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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日本老人誤闖鐵軌被軋死後家屬倒貼43萬元賠償停運損失的判決?如果放在中國,會有怎樣的結果?

2007 年 12 月 7 日下午,日本一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 91 歲老年人因闖入愛知縣大府市JR鐵路東海道線共和站的電車軌道內,被一輛途經的快速電車壓死,當時正值客流高峰期,該事故共造成 20 輛電車晚點以及 34 輛電車停運,受影響乘客約約 2.7 萬人,同時也對 JR 東海道鐵路公司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事故發生後,日本 JR 東海道鐵路公司以「死者家屬照看不周為由」,向名古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遇難者的妻子及兒子賠償公司損失費用。

日本名古屋法院日前做出判決,要求遇難者家屬賠償 JR 東海道鐵路公司損失費共計 720 萬日元(約人民幣 43 萬元),關於判決理由,名古屋法院認為,遇難者患有老年痴呆症,其妻子和兒子都有監護義務,此次事故的發生,監護人難咎其責。

via 日老人誤闖鐵軌被壓死 家屬倒貼43萬元賠償停運損失


Gladon v. Greater Cleveland Regional Transit Auth., 75 Ohio St. 3d 312, 662 N.E.2d 287 (1996).

原告看球完了之後,坐地鐵回家。原告由於之前喝了5扎啤酒(five 16-ounce beers),所以下錯站了。之後在月台上就跟兩男的打起來了,打不過,在月台上逃,不知是踩空了還是被踹下去了,總之掉到月台底下了。這時候地鐵就來了,挺近的才看見,剎車,沒剎住,撞上了,導致原告終身嚴重殘疾。

原審陪審團判賠原告$2,736,915.35 。地鐵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再上訴,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州最高法院判決依據:
1、乘客之於地鐵,是被邀請人。但邀請止於月台和車上,如果跑到鐵軌上了,那乘客是擅闖者。
2、擅闖者也不能白撞:地鐵公司對於擅闖者的義務是,不為故意、肆意或放任的可能傷害他的行為。
3、在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擅闖者之時起,地鐵公司開始負有合理注意義務。

本案中這段時間太短,撞上無過錯。
4、他是主動擅闖的,還是被動擅闖的,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比如糊塗的老人),不影響擅闖身份的定型。換言之,擅闖之因即便是無意,也不會提高地鐵公司對他的注意義務;擅闖之因即便是故意,也不會降低地鐵公司(在發現他之後)對他的注意義務。

判決中沒有提到地鐵公司有保護乘客在站台上不被打的義務。

但美國的地鐵公司畢竟不像日本的臉皮這麼厚,好意思起訴被害人。真要起訴就得變成這個被撞殘的被害人加兩個追著他打的人做被告,之後理清責任關係,考慮喝醉事實,等等。

這是普通法原則,各州都差不多。地鐵公司可以任意替換成大多數的任意類型業主,鐵軌可以替換成大多數的任意類型物業。比如,商場、私宅。


謝@歆鹽 邀。

看完這個真是太羨慕了……法官敢於根據法律自由地作出裁判,不用擔心當事人和社會的說法,也不用擔心被人說不公正,最多被說兩句「不近人情」,有錯誤的話則通過上訴來糾正。相比起來,我國法官的地位真是……
鐵路公司這邊有防護措施、有提示,已經盡了足夠的義務,是那個老人的「誤闖」行為導致了地鐵公司的各種損失以及不幸地導致自己的死亡(如果鐵路方有過錯的話,是可以抵消一部分賠償的)。
年老、精神病、死亡還要賠錢都是很值得同情的方面,不過同情歸同情,「有損害有救濟」才是民法的精神。這裡鐵路公司是無過錯的受損方。

放在我國,是怎麼個判決結果呢?
我國也有這樣的案例,案情比較相似:患有精神病的老人,闖進未完全封閉的鐵路線,被撞死了。這段鐵路線按照規定是不需要封閉的,而且周圍有明顯的標識和警示,周圍視野開闊,可以看到列車即將到來,列車還曾經鳴笛警示。因為老人剛出院,意識模糊(而且他的監護人放任一個精神病人到處遊盪),所以導致悲劇發生。最後判鐵路公司承擔40%的責任(其實最少可以判到10%的,因為鐵路這邊已經儘力了),賠償7萬多。
如果這個案件被報道出來,大概就是「8旬老人被火車撞死,法院判決僅賠7萬」,然後一片罵聲……

