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嚴重作弊直接開除的處罰是「惡法」嗎?

大學作弊特別可恥嗎?在這個問題上,大家幾乎一邊倒地覺得作弊可恥。
如何看待大學考試作弊?在這個問題下面,有的答案開始對作弊抱以理解。
舉報同學作弊導致對方被開除,我錯了嗎?在這裡,很多答案和評論開始為作弊找理論支持。

為了避免上面三個已經很成熟的問題衝突,這個問題只談一個方面,某大學規定: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3)請人代替參加考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這四種作弊方式,直接開除,這樣的處罰力度是否合適?

如果不合適,你的方案是怎樣的?

但如果你覺得處罰力度過大了,那你覺得與高考作弊三年禁考相比,到底哪個力度更大?為什麼這麼覺得?

9 月 27 日補充:我提問的初衷,不是為了譴責,而是為了建設,想知道什麼樣的懲罰措施更能防止作弊,從而建立更加公平的競爭,如果現在作弊開除不是最好的,那可有其他更好的?


很多人提到了說在美帝,對於作弊的處罰要比天朝重得多,所以學風很好;因此天朝對於作弊的處罰不是太重而是太輕了。作為在美帝讀過五年書,助教過三門課,實打實教過一門課的人忍不住想寫點東西。

先寫下中心思想吧:天朝的問題不在於作弊處罰太重或者太輕,而在於平時根本沒有致力於養成學風的手段,只知道最後考試時亂世重典 ---- 問題是這個亂世是誰的責任?孔子都說,「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人都是有弱點有惰性的,如果不能從平時細小之處開始約束警醒,到最後出了問題就用「多行不義必自斃」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學生,這樣的學校和老師其實也是很無良的。

我在美帝呆的學校關於作弊基本邏輯是這樣,作業抄襲:掛科;考試作弊(不只是代考哦,包括帶小抄):開除。另外,我讀的是graduate program,而研究生院還有另一條規矩:研究生階段,掛科則開除(!)。所以總結一下就是我學過的所有課都是一樣的, 抄作業就開除。規矩可謂是相當嚴了。

但是規矩嚴是一回事,是不是所有事都按規矩來又是另一回事了。所謂人孰無惻隱之心,事實上因為規矩如此之嚴,一般老師也都知道控告學生抄襲的嚴重性,一般都會提前盡量多敲幾次警鐘。而且這不是說老師不守規矩,而是制度本身就特意交給老師足夠的考量權,讓老師在保護好自身的前提下盡量提醒學生 ---- 這是教師培訓的時候專門提到的。我被敲過警鐘只有一次:有門課的作業難得要死,當時我跟另一個同學討論過一個問題的解答,結果作業交上去,老師就找我們各自談話,問為什麼解答相似。我們也是嚇了一跳,說是題目太難,討論了一下,沒有看彼此的答案。老師說這門課討論也是不允許的,必須自己做。於是從此以後只好自己做作業,經常100分的題目只拿幾十分,最後連個A都沒拿到(不過這門課畢業之後真的是對我幫助很大)。後來跟這個老師混熟了,他說他教了幾十年的課,一共也就向學院上報過兩個作弊的學生,最後那兩個學生都被開除了。想想也是,每次作業都認真查看比對的老師,哪個學生不怕,哪個學生還敢冒險。幾十年只碰見兩個不知死活的學生,也不能算是奇怪了。如果這個老師平時都不看作業,隨便學生搞,最後期末大作業按這個態度突擊查一下,估計每個學期抓兩個都算少的,但是怎麼做更有責任心,怎麼做更為學生考慮,估計大家都能看出來吧。可惜天朝的老師,大都不會花時間做這些事。其實平時作業才是防作弊的最重要的防線:因為作弊信號出現得早,給學生改正的機會多。如果非要等到考試的時候才查,可以說根本就沒有給學生一點悔改的機會了。

我自己給學生教課的時候也是一樣的,教的是程序設計入門課,而且是給非CS專業的人教的,原因是有的專業(主要是心理學)要求必須選一門理科方向的課,高數和程序設計選一門。我課上坐的大都是第三年的心理學專業學生,也有很多第四年的。程序設計課毫無疑問是容易抄襲的一門課,而且對於非CS專業的人來說也肯定算是很難的,所以課上三令五申,嚴禁看別人的代碼,否則以抄襲論處。對於第四年的學生,一旦被判抄襲,就算不開除,起碼在學校多呆一年是肯定的了。這樣的情況下你猜會不會有人抄作業?答案是有,而且很不少。美帝課程進度很快,有的時候幾個大作業堆在一起,學生確實壓力很大。我記得做到第三個project,作業里的代碼很多人都有跟別人相似的情況。我當時的做法是:看到的所有相似的代碼都寫上評語:「你的代碼和別人相似,請保護好自己的代碼,不要因為被別人抄襲而影響你的成績」(打分都是正常打分的,如果你不上報學院的話絕對不能給學生無故扣分,不然會被學生告);上課時再重申一遍,下次再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定會上報學院;最後把下一次作業的時間推遲一周,花時間講一遍上次作業的問題。有過這一次警告,抄襲的情況基本就沒有了(因為知道會被抓,不敢抱僥倖心理)。作業代做的情況我也是一直很警惕,所以最後大作業我都要求分多次寫進度報告,觀察是不是有人的進度邏輯不對(新手寫第一個大作業跟老手上手是大不一樣的)。最後考試的時候基本以作業題為主,結果還是蠻讓人滿意的,作業認真做好的大都拿到了高分。

舉了這兩個例子,一個是我的老師,一個是我自己,想說明什麼呢?我想說的是,老師的責任是「」而不是「」。如果不論老師還是學生都只盯著最後的考試,以評分為目的,那麼不論評分的體系多完善,都不能說這個制度是好的。之前的答案,很多人抱怨說考試都這麼簡單了,還敢作弊的怎麼能不開除;或者說,作弊收益如此大,隨便抄抄就勝過認真學習的,這麼大的收益不嚴厲處罰怎麼行。這樣說都沒錯,但是從另一個角度想,考試都這麼簡單了,怎麼還有人到最後什麼都沒學會?老師都去幹什麼了?認真學了很久的,怎麼別人拿個小抄就能勝過你,難道你學一個學期還不如一張小抄么?最終的根本,還是出在我們的grade-oriented的教學上 ---- 學生為了考分,老師為了打分,學生學得反正也不怎麼樣所以考卷不能難,簡單考卷作弊收益巨大所以有人會冒險,為了杜絕作弊就只好嚴刑峻法 ---- 好學生痛恨作弊可以說是因為傷害了自己權益,對於老師而言呢,難道除了開除就沒有別的手段了么?恐怕還是老師們自己懶吧。

