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佛山 12 歲女生懷孕堅稱是真愛」事件?


謝邀。(第一次被邀請好激動(⊙o⊙)…)

謝謝 @吳大偉 的提醒,我仔細看了一下新聞,和這名12歲女生發生關係的是同班一個同樣不滿14周歲的男生。

從法律角度上看:

雖然

我國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但刑法第十七條同樣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在本事件中,由於涉事雙方均未滿14周歲,因此發生在兩人之間的性行為不應被定性為犯罪行為。
但雙方的監護人均存在不可推卸的過失。

從教育的角度看:

兩名兒童均處於青春期階段,體內的促性腺激素開始活躍,生殖系統逐步發育成熟,然而在這個階段,大腦前額葉仍未發育成熟,因而青春期兒童在情緒控制、行為決策能力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充足、必要而提前的知識、態度和技能構建對於處於青春期階段的兒童非常重要,這是對該階段教育內容的客觀要求。

在本事件中,兩名兒童在人體、生殖健康、青春期性心理乃至生活技能、人際關係方面均存在教育的缺失:

首先,事件中的兩名兒童並不清楚早期性行為乃至早期懷孕對於彼此身體的影響。幼女的生殖系統由於仍處在發育階段,相對較為脆弱。一些調查研究的結果顯示女性發生過早的性行為可能與生殖系統疾病存在關係。而過早的懷孕會給女孩的生殖系統乃至身體發育帶來較嚴重的負面影響,懷孕引發的激素分泌不可避免地會擾亂原本青春期包括性器官在內的身體各器官發育,而如果選擇人工流產,那在14歲以前接受人工流產對人體造成的傷害要比成年以後大得多。

其次,兩名兒童無法在決策之前對行為可能產生的結果進行評估,也沒有求助的意識。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對很多人來說都是一件大事,做出這個決定時個體應該是慎重的,對做出該決策的結果應該是明確的,對應的責任應該是可以被承擔的。而無保護的性行為帶來的結果,除了肉體的歡愉和關係的進一步發展,還有可能引發的懷孕和性傳播感染。但兩名兒童明顯不具備在作出決定之前明晰決定結果的意識,對於可能產生的結果並不清楚,也沒有向身邊可信賴的人溝通、探討和求助的意識。這些看似與「性教育」無關的與做出決定、尋求幫助有關的生活技能,在兩名兒童身上也看不到受到良好教育的痕迹。

第三,對於愛情的認知有偏差——在新聞中女生口中強調的「真愛」並非發生性行為的充分必要條件。處於青春期的個體應該在教育中了解,在青春期階段產生的愛情是美好的,可以給人帶來身心的愉悅和巨大的滿足感,但常常有衝動性強、容易變化等特點。而且,愛情不應僅僅包括激情和親密感,還應該包括責任和承諾。

第四,缺乏建構健康的人際關係的能力。新聞中提到女生的朋友不止一次為女生作偽證,女生意外懷孕被父母發現之後,又無法和父母冷靜溝通。這些不健康的人際關係,看似和主要事件無關,實則是引發嚴重後果的一條條暗線。

處於溝通不夠順暢的親子關係中,受到來自各種媒體和身邊同伴的影響,對愛情的認識有偏差,又對性行為的結果缺乏足夠的認識,最終釀成了這一讓人心痛的事實。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教育,在包括我在內的許多成年人身上,也缺乏足夠明顯的痕迹。我們沒有接受相關的教育,也缺乏把相應知識、態度和技能帶給下一代的能力。

多說兩句:
除去個別情況以外(多謝 @親愛的提奧 和日報上多個知友提醒,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面,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14歲以上的男性和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與否均被認定為犯罪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出於保護兒童,另外一方面,由於幼女認知能力發展不成熟,14歲以上的個體無法擺脫其利用對方年幼而採取誘騙的方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嫌疑,因此法律上划出了這條紅線。
在本事件中由於涉事男生也未滿14周歲,因此14歲以上的女性和其發生性行為,也會被認定為猥褻幼童。

