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個人破產與破產保護制度應當如何設計?
現實中很多原因可以導致傾家蕩產:得病導致的傾家蕩產、天災導致的傾家蕩產、違法犯罪導致的傾家蕩產、受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導致的傾家蕩產、賭博導致的傾
家蕩產、玩遊戲導致的傾家蕩產、買彩票導致的傾家蕩產、炒期貨導致的傾家蕩產、炒房子導致的傾家蕩產、炒股票導致的傾家蕩產、集資導致的傾家蕩產等等,甚
至最近有扶起倒地老人導致的傾家蕩產。
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對外要承擔無限責任,家庭財富是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防止傾家蕩產,家庭成員應盡量避免設立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而這些個體經營戶對於我們的經濟鏈條來說非常重要。
而我國目前尚沒有建立有效的破產保護制度,一方面導致了破產者人身權得不到保護,一方面使得很多人對自己的生活不負責任過分消費,這是不好的~
另外,最近浙江發生的融資擔保鏈條斷裂導致了很多老闆跑路,還拖了很多企業下水....
但是在中國的環境下,如何設計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就很有趣了,希望各位知友依據身邊看到見到的情況來構思下中國個人破產制度~
幾個具體的疑惑:1.開設個人破產保護後會不會有很多人申請破產保護。
2.在中國會不會出現破產連帶。
3.個人破產保護會不會造成銀行的大量壞帳
4.個人破產保護會不會衝擊民間融資體系
對法律不是很懂,從我自己的工作出發談談幾點看法。
從商業銀行本為角度,在信貸審批特別是企業貸款審批中,因為公司制有限責任的特徵,實際控制人利用破產制度逃廢債是最為擔心的,我們在審批中也將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是否提供擔保賦予了很高的權重。事實證明,在連帶責任擔保的情況下,追索擔保人的個人責任能夠非常有效減少企業貸款違約的違約損失率。
近幾年因為總體經濟形勢惡化,貸款違約事項大幅增加,追究法定代表人個人資產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但個人隱蔽轉移資產的行為仍普遍存在。很多企業主幾乎把名下能夠轉移的資產都轉移光了,然後經營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出事之後債權人通過正規途徑是沒有辦法的。後來銀行發展為不僅企業主要提供,妻子孩子都要提供,發展下去幾乎成了古代的「連坐」制度了。對此我個人觀點也是很反感的。
嘗試回答下幾個問題:
1.開設個人破產保護後會不會有很多人申請破產保護。
是;這幾乎是必然的。
2.在中國會不會出現破產連帶。
不太明白「破產連帶」的定義。是否指擔保鏈擴散?
3.個人破產保護會不會造成銀行的大量壞帳
我認為壞賬會增加,但不會出現大量壞賬。該違約的總會違約,而且個人破產法必然會對債務人有諸多限制,這種限制越多,個人破產者的成本越高。關鍵就要看法律執行力了。
4.個人破產保護會不會衝擊民間融資體系
肯定會,民間融資體系主要建立於個人之間的信用,總體的抵質押擔保率比銀行體系低的多,而且法律文本也沒有銀行充分,因為沒有公開數據,但我相信民間融資的總體違約率和壞賬率是要高於銀行體系的,這也解釋了高利貸為何利率高的原因,風險和收益總是對等的。
可能民間融資體系會利用起財產信託或銀行居間(委託貸款)等方法管理借出資金,或者增加抵押物抵押率,或者如第二點所說增加連帶責任的人數,還有大大提高借貸利率。這都是他們對抗風險的方法。
一直很關注國內有關自然人債務清理制度的研究與動態。感謝@陸楊 的回答,銀行方面的意見與制度創設與革新有很大意義。
我從法律角度談談個人看法:
1.開設個人破產保護後會不會有很多人申請破產保護。
會。而且這是政策上應當鼓勵的現象——否則「保護」一說就鮮有任何意義。從破產法的政策功能來說,保護債務人在陷入財務困境後有一定時間喘息和緩解債務壓力,從而有機會重新整理自身財務狀況並思考未來前景(對於個人而言,包括生活規劃、職業選擇等)而不被債權人分而「食「之,是破產法的政策功能之一。但是破產保護並不等於濫用破產機制,在防止債務人欺詐與道德風險上,各國破產法制都有專門設計。這裡不展開講。但是我很理解很多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導致濫用、逃債的巨大風險,但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設計制度屏障的。
2.在中國會不會出現破產連帶。
同上,我也不太理解這個詞的意思。
3.個人破產保護會不會造成銀行的大量壞帳
如果非要在是與非之間選擇一個答案,我會選擇非。我的立場是:造成銀行大量壞賬的原因並個人破產制度,相反,以我2012年下半年在台灣的實證研究為例,個人破產制度恰恰是個人消費信貸過度膨脹後(同時銀行壞賬率增高)的制度革新結果。當然,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是: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成為誘發消費信貸過度膨脹、進而造成銀行個人或消費貸款壞賬大增?我覺得可能性可以說微乎其微。相反,已經有美國破產法學者指出,個人破產制度恰恰是從放貸角度著手來遏制消費信貸過度膨脹的機制(這裡不展開講)。一言以蔽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的確很可能在短期內造成破產申請率激增,從而帶來一定的媒體效應與社會影響;但是目前就我個人研究來看,並無任何實證證據證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與刺激消費信貸過度膨脹(進而造成銀行壞賬增加)有顯著關聯。
