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

你為什麼支持死刑?

請問希望取消死刑的人,你們支持取消死刑的原因是什麼?(請大家不要在問題描述中自行添加傾向性內容,比如:「他們這樣做是否真地考慮過受害者的感受」之類)

相關問題:

中國應不應該取消死刑?

在中國,你支持死刑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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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題主補充,請大家看清題目再回答,這裡問的是「希望取消死刑的人」,請回答支持死刑的原因的移至,在中國,你支持死刑的原因是什麼? - 文明 回答,謝謝


我來分享一下刑訴老師課堂上給我們講的一個小故事,覺得挺受觸動的。
老師曾經在西部某法庭當審判員,入職不久,負責一個案件經過複審,判決被告死刑。

此人是一個殺人慣犯,長期流轉河南,湖北等地,姦殺婦女多人,犯罪動機為是兒時被母親拋棄,從此認為所有女性都對不起他,只要見到形象類似母親的女性,就會殘忍姦殺並拋屍荒野。

按照當時的刑訴法,死刑一般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負責執行,方法是槍決,執行者多為即將退役的軍人。現在我知道確實有注射死刑,畫面已經沒有那麼殘忍,但由於注射死刑成本過高,大部分地區依然沿用槍決死刑。

老師作為一審審判員,被安排必須要監督死刑的執行過程。

他原話是這麼的:用槍抵著後腦勺,往上一崩,接著犯人就七竅流血,膚色迅速變白,腦漿會流出來一些,接著醫生上前檢查並搗亂心臟確保死亡。我當時看了立馬就吐了,內心產生巨大的恐懼,心想一定要廢除死刑,太可怕了,太殘忍了。當晚我回到家,飯也吃不下,腦袋裡一直回想那個畫面,整晚睡不著。但當我第二天來到辦公室整理卷宗,看見那些被他姦殺的婦女其狀,赤身裸體,毫無尊嚴的躺在草叢裡,同樣是七竅流血,同樣是皮膚青黃甚至腐爛,殘忍程度遠遠超過了他被槍決的畫面,我就感到平靜,我想死刑是不能廢除的,絕對不能。

了解刑訴法的人都知道,我國的死刑複核程序是相當嚴格的,有這個權力的只有最高級人民法院,同時也要求負責死刑複核的法官在大多數情況下親自詢問犯罪嫌疑人,大大減少了冤假錯案的可能性。
我們知道的很多冤假錯案,來自於地方公權利的壟斷,而我們的死刑複核程序,能夠大大規避這一點,減少冤假錯案率,是相當優越的制度。

為什麼我們要模仿西方廢除死刑?我認為這很愚蠢,一方面,我國法制發展起步晚,整個國家的法制水平還達不到可以廢除死刑也能長治久安的程度,另一方面,每個國家的法都是特別的,適合本國國情的,一味嚮往西方人權論,要求廢除死刑,純粹是一場生搬硬套的鬧劇。
我支持死刑,也讚揚死刑複核制度,也為無數承擔常人難以想像的壓力的死刑複核法官們——致敬。

3月18日更新~
沒想到有這麼多人贊同,謝謝大家,其實有點對不起題主,題是你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而我回答的則是不支持廢除死刑。不好意思啦題主(對不起臉)

那麼我也補充一下我的答案吧,充分解釋一下我不支持廢除死刑的觀點。

首先,世界上有多少國家廢除了死刑呢?
根據英國學者羅傑爾.胡德的《死刑的全球考察》一書,截止2005年10月,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81個,佔全球國家的40%;廢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有12個,佔6%;事實上廢除死刑(10年未執行)的國家有35個

總計:128個國家完全廢除、廢除普通犯罪或者事實上廢除了死刑,佔全球國家的60%
的確,我們必須承認,廢除死刑如同全球化一樣,是一個趨勢。

然而,因為這樣我們就應該隨大流廢除死刑嗎?我認為,即使這是趨勢,我們國家目前也未達到這樣的水平和條件。

廢除死刑是一個非常複雜而漫長的過程。南美洲與北美洲是傳統的廢除死刑國家,如加拿大,在1961年開始著手廢除死刑,最終於1998年完全廢除了死刑。我們最關心的小霸王美國,到現在也沒有完全廢除死刑,仍有一些州在廢除死刑之後,又恢復了死刑。

挺感觸看見quaro上有一位堪薩斯州律師這麼說:死刑廢除後,我們無法解決恐怖犯罪和暴力問題,最後不得不恢復了死刑。

中亞,北非與亞洲國家很大一部分是支持死刑的。
原因有二
1.犯罪率高,無死刑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
2.宗教文化、社會現實決定。

在中國,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是,
我國目前多數的學者也是主張保留死刑。

下面,我簡要說明一下自己支持死刑的原因:
1.
很多人在評論中提到:震懾作用,術語應該叫威懾作用。
這是我贊同死刑制度的第一個原因
威懾作用分為一般震懾作用(對其他社會成員)與個別威懾功能(對犯罪人)。這是刑罰的重要功能,不可否認,死刑對於嚴重的危害社會型犯罪,不僅有良好的一般威懾作用,還有良好的對於受害人安撫功能。

2.
第二個原因,是社會基礎和犯罪率

我國的死刑數其實是比較高的,惡劣性質犯罪數量也……不好說的太敏感,反正不少。我國建國至今60餘年,法制發展一路坎坷,現在也不能達到一個令人滿意的水平,比起傳統英美法國家確實有差距。事實上許多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是比較低的,不清楚所犯之罪會造成多麼嚴重的後果,同時經濟條件差,通過正常渠道沒辦法維持基本生活,才會去犯罪。犯罪率問題,決定了我國目前必須保留死刑。問什麼我們看到了那麼多的冤假錯案,我想說,這並不是死刑的錯。不客氣的說,這與行政機關脫不了干係,我國一直有「命案必破」的規定,凡事出了人命,就要有人負責,在實在找不到真兇又有上級命案必破的情況下,為冤假錯案創造了完美的溫床。即使是世界上刑事偵查技術最高超的國家,破案率也真的不高!而我國許多地區,卻宣稱破案率百分之百,破案率百分之百,那冤假錯案率可想而知。令人欣慰的是,國家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相信未來將會有更大改觀。

3.
死刑複核制度在我國的不斷完善

不學法律的同學可能不清楚這個制度,我簡要說明一下。在我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核准死刑的權利,這就是說,現在所有的案子,如果要執行死刑,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拍板。在做出決定之前,法律要求審理者:不僅要閱卷,還要詢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調查核實證據。一個案子從一審走到最後的死刑複核,會經歷嚴肅的多次審理過程。而這些死刑複核的法官,絕對都是稱得上法官中的精英的,他們面臨著常人無法承擔的壓力,為最後一道正義的界限把關。試想,如果真的是一個冤者,由多位法官思索後,交到最高院的手上,經過如此反覆的證據調查,詢問程序,一定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他的清白。

以上就是我支持死刑的主要原因,我認為死刑在我國仍有存在的必要,並且我大膽預言,在我有生之年,一定會繼續存在。

最後多說幾句
我知道有很多朋友是反對死刑的,當然,我認為這種觀點對於人權以及社會正義具有重要價值。

但是作為一個法科學生,難得有這樣被關注的機會,我想告訴各位,多加警惕網路上的釣魚貼,不要被一些虛假的煽動性文章鼓動,面對法律問題保持應該有的理性,多加思考,不要被一些別有用心的造謠者利用。

舉個例子,去年微博上有一篇文章,大談特談要對販賣婦女和兒童的行為一律執行死刑。更可怕的是微博上一片贊同之聲,有一些明星甚至發聲說:為人父母,最能理解這樣的主張。但其實,販賣婦女兒童雖然可恨,但犯罪者並沒有嚴重威脅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相對於殺人犯,恐怖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這類犯罪,危害性的確是比不上。而刑法最基礎的原則是罪罰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販賣婦女兒童就要求處以死刑,那麼連環殺人犯,炸死百餘人的恐怖分子又應該怎麼處罰呢?
這樣的新聞在微博上獲得一致同意是可怕的,釣魚文不顧現實惡意煽動民意,是對法律最惡毒的鄙視。

死刑廢除問題同理,網路上有一些文章甚至稱中國冤假錯案率高達50%,全球僅剩中國,朝鮮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沒有廢除死刑。看到這樣的文章加一波點贊,如此賣力宣傳廢除死刑,實在不懂作者的內心,反正我的內心是比較崩潰的……

好啦,就說這麼多,言語稚嫩,多有不足,僅供各位參考。


如果中國也可以將該判死刑的人改判150年、200年、300年並且不能減刑到100年以下,而且規定服刑犯在服刑期間必須積極勞動並將監獄內勞動收入和罪犯財產拿去賠償受害者家庭的話,我也許可以考慮支持廢除死刑。


青島滅門案目擊者:遇害者均遭捆綁纏膠帶活活憋死

青島滅門案目擊者:遇害者均遭捆綁纏膠帶活活憋死

2017-11-18 00:58:27

11月16日下午6時52分,青島市城陽公安分局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消息,11月15日,青島市城陽區發生一起命案,在該區仲村某小區一家四口被殺害。16日下午6時許,在北京昌平警方配合下,將犯罪嫌疑人李某吉、李某植、金某今、李某華(均為吉林籍,朝鮮族人)控制。

11月17日,重案組37號對案發小區進行探訪。四名嫌犯當天也被押解回青島,並前往事發小區指認現場。據案發現場目擊者稱,四名遇害者被發現時,口、眼被塞入或捂上紗布和毛巾,全身被捆綁後還用膠帶纏繞。

▲警方發布消息,青島城陽滅門案告破。 微博截圖

鄰居:遇害兩子女均未成年

「14日晚上,女房主下去收房租,長時間沒有回去,最後男房主自己下樓,也沒能回來」。死者鄰居、並自稱是親戚的汪玲(化名)告訴重案組37號,當時前往6樓的一家三口均遭到租客殺害,隨後租戶上7樓將另一家庭成員殺害,「然後把家裡翻了個遍」,之後逃逸。

據汪玲說,嫌疑人離開時沒有坐電梯,走的樓梯,而且還挨家挨戶敲門,「如果鄰居開門,不知道又會發生什麼?」

汪玲稱,被殺害的房主夫婦均不到40歲,男的趕集賣衣服,女的則是普通的上班族。兩個孩子都很小,男孩8歲,上小學三年級,女孩上職教,今年16歲。

「男孩當天沒去上學,老師來家裡找,發現敲不開門,後來物業和死者家屬把兩處房門撬開,發現包括男孩在內的四人遇害」,汪玲說,「男房東眼睛被蒙著,死在殺人犯家裡的床上,四個人全是用膠帶憋死的。」

在重案組37號探員探訪過程中,至少還有兩位該小區居民,證實了汪玲的上述說法。

▲4名嫌疑人頭像照片。網路圖片

疑犯指認現場被居民圍罵

據社區工作人員李先生告訴重案組37號,犯罪嫌疑人在此租住有一個多月,「之前在哪不知道,現在也不清楚是幹什麼。」

對於上述汪玲的說法,該村幹部予以證實,「用膠帶憋死的,全部都是一個手法,不是用刀殺的,很殘忍。」

「男房東的母親、哥哥、嫂子和兩個姐姐都住在這裡,家裡人都過來了」,汪玲說,事發後死者的多名親屬已趕到,鄰居們也會幫忙料理後事。

17日,四名嫌犯被押解回青島,並計劃前往事發小區指認現場。目擊者稱,現場有數百人圍在警方車輛附近,有激憤的居民破口大罵。最終嫌疑人沒有進行指認。

講述

目擊者:死者被捆綁後用膠帶纏繞

17日下午,遇害者紀先生的嬸嬸向重案組37號介紹,嫌疑人的房租一年18000元,裡面有1000元押金。「當時溝通的是1500元押金 ,但他們給了1000元押金 ,簽完合同,嫌疑人說沒錢 ,表示等有錢了再送過來。」據她介紹,租客他們一共住了34天 ,說沒錢,「借了我侄子840元,我侄子太老實了,都借給了他。」

據其介紹,14日晚上9點13分,其向被害人家中打電話,得知孩子父母都沒回來。10點後,被害人紀先生的嬸嬸看到侄子所在的702室亮燈,以為他們回來了,就沒再打電話。

15號早上11點 ,「我大嫂(紀先生母親)給我打電話,問我知不知道侄子去哪裡了,我不知道 ,便立馬下樓,去他們家看,我去7樓砸門,沒有人開門,又去6樓,還是沒人開門,我害怕了 。」

據紀先生嬸嬸介紹,隨後她向警方報警,110來了 ,先去的死者家,「打開門後,看到了女孩,頭部都是用膠帶纏著,纏了一圈,孩子已經沒氣了。」

隨後,6樓租客的房門被撬開,「看到三具屍體躺在床上一個,我侄躺在床上,侄媳婦躺在地上,在大衣櫥附近,男孩躺在床沿邊,都是被綁著再用膠帶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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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既不想討論立法精神也不想討論什麼西方人權。

我就問你,你覺得這四個人該怎麼判?


