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為什麼被判死刑?
[徹底分析]夏俊峰律師曝新證據 有望動搖死刑判決 視頻
依照視頻中律師的說法,不止證據存在問題,連審判程序都有問題。
我先來講個判處正當防衛的成功案例好了。
我大學學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會到徐州人民檢察院的公訴處實習,堅持了3年,接觸過不少案子,跟著出過幾次庭,當然沒有這種類似的案子,而是帶我實習的檢察官告訴我的當時接觸到的一個律師曾經辦理的案子,也是讓其名聲大噪的案子。由於時間久遠,律師的名字完全想不起來了,只記住了大致情節。
這個故事發生在蘇北或者皖北(反正是在大概的區域,徐州周邊)的一個縣城,有一個賣瓜的小販賣西瓜,來了一幫公子哥,是當地的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兒子和其一幫狐朋狗友。一眾人在攤上吃完西瓜後沒給錢準備揚長而去,小販上前理論,對方大概甩了幾句類似電視劇中的鬼子講的老子吃東瓜都不給錢更何況吃了你幾個西瓜之類的話,應該是橫行慣了。小販也不曉得其背景,堅持理論,惹惱了這幫公子哥,於是開始砸攤,過程中甚至操起板凳毆打小販,把其打得不輕,最後小販操起西瓜刀將一個人捅死了,無巧不巧的被捅死的就是領頭的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兒子。
後面自然就是警察抓捕、立案、起訴。因為死者的背景,很多律師不願意接這個案子,前文所說的律師也不知在何種情勢下成為了小販的辯護律師,收集了一些死者之前橫行鄉里的證據,以及之前打人致傷的證據,加上很多現場證人的證實,讓法院認可了小販在被毆打的過程中面臨很大的生命危險,經過兩次審理,最終法庭判決防衛過當致人死亡,加上主動認罪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3年還是4年,反正是一個不長的刑期。同樣因為死者的背景,這起案子讓該律師成為當地一時的風雲人物,自此事業也青雲直上,當然這就是無關的話題了。
法庭判決的依據,自然是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類似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操作中也並不鮮見,我舉這個例子主要因為被殺者的背景比城管來頭似乎更大一些,以及司法有時候並沒有你想像的那麼黑暗,以偏概全頗不足取。不過要想被法庭認可是防衛過當,首先還是必須得是正當防衛,夏俊峰的律師和一些支持者所努力的方向似乎也正是這一點,但是仔細對比你會發現有很大的不同。
案件過程不用我贅述,只講法庭。法庭最講的是證據,案件發生的城管勤務室是一個密閉空間,當事人除夏之外都死了,沒有第三方目擊者,那麼夏的一方證詞法庭效果就很弱,他當時所受傷害的醫學鑒定才能說明他當時受到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生命危險,在這方面辯護人所有的是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顯然這樣的證據無法讓法庭認可正當防衛的說法,更不用說防衛過當。至於在外部執法城管過程中城管是否存在毆打行為,辯護律師提交了六份證人證言證實,但是未獲准出庭作證,而在判決中,法院對這部分沒有認定,實際上在法律邏輯的角度講即便有也無法構成嚴密的邏輯關係:城管在外面打人了,城管在屋裡一定也會打人,而且打得更狠,所以夏有生命危險,這個邏輯是無法成立的。
(9.29日新增:上面這段爭議比較大,我稍微補充一下好了:關於在外部是否打人的事件,法庭沒有認定沒讓證人出庭,主要因為夏的口供中稱只是被推了一下,和證人的證言存在矛盾。參見遼寧高院正式回應夏俊峰案質疑 (2)--法治--人民網 而且外部的認定對內的影響也如我上面所言,推不出必然結果。換個角度出發,甚至可以推出夏在外部被打後故意挾尖刀入室報復殺人——你看也不是不可能吧?這和把他擺在天然的受害者的位置進而推出夏是防衛殺人都是可能性之一,這是無法認定的,但是不影響殺人的事實認定。
評論里太多以常理來推論如果夏沒有生命威脅為什麼要殺人的,只能說這個世界上很多沒辦法用常理來揣度的事情,尤其是各類刑事案件,有些發生的原因都讓人匪夷所思,比如你覺得因為農村耕地面積不到2平米的糾紛結怨殺人作為正常人您理解么?有人因為口角把對方的孩子摔死作為正常人您理解么?還有南京有攤販因為搶攤位捅死一對夫婦的,作為正常人您理解么?僅僅因為不理解就認為不可能發生,加害者就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退一步講,我國法律中犯罪動機也不屬於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會根據被證實的動機在量刑時酌情考量。法律重的是證據,在法律上要還原事實是靠證據而不是常理,通過合法的直接證據或相關證據鏈來還原案件發生時的事實進而做出判斷,常識常理這些都是無法作為證據的。)
但是檢方所指控的故意殺人卻得到了屍體證據的證實。這個案子的證言影響很小,屍體證據才是被法庭主要採信的,而這個指向很明顯,被告人只有手臂的瘀傷,兩個死者被直刺心臟且背部有傷,間接指向死者是被偷襲。死者其他部位幾乎沒傷,基本也可以證實沒有想像中的被告陷入過危急情勢並有過掙扎和反抗的情形,因為那種情勢下的反抗很難不給死者帶來什麼正面傷。
所以就單純的個案來看,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判定是不存在什麼問題的,故意殺人在實踐中的量刑上要考慮的因素就如@萊恩 同學所言了,最終死刑複核的結果也就沒什麼可說的了。我也不知道有什麼樣的判例讓一些人產生了輿論能影響司法的錯覺。律師是為辯護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的,在這樣一個不算健全的司法體系下,再正確的言論也無法幫到夏,承認司法體系的現狀,真正站在法庭的角度出發,作出最有利於被告的辯護和表態,才是夏的辯護律師應該做的,而不是價值與政治是否正確。
只能說這起案件是三個家庭的悲劇——輿論普遍關注的是夏,媒體報道里各種成長、家庭、家人的故事層出不窮,但是死亡的兩名城管的家人卻幾乎鮮有人問津,在一些人眼裡似乎只要身在體制內,哪怕是最末端,被殺了也不值得同情,而殺人者無論行為與動機如何,都被視作英雄,這種思想也異常可怕。
而對於死刑複核的結果,坊間洶洶更多的不是出自案件本身,而是對公權力失去信任的一個表現,這也是司法不能獨立的一個必然結果。實際上多數鼓噪者一無法律知識,二甚至沒關心過案件本身的細節,只是本著一些很單純的反體制思維來推動自己的行為。其他一些人所要的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他們要的也不是司法公正和獨立,而是有選擇的司法公正和獨立。但是沒辦法,有些人就是喜歡站在安全的地方,說著慷慨激昂的話,看血流成河,反正不是自己的血。無論是行業準則,還是實際經驗,都赤裸裸地告訴我們,律師應該以自己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
律師心裡,應該有且僅有如何開脫我的當事人這個想法。如果伸張正義可以開脫,那我就伸張;如果伸張不利於我的當事人,那我就不伸張。
如果一個律師想著我要利用這個案子推動制度改革,推動進步,那當事人也就只有成了律師的一張肉票的份了。
夏俊峰一案,人絕對是他殺的沒有問題。夏俊峰今天還在講,他是過失殺人,讓他妻子堅持上訴。第一法律用語都錯了,可見他哪怕死到臨頭,都沒有想要好好學學法律,以挽救自己。第二,驗屍報告都在,從死者刀傷的位置、深淺、多寡看,都不可能是失誤造成的。——這也是陳有西他們一直主張正當防衛的原因。否則豈不是成了當事人主張自己過失,律師先把他打成故意,再去辯防衛?那不是害人嗎?實際上完全沒有辯護為過失的餘地。——用刀過失殺掉兩個人,還有一個重傷,那是怎麼個過失法?