另外,還想提的一點,跟前面某些答案也有呼應:我在美帝呆的學校是幾乎沒有必修課的,每個專業方向有自己的課程要求,學生可以隨便選課,達到了專業方向的課程要求就可以拿這個專業學位,達不到要求的話就可以去修別的課拿別的專業的學位。所以在學校里基本很少會出現有哪個學生被逼去學自己不想學的課的。而且即使你想學的課後來發現不想學,補救機會也是很大的,一般來說最後的退課時間是在期中考試以後。我當時特意提前了期中考,在退課截止日之前公布了期中考試成績,讓沒學好的學生有機會退課。反觀我在國內上的大學,基本都是80%+的課是必修,開學兩周之後就不能退課,這樣沒有任何選擇的機會。如果學生真的學不好或者不想學,也必須為了最後成績而想辦法,可想而知這時候學生會有什麼辦法出現。

盡量把全文總結一下:美國對於考試作弊的處罰的確是很嚴厲的,但是美國在平時的所有課業相關的事項上都能做到標準一致,而且在制度上考慮了人的惰性,給了學生犯錯和改正的機會。另外學生對於課程選擇面大,能夠大致保證學生是自願地學習考試。相對來說,天朝平時對學生放任自流,教學效果也不好,既讓學生容易養成作弊的習慣,又給了作弊極高的收益率。另外學生對於課程毫無選擇權,再不想上的課也得上,不過就沒法畢業 ---- 這樣看作弊的懲罰比起來其實也不算高了。所以天朝大學的問題,根本不是作弊處罰力度的問題:期末考試監考再嚴格,處罰力度再合理,學生在學習上的進步恐怕都不會比現在大很多。


看到@ @paradisor 的回答,也來湊個數,說說美國的事。關於正題的回答很少,基本都在跑題,慎入。

美國大學裡,如果算作業抄襲這樣的,比例是很高的,Boston College 的一個調查(How college classes encourage cheating), 1965 年時,65% 的學生承認有作弊行為。現在呢,紐約時報引了一份調查(http://www.nytimes.com/2010/07/06/education/06cheat.html?pagewanted=all),大約有 61% -65% 的學生抄襲。另一份調查(http://www.nytimes.com/2007/05/01/us/01duke.html),54 個大學 5300 學生,2002-2004 年,56%的商學院學生承認有作弊行為,工程類 54%,教育類 48%,法學院 45%。(說起來,我當年上學時,同學之間抄作業也很常見)

考試要好得多。在 University of Central Florida 的統計里里,一個春季學期 64000 份考試,有 14 個涉賺作弊。

美國學校里,真正的考試作弊這種事情遇到了,退學無疑,因為這是質的問題,非黑既白。(又查了一下,也並不都是退學,也有 suspension,就是停學的,不過想來題主說的這幾種性質的,應是被退學的。)

但是,在量的方面呢?

大家都知道美國的課,給分是 ABCD,那就上個圖,看看評分的變化:

此圖來自 Teacher"s College Records 2011 年的一文章:Where A Is Ordinary: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College and University Grading, 1940–2009 (http://www.gradeinflation.com/tcr2011grading.pdf)

看見啦,到 2008 年,有超過 40% 的學生拿 A,有 35% 的學生拿 B,也就是說,有近 80% 的學生拿的是 A 或 B。

作者還比較了公校和私校:

可見私校比公校尤甚,超過 85% 的學生是 A 或 B。

作者在 2010 年發過另一篇文章,給出了綜合的 GPA:

對於私校來說,平均 GPA 到 2006 年已經是超過 3.3,而公校也有 3.0 左右。

看到了,美國學校在質的方面把死關的情況下,在量的方面在放鬆。

作者的觀點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美國大學教育的理念,在這些年來出現了質的變化,師生關係從傳統的行會,也就是師傅和徒弟,變成了工廠和產品。

按 U Wisonsin-Madison 一前校長的話說:

老派的教育哲學在公眾,教師,或其他人看來已經無法接受了。......今天,我們的態度就是在入學時對學生進行篩選。學生一旦入學了,我們就對他們說,「你已經擁有了獲得成功的那些條件」。然後我們的工作就是幫助他們成功

That philosophy (the old approach to teaching) is no longer acceptable to the public or faculty or anyone else. ... Today, our attitude is we do our screening of students at the time of admission. Once students have been admitted, we have said to them, 「You have what it takes to succeed.」 Then it』s our job to help them succeed. (Finkelmeyer, 2010)

也就是說,學校是一個公司,一個品牌,學生是學校販賣的產品。在這種理念下,就自然一要為產品質量把關,二要為自己的產品作營銷,美化,強調其高質。

所以作弊這種大是大非的事,要把住了。因為有一個作弊的人過了,就會讓別人認為你們可能在系統的造假,整個學校的信用就可能毀了,產品就不可信了。這就跟職業聯賽打假球一樣,只要有這種暗示,第一時間打住,因為整個聯盟的信用就在比賽的真實上。所以要讓學生知道,自己的信用非常重要,作弊很危險。

所以遇到作弊,尤其是有組織的作弊,學校要出面整風,進行所謂的調查,不是一個開除了事,都是為了給家長和社會一個交待。

Boston Globe 列了一些著名的考試作弊的事件(Harvard investigates 125 students for cheating on final exam):
2000 年,Dartmouth College,調查了 78 名學生在計算機課上涉嫌作弊,但是在調查了數名學生,交了500 頁報告後,因為證據不足,害怕冤枉學生,一個都沒有處罰。
2007 年,Duke 34 名大一商學院學生,涉嫌 take-home exam 作弊。24 人被停學或開除
而 Boston Globe 文中的2012 年的 Harvard cheating scandal, 也是 take-home exam,有 125 名學生被調查,最後有 70 名學生被停學。

