民主才自由才合理。但是在外國看了那麼多這樣的吐沫橫飛的現場喜劇節目後,我發現這麼做只會耽誤真正要辦的正事,尤其是在一個見了文物都恨不得自己偷摸吃了再吐出來變成黃金的發展中國家。我真不認為中國適合這麼搞,或者說這麼搞了能搞成國外的那麼文明的喜劇節目而不是黑道動作片。
這是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你在知乎上怎麼談道理都改變不了的。哪怕有人批評我,有人諷刺我,有人支持我,我國內部對於文物的私有與公有的爭論也不會停止。悶聲發大財的人,偷偷販賣文物的人,私藏文物的人,就在此刻照樣數著鈔票干著這些事。
以上,我講的文物--不是,奶奶的奶奶,爺爺的爺爺傳下來的金銀首飾古書名畫啥的,你大可以放心的留著自我欣賞。而是說的那些埋藏在地下數百年數千年的那種。比如青銅器古墓兵馬俑等等。

別的答案里有人提到了抽風十年對文物的破壞。以此質疑國有文物的合理性,實則是想坐實自己私有文物的合理性。我還是這個觀點,大家都愛錢,愛錢不可恥,但你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就損害所有人了解歷史的權利。


會,越是珍貴的文物越會交,但是一定要在展示時介紹或者以後任何文字宣傳作品中提到發現者我的名字,一、是因為文物真的很珍貴,錢很容易有,就算給你一萬噸鑽石也不能說明你們民族的來歷,文物可以。二、錢我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賺,只要勤勞努力,總可以過最少溫飽的生活,但是文物如果被損壞或者流失了,少一件是一件,絕對挽救不了了。
所以說我會有我的私心,我貪名也圖利,但是這並不妨礙我把文物上交國家,最好是和氏璧或者神州九鼎這種絕世寶貝,那樣我就可以在歷史長河中留下我的蹤跡,就算和金山銀山比,前者也更划算。


不如換一個問法:文物屬於國家的這條法律合理嗎?

在一個全民一致要求依法治國的時代,遵守法律應該是共識吧?法律規定文物屬於國家,你卻不上交,談何依法治國,遵法守法也是依法治國的一部分嘛。你說有討論的必要性嗎?不上交那就是搞雙重標準——他人的事要依法治國,自己的事就要考慮考慮。。。

所以說這個問題不需要討論,需要討論的是這條法律規定合理與否。
從保護文物的角度看,我支持上交國家,不能說這是國家與民爭利,因為文物本來就不屬於某一個人的(家傳文物除外)。放到博物館才是保護文物,自己留著賣錢歸根結底還是想要錢,其他理由都是幌子。
如果駁斥上交給國家也到不了博物館而是落入少數人手裡,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正面回答下問題吧,假如是我撿到文物,當然是上交給國家了(浩然正氣臉)。沒辦法,文物不是那麼好出手的,紙包不住火,讓人告發了咋辦→_→


編輯添加於2015.7.25
本是給其他答主的評論,不甘心讓它只當評論,稍加修改放到這裡吧


文物本身的使用價值有限,巨大的價值體現在科研和收藏價值上,而對個人而言,最直接最在乎的就是後者,因為可以轉化為金錢。收歸國有之與民爭利就是這麼來的。
假定文物是無主之物,理論上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他的主人,國外有些國家的做法是誰發現、誰佔有,而我國法律規定,既然每個人都有可能那麼就乾脆歸所有人所有吧。一個是少數人得巨大利,一個是所有人得微利。
聯繫到實際情況可以判斷我國的規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第一,我國名義上是公有制國家,喜歡全民所有制。
第二,我國不鼓勵挖掘文物,尤其是古墓文物禁止挖,就算考古科研也不能主動去挖掘古墓,只能是發現被盜了採取搶救性挖掘。
第三,除了古墓,其他古迹之所以禁止挖掘,是考慮到絕大多數人挖掘不懂得專業知識,會破壞文物本身的科研價值。例子太多了,有興趣可以自行百度。
第四,放開文物限制,現有的盜挖文物會更加猖獗,國家如果按價收購,更不得了,盜墓賊不知道要毀壞多少古墓。