夏俊峰之所以那麼說,一是死到臨頭救命稻草,二是他應該是比較糊塗的一個人,始終沒有一個該如何說如何做以求活命的打算。所以才會在庭審中,明明有有利於他的證人稱目睹城管在街頭毆打他,他自己稱只有推搡沒有毆打。
第二,在承認殺人的情況下,有兩個選擇,一是認罪做求情辯護。這是有他的基礎的。因為即便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裁定里都承認被害人有過失。夏俊峰深切地悔罪,積極地賠償,至少要做出以上的姿態,說明的確收到了毆打,至少是侮辱,基於激情殺人,或者情緒控制失敗而殺人。那是有成立死緩的一定可能的。
但是其辯護團隊選擇做無罪辯護,堅稱夏俊峰是正當防衛。那就迫使法院在夏俊峰完全無責和完全有責里選擇一個;因為律師們迫使法院在被害人該死和被害人不該死里做選擇。那就麻煩了。
最近看英劇《Yes,prime minister》,裡面事務次官就對首相說,你要指控某人是恐怖分子,法院沒有特別確定的理由是不會否定你的指控的,因為你是首相。
即便西方國家三權分立,但被判有罪的國家領導人有過幾個?被判有罪的現任領導人更是鳳毛麟角。為什麼?因為法院歸根到底,是統治的一環。法官天然保守,可以說一句實話,個案正義和社會秩序穩定,兩個選一個的話,絕大多數法官會選擇社會秩序的安定。日本到1980年代才廢除卑親屬殺害尊親屬要加重處罰的法律,日本今年才承認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同等的繼承權。那些法律都是清朝時候制定的啊!剛剛做出改變。
法官清楚知道,自己的判決有多大的宣示效益,如果夏俊峰無罪,那麼誰還敢做國家的工作人員?如果夏俊峰無罪,會不會有更多人不服統治?——其實,還有一個選項就是,夏俊峰有罪,但罪不至死。但是夏俊峰的律師把這選項用膠帶紙粘走了。他們不斷逼問法院,有罪or沒罪?法院當然會說,有罪。
其實,哪怕要進行無罪辯護,也有其他方法。一審時辯護律師提出正當防衛。但城管是執法活動,對執法行為不允許正當防衛。也就是說,警察打你你只能躲著,即便他打錯了,也只能時候行政告訴,而不能襲警,這是萬國通用的法理。否則就沒有統治,也沒有國家了。
對此,夏俊峰的辯護人最合理的辯護應該是,他們的確是城管,但是他們的行為太過暴力,已經完全超過了執法的必須的程度,完全改變了行為的性質,是以執法為外衣的打人取樂,所以我的當事人可以構成正當防衛。——一審的確是那麼辯護的,但是他們在庭外卻發言,要求廢除城管制度。
這下就麻煩了。夏俊峰案本來就怕法院摻雜政策思考。但辯護團隊非要主動挑起制度存廢之爭,一下子就逼著國家出大招了。
其實,很多人還是想出名。或者說得好聽點,想主持正義,想推動歷史。一個人說,我就是個小老百姓,我不想出名,我就是被冤枉了。那麼他的敵人也就是那幾個城管家屬,撐死了就是那個地區的城管局。但是,他的團隊非要吶喊,他是英雄,他要推動歷史進步,那裡敵人立馬就擴大到所有不想歷史進步的人了。
到二審和死刑複核階段,陳有西自知庭內無望,就開始挑動民意意圖以民意倒逼司法,這些大量大量的司法職業者都開始恐懼,反感了。
結論就是,如果你要找刑事辯護人,盡量找那些志向短淺,就貪點小錢的。而不是歷史的鬥士。歷史進步需要燃料,人總是最好的燃料。
獻給廣大吃了人血饅頭的。比如,覺得夏俊峰之死會導致官逼民反效益而竊喜不已的西秦狼。
又及,今晨夏俊峰的妻子張晶的微博是那麼說的『 今晨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我老公夏俊峰的最高院死刑複核已經通過,我剛會見完他,夏俊峰堅持認為先被城管毆打才過失殺人,他不 服判決。他告訴我,好好撫養孩子,家裡哪管剩下一個人,都要上訴。會見時,家人哭成一團,夏俊峰一滴眼淚沒掉! 』而晚間張晶接受博客天下採訪時就改口為『夏俊峰堅持自己是正當防衛,要我們堅持申訴,他死了也要申訴。』申訴用對了,我說他法律用語有問題就是應該是申訴不是上訴。一般人可以不懂。但是關鍵是,在生命的最後一刻,夏俊峰到底覺得自己是正當防衛,還是過失殺人?這個非常重要,而一天之內她妻子就給了我們兩個答案。她的說辭,看似錐心泣血,其實堅持不到一天。我是法官,也不會相信她的話。
轉自人人網,作者:陸遙遙
主動認罪,
積極認賠,
獲得家屬諒解。
以上是三條可能獲得輕判的路,夏家和其辯護律師一條都沒有走,每一條他們都親手堵死了。
當然,特殊的案件,還可以加上一條:重大立功表現。
上面有人用瓜農事件做比,我想提醒一下:瓜農事件,認賠+獲得家屬諒解了,後一條,勝過辯護詞中的千言萬語。
不要說夏家上門致歉加問賠償為什麼受害人家庭不接受,我不知道那些把夏塑造成反暴力無辜者,純體制受害人的人到底是怎麼想的,他們將夏推到那個位置,反過來豈不就是置受害人於就是該死的境地?更有」殺人者父親「一說中的」詭異快感「,這讓受害人家屬如何諒解?夏本有不死的可能,我也不相信這些人不知道真的要他不死該做哪些事,我只知道他們做的都是最不該做的。
微博上有人說得好:用他人的屁股騙廷杖,害死大明的,也有東林黨人一份力!
夏俊峰死刑改死緩的路是由辯護律師陳有西等人和夏家人親自堵上的。
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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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夏家明明說了要賠償的,說不認賠不合理,那麼受害者家屬拿賠款了嗎?為什麼?
再加兩張圖,結合屍檢報告,再重讀一遍《殺人者父親》,簡單感受一下路都是怎麼堵死的。葯家鑫案尚有激情殺人辯護,本案做無罪辯護或有罪辯護,哪個更易救人?請大家自行分辨!內容分別是來自辯詞和判決書:
我只是路人一枚,無力改變其他人的想法,只是不吐不快,本答案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評論可能會導致我今晚都無法看書備考,所以關閉了,如果不同意見,請另行作答,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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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針對部分「拿錢買減刑?諒解有P用」的回饋,增加內容如下:
最高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現在主張少殺、慎殺,如果這些都認真貫徹了,在保命這一條上,多一些「予以考慮」的可能,肯定更有好處。並不是說做到了這些就一定可以輕判,畢竟確實是兩死一傷,但是不做這些就一定沒有予以考慮。此案件中,無罪辯論真的是最佳選擇嗎?正當防衛?
當然了,這些可以酌情予以考慮的規定,本身都還存在著爭議,但既然未廢止修改,那它就在起效。更多信息大家可以參閱:刑事被害人諒解不應成為酌定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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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友在Q上做出的「小販無錢無勢,殺了體制中人難逃一死」的駁論,增加案例比照如下:
2006年8月北京小販崔英傑因三輪車被扣刺死城管,被判死緩——現已轉為無期。
2010年8月南通小販侯欽志擺攤時因電子秤被扣捅死城管。判死緩。
2010年廣西小販馬判松殺城管,死緩。
2013年上海小販張會軍殺城管,無期。
當然死的人數和情節有差異,但環境本身也發生了客觀變化。
並不是說做了什麼就一定就能怎樣,僅討論是否有更大的可能性。
王立峰律師的微博
瀋陽中院解釋夏俊峰殺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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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看到案卷材料、驗屍報告前,一切觀點都是推測,僅僅是推測。不知道網路上的人群,是哪裡來的自信。
我是一名學法律的學生,前段時間剛剛看過一個也是關於正當防衛的爭論的案件,是湖北的鄧玉嬌案。
我簡述一下案情,有興趣的可以去搜索相關資料,我看的是完整的庭審記錄,不過不能外傳,所以也只能在這裡說一下。
案情其實很簡單,三個男人在洗浴中心裡,見到服務員鄧玉嬌,誤認為鄧是提供性服務的,要求鄧為他們提供服務的。鄧在拒絕後,回到休息室,與其他服務員進行交談後,三個男人追來,與鄧發生爭執,期間內容不贅述。鄧被其中一人多次推倒在沙發上,在第二次被推倒後,鄧拿出一把水果刀藏在身後,在第三次被推倒後,鄧站起來,揮舞水果刀,一人被擊中頸部,死亡,一人輕傷。
公訴人以故意傷害罪起訴鄧玉嬌,認定屬於防衛過當,加上鄧有自首情節,以及因為精神疾病,屬於部分行為能力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以上每一條都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而辯護人的意見則是,鄧玉嬌只是手握水果刀,刀尖向下,在自己的身前上下揮動,屬於正當防衛,應當免除處罰。
我在學法律的過程中,研究得最多的就是法律的問題(漏洞或者矛盾),因為嚴謹是一個法律人必備的素質,而往往法律條文的問題會成為一個案件爭論的關鍵。武漢大學的法學院院長在和湖北的法院的法官們講課的時候,把刑法從第一條批評到最後一條,批得一無是處,任何一條法規總可以找到問題。所以司法實踐中,甚至可以看到有的案件在犯罪主體(也就是犯罪者)不符合該罪名的主體情況下被定了該罪。當然,這是題外話。
那正當防衛的這一條的問題在哪裡呢?