當然這裡的爭議,是什麼構成作弊,尤其是這種拿回家做的考試。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我水平有限,就不多說了。

而在成績上,學校所比的不是自己,更是周邊的其他學校,尤其是直接競爭對手。所以成績上要粉飾。把自己的產品包裝的好,這個是最簡單的。自己給自己打高分,就啥難的。這個,也有人說,是所謂的正面激勵型教育。

之所以這樣,另一個原因應該是這裡學生和學校還有一重關係,就是學生和學校本身,也是買家和賣家的關係。所以學生(或者說未來的學生家長)都會看這個。尤其是學校引入了對老師授課的打分機制後,這個教書育人的過程就從原來的師傅帶徒弟,變成了廚子伺候食客。給學生打高分,也是簡單直接的方法。尤其是很多老師的 tenure,也都有這一項呢。

結果就是,現在的美國學生都積累了實足的要分經驗,不用擔心考試考不好,事後去和老師理論去。尤其是咱們中國來的教授,成長環境不同,自己也在適應,很多時候尺度拿捏不好,很容易被扣上一個政治不正確的帽子。問哪個在這裡教書的,都有一蘿筐和學生鬥智斗勇的故事吧。

這東西,你說是好還是不好呢?

我老闆就比較老派。曾經有一次,給班上所有學生,其實也就五六個人啦,都是個D(要麼就是 C)。然後就被系主任叫去了。
系主任:你為什麼都給他們 D 呢?
我老闆:因為考試題一道都沒做出來。
系主任:......

我老闆說,他們都是非常好的學生,但他就想讓這些學生吃點苦頭,讓他們知道生活里不是只有 A,山外有山。博士生嘛,成績不是一切,做出像樣的學問來才是重要的。

這讓我想起了 George Carlin 的笑話:

In today"s America, no child ever loses. There are no losers anymore. Everyone"s a winner. No matter what the game or sport or competition, everybody wins. Everybody wins, everybody gets a trophy, no one is a loser. No child these days ever gets to hear those all-important, character building words: "You lost, Bobby!"
[laughter]
"You lost, you"re a loser, Bobby!" They miss out on that. You know what they tell a kid who lost these days? "You were the last winner." A lot of these kids never get to hear the truth about themselves until they"re in their twenties. When their boss calls them in and says "Bobby, clean the shit out of your desk and get the fuck out of here, you"re a loser."


如果我沒猜錯,這個問題可能起源於我早期回答里的一句話。

或者說,一條本意很好的法律如果被執法者長期選擇性執法,那麼這條法律是惡法[1]。

「1」我認為法律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它的文字部分(冰山露在水面上的部分),一部分是它的各種細節(執行者採用判斷標準,細則)。我認為一座冰山水面上的部分再美麗,如果它下面是骯髒的,那麼我對這個冰山的整體評價是不及格。

說個小故事(很早以前在雜誌上看到的,不知道算不算侵犯版權),國民黨時期,一位將軍來某團視察,問團長士兵們吃的好不好,團長說士兵好的很,每頓飯都有一個雞蛋,將軍想了想,問你們給士兵吃炒雞蛋還是煮蛋?團長眼珠一轉,想起炒雞蛋含油多,成本更高,於是回答:「炒雞蛋,炒的很香哩!」
將軍很嚴肅的說:以後改成煮雞蛋!而且不要剝開皮的,要士兵自己親手剝皮!

將軍知道,炒雞蛋的話,士兵的一個雞蛋的配額,必然會被剋扣,到士兵嘴裡有0.5個雞蛋就不錯了,煮雞蛋雖然不如炒雞蛋貴,但是敲開蛋殼的人是士兵,所以不會被剋扣。

我講這個故事的目的是:當你制定一條規矩或者法律時,你要考慮執行者是誰,整個系統有多高的執行水平,「炒雞蛋規矩」雖然字面上比「煮雞蛋規矩」好,但是當面臨國民黨軍隊的腐敗系統時,「煮雞蛋規矩」明顯是更好的選擇。

有位在法律界工作的知友@徐歆皓說過一句話我覺得是高度總結:

中國法治的基本狀況是: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案例無數:

在你所在的行業里,國內最頂尖高手在國際上是什麼水平?

老蘇,新銳投行民工、高冷app開發者
本土新銳投行,頂尖高手放到國際上的話應該都是坐牢的水平。

我從小在國內長大,見識過許多校規,法規,行規……無一不是高大上,如果按照校規規定的說法,遵守校規的每一個學生都得是百里挑一的模範學生,而事實上學校里有學生找黑社會毆打老師,也沒被處理。

回到本問題上來,大學嚴重作弊直接開除的處罰是「惡法」嗎?
放在歐美的大學裡不是惡法,放到中國的某些大學裡,就是惡法。

出於個人的報復心理,舉報別人的大學選修課代考行為導致涉及代考兩人被退學,你怎麼評價這個人?
突然想起一個國家懲罰政治犯的好辦法,先出台一個長期使用盜版要判有期徒刑的法律,大家以為國家要打擊盜版來真的了,但過了兩年大家發現根本一切照舊……
然後十年後,國家突然以非法使用盜版windows為由將一小撮政見不合的異見人士統統抓獲判刑。大家無話可說。

本人非法律專業人士,發言均為自己粗淺的看法,請大家多注意專業人士的看法。


結論:不是惡法。

原因:惡法的嚴格定義應該是法學問題,但在這裡的討論的範圍並不是法律,而是學校規定,所以粗略的總結,一個規定是惡法必定侵犯了大多數人的權力和利益,比如學校禁止男女生交往是惡法。那麼開除作弊學生這條規定不但沒有侵害大多數人的權力,而且還保護了大多數誠信考生的利益,維護了考場紀錄。因此不是惡法。

拓展:回答完題目本身後,我猜測題主其實更想問的是這個規定合不合理,會不會處罰太重了。我認為這個規定作為學校誠信教育的一部分,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作弊就開除是學校誠信教育的全部的話,是不夠的。換句話說,開除只是作弊行為的最終處理方法,但不應該是唯一方法。平常時候學校就應該以各種方法做足誠信教育,這也是學校應該多動腦子想辦法的地方。
補充:在執行層面上,判斷考生作弊應當像審判小偷有沒有犯盜竊罪一樣,學校都有各自的執行標準,如果沒有證據,不能隨便下結論。
至於量刑和操作性問題,不是完全同意@王夢雨的觀點,這個規定,與其說是為了幫助作弊的人改變自己,不如說是保護其他誠信考生的權益。所以對於作弊的人,一經發現,學校就要保證他不會影響考試的公正和公平,禁止繼續考試是最基本的量刑。發現一次扣十分像什麼話。