有人提國外的例子,其實國外的古迹文物也不是誰想挖就能挖的吧——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個人或組織來挖掘。我記得國外尋寶有專門的公司和相應的基金資助專業考古團隊,如果某人發現文物貿然挖掘造成不可恢復的破壞也是違法的,被公眾發現了也是要指著鼻子罵的。也就是說你發現的東西雖然是你的,但你不能自己隨便挖,要請人挖,僱傭的費用等各種費用得全部自掏腰包。

說到這裡結論差不多有了,我國設立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文物,文物屬於國有,那麼除了家傳文物其他文物都不能交易,自然就很少有人打盜挖文物的主意,也就保護了文物——初衷是好的,並不是要與民爭利。
國內外的法律規定孰優孰劣,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根據我國現有法律,那些沒有盜墓也沒有破壞文物古迹、只是無意間在田間地頭髮現一件文物的人,顯然是吃虧的。由此可見,所謂與民爭利實質是忽略了個人利益,強調了全民所有的集體利益。


現在的制度是忽略了個人利益,過度強調的是集體利益。文物收歸國有的話(排除有人以權謀私),收益方是社會全體人員。而個人是很難把集體利益放到首位的。
應該盡量讓維護集體利益也能符合個人利益,那就是合理的獎勵制度,但按照市價收購不太合適。文物這東西真要說市價,那是沒有的——一般都是拍賣,或者由買賣雙方協商,同一件文物在流轉過程中價格變動很大。而且收歸國有後其實文物只剩下了文化價值和科研價值,它由於不再市場流通,也無法用市價衡量了。
可以嘗試對文物也進行分級評估,根據其珍稀程度、歷史意義、科研價值等等進行分級,根據公民上交給國家的文物(查清來源)的不同級別給予不同的獎勵。舉個例子,獎勵可以參考國家賠償制度啊,上年度的人均年收入,非常珍貴的文物分別獎勵一倍、數倍、十倍或者幾十倍等等。同時加大對非法文物交易的打擊力度。相信大多數人會願意上交文物的。
(方案不一定可行,比如誰來評估上交文物比較令人信服?)
要想和國外一樣誰發現誰佔有,我覺得除非改變公有制制度,才可能出現這樣的立法。


這種挑戰現有法律的問題也能問出來么?

底下某答案宛若小女生撒嬌一般。
1.「該公民為國家發現了一件具有極高美學價值、科研價值、歷史文化價值的珍寶」,無論這件珍寶有多大的美學價值、科研價值、歷史文化價值,該公民都沒有為這些價值的創造做出貢獻,憑什麼要根據「美學價值、科研價值、歷史文化價值」來確定上交國家的獎金呢?沒有發現就讓文物靜靜的保存在原環境中好了。某小姑娘糾結的文物價值,恰恰是要將文物交給國家之後,由研究機構來發現的,研究成果的使用也往往作為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反饋給社會全體,發現者哪有能力來發現文物的價值呢?

2.「在合法上交與非法倒賣幾十幾百倍的差距前」,好像非法倒賣就真的能讓該公民改變人生一樣。這類文物非法倒賣,從發現者哪裡非法收購的價格是很低的,洗白以後最大的利潤都被非法倒賣文物的組織分走了,而且風險發現者全擔,是一種典型掠奪。提高了獎勵金額,會不會誘發盜墓洗白、贗品洗白之類的副作用呢?小姑娘的社會經驗還是淺了點。

3.國家收到上交的文物又不是拿去出售,哪裡有錢來按照市價分給發現者呢?某些人願意不願意為此多繳點兒稅呢?國家收到上交文物之後會將文物投入學術研究和公共服務,要是為上交文物投入高額獎金,公共服務的成本也會增加,某些人願不願承擔這樣的成本上升呢?

4.所謂「科研機構的資金是獨立核算的,和政府不是一回事」云云,科研機構的經費是哪裡來的呢?一說文物上交就一百個不願意,一提到經費就說「應該由國家解決」,國家能屙金溺銀?小姑娘可能真是沒有社會經驗,或者對文物行業缺乏足夠的了解。

5.所謂「獎勵的標準只是公民的額外支出,那人家還幹嘛受累給你挖文物?」國家沒讓人主動挖文物啊,你要是主動去挖就是盜墓,性質就更嚴重了。題目里所指的挖到文物,指的是施工中的意外挖到,打井(兵馬俑是這麼發現的)、修房(馬王堆是這麼發現的)等等,都可能意外發現文物。

所以,我覺得公民上交文物是應該進行物質獎勵的,但是獎勵的標準不來自文物的價值,而來自這種上交行為給公民帶來的額外支出,而且,更多的層面應該是非經濟層次的,譬如在文物的檔案中註明發現者,當文物展出的時候邀請發現者作為VIP參觀等等。