「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出來了,什麼是必要限度?更何況,有了正當防衛,怎麼還有一個防衛過當呢?過當就不應該是防衛了嘛。
實際上整個庭審的爭論焦點,就在於兩個。1.公訴人認定鄧玉嬌是對被害人實行了」刺擊「,而辯護人堅持認為鄧玉嬌只是伸直手臂將水果刀上下揮動,是被害人自己靠近鄧玉嬌才導致了自己身亡。2.鄧玉嬌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焦點1屬於事實問題,這個問題好解決,各人舉證,誰有理誰就厲害。事實是,在庭審上,公訴方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刺擊「言論,也沒辦法駁倒辯護方的」上下揮動」說,而辯護方提出了各個目擊者的證言,也拿到了受到輕傷的被害人的證言,綜合環境因素(當時環境狹窄,鄧玉嬌被三個男人圍在沙發附近,環境因素也支持了正當防衛這一觀點),支持了鄧玉嬌的「上下揮擊」說。
焦點2屬於法律問題,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這個案件當時受到全國媒體的關注,那是我還是個中學生,也對這個案件有所耳聞。當時的媒體有各種言論,有強姦說,有故意傷害說,但是從庭審記錄來看,其實關鍵在於「必要限度」這個問題。從庭審來看,雙方除了對於上述的焦點一,對於案件的其它事實是沒有爭議的。具體也就是3人對鄧玉嬌實施了辱罵、推搡、毆打(沒有強姦)的行為,然後鄧玉嬌拔出水果刀,導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
法條中的「必要限度」沒有規定。這給大家帶來了難題,這對於案件的結果來說,是天地之別。
因為案件事實清楚,公訴方的理由很充分,被害人等3人沒有對鄧玉嬌實施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麼鄧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就屬於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而辯護人接下來的表現就讓我不得不佩服,鄧玉嬌有2位律師,一位在庭審上進行質證,另一位在大半個庭審時間裡都閉口不言,我甚至以為那一位要從頭打醬油到位了,沒想到在「必要限度」這個問題上他的見地很有說服力。
這位律師叫汪少鵬,汪律師提出了一個概念,叫「迫害強度」,他認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不應該由造成的決定,他說,綜合整個案情,死者之前強迫鄧為其進行性服務,遭到反抗,鄧逃脫後,被害人追擊,首先是死者對鄧進行辱罵,然後另一位受害人衝進來也對鄧進行辱罵,並用一疊百元大鈔扇擊鄧,(我很佩服汪律師,他在法庭上用他不標準的普通話完整地複述了3人的污言穢語,毫無保留,沒有避諱任何髒字與性器官名稱)後來被害人等3名男性圍住鄧,進行推搡,鄧多次想要掙脫,被推回去,又因為環境狹窄(之前提到的環境因素),鄧離開的必經之路被那個受到輕傷的被害人(身高180+)堵住。在這個案情的發展中,鄧玉嬌受到的迫害強度逐級遞升,對於一個弱女子來說,迫害已經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所以她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
當然,我的轉述很蒼白,但是,汪律師的語言確實在法庭上有極強的感染力和說服力。
結果我就不說了,這不是重點。
我之所以話了這麼長時間講述鄧玉嬌案,是因為它說明了兩個問題:1.我國刑法的正當防衛的規定是有問題的,是可爭論的。2.想把防衛過當變成「正當「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從汪律師的陳詞可以看出,」迫害強度「這個概念的提出,很不容易,而這種逐級遞升的迫害過程,也很難有普適性。可能我的轉述不太清楚,這是我第一次在知乎回答問題,如果需要補充我會儘可能回憶一些詳細內容。
回到夏俊峰案,對於夏俊峰案,最近兩會,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是這麼說的,就像是兩個人吵架,然後你關起門來把另一個人殺了,這能叫正當防衛嗎?
我對於夏俊峰案的內情不是很了解。題主的視頻我看了一下,但是好卡,只能聽一個大概。我說一下我的觀點。
1.是和鄧玉嬌案的對比,鄧玉嬌案實際是公訴方在正當防衛認定上的迷茫,公訴方也認為是正當防衛,只不過認為是過當;而夏俊峰案,剝離媒體大肆宣傳的正當防衛的這個概念,可以理解為是雙方的爭執,然後導致一方死亡,這個情況與鄧玉嬌案中提出的逐級遞升的」迫害強度「,以至於迫害強度再提升就會導致自己的受害,還是有區別的。
2.辯護律師主要是提的程序上的問題。程序正義的確是公正的保障,但是我國的刑法畢竟是重實體,輕程序,而且程序正義對於中國人的很多思想觀念相左,我們能夠接受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因為程序的瑕疵而逃脫法網嗎?我們做好了像辛普森案那樣的準備了嗎?我認為沒有。就看我們審一些貪官,很多貪官的罪證都是很不充實的,但是照樣能定罪,我們做好讓他們逍遙法外的準備了嗎?
3.是關於輿情對於司法的影響。很多案件,我們可以看到輿情對案件審理的進行影響的那隻看不見的手。比如葯家鑫案,比如李天一案,比如唐慧案。很多腐敗案件,其實沒那麼重,但是因為他的官員身份,導致了民憤,於是他死了。有個湖北黃梅的案件,警察對嫖客進行釣魚執法,導致一名教授死亡,家屬遊行,後來在行政的干預下,是先想好了刑罰(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然後才找到徇私枉法罪,用這個罪名進行定罪。葯家鑫案和李天一案,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很會操縱輿情的人在其中作祟。也不多說,引用《Legal High》裡面古美門的一句話:
」太精彩了。不愧是民意的代表人,醍醐檢察官,這番主張說得真是精彩。那好啊,那就判她死刑好了。安藤貴和確實是侵蝕社會的兇惡害蟲,必須加以驅除,因為下一個被她俘虜的可能就是你的丈夫,可能是你的戀人,可能是你的父親,也有可能是你的兒子,或者可能就是你自己。就判她死刑吧,雖然案發現場的目擊證詞真假未分,還是判她死刑吧;雖然沒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從被告人家中查出的毒藥就是犯案的毒藥,還是判她死刑吧;雖然有證詞表明,現場掉有另外一個疑似毒藥的瓶子,都不用管,就判她死刑吧。證據證詞都無關緊要,誰讓她坐著高級進口車四處兜風,穿一身名牌,每天吃著魚翅肥鵝肝,所以判她死刑吧,這就是民意,這就是民主主義,多麼了不起的國家啊!民意就是對的,大家贊成的事全都是對的,那麼,大家使用暴力也無可厚非,群毆我的搭檔律師的事,因為是民意,所以也是對的…開什麼玩笑…開什麼玩笑!真正的惡魔,正是無限膨脹的民意,是堅信自己是善人,對落入陰溝的骯髒野狗進行群毆的「善良的」市民。「
最高法院周強是新上任的,之前的那位在任的時候,有許多案件是受了影響的。從司法的公正性來說,一個法官必須要做到排除干擾,尤其是輿情的干擾。目前的改革提到,要讓法官獨立裁判,並要求終身責任制,這給法官的獨立裁判和公正裁判帶來了曙光。
貼一段上面萊恩說到的。
2006年8月北京小販崔英傑因三輪車被扣刺死城管,被判死緩——現已轉為無期。2010年8月南通小販侯欽志擺攤時因電子秤被扣捅死城管。判死緩。
2010年廣西小販馬判松殺城管,死緩。
2013年上海小販張會軍殺城管,無期。
裡面有多少是輿情起了作用,不得而知。但是公眾對於城管和小販的對立,往往把同情給予小販,這是肯定的。但是這種同情如果進入到司法領域,對於整個社會的公正性是沒有好處的。
對於夏俊峰的案件的事實認定,上面幾位都講得很清楚了,夏俊峰行為的嚴重性能否達到死刑,也有定論。
結尾,我總結一下。
- 夏俊峰的行為造成2死一傷,行為嚴重,已經達到死刑的標準。
- 夏俊峰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在遭到迫害的程度沒有達到那麼大的情況下,情形也不夠急迫,使用暴力,就算雙方有所爭執,也許有所打鬥,但這並不是能夠殺人的理由。「關起門來我們吵一架,就把有意見的殺掉了,(如果判定)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將天下大亂」周強是從整個司法大局上來說的這句話。
- 司法程序的問題,程序正義固然重要,但是我們仍然是一個重實體的國家。民眾如果希望用程序正義來為夏俊峰脫罪,也就要做好壞人們鑽程序的空子逃脫懲罰,我們做好準備了嗎?
