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小伙撿到戰國青銅劍上交文物部門被獎勵 500 元」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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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新聞沒少出來過,網友也議論紛紛,大家不妨就從此例出發討論一下吧,我提供兩個討論的切口:
1.在中國撿到文物是必須上繳的,但獎勵的標準是什麼,被上繳的各文物局本身是否是有獲利的?
2.關於撿到文物,國外的普遍規定是什麼?有沒有比較值得思考的案例?


人民日報評上交古劍僅獎500元:絕不可提倡
《人民日報評上交古劍僅獎500元:絕不可提倡》
作者:張賀

據報道,陝西丹鳳縣小伙李磊發現戰國青銅劍上交文物部門被獎勵500元。當地文物部門稱這把劍距今約3000年歷史,有人曾想花十幾萬元買走。對於李磊的做法,我們必須大聲讚揚,知法守法、不見財起意,體現了很高的道德風尚。但是文物部門僅僅獎勵李磊500元,這是一種短視和錯誤的做法,絕對不可提倡。

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任何人在發現和撿拾到文物後都應上繳政府相關部門,政府對於主動上交者給予適當獎勵。但何為「適當」?上交價值十幾萬元的文物僅僅獎勵500元,肯定不算適當。市場價值與獎金之間的巨大落差必然會打擊潛在的文物上交者。李磊固然高尚,但顯然不是所有人都像他那樣高尚,能做到在巨大誘惑面前不動私心。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有人再次撿到同樣的青銅劍,如果他心裡想與其上交拿那區區500元獎金,倒不如放家裡自己玩,就算這樣做違法,但我不聲張,誰能知道呢?會這樣想的人有多少,我不敢說,但以近些年中國文物走私之猖獗推想,這樣的人不在少數。

本來,文物部門可以藉此機會提高獎金,向社會傳遞一個信號:上交地下文物不但是法律規定,更可以獲得不菲的獎金。如此一來,大家上交文物的積極性必然大幅提高,對於國家保護文物、制止文物黑市和走私都將起到難以估量的作用。大好良機,就因為區區500元,付之東流了,可惜可嘆。

《呂氏春秋》曾記載這樣一個故事:魯國法律規定,如果魯國人在外國淪為奴隸,有人出錢把他們贖出來,就可以到國庫報銷贖金。孔子的弟子子貢把一個魯國人從諸侯手中贖了出來,但卻拒絕國家給他報銷贖金。孔子批評他說:「你這麼做不對。從今以後,魯國人就不會再為淪為奴隸的同胞付贖金了。你報銷贖金,無損於你的善行。你不接受贖金,卻破壞了一條非常好的法律。」子貢在孔門弟子里算是比較有錢的,他當然可以拒絕贖金,以彰顯他救助同胞不是為了錢財而是出於道義。但他就沒想,他能做到的事情,可能有很多人做不到。他把道德標準提高到了其他人力不能及的高度,既然做不到,乾脆不做就是了。

這個故事的啟示之一就是:道德標準不能高到脫離實際,否則就會走向道德的反面。文物部門獎勵李磊,表面上是獎勵他的高風亮節,讓大家都來效仿,但結果卻弄巧成拙。不少人會問:「國家願意花上千萬上億元去國外收購流失文物,為什麼卻吝嗇於獎勵本國主動上交文物的公民?」這是強有力的質疑,值得思考和正視。

上面的那個《呂氏春秋》的故事還沒完。孔子的另一個弟子子路救了一個落水的人,獲救者為了表示感謝送了他一頭牛,子路就接受了。孔子於是說:「魯人必拯溺者矣。」對子路很是肯定。今天看一頭牛不算什麼,但在孔子那個時代,據記載一頭牛的價格比一個奴隸還高,是相當大一筆錢。人命當然不能用錢來衡量,但這樣一大筆錢一定會吸引人出手救人。

孔子對人性、人心、人情的確知之甚深。古人尚且知道要不吝金錢獎勵善行義舉,我們今天難道還不如古人嗎?