某些答案所謂美分云云,真好像到了美國,就可以不遵守法律一樣,這也配當美分?快別給美分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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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知乎的邏輯越來越感人了。

某仁兄痛說了悲慘的家史,並以之作為不上交發現文物的理由。我只好提醒,如果報存此心,要和文物衍生出的公共服務切割開。然後就有人又開始撒嬌,以公民獲得公共服務乃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云云。

可是本題能夠存在和討論的前提,既是法律不存在。

再換句話說,本朝繼承自傳統社會傳世保存下的文物基本上就是故宮,其餘都源於地下,而諸多文物研究的成果,甚至「文物值錢」這個觀念,都來自對地下文物研究成果的構建。

如果沒人上交文物,恐怕到現在我們還不知道文物值錢,諸多依靠文物而存在的公共服務也並不存在。

諸位享用了某種事物的成果,卻要毀掉它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根基。

敢踐踏法律的前提真是100%的利潤。

突然有點懷念90年代國家文物局力挺應該允許文物市場正常發展的一眾幹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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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日,突然看到了這個回答。
突然發現這個答主的問題在哪裡,他可能沒看懂我回答的最後一句話,或者他的腦海里沒有「公共社會」的概念。

文物、以及根據文物衍生出來的服務,都屬於這個公共社會的範疇,它的特點是低價、大家都可以獲取而不形成競爭、大部分成本由國家支付,以及,每個社會成員都是受益者,也都有維護他的義務。

由於這個答主的經歷,他對?顯然是不信任的,但是在他的心目中,?、政府、公共社會的概念是沒有分開的,於是我提醒他,你可以用家族的悲慘經歷作為不信任?、政府,但是如果你用不上交發現文物的方式來和公共社會隔絕開的話,就不要一邊享受公共社會帶給人的權利,一邊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但是由於他的經歷,他已經不可能脫離不信任帶來的定式思維,於是他把我的態度理解成了「不尊重政府」。這也是很多知友由於缺乏社會知識的常見病,以為政府社會、公共社會是一回事兒。

該答友的回復「真把自己當個人」這種意識的來源,其實是:沒把自己當做正常人。


說實話我很愛錢,也挺需要錢,但是我會上繳,國家給我報了誤工費就行。

看到小英博物館裡面那些精美的中國文物,真的讓人覺得很痛心。


對不起,我不想交o(︶︿︶)o
不交不讓啊!!!
別人肉我啊~我守法公民!
我挖到肯定上交給國家,以妥善的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傳承ㄟ( ̄▽ ̄ㄟ)
為了讓華夏子孫與國際友人都能目睹我國文化之淵源,我肯定上交!!!


1、文物和古董不是一個概念,你買賣收藏古董不犯法,但是文物不一樣。那些說家傳什麼的不上交的,國家不會逼你交,那是古董。當然這裡面界限還很模糊,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
2、拿文革再說事的人,真的很LOW。
3、收藏圈子的人都知道,古董這東西,沒有資本運作,哪裡值那麼多錢?
4、違法的事情不要干。


我來說一個辦法。
我正在園子里種地呢,一杴下去發現一個金元寶。我仔細看了看成色,不錯,是真的。然後……且慢,千萬千萬不要挖出來,只要挖出來了,法律意義上就是我曾佔有過國家的元寶。於是我默默的把地翻了一遍,不小心使某元寶被土蓋住了,我在上面插了棵草。
我回頭找了個收古董的,把這個故事說給他聽,並請教他這個故事值多少錢?他說了個數,但我不滿意,又說了個數……來來回回多次後,我把這個故事賣了個好價。然後找個雙方信任的中人,看著他把錢交給中人後,我把故事的結局:也就是園子位置和插草為記等事告訴他。第二天,我拿著收古董的人留在園子里的憑證去中人那裡取回了賣故事的錢,當然中介費不能少了人家的,畢竟我是個守法的人。