- 輿情可以監督司法的公正執行,但是不可以左右司法的裁判。法院要堅持原則,對貪官不徇私,也不能因為輿情而對貪官重判。對所有人都一樣,城管小販都不可以有所偏頗。雖然有些地方在這方面做得不好。但是我們輿論應該監督司法公正的執行,而不是因個人的喜好而選擇偏袒哪一方。這也是我們擺脫行政國家建立法治國家的唯一方法。
第一次回答問題,如有說明不流暢,說理不清晰,注釋引用不到位的,請見諒。
看完@周曉曉 提供的律師公布瀋陽夏俊峰死刑複核審辯護詞 ,感覺判死刑很合理!
屍體檢驗報告顯示,申某身高182CM,分別在左胸部和左背部各有一處刀傷
張某身高180CM,分別在左胸部有兩處、左背部有一處、左腹部兩處共五處刀傷
應該確定張偉是在夏俊峰持刀逃離現場,走出門口與張偉對撞時順手刺傷的。
張偉下車後與該目擊證人邊打招呼便上台階走進城管辦公室,剛好被持刀逃離現場的夏俊峰隨手刺中,張偉被撞下台階,夏俊峰則快步逃離現場。張偉重上台階,並扶救從裡邊走出來的被刺城管。
正當防衛防衛到了對方背部?
逃離現場時還順手重傷一人也屬於正當防衛?
很正常。判死刑不失公道。
大家憤慨的原因是那些同樣殺人犯法的某些人卻得到了特殊的對待。這樣一對比,公平就顯得蒼白。就夏的個體行為而言,這個判決還是公正的。
為夏呼喊,我覺得更大的意義在於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但如果因為我們的呼喊而影響了夏的判決,對其個體是有利的,但真的能促進法治進程嗎?重點不是夏的死,而是某些人有同樣的行為卻沒死。
我堅持認為來自top1法學院的那位是在拉仇恨,醜化法律職業的。我不知道用什麼標準來判斷法律人。但是,這位的言論讓我對此不敢苟同。可能不是刑法專業的吧。法律專業不代表就懂刑法,對吧。
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從法律和事實出發,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審理,進行定罪量刑活動。這一點,不管案件的對立雙方是誰都毫無疑問。也不管是哪國法律都毫無疑問,不管哪個法系都不會脫離案件的事實情況和本國的法律來審判案件。
從刑罰的正當性根據來說,刑罰是對犯罪人施以的懲罰,那麼刑罰的正當性根據從單純的報應論(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和另一方面目的論(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來說)發展至今,應該可以認為是以犯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為基礎,結合其他存在的量刑情節再來考慮對犯罪人的量刑。
在夏案中,案件的結果當然是顯而易見的:城管(不管他們的職業如何,他們是人,自然人)兩死一重傷。也就是說起訴罪名是故意殺人罪,當然還要考慮他的主觀因素,是故意還是過失,現在證據體現的是他追求了死亡結果的發生,像致命的傷口位置和深度,過失是不希望結果發生的是意料之外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罪。很多人說城管打死小販很多為什麼判刑十年以下啊,過失打死一個人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故意啊,量刑的基準就不一樣啊。好,回到夏案按照他作為成年人造成的結果來說,按照普通情況下,起碼就是從死刑考慮,排除他精神病的前提下。
爭議最大的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是違法阻卻性情節,這點確實是的,如果構成正當防衛,那麼他的行為就不具有違法性,不具有違法性在這種立法體系下就不具有可罰性,這也是一直為他做無罪辯護的基礎。
現在的爭議就是在密室中,所謂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他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不支持判處夏俊峰死刑的基礎是,如果他遭到了毆打或者不排除他構成毆打,那麼他的行為就應當構成正當防衛。
呃,但是正當防衛的構成是有很嚴格的條件的,現有證據從被害人的刀傷和剛進門的司機(起碼他應該沒有參與毆打行為)被捅刺的情況來看,顯然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的程度。個人認為先考慮正當防衛,不如先考慮是激情殺人可能更符合實際。
不知道有幾位持反對意見的圍觀者正經研究過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即使是構成正當防衛或者想要往防衛過當或者遭受暴力毆打防衛無過當上面辯護,他遭受的暴力應當與搶劫、強姦、故意殺人傷及生命這種嚴重暴力等同或者相當啊。(當這個情況存疑的時候,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正當防衛是吧,我們現在看到了死刑複核被核准,那麼換個角度其實就是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的就是讓法院已經排除了正當防衛的可能性,確立了對他判處死刑的內心確信)。
所謂被害人與被告人在擺攤現場的對立行為和密室中可能對夏俊峰的毆打可以構成的是被害人過錯,所謂被害人過錯並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是酌定的量刑情節。上文中有提到案後情節中,自願認罪、賠償、被害人諒解也只是酌定量刑情節中的內容。也就是說,這個案件中被告人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者說整個案件中只有一個被害人對案件起因有過錯的酌定量刑情節。
另外:爭取被害人諒解,不是說爭取了被害人就一定要諒解,作為被害人的家屬,不諒解實在是太正常不過。他們也不過是失去家人的普通人。
夏俊峰是可憐的,但是他確實也是犯罪人。依照現在披露的證據來看,他所造成的後果,死刑立即執行並不是過當的刑罰。即使我們是陪審團審理案件的國家,那麼也不是說陪審團是不看證據的對吧。兼聽則明、偏聽則廢。案件需要證據,需要完整的證據鏈才能定案。死刑更是嚴肅的。
至於存廢問題、小販與城管的關係問題都與這個案件無關。案件本身本就不應當被輿論定案或者審判。
我是到死刑複核階段才接觸到這個案子。
一句話概括審判流程,辯護律師覺得存在正當防衛可能,而檢察院認為不存在,法院認為辯方無法證明。
摘錄陳有西死刑複核申請書,如下:如有耐心看完,基本就可發現本案價值取向。
京衡律師集團關於要求對遼寧夏俊峰被控故意殺人案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審的律師意見書(死刑複核審辯護詞)
陳有西 鍾國林
周 葵 李道演
(2011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夏俊峰死刑複核案合議庭: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託,指派陳有西、鍾國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師擔任其被控故意殺人案死刑複核審的律師。此前我們已經向貴院提出約見申請、閱卷申請和調取證據申請,並提交了我們調查獲取的五份新證據。