1.不存在文物局獲利這一說,出土文物不能買賣,沒有價格。文物局收到上繳的文物之後,會委託給當地的文物保護單位來保存,有可能是文管所、博物館,還有很大的可能出現在展覽中供大家參觀。如果上交的文物學術意義很大的話,可能能解決很多歷史上懸而未決的的問題。也就是說,文物的上繳,獲利的是公眾。我看到的很多答案,基本上屬於公共利益被破壞,還幫著數錢的那一種。
2.獎勵的對象和量度是上繳公物這一行為,而不是文物的價格。那件青銅短劍文物不能交易、沒有價格。文物法規定可以對上繳人酌情進行物質和精神獎勵。個人認為,最好的獎勵方式應該是這樣的:

3.私吞出土文物可是入刑的喲。此外,支持國家用大價錢回購的諸位,你們願意為此多交稅嗎?
4.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基於現行法律,應該站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無奈現在極端自由主義的影響導致了人同人相異化,幾乎大部分回答都只能站在自己、私有的角度來看問題,而忽視了法律前提,也不具備基於公共利益的思考能力。
5.再嘮叨一句文物價格,假設該文物可以交易,其價格的影響因子包括年代、品相、流傳經歷、供求關係等等,幾乎很少有兩件文物的價格印象因子可以完全相同,可以說,每一件文物都是獨特的,其價格也無法在市場購買行為發生之前來形成,也就是說,根本無法為這類上繳的文物定出一個市場價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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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外對發現文物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大概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
大概會有兩種情況:
一、私有
1.美國,視為一般財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
2.英國,視為一種特殊財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但是一旦所有人去世,則要徵收一定的遺產稅,除非繼承人同意將其公共利用。
二、國有或公共所有
1.埃及:一切文物屬公共財產;
2.希臘:一切古物,無論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無論是古代的,還是近代的,只要是在希臘的河流、湖泊、海域以及公共、宗教團體和私有土地上發現的,都是國家的財產;任何人無論以何種方式佔有了古物,都應在佔有之日起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或警察當局或教育和宗教事務部的考古部門進行申報,同時說明獲得古物的方式,必要的話,還應講明該古物的發現地點。申報之後,古物的持有人可以按本法的規定保留這一古物或將這一古物售賣給本國的其他人。教育部任命的區級考古負責人及高級
考古官員應儘可能快地檢查並精確描述申報的古物。如果考古委員會判定所申報的古物科學價值或商業價值很小或幾乎沒有,在將這些古物交給其持有人自由使用之前,應簡單地點清數目並寫出說明。教育部可進一步要求留存這類古物的照片。如果古物的持有人是古董商,而考古委員會認為其持有的古物意義重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和古物持有人如就購買古物的價格達不成協議,教育部應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段規定的仲裁程序以規定的價格強制購買此物。國家應向上述持有人只支付相
當於購得古物一半的價款。
3.義大利:出土物品歸國家所有,部長通過頒發一筆錢款或歸還部分出土物獎勵不動物的所有主,在任何情況下,上述獎勵不得超過出土物價值的1/4;
4.法國,視為一種帶有公共性的集體財產,歸國家所有,土地所有者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以上僅僅是對文化遺產發現層面的法律規定,具體到利用層面還有很多複雜的法律規定,譬如一般來說,被確定為文物、文化遺產之後會在使用和處分上有一定的限制等等。我們可以看到,地下遺存豐富的國家,一般都會明確地下文物的國有屬性。


我只是覺得,不該給上交文物的人們,立個碑,寫點傳記么,省的人家的功勞被後人遺忘,至於錢,文物部門老摳了,500也行吧╮(╯▽╰)╭


一直對這把劍到底什麼來頭存疑,當地文保部門說是3000年前的戰國古劍,問題是公元前1000年可是西周啊。。。


這就像打到一把橙色武器沒丟拍賣行卻丟給了npc


關於只給500,最常見的一個解釋是說提高獎勵標準會導致更多人盜挖,其實根本不成邏輯。
因為無論上繳本身是否合法,私自開挖都是違法的,所以最後的區別就是違法挖到魚盆後你是賣給朝廷還是給洋大人。

現在這樣的新聞一出來,以後挖到任何東西都沒人上繳,直接去外國了,國家想要?對不起,用幾千萬去買回來吧。這就是佔小便宜吃大虧。


這我覺得全"怪"沒腦的報社。這本是個好事,你卻把頭條寫成「小伙撿到戰國青銅劍上交文物部門被獎賞500元」。這不是報社的錯是誰的錯?
我在校廣播站工作,老師常教(xi)育(nao)說,你是校廣播站的,所以廣播時要考慮是不是會對學校榮譽受損。
所以那天的頭條應該這麼寫「小伙撿到戰國青銅劍上交文物部門,文物部門稱要向他學習」或「小伙撿到青銅劍上交文物部門,保護了珍貴文物」此云云。


九里山前做戰場,泥匠拾得舊刀槍,心寒曲曲五百賞,好似虞姬別霸王


這種級別的文物國家不允許私自買賣的,抓到槍斃也不是不可能……

既然都知道撿到這文物了,只能上交國家,否則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哎呦,反正下次按照你們的建議給高獎金了就一定會有人說:
1.還有人吃不上飯...
2.這個東西值得這麼高的獎金?一定有貓膩,是不是文物局從國庫討錢然後兩家分了?