這7萬塊裡面還包括了2萬的精神損失賠償,這是酌情判的。這個酌情是什麼情況?這是我們法院常用的一種手段,原告得到一點,被告不用全賠,大家都可以接受,皆大歡喜。這就是極具中國特色的追求「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不代表不好,我個人比較反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量作出一個「雙方都不會上訴」的判決。而且「酌情」是不需要理由的,為什麼是2萬?不是5000?不是10萬?沒有太多邏輯上的理由,反正大家都接受,別上訴就好,要不多不和諧啊。

不過還要考慮到另一種想法:鐵路公司有錢啊,它就該賠啊。撞死人,酌情讓它賠個100萬精神損失費,這樣豈不是很有社會效果?這種事情以前還曾經發生過,1998年的基層法院就敢讓屈臣氏賠25萬精神損失費(雖然最後不了了之),但是今天這種事情不可能發生了。因為要和諧。100萬一看就是懲罰性的,這種事情大家談妥就好,懲罰什麼的太不和諧了。

今天的民事訴訟,總是貫穿著畸形調解的思想(就算調解不了,判決也要體現出調解的效果)。調撤率作為考核指標太重要了,上訴率高是一種無能的象徵(哪怕你的判決從法律上是正確的)。這種案件放在中國,是絕對沒有日本的那個結果的。因為這樣判了,媒體一報道,大家不滿意,當事人肯定要上訴,脾氣大的還會信訪。所以,肯定是鐵路公司賠那個老人,賠不多。

yy情節:法官這樣說:「你(鐵路公司)最少也得賠50000,你(老人家屬)是可以拿到70000,不過要是判決下來要等3個月。現在這樣,一人退一步,賠60000,馬上就能拿到。就這樣,你,律師,別說了,簽字。」大功告成,又結案一件,趕緊投入到下一個調解中去。

匿了。


最近印度也出了一個相似的事情。
據《印度時報》19日報道,周一,在卡嘉里亞Dhamara Ghat火車站,一群朝聖者站在鐵軌上,等著攔火車(三哥還真把火車當的士了??!!),結果被一列特快列車撞上,35人死亡。憤怒的當地民眾襲擊了火車司機,然後焚燒了車廂,另一列火車的牽引車廂也遭殃及。有消息稱,比哈爾邦首席部長要求對受害者家人進行賠償。然而,鐵路部門並不贊同,因為那些受害者是非法穿越鐵軌。


法治和民主從來是兩個概念,不少國人(無論是公知還是黨媒都有意無意的混為一談)。
法治是「定分止爭」的良法之治。
民主是簡單粗暴的少數服從多數,情緒決定思想。
法治和民主的目的都是「正義」,但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說:「仔細分析(正義)概念,卻因時變化,因人變化。」正義是面大旗,旗上寫什麼,確是虛無不定的。
正義雖然不確定,但不正義是能為人所感知的。

不正義應是走向民主的原因,因為「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是不正義的。」如果民主追求正義,那麼就變成功利主義的「多數人的暴政。」所以民主除了原因與正義有關,其他皆無關。
無形式的私刑或公刑是不正義的。法治的正義是「各得其所(柏拉圖)」,富勒認為是法的形式道德的正義性。羅爾斯主張的「無知之幕」,正義應是法治的手段(程序正義),也不是法治的目的。
正義本就是很虛無的概念,我們早過了自然法的時代,正義既不是民主的目的也不是法治的目的。所有號稱自己是正義的,來干涉政治或法治的,只不過是道德綁架而已。
民主是政治組織的應然,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應然。當涉及政治組織時,法治讓位(寡頭惡法當滅);當涉及社會治理時,民主應讓位(民粹奏凱)。
很多人認為,立法應涉及民主,但法的形式道德(富勒)並沒有如此要求。
所以,真正成熟的公民社會,不能以民意干預司法,否則法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日本是一個成熟的公民國家,眾人皆明白「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法律如何判決,必須予以尊重和信仰。
但反觀國內,食肉者不懂民主,食草者不懂法治,這本就是一個「既不民主也不法治更不是共和國」的國家。
太陽當空不是什麼新聞,而蜀地終日陰雨,所以「蜀犬吠日」。無他,夏蟲不知冬雪爾。