最開始是因為 :聽他們說國外沒有死刑!


自問自答一個,我覺得這個回答,真妙。
法國恐怖分子如果被活捉,將因為免除死刑而活下來


大學的時候組織過一次活動,校辯論隊長、副隊長給我們出了這個題目:

死刑應不應該廢除。

然後自然的,我們這群根本不會辯論的人直接把辯論變成了撕逼。但是後面隊長給我們講解思路時說的幾句話還蠻有道理:

  1. 這件事情的本源不在於死刑本身,而在於這件事情對法律和社會的意義。有益,可以保留;有害,就要廢除。
  2. 有人說終身監禁其實比死亡更殘忍,這個思路是錯的,這等於是廢除了斬首換了凌遲。
  3. 有人說剝奪人生命是錯的,但是如果這作為論點,那你要準備的是,怎樣讓剝奪別人生命的人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4. 你可以引用別的國家廢除死刑,但是,別的國家的國情和我們的對比同樣是對手的把柄。
  5. 死刑作為直接剝奪別人生命的懲戒,是威懾性遠大於實際收益的,這一點支持廢除的人可以嘗試把握。

......


大體就記住了這些。


就我個人的想法,廢除死刑不是簡單的一句人權就能說的清楚的。

因為比起犯罪者,受害者的人權更需要保護。

也就是說:

如果你願意廢除死刑,那麼你至少要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來讓受害者得到足夠的補償。

而且你還要保證足夠的公允,不然人命都會成為明碼標價的商品。

否則,空談廢除死刑,真的會成為罪犯的庇護傘。


這個事情我想到我的一個室友。
他現在在讀法律碩士。

有次我就和他說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說:「他們殺人、放火不用負很大的責任,法律是不是判輕了?正義得不到伸張啊。」
那個同學聽了以後白了我一眼,說:「你曉得個屁,你又不懂法律。就不要老瞎比比。法律是維護大部分人的合法權益。你說的這些案例有什麼代表性?你學新聞的又不是不知道,現在的記者就是喜歡搞個大新聞,搞得我們國家的法律都和廢紙一樣。還有正義,你覺得正義,別人就一定要承認它正義?你這是強加價值觀懂不懂?」
然後我們從教學樓走到停自行車的地方。他停車的地方就剩了一個輪胎,被防盜鎖鎖在停車位上。他立馬就炸毛了,把小偷的祖宗十八代挨個問候了一遍,然後找校區的警察報了警。

過了一個月,我看到同專業的有人騎著車去拿快遞。我就問他:「你自行車找到了沒有?」
他說:「找到個屁。那些警察就是吃白飯。我他媽把自行車的照片都給他們看了,求他們找回來。他們當時答應得好好的,結果呢?我現在都不敢買自行車,要是再被那群孫子偷了該怎麼辦?」
「你那個自行車,不是很貴吧。別人筆記本被偷了也沒有找回來啊。你沒必要這樣吧。」
「不貴?你知不知道我打了多少個小時的工才買到這輛自行車?這群小偷也是賤,幹嘛要偷我的車,我他媽一個窮學生。他們怎麼不去偷市長省長的東西?現在的法律是真心有問題,這種小事都弄不好。還有那些警察,非要出人命的事情才會關心。還是馬克思說得對,法律就是統治階級維護統治地位的工具。要老子制定法律,這些偷東西的全都要凌遲。」

大概就是這樣。

我之所以現在每句都記得這麼清楚,是因為,他的話,真的很有意思。

其他回答:

發條陳:有哪些在歷史記載上語焉不詳甚至沒有提及的細節值得我們腦洞大開?


廢除死刑我是同意的,子彈還要錢呢,注射更是昂貴。


但是你不能沒有勞改和勞役吧

哦,又沒死刑,又沒讓他勞役到死,合著犯了罪你放他在監獄裡拿納稅人的錢養著他?

死刑犯就應該跟反革命一起送去西伯利亞建設社會主義啊。


樓上有人說,刑罰的意義是教育,而死刑沒有教育意義,只有復仇的意義,所以他支持廢除死刑。

要我說,這種觀點簡直就是naive。誰說死刑沒有教育意義?死刑的教育意義太大了,它教育的不是被判死刑的人,而是那些還活著的潛在犯罪者或者慣犯。

再退一步說,有一些生命已經過於扭曲,再沒有教育的意義了,早死早超生,重新投胎做人反倒對他們是一件好事情。

有人說死刑不人道,同樣是naive。死刑是對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最大的人道。

西方搞廢除死刑,很大程度是由於宗教的因素,實際上推動廢除死刑最積極的也是那群愛干小男孩的宗教人士。他們廢除死刑的理由非常可笑,因為他們認為只有上帝才有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而國家政府法律都沒有這個權力。


我覺得你們的討論陷入一個誤區,就是非此即彼。

為什麼不討論哪些罪名應該取消,或者哪些罪名不應該判處死刑?


最早提出廢除死刑的法學家是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他在其著寫的經典刑法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系統闡述了其認為死刑應當被廢除的三個理由。首先,按照國家與公民訂立的契約,國家無權對公民適用死刑。他說:「君權和法律,它們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政治與法律總和,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合體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誰願意把對自己的生死予奪大權奉予別人掌管呢?每個人在對自己作出最小犧牲時,怎麼會把冠於一切財富之首的生命也搭進呢?」其次,死刑在邏輯上是荒謬的。他說:「體現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並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認為這是一種荒謬的現象。"大意是說國家一方面懲治殺人行為,自己卻又在進行著殺人行為,這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最後,死刑在遏制犯罪的效果上不如終身監禁。他說:"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處死罪犯的場面儘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喪失自由的監禁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儘管在現在看來,貝卡利亞側重於法律邏輯上以及感情態度上的分析,其觀點有不完善之處,但他能夠在那個年代勇敢地、智慧地提出廢除死刑這一觀點,就足以在死刑廢除事業上名垂千古。

參見:(意〕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46-49頁。


我想很多人書念得多了,總是想當然的希望看到溫暖,光明,守得雲開見月明這樣的字眼。這樣的人就是太文藝了,有種不知人間疾苦的做派。

人世間的苦楚,殺戮,黑暗,對這些人來說,是字面上寫出來給自己臉上貼金的,是自己給自己熬的一碗心靈雞湯。

什麼時候這些人就相信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報還一報了呢?

唯有自己身處絕望,天降災禍,經受不公,眼見自己原有的被搶奪,自己深愛的被屠戮,你才會秉信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道理。

自己不在這個處境,不要隨隨便便替那些在痛苦中掙扎的人發言講什麼慈悲。
慈悲你大爺。


你問『』希望廢除死刑的人是怎麼想的『』,但是回答你的大都是不支持廢死的人,或者無觀點的人,這些人本應該和你一樣,等待支持者給出答案。但他們卻舉出一些偽支持者的例子來對支持者冷嘲熱諷,這讓我感覺這裡不是知乎。

如果題主真的想知道支持廢死者怎麼想的,這方面眾多的論文完全可以解答你的疑惑。

從這題我發現,法學是最容易讓外行人說三道四的領域之一。它看起來太沒門檻了。然而人們對這些沒看似門檻領域的態度,最容易暴露自己的淺薄。


當一個人不尊重另一個人的生命時,他的生命也不值當得被尊重。---觀點已亮明。
真正的文明不是沒有死刑,而是沒有人犯死刑的罪.自欺欺人的取消死刑於文明無濟於事.
沒有人能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除了完善的法律.
執法者的鍋不應該讓立法者來背.
很多死刑都可以通過自身努力避免.比如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我首先想問大家一個問題:
當你或你的父母.兒女.愛人.兄妹.親人.朋友同學同事等 被殺害時。 你是否支持免除兇手死刑?
古人說:推己及人。又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在反對我的時候請先認真想想這個問題,如果你能接受再來反駁我。
【這個問題並非支持死刑的論據,只是有些人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也不要把這個問題反過來問,法律不考慮嫌疑人家屬的感受,但法律考慮被害人家屬的感受.
前段時間的復旦投毒案,林森浩本可避免死刑,而其處心積慮,策劃實施投毒,在黃洋中毒後,以奧斯卡影帝般的演技多次探望被害人,假裝關懷,眼睜睜看著被害人被折磨至死,而他本能說出毒物名稱,挽救被害人性命. 事發後,其堅持無罪辯護,對被害人的家屬不聞不問,一審判決後開始慌了,作秀般的去被害人家屬家道歉.
另外有消息說(不知真假),在受害人治療期間,林森浩曾經查閱相關犯罪記錄,以及處理結果. 我想它或許查到了朱令案,如果當年朱令案的兇手被繩之以法,或許黃洋就不會慘死,我想這便是法律的意義.
———————————————————————————————————————————看了下大家的答案,我們都說在分析問題的時候要權衡利弊,為什麼在這個問題里就全是片面之詞?
下面總結了一下各位答主的主要觀點。
1.現階段的法律程序很難保證結果正義,一旦出現冤案,後果無可挽回。死刑容易淪為公眾情緒化的表達,容易被當權者拿來作為剪除異己的工具。 @汪涵
這讓我想起一句話:或謂改良之責,是在吾輩,不可因噎而廢食。——茗蓀《地方自治博議》
我書讀得少,不知道這句話是不是我所理解的那樣:改良的責任在我們,不可因噎而廢食。
古人尚且明理,你們讀的書都去哪了? 造成你們說的這些原因是執法過程與監督權力的不完善與執法人員不公證。不公的審判,權力的濫用是因為死刑造成的嗎?????你們不去制定合理的執法過程,不去確保執法者的公正,不去完善民眾的監督權,而非要揪著死刑不放,你讓給我說你們捨本逐末好呢?還是欺軟怕硬好呢?
1.1 死刑容易淪為公眾情緒化的表達。
首先在保證執法程序合理,執法人員公證的前提下:法律不能受民眾情緒的影響。這個人不該殺,群眾如何憤怒也不能殺;這個人該殺,群眾如何求情也不能殺。我想每個執法人員都懂得,不用我多說。
1.2 冤假錯案
不錯,冤假錯案每個人都不願看到,首先還是那句話,冤假錯案的產生不是因為死刑。
是的,你們只看到了冤家錯案,你能列舉出很多令人愧疚的冤案。但我同樣能列出這些:

請問,這些冤死的人你們怎麼看?
《越獄》很多人都看過,tea-bag同學越獄後你們都看到了,(雖然我很喜歡他)雖然這是電視劇,但現實生活不乏這樣的人。
隨便百度了一下,殺人犯越獄80W條,殺人犯越獄後殺人3W條。

當然,我說這些是因為監獄的問題,而不是判刑的問題。我只是想讓大家多個視角看待這些問題。

1.3容易被當權者拿來作為剪除異己的工具。
涉及政權問題不願多說,但廢除死刑就不會剷除異己了?送你們一個熱詞: too young too simple。

2.死刑在邏輯上是荒謬的。他說:「體現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並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 @董璐璐【說句題外話,誰能教我下怎麼準確的@到正確的人( ╯□╰ )。】
這個觀點才叫荒謬!!按照這個邏輯:法律憎惡並懲罰監禁他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是是不是說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可以廢除了?照你這麼說所有執法人員,監獄看管人員,法官都是罪犯了?