我說你們那些認為要高獎金的人一點納稅人的意識都沒有,拿著國家公器鼓勵你所認為的公民意識卻不管其他公民怎麼想。

這些人和佔中的都不過是非公事而博私名罷了...你們和老羅沒啥區別。

非要鼓勵,你可以自己出錢,別指望我,我覺得文物局給的錢正好。我是納稅人,我認為我的想法合理。

我突然發現美分是怎麼變成五毛或者反之的了,簡而言之,豬隊友太多。


最高答案說了一半

大家認為:
1 我們群眾都懂要對文物上交者進行獎勵,才更好的保護國家文物不外流
2官員很愚蠢,這都不懂
3 人民日報發文章檢討了官員的錯誤,你們要改正呀

實際上:
1 我們群眾都懂要對文物上交者進行獎勵,才更好的保護國家文物不外流

2官員也知道,但是重獎文物上交者有利國家,隨便打發個500元自己拿下文物操作(送禮等)有利自己 。你以為官員蠢,實際上只是你從國家出發,他從自己利益出發而已 他並非不懂

3 人民日報發文的用意是昭告天下,「群眾都過了河了,不要再裝著在那裡摸石頭了」
以前的既往不咎,以後別這樣了


這個文章可以看為改革的觸角逐漸延伸,以往的這些偽裝摸著石頭的日子基本要結束了,地方既得利益群體的灰色小福利會逐漸減少
(那些糾結官員們懂不懂孔子自貢典故的~~他們懂不懂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有利自己罷了
就像中國的銀行們難道還不懂用戶體驗啥的?沒必要吃定你罷了)


說這個事兒的時候我已經強調過了,我只是想說:無論你猜策的可能性有多麼的恐怖,但是為了這個你已經客觀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那就不值得提倡,沒必要語言攻擊啊!
…………割…………割…………
不邀自答。說一個親身經歷的事情。
我老家是河南的,鄉下。
04年左右籌錢修路,是在我家一塊地旁邊,挖出了一座宋代的古墓,不是較大規模的。三四個平方,青磚。
但是說實話,東西不少,除了一個較大的陶罐被開墓的時候打爛了,其餘的東西,很精緻,大概有十幾件,一些青銅器金器都糟了,但是像陶器瓷器都很不錯。
值不值錢不提,當時是我們很多鄰居都在,大家想分了。
但是當時我堂叔是村幹部。
然後就堅持打了文物所電話,人家很不客氣的通知,誰都不準動,記得語氣,說動了就是犯法。然後不到一個小時人就來了。
東西用毛毯全帶走了。
最後給了我堂叔50塊錢。。。
真的是五十塊錢。。。
再然後,村子裡挖出來的無論銅錢還是啥都從來沒人提出過上交。
我堂叔到現在都還被別人重這件事。。。幾乎弄得沒了威信。
真人真事,覺得無論動力如何,這個不好的結果卻造成了。


猜測如果大幅提高賞金會導致:

  1. 大量「寶貝」上交,鑒別工作量劇增
  2. 與鑒別寶貝的「專家」串通騙國家錢的新方法get√

刁民太多


前一陣剛好看到網易做過一篇相關報道,原文找不到了,找到篇轉載的
上交文物,在各國能得啥好處| 壹讀精選
上交文物,在各國能得啥好處
文中列舉了幾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的法規

  西班牙:

  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文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均分相當文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希臘:

  1932年《古物法》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兩周內向政府申報獲得文物一半價值的獎勵,兩周至兩月內無獎勵,兩月外仍不申報的處6個月以下的監禁。

  義大利:

  即使是法西斯治下,也早已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由政府獎勵文物價值的四分之一之內的現金或實物,發現者因暫時看管和遷移文物產生的費用由政府承擔。

