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是否讓個人隱私的定義和界限產生了變化?

個人隱私相關法律未來進行修改的可能性多大?


我不想在任何問題上都咬文嚼字,但現有答案中「中國不存在隱私相關法律」、「在《侵權責任法》之前,人根本就沒有隱私權」,我認為都是不正確的表述。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就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1993年,最高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再次確認:「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中國的法律確實不完善,但也不想大家想像的那麼落後,在2009年《侵權責任法》明確「隱私權」之前,就已經有很多關於隱私權的實務案例。當然,通過最高院司法解釋的方式,以名譽權保護隱私權,有些「名不正,言不順」,正式寫入法律是一個進步。

至於互聯網是否讓個人隱私的定義和界限產生了變化,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隱私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不願讓公眾知曉的私人信息,隨著科技的發展一定會有新的信息種類產生,比如聊天記錄、網購記錄、搜索記錄。

請參見「在互聯網上,隱私的範圍包括哪些?」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137108/answer/14107187

附:《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我08年寫的一篇blog《隱私問題與個性化服務》 http://www.guwendong.com/post/2008/privacy_and_personalization.html ,看了看,回答這個問題還蠻合適,貼過來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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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上的隱私保護是個讓人頭疼的問題!已經有激進點兒的人在說,「Privacy is Dead: Get Over It」。確實,隨著計算機存儲容量的擴展,以及數據分析能力的提升,我們在 web 上的每個動作,都有可能會被保存下來,被進一步的加工,並被各種形式的應用所利用。

這些大數據的存在,有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即使初衷是好的。AOL Search Log 事件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2006 年 6 月,AOL 實驗室發布了一組數據 [1],「500k User Queries Sampled Over 3 Months」 (此乃鏡像鏈接,AOL實驗室的原始數據已經被刪除了)。剛開始,學術界的人們都歡欣鼓舞,如此大量的數據公開出來確實難能可貴,毋庸置疑會有力地促進相關的學術研究 [2]。但沒多久,就出現了一個大問題,AOL 數據集裡面的第 4417749 號用戶,被人還原出了真實的身份 [3]。一下子,輿論嘩然,隱私保護組織也開始不遺餘力地展開討伐。最終,此事以 AOL 關閉實驗室相關部門,CTO Maureen Govern 被 fire 掉才告一段落。隱私得到了保護,但世界失去了一次進步的機會 [4]!後面的 Netflix Prize 競賽,也遭遇了類似的問題,但謝天謝地,這次的影響很小。

而另一方面,基於這些數據所得到的分析結果,無論對個人還是對服務提供商,都有益處。拿我來講,經常在 Amazon 上面搜索書籍和打分,使得 Amazon 可以向我推銷能吸引我的商品;啟用了 Google 的搜索歷史服務,使得 Google 可以向我提供適合我的搜索結果;向豆瓣貢獻著打分數據,使得豆瓣可以幫我找到我會覺得好看的電影。而與此同時,Amazon、Google 甚至是豆瓣,通過大量收集這樣的數據,已經建立起了非常高的進入壁壘。後來者由於缺乏這樣的數據積累,在類似的服務上也很難再有所超越。

通常情況下,如果你嚴肅地探討隱私保護的問題,大多數人也許會發現,這是一個虛幻的命題。大多數人並不見得能夠清楚地說明到底在顧慮什麼,往往,大家只是擔憂而已,甚至僅僅是潛意識型的思維,「我只是不想讓別人了解我」。但當我們把問題拉回到現實情況,我們會發現,隱私也許根本不是問題。你在地址欄里主動輸入 http://amazon.com,在 Amazon 的網上超市裡面選購商品,下訂單並付款,然後給出評價完成交易。Amazon 為我們提供了一種體驗很好的服務,我們樂意在 Amazon 上瀏覽,進行各種活動,看起來 Amazon 似乎有權利使用我們的這些行為數據,提升他們的服務,從而讓我們更快樂的購物。因此,雖然 Amazon 記錄了我們的一舉一動,但並沒有人抱怨隱私受到了侵犯。

個性化服務,已經被公認為是下一個十年中的 next big thing 之一,而隱私問題,卻一直在困擾著個性化服務的發展。我個人認為,從業人士和相關部門,實在是有必要來共同關注和解決這個問題了。制定相應的行業規範,是非常有必要的,甚至是制定專門的法律都不為過。畢竟,這是一個價值超過10億$的問題!