7.先跳過中間


支持廢除死刑的,是因為那些殘忍的事情沒挨到他身上,悲慘的受害者不是他家的人。
我支持嚴格複核下的死刑,真正應該廢除的是權力和輿論對司法實施過程的干預,真正應該做的是前端偵查和證據審查的嚴格,而不是假惺惺的喊著廢除死刑。
對那些從沒親身體會過殘酷,只會在網上大放聖母心的鍵盤俠,還有那些怕自己犯事遇到死刑的,就一個字,「呸!」大寫的!!!


2008年判死刑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要經過最高法複核,這是摘來的新聞:
「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國(每年)的(死刑)數字減少可能超過三分之一,有些地方(減少了)將近一半。」

如果認為最高法複核是公平正義的,那就是說,曾經可能有1/3的死刑要麼是判重了,要麼是經不起複核的有瑕疵的案子。

update:
1.評論里有人說,死刑數下降是「依法治國」 「經濟類犯罪從必死到免死」,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罪名」 「疑罪從無、不得自證有罪」 等原因,然而這解釋不了2007年到2008年死刑數量斷崖式下跌的現象,反而我認為其他年份的死刑數緩慢下降是「經濟類犯罪從必死到免死」,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罪名」 「疑罪從無、不得自證有罪」 這些原因造成的。

2.評論里有人說,因為死刑複核流程導致法院判死更少,但事實不是這樣:「去年,最高法院將39%的死刑判決發回下級法院,要求後者進行證據補查。」 出處: 外媒:中國過去10年執行死刑人數銳減 去年2400人 ,也就是說,地方法院的死刑判決有4成是不合理的,因為4成以上被推翻或者推延補充材料,導致死刑數下降了3成。


關於死刑:
作為一個法律狗來說
死刑是要廢除的,但是絕對不是當今的中國可以廢除的!

我一直想不通,當今的中國有什麼資格去談死刑廢除,一個連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都沒有建立起來的國家,一個在監獄裡可能過得比外面更好的國家,一個國民平均素質之低,法律意識之淡泊的國家(這裡只是客觀陳述,別亂噴)。有什麼資格,有什麼理由去討論死刑廢除這回事?!

本人曾經去監獄看過(我不是獄警,只是單純的參觀),我會告訴你他們比我們高中食堂吃的還好?!(雖然我們高中食堂本來就渣),我會告訴你他們除了沒有自由,生活過得比一些低保戶家庭還要好?(本人曾經做過愛心活動,探訪過許多低保戶困難家庭)

所以不要看見人家外國沒有死刑,丫的也猴急的去呼籲什麼狗屁廢除死刑。人國外社會福利好,即使你丫不工作,坐吃等死,也比你在監獄裡好,所以對於外國人來說,在監獄裡生不如死!

而且外國的國民教育水平高,人口素質高,中國現在,儘管我自己不想承認,但是卻不得不承認,中國現在的國民素質就是不如國外。這一點不可否認!

但是中國?!我也就呵呵了,我敢說只要中國現在廢除死刑,犯罪率嗖嗖的往上竄,因為中國人的人口素質現在達不到外國的水平!

———————分割君——————


我想說一點,畢竟我只是一個法科生,我說的也僅僅是自己的看法而已,我不想辯論,因為我是一個懶人,打字太累了。
下面補充一點點關於國民素質和死刑廢除之間的關係,也許不嚴謹,但大家看看就好(畢竟作為一個司考狗,本人還是沒什麼時間的(???ω???))。

補充:
只有當國民素質提高到一定的地步,人們才會去理解一個人的生命是不應該隨便剝奪的,即使這個人是罪犯,即使剝奪者是法律。
因為最重要的一點,殺人犯殺了人,法律剝奪了殺人犯的生命,也不能救回已經被殺死的人。
現在的中國就是因為國民素質整體不高,還抱著一種樸素的報復主義,所以死刑在當今的中國是廢除不了的,因為很多人的價值觀依舊是樸素的「殺人償命」。
畢竟法律是由人民指定的,所以在當今大部分人的價值觀里,死刑廢除是無法被理解的。


謝邀。
瀏覽了一下這個問題下前排的回答,感到很沉重。一個『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的問題下,回答卻幾乎是一邊倒的支持死刑。雖然從中可以感受到大家樸素的正義感,但也反映出我國當下的公眾認識和現代司法理念之間的確還有距離。
為了讓大家平衡了解雙方觀點,我覺得確實應當好好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廢除死刑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冤假錯案

了解我國司法實踐的人想必都知道,我國的冤案已經達到一個觸目驚心的程度。真兇因其它案件落網並坦白或者受害人『復活』都是小概率事件,而這一類案件也並非都能被媒體注意到繼而引發社會關注。但即使如此,近年來報道的此類案件(指已經執行死刑或者可以判處死刑的)已有十幾宗之多,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於英生案、呼格吉勒圖案、1996年安徽女子被殺案、浙江叔侄案、四人姦殺案等等。那麼水面之下的冤案有多少?也許是幾百宗,也許是幾千宗。這些冤案的受害人如果健在,哪怕坐了冤獄,仍然有糾正賠償的機會,但如果執行了死刑就很難有實現正義的可能了。從這個角度說,廢除死刑在我國其實比在西方發達國家更有緊迫性和現實意義。

@鬼神李子衿 的高票答案(下文還會多次提到這個回答,並非是對這位答主有什麼看法,而是因為這個回答有太多人贊了,我想應該代表了許多人的觀點)中提到『10個證據9個百分百指向罪犯,就因為有一個存在客觀上無法避免的問題,法官不想擔責,沒判死刑』。這在我看來是完全應該的。因為指向罪犯的9個證據可能是通過各種手段得來的非法證據【注】, 這時那一個相反的證據就成了關鍵。上述幾個案件中,趙作海、於英生等人按照法律完全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當時的公檢單位也確實要求判死刑,正是因為法官考慮到那一個『存在問題的證據』才活了下來。

@鬼神李子衿 的高票答案中還說,他有一個曾經執行死刑的同事,因為心理上接受不了,結果被政工幹部做工作,看了卷宗才得到安慰。但這其實是靠不住的,比如乎格吉勒圖的卷宗里也肯定會說呼格如何殘忍變態,在女廁姦殺受害人,如何冷血狡詐,百般抵賴,而受害者和家屬又是如何的無辜可憐。但我們現在都知道呼格是冤枉的,不知道當時槍斃他的武警作何感想。事實上,@鬼神李子衿 的那位同事開的每一槍,都有可能錯殺了一個無辜的人。明白這個可能,也許就更容易明白為什麼有反對死刑的呼聲。

有人認為,冤案的高發和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有關,通過司法人才的培養和制度建設完全可以改善。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司法改革和進步一定會減少冤案。但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即使是這個星球上最先進的司法系統,也無法完全避免冤案。因為犯罪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活在現在的人,包括法官和陪審團在內,都只能通過有限的證據推斷過去發生了什麼,而無法百分百的還原。也就是說,即便我們有最好的法官和警察,也只能降低冤案發生的概率,卻不可能完全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廢除死刑才是避免有人被冤殺的唯一方法。因為長遠來看,小概率事件也一定會發生,只要還有死刑,就一定會有人被冤殺

有的朋友說,冤案畢竟是少數,偶爾一兩個冤案受害者是司法運行的必要代價,不可因噎廢食。我絕不認同這種說法,一個人的生命也許對於旁人無關緊要,但對於他自己來說就是所能擁有的一切了。因此,我們不能為了所謂『大局』來漠視人命。孟子說:『殺一不辜而得天下,吾不為也。』說的也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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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冤案是廢除死刑最常見的理由,我把它寫在最前面。但這並非這篇回答最重要的部分。我最想和大家說的是,不考慮冤案,死刑本身是正義的嗎

在這裡我請大家先思考一個問題,我們最終成為怎樣的人,有多大程度是由我們自己決定的?昆明暴恐案之後因為某種原因我認真地思考過這個問題。我設想我也出生在那種極端宗教情緒濃厚的家庭,沒有受過正規的教育,不會說漢語也不會寫字,朋友親人都是一樣的極端主義者,那麼我會不會也成為一個恐怖分子?思考的結果令我恐懼,因為我找不到自己成為另一種人的可能。換一個角度說,如果這些暴徒出生在優渥的家庭里,受到好的對待和教育,完全可以成為一個謙謙君子,考取名校,出人頭地,擁有美好的人生。

可能有的朋友已經猜到我要說什麼了,他們會舉出很多在逆境中自強成才的例子來反駁我。但我想,這些例子中的逆境都只是某個方面的逆境,他們成長的關鍵時刻,總有一些積極的力量,這些力量可能是淳樸的民風,可能是良師益友,可能是一本好書,可能是一個漂亮姑娘。正是這些積極因素讓他們明白了善惡,擁有了堅韌的性格,這是他們逆襲的基礎。但在最不利的情況下, 可能存在一種人,他們的出身和遭遇就決定了他們沒有絲毫的可能成為一個好人,這種人難道不是最不幸的人嗎?他們為惡,我們懲罰他們是正義的嗎?

很多人說那些謀財害命的人、毒販和大盜、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罪犯喪盡天良。但這裡邏輯上其實有一個問題——並非他們犯了罪,所以喪盡天良,而是他們首先喪盡了天良,所以才犯了那樣的罪。 然而是什麼讓他們喪盡天良的?人類是高度社會化的,個人的價值觀、性情、學識和能力除了小部分由先天因素決定(這部分歸於天賦,也不該由個體負責)以外,都來自社會(指廣義的社會,包括家庭、學校等因素)的教化,而個人意志的作用幾近於無,因為個人意志本身就是受到社會影響之後才建立的。

理想的社會應該讓任何一個人自呱呱墜地起就健康成長,然後安居樂業。而現實中有那麼多的人犯罪,是因為我們的社會還不夠理想。從這個角度說,任何個體的犯罪,本質都是某種社會問題的反映。與其說罪犯傷害了社會,不如說社會先傷害了他們。而刑罰作為社會大眾的意志,在這裡就顯得很尷尬——社會不應該在殘忍地剝奪了一些人成為好人,實現人生價值的機會之後,再殘忍地剝奪他們的自由或者生命。

你沒有看錯,這裡並沒有單指死刑,也包括其他的刑罰。但我並不是說應該取消所有的刑罰,而是說它們在道義上並不正義,而死刑的殘酷性導致它尤其不正義。刑罰是必要的惡,任何一個人遭到刑罰都是社會的悲劇,我們不應該感到高興。現代的刑罰理念也已經漸漸從報復、懲罰犯罪者變為保護社會大眾的同時改造犯罪者。刑罰不應當以增加受刑者痛苦為目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應該保障罪犯尊嚴和人權,並儘力改善監所條件的原因。而刑罰的必要性體現在兩方面:1.消除已經犯罪者的犯罪能力,使其不至於繼續犯罪危害他人。2.威懾犯罪。使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傾向者忌憚,從而減少犯罪。

對於第一條,死刑明顯並不必要,因為即使對於罪大惡極,非常危險的罪犯來說,終身關押也足以永遠消除他的犯罪能力,不必剝奪他的生命。@鬼神李子衿 提到我國終身監禁並不終身的問題,這當然是存在的。但只要修改法律就能改變這種狀況,並無太大的操作難度。現在法律中多了限制減刑的條款,實際上就是漸進廢死的步驟之一。