  埃及:

  1983年後法律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48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話,處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罰款,補償則只提一句「酌情獎勵」。

  敘利亞:

  1963年後法律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必須通過副部級政府機構批准才能獲得超過7美元的官方補償,但24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要坐一個月到五年的牢。

雖然沒有調查,我還是斗膽推斷國際上的普遍情況不會是歐洲國家那樣財大氣粗的做法,我們並不孤獨。不過一面宣傳文物的珍貴一面吝惜補償與獎賞實在是缺乏說服力,就像一邊抨擊資本家殘酷剝削一邊壓低工資架空工會的朝鮮企業一樣矛盾。

市面上流通的文物有些就是多年前偶然或蓄意挖掘出的,挖出來直接上交獲數百元獎勵可能還有獎狀,擦乾淨土擱置若干年就是價值可觀的藏品,此等法規鼓勵何種行為顯而易見。

埃及和敘利亞的政策可能和它們歷史上遭遇的大規模文物流失有關,但是立法者應該想到越是價值連城的文物越有可能被非法販賣,單純的刑罰效果有限,適度刑罰配合減少違法行為邊際收益的措施才是最好的。


西安人路過

陝西農村周邊經常會有文物販子流竄,我想這位小伙也是知道行情的

但是他也是知道「文物屬於國家」

那一把劍值多少錢呢?50萬?500萬?國家在怎麼給也不可能比文物販子出價高


這位小伙品德高尚讓人敬佩


希望天下文物販子都早點死


這說明美德價格不高,500塊稅後。

非常賤。


實名反對高票答友

民間發現著名的文物有:西漢皇后之玉璽為西安一小學生放學在地里撿到;首批第一件禁止出境展覽的國寶彩繪鸛魚石斧圖陶缸為村民耕地發現;號稱「中華第一龍」的紅山玉龍為農民犁地發現;十大傳世國寶的四羊方尊為農民種番薯時候無意發現。 ?
近年來同樣有人無意間發現古代的珍貴文物。2014年10月26日陝西省一農民工朋友在篩選水泥原料時發現了一把西周時代的青銅劍,同事出價10萬他不賣。因怕出事將其上交博物館,博物館獎勵了500元現金以及一面錦旗。幾月後記者訪問時他說「太寒磣了,以後再也不會交了,把刀架在脖子上也不交了」。 ?
無獨有偶,洛南縣寺坡鎮村民雷軍政2011年3月在耕地時撿到一塊斧狀的石頭,一直放在家裡。直到2014年他聽聞許多人上交文物獲得巨獎以及榮譽後,他主動將曾經在自家地里發現的石斧上交。經過專家鑒定後這是一件西周時期的石斧,屬於一級文物。
?
專家將文物帶回博物館並對村民進行了獎勵,獎勵人民幣100元以及錦旗一幅。後來遭到了全村人的嘲笑,都說他傻,再後來連自己都嘲笑自己傻。法制晚報的記者聽聞後曾對他進行採訪,法晚記者:下次再撿到文物還會不會上交?雷軍政:肯定會交的,文物是屬於國家的;就是獎勵太傷自尊了。
「子路受牛」的故事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
憑什麼相信人們放棄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來拿一面錦旗?人家又不是腦袋有包,就算按照撿到他人財物計算也應該給予文物10%的價格補償。
以上


戰國的青銅器說值錢也值錢,畢竟國外的行情在那裡。
說不值錢也不值錢,國內沒人敢收,畢竟掉腦袋的事。
手上有這東西趁早交公是正道,小夥子一點都不傻。
交了還可以趁機撈點政治資本,混個外聘工還是沒問題,說不定還能轉正。

提國外相關規定一點意義都沒有,畢竟國外歷史不像是中國這樣連續不斷的,國外地下埋得值錢的都是資源了,個人是沒有能力獨自開發的,最終還是得求政府以及公司介入開發。而中國挖出來的文物如果沒有監管的話,流落出境就是百萬千萬乃至上億的損失了。
不過我也覺得所謂補償的辦法嚴重落後於時代,畢竟90年500塊都一家人一年生活了。而08年後…呵呵


我是農民的孫子

和爺爺下地幹活的時候挖出過一個石匣

我舉著被鋤斷的小龍說爺爺交給國家吧

爺爺說「交個JB」


打到極品裝備,轉手賣給了npc.~微博看到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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