孩子們知道殺人、盜竊是犯罪,甚至知道隱私權,但不知道猥褻和強姦罪。
孩子們知道五官、內髒的位置、形態,甚至了解其詳細功能,但不知道生殖系統的準確名稱。
孩子們知道用什麼牌子的洗面奶,用什麼步驟洗臉,甚至學會化妝,但不知道每天用清水清洗生殖器官的重要性。

從這個角度看,好像一切和「性」有關的內容都在教育中被抹去了,這不僅僅包括預防性侵害、生殖系統、青春期發育等傳統意義上的狹義性教育的內容,還包括文化、法律、社會規範等範疇中和「性」有關的一切。

性教育缺失欠下的債,最終就是由這些孩子來還。這是多令人悲傷,令教育者汗顏的事實。

推行全面性教育早已刻不容緩。


她認為是真愛,那就是。
即使將來認為不是了,那當時也是。


我懷疑他們兩個毛都沒長全。但我依然相信他們說的真愛,的的確確是真愛!

我初中喜歡一個女孩,就是喜歡,單純的喜歡,沒有任何目的,純凈的找不到一絲雜質。如今看來,的確幼稚,但也十分美好。在我的青春中,曾經有一抹如此美好的回憶,至今想起來依然會覺得很溫暖。

如今長大成人的我們,繼續追求感情,準確的說是追求婚姻,雖然大家都口口聲聲真愛,但真正談戀愛的時候,往往接觸的那一刻,就會先評估對方房子車子戶口,而且這些可能占的比重往往比感情本身要重。我不知道到底這是好還是壞,真的,我真不知道。

可能現在對他們來講,真愛或許是一顆糖,一個玩具,一個眼神。雖然在我們這些成人看來頗為幼稚,但他們的真愛指數,絕對比我們大部分成人的要高,對成人來講,真愛或許已不再重要,現實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可以嘲笑他們幼稚,但我依然相信,他們的真愛是真愛,哪怕是幼稚的真愛!


初中生物課,第108頁我現在還記得,第幾章忘了,講的就是人體生殖系統,生物老師直接來了一句,這一章大家自己看看吧。底下一片噓聲。
從小到大父母沒有跟我講過一句性教育的知識。
高中看了島國動作片才知道是怎麼回事。
現在網路色情無處不在,早孕大幕只是剛剛拉開。


套都不會戴,講個屁真愛。


中文真是模糊啊。
「真愛」是什麼呢?是個人可以任性發揮的」詩人「的詞語,還是必須在內化「聖人」的教誨和社會的意見後才可以去實踐的事情的名字呢?如果是前者,這件事情真的是真愛,如果是後者,不是。
任何世界都不會有自由的「詩人」的,因為我們只能和其他人一起實現自由,只能在接受自然的鐵律和自身的局限性後實現自由。
但我也要奉勸「聖人」,不要以為自己「發明了快樂」。
一切,還要等歷史的終結塵埃落定之後,才可定論。


3歲兒童就和成人一起接觸世界了。

3歲6歲12歲16歲22歲36歲的人,不管男女都可以一起看A片!