相比我國法官有時被權貴逼的改判,有時又被輿論逼的改判的事例,我這種日本黑也不得不說人家這件事真是依法辦理,值得點贊。
從給出的證據到相關解釋,再到執行,沒看出什麼毛病,因為嚴格按法律來走程序,估計也不會有媒體敢逆向煽風點火。
當然,我國也正在往更法制的路上走,只可惜,這在很大程度上竟還是靠越來越多的百姓知法懂法推動的,我知道有些不可描述的阻力在裡面,但我相信有些辦法能走的更快,也希望法律能更好的維護國家秩序。


然而2016年3月1日下午,日本最高法院宣判家人沒有賠償責任,JR東海敗訴。


我有時候對法治會產生一種抗拒心理。就比如在此時。我當然知道責任在誰,但是我的感情不能接受這個結果。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如果它傾向於「統治階級」,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法律發展到悖離人情的程度,我不認為是好事。中學時有威尼斯商人的節選,其中和這相關的文字我印象深刻,然而竟複述不出來了。
在這裡,我反對家屬的各種搞事鬧事,我也支持由鬧事者必須承受鬧事的代價的觀點,但我對國家對這方面的相關規定是擁護的。


如果公知和聖母少一些的話中國的判決應該跟日本一樣
現今如果在中國也這麼判了
"死者為大啊!死者再有錯作為國企巨頭也應該撫慰一下死者家屬吧?國藥丸"
"這次事件刷新了我的三觀。國企就是牛逼!官官相護,如此黑暗的國度,讓人無法看到希望。國藥丸"
"一個這麼大的國家,這麼大的企業竟然要向一個剛死過人的家庭追責,呵呵。能移民趕緊移民,國藥丸"
"哈哈 這就是XX主義啊 你看人家XXXXXX,呵呵,國藥丸"


個人認為,這應該和日本人的理念有關。日本人的主要處事理念是「不要給別人添麻煩」。所以按這條理念,的確要如此行事。而新聞用了「倒貼」二字,也正符合中國人的理念:死者為大——無論他因為什麼而死——老死、病死、自殺、倒霉死、行兇被擊斃……他/她死了,那他就最大,誰也不許找他/她或其家人問責,無論事情究竟是誰的責任。這和現行中國執法原則很吻合,比如亂穿高速公路而被撞死的,不但不需要賠償被撞車主,而且有時還需要車主賠償亂穿高速公路的;汽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誰的責任,有些交警要求有保險的汽車車主承擔一部分,甚至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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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中國的執法原則受到中國社會輿論干涉太多——大家高舉弱勢群體的大牌干涉司法。什麼是弱勢群體?誰違法誰就是強勢群體,誰被侵權誰就是弱勢群體!而不是誰騎自行車電動車或步行誰就弱,更不是誰沒官沒權誰就弱。開車的佔了自行車道,開車的就是侵權,就是強勢;騎車的佔了快車道,騎車的就是侵權,就是強勢。比如交警拿有沒有保險為由,強迫守法汽車駕駛人為違法電動車駕駛人買單,就是強勢違法交警強勢違法電動車駕駛人在對弱勢守法汽車駕駛人侵權。


歪個題提個醒,基於權利衡量的角度,這個判決的價值判斷並不算荒謬。看了下其他答案可知,之所以被改判是因為監護義務證成邏輯被認為不成立,而不是「死者為大」簡單化思維的勝利,更不要想當然覺得鐵路公司的訴請不被支持,老太家人反過來告鐵路公司就一定贏。

在權利位階上,包括生命權在內的任何權利都沒有絕對的優越性,絕對權只有一點是絕對的,那就是它絕對不是絕對的。不加限制的權利會被濫用,會侵害其他正當法益。「絕對的權利導致絕對的腐敗」涵蓋的可不單單是行政權。


法律不是來同情任何人的。法律只保護守法者,很多人理所當然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弱者,這是個理解偏差。立法的時候要考慮保護弱者,執法時,法律只保護守法者。