謝謝邀請,因為我對這個領域了解有限,只能談談自己的淺見,權當拋磚引玉,有錯誤之處還望大家指正。

網路隱私權可以視為個人隱私權在網路上的延伸,相比傳統的隱私權,它的內容與外延勢必會有一些新的變化,比如當事人瀏覽過的網頁,接收到的垃圾郵件,甚至自己的位置信息,這些內容都可能涉及到侵犯個人隱私權。從技術角度上講,採集和傳播個人信息在網路上變得越來越容易,而且在運營商不事先告知的前提下,當事人很多時候是無從知曉的,也很難有所預防。

網路隱私權的範疇有所擴大,同時保護的難度大大提高,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因造成的,首先,網路自身的特性,為窺探他人隱私提供了便利,事實上,很多網民對網路隱私的保護一直缺少應有的注意,加上相應法律規定和行業自律的缺位,維權顯得困難重重。從長遠看,在立法和行業自律兩隻拳頭都很硬的前提下,建立一整套互聯網的倫理體系才是根本解決辦法。

就像互聯網產業一樣,美國有關網路隱私的立法也比較完善,比如《隱私權法》、《信息保護和安全法》、《網上隱私保護法》、《反網路欺詐法》等等。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尚未出台,執行力度就更有限了。高法的司法解釋將網路隱私權歸為名譽權的一種,《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網路安全管理辦法》主要保護和調整則是用戶在電子通信領域的權利義務。

對於隱私權進行專門的立法是很有必要的,2005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意見稿)就提交給了國務院,但是法律草案卻遲遲沒有面世,除了要平衡各方利益之外,網路隱私權領域存在很多立法難點,技術進步的同時,新的問題也會隨之產生。比如在計算機數據安全領域被視為隱私的內容,到底算不算用戶的個人隱私?如何定義個人信息數據的範疇?


隱私是一個疆界不斷變化的島嶼。農耕時代之前幾乎不存在隱私,今天非洲的某些部落也不存在隱私,你的一切都在眾目睽睽之下,大家都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中,沒有隱私也相安無事。隱私是隨著城市出現而出現的,在城市中,我們生活在陌生人中,我們有越來越多的東西不想讓人知道。

但今天十幾歲的小孩對隱私的理解,已經跟成年人完全不同。他們是天生網路化生存的,他們感覺自己生活在「熟人社會」中,網路就是他們天然的社交平台。從這個角度說,地球村不僅僅是你可以隨時隨地跟世界任何地方的人互通信息,地球村甚至可能就是數字化的農耕社會,我們重新生活在眾目睽睽之下。

儘管這種新的無隱私狀態,可能會帶來某些安全隱患,但如果用戶不在乎,它就是一種新的隱私狀況,也就必然要求相應的法律配合,隱私相關法律未來一定會發生變化,以反映變化了的隱私疆界。

以上所說的只是全球趨勢,不包括中國。中國不存在隱私相關法律。


隱私是相對的概念,不存在絕對的隱私。一個人,只要參加社會活動,就不可避免地會向外界提供個人的特定信息,這是不得不與他人分享的隱私。如個人之與政府,病人之與醫生,儲戶之與銀行,電話用戶之與通信公司,都是如此。如果隱私分享控制在社會活動必要之範圍內,則為正常利用,否則為侵害隱私權,應予譴責和懲罰。

互聯網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社會活動方式,擴大了社會交往的範圍,改變了交互的方式。個人信息被錯誤使用的機會增加了,其危害性很大。這是人們在互聯網時代面臨的重大風險。


任何時候,如果我是通過KESO找到馬化騰,而KESO本人並不知情,都是不對的。要麼,他給的我聯繫方式,要麼他給我引薦。


個人隱私現在是建立在社會現實之上,很快個人隱私就將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現在不可避免的情況是:如果天天泡在網上,或者經常使用網路和計算機,互聯網會比你個人還要了解你。在一個開放的互聯網環境中,必須有一個開放的隱私保護機制和觀念。


圈子或許應該做成一個插件化的東西,如果別人需要發現我,那必須我有安裝了這個插件(表示我接受這種類型的服務,我的信息願意公開被人發現)。被動的把信息發出去,這種確實難以接受。


在中國,隱私才剛剛寫入法律,在《侵權責任法》之前,人根本就沒有隱私權~
互聯網改變生活,但是不會改變生活的定義。所以我個人認為,互聯網對於隱私的定義沒有也不會改變,但對於界限肯定改變並且不斷變化中的。


刑法修正案九將原有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這從刑法的角度定義了「個人信息」的範疇,將「隱私」這個抽象的概念在法條上具體化了。如果有人非法獲取了他人的上述信息,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的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均構成犯罪。

而網路運營者如果出於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了海量公民個人信息,則必須妥善管理。若網路運營者沒有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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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開法條,說點別的。

事實上,個人隱私的內容並沒有增加,互聯網只是通過技術手段,使得個人隱私的獲取變得更加容易,比如地圖APP可以獲取你的行動軌跡,註冊一個賬號就「貢獻」出了自己的手機號。但不管有沒有互聯網,這些信息本就屬於我的隱私,只是如果我不使用互聯網,你想要獲取我的行蹤,就只能實打實地跟蹤我才行。

其實在當下,沒有什麼東西不能成為商品。但問題在於,商品的銷售,前提是你對這個商品有權力支配。也就是說,對於我個人的隱私,我可以選擇販賣它以換取利益,但這一切都只有我能夠實施,其他人要是敢買賣,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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