但是只有年紀越大的人,才越清楚:A片裡面,包含著對女性滿滿的惡意。


這個問題討論的不是一個孩子都能知道些什麼事,而是一個10來歲的孩子,有沒有匹配主流的社會婚育觀,有沒有成熟的社會行責承擔能力,有沒有健全的實踐態度去教育好下一代! 有多少22歲的人認為自己已經準備好育兒了? 那些一到22歲就行使生育權的人,你認為你做得很好很到位了么? 養育,明明是一生的事!
難道僅僅是因為這個孩子在床技上熟練無比,所以我們就要允許這個孩子去教導別人:面對騷擾,如何調節自己姿勢,可以在官能上達到更愉悅的狀態?
所以因為娃娃們看了一場情深深雨蒙蒙,他們就在同班同學裡找到了何書恆?或者隔壁班也有一個? 不要跟我說,你們不清楚青春期的愛戀是些什麼鬼。 那一段只知道張顯、享受的青春期,當然純粹嘍,當然乾淨嘍,當然值得懷念嘍。 沒有絲毫物質負擔,統統只講欲求的愛情啊,這當然是最珍貴的回憶了呢! 反正10來萬的房款首付爸媽交了,反正父母健康到還能去照顧爺爺奶奶,反正養個孩子跟帶姝姝出去玩沒區別,都是我媽在做飯! 哦哦哦,對不起,我談戀愛才沒空去想到那些呢,真是抱歉你腦洞白開了!

所以你問我怎麼看? 那是別人家的私事,我才不管。 反正中國父母喜歡養完了兒子,養孫子。 如果老太太身子骨受得住,順便再供個重孫上大學吧,多偉大!


我的年齡比她大兩歲 我的想法是 從家長教育和法律規定來看 12歲就懷孕這並不是一件好事 對學校這是愁事 對家庭這是醜事 但是對當事人本人的感覺 就如她所言「真愛」

大多人包括我會覺得她心智還不成熟 覺得很幼稚 生活中聽到這種事 很多人會下意識的皺眉 會說才12歲 怎麼做出這樣的事 「這樣的事」的意思就很多了 不止是人們的不屑一顧嗤之以鼻 還帶有對女方家一定的悲憫

在我的生活中 有這種事 一般都是男方賠償了事 過了幾十年 在男方人生里 這不過是敗筆 久了就不會被在大眾面前提起 哪個母親會對自己年幼的孩子說 你父親十二三歲曾讓一個女孩懷孕呢

但對女方 卻是一輩子的羞慚與恥辱 失去了自己心裡苦苦追尋的愛情 得到償還的金錢 根本不能改變什麼 一生何其悲慘

我不知道法律能不能允許未婚先孕 未成年生育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孩子生下來 誰來撫養 如果孩子不能生下來 那麼真愛還真嗎 對自己身體造成的巨大傷害 還有其他人的議論(不是評論)心理也遭到傷害

從我的觀點來看 這樣的事是衝動的 沒有考慮過的行為 建議未成年人不要效仿 希望這個小女孩以後能夠快樂生活


我們偉大的文學作品紅樓夢講什麼故事?講賈寶玉林黛玉薛寶釵他們的愛情故事啊!他們幾歲?統統未成年好嗎!不要說和我說時代不同。難道人類文明發展到21世紀還越來越倒退了?!
12歲的人身體夠熟了,都能做愛造人了不是!不要再說他們身體如何如何脆弱。
脆弱的是你們不教會他們性的知識,只一味壓制他們的慾望,慾望豈是能壓制住的,問問那些沒有福氣做愛的孩子!手淫沒有。為滿足需要私下密集的手淫會比做愛更健康嗎。
未滿18歲不是不能談戀愛,甚至情到深處做愛也是合情合理水到渠成。但是,你們記得帶套啊!要!戴!套!啊!


又一記響亮的耳光狠狠地抽在了單身狗的臉上。


中國的性教育老落後了,隨便去各地婦幼保健院的婦科去了解下就知道每年有多少未成年小姑娘去墮胎的。還有現在的傻逼國產青春片動不動不是墮胎就是死人,搞得現在心智還未健全的姑娘小伙覺得那樣才是真正青春該有的樣子一樣…
哎,感覺這教育是真得改革了,嚇得我特么都不敢生小孩了……


目前高票答案有欠妥之處。

根據司法解釋。

與12-14歲幼女發生性關係,主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衣著、發育、言談等表現為幼女,以強姦罪論。

舉個例子。假如該幼女12歲,發育很成熟,衣著、言談都不像14歲以下幼女,與男性自願發生性關係,行為人(男性)主觀又不知道是幼女的,不以強姦論。

12歲以下,應當認定為明知,以強姦論。

嫖宿未滿14歲幼女,定嫖宿幼女罪。嫖宿,簡單說就是嫖娼(給錢)。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注意,強姦罪只能對女性。