我就說個實例吧。14年的時候我在鄉政府工作,某天上班發現鄉政府門口一大群人,還有人撒黃紙放鞭炮,我當時就沒敢過去,於是問邊上一個圍觀群眾怎麼回事。對方告訴我某村一男的去別村看戲,抄近路翻鐵道,結果被火車撞死了,家屬要求賠償。
該男子是自己翻鐵道(有鐵絲網防護),被車撞死了,按照中國的法律來說,這種行為責任全在該男子一方,鐵路方面是沒有任何責任的(我之後有次跟在美國留學的表妹聊過這件事,她說在美國這種行為還是由鐵路方面賠償,各國法律不同,這裡也就不討論哪個合理了)。
事情鬧到最後怎麼解決的我不太清楚,因為不是我負責處理這件事,反正聽說是鐵路方面多少賠了一點,不過賠的不多。
在中國說是法治其實就是人治,有權勢者利用法律不說,就算是平民百姓,也是我弱我有理,特別是在面對政府的時候,這招百試百靈(要是面對私人公司人家說不定都懶得理你)。很多事情本來錯不在政府,別人一哭一鬧,有些領導怕出事就妥協了,結果最後搞得還是政府無理一樣。就我上班兩年多來所經歷過的事來看,在上訪鬧事的群眾中,大部分情況的確是政府理虧,我就不替政府洗地了,但是相當一部分情況的確是啞巴吃黃連,我就說幾個事例大家自行判斷。比如14年,某農村一孩子夏天在自己家門口池塘游泳溺水,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其家人在醫院門口擺花圈要求醫院和學校賠償,雖然學校有監管責任,但是你都在自己家門口了,自己家裡人都不看著。這還不算,政府讓教育局派人去調解,結果人家順勢又把教育局拉下水,一群人衝到教育局裡去圍著調解人恐嚇,政府派人調解一群人又跑到政府門口堵大門,並且還拉來記者,還有一群SB律師主動要求幫對方打官司告政府。最後是教育局領導慫了,賠償對方一大筆錢了事。同樣還是14年,一男子在暑假期間帶著自己幼兒園的孩子和孩子的同學去外地旅遊,出了車禍,兩個孩子都死了,只有大人死裡逃生。然後這貨從醫院出來第一件事就是帶人圍堵教育局要求教育局賠償,並在微信微博到處傳播自己的不幸事迹。我看不出來這事跟教育局有何關係,這事暑假期間,還是你自己帶著小孩出門,不是學校組織的!這事後來怎麼樣了我也沒關注。
這些噁心事基本年年都有,而且還真是體制的鍋,很多領導為了平息事件都選擇賠錢了事,就算下面人都不同意也沒辦法,誰讓領導一言堂。法治人治不僅體現於權勢者方面,這年頭,什麼奇葩的事情發生都不奇怪。


這才是法律,中國法治不嚴就毀在"法不外乎人情"這個觀念上了,一般對有錢有勢的人人情都會大些,或者受輿論左右。最奇葩的是諸如視情節輕重罰款100-20000元這種條款,簡直就是給執法著留的後門。


最高院的判決出來了:
不支持JR的賠償請求。本案中遇害者的妻子本身也是需要照顧的高齡者,兒子則不在身邊, 難以負起監管責任。因此家屬沒有監管義務,無需賠償。

http://www3.nhk.or.jp/news/html/20160301/k10010427311000.html


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即不代表公正,也不代表正義,更不代表公平。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維護社會秩序,你們這些人,妄圖把法律神聖化,簡直可笑。


中國?我爹作為一個基層路局工務段的小領導,因為有人闖道口被道桿打著鬧到法庭然後被發配去看門了


中國的法律講究的是法不責眾,法不責幼,法不責老,法不責貴。唯法是從的精神非常缺失~


小時候見得多了。廠里的火車鐵軌和某段國道相交,那一片視野開闊(莊稼地),而且道口還有人值班,可還是會發生汽車和火車相撞事件。完了之後就是家屬來堵廠門口堵辦公樓堵路。你一雞蛋主動去碰石頭,碎了之後大打苦情悲情牌,很多人不明就裡的同情看似的弱者。

這種悲劇時至今日依舊在全國各地上演,法律的公正和威嚴蕩然無存。有法不依,卻去依所謂的弱者,這就是畸形的社會現象,而中國的媒體往往在此時根本不去體現自己的職業素養而去進行不負責任的斷章取義的宣傳來製造噱頭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等有一天事情發生在曾經的看客起鬨者身上時你又渴望法律給你公正,呵呵,曾經別人希望公正的時候你在做些什麼?


法律就是死的,關鍵看法官這麼看的。中國法官能做到司法獨立再來說。


原本一個相對「公正」的審判結果,會被「部分」媒體斷章取義,向著「部分領導」希望看到的方向,進行不負責任的宣傳,惡意挑起人民內部矛盾,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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