對於第二條,死刑是否必要目前尚有爭議。有的國家廢死後犯罪率並無上升,甚至還有下降,但也有國家廢死後因為治安惡化不得已又重啟死刑的。個人認為應該承認死刑在震懾犯罪上確有獨特的作用。因為確實有一些不怕坐牢的人(尤其是那些曾經坐過牢,並不怕再蹲幾年的人),但是真正不怕死的人應該比較少。

所以,目前死刑存廢的爭議本質就是, 消除不義之物的理想主義和保留有用之物的實用主義之間的博弈

另外,注意到@鬼神李子衿 的回答里還提到死刑對受害者獲得賠償十分重要。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問題的本質是我國的刑事合併民事訴訟中,對於『人命』價值以及受害者精神損失的漠視。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中,死亡賠償金以受害者戶籍所在地上年度人均收入乘以二十計算,而且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這就導致人命的價值得不到充分體現,而且有『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比如同一個案件中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受害者賠償金差幾倍)。而在具體實踐中,就出現了加害者『自願』賠償受害者家屬一筆遠遠超過法定賠償的錢,然後受害者家屬出具諒解書的做法。

這個問題和死刑存廢並無太大關係,一些不牽扯到死刑的案件中也有這種情況,比如著名的李天一輪姦案中就有體現。具體到死刑案件中,一般有了受害方諒解就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所以也造成了有錢的罪犯可以買命,無力賠償往往會執行死刑的問題(比如夏俊峰案和最近大熱的林森浩案中就有這個因素),而且受害者家屬也陷入了『要錢還是要命』的道義兩難境地。

其實,完全可以通過修改法律增加法定賠償金額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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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反對廢死的朋友提出『如果是你的妻子、父親、孩子、朋友被人殺害,你還支持廢除死刑嗎?』之類的問題。這種說法其實是一種沒太大實際意義的詭辯,完全可以反問他們(當然也是詭辯)『如果是你的妻子、父親、孩子、朋友被判了死刑,面臨執行,你還反對廢除死刑嗎?』

我們討論問題時應該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而非把對方拉入某種特定情境,然後讓感情替代理性。就我個人而言,當我愛的人活著時,我會用我的生命、我的勇氣、以及我擁有的一切來保護他們;但如果他們不幸被害,我會將他們放在心裡,永遠的懷念他們。但我不會做一個非殺兇手不可的復仇者,殺他有什麼用呢?我始終相信,一個人犯了我無法饒恕的罪,他也許也遭受過我無法想像的苦難。而法律也並不應該成為受害者復仇的工具,如果以復仇為第一目的,那被處死的罪犯家屬是否應該復仇呢?復仇主義並非天生的,它在當下如此流行的原因是因為它一直被鼓勵,被人們當作是正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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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評論區的討論很熱烈,很多朋友提出了疑問或者反對的意見。我發現大家的疑問很多是相同的,在評論區一一回復十分麻煩,在這裡補充幾點:

1.我在前文中說了,目前來看,在中國死刑確實有震懾犯罪的獨特作用。因此,如果從實用角度出發,認為現階段中國不宜全面廢除死刑,我個人是能夠理解的。
我認為死刑終將廢除,但在中國不會一蹴而就,所以並沒有主張要立即『一刀切』的廢除死刑。現在立法者對死刑的態度是大幅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同時嚴把個案關,以盡量減少死刑的適用。我想長久來看,會達到漸進廢死的效果,我很贊同這種努力。

2.有很多朋友都糾結於『不殺殺人者,對受害者是否公平』的問題,我來說一下我的觀點。
『殺人償命』是一種同態復仇的樸素正義觀,最極端的例子就是今天仍起作用的伊斯蘭教法中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你弄瞎了別人一隻眼睛,哪怕是無意的,別人也有權弄瞎你一隻眼睛報仇。雖然結果上看,大家都瞎了一隻眼睛,是公平的,但大家除了都瞎了一隻眼睛,卻什麼也沒得到。即使對方瞎了,受害者也無法復明。因此,現代的司法實踐中,這種原始的同態復仇觀念已經被拋棄。
更文明理性的方法是,加害者弄瞎了別人一隻眼睛,所以需要被懲罰,比如蹲幾年牢,除此之外還要賠償受害者一大筆錢。這樣他保住了眼睛,受害者也得到了賠償,不是更好的選擇嗎?同樣。殺人案中被害人已經死亡,這是客觀事實沒法改變,處死罪犯也不能讓死者復活,那麼為什麼一定要殺死他?其實對於逝者,無論我們做什麼也沒有意義,所以對『逝者』不公平,實際上是活著的人覺得不公平,歸根到底是觀念問題。

3.很多朋友不理解冤假錯案和死刑存廢有什麼關係,這裡再說明一下。無論是否廢死當然都有冤案,但死刑冤案和其它冤案至少有兩個重大的區別。
第一,死刑冤案不可逆轉,無法糾正。生命只有一次,一個人坐了冤獄我們發現後可以立即釋放他,並啟動國家賠償補償他。但一個人被冤殺怎樣糾正?有誰可以補償他?換句話說,死刑的『容錯率』為零,但目前人類的司法水平又無法做到不犯錯,這種矛盾是不可調和的。
第二,冤案受害者自身就是冤案最大的證據,他們無論在獄中還是釋放後都會用各種方法討還清白。大多數案件(如『浙江叔侄案』)都是因為受害者自己不斷伸冤才被發現的。而執行死刑之後死無對證,導致很多冤案永遠無法被發現昭雪。這不但對背負污名的冤案受害者和家屬十分不公,而且使真兇逍遙法外。

4.有朋友質疑我說『個人犯罪本質是社會問題的體現』是為犯罪者開脫,並認為犯罪分子自己要在犯罪中承擔主要責任。也有人質疑我同情心泛濫,而且『只對犯罪者同情,不對受害者同情』、缺乏『正義感』。我在這裡解釋一下。
我不是基於『寬恕』的理念或者對犯罪者的同情反對死刑的,我一直認為很多罪行是對文明的公然挑釁,絕不可以原諒,比如大屠殺和針對平民的恐怖襲擊。
我反對死刑的根本邏輯是『理性』。我認為任何人都應當且只應當為自己能夠決定的事負責任,而犯罪者對自己走上犯罪道路這種命運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決定權和選擇權的,他自己的思想和行動都受過去際遇的影響,是社會教化的結果。所以對他施以極刑(以及其他刑罰)是不公平的。
這裡涉及到『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爭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一下。底下有一個與之有關的回答,比較全面,也推薦給大家。
自由意志(free will)是否存在?為什麼? - 姜晨程的回答

5.同樣,這篇回答從來沒有討論『是不是所有罪人都能被改造好』這件事,我本人也不認為這樣。如果你看到這裡認為我是覺得『所有人都可以變好』才支持廢除死刑的話,那可能你沒有讀懂上文(有時間的話不妨再讀一遍)。對於無法改造的罪犯,最好的辦法就是真正意義上的終身監禁,也就是關到死。有的人已經變得極度兇殘,甚至心理已經扭曲(比如《沉默的羔羊里》的漢尼拔),我們清楚地知道在有生之年他很難成為一個好人了。但對於這種人我們就應該一殺了之嗎?我覺得也不應該。原因前文說過了,這樣的人也不是天生就是這樣的,他們變成這樣是社會的責任。所以把他們永遠關起來也不是為了懲罰,而是把他們隔離起來,使它們永遠沒機會再危害他人。

6.本題是『你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因此我回答了個人的看法。如果你想了解世界廢除死刑的主流原因的話,本回答很不全面。其他人支持廢除死刑有很多別的原因,比如從政治學上入手,討論公權力的界限;比如從倫理學入手,剖析死刑本身的不道德性;比如從社會現狀入手,說明死刑對窮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不公平等等。我對這些觀點大都是贊同的,但限於篇幅沒有提到。

7.題主提出這個問題,無非是想了解支持廢除死刑者持這種態度的原因。我想,即使反對廢除死刑的朋友也不會排斥了解到這個原因吧?我認真並且誠懇的把這個原因講出來,當然希望有更多的人看到,大家觀點不同歡迎交流。但很多朋友如果僅僅因為自己反對廢除死刑,就在所有認真答題的答案上點反對,導致『你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這樣的問題下,大家看到的都是支持死刑的答非所問的答案,這樣做既違背了題主提出問題的本意,阻礙了交流,也和『知乎』的規則不符

8.出於交流討論的目的,我在評論區主要回復的是質疑或者提問的內容,對於單純留言支持的朋友大多沒有回應,但你們的聲音我都聽到了,也感到很欣慰。甚至有幾位朋友發私信鼓勵,在此一併謝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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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現階段我國的民警,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基層民警法制意識相對淡薄,而刑偵機關以破案率為首要考核指標,甚至被要求『命案必破』,為了破案往往不擇手段。有熟悉刑辯的律師朋友告訴我,他接觸到的案件中,嫌疑人遭受刑訊逼供,以及疲勞審訊、騙供誘供等非法審訊手段者十有六七。甚至偵查部門影響證人、偽造客觀證據的行為也不鮮見。更有為了政治目的批量製造冤案的情況,比如王立軍在重慶短短六個月內,就把十餘年來2.3萬起(其中命案354起)陳年積案『破了個乾淨』,具體怎麼破的,大家可以自己思考。


這個問題在維基百科上有很好的回答,所以在合乎維基版權規定的情況下搬運過來。首先我「反對一切意義上的死刑」,並支持以「不可假釋終身刑」作為替代,但這二種觀點沒有對錯之分,只是純粹的價值觀問題。而我為什麼產生這種觀點,以及支持的理由可在下文找到。當然,支持死刑者的觀點和理由也被詳細描述了,維基百科還是比較中立客觀的,所以就不拙言了。

死刑存廢問題來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為剝奪生命的刑罰,乃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1][2]死刑的存廢政策各地不同,如歐盟及其成員國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3],在美國,32個州和聯邦政府及軍隊保留死刑,其餘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已廢除死刑。[4]


死刑爭議的歷史

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1764年,義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就針對非正義、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


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義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日,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城之日」(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於是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個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個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個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


大眾較偏向在個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學研究上,可發現化學污染如鉛污染和基因突變與暴力犯罪明顯相關,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死亡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美國的研究也顯示死刑對暴力犯罪的影響在最樂觀估計下也極小,影響力遠不如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5]。


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利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


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布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6]


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大利亞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7]


美國法律協會過去長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因「難以克服的制度和結構上的障礙」,而轉向不支持死刑。[8]


雖然部分國家因宗教信仰,社會價值觀的緣故,而逐漸浮現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是較支持死刑的使用[9],即使在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10]


但歐洲各國,除白俄羅斯和法律上保留死刑卻超過十年未對任何人執行死刑的俄羅斯外,今日已全面廢除死刑。


由於死刑存廢與否和犯罪率高低關係至今尚未有直接而顯著的社會科學研究足供佐證,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廢課題仍被認為是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美挾帶其固有價值觀,強制其他文化體系接受的例證之一。[11][12]


論點簡要

維持死刑制度的理由

應報與正義:

  • 做什麼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而死刑能讓殺人者付出相應的代價[13]
  • 死刑合乎應報[14]
  • 死刑還給受害者公道[13]

誤判與冤獄:

  • 若司法嚴謹,程序周全,發生冤死的機會極低。
  • 誤判與冤獄在其他刑罰領域也會發生,所受的侵害亦難以彌補。

隔離:

  • 死刑能永久隔離罪犯[13][14]
  • 即使真的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也不能擔保未來不會因任何原因而被放出來。

民意:

  • 死刑具民意基礎,在有死刑的國家或地區,多數公眾支持死刑(或是反對廢除死刑)[15][14]

人權:

  • 死刑比無期監禁更合於人道,且今日執行前會先麻醉,且過程不公開。[15]
  • 相對於罪大惡極者,保障無辜者的權益更重要。[15]

受害者:

  • 死刑具備撫慰受害者遺族的功能[15][14]

成本:

  • 死刑只需一次執行,成本比起要龐大監禁費的無期徒刑低廉[13][14]

辦案:

  • 死刑帶來對死亡的恐懼可做為認罪協商的工具[16]

廢除死刑制度的理由

應報與人權:

  • 尊重生命,保障人權。[15][14]
  • 政府無權剝奪生命權

誤判與冤獄:

  • 冤殺完全無補救之機會,其他刑罰領域至少能部分補救。[14]
  • 無論科學辦案與司法程序再如何周全,仍無法避免冤殺:如1997年的江國慶案[17][13]

嚇阻:

  • 沒有證據顯示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嚇阻力[14][13]
  • 以懲罰的角度,無期徒刑犯,需長期甚至餘生被剝奪人身自由,其食衣住行均受到限制,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

隔離:

  • 死刑非唯一隔離犯人的方法[14],若法治運作良好,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有將重罪者與社會隔絕的效果[15]

受害者與加害者親族:

  • 死刑對受害者與其遺族無法產生具體、實質幫助[14][15]
  • 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劇,產生更多社會問題

成本:

  • 不能以經濟價值衡量人類生命,如:老弱傷病者需要受到照顧。
  • 為求周全人權保障,司法程序會比其他案件更加嚴謹,有時程序費用不一定較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低[18][13]
  • 誤判造成高昂社會成本

功能:

  • 死刑剝奪罪犯悔改機會,現代刑罰重教化,非報復[14][19]

各國廢除或限縮死刑的作法

修改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條件(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如:與侵害人命無關的犯罪的死刑規定刪除)。


在法律里訂定真正的「永久監禁」、可讓法官不使用死刑即可永久隔離罪犯;延長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質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連續犯)的平均服刑時間,延長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並有效的監控已假釋或出獄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以降低不執行死刑的民意阻力。有統計數據認為,死刑無法減少犯罪(對重罪犯來說,在監獄外的死亡率比在死囚監獄的死亡率高),但延長監禁時間則很有效;許多法官也會因此認為不需要使用死刑即可達到永久隔離的目標,而減少死刑的判決。


法定的死刑備而不用,或技術性的拖延死刑的執刑。(非常上訴、一再更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或法務首長不批任何的執行令等)向國際公開宣布停止執行死刑,或以政府命令的方式,宣布停止執行。將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廢除死刑。


另外,在美國,有反對死刑者宣稱哪些謀殺者會被判處死刑,哪些不會,並不是根據犯罪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而和很多與犯罪本身無關的狀況有關,因此誰會被判死刑,而誰不會可說是隨機決定的。[20]

論點

支持與反對廢除死刑之論點,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應報及生命價值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 死刑可用於謀殺者,將之用在犯下殺了不只一個人、兒童謀殺、虐殺(Torture murder)或大規模殺人(Mass murder)等惡性重大的謀殺行為的謀殺者身上是尤其合理的。有些人認為對上述情況中的某些情況,不使用死刑是不義的。美國紐約法學教授羅伯特?布來克(Robert Blecker)[21]強烈地支持此類觀點,他認為處罰的痛苦度必須和罪行成比例,並說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即使判其徒刑也一樣。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有類似主張[22]。
  • 前中華民國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曾在一篇專訪中主張「某些殺人者極為冷血、惡性極為重大」,並據此主張不能廢除死刑。
  • 有支持死刑的論點認為,唯有死刑才是對謀殺者的公平處罰,也唯有如此,才能展現社會對於維護「不可殺人」原則的決心,對於某些罪大惡極者,唯有死刑是公義的,不將之處死會有損社會對生命保護的價值。
  • 依宗教傳統及應報思想來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是正當的,故「殺人者死」,將罪犯處死是正當的,早期的法律如漢謨拉比法典深具此類特性。[24]。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 同態復仇式的應報只是單純的報復,這導致了冤冤相報,故不應該被現代社會所容許。[25]
  • 有反對死刑者論點認為,應報只是復仇的另一種形式而已,人類情感上對復仇的渴望,不足以支持死刑,而且支持復仇會助長社會的殘暴風氣,司法與正義體系應當教導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尊重任何人的生命,以教化代替復仇。
  • 死刑在現代社會不是與謀殺者罪行成比例的處罰,因為現代社會對其他的犯罪,不是以漢謨拉比法典和《聖經?利未記》中的那種嚴格同態復仇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做法來處置,即侵害的法益與刑罰所剝奪的法益未必同一。[26]
  • 宣示我們的心態與殺人者不同,我們不以殺人犯的心態對待他人,我們尊重每一個生命,不論那個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難以接受[27]

法理

社會契約論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 支持死刑方認為人們不反對國家為了他們自己而剝奪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約中會存在著允許國家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或危機解除)而剝奪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條款[28]盧梭認為罪犯得以處死的理由是[29]
  • 在避免未知的危險前,先交託生命與主權者。個人為了避免被殺害,而同意自己破壞契約時要付出生命代價。
  • 破壞法律就不是公民,而是敵人,所以可以處死。

但盧梭在後文提到:

頻繁的刑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每個過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為有用的人。如非他的饒恕意味著危險,他就不應被處死,哪怕是為了殺一儆百。

洛克則是認為殺人犯損害的生命法益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依據社會契約論,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是由人民授權成立政府,人民藉由社會契約論決定國家權力的限度,社會契約論中,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部分自由與財產(自然權利)以換取國家保障下完整的權利,但生命權不是人民可以主動讓渡的權利,所以國家也無從取得處置、剝奪人民生命的權力。人民只讓渡「部分」而非「全部」權利給國家,所以國家也只能部分的限制人民的自由與財產(自由刑、財產刑)而不得剝奪「全部」權利。反對死刑的學者以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霍布斯 為代表。


貝卡利的主張大抵如前所述,而霍布斯則主張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完整的保護自己,如果國家反過來危害自己的生存,任何人都有權採取任何手段抵抗逃避(公民不服從)。具體的例子包括201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台灣反黑箱服貿學生沖入立法院議場持續佔領。


不可讓渡的權利還包括人格權,若人格權能夠讓渡,將使人口買賣、奴役人格的契約、法令將能存在,這種荒謬的推論將會使國家實行奴隸或強迫勞動或歧視、多數暴力、壓迫少數群體也成為合理,甚至會造成人權、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礎徹底崩盤。而所有容許死刑存在的解釋即為容許國家剝奪人民的生命,而能藉此將人民變成被國家控制的牧羊,而使人民的權利遭到架空。


洛克與盧梭處於死刑充斥全世界的社會環境下,可能會為了迎合當時的社會氛圍而做的論述。在當時全世界的國家,包括當時的歐洲幾乎都有死刑,沒有死刑的國家反而是少數例外。是以學者在解釋刑罰時,也有可能因為現存的現象而有所遷就。但時至今日,除了白俄羅斯外,其餘歐洲國家已全面終止死刑,世界上實施死刑的國家(58)遠少於廢除死刑的國家(98)。這些學者的理論是否能直接套在現代的環境是有必要在思考的。

法律邏輯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反廢死方認為:公權力之執行與私人行為不可一概而論。所以法律可以規定「不可殺人」,卻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法律規定「不可妨礙自由」,卻以自由刑處置違法者;規定「不可偷盜財物」,卻以罰金處置違法者,以及法律所授予的強制處分權等[30]


支持保留死刑方則認為,懲治重大罪行係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如果憲法沒有明文規範廢死,那判處死刑並沒有違憲問題。


在台灣,是否違憲的有權解釋機關唯司法院大法官之釋憲多數意見書。而聲請釋憲必須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抵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由訴訟當事人提出聲請,也就是唯有定讞的死刑犯有資格對死刑違憲提出釋憲聲請。然而司法院對於死刑犯所提出針對死刑是否違憲的多次聲請釋憲,均採取嚴格的要式受理。例如鍾德樹已聲請3次釋憲均因不符法定程序而不為司法院受理。[31]


死刑方主張,歷觀中華民國之大法官釋憲案,亦未曾作出死刑違憲之判定。其中具代表性的為 1999 年大法官解釋令第 476 號,該解釋令指出,只要刑罰符合憲法二十三條之正當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即可侵損自由權、生命權等之相關權利。例如「防範煙毒禍害蔓延」之目的極其重要,足以構成「買賣煙毒者得處死刑」之理由。[32]2000 年之 512 號亦重申以上立場。[33]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部分廢死主張者從邏輯的層面辯證: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卻以「殺人」處罰違法者,自相矛盾。


主張生命、人格與自由、財產的本質差異。人的生命是不可讓渡的、即使主觀想要自殺或請託他人殺害自身,別人也不會因此取得合法殺害他的權利(如:《中華民國刑法》「加工自殺罪」),各國也有阻止自殺的相關社會措施;人的人格與尊嚴也是不可讓渡的、即使主觀想要作為人口買賣的客體,他人也不會因此取得買賣人口的權利,自我羞辱或傷害雖雖未為法律所禁止,但在正常文明社會裡也很難容忍。


但是相反地,只要簽訂契約,人們可以主動讓渡部分自由與財產(如:租屋契約的房屋使用規定及租金給付、工作契約規定勞務內容及薪資給付等、財產捐贈),而國家則可以依據法令而徵兵、收稅、設立營業、駕駛等證照制度,而不需要個別的簽訂契約。這是這些人權本質上的差別,從法理上反對死刑就是在強調這個差異。若發生錯判誤判,徒刑、罰金容易救援補償,而一旦喪失生命卻無從補救。


在台灣,有人主張死刑違憲[34]。《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廢死方則認為,二十三條僅允許法律「限制」其「自由權利」,但死刑「剝奪」生命權(包括建立在生命權上的一切權益),故不合憲。在台灣,深耕此議題者為廢死聯盟;太陽花學運要角陳為廷、林飛帆、魏揚等青年意見領袖,於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胥皆表達不支持死刑的立場。[35]


有人則指出,死刑儘管可能有合目的性,但在嚇阻力不超過無期徒刑的狀況下,死刑因其對人民的侵害大於無期徒刑故,因此不合於最小侵害性,因此死刑不合憲[36]


然而廢死方則主張由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後,依據立法合憲性推定原則,相關死刑法令的環境已經變化,而尚未有配合新法令的大法官解釋。是以死刑是否違憲的觀點仍然還沒有一個有效的憲法解釋。

死刑與辦案、審判等之間的關係

誤判(冤案)問題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比起於自由刑與財產刑,死刑是剝奪生命而完全無法回復,若因審判瑕疵(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采認有問題的證據、有罪心證等)錯殺無辜者,將是對人權的莫大侵害,任何個人皆有可能無端遭受指控其並未參與之犯罪。[37]
  • 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不當限縮人民權利的工具。
  • 其他刑事之冤案當事人,尚可按照s:刑事補償法予以補救(例如,冤獄者可重獲自由,喪失資格或某種權利者予以回復,被罰款、沒收者歸還,服勞動者補償符合市場行情的工資等),並且給予賠償(冤獄者按被監禁的期間計算,罰款加計市場利息歸還)等。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死刑維持者反駁:不可因誤判、冤案而因噎廢食般的取消死刑,而是要推行司法改革、改進司法審判品質,儘力降低誤判、冤案的概率,又,無期冤獄,葬送人生的黃金時期,也是無法彌補的。

認罪協商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在美國,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的那些,認為死刑的威脅可用以讓被控死刑的被告認罪、作證反對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屍體所在的位置等。


身為俄勒岡州地區檢查處資深副檢查長(senior deputy district attorney)諾曼?夫林克(Norman Frink)認為死刑對檢察官(Prosecutor)而言是一項有價值的工具。死刑的威脅能使得被告進入換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終身監禁三十年假釋的認罪協商,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終身監禁三十年假釋是俄勒岡州除死刑外,另兩項可對罪大惡極的謀殺者判處的處罰。[38]