現經過我們四位律師向原一審、二審律師調閱案卷和庭審筆錄,會見被告夏俊峰、現場勘查、調查取證,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實。我們認為:一、本案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不清,正當防衛的基本事實不能排除,定性殺人的重大疑點不能排除;原審法院有罪推定辦案傾向明顯,採信證據不夠客觀公允,明顯偏頗。二、認定夏俊峰故意殺人證據嚴重不足,定性故意殺人的基本證據不具備,定案證據發現嚴重偽證,虛假偽證得以採納。現有證據無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殺人的結論。三、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應當出庭的客觀證人被限制出庭;旁聽席上的證人被違法作證並判決採信,已直接影響公正審判和審判質量。四、夏俊峰故意殺人罪名定性錯誤,不能成立。夏俊峰為制止不法侵害、逃離現場中的拔刀捅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防衛行為的實施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根據疑證利益應當歸屬被告、疑罪從無的原則,夏俊峰對該行為不應負刑事責任。夏俊峰在為逃離現場衝出門時捅刺張偉致其受傷的行為,現有判決對該情節事實沒有查清,係為逃離現場的持續防衛行為,頂多只能按假想防衛過失犯罪定性。五、本案城管執法及被害人對案件發生,負有重大過錯責任,可相應減輕夏俊峰責任。原審沒有考慮明顯不當。六、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夏俊峰預謀或報復實施犯罪,不屬於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處死刑的犯罪。七、夏俊峰有明顯自首情節,到案後即承認基本行為事實沒有隱瞞,並完全配合偵查,如實講清事實真相,認罪悔罪。八、夏俊峰家屬願意依法全面賠償被害人損失。因此,本案定性罪名錯誤,量刑明顯不當。請求貴院依法不核准夏俊峰死刑判決,將本案直接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原審公、檢、法傾向性辦案明顯直接導致錯案
從本案公安的破案報告、偵查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檢察院起訴書、審判對證據的採信程度和查明的方向、判決的傾向,都充分顯示了瀋陽公安、檢察、法院辦案的傾向性。即將之作為一個針對城管執法公權力的「特大殺人案」在辦理,一開始就完全忽略了「正當防衛」性質的查明,導致大量有利於被告、防止錯判的關鍵證據缺失、關鍵情節模糊、證人採信嚴重偏差、基本事實出現基礎性的認定錯誤,直接導致了死刑錯案的形成。公安從現場勘察、屍檢分析、審訊被告不作客觀記錄、對客觀證人不取證只取證城管一方證言、對被告人到案經過進行虛假記錄、對本次事件中的關鍵證據小刀、血衣等沒有及時查獲就匆匆結案,無不體現以殺人案定性而為。沒有把著眼點定位在查清真相上。檢察機關沒有退查要求公安查明關鍵疑點就起訴,法院對辯方證據全部不採信,對律師申請的六個證人全部不同意出庭作證,對控方偽證證人在旁聽席上口頭自證釆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審判草率匆忙下判,無不為了體現保護城管而進行「從重從快」打擊。導致罪名定性錯誤,量刑基本界限錯誤。綜觀全案,傾向性辦案、按既定目標辦案,先定性殺人再按此思路走程序的態勢一目了然,將一個非常清楚的「正當防衛傷人案」判成了「特大故意殺人案」,這隻要閱卷一遍就能夠看出。
二、本案基本犯罪事實不清,關鍵情節沒有查明
本案的關鍵情節,是在發生血案的室內八分鐘。而本案從偵、控、一審、二審,對這八分鐘事件起因、事件經過、現場痕迹、雙方究竟幹了什麼,一直沒有查明。《起訴書》和《判決書》都是含糊表達。對一個身高165CM的人在一個十多平米的執法辦公室內,為什麼能夠在幾分鐘內突然動刀,用一個小水果刀能夠迅速殺死兩個身高180CM、182CM的被害人,前因後果一直就沒有查清。只以 「兩死一傷」 後果來含糊認定責任,定性殺人。而對於「正當防衛情節」,「誰先行兇起事」、 「被告是怎樣情況下動刀」、「有無正在實施的加害行為」、「加害是否達到足以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是否必須動刀才能脫離危險」、「雙方有沒有傷情及傷的形成原因」、「傷的部位」、「防衛有無超過必要限度」、「被告是如何離開現場」、「張偉身在室內還是室外,現場為何沒有他的血跡」、「門口的張偉是如何受傷」,這些關鍵情節一個也沒有查明。對八分鐘有沒有正當防衛的情節,故意不查,直接導致事實不清和錯誤裁判。
疑點如下:
1、夏俊峰主觀故意和犯罪動機沒有查清;
2、作案基本過程沒有查明。誰先行兇沒有查明。是誰先動手的?是怎樣動手的?為什麼動手?在一個力量對比完全處於劣勢的夏,在街面上都無法反抗而被架入車裡服從的人,為什麼一進門會向兩個身高180CM以上的人主動行兇?
3、夏俊峰是被三個城管帶到執法室進行調查和做處罰筆錄的。為什麼現場沒有任何詢問筆錄、紙、筆等執法記錄,而直接發生了打鬥行兇?
4、三人身上的傷是如何形成的?什麼兇器形成的?打鬥形成傷痕的經過是怎樣的?
5、執法室為什麼沒有錄像?真的沒有嗎?
6、為什麼短短不到八分鐘內會突然演變成如此激烈的事件?
7、張偉是在哪裡受傷的?室內還是門口?如果他真的進到室內,陶冶為什麼沒有見到?
8、現場沒有張偉血跡。據張偉陳述,其在現場南門邊(前門)上被夏俊峰用刀扎傷左髂部,但現場卻沒有檢測到張偉的血跡。如果說張偉受傷後還跑到後門進入室內(行走路線至少80米以上)行走路線上更應留有血跡。但是現場勘察DNA檢驗卻沒有他的血跡。
9、死者申某七處表皮傷情是如何形成的?無法解釋。申某除刀傷外,尚有左背部一處條形傷痕、左上臂三處表皮傷、左手背兩處表皮傷、右上臂一處表皮傷。從傷情程度和傷情位置分析,兩前臂泛布表皮青紫,大小均為0.3-0.5CM,極似與他人廝打過程中手指扭拉抓捏形成。
10、陶冶如何撥打120、110電話。陶冶稱其在辦公室裡屋所以不知道勤務辦公區內的爭吵打鬥情況,那他怎麼又能聽到曹陽叫他撥打120、110,既然不知道裡屋外面情況,他又如何向120、110敘述病情和案情?陶冶選擇性作證跡象明顯。
11、陶冶為何躲進裡屋。陶冶和夏俊峰在街道工作時就已認識,夏俊峰剛進入勤務區即遭申某拳打,陶冶明顯是礙於情面迴避夏俊峰借故離開進入裡屋。如果陶冶真的撥打了電話,應有電話記錄佐證。
12、對於張偉和曹陽前後不一的兩次證詞,公安、檢察、法院為何不追尋原因,要求當事人作出必要合理解釋,為何法院均採信他們不利於被告人的第二次偽證說法,而不釆信剛發案的原始記錄。
13、案發時所有城管都應有派出所的第一時間筆錄,為什麼只有部分移送法庭?原始筆錄在哪兒?
14、曹陽、陶冶均自稱是一直在勤務區內的衛生間和裡屋,為何都聽不到室內的打鬥爭吵聲音,為什麼沒有出來勸架?
15、公安為何不對現場進行試驗。兩人在一個面積不到70平米三個房間內的十多平米的客廳間(辯護人現場勘查目測估計的面積,據稱同單元六樓的一套有80平米)的老式住房內,不可能對外面客廳發生打鬥爭吵毫不知情,兩證人迴避案情隱瞞事實跡象十分明顯,為何不進行聲傳試驗排除疑點?
16、曹陽、張偉對於其在現場看到的申、張兩被害人的情況前後不一,彼此矛盾,必有一假。
17、夏俊峰的口供為什麼不如實記錄,審訊錄像同筆錄內容是否一致?
18、夏俊峰的身上傷痕為什麼不全面拍照和記錄?他的手指斷了為什麼案卷中沒有照片、沒有病歷記錄?
19、死者的刀傷是在怎樣的體位下形成的?致命的刀傷是什麼角度?
20、砸夏俊峰的不鏽鋼茶杯為什麼沒有提取?沒有加以注意?
21、夏俊峰是如何逃出現場的?
22、張偉是如何碰到夏俊峰並被刺傷的?
23、曹陽是什麼時候到達案發現場的?他有沒有先進屋拉架並扶過死者?如果扶過應當身上有死者血跡,為什麼沒有任何記錄和血液鑒定?
對於一個死刑命案,出現這樣的大量事實不清和證據疑點,根本無法完成故意殺人的犯罪指控,更不用說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了。
三、殺人罪定性,基本證據不足,關鍵證據缺損
經我們審查現有證據和一二審裁判,本案存在嚴重的證據缺損和證據偏向,根本無法確定發生的是故意殺人案。本案存在證據簡單、粗糙、欠缺,證據間矛盾和疑點難以排除等重大問題,不能達到死刑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死刑核准質量要求。
1、作案工具小刀沒有查獲;夏俊峰扔棄血衣沒有找到;夏發案後只有數小時到案,不是時過境遷的陳年老案證據確實無法查獲。兇器小刀和血衣掉了扔了,都可以迅速尋找,提取到案。這是可以直接分析現場情況和作案情況的重要證據,為什麼這兩件最重要的物證都缺失?