其實說真的,我並不覺得這是制度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我國大部分人民,在道德觀、價值觀的問題上,還不能做到邏輯自洽」。
沒有公民意識,是我國很嚴重的問題,這個人民也可以包括我們的政府。
所以在面對「怎麼看待」「怎麼處理」的問題上,看得出明顯的自我矛盾和價值衝突。

如果讓我來分析的話,大概會遵循下面這個路徑:
1、不誠信是不是惡?惡是不是應該被處罰?
誠信,是現代社會的基石,脫離了熟人社會的人情制約,如果一個社會不能把誠信放在首位,將會導致社會運行的無效率和無秩序。
在沒有其他更重要的價值出現之前,怎麼處罰作弊都不為過。
這兩個問題應該沒有可質疑之處。
因此從根本上來說「懲罰作弊」是沒有問題的,並不是惡法。

2、懲罰作弊以何種程度為限?或者說應不應該有限度?這個限度是受什麼制約?
基本上認為作弊可以原諒,都是認為「誠信」可以讓位於「個人前途」,無論是說作弊是隨大流,或是作弊是因為抹不開同學的面子,歸根究底,無非就是不能毀人前程。
看得出在這個地方價值的位階,誠信就要讓位。

其實這種意識是很正常的,因為當我們以很低的成本得到收益的時候,我們不會考慮制度的約束。每個人都會覺得「大的誠信環境跟我有什麼關係,我不過是一個小人物」,這就是公民意識的缺失。
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來說,其實公民意識,最簡單的表現就是個人道德觀與社會道德觀一致。認為「我稍稍作弊沒有關係」「我稍稍省力一點能和大家一樣」等等,都把自己清晰地拋在了社會道德體系之外。

所以針對上面的問題,要取決於個人道德與社會道德的自覺一致程度。

3、懲罰作弊到底如何才更有效?
在個人意識強烈,而沒有把自己認為是社會的一部分的人,怎麼懲罰都是不可能杜絕作弊的。
要麼,建立一套嚴格遵守的制度,從政府到個人都能執行,抓住就懲罰絕不輕縱。
要麼,所有的制度都是形同虛設。

一切約束制度,都取決於意識的自覺。

最後我來講個小事情,最近發生在我身邊的。
我們的外教,強調嚴格簽到,每學期可以有兩次不上課,不用請假。
她第一天反覆強調只要代替簽到的,一律掛掉。
結果我的同學以為那天是留聯繫方式,就把當天請病假沒來的另一個妹子也登記了。
被發現了之後,把我的同學掛掉了。她聽到解釋之後仍然說「你已經做了,就得要負責」


我個人覺得作弊就是這樣的,在做之前,你可以選擇做或不做,做了之後,無論制度規定了怎樣的結果你都應該承受。
但我們現在的問題,其實是反正作弊也不一定有嚴重的後果,所以大家都無所謂,更加沒有嚴格的道德判斷。

制度沒有錯,是執行出了問題。


不同意絕大多數答案。

作弊是錯誤的、也是應該儘可能杜絕的沒錯。你覺得這種人應該開除,都沒問題;但是,這問題不是討論作弊如何,而是討論對作弊這種行為開除這條規定如何。

這個規定,並不是一條好的規定,因為他執行中有太多的問題了,會導致這個規定難以執行,最後反倒起不到應有的效果。當然也沒到惡法的地步(還達不到侵犯大部分利益的程度)。

(這問題我看到的時候比較早,當時還沒有四種情況、甚至都沒有「嚴重」作弊的嚴重兩個子)

以上是結論,下面是闡述和解釋,懶得看直接看到這裡就可以了。

舉個栗子,如果今天討論的是「偷東西直接判死刑是惡法么」,說「把偷東西的判死刑有什麼錯」是對的,但對的東西不見得能解決問題。

這就要先解釋這麼一個問題了,法律/規則是有威懾力的,也就是,你違法法律/規則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但是,有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很多人都覺得犯錯可能受到的懲罰越嚴重、人就越不敢犯錯——本題很多回答者可能都有這樣的觀點。不得不說,這也是個符合很多人想法的觀點。

但很不幸,這個觀點在實際中是行不通的。若干年前,我國政府曾經有一陣子覺得犯罪太多了(其實不多),我們就提高懲罰的力度吧(稱之為嚴打),有多高呢?當時有個歌手遲志強,因為跟人「一起跳貼面舞,看內部小電影」被判「流氓罪」入獄四年。還有人因為談戀愛次數較多,也被判了流氓罪入獄幾年(具體沒記住)。夠狠吧,社會風氣好了么?並沒有。甚至每況愈下了。最後不得不取消嚴打。

為什麼?因為人之所以敢於去故意犯罪,並不是因為犯罪懲罰的不夠狠,而是因為他們覺得自己不一定會被抓住。所以法學界有句名言,叫「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此其一

法律里還有個很有意思的原則,叫「罪刑相適應」,通俗的說,就是你犯多大錯,受多大的懲罰。一個輕罪如果太重,可能導致兩個後果,比如陳勝的名言了:他們因為遲到了要被判死刑,所以說出「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既然橫豎都是死,我們不如拚命吧——抓一個輕罪要付出的成本會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執法機構會不會故意防水?就是遲個到,就要判死刑,執法的人很可能就一時於心不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作弊也是,就是一個普通的課程,說句不好聽的,很多老師自己可能都沒當回事、隨便考的,這種情況下,作弊開除,老師可能都覺得太過了,還不如把規則定的稍稍松一點,比如抓到作弊一次,直接就是卷面標記下,扣十分;再犯直接掛科來的有效且可以執行呢。