在華盛頓州檢察官的一起認罪協議中,蓋瑞·里吉威(Gary Ridgway)這位被認為自1982年起犯了48起謀殺案的人,他接受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處罰,該州的檢察官藉由免除里吉威氏的死刑,以換取他與警察的合作,讓他帶領警察找出剩下的受害者的屍體。[39][40][41]

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

嚇阻力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之一。廢死方往往舉曾暫停或減少死刑執行之國家為例,描述減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後犯罪率無明顯差異,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


亦有類似研究對歷年之[死刑執行人數]與[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42][43][44],但不同的研究結論各不相同。

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認為死刑可嚇阻犯罪(尤其是謀殺)的觀念,是主張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數贊成死刑(或反對廢除死刑)民眾的一個重要的想法。而死刑對於殺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響也是死刑存廢的重點議題之一。


倘若採取功利主義來考慮刑罰嚇阻力的觀點,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當死刑判決有嚇阻力時,可以減少未來國民成為犯罪被害者的概率,這是死刑的效益。[45]


19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Isaac Ehrlich提出他的研究,指出死刑有很強的嚇阻力。而在1990年代Hashem Dezhbakhsh教授、Paul R. Rubin與Joanna M. Shepherd研究的結論是,平均來說執行1次的死刑,可以拯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同一個時期,另一位學者Shepherd教授發表的結論則是,平均來說執行1次的死刑,可以拯救3條被謀害的人命[46]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經濟學家Naci Mocan研究指出,平均每執行一個死刑可減少5件謀殺案,一個緩刑會增加5件謀殺案,減少一個死刑會增加1件謀殺案。Mocan提到他本人反對死刑,但研究結果顯示死刑有嚇阻作用。[47]


然而亦有批評者認為其前提、資料、方法學不恰當。

死刑反對方面的觀點

嚇阻力不明確。重罪犯在被捕前就屬於高死亡風險族群,他們在死囚監獄內的死亡率,還比在監獄外的死亡率低。


有研究指出死刑不僅不具嚇阻力,反具殘忍效應(brutalization)——也就是死刑的存在和執行會增加謀殺犯罪率,像美國1935年時,Robert Dann的研究指出,每處決一名犯人,就會增加4.4件殺人案[48]


有碩士論文指出,台灣執行死刑次數的多寡對殺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響。[43][44][49]

也就是說,高破獲率,破獲時間短,最能降低犯罪發生率。


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概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概率為低[50]。


澳洲於 1960 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英格蘭於 1966 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遠低於其他犯罪種類,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奈及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51]


在美國有一些較複雜、控制數個其他變因的比較研究。比如 1967 年雪林(Sherlin)比較五組每組由三個相鄰州之殺人犯罪率差異,每三個州之「社會組成、人口結構、社經狀況」圴儘可能相似,除了至少其中一個州為死刑存置州。對 1940~1955 年之研究,其結果顯示,這些州的殺人犯罪率與刑存廢無顯著相關。另一個由 Bower 等人檢視 1919~1969 則指出死刑廢止州較隔鄰的保留州,殺人犯罪率較低。此外還有許多類似的研究,得到的結果亦不同,但它們都有方法學上的限制與缺陷,而控制的因子是否恰當也有爭議,無法有效證明死刑之嚇阻效應是否存在。

其他研究

2007年《紐約時報》提及,死刑嚇阻力的研究沒有一致結果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死刑數量太少,大約 300 個謀殺才有 1 個死刑。[52]Joanna M. Shepherd 亦為死刑反對者,他在 2005 年發表的研究表示,1977 至 1996 年的美國,只有每年處決 9 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53]


儘管美國支持死刑者多於反對死刑者,然有研究指出,62%的美國人不相信死刑對謀殺具有嚇阻效應。[54]

隔離罪犯

死刑方認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將重罪犯一勞永逸地隔離,終止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24]


也有論點指出,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55],即便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重罪犯除有越獄之可能,亦可能因日後法令修改、假釋門檻放寬、大赦特赦等因素重回社會。唯目前台灣的監獄僅用於監禁受自由刑者(包括有期與無期徒刑),死刑犯在執行前皆監禁於看守所(除死刑犯外,亦有被告、勒戒犯、被羈押者),因而死刑犯與自由刑犯有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中華民國之越獄率極低,綠島監獄目前未有越獄記錄。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較直接性地廢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則認為無假釋機會將造成獄政管理上的困難。若能擬定良好的政策,規定以終生監禁犯人可以依表現在若干年後移至條件較佳的監獄、來取代假釋,就可以解決許多管理問題;而且若獄政管理良好,幾乎不會發生越獄問題,又,以懲罰的觀點來看,終身監禁的人犯必需長期生活在監獄裡面而被剝奪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槍斃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若發覺是誤判或冤枉,也有辦法救援。


有可得數字顯示,謀殺者被放出後,再犯下其他謀殺罪的概率小於2%,謀殺者出獄後再犯其他罪行的概率也較其他種類的犯罪者來得低。[56]

國際潮流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全世界已經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只有21個國家在2011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前全球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廢除死刑。而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死刑方則指出,維持死刑的國家佔全世界人口的65%[57],而美國、日本皆為(對內)人權記錄優良的世界強國,且都維持死刑。一些國家廢死並非基於其實際優點,而是因政治考量,例如歐盟規定其成員國廢死(土耳其),香港則是在英國殖民時期隨英國廢死;另外,許多廢死國是基於天主教和東正教的文化背景。因而,廢死是否真能增進國際地位,值得存疑。


有些人主張,在社會環境到達這些國家的水準以前,不宜廢死。此外,由於死刑存廢中許多研究皆僅立基於研究所在之單一國家,而未考量其研究狀況用於不同文化時之差異,對於生命權與自由權的看重程度與優先順序,可能因文化與先進程度而不同,故其研究對於不同文化下的罪犯並不能保證具有相同之結論。政策之制定不宜邯鄲學步,應考量社會風俗民情之差異。

民意

支持死刑的一方認為,民意應有權力決定是否保留死刑。當廢除死刑還未成為國家全體國民的社會共識時,跳過全民共識決定這一階段而以各種手段讓政府貿然停止死刑(或政府不經過民意的決策而停止死刑)並強迫國民接受要廢除死刑,這不符合民主國家之程序,且漠視國家公民之人權。


廢死方則主張,民意不能做為不廢死刑的借口,類似的荒謬做法有:投票強迫富人分財產、浮濫徵收與徵用土地及財產、任意增加社會福利留下巨大負債給後代子孫、排擠或霸凌少數群體、多數暴力等,大多數民眾未必對此議題深入了解,所謂的民意常常受到資訊不足或錯誤的限制與扭曲,或是一時一地的片面認知、受到蒙蔽。政治領袖是被人民推選出來做決定的,應該負起教育民眾及引領民意的責任。[58]


死刑執行與否僅是國家其中一項政策而已,民意是人民對於國家施政的意見,包括治安、國防、消防、社會福利、教育、經濟、交通、建設等,倘若認為執行死刑是重視民意,而不重視其他民意麵向,或其時機被懷疑係轉移模糊社會焦點,就不能說是真的重視民意。[59]


但是也有不少人認為,廢除死刑的反對率其實可以降到很低,只要司法系統的判決盡量符合以下前提:「重罪就會重罰」、「該監視的出獄者就嚴格的終身監視(潔西卡法案)」、「惡性最重大的罪犯不可能出獄」、「真實破案率夠高」及「司法會認錯」,降低民眾對於惡性犯罪的恐懼,民眾就不會這麼的反對廢死。

審判及執行成本

支持死刑的人士認為,死刑只需幾顆子彈槍決即可了事,而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故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也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罪犯?」,據以主張死刑的存續。台灣每名死囚每月費用約新台幣兩千元(僅計算伙食費與雜項支出)[60]。在美國也有"在監獄關一年的費用,比讀哈佛一年還貴"[61]的報導。


在美國加州,反廢死刑者認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證的住房、健康照護和其他的服務等」來取代一個「具有意義且有嚇阻功能的處罰」;認為死刑該廢除的則認為取消死刑「能節省數百萬元的經費,且犯人能終身工作以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補償,此外,多出來的錢能用以解決如此的犯罪,能使得殺人兇手很快地面對正義」[62]。


而死刑存廢在審判及執行成本面向,又可區分為下列三個議題:

刑事追訴成本:在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63],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


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台灣),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正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且假若將無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來審判成本與訴訟程序也將跟著增加,只單以訴訟程序相比顯然並不公正。


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或是冤誤無法逆轉,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違背降低誤判產生的理念。


刑事執行成本: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依據獄政法規,囚犯仍能藉由從事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生活費可自給自足,至於監禁費用,則是國家絕對必須負擔的,因為罪犯之所以會從事犯罪行為,作為刑事政策走向的決定者的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現時監所內已經關押許多罪犯,包括殺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詐欺犯……等,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實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而果真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與獄政管理、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等息息相關。


要避免此問題,可讓不具侵害危險性的受刑人,採行非機構處遇、醫療手段治療因病態心理所造成的問題,甚至對於無具體法益侵害的將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咨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並成為"犯罪進修學校",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與末期病患、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即使未來恢復生產力的概率相當低。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不想負擔這些照護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這是違背文明社會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綁匪擄人,若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社會能接受嗎? [64]


以方便和省錢做為死刑存續主張,這邏輯與綁匪無異。同樣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為考量。當公民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也能一併改善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壓迫問題,達到真正的平等。 [65]


也有一種觀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權,但只能以金錢為代價、而不能以治安為代價」(可以接受廢死、但應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取代)。


心理補償與被害人權益回復

廢除死刑方則主張死刑制度之心理補償作用微不足道,且刑罰與民事的功能不同,手段與目的之實質關連性薄弱,法律不應為此理由殺人,要幫助受害者,正確作法是推行實質具體的補償、扶助、照顧措施,保護被害人不受二次侵害,以及改善司法(如:讓被害人也可參與訴訟、協助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解決此問題。此外,處死犯人對受害者方無實質幫助,反而可能有害,導致加害人拒絕道歉、賠償。若改為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加害者可透過獄中勞動等方式補償受害者家屬。而且,刑罰、憤怒、責怪,實際上對於受害者家屬是無法得到真正的支持與幫助的。


廢除死刑,是要廢除國家執行死刑的特權,即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並未取消人民自衛的權利,當有人肆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時候,當事人正當防衛的權利不受剝奪,即自衛權不受剝奪。私人之間,實力相差並不大,自衛權的存在,受害人的反擊,對私人之間的衝突,可以起到必要的恐怖平衡作用。


若加害者在沒有懺悔、道歉、賠償的情形下被槍決,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不但無法平復情緒,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心理陰影,反之,加害者若有主動懺悔、道歉、賠償,其實也就不需運用死刑這個手段了。


而就現代刑法的體系架構來看,使受害者家屬獲得「安心」、「滿意」的心理補償並非刑罰執行的主要或正當目的,刑罰是在懲罰行為人的惡性,民事的功能在於救濟填補受害者與其家屬所受的侵害,因此受害者或其家屬並無法要求國家必須按其意願,使犯人「伏法」或施予何等種類、程度的刑罰之正當理由與權利地位。況且對於犯罪之受害者家屬應予補償、關懷與照顧,亦為死刑支持或反對雙方均同意之事。從而所謂「受害者家屬心理補償」的觀點,是否適合作為支持或反對死刑的主要理由,或只是在不執行死刑狀況下用來宣傳儘速執行死刑的借口,令人存疑。將照顧受害者之責任單方面推給主張廢死者的卸責想法,亦讓人難以理解。


要保護人民的權益,應做的是預防犯罪的發生,除正確行為觀念的灌輸外,在美國便有[66]

團體即主張:國家不要以被害人之名義處決。他們並主張死刑不是受害者家屬要的正義[67][68]