2、沒有調查取證恢復被破壞的案發現場。現場十多平米的一個房間,發生這樣的兇案,特別是兩人均心臟均被刺破情況下應當有噴濺狀血跡,現場勘察錄像為什麼沒有到案?為什麼沒有詳細勘察筆錄?對於臨時起事的不能排除正當防衛的案件,現場還原和屍檢分析是定案的關鍵。這種證據缺損將直接辦案質量,甚至導致嚴重錯案。
3、現場勘查筆錄十分粗糙。一是現場血跡沒有專業描述,滴狀、塊狀還是噴射狀?無法了解具體形成形態;二是現場包括門把手在內等處有血跡均沒有提取指紋;三是對物品和被害人原來所處位置沒有記載和描述。四是在案沒有現場勘察圖。
4、屍檢報告缺乏死因分析和致傷原因分析。對傷痕成因沒有專家分析意見。法醫解剖符合要求,但對分析案情缺乏中間刑偵專家分析意見,導致八分鐘現場不是根據客觀證據定案,而是靠不在現場的偽證定案。
5、到案口供和證言證據簡單粗糙。
被告人僅有三次筆錄共13頁。筆錄內容顯示辦案機關似乎只求確定夏俊峰拔刀刺人的事實,其他問題均被故意忽略不問不記。因此必須調取並審查審訊錄像。
三份筆錄內容扣除必要的程序性文字和重複內容,夏俊峰供述涉及案情的文字不足千字。夏俊峰供述多,公安機關記得少。有利情節均未記錄或未詳細記錄。可以肯定公安機關還有未移交檢察和法院的口供筆錄。對於「特大殺人案」的偵查不可能只有這樣的審訊記錄。
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其他言詞證據上。提供言詞證據的,除夏俊峰供述外,還有被害人張偉,證人曹陽、祖明輝、陶冶和張晶,其中張偉、曹陽兩次筆錄,祖明輝、陶冶、張晶各一次筆錄,內容都非常簡單,取證沒有緊扣事情經過和疑點,被調查人回答或敘述也不清晰完整,沒有任何追問問題,整個印象就是只要夏承認刺人了,其他人能夠印證這一點就行了。對於動機和前因後果故意忽略,這對於一個兩死一傷的案件來說,是不正常的。
6、沒有客觀證人的任何證言,只提取和釆信了被害人一方的四個城管的證言。無論是起因的街頭執法現場,還是室內的案發現場,當時都是能找到與案件無關的目擊證人的。但是卷宗沒有一份這樣的客觀證詞。偵查嚴重違反了要客觀平等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證據的《刑訴法》的規定。
7、偵查機關對證據間矛盾和疑點視而不見
張偉的兩次筆錄,第一次的筆錄離發案時間近,各種案外因素干擾少,明顯更接近事實。但是公、檢、法都採納了經過籌劃的後次證言。對於其中的明顯矛盾,辦案機關竟然未要求張偉作出說明或解釋,也未就此展開進一步的偵查活動。對於曹陽前後兩次內容不同的證詞也是如此。
8、本案城管被害人、證人集體造假,其陳述和證詞已然失去法律證明效力。
城管方為本案提供證據的有證人曹陽、陶冶、祖明輝和被害人張偉等四人。為揭示城管方證言虛假,假在何處,我們試析如下:
1)證人曹陽是瀋河區行政執法局濱河勤務區副中隊長,其在2009年5月16日和5月21日前後兩次作證。主要內容是,2009年5月16日10時30分左右,濱河勤務區一行十六七人到五愛市場周邊清理無證商販。在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隊長申某和隊員張某把一輛炸串的倒騎驢(夏俊峰)攔下。申某和張某要扣這家的液化氣罐,夏俊峰不讓扣,還把液化氣罐的閥門打開了,揚言要同歸於盡。當時其在申某和張某身邊。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夏俊峰把申某的手台打掉在地上。後來我們就把液化氣罐搶下來放到我們的執法車上,我和張某還有司機陶冶上了這輛貨車,夏俊峰主動上了這台車,我們一起來到行政執法勤務區。我先下車從後門進的屋,然後到前門打開捲簾門,當時看見張某和夏俊峰在門口站著,陶冶不見了,貨車也不見了,事後聽說陶冶挪車去了。這時我著急小便就去了後門附近的衛生間上廁所了。我在衛生間呆了半分鐘左右(第一次筆錄說是大約三兩分鐘),就聽見勤務區辦公室里發生了爭吵聲,我出來看見申某手捂前胸鮮血直流,從房間中間向勤務區的後門走,把門關好後,走到我身邊就倒在我懷裡說:「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後就倒下了。這時我又看見張某用手捂著腹部站在辦公室里,能有兩秒鐘左右,沒說話就倒地了。不一會張偉敲後門,我為張偉打開後門,看見張偉身上也流著血。其急著搶救申某和張某,並用手機撥打了120。
。。。。。。
總的來說這好似一份思路清晰的辯護詞,扎紮實實。但似乎從頭到尾力度不足而有討饒的趨勢。
雖然辯方提到了程序問題,但是除了法條明文的程序問題(不包括太監條款),一般程序問題不會影響案件走向。這就是現實。
其次對於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上,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根據法學理論應當在辯方這一邊。雖然辯方亦提到了這點,但沒有大做文章。因為辯方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佐證,而只能提出合理懷疑存在正當防衛可能性。對於關鍵證明豁免的證據也難以提供補強證據。
也未能完全證明,甚至很難蓋然地證明毀去證據的行為。
因此平心而論律師的策略在庭外而非庭內。
而和鄧玉嬌一樣,如果老百姓都知道了城管矛盾,就和官民矛盾一樣,博得的同情也會讓最高法法官慎重考量,要不然老百姓都要去東交民巷石獅子面前上訪了。
非常可惜,男神陳大狀這一次未能成功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到事實的真相,然而真相和是非從來不在法律中尋求的,對不對!
我從來都不認為法律代表正義。法律所代表的應該是公平與公正。
從上面大多數的答案中看不到任何希望。因為他們的思路是那些特權能逃避法律的制裁,這個小販沒特權,所以只能眼睜睜看著他接受法律的制裁。這種思路和你們所厭惡的特權有什麼區別?!心中一樣對法律沒有敬畏,感嘆的無非就是特權沒有落在我的身上。
許多人對這個案件的判斷,似乎並不是基於對案件本身,而是摻雜了太多「其他因素」。比如對國家的不滿,對司法體系的不滿,對於特權的不滿,等等其他許多。如果拋開所有身份不談,那麼這個案件就是一個人殺害兩個人,重傷一人。就是這樣而已,事實簡單,證據確鑿。我實在找不出不給這個犯罪嫌疑人定死刑的理由。
另外,我非常厭惡媒體在整個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上面是今天我在微博上看到的相關圖片。轉自南方都市報官方微博的轉發。具體微博內容如下:
「#遙遠的距離#夏健強曾深信:最最最多兩年,爸爸也就回來了。家人眼裡,爸爸樂天,最愛搬名人名言:「冬天到了,春天還會遠嗎?」瀋陽刺死城管小販今日死刑 兒子曾深信爸爸會回家」
這樣的類比,請告訴我是不是真的有現實意義?在沒有任何具體案情對比的前提下,僅以新聞報道標題,作為唯一的對比依據,是一個嚴謹的案例對照方法么?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說這種對比帶有非常強烈的暗示性,但是不具備任何其他的客觀性。多少年前。我們認為媒體就會捧政府的臭腳,多少年後,我似乎也只看到媒體開始捧起了民眾的臭腳。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留給我們的不過是矯枉過正的感嘆。
最後,關於是否應該廢除死刑。
你可以談論應該廢除死刑,但是你在此刻討論的所有「應該」,都和當前案件的判罰沒有任何關係。這種討論的所有範圍應該限定在法律本身以內,而不是具體的案件審判。
「上訴人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持械致兩名行政執法人員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建議二審法院綜合案件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決。」
就個案來看法院對夏俊峰的死刑判定不失公正,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也有故意殺人的行為。然而,從夏案折射出了許多更深層次的問題:1.司法權威的信任危機
高官落馬死罪可免,庶民犯罪難逃極刑。在權大於法的國家,民眾對司法機關沒有理由保持信任和服從。
2.輿論干涉與司法獨立
在法治制度不完善,司法機構缺乏權威的另一面,是民眾的缺乏法律意識。大量表現夏俊峰家庭生活人性化一面的信息被輿論流傳,向司法判定施加壓力。
3.死刑廢留問題
既然特權可以成為免死金牌,社會更加擁抱普世價值,何不廢除死刑。儘管廢除死刑並不能消除司法的不公正。
4.城管制度的合理性
夏俊峰是孩子的爸爸,死去的城管也是各自家庭的支柱,知音體的情感故事不能說服對方,這是一個多麼典型的中國故事,它的幫凶是腐朽無用的城管制度,形式是無可奈何的悲劇。
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根據媒體描述的案情,判死刑完全是合理的,殺兩人,重傷一人,沒有自首,立功,諒解,這都不判死刑,合理嗎?被害者家屬的感受你們考慮過嗎?他們的家人就該死嗎?
也許有人認為被告人是正當防衛,但是正當防衛要有證據,刀刀斃命,從常人看,怎麼防衛的如此準確。
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為這幾家在此次事件中的受害家庭難過,包括被告人的家庭,因為這麼一點事情,幾個家庭都失去了頂樑柱,都是悲劇。
衝動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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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沒有看到案卷的一家之言,新聞報道也是各有角度。至於有人說帶尖刀,我只是舉一個例子,假設沒有這個工具,悲劇就不會發生的這麼嚴重。
有人說案件中的疑點,我真的解釋不了,沒有看到案卷,我也相信陳有西律師的法律素養,但我更相信三級法院的判決,最高法不可能為了地方城管的顏面,罔顧法律,如果真的是這樣,大家還是早日移民吧!