一個可以執行的不太重的規則、比起一個讓人不敢執行的重規則。效果更好


同意 @paradisor 的觀點:如果沒有「在平時的所有課業相關的事項上都能做到標準一致,而且在制度上考慮了人的惰性,給了學生犯錯和改正的機會」,那麼只在最後的考試環節嚴打作弊,不僅沒有多大意義,而且會對學生造成傷害。

分享一下我做大學老師時,是怎麼在平時應對「抄襲作業」這個最常見的作弊的吧。我相信如果所有老師都能這樣抓平時,讓學生穩紮穩打地一步步學下來,那麼期末考試作弊就不攻自破了。

「抄作業」這件事,上過大學的都知道,甚至都做過(包括我自己)。誰都知道這不好,但低成本、高回報、零風險的誘惑,是少有人能抵抗的。因為經驗豐富,深諳此心理,所以我做教師後,對作業抄襲還是很能對症下藥的。歷經數年的迭代改進,形成了一套非常好用的方法:

一、抄襲和被抄襲者同罰。一定會有人說這是惡法。「罰不是辦法,關鍵是批評教育」,這是我最常聽到的觀點。批評教育這事兒還是讓更專業的輔導員去做吧。如果有效,早就沒有抄襲問題了。然後會有人質問為何「被抄襲者同罰」。這得做個心理分析:

  1. 抄作業不外乎兩個原因:不會做和懶得做。不會做的(也沒想會的),反正不交作業也是0分,那麼乾脆抄一份,萬一沒被抓到,就賺到了;懶得做的,反正我都會,抄一份也不影響我學知識,而且我可以修改加工讓其看上去不像抄的。這都是鋌而走險的理由。但如果自己的行為會給無辜同學也帶來風險,這就得仔細想想了。
  2. 被抄襲者很難說「不」。在我讀書時,從來不把作業給人抄的同學是有的,但都是不合群、邊緣化的典型。人情、臉面,沒有一個十足的理由,是很難拒絕的。被抄襲者同罰,就是給了一個很豐滿的說「不」的理由。
  3. 抄襲網路很普遍。老師挖空心思想出的絕妙好題,只消用過一次,網上就會開始流傳答案。每年換題可真是要了親命了。一群人「恰好」搜到同一份網上答案,拿來就用的情況是常見的。在老師不知道網上有答案流傳的情況下,想從中找出「被抄襲者」是非常難的。所以乾脆一視同仁吧。

二、抄襲雙方當次作業0分,之前作業成績連帶清零。為什麼要對前面的作業連帶清零?為了提高作弊成本啊。隨著課程深入,作弊成本越來越高,想想前面來之不易的分數,還是狠狠心再自己做一次作業吧。實在不願意寫,寧肯不交,也不能抄襲啊。而對抄襲慣犯來說,也許能矇混過一次、兩次、三次……但只要被逮住一次,就還世界一個公平。

三、期末考試成績達標,被連帶清零的作業成績恢復。這就是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畢竟懲罰、打擊作弊不是目的,讓學生學進去才是目的。我的課的分數是平時作業佔50%,期末考試佔50%。沒有這項措施的時候,平時被罰慘的學生,會幹脆放棄期末考試,也就放棄了學習。加了這項措施後,我了個天,那些因為一時鬆懈(也有可能被冤枉)而被清零的學生,簡直是殺紅了眼一樣的複習。

期末考試什麼樣的成績算「達標」,可以見仁見智地設定。我比較陰險,聲稱「超過平均分才算達標」。哈,那些想反彈的學生,一定看到努力複習的同學就牙痒痒,但也只能用更努力來應對啊。

但其實我真不變態,真不是虐待狂。實際操作時,一般卷面及格,就會恢復平時成績了。現在不再做老師了,這一條才敢公開說啊。


點開三個題目的鏈接,發現排名靠前的幾個答案都是反對作弊的,我的良心欣慰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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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懲罰作弊的人,為什麼是惡法呢?難不成要獎勵作弊的人么?對於作弊來說,默許都算是一種褒獎。試想如果作弊得不到懲罰,大家都開始比拼作弊的技巧,應該學習的人人最終都在玩花花架子,會是一個什麼下場。

我不否認,當下大學的教育充斥著無趣和洗腦的內容,但這並不是作弊的理由。沒有人因為學習內容無趣而作弊,無趣可以坦然地不學,不為此付出任何腦細胞,也不要指望在上面有任何收穫。

大多數人作弊的根本原因是想獲得某一個結果,比如獎學金,比如通過,他們懶於付出,選擇了一個看似最簡單的方式。他們想要一個結果,卻不想為此付出相對應的精力。

但是回報都是繫於成本上的,想要多少,就要為此付出多少,譬如背書的時間、譬如作弊被抓住的風險。這樣一來才能形成一種平衡:你敢挑戰作弊被抓的風險,那麼你就可以少花一些時間背書;你擔心風險太高,那就交夠時間成本。由此,才會有些人選擇不作弊。

那麼,如果作弊的人得不到懲罰,會是一種什麼樣的結果?怎麼樣一個有自制力、有預見力的人,才會在幾乎零風險的作弊和高投入的學習中選擇後者呢?(物競天擇是好,但也要留夠基數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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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關於「惡」的問題,我的看法是,這個處分不算惡劣。

我的大學對待作弊的態度也是比較嚴厲的,雖不至於開除,但是會取消學位,也就是說,假如你在大一的時候作弊被抓,就不要念下去了,畢業拿不到學位證書的話,大學也沒必要讀了。

坦白一下吧,一開始我覺得學校的制度太嚴厲了,作弊而已,有必要麼?不過鑒於風險太高,雖然我知道怎樣的行距和字型大小能做出一份比較好用的小抄,雖然我可以隨時找人請教作弊的一百種方法,雖然會有熱情的小夥伴做小抄的時候順便給我一份,但是。。。。。。我只是把小抄帶在身上沒敢看過(好吧,你們嘲笑我膽小好了)。而且考試的時候有人明目張胆地問我要卷子的時候,我也都用凌厲的眼神拒絕了(哼,誰讓他之前得罪我)。所以我想說的是,雖然之前不理解這個政策,但是高壓之下,我選擇了低風險的考試風格,用相應的時間和精力成本,換取我想要的成果。而且事實上,成本並不算高。

有剛開始,也就有後來。後來,我的一個朋友作弊被抓到了。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我不相信,因為她是一個特別老實的人,不過一想也就明白了,越是老實,越不會作弊,但凡有個念頭都會被看出來。大四畢業的時候她托輔導員到學院裡面問能不能給學位證,學院的老師是這麼說的:「學校的規定就在那裡,你怎麼去說情?而且這種事情,誰好意思去說情?」聽到這句話的時候,我的感覺就像姚晨對寧財神說的那樣,真想踢我那朋友一腳,怎麼做出了這種糊塗事!

