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緩的意義是什麼?


一開始以為問題是死緩如何適用,後來想提問人應該是在問死緩的立法理由和法理依據。乍一想還真沒考慮過為什麼,於是就去查了下資料。

  • 死緩是我國獨創的制度,早在一九五一年毛澤東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寫道「對於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並迅即執行。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在反革命運動中的死緩是以死刑具有重大的威懾力為思想基礎,以分化、瓦解反革命勢力為當時目的而提出來的。以後,死緩作為了一項死刑的執行制度被保留了下來。但法理確實欠缺。
  • 另外要明白,死緩與死刑立即執行, 在刑種上同屬死刑,但實際的法律後果有明顯的不同。司法實踐證明, 被判處死緩的罪犯, 除極少數死不悔改、抗拒改造、繼續作惡的分子被執行了死刑外, 絕大多數都得到了減刑。因此, 死緩在某種意義上說,又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剝奪自由刑。前些年一直有人抱怨死緩犯量刑過低,減刑後十幾年就可以出來了,本次刑法修正案八特別規定了死緩的減刑限制。
  • 至於死緩的意義。首先是貫徹少殺的原則,眾所周知,我國每年死刑的執行人數超過世界的一半,死刑問題也使得國家在人權方面屢受質疑。另外也可以防止冤假錯案,濫殺無辜,同時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話,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第三,可能也是在貫徹我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 但是現在關於死緩的討論在於很多民眾認為死緩可能讓貪官不必死,如何完善刑罰制度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

Q:死緩是個獨立的刑罰種類咩?

A:不是。死緩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真正的叫法,應該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說,法院的判詞包含了兩個部分:1.判處死刑;2.決定在什麼時候執行。並沒有一種獨立的刑罰叫做「死緩」。


Q: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制度咩?

A:是的。這一制度是我國獨創的。


Q:可我聽說,米國很多死囚關在牢房裡老死了還沒執行?

A:沒錯。米帝錢多,加上反對死刑的聲浪時有起伏,所以常常是判決但拖著不執行,一拖就是一二十年。在這段時間裡,該罪犯的身份不變,始終是死刑犯,但可以不斷的上訴、申請人身保護令,直到他們自己也不知道的哪一天,死刑就被真正執行了。


Q:那我國的死緩,到底要不要執行涅?

A:分兩種情況。

1.如果這個死刑犯,送到監獄之後,兩年之內,沒有再次故意犯罪,則報請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即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或25年徒刑(通常是無期徒刑,25年那種是有特別重大的立功表現才行),也就是保住一條命了。

2.如果這個死刑犯,送到監獄之後,兩年之內,居然還敢再次犯罪,查證屬實的,就新帳老賬一塊算,對新的犯罪予以定罪量刑,然後再把之前的死刑判決考慮進來,決定執行死刑,按照程序逐級上報,高法核准之後就真的掉腦袋了。


Q:沒誰那麼傻,死緩了還去故意犯罪?

A:所謂不做死就不會死,還真有這樣的案例,通常是越獄、故意傷害等犯罪。比如2004年的這個案例,判了死刑緩期執行居然還敢越獄;2009年這個案例更狠,直接毆打哨兵槍械企圖暴獄,結果就是滿足了他們的願望……

當然,這些都是極罕見的案例,絕大多數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都是能活下來的。


Q:考驗期要做多大的事情,才會執行死刑?

A:要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說,對考驗期內的行為,不能僅僅是監獄方面認定即可,而是要由監獄偵查完畢,檢察院起訴,法院一審、二審判決認定構成了新的犯罪,才會決定執行死刑。注意,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論。

Q:如果考驗期不再犯罪,是必須改判嗎?

A:是的,依法必須改判。


Q:如果過了考驗期,但法院還沒來得及改判,又去犯罪了,怎麼算?

A:依然視為已經改判,不能再直接執行死刑。而是先補一個裁定,從死刑減刑到無期徒刑;再對新的犯罪進行審判,把新的刑罰和無期徒刑放在一起,決定新的刑罰(只可能是兩種結果:實際執行無期徒刑,實際執行死刑,後者特指新的犯罪本身也已經足夠判死刑的情況)


Q: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的緩刑有多大差別?

A:大了……判處死緩的犯罪人,立即交付監獄羈押,並且要從事生產勞動;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人,在判決生效後,釋放回家。


Q:那有期徒刑的緩刑會有什麼後果涅?