最後說一句,在外遇事,盡量忍讓,為了家人,為了健康。莫讓北京摔嬰案和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就算完全佔據優勢,就像該案城管一樣,也不需咄咄逼人,完全弱勢的就像那位母親一樣,就更別與人爭辯,需知社會險惡,不是每個人都會謙讓二字。
再次啰嗦一句,前幾日,和一廳級幹部聊天,他說現在社會風氣已經很左了,只要抓了官員,那麼群眾可以不看過程,不看情節,不看案情,直接投票致死,參考雷政富。因為當官的就該死,沒有這些官員,群眾的生活本可以更好!抓的越多,抓的越大,越是拍手稱快。其實這很危險,如果別有用心的人大加利用,66年的事情保不準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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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爭辯了,我的本意不是說夏該殺,而是現有證據下,無法證明夏是正當防衛或是過當,而根據屍體等證據,定他故意殺人罪也合乎情理,而且他沒有相關減輕量刑的情節,所以兩死一傷判死刑很合理。接著有人又說,為什麼城管打死小販不是死刑呢,很簡單一條,人家既沒有兩死一傷,又取得了受害者家屬的諒解就可以不判死刑。又有人說瓜媽怎麼不是死刑,因為瓜媽舉報了瓜爹,構成重大立功,所以降了一個等級量刑。然後又有人說,案件那麼多疑點,城管又做偽證,法院怎麼能採納呢?這些疑點和偽證,請看過案卷或者起訴判決的人來解答,我沒看過,不過我想最高法的裁定肯定有詳細的解釋,至於能不能說服懷疑者,我表示懷疑。
今天在微博上寫了幾條,匯總如下:
那些援引夏俊峰死刑,谷沒判死刑的思路來要解釋的也是扯淡,我們先不論是否惡法,中國是大陸法系,實際操作上具體量刑完全就是審判員(法官)的個人判斷說了算,和英美法系援引案例的情況完全不一樣。所以用這個思路質疑,還不如直接質疑人治。 認定殺人應償命的擁護者和質疑整個刑法體系有問題的都是可以接受的思路,但既承認夏應死又覺得憑什麼谷不死的,恰恰纔是胡說。
大陸法系作為一套技術體系本身沒有原罪,但惡的體制會利用其作惡,並偽裝成程序正義。用谷未死證明夏不該死是在否定大陸法系本身,也就是在胡鬧。一個具備完整思考能力的人,思考後發現的問題應該是體制利用大陸法系運作機制鑽空子,通過長官意志授意法官讓谷活命;至於夏是否該死則是立法層面的問題。 在大陸法系的司法體系下,如果夏罪當死刑,那法官就是盡職盡責;如果夏罪不至死,那證明的是現行刑法本身是惡法,而不是法官草菅人命。同樣在大陸法系的司法體系下,如果谷罪當死刑,那法官就是得到領導暗示甚至黨內命令,是官場博弈的結果;如果谷罪不至死,那法官就是盡職盡責。就這麼簡單。
冤有頭債有主。夏顯然殺人犯罪,需要釐清的是謀殺和防衛過當的區別,如果確實防衛過當罪不該死,那錯在法律條文本身對謀殺的界定,長官意志為兩個普通城管報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谷顯然同樣殺人犯罪,且謀殺證據確鑿,她不死顯然是官場博弈保命,而和法律本身無關。根本玩的就不是同一個遊戲,比個屁。 由於體制本身的惡,夏的暴力行為獲得巨大的民間聲望,個人形象已轉化為對抗強權的英雄。但在死刑國家,當其面對法律審判時,其英雄形象並不是為其犯罪行為脫罪免死的合法理由。我本人是反對死刑的,在我眼中夏和谷都不該死,但用谷沒死這個無關的案例為由質疑夏為何死,不合大陸法系規則也無說服力。
有朋友認為,夏案也牽扯政治利益,甚至持有「現政權殺一儆百,以殺夏維護城市管理體制合法性」的陰謀論觀點。我真是忍不住想笑,城管制度本身在現政權的體制構築當中的地位實在是不值一提,相比計劃生育、應試教育和戶籍管理制度等惡制,城管的威力最小,對維穩價值也最小,根本不值得動用長官意志。 如果我們的對手是控制欲強到為了兩個小小城管的死就大動干戈錙銖必較,非要碾死每一個侵犯其汗毛的權威的螻蟻的處女座大傻逼,我們為何還會被其壓迫?低估對手智商的行為,其實本身就是愚蠢。相信對方沒那麼蠢,你才有可能去發現打敗他們的方式。今天打開微博,很多主流媒體都在報道夏俊峰的新聞,南方周末、財新網都報道了夏俊峰的兒子的故事,令人動容。財新網更是用夏俊峰兒子的畫來表達對父親的思念。網上也一片悼念憤怒之聲。
你們都在悼念夏俊峰,同情他的兒子,但那兩位死去的城管可還有人記得?
難道就因為是城管,他們的死就是應該的?
難道只有夏俊峰有兒子,那兩個城管就沒有兒子沒有女兒?
難道只有夏俊峰的兒子才能想念他的爸爸,城管的兒子女兒就不想念?
難道只有夏俊峰的親人才傷心,城管的親人就不傷心?
生命難道不應該是平等的嗎?一個人做了惡理應得到懲罰,但生命必須被尊重。你們為夏俊峰的死感到惋惜,你們可曾為城管的死感到惋惜?兩條人命的重量,竟然不能夠和一條人命的重量比較。
何其悲哉!
你們哪裡是在同情夏俊峰。夏俊峰在你們的眼裡就是鬥士,就是英雄,你們把你們所有對體制的不滿全部通過他發泄出來。夏俊峰刺向城管的刀,就是你們刺向體制的刀。我彷彿聽見你們在呼喊:快去死吧,這個糟爛的社會。
那些個媒體,選擇性地報道了夏俊峰的家人,為什麼沒有人去報道城管的家人?啊,因為夏俊峰家人的報道更能抓住中國人的心理,會有更多閱讀量,吸引更多眼球,而且不會引起國人的反感。而報道城管的家人,沒有太多價值,還可能會招來罵名。這就是媒體的伎倆。別在那裡扮演正義的使者了。
你們看似高尚的憐憫背後,其實是最精緻的自我。預測:李某某肯定是重判。
等這個證實了我也忙完了手邊的事就再來解釋為何這個是死刑。
最後勸一句前面頭頭是道的在那分析防衛過當主觀故意的法律定義的那幾位,現實點成不?咱們這是中國,講政治的。輿論影響這麼大的案子,你以為法官天天在那談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
十一以前這一連串開庭和宣判都是有規劃的,精心設計的,這都看不出來回去隨便找本史書多讀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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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說開了很簡單,關鍵是要有一個正確的思路。
首先要把zf各個部門和機構當成一個整體來看,作為一個整體,它會有目的使用自己手中的工具,沒有限制也沒有底線。
無論法治還是輿論,都是工具的一部分,一個部分出了問題的時候自然需要用另一個部分來解決,來替換。最近一個月的案子都有輿論上的問題,那很自然的想到它會有目的安排好時間線,迅速轉移輿論的關注點。很容易預料到這樣的複核一定會刺激到輿情,那麼後面一定會安排到一個順應民意的案子來平息輿情。在考慮到這兩個案子的時間安排如此之近,幾乎是夏走完程序的第二天李就宣判,如此指向性的安排自然可以推斷出李案肯定是順應民意的結果。反過來想,假設第一天重判一個小販,第二天輕判一個公子,那麼輿論會是什麼情況?