你要怎麼看待這件事呢?作弊的人多著呢,他們技巧嫻熟沒被抓到,我那朋友寫了一個公式揣在口袋裡,手剛摸進口袋就被人抓到了,傻呀,連看老師的眼力見都沒有。不公?是呀,每場考試都看小抄的人拿了獎學金,怕掛科就做一次弊的人沒學位。不平?是呀,有後台有錢財會說話,找個人說一說,作弊這事就當做沒發生過了,我那傻朋友什麼都沒有,空著手去求老師,能求出什麼?

不公,不平,但這些,對我那朋友有什麼用呢?她的成績大表上蓋著一個章「畢業不授予學位」,那份成績大表會被放進檔案里。雖然學生自己看不到,但我在為她蓋章的時候,我還是難受了很久。

很多時候,我們弔兒郎當地處事,以為一切都沒有那麼嚴重,可是真的碰到了制度的界限,就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了。但是,但是,我們總以為可以逃過去,可以僥倖那麼一下。為什麼?小時候我們都聽過要誠實,不能撒謊,可是後來撒了幾次謊發現沒什麼不好的影響嘛。不要作弊也是從小聽到大,可是身邊作弊的人也沒受到懲罰呀,那麼我作弊了,也會僥倖不被發現吧。

「僥倖」,多少人都靠著僥倖過活。可是每一次將結果交給「僥倖」,就相當於一次博弈。是的,每一次博弈的結果都是隨機的,每一次得到好的結果的可能都是相同的,你知道這一點開始高興了對不對?但你同時還要知道,每一次你的僥倖有了好的結果,每一次你的錯誤被容忍,都給你一種滿足感和積極的暗示,這種滿足感和暗示會促使你進行更多次的博弈。要知道,大量隨機事件發生的時候,每一種結果發生的概率至少不會為零,也就是說,這麼玩下去,總有一天會玩出火來。

小的時候作弊,被抓住了只是受批評。大學作弊,被抓住了開除。如果都僥倖逃脫了,那麼到社會中,作弊的後果也許會更嚴重,「僥倖心理」帶來更大的風險,你還不當回事么?還要以為一切都可以商量么?還要弔兒郎當么?還有膽量蔑視制度么?

總要交足夠的學費才能畢業。作弊這回事,其實小的時候就應該交學費了,結果越攢越多,到大學必須要用開除的手段才能讓人醒悟,沒醒悟的人還在指責制度太惡,大家,都害怕有一天自己的「僥倖」變成「不幸」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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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監管不到位,不是法律的問題吧。


我對第一名 @王夢雨 的答案非常不認同。

這個答案其實預設了"處罰就是過重"的立場,然後闡述"處罰過重有什麼壞處"。至於為什麼這樣的處罰就過重了,只給出了"很多老師自己可能都沒當回事、隨便考的"的理由。

1)題目中已經講明了,是"這四種作弊方式,直接開除";你要闡述,應該闡明為什麼這四種方式不適用於開除。
2)老師自己不當回事,這也能做理由?!

我對原題的意見是:
第二種情況開除可能過重,另外三種情況都不過重,因為它們不僅僅是作弊了,還加入了"強迫他人","代考","銷毀材料"這些嚴重擾亂教學秩序的情節--你都不讓人學校好好教書了,人家攆你走,有什麼說不過去的。
我個人猜測原題的第二種情況是指利用通訊設備有組織地作弊,這樣開除也正常,不過規定里最好講清楚。

所謂"一個作弊而已"是不成立的,請注意一般的打小抄,偷看,夾帶,超時答題都沒有列入開除範圍。

所謂"老師自己都不當回事"更不成立,解決這種問題的方法是鼓勵老師選擇開卷考試,口試,作業計分等多種考核方法,清退徹底不想負責的老師,而不是直接把所有老師的考試都看成無所謂的事情。
可能我們國家負責的老師是不多,但請不要因此而不拿他們當回事。

我大學的做法:普通作弊(打小抄,偷看,夾帶,超時答題)由監考老師判斷是否屬於故意,如果不屬於(比如打鈴以後寫名字)則扣分(分值不清楚,後果大致是績點降1);故意則取消成績,並且在記分系統上留底"因作弊取消一次成績",該記錄將出現在最後的成績單上,也就是說你申請工作或者研究生院,別人都會看到。
有組織的作弊在我在校期間未發生過,如果發生這種事,學校報警我都不會驚訝的。


9.27 update.

原始答案過於情緒化,不好。這次試著講講理,順便取匿吧。

樓上王夢雨的答案,是典型的混淆概念。用「嚴打」來類比「勸退」,從而得出「勸退作弊者不是個好規定」這一結論,我覺得不妥。

因為兩者背景不同,前者是建立在「亂世」下的律法,而後者不是。

譬如王先生所說:

但很不幸,這個觀點在實際中是行不通的。若干年前,我國政府曾經有一陣子覺得犯罪太多了(其實不多),我們就提高懲罰的力度吧(稱之為嚴打),有多高呢?當時有個歌手遲志強,因為跟人「一起跳貼面舞,看內部小電影」被判「流氓罪」入獄四年。還有人因為談戀愛次數較多,也被判了流氓罪入獄幾年(具體沒記住)。夠狠吧,社會風氣好了么?並沒有。甚至每況愈下了。最後不得不取消嚴打。

混亂當道,為求安穩,用了昏招,以暴制暴,自然是不妥。這是因為它沒有配套的措施,就如同舊時候株連九族一樣,是無妄之災,殺完了事。安撫?教育?改造?都沒有,解決不了問題,所以是惡法。

後果呢?反的反,亂的亂。就如同王先生答案里舉的例子一樣,違背了「罪刑相適應」。

而後者不然,大學是幹什麼的地方?傳道授業解惑也。道德教育本身是份內的事情,所以如我下面的故事中所講,會在考前反覆勸告大家誠信應考,把道理都掰碎餵給你吃。扯幾句可笑的,大一新生剛入學的思想品德課,雖然大家都不聽,可也是講了禮義廉恥種種守則的。

你不聽,然後去犯,我讓你出局,何罪之有?