4.個人破產保護會不會衝擊民間融資體系
會。但是不是直接。我的立場是,好比企業破產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與企業經營制度框架的組成部分之一一樣,個人破產制度也同樣是現代消費金融與個人信貸制度的組成部分。而後者將直接衝擊傳統的民間融資體系。同樣舉台灣的例子:1980年代以來消費信貸體系逐步建立並在1990年代中後期開始蓬勃發展,到2005年左右引發卡債風暴;2009年後風暴降溫但消費信貸市場並未整體大幅滑落。當年台灣當局決定引進消費信貸工具(信用卡 現金卡)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就是遏制曾經瘋狂一時的民間融資甚至地下金融體系——簡單的話來講,就是讓地下金融「地上化」,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的視野。以小額消費貸款、信用卡申領與使用為代表的現代消費金融體系,可以說是在放貸渠道、徵信、風控、後期追償債務等一整套流程上衝擊了原有的民間融資體系。
就個人破產制度在民間融資體系的應用有一些想法。
簡單來說,如果把民間金融個人與個人之間,以及企業直接融資過程中的資金融通行為視為一種交易行為,將民間融資的參與者視為交易雙方,那麼可以將民間金融視為一個市場。
在市場上往往存在市場主體的准入與退出制度,在民間融資領域准入制度,可以理解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放債人」制度,退出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個人破產制度」。市場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建立,有助於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雖然目前我國立法上是缺失的,一些研究民間融資的資料著作對這一塊也不夠重視。
以一個「非法集資債務清退」的視角為例子。現實司法操作中,民間融資形成大量債務無法償還,社會影響大的,很容易構成非法集資犯罪,而在處理非法集資債務清退的過程中,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不予受理的。因為非法集資涉及多筆借貸,債權債務關係比較繁雜,單一受理非法集資產生的借貸民事訴訟的司法成本比較高,而且也不利於對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公平保護。所以在實踐中也建立起政府的非法集資工作小組為主導,組織債務清退,走刑事退賠的處理路線。在刑事退賠的過程中,對民間融資的借貸雙方來講,尤其是債權人這方面來講,其債權的保護受到十分大的影響。因為刑事退賠的過程中,單筆的借貸交易合同因為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是非法、無效的合同,債權人基於合同的債務請求權也就不存在了,債權人要求得到的本金被認定為是一種對「損失的補償」,而利息就得不到司法保障,也就是說,在清退過程中每個債權人能夠取回本金就已經很好了,在簽訂借貸合同中期待的高利息是不用想了。這種刑事退賠的處理方式雖然高效,有助於緩和非法集資債權人群體性的矛盾,使非法集資不至於造成太惡劣的社會影響,但是在債權人交易權利的保護上也受到詬病。造成這一現象的起因有我國民間融資領域缺乏有效立法和行政規制,導致最終只能通過「非法集資」這一刑事手段做最後一道底線的原因,也和我國缺乏有效的群體訴訟機制,司法機構人力、物力資源有限的現實情況有關。但換個角度考慮,如果建立起「個人破產制度」,是不是能夠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提供新的思路?非法集資的債務人走破產程序,政府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財產,債權人公平申報債權,而不像刑事退賠將雙方的借貸合同關係直接否定。這種解決思路是否更符合市場經濟和私權保護?
思考的視角很小,見笑。
難道題主沒聽過參與分配製度么?
自然人由自然基礎保障的就大大的可以研究減法,社會人社會生活準則是自主自我自覺的,一切社會風險也是自付的包括銀行壞賬,破產不破自然人自然權力便是最大的保障,也就是公私分明,自然人自然產生公營直發直分配(不於社會系列保障掛鉤,取消或報廢的),社會活動國家除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的全部都是私事是自主自我自覺的,國家的收支是服務於社會的收來支平衡的,這樣還會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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