以上是扯蛋,各位不要當真了,這個辦法其實不成立,即使最後政府追究不到你的人,也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一理由追徼你賣故事的錢。其實就我的法律實踐經驗而言:如果國家想治你,利用法律轉彎抹角的都能治了你,法律的複雜性就是這麼神奇!
我一直認為地下物屬於國家必須上交,而且無法定報酬這一法律規定太缺心眼!會導致許多人挖到寶後不上交、丟棄、破壞等情況。公平的做法是應該規定獎勵上交人10%之類的方式豉勵上交。並且規定上交人有強制優先購買權。打個比方:我挖到個元寶,我認為值10萬元。交給國家後,有關部門說只值一萬,只獎一千元。這時你就可以說:好啊,我再掏9千,元寶歸我吧。


這到底有什麼可討論的,提問里已經明明白白地說了這就是違法,所以在討論什麼?明知道這是違法我還要不要違?
其實我覺得有不少回答都是用屁股在想事情好嗎?
挖到文物不上交是因為覺得國家保護不好它?麻煩你們用你們的腦子想想你們自己就能保護好它嗎?那我問你們針對多孔類文物你們要用什麼方法保存?飽水漆器該怎麼脫水定型?如果你挖到一個青銅器你能不能設計一個保護方案?紙張、紡織品、骨角質等重要易損文物的脫鹽、清洗、緩蝕、加固、封護、防霉等技術你們做的來嗎?我完全不相信這些BB著國家保護不好文物不如自己來保護的人能做得比有器材有知識有技術的專業人員要好。別跟我說你不相信,我當初背得要死要活電腦里保存的都是這些我考試也只不過得了八十幾分,你們啥都不會啥都不行倒是有臉出來說國家保護不好文物?一句「我不相信」你就成文保大師了你讓那些辛辛苦苦扎紮實實學出來的人怎麼辦?
哦你說你挖出來的憑什麼交給國家?你是不是覺得挖出來一個東西看起來老值錢了為什麼國家就給你那麼一點錢?其實要我說給你錢就是把你當人民看,你在地上撿到我的東西我還得給你等價的錢你才還我?
還有你把文物拿在手上你能幹什麼?大家打開天窗說亮話,你挖出文物又不上交你跟盜墓的把器物拿出去賣有什麼區別?我們老師上課的時候就總是感慨發掘的墓葬里器物多被盜掘,好多信息都缺失了,你們倒好,拿在手上又研究不出什麼來,不肯交出來吧轉頭罵考古工作者白拿國家那麼多錢什麼成果都不出,你怎麼不上天呢?
就這些吧其實我是想說髒話的,但是考慮一下我的形象不好沒關係不能拖累別的考古工作者啊文物保護者啊對吧


先說幾個關於文物的事兒吧。

1、在鄞州區洞橋鎮有一位85歲的老翁,他是村裡的名人,一手口技絕活無人不曉。同時,他還是一名業餘文保員,30多年來,他向國家上交了500餘件文物,其中有40多件是珍貴文物。口技對徐水道來說,不僅是一項娛樂的技能,還是他收取文物的「獨門秘方」。50多年前,徐水道鋤地時挖出了一把年代久遠的石斧並上交國家,此後他就成了一名業餘文保員,大半輩子在為收羅散落在民間的文物奔走,而口技則成了他遊說別人的「敲門磚」。「很多人撿到文物就藏在自己家裡,不願意交出來。我就上門去找那些人,表演口技給他們看。農民都是樸實的人,一聽之後開心了,就會跟我掏心窩子,然後我再慢慢勸他們把撿到的文物拿出來。」

2、2014年10月,陝西丹鳳縣男子李磊在作業時發現戰國青銅古劍主動上交,該縣文物部門為其頒發了榮譽證書和500元獎勵。

3、江蘇常州市民朱先生買了一座200年的古橋,古橋原屬於村民小組,買橋的兩萬元被村民分掉了。最近,新北區文管部門找到他,告知古橋屬於文物,要求交還,並表示買賣文物古迹涉嫌違法。「這件事我覺得很冤枉。」朱先生說,買橋時,他並不知道古橋就是文物,文管部門要求他將橋石無償上交,「那我付給村民小組的兩萬元錢怎麼辦?」

4、2014年7月,長沙市北正街拆遷改造,數百塊清代青磚遭一夜哄搶。青磚上有「咸豐三年重修」字樣,屬於地面上的「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為什麼要拆除呢?文物部門負責人解釋:「……對地鐵線的建設有影響,專家經論證認為該處建築歷史文物價值不是非常大,可以進行拆除。」所有地下、內水和領海範圍內遺存的文物,都歸國家所有,古磚不在「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內,不具有文物價值,「不值錢」。