目前,我國強姦幼女採取的是接觸說(不是插入說),簡單講,性器官接觸即犯罪即遂。但採取接觸說有個缺陷,很多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證「接觸」,犯罪嫌疑人往往以猥褻兒童罪抗辯。舉個例子(真實發生過)

一名50多歲單身男子將鄰居一名5歲幼女騙致廁所,然後實施……(省略一萬字),那個女孩不知道「叔叔」對她幹了什麼,以為是在玩遊戲。她回家後讓媽媽把內褲洗了,她媽媽發現內褲異樣便報案。由於該男子僅僅接觸而沒有插入,重要證據在內褲上,她母親卻把內褲洗了,關鍵證據無法證明接觸,即無法以強姦罪批准逮捕。當時案子移送到檢察院都過去4天了,檢察員立即讓公安補充證據(婦科檢查),發現女孩染上性病,然後對男子做了檢查發現同樣有性病,兩種病症核對便有了強姦的有力證據,最後才以強姦罪提起公訴。

缺乏性教育:
1.幼女不知道什麼是強姦、猥褻。往往被引誘、欺騙都不知道。
2.幼女不知道第一時間如何保護自己。第一時間到醫院做處女膜檢查非常重要!保留內褲等物證非常重要!第一時間告訴父母非常重要!然而監護人往往不知道,浪費了檢查的寶貴時間,讓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很大程度保護幼女權益。

由於未滿14歲不追究任何刑事責任。因此這個事件不成立犯罪


本來應該在媽媽懷裡撒嬌的,自己卻懵懂當了媽媽。


這事只是違法,未必不是真愛(不確定是,也不確定不是),要這麼想,那麼有部著名的電影叫做「這個殺手不太冷」就該被禁了


這個年紀必須是真愛啊。這麼小的年紀,利益關係考慮的那麼少,肯在一起唯有愛情能解釋。

只不過,時光易逝,人心易變,多少年後回頭看可能很幼稚,但至少也是曾經愛過


看見一根雞毛就以為是得了一根令箭,無知
不教而誅,是教育行業最為忌諱的事情。人生來就是無知的,沒有誰天生就什麼都懂得。十二三歲的年紀,正是在生理和情感上爆發生長的時候,然而沒有跟上步伐的心智則使得這個年紀的人就像沒有剎車片的轎跑一樣,稍有偏差就會誤入歧途。
可是我們總是喜歡用那個可笑的所謂道德來驅動我們的大腦來下決策。偏偏我們還特別喜歡保留那些過去遺留下來的糟粕和遺毒,美其名曰:公序良俗。
不能正確而理性客觀地告訴孩子們什麼「性」,那麼他們只能遵從本能的召喚去做違反人類社會契約制度的事情,去傷害別人。


我覺得那位行簡說法有錯誤,他不明白現在的小朋友是多麼的成熟,罵髒話的年齡層次越來越低,我是深切的體會者,在初三的時候,那些初一的學生比我們還要混,不要還天真的以為他們還什麼都不懂,也許你問那一個14歲男生,他說不定就看過黃片,情不要總是用大人過時的眼光看待兒童,兒童不知無畏,所以他們在某些方面可以比你還要知道的多,所以他們也什麼都敢做。


12歲的時候認為這是真愛,等21了會明白這其實是一場災難


下面由我來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


她若堅持說是,別人也實在沒辦法,只有等時間來證明。
然而,等時間來證明,在這段時間裡,有可能蹉跎她的歲月,毀掉她的前程。

很可能,她將來會後悔,我們也感到心痛,社會也損失了人才。
但也許,她以後會過得挺好。誰也不知道,只有時間,
然而時間是一去不返的,如果後來證明是不值得的,但歲月已經蹉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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