而結果?實事求是地說一句,效果拔群,而並非王先生所說「把規矩改松更有效」。

至於作弊的惡,已經有很多答案詳述,我就不多嘴了。

這制度,我很喜歡,很公平。


[不再更新答案,這種問題還需要討論,讓我覺得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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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答案:

說點接地氣的吧,大道理我也講不清楚。

哦,先擺立場,我覺得不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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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呢,還算不錯。對作弊的態度是,零容忍。

比如每次考試前都會在每個教學樓前張貼告示,列出幾個作弊被勸退的例子。

但態度畢竟態度,實際操作的確有放水。

如果是教務處巡查人員逮住你作弊,那不好意思沒得商量,收拾鋪蓋走人吧。

如果是老師監考,多半會寬容一點,比如給你個不及格作為懲戒,卻少有上報的情況。

不過我倒是見過一個老師,人特別nice,考試前慈眉善目反覆告誡大家不要作弊懲罰會很嚴的,還開了幾個玩笑,氣氛不錯。

喲,結果還真抓著個作弊的,還是大四學生。

大四學生作弊被抓是個什麼概念?四年白讀了啊。

我們學校又是個研究型大學,特研究的那種,本科畢業找工作?難,也少。

所以,這孩子保研也難,畢業也懸。

咋辦,苦苦求情唄。

那個老師啊,徹徹底底的金剛怒目,不理會。

「既然我已經告訴過你後果,你依舊再犯,我為什麼要給你機會?」

該。

結果?結果就給上報了唄,估計這孩子這幾年的日子都不好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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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講完了。

惡法是什麼意思?苛政猛於虎,那叫惡法。因為是無妄之災。

作弊?既然想不勞而獲,那就請你做好lose everything的準備。

天底下啊,哪有即當婊子又立牌坊的好事留給你啊。

成年人,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基本素質。

扯個什麼亂七八糟的理由,你怎麼不說情懷呢?

錯了就是錯了,要麼改,要麼滾,別逼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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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之後,我沒作弊過,一次都沒。

自以為問心無愧。

以上。


嚴重作弊才開除?好寬容的學校。
我們學校回頭看一眼別人的卷子/帶了紙條沒抄的時候就被翻出都會被開除的好么?

吐槽完忍不住說:平時課程輕鬆的像泡澡堂子,考試內容是喝掉一澡堂子的水。喝不完就沒收衣服扔出去。
這不僅僅是惡法,這簡直是惡霸。


只要你讀過大學,你堅持過不作弊,認真上課、讀書、複習,然後參加考試。成績出來後看著你身邊的人通過作弊拿獎學金,評三優。你就會覺得,這些作弊的人,不僅僅是應該開除,而應該永遠逐出教育系統。

規定是規定了,但是實際上學校的執行情況令人髮指。考場上學生低聲交流,在桌子上提前寫好小抄,在抽屜用手機查答案,甚至趁交卷的混亂場面交換試卷抄襲。以上這些情況我所在的學校所在的班級幾乎每一場考試都會發生,卻從未有人被開除,最嚴重的僅僅是約談。談論這個是否惡法的前提是不是應該把所有作弊的人抓出來,監考老師0容忍呢?

所以作弊這個問題不僅僅是學生的問題,而是整個大學的問題,從上到下都覺得作弊是可以接受的。
中國人究竟怎麼了?竟然能容忍不誠信,容忍違背公義的事。太奇怪了,作為一個中國人真的感到羞恥。


利益相關:一個在讀第四年而沒作弊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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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1更新:已畢業,在某設計院做結構


先說結論,不合適。

正文較長請耐心看。

「一旦發現作弊就開除」這種處罰方式合不合適?當然不合適。
不合適的原因是三層遞進的:處罰得太重——得不到充分執行——起不到預防效果。
先說第一層,為什麼說處罰得太重?很多人都不承認懲罰得重,但我想很多人在覺得作弊者罪有應得的時候,心裡還會隱隱有一種自己不願承認的感覺罷——覺得對方有點「慘」。為什麼會這樣?題主提到了高考作弊禁考三年的制度,我們就拿這兩個考試做個對比:一個是高考,一個是大學考試。
很明顯,在中國目前的教育情況下來看,前者比後者在人們心中的分量要重得多。(先不討論怎麼改變中國的教育現狀…………)
高考,那可是熬了十幾年終於熬到的人生大關,這種情況你作弊,你讓人家那些辛辛苦苦認真學習的學子們情何以堪?經歷過高考的人都會覺得禁考你個三年算是輕的了。
而大學考試,有個笑話說的好:在大學,老師假裝講課,我們假裝聽課。老師假裝留作業,我們假裝寫作業。老師假裝收作業,我們假裝交作業。最後,我們假裝考試,老師玩兒真的了……這自然是不合理教育制度的惡果,高考前一直被管著催著,上了大學就彷彿完成了人生的學習目標,一下子進入了自由世界,學生對學習考試都跟玩兒似的了。學校對學習也像玩兒似的,卻偏在考試時認真,要那個分數。在這種情形下作弊,結果被開除了,不僅學生,連老師和周圍的人心裡都難免會蕩漾出一絲莫名的不公平的感覺。我想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對因作弊被開除的學生總有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同情感……態度氛圍的不同導致能接受的結果也不同。
所以我認為,根據目前這種教育情形,在大學,作弊就開除這種處罰太重。
處罰太重導致一個嚴重的後果,那就是很難得到充分執行。
作弊該不該被處罰?該。但作為學生,要你舉報一個作弊的同學,他會因此被開除,你舉不舉報?我想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默不作聲,不僅如此,舉報者還會受到很大的輿論壓力。作為一個老師,看到一個學生作弊,你抓住他他就會被開除,你抓不抓?現實情形中往往不是睜隻眼閉隻眼,就是只警告而不上報,上報的只是少數。看,就算很多人知道作弊該被處罰,但過重的處罰總是有意無意地激發人的同感心和愧疚心,讓人站到作弊者的一邊。連執行者都不忍或不願執行,導致了這種處罰制度執行率低。
執行率低,進而導致了預防效果差。
規定一種處罰制度的最終目的並不是處罰,而是預防。這很容易理解,比如故意殺人罪中 的死刑,它要告訴你的不是「你殺了人就會被判死刑」,而是「你殺了人就會被判死刑,所以不要去殺人」。同理,處罰作弊的目的就是告訴你「作弊就會被處罰,所以你不要去作弊」。
不願意執行,不去執行這個制度,而又沒有規定其他合理的處罰方式,導致作弊的人大部分都直接被放過,那預防效果差自然是不必說了。