5、1949年12月,毛澤東同窗好友鄒介圭給毛澤東寫信獲得親筆回復。鄒介圭將毛澤東的回信當成傳家寶珍藏。然而,1977年,當時的縣檔案館派人將信「借閱」後,再也沒有歸還,鄒家只拿回了一份複印件。但該館相關人員表示,偉人的信應該由國家保管,目前這封信已上交中央相關部門。鄒介圭的女兒鄒娟娟表示,38年來,她和家人一直在努力追索這封信(其手持為複印件)。

6、最近,廣州美術學院圖書館原館長蕭元用自己臨摹的假畫調包143幅館藏真品,拍賣後買了豪車和房產。2004-2010年間,成交價總計人民幣3470.87萬元。

對待文物,不乏衷心保護的正派和貪婪求利的反派。我國文物法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歸國家所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中第七十九條也有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墳墓中的文物陪葬品應該歸國家還是歸後代?

法律規定:對於已經明確了的,確實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於文物。如果屬於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於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看法:比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截止到作者死後50年,文物類的能否也有一個相應的期限,比如在墓主後代三四輩以內的,規定陪葬品歸後人大家更能接受;歷史很久遠的,比如說岳飛的、乾隆的後代,跑出來主張古墓里的文物應該由他們繼承,這就不應該。


不能只拿法律嚇唬挖到文物的公民

其實,地方部門也挺為難的:依法辦事,顯得有點耍橫的意味,不夠人性;當真去獎勵,未必有專項預算,又拿不出多少真金白銀。不少專家學者認準「法理」,認為出土文物歸於國家所有,這是法律上的通識;不交,活該責罰。這個邏輯看起來非常強大,但不能忘了它建立的基礎是土地公有之國情。如果沒有得力的激勵舉措,在私售文物的違法成本、取證可能小之又小的背景下,能靠道德激勵能保護好散落在民間、掩埋在地下的文物嗎?

一句話,不能只看到該上交的義務,也得看到接受獎勵的權益。於此而言,《民法通則》與《文物法》也都悉數做了原則性規定。當然,地方部門可以選擇性無視這些規定,但不能規避下面的事實:中國文物學會統計,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因戰爭、不正當貿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國珍貴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間,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這些文物流傳海外的原因固然千姿百態,但在現實利益驅使下,民間違法私售恐怕也是不小的佔比。

時候,該考慮對挖出文物的公民給予合理物質獎勵了。既然文物是無法復刻的歷史絕響,既然文保制度要「轉型升級」,那麼,承認尋寶人的勞動價值,拿出些真金白銀來呵護文物,總比若干年後花大價錢從外人手裡拍回來合算得多吧!

公民自己挖出的文物歸誰所有,這在法律上是沒有爭議的———歸國家所有。引發爭議的是有關部門在收繳私人挖出文物時的態度,讓這些村民有種「被搶奪」的感覺。在文物法上,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得文物得到保護的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我們面臨的現實情況是,捐獻文物的獎勵標準一是金額比較少,大多數地方文物部門拿不出多少錢來獎勵;二是文物價值的鑒定具有不確定性,也不排除有的鑒定部門為了少出錢,文物價值鑒定故意降低的情況。由此,因為文物捐獻引起的糾紛逐漸增多。與此相反,懲罰的力度卻一再加強。「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絕上交的行政處罰」包括:「……不構成犯罪的,情節輕微5000-2萬元,情節一般2-3萬元,情節較重3-4萬元,情節嚴重4-5萬元……」而有關部門動輒以法律威脅私人上交的方式,引起很多人的抵觸情緒,甚至會產生鋌而走險、私自販賣文物的行為。

什麼是文物,由誰說了算?

文物的分類

文物,根據《辭海》的解釋,是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而納人文物保護法保護範圍的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由文物保護法關於法定文物的具體內容可見,文物具有財物的屬性,但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盜竊犯罪所侵犯的財物。

我國文物保護的有關法規,其中規定:傳世文物、祖傳文物可收藏、拍賣。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一旦發現,要立即報告有關文物單位,其中包括私人宅基地下出土的文物。

文物分時間段

對於文物中國分為古代、近代、現代。

對於古代一般的文物劃分,是從遠古時期起到乾隆60年,也就是1795年,這算是一個界限
在這個界限範圍的文物,傳世的是可以收藏的,但是這個方面的文物收藏之後在買賣方面,比如拍賣公司在買賣的時候,是不允許出境的,也就是說不允許賣到境外去。