A:分兩種情況。

1.被判有期徒刑又緩刑的人,進入一個所謂的考驗期,也就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裡頭的那個「三年」。在此期間,如果此人故意犯罪,或者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是拒不服從緩刑規定(比如每周去派出所報到一次),監獄方面都可以立即報告法院,由法院決定撤銷緩刑,實際收監(去撿肥皂……)

2.如果這犯罪人,在考驗期內,遵紀守法,平平安安的度過了,則到考驗期結束時,由法院宣布考驗期結束,原來的判決不再執行。注意,不是說原來的刑罰執行完畢,而是不再執行。


給人一個機會,就是告訴一個人,他犯的罪是該死的,但是還是給他一個機會,理解嗎?


這個東西在中國絕大多數時候都是特權人士的庇護制度就好像嫖宿幼女罪一樣,早期的立法意圖是為了緩衝死刑濫用的問題,可惜實際運行起來就很糟糕。
濫用死刑是革命時代司法軍警化遺留的惡劣傳統,本質上是意識形態鬥爭思維的產物而不僅僅是司法的立場問題。


死緩,也就是死刑緩期執行,是中國的傳統。
古時候叫斬監候,也就是秋後問斬。當然,那時候好像沒有到期無再犯就一定減刑的規定……


補充一下死緩最初的意義:

對於死刑問題,1951年毛澤東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送審的會議決議中專有批示:「對於罪大惡極民憤甚深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必須處死,以平民憤。」又批示道:「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從此,在中國產生了「死緩」的刑事政策。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我國現行刑法,將毛澤東關於「死緩」的法律思想,落實為由刑事政策提升為刑罰制度。不籠統廢除死刑,而又謹慎執行死刑,可殺可不殺的少殺,正體現了毛澤東的司法思想。「死緩」實為毛澤東首倡,是中國刑法學和刑罰體系的獨特創造,是社會主義中國棋刑、少殺的重要措施,也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實為對世界刑法科學的一個重大貢獻。

——《人類死刑大觀》·中譯者序


死緩的意義就是給有錢有勢的人,開後門,凡是死緩幾乎都死不了,死緩變無期,無期變有期,


通過查閱資料總結出一下幾點:

①死緩制度的存在擴大了死刑的內涵:

自古以來,死刑傳統的陰暗形象和其執行方式使得人們自然而然地將死刑等同為殺人,判處死刑就等於要處決罪犯。故人們也就理所當然將殺死罪犯作為死刑的必然內容甚至是唯一內容,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狹隘地理解了死刑這種刑罰制度。

死緩制度在理論上將保留死刑的內容和廢除死刑的內涵同時囊括,從而擴大了死刑的內涵,因此使得死刑不再形如傳統,而是居於存與廢的中間地位。如此理解死刑,其最大的作用就體現在當我們探討死刑問題時,就可不必將死刑局限於立即執行的死刑上;在刑事判決中,也可以擁有更大的量刑餘地。

②死緩制度的存在有利於糾正人們對死刑的觀念偏差:

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是一個重視適用死刑的國度,在專制統治體制下,報應復仇的意識特別濃厚,「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一直以來都是為大眾所接受的社會常識,這就使得死刑的存在具有較廣的民意基礎。

但是,「民意所顯示的對死刑的支持態度,往往是對犯罪之本能的義憤情結和報復慾望所使然,很難具有理性成分。而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既不是一種本能的活動,也不應是對人之本能的簡單認可,而是一種理性活動,即必須受法律所固有的理性支配。」正因為現今,我們討論死刑問題不再局限於立即執行的死刑,也就避免了人們一提及死刑,就聯繫成必然「殺人」的邏輯推斷,糾正將死刑局限地理解為立即執行的觀念偏差。

「殺人償命」在死刑中無法得到必然的實現,人們「本能的義憤情結和報復慾望」就能漸漸得到平抑,從而以更加理性的角度對待死刑,進而開始更多地思考死刑的合理性。死緩應用得越廣泛,大眾從死刑中獲得主觀上「殺人」的滿足感就越能得到削減,從而將死刑看作法律對犯罪的理性懲罰,而不是作為滿足大眾主觀滿足的表演。正如現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張正新在《中國死緩制度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說到的,「中國刑法設立死緩制度,為世界之首創,於中國這一有13 億人口、民眾對罪大惡極罪犯報復懲罰心理強烈的大國而言,這一制度對減少死刑在中國的適用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③死緩制度踐行「少殺,慎殺」的思想,也能震懾預防不穩定分子:

少殺、慎殺和防止錯殺是我國一貫的重要刑事政策,也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上的運用和具體化。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個刑罰大國,死刑在我國各個朝代都被普遍重視適用,但在明清時期出現「斬監候」和「絞監候」制度,這在客觀上有效地推進了「少殺,慎殺」思想在刑罰大國的適用。死緩制度與「斬監候」和「絞監候」在實行機制上有異曲同工之妙,都將死刑的執行在時間上向後延遲了一段時間,根據犯人的表現另行判罰。

受國家傳統、民族心理、道德、文化以及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制約,我國還不能廢除死刑,但隨著人民民主政權在世界範圍的鞏固,限制死刑、減少死刑的適用已是大勢所趨。死緩制度正是減少死刑重大而有效的措施,是慎用死刑的表現。

但是,死緩只是死刑內涵中的一部分,它並沒有超越死刑的範疇,無法取代死刑立即執行。這就會對社會中的不穩定分子,產生強大的威懾力,使他們在做出犯罪行為之前,必然會對自己的行為與法律結果進行一定的利益權衡,不會輕易走向犯罪的道路。這種強烈的法律威懾力迫使人們要理性規範自己的行為,不能越界,從而預防一般人犯罪,減少社會犯罪人數,增加社會穩定。

④死緩制度可促使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也能一定程度上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即使是罪行滔天的犯罪分子也難以放棄和停止對於生的嚮往和渴望。我國刑法第67 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在強烈的生存慾望的促使下,犯罪分子會努力去尋求各種途徑來減輕自己的刑罰,尋求生存。為達到這一目標,一些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有的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有的幫助司法機關緝拿重要犯罪分子。曾就有一個連環殺人犯在被抓捕後說道:「殺了人就是死罪一條,還不如多殺一些人,反正結果都一樣!」死緩的出現,使得犯死罪的罪犯也多了一條求生之道,不必走上亡命之徒的道路,從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同時從審判實踐來看,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多半不會再上訴,這表明他們對該判決一般是滿意的,他們可以感受國家對於他們犯罪案件審查的重視,對案情和各個細節都做到了仔細分析。死緩的判決結果意味著他們擁有了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是對他們的網開一面,因而產生對國家的感激之情。只要認真加以教育和引導,這種感激之情就會轉化為「重生」的動力,促使死緩犯服從勞動改造,為爭取減刑並重返社會而努力。

⑤死緩制度的存在,可以緩解學術或觀念上對於死刑廢止的矛盾衝突,為死刑的發展創造一個合適的過渡時期,促使死刑的發展以順應世界歷史潮流

自從人權問題在世界上受關注的程度越來越強,對於死刑廢除的呼聲也是日益高漲。在一定程度上,廢除死刑也可以算作是世界死刑制度的必然發展趨勢。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但面對來自國際各方對於廢除死刑的強烈呼聲,限制死刑儼然成為我國現階段必然的選擇。而死緩制度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我們都知道要讓一種顏色自然地變成另一個顏色,就必不可少地需要一層過渡,法律制度的發展亦是如此。從存到廢,這是既一個發展的過程,又是一個劇變的過程。一個法律制度的更迭,必須要符合這個社會最普世觀念,而關於死刑存廢問題,歷來都存在很大的爭議,無論是司法人員,專家學者還是普通大眾都無法達成意見的統一。而死緩制度,它既不是死刑的絕對不執行,因而不同於死刑廢除,又不是死刑的絕對執行,也不同於保留派,所以,死刑的存與廢兩種趨勢都可以在死緩制度上得以體現,避免了非此即彼的兩極化傾向,為理論的爭論提供了折中點。

雖然我們無法確定死刑在將來是否會必然走向廢除的結果,但作為一種先進世界所倡導甚至發展的趨勢,順應世界歷史潮流必然是我國的不二選擇。但是這種發展對中國來說還是過於急促,而死緩的存在就為這種發展提供了過渡與緩衝。


判了死緩就可以鬆口氣了,免死了。


具有保存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雙重功能,它既可以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保持最嚴厲的制裁,又給那些罪 該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留一條生路,最重要的是這樣可以大大減少死刑的實際運用,國際輿論對中國人權的控訴也有死刑適用方面的原因,有數據統計中國光雲南一個省每年的死刑犯就是全球死刑犯的總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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