在那裡從法律的技術層面上解釋的幾位,實際上是割裂了我們的zf,把它當成一個分裂的,獨立的個體的集合,各個部門之間沒有協調,毫不在乎。
其次,要把做決定的人當成一個個單獨的個體。這些人面對的,同你我一樣,都是一份朝九晚五的工作,只不過恰好他們的工作可以決定其他人的命運,但這絕不能說他們就會因此產生額外的責任心或者道德。他在完成一項工作內容的時候,所做的決定是基於以下數個觀念的混合:檢查是否存在隱患,撇清可能產生的責任,滿足上峰的要求,做出一定的成績,職業道德感。
人是很複雜的動物,不能一概而論哪個要素更有影響,但通常而言其中的某些要素一定更加重要,比如避免出錯和撇清責任,比如滿足上峰的要求。
對這件事而言,就是要把最高院和遼寧高院拆開來看。最高院做複核時,第一前提想來一定是是避免自己產生責任,也就是所謂的經的起歷史檢驗。什麼叫做經得起歷史檢驗?歷史只能檢驗材料。他在複核的時候面對的並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或者義憤填膺的律師,而是瀋陽高院送交的卷宗。這堆材料如果存在疑點,那他將有責任,材料完美無瑕,環環相扣,那他就沒有責任。
實際上這個複核等了這麼久,已經不言自明了:如果有疑點,早就發回重審了。兩年多的複核時間,我個人認為前面一年的等待就是給律師們時間,看他們能不能找到新的有力的證據,也是給自己的工作留一個活口,畢竟是輿情洶湧的案子。後面一年完全是在等待,高院已然知道律師們找不到在法律上有決定性的新證,只是在等待一個合適的時機將這個麻煩的複核發出來。
知乎什麼時候D8狗橫行了?能有點自己的看法么,求別跟風別亂噴了。
我的看法:不要被輿論導向所誤導,我看了許多新聞報道,其中對兩個被殺城管的家人隻字未提,但是卻花大篇幅來渲染夏俊峰的妻子的感受,這種偏向性很明顯。
正當防衛講究一個界限,如果對方只是對他進行毆打甚至連輕傷都未曾造成,他卻揮刀直殺兩人,重創一人,這種行為已經遠遠超出防衛的界限了,如果主觀上並無殺人之故意,怎麼能夠造成兩死一傷的結果?
這個案件的構成要件充分,犯罪行為確鑿無誤,無減免刑事責任的情節,如果僅僅是因為律師以及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煽情而量刑過低,那才真的是我國司法獨立的悲哀。請你們再同情他的時候想想兩個城管的家人吧,兩家人失去親人,難道他們活該??輿論如此不負責任的報道此事件,他們的家人心中又會做何感想?
作為一名大學生,結合前兩天上的法律課,我想提出一個觀點:
我國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法規和現行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允許「城市管理人員 攻擊/羞辱 被管理者(夏)的身體」,法律課的第二堂課,就講到了行政法的基本是「法無許可即禁止」。
如果城管的行為本身是違法的,即為過錯方。是否有理由成為夏輕判的理由?
這是其一。
技術上反對@萊恩 的觀點,我想為辯護律師說兩句。
很多人質疑說,律師為了自身某些想法,不做有罪辯護而是代之以無罪辯護,是辯護策略的失敗。這個案件中,確定事實是,夏殺了人,兩死一重傷。如果做有罪辯護,向法院陳情,只有兩張牌可以打,一是夏受到不公正待遇,二是被害人家屬諒解。
這兩張牌能不能打得響另說,但是這樣一來,法庭會傾向於調查夏殺人是否出於報復動機。二審時,控方曾指出夏是自己要求去城管辦公處的。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於報復動機和致使多人死亡兩點,每一點都可以單獨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兩點同時存在,死刑無疑,法庭極有可能不考慮不公正待遇和被害人家屬諒解了。
所以我認為律師的辯護策略是妥當的。從邏輯學角度說說,在刑法邏輯上,正當防衛是犯罪的阻卻事由。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在成就後,如果沒有正當防衛,則是會構成犯罪的。從這個角度上,輿論可以分為兩部分:「無罪論「和」應被寬容論」,第二個是建立在承認有罪的前提上的,在此就不用討論了。
審視一下無罪論,死兩人重傷一人的結果是非常嚴重的,那麼正當防衛也應當是非常必要的,這種必要性的程度決定了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阻卻犯罪的認定。而反觀夏俊峰所受的傷害,非要害部位的輕微傷,顯然是無法認定受到生命威脅的,這個不屬於邏輯的範疇,前面也說的很多了,不再贅述。還有背後偷襲刀刀斃命,也不多說了。
總之,人是夏殺的,這個沒有爭論,是既定的事實。是否阻卻這個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就來論證有沒有正當防衛的必要,現有的證據無法證實正當防衛,那自然就構成犯罪,無可爭議。至於反體制的猜測、敵對政府的情緒、看殺頭的麻木不仁幸災樂禍,都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說個和評論判決結果無關的。
要是民意能殺人,要是民意也能救人,還要法治幹什麼?
強烈反對那些在社交網路上煽動民意的法律人士和大V段子手們。
你們不是在促進法治,你們是在阻礙司法獨立。說難聽點,不乏消費民意者。
(PS:個人是堅定的廢除死刑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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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說兩句吧。
對於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民意從來不是排在前列值得考慮的因素。相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可以說是微不足道的。
有人說美國,那我就來談談美國。
美國的最高法院是典型的不受民意影響的獨立司法機關。
從權利來源來說,最高法院不是民選的,沒有對民意負責的義務。
當然,最高法院並不是完全與社會孤立開來的。在社會層面,他們會考慮的,更多的是判決結果對於社會制度、社會秩序等的影響。
著名的「偉大的異議者」霍姆斯大法官,從來不看報紙。
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如果不能獨立的作出判決,那它還有臉談司法獨立?
有人會說,人家美國確實是司法獨立,可是中國現在不是啊,司法體系不完善啊。
那麼我問你們,如果現在不獨立的作出判決,以後哪來的司法獨立?你們是要司法獨立,還是要符合需要的選擇性司法「獨立」?
可能在牽扯政治的案件後有各種層面各種複雜的關係,但是這不是影響其他案件的理由,每一個案件在判決上都應當是獨立的,這也是對當事人的尊重。
給兩個案子,有興趣的知友可以去看看。
1.羅德尼?金訴洛杉磯警察局案
2.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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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知友討論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啊,激發了我再說一些的慾望。@郭展光
這次說輿論和法治的關係。
輿論的製造者可以簡單的分為新聞媒體和普通民眾。
再拿美國為例子,其實美國的新聞媒體和司法機關確實是一對很有趣的「冤家」。
在美國,新聞業被稱為「無冕之王」,有了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後,它不僅不是政府的喉舌,反而是監督政府的重要力量。不過物極必反,新聞業成事有餘敗事也有餘。在自我監督,行業道德與利益的衝突上,總有那麼些管不住自己的媒體。
那麼怎麼辦呢,答案是自由化。自由化導致美國新聞界存在多元和多層次的競爭。各種各樣的媒體之間的競爭激烈,這就導致很多嚴肅媒體為了保護自己的信譽,比較嚴守新聞道德,注意法律上的底線。
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 儘管主流媒體都標榜自己客觀公正,但事實上仍會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價值取向的影響。它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樣可以激起甚至製造民意,消費民意。當法院處於新聞媒體激起的公眾輿論包圍時,有可能對公正獨立審判造成壓力,所以法院和法官曆來對輿論抱有極大的警惕和戒備心理。
那麼普通民眾呢?
我最羨慕美國的恰恰就是美國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
在美國,普通民眾對於法院的審判結果是具有相當大的服從性的,他們相信法律,他們對法院的權威懷有敬畏。他們會覺得我選擇相信法律,相信法院,那麼法律法院也能保護我。
我一直懷有一個觀點:「所謂法治社會,不僅僅是上層建築的構造,人民的法治意識同樣重要。任何法治社會,都是雙向的。」
那麼具體到中國,又是怎樣的情形呢?
首先,中國的輿論結構不清晰。
媒體很多是被審查所掌控的,其發出的聲音本身不是所謂的自己的聲音。很多媒體們對於利益的挖掘也要強於對自我的審查和新聞道德的維護。
在新聞行業本身發展畸形的情況下,自媒體的出現及風靡在某種意義上加劇了這種混亂。
再說普通民眾。
中國的老百姓向來是沒有多少法律意識的,甚至基本的理性思維也是嚴重不足。
這會導致什麼?
顯然,中國的輿論發展到現在是一種很複雜但又極容易走向偏激的輿論。
這就導致,很容易被人利用或者說有意無意的煽動。
在法治建設和輿論並行發展的現在,站在法治建設的角度,我更希望,對輿論敬而遠之。
法治,不一定是民主的。
有點話癆,也不想整理了。看看就好。
哎。。總是有人會誤解。還是直接更新正文罷。
請注意區分法治和政治。
覺得輿論影響法治能對抗政治的,請分清楚先後順序。
在政治因素下,究竟輿論民意有多大用?
是不是應該用你們的「民意」去影響政治呢?
即使在政治不左右法治的國度,民意依然不能左右法治。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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