近代文物就是從1795年,也就是乾隆60年之後,一直到1911年就是辛亥革命 這段時期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但是特別珍貴的文物,也是不允許買賣的,一般的文物是可以買賣,可以收藏的。

現代文物是從1911年到1949年這個歷史時期,這個時期一般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也是可以買賣的,但是有一條就是,革命文物一般來講是不允許買賣的。

香港奉行「自由貿易」,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出土文物」 定義,現場香港海關執法人員也不太可能具備考古專業知識判斷文物價值。但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在新視窗開啟) 的規定,香港海關有權監察貨物的進出口及簽髮禁運物品和訂明物品的有關牌照;違例者,可被偵緝及以走私罪名起訴。

一般情況下,價值港幣七位數或以上的出土文物,在香港進行拍賣必須符合:

1. 正常入口報關備案(證明不是非法走私)。

2. 證明不是賊贓,最好能提供[傳承證明];例如上一位收藏家的記錄證明。

3. 內地對清朝文物開始有嚴格管制出口,明朝之前更不允許偷運出境;上述文物正常情況下很難在香港公開拍賣。

4. 價值連城者,須有[故宮博物院]或[上海博物館]等著名機構權威認證。

5. 如果相關文物是在內地拍賣所得,就必須提供納稅證明及發票。

以色列古物總局表示,1個小偷20年前偷走2件古物後即厄運連連,他最後選擇歸還古物,還留言呼籲其它人別再偷竊古物

2007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有一位男子,在自家院子挖油井,最後還真讓他給挖到了。據悉,男子砸下約1億美元重金,請來鑽油工人幫他鑽油,每天產油20桶油。一旦可以公開販賣,至少可以回本3倍以上,真是令人羨慕。

更幸運的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施米特一家。今年9月5日,他們在大西洋海岸一個沉船遺址附近,尋到總值30萬美元的金飾,包括19米長的金鏈。根據美國及佛州法律,他們可與擁有遺址發掘權的公司瓜分最少80%的寶藏。

2007年,英國一對父子在一處農地發現1000多年前的海盜藏寶,總價值約100萬英鎊。最後這對父子與寶藏發掘處的農民各得一半寶藏。

英國68歲的男子比斯利2003年辭職後,將大部分時間用來尋找古文物。一周挖三天,每天挖6小時。迄今大約發現總價值50萬英鎊的文物。其中,他最大的一筆文物收入,是把250個古羅馬硬幣,以10萬英鎊賣給了大英博物館。

英國的業餘尋寶家保羅-科爾曼在2014年12月21日於白金漢郡艾爾斯伯里挖出逾5251枚盎格魯薩克遜古銀幣,總價值約130萬英鎊(約合人民幣1200餘萬元),原本已瀕臨破產的他搖身一變成為大富翁。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採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國:歸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法國: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法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內發現時,其半數屬於發現人,半數屬於土地所有人。

日本: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條規定,埋藏物在依特別法進行公告後六個月內,其所有人仍不明時,發現人即取得其所有權。但是,於他人物內發現的埋藏物,發現人與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權。

德國: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德國民法典》第984條:長期被隱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發現,且因該發現而被佔有的,所有權的一半由發現者取得,另一半由該埋藏物被隱藏於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瑞士民法關於埋藏物發現制度的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發現人僅有報酬請求權,發現人可以依法要求獲得埋藏物價值二分之一以下的報酬。

西班牙:可獲得文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西班牙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第44條規定,具歷史遺產特徵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遺迹,無論是在發掘、土建工程發現的,還是意外發現的,發現人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發現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有權獲得發現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希臘:可獲得文物價值一半的獎賞

希臘《古物法》第7條規定:「任何人經合法聘用在國家、市政府、社區、寺廟或教區的土地上工作,並在此土地上發現了古物,如果在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部門報告了這一發現,將獲得所發現古物價值一半的獎賞;如果他在該期限內沒有報告發現的情況,而在兩周之後兩個月之內報告,則不給予任何獎勵;如果在兩個月之後仍不報告的,他將被處以兩周以上,6個月以下的監禁」。

義大利:獎勵不超過文物價值的四分之一

1939年6月1日義大利議會通過的《關於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的法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偶然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報告有關機關,並設法暫時保護這些物品。偶然發現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遷移被發現物而承擔的費用,由國家教育部償還」。第49條規定:「被偶然發現的物品歸國家所有。國家教育部應給予發現者現款或發給部分被發現物,以作為獎勵。在任何情況下,獎勵不超過被發現物價值的四分之一。對於在其間發現上述物品的不動產的主人,也應當給以同樣的獎勵。」