身為綁票與謀殺案受害人之母的白冰冰說,謀殺受害者家屬真正要的是尊嚴、公道[69],並以死刑是受害者家屬「唯一的公道」為由支持死刑[70]。


台灣有碩士論文研究認為,被害人與其遺族真正需要的是實質的幫助,死刑存在與否對受害者沒什麼幫助,並論及配套措施的重要性。[71]處決罪犯也無法讓被害人本身死而復生,有支持死刑的觀點指出,死刑象徵受害者遺族的痛苦與加害者罪行的終結[24];但有反對死刑的觀點指出,對某些受害者遺族而言,死刑不僅不能撫慰他們,反還是種冒犯,徒增更多的痛苦,再次破碎另一個家庭而已[26]。


有說指出,「一個常見的觀點認為反對死刑者是沒有想到受害者的。若是在討論對受害者的(應當要做的)補償的話固然該更關注受害者,但討論死刑時,焦點其實是在社會正義而非受害者個人身上的。」[72]


在美國加州,反廢死刑者指出「廢除死刑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是殘忍的」;而認為死刑該廢除的一方則指出「廢除死刑後(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沒有死刑而變成其他處罰的)罪犯的勞動可幫助受害者與其家屬」[62]


在台灣,大眾常指廢除死刑者「只為罪犯爭取權益,而漠視受害者權益」,但有指出,儘管在死刑存廢爭議中,使用「人權」這詞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受害者與其家屬的權益在實質上和死刑存廢爭議關聯不大。[73]


在台灣,有研究指出,女性中有暴力犯罪受害經驗的反倒較無此經驗的不支持死刑,而男性暴力犯罪受害經驗的有無對死刑支持與否則未必有影響。[74]


另外美國有研究顯示,自身的犯罪受害經驗對死刑支持無顯著的影響,但認識的親友中有人成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那些則較傾向支持死刑[75]。


在瑞士,2010年8月時,曾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提出一個憲法修正案,提議對伴隨性暴力犯罪的謀殺罪行判處死刑。[76]


這法案很快就成為公眾的焦點並被政治領袖給嚴厲地批判;在它被正式提出後的第二天這提案就被撤回了。[77]

刑罰上限

廢死方主張,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若知曉其後果,或在邊際刑罰為零的情況下,可能不擇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殺害被害者湮滅證據、襲擊警察、或挾持路人,造成更多無辜者受害,或者有意自殺者以恐怖攻擊拉人陪葬等,故廢除死刑有保護受害者和社會之作用。


在台灣,死刑支持者認為,若非先有撕票、襲警、殺害無辜者等兇殘行為,在中華民國現行實務下,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說系因果倒置。只要刑罰有上限,皆會面臨此問題,即便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X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為最高刑罰,犯下最高罪刑的惡徒仍有「不擇手段」的問題。[78]


也有人認為,如果只想避免刑罰上限問題,一味減少刑期,反而會讓一些再犯高的重罪犯都可以出獄問題,造成更多受害者。不過,如果想要達到永久隔離,有些國家不是判處「無期徒刑」,而是超高年數的監禁,如菲律賓一名性侵犯,在2010年8月,被判處14,400年徒刑;只要有實質的永久隔離,其實國民不會真的這麼反對廢死。


對於刑罰上限問題,一部分廢死支持者主張,可取消無期徒刑,以高年數之有期徒刑取代,假釋門檻根據刑期的特定比例制訂,減刑亦以刪減年數處理,可減輕刑罰上限的問題。但是這些主張很可能反成廢死的重大阻力,而許多支持廢死者,也會強力支持,對於一些重罪犯,處與終身或極長時間的監禁。


若以自由刑期取代死刑,邊際刑罰可反映在假釋條件、待遇、權利、福利、責任負擔、特赦條件、縮短刑期、出獄後待遇等,可區分不同情況的犯罪者,是解決刑罰上限的問題的重要措施,但死刑無論如何均為最高限,刑罰極限也是在提醒,不能過度依賴刑罰解決社會問題,非刑罰處遇也是同等重要的


美國印第安納州政府的一篇文章提到說,儘管處罰應當要與犯罪者的罪行成比例,政府讓刑罰合於犯罪者行為的能力並非無限的。[79]

國際現況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年,全世界已經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只有21個國家在2011年有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阿富汗、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巴、印度、伊朗、日本、索馬利亞、新加坡、中華民國、美國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國家(或地區)而仍維持死刑的,有日本、台灣、跟美國。簡表如下:[80]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規定死刑

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在美國,對死刑的反對在1966年升到最高峰,[81]當時美國有47%的民眾反對死刑,比支持死刑的(當時是42%)還多,而當時有11%的人對此「沒有意見」;同時,在1970和1980年代,隨著犯罪率的增加,美國民眾支持死刑的比例有所上升,對死刑的支持在1994年達到高峰,當時有80%的人支持死刑;之後,反對死刑運動再次強化,在最近一次於2011年所做的蓋洛普民意調查中,有35%的美國民眾反對死刑;另外,在2012年加州死刑公投的結果,53%的民眾反對一項會導致死刑廢除的提案(Proposition 34),而47%的則支持該提案[82]。

2010年時,日本有85.6%的民眾支持死刑,比先前(2010年之前)的調查結果都要高[83][84]。在韓國,有民調顯示,多達83.1%的民眾支持死刑,只有11.1%同意廢除死刑[85];另根據一份2009年的民意調查的結果,有66.7%的韓國民眾支持死刑[86]。

在台灣,研究顯示無論一般民眾、社會菁英或司法官,贊成死刑存在者皆遠遠多過反對者。約有八成之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2006年有76%的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24%贊成廢除死刑;但贊成廢除死刑改采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4%。2007-2008年間有79.7%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15.9%贊成廢除死刑;而贊成廢除死刑改采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6%。[87]

2010年後,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的比例在歷次調查中都超過五成,也就是在2010年後,台灣全國絕對多數的民眾認為死刑不論如何都不能廢除[88][89][90]。另外,在2010年有74%的民眾支持死刑;[91]而在2012年做的民調則顯示有76.7%的民眾支持死刑。[92]

此外有研究者認為,有些司法官和學者之所以不同意廢除死刑,或許是因為他們覺得廢除死刑的時機尚未成熟。學者謝靜琪則以性別差異探討民眾對於死刑存廢原由,研究顯示「應報主義」的信念可能是兩性支持死刑最重要的原由;而人道主義的信念則可能是反對死刑的最重要因素。[93]

2013年2月7日,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2012下半年一項民調,有高達91%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反對廢死的民意創下歷史新高。

2008年時,由加拿大通訊社與哈里斯迪塞瑪民調公司共同主持的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加拿大民眾有52%反對死刑,39%支持死刑[94],但在2012年時,由Angus Reid民調公司聯同《多倫多星報》所做的調查發現,在廢除死刑36年後,多數的加拿大人並不太抗拒回復死刑,有61%的的人相信,被判謀殺罪的應處死刑[95][96],然而在「死刑」與「無假釋無期徒刑」兩者間二選一時,有50%的加拿大人偏好無假釋無期徒刑,38%的則偏好死刑[97]。

在法國,廢除死刑前的1978年有58%支持死刑,31%反對死刑;在廢除死刑後的1987年,則有61%的人支持死刑,35%的人反對死刑[14]。1999年以後,法國反對死刑的比例開始超過支持死刑的比例,2006年,52%的人反對死刑,而42%的人則支持死刑[98]。

在英國,在2011年八月透過Angus Reid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而28%的人則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回應者更傾向恢復死刑。[99][100]

民調顯示,在挪威,每四人中大約有一人支持死刑,其中投給挪威進步黨(挪威語Bokm?l形:Fremskrittspartiet或Framskrittspartiet;挪威語Nynorsk形:Framstegspartiet)的支持死刑的比例最高,根據一項2010年的調查顯示,投給挪威進步黨的人中有51%支持死刑。[101]儘管像Ulf Erik Knudsen[102]和Jan Blomseth[103]挪威進步黨政治人物表達了支持對過分的強姦者和謀殺者等的死刑的立場,該黨本身的政策依舊是反對死刑的。[101]

根據一項在2011年挪威爆炸和槍擊事件之後做的民調顯示,挪威人對死刑的反對依舊是根深蒂固的,有16%的人支持死刑,而有68%的人反對死刑。[104]

以下是Roy Morgan機構多年來對澳大利亞民眾問「根據你的意見,對謀殺者的處罰該是死還是監禁?」(In your opinion, should the penalty for murder be death or imprisonment?)這問題後,民眾回答狀況的變化,其中最近一次在2009年8月的調查是對687名14歲以上的澳洲民眾做的。[105]下為不同年份的結果:

外部鏈接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 死刑存廢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應否廢除死刑-公民會議
  • 「死刑存廢:道德、政治與法律哲學的觀點」座談會
  • 死刑存廢與民眾對死刑與刑罰之看法
  • 反對執行死刑的機構(英語):
    •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 Death Penalty
    • 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Program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 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
    • Church of the Brethren
    • Citizens United for Alternatives to the Death Penalty
    • National Coalition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 Death Watch International
  • 贊成死刑的連結(英語)
    • Pro Death Penalty Webpage
    • Pro-death penalty.com
    • - "The feeble "arguments" against capital punishment", by Jeff Jacoby
    • In Favor of Capital Punishment - Quotes supporting Capital Punishment
    • [3]

參考資料
^ Chapter 9, Death Penalty in ChinaJon Yorke.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International Initiatives and Implications.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8: 205– [24 December 2012]. ISBN 978-0-7546-7413-9
.^ Austin Sarat. When the State Kills: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e American Condi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9 July 2002 [24 December 2012]. ISBN 978-0-691-10261-0.
^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PDF). [23 August 2010].
^ Michael Dow Burkhead. A Life for a Life: The American Debate Over the Death Penalty. McFarland. 15 October 2009 [24 December 2012]. ISBN 978-0-7864-3368-1.
^ 蘋果橘子經濟學,第49頁、第175頁
^ History of Capital Punishment
^ Death Penalty
^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5286022,00.html
^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3x112010031900605,00.html
^ 據http://www.nytimes.com/2001/05/13/opinion/europe-s-view-of-the-death-penalty.html?pagewanted=1 所言,「支持(死刑的)比率從斯堪地那維亞國家的『非常低』至英國的65%,但支持者並非強烈地支持其觀點。」(Support ranges from very low in Scandinavia to 65 percent in Britain. But supporters do not hold their views strongly.)
^ 駁冷血殺人 鄉民:國際特赦組織霸凌台灣
^ http://bbi.com.tw/pcman/Gossiping/1Gs6FRYn.html
^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http://cc.shu.edu.tw/~socpsy/2009socpsy/4-1.pdf
^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8 14.09 14.10 14.11 http://www.youthhub.tw/ypu/upload/file/%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8%AB%96_02.pdf
^ (英文)Killing Time : Dead Men Waiting on Oregon』s Death Row ? Even though we don』t execute people, Frink considers capital punishment a valuable tool for prosecutors. The threat of death, he says, leads defendants to enter plea deals for life without parole or life with a minimum of 30 years—the two other penalties, besides death, that Oregon allows for aggravated murder. ?(中譯:即使我們不處決罪犯,夫林克氏(Frink)認為,死刑對原告而言依舊是有用的工具,據其所言,「死亡的威脅,使得被告同意進行認罪協商,好換取不得假釋或至少30年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的處罰,而這兩者是俄勒岡州除死刑外,可對極惡之殺人者判處的另外兩種刑罰。」)
^ 林如昕.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中國時報. 2010-05-13 (中文(台灣)?).
^ 美國的死刑制度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BryanStevenson教授在「中美刑法熱點問題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所作主題報告的摘要 (中文(中國大陸)?).
^ 挪威豪華監獄 殺人、性侵重刑犯住套房. NowNew (中文(台灣)?).
^ About Us | National Coalition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 http://www.nyls.edu/faculty/faculty_profiles/robert_blecker/
^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之基礎》:「謀殺者必須死。在司法體制中沒有任何其他的刑罰方式能夠滿足正義的要求。無論活著如何痛苦,其價值遠超過死亡,二者無法相提並論。私人復仇無法平衡謀殺犯罪在正義上的虧欠,唯有透過司法體系處決罪犯,才能夠達到平衡。」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p7.htm
^ 24.0 24.1 24.2 Retribution (In Support of the Death Penalty)
^ 死刑存廢問題辨析
^ 26.0 26.1 Retribution (In Opposition to the Death Penalty)
^ 廢除死刑,最終受益的是自己
^ 死刑廢止運動的社會意義 (李茂生) @ You only live once :: 痞客邦 PIXNET :: 李茂生 死刑廢止運動的社會意義
^ SparkNotes: The Social Contract: Book II, Chapters 1-5
^ 對於 死刑與人權 的詭辯
^ 有話好說:20100503法務部執行四死刑-1.mpg
^ 憲法釋字第 476 號 -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 FIDH台灣死刑報告
^ 死刑合憲性之研究__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林宜民 死刑合憲性之研究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4448 林飛帆:若只為了復仇,無法輕易支持
^ 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http://www.taedp.org.tw/sites/default/files/xing_fa_yu_shen_pan_huang_rong_jian_lao_shi_xiao_gao_bi_.pdf
^ (英文)Killing Time : Dead Men Waiting on Oregon』s Death Row ? Even though we don』t execute people, Frink considers capital punishment a valuable tool for prosecutors. The threat of death, he says, leads defendants to enter plea deals for life without parole or life with a minimum of 30 years—the two other penalties, besides death, that Oregon allows for aggravated murder. ?
^ (英文)Harvey case"s shock recalled ? Whalen worked out a much-criticized plea bargain arrangement with then-county prosecutor Arthur M. Ney Jr. in which Harvey would be spared the death penalty in exchange for pleading guilty to 21 murders. Later, Harvey confessed to four more murders at Drake. In September 1987, he pleaded guilty in his hometown of London, Ky., to nine more murders. ?
^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 Death penalty proves usefu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死刑存廢之探討
^ 43.0 43.1 黃沄清、林新沛. 死刑對重大暴力犯罪嚇阻功能之研究, 碩士 thesis. 國立中山大學. 2005.,在其摘要中提及「近幾年來,社會治安敗壞,擄人勒贖,黑道火拚,強盜殺人,警匪槍戰等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震驚社會,引起輿論及許多民眾主張對犯罪者判處死刑,以收嚇阻之效。然死刑究竟有無嚇阻重大暴力犯罪之功能?實值深入探討。 本研究以法務部民國83年1月至93年12月共132個月各地方法院之數據為統計資料,以三項時間序列的線性回歸模式檢驗「被執死刑人數可以嚇阻重大暴力犯罪」此一假設。三個模式分別是以「前三個月的各月死刑人數」、「前三個月的平均死刑人數」及「前六個月的平均死刑人數」為預測變項。三個模式的結果均沒發現死刑人數可以嚇阻殺人、強盜、強制性交或擄人勒贖的發生。這結果和多項過去研究的結論相符,顯示至少就我國過去年十一年的經驗而言,並無證據支持死刑能嚇阻重大暴力犯罪的說法。」
^ 44.0 44.1 楊書晴、李文傳. 死刑嚇阻效果之探討, 碩士 thesis. 逢甲大學.,在其摘要中提及「死刑制度的存廢,數十年來在國際間爭論不斷,根據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統計,目前世界上已有88個國家廢除死刑,在台灣,學者也已從早先主張不宜冒然的廢止死刑,發展到目前通說認為宜逐步的廢止死刑,但民眾卻普遍傾向支持死刑的存續。由於死刑制度的存廢,關係著社會整體治安,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死刑的嚇阻效果如何,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本研究利用1973~2005年資料,以復回歸的分析方法,探討犯罪率與嚇阻變數、結構變數、社會變數、經濟變數間的關係,主要發現:警察的破獲率與犯罪率之間存在著顯著的負向關係,即破獲率對犯罪發生率有顯著的嚇阻效果。執行死刑人數比率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有顯著的正關係,但與故意殺人發生率沒有顯著的關係,總體而言,死刑的執行人數比率是沒有嚇阻效果的。報案三聯單的新制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及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間沒有顯著的關係。社會變項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及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間,沒有顯著的影響。經濟成長率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及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沒有顯著影響。但失業率與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之間有顯著負向關係。
^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offset=40id=2513 陳嘉銘 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
^ The Death Penalty Deters Crime and Saves Lives
^ http://www.cc.rochester.edu/college/psc/clarke/204/MocanGitting.pdf
^ http://www.e-archives.ky.gov/pubs/Public_Adv/nov97/crime_control.htm^ http://www.taedp.org.tw/story/2424
^ 豪賭死刑真有其必要嗎.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0-10-07] (中文(台灣)?).
^ 死刑存廢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Does Death Penalty Save Lives? A New Debat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18, 2007
^ http://www.michiganlawreview.org/assets/pdfs/104/2/Shepherd.pdf
^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node/321
^ http://www.nytimes.com/1991/07/19/opinion/l-death-penalty-speaks-society-s-moral-outrage-827791.html
^ http://www.greenparty.org.tw/index.php/division/human-rights/1190-2010-05-19-21-36-21
^ 印度約12億人口,自1995年後,於2004年執行一名強姦殺人犯,見Capital_punishment_in_India,又於2012年絞死孟買連環恐怖襲擊案之人犯
^ 法反死刑律師:政治領袖應引領民意廢除死刑
^ 用殺人宣示核電廠正當性
^ 1死囚關10年 耗國庫上百萬
^ 62.0 62.1 http://www.cacities.org/UploadedFiles/LeagueInternet/24/24c2e847-8320-4131-bcbb-615851db6685.pdf
^ 徐自強案 更七審無期徒刑 黃意涵/台北/中央社 2011/11/25 11:00
^ (繁體中文)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學系 人權教育中心:廢除死刑,最終受益的是自己
^ MVFHR^ http://www.taedp.org.tw/story/1815
^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1800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4/today-so6.htm
^ http://news.cts.com.tw/cts/politics/201003/201003120427497.htm
^ 王柏棠、柯耀程. 死刑存廢不同面向之探討, 碩士 thesis. 國立中正大學. 2005.
^TheDeathPenalty
^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
^ http://cc.shu.edu.tw/~socpsy/socpsypdf/4-1.pdf^http://www.hawaii.edu/hivandaids/Public_Support_for_the_Death_Penalty__Beyond_Gallup.pdf 此篇PDF有32頁,其第十三頁提到:「Respondents with a family member who had been a violent crime victim were more likely to choose the death penalty than those without such family members. Analysis of other variables, such as age, education, personal experience with crime victimization, and religion, reveale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 Death penalty initiative launched in Switzerland. swissinfo. 24 August 2010 [24 August 2010].
^ Death penalty initiative is withdrawn. swissinfo. 25 August 2010 [25 August 2010].
^ 死刑的上限效應
^ http://www.ai.org/judiciary/opinions/pdf/07300902ebb.pdf 原文有一段提到「In its direction that ?[a]ll penalties shall be proportioned to the nature of the offense,? Article I, Section 16 of the Indiana Constitution makes clear that the State?s ability to exact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behavior is not without limit.」,其中文之意為,「在『所有的處罰都應當與犯行成比例』這部分所指出的方向上,印第安納州憲法第一條第十六節很明確地指出州政府在『讓處罰合於犯罪者行為的能力上並非是沒有極限的』。
^ 應否廢除死刑-公民會議 (pdf)
^ Death Penalty. Gallup.
^ California to keep death penalty
^ http://www.taedp.org.tw/story/1668
^ 日本民調:逾八成五民眾支持死刑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43538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 http://news.cts.com.tw/cna/international/200912/200912150364672.htm
^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538CtNode=30968mp=00
^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毒品防治新聞列表
^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100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及政府維護治安滿意度電話問卷調查^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101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及政府維護治安滿意度電話問卷調查」
^ 死刑惹議/民調:74%反廢死刑 42%認王清峰應下台
^ http://money.msn.com.tw/newsdetail.aspx?a=tw_govb=20121224110159996310810
^ 更進一步的論述可參考謝靜琪,死刑意向性別差異之初探,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1),頁45。
^ http://www.taedp.org.tw/story/1333
^ http://www.taedp.org.tw/story/2146
^ http://news.singtao.ca/toronto/content_column_tor.php?IndexID=3687259
^ http://www.angus-reid.com/polls/44374/canadians-hold-conflicting-views-on-the-death-penalty
^ Bleg: Death Penalty Opinion in Germany After 2000?
^ Canseco, Mario. Most Britons Support Reinstating the Death Penalty for Murder. ARPO (ARPO). 23 August 2011 [1 September 2011].
^ 民調:53%英國人盼恢復死刑 請願網站最熱門話題. NOWnews. 2011年8月7日 [2013年8月19日] (中文(台灣)?).
^ 101.0 101.1 Frp-velgere vil ha d?dsstraff i Norge. Aftenposten/NTB. 30 October 2010 [30 October 2010] (Norwegian).
^ Frp-representant: Gi d?dsstraff. V?rt Land/NTB. 29 October 2010 [30 October 2010] (Norwegian).
^ Pettersen, Egil. Frp-leder i Troms? st?tter d?dsstraff. TV2 Nyhetene. 28 October 2010 [30 October 2010] (Norwegian).
^ Meldalen, Sindre Granly. Nordmenn vil ikke at Breivik skal henrettes. Dagbladet. 8 October 2011 [22 October 2011] (Norwegian).
^ [Roy Morgan Research] Morgan Poll. http://Roymorgan.com (2009-08-27). Retrieved on 2012-09-10.


我引用一下目前高票答案中的一段話
「能夠大大規避這一點,減少冤假錯案率,是相當優越的制度。」

坦白說,我以為這位答主對制度這麼有自信,結果到頭來也只敢說 「減少冤假錯案率」。

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很簡單
1,任何制度都不能保證不犯錯,那麼也就不應該採用不可挽回的措施。
2,在現實中我朝的制度和社會依然無法阻止權力中樞暴走。
不清楚這是年輕人的錯覺還是什麼,那就是總以為現在的世界,相比於自己的童年或者更久的過去,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似乎年齡的增長會影響到人本身對於世界的看法。
但是至少在死刑這一點上,坦白講我並沒有看到太過明顯的進步。

關於這個,就將兩件事。一個是,當年黃潔夫在鳳凰衛視有一個關於器官移植的訪談,公開的可以搜到,也有文字版,大家可以自己去看看。其中很多說的含含混混的話,簡直是細思極恐,他甚至說,我不能告訴你每年器官移植的數目,因為這會讓你和其他一些數字相互印證。如果還不明白,仔細了解一下聶樹斌案,你會發現,1984中描述的世界,被現代醫學以一種更加恐怖的方式呈現出來。
這件事體現了整個制度在根本無法約束自己的黑暗面。

另一個是,當年西南王在山城的諸多雷霆手段。唱紅打黑中的到底有幾個該死,到底幾人有罪,關注過的人心裡有大概有個數。
這個事體現的是整個制度在面對個彆強權者時的無能。

但同樣的,這個問題也本身也太過於二分法了,沒辦法體現一個人真正的觀念,就好比說,你問我支持不支持,當然支持。但你不能就拿著這個給我貼標籤。我支持的事多了去了,而且比這個重要的也有很多,你不可能在我們現在這個制度和國情下廢除死刑的,它要求的是整個社會的進步,要求的是司法的獨立,政治的清明,民眾的理解和思考等等。就好像我們看見一個原始部落在殺嬰。這個行為當然不對,當然應該制止。但更應該做的是,向這個部落提供必要的藥品和食物,幫助他們降低兒童的死亡率,減少他們的生存壓力。這些都做不到的話,只是貿然地要求其中某一個人不要殺死有缺陷的嬰兒,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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