埃及:酌情獎勵

埃及《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時內就近向行政機關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直至有關機構前來接收。如未如期報告,則以未經許可持有文物論處……偶然發現者由文物委員會酌情獎勵」,意外發現文物者48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話,處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罰款。

敘利亞:給予適當獎勵

敘利亞《文物法》第35條、36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須於24小時內向最近的政府機構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動文物被發現,亦須立即報告當局……行政機構應給予適當獎勵,但超過一千敘利亞鎊的獎勵必須得到『文物委員會』批准」。意外發現文物者必須通過政府機構批准才能獲得超過7美元的官方補償,但24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要處以一個月到五年的刑期。

文物的確有它自己的命運,交不交是個問題。不過,先找到再說吧。


第一,如果是我祖宗留下來給我的,那就是我的,不會交的。

第二,如果我上交的文物能夠妥善保管到博物館裡,而且能夠被遊客清楚地看到我的名字,不要求放置照片,此外挖掘文物的費用得到補償,包括挖掘費,誤工費等等,並且能夠得到一面人民的好同志的紅旗,紅旗面積不得小於0.5平方米,質地純棉,再加上一百兩百的獎賞(其實不重要,可以換成該博物館文化衫兩件,但必須純棉),須紅紙精美包裝,由該博物館館長或者副館長或者館委書記,或者其上級單位領導,親自獎勵給我,該博物館官博至少對我發表一次表揚的博文,並且博文中須@我的微博,置頂至少一天,可與其他上交文物者並列存於一條微博中。

滿足以上條件我就交。


當你沒得選擇的時候,你的行為根本輪不到評價是高尚或卑劣。
不上交,你違法,被查到要你好看。
上交,你的義務,沒討價還價的餘地。
至於說「國家」是否能妥善保管你上交的文物,與你有何關係?是你該操心的事兒?

國家與政黨是不是一碼事,在此問題上凸顯。當年台北故宮裡的東西也是中國國寶來著。

能力到了,有得選擇,能夠比較誰能對文物負責,對文化有利。此時再討論該不該交才有意義。不然,不都是被逼的么?

成龍欲將價值過億安徽古建築捐給新加坡(圖)_新浪安徽新聞

能力不夠的話,你要覺得對方有能力維護好文物,你就上交。你要信不過他們,你就原封不動把它再埋了。
誰也不能說你個不是。

自己個兒祖傳的東西,誰愛交交。反正我不交。祖輩就沒有上交,輪不到我做順水人情。


我們國家好多文物就是因為沒有上交最後毀了,因為好多人根本就不能妥善保管!而且,挖到文物的人如果滿腦子就是錢的話,也不配擁有文物。
國家每年為了修復文物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這個錢也沒有專門徵收稅款。
我曾經看過一個紀錄片專門講文物修復這個職業的,很久以前了,有個數據說以我們國家目前的專業修復人員修復現發現的文物需要60年晝夜不停工作。搞的我當時就立刻去報了美術班,打算考北科大的文物鑒定與修復專業(我大學畢業7年了,記錯了就對不住了。反正也沒考上,應該是北京某大學吧,那年招的專業是「文物鑒定與修復」。有錯就是我記憶衰退。為了避免大家再評論就注一下!)呵呵,最後……不提少年青蔥夢想了。
這也是我們國家不主動去挖掘文物的原因,如果有人說國家是為了掠奪的話,那麼那麼多軍隊,比你個人偶爾挖到要效率多了吧!
這個仔細想想就明白的道理,為什麼好多人還要去爭辯。
心累
(我只是提供我的觀點,有錯,也是我的錯,我只代表我個人。裡面肯定邏輯不嚴密,就是一種想法,有錯也是我的錯。反正我會交的,其他沒啥了。你不交有你的理由,我交有我的想法。就這樣,話說了,就說了。沒有故意傷害別人,或者想給別人普及什麼三觀之類的,所以你醉就醉,我也是醉醉噠!)


有個金佛,哎呀,先不挖出來,弄個爐子,燒化了,不算文物了(^_^)Y

變成礦藏,還是國家的……


兩兄弟索要曾祖父墓被盜陪葬品 法院判歸國家
what can I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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