於是乎,大家都一邊喊著「作弊是不對的,要處罰!」,一邊被過重的處罰帶出對作弊者莫名的同情和愧疚而將作弊者一次又一次地放過,最後大家終於心照不宣地把這種處罰制度當成了花瓶,逃避愧疚而選擇了事不關己,選擇了不是最好甚至是錯的,但卻是最容易最輕鬆的辦法。

綜上,這種處罰制度不合適,太不機智,要改。怎麼改?對症下藥是關鍵。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也看出來最根本的點在於連執行者都覺得處罰力度重,那麼,就減輕到能夠接受的程度就好了。
1、除了題主所提的那四種情形,協助者也等同於作弊者處罰。(這樣作弊者拉下臉去抄別人的時候就會處於道德低點,對方比較容易拒絕。至於作者所說的那四種,等同於作弊者處罰並不過分,但第二種在考試前一定要提醒考生關機)
2、設立接受舉報的機構,對舉報者的信息保密,但故意錯誤舉報將受到等同於作弊者的處罰。(這個是為了提高處罰不可避免性,僅靠老師發現是不夠的,不過實施起來很困難,所以我也就是說說而已- -)
3、第一次發現作弊,掛掉這科,通知家長,記錄在案。(不要光警告,警告並沒有什麼卵用)
第二次發現作弊,掛掉本學期所有課程,全校公告,記錄在案。(人要臉樹要皮,知道可能被全世界人鄙視,很多人都會收斂,要充分利用這種心理)
第三次發現作弊,開除。(事不過三,記吃不記打的人沒必要給機會了……)

這樣的處罰力度大家應該普遍覺得不重了吧……這樣才能丟棄那些奇怪的同情心和愧疚心去放開手執行啊,然後才能發揮處罰制度真正的作用。

最後說一句,凡作弊的人,幾乎都抱有「只要我小心,就不會被發現」的僥倖心理,偶爾爆出幾個被處罰者對這種心理的威懾作用也只是一陣一陣的。僥倖心理這種人性弱點,簡直沒法避免,就算處罰得再合理也什麼卵用。從古至今,無論處罰制度多麼合理或者不合理,抱著這種僥倖心理違反規範的人就沒斷過…………因此處罰制度對於防範違規者所起的作用總是有限的。所以,要更好地防止作弊現象,還是得從最根本的教育制度問題抓起啊,這就是一個漫長且複雜的過程了……


我覺得應該開除。
作弊完全是損人不利己的事。我們學院有人靠作弊評上獎學金的,也有靠作弊得的成績得到保研資格的。完全壞了整個學院的風氣,從上到下,第一名到最後一名,有一半的人作弊。造成這個後果的,僅僅是因為大一的時候有人作弊,監考老師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過他們,最後他們還得了獎學金。
你說這種人不該開除嗎?
這條規定初衷是好的,但我仍然認為這是條惡法,因為完全得不到執行!當然我僅僅說的是我們學院這一屆的情況,比較嚴重,不知道其他學校如何


這幾種方式中1,4動作太大了,而且過程中有直接對他人的侵犯,已經不能算「作弊」了,可以考慮直接開除。

第2種情況不太妥,對比直接開除,改成一次記大過之類可能更合理。
舉個特列:比如某高年級學生考試當天早上起來晚了,習慣性帶著手機自己卻渾然不覺,匆忙趕到考場,考了幾分鐘後手機突然響了,然後就被開除了?該學生可能最多只是對該課程的考試重視度不夠,既沒有主觀作弊動機,更沒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和另外三種完全無法等同。

第3種情況中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 需要考慮如下情況:
如果找的不是該學校學生,怎麼處罰?這個情況其實最多,槍手就是干這個的。碰到這種很難處理。
如果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 並非自願(受強迫),該如何處罰?這種情況應該先留校察看,如果屬於被強迫的證據確鑿之後再降級為記大過之類的,如果沒有證據則開除。


問題中拿大學作弊和高考作弊沒有可比性。

高考作弊三年禁考看起來很重,但是實際的執行情況卻未必。我不知道現在的情況,但是以前借個別人的殼子去高考還是可以的。如果現在還能借殼的話,這個對家庭條件不是太差的人來說沒有什麼殺傷力。

真正的高考作弊,由於利益關係重大,很多手法都是以團伙形式來做,更像是犯罪。而那種抄幾個答案的,由於很難找到直接證據,估計很多監考老師也都不會管。
舉個簡單的例子
假設作弊之前設計了用二進位異或加密來傳遞選擇題答案,作弊參與者都記得key,選擇題就4個答案,2個bit就夠了,這樣5題一傳,1024以內的數字可以表示,40題就8個數字,每個數字最多4位,就是一個32位的十進位。然後作弊者做完後,直接就自言自語報出了8個數字。你頂多只能說他擾亂考場紀律,下次不要這麼大聲說話而已,你怎麼能證明他在傳遞答案?或者比如他甚至不用說話,只需要手指敲桌子,轉筆等等都可以傳遞答案。

有點扯遠了。

最後說一下,大家答題的時候難道不能看清楚問題嗎?


唉╯▂╰
我都在我那個回答里說了不想討論作弊開除是否合理了,還是被邀請了。
第零條,這不是關於作弊是不是錯的,該不該受懲罰的討論。很多人依舊強調作弊是錯的,該受懲罰,這是正確的廢話,作弊是錯的,該受懲罰。
第一條,很多答案提到了作弊的人多麼囂張,執行多麼不可靠,靠作弊拿獎學金多不好,所以更應該用重刑,所以作弊開除是應該的。個人認為,重刑恰好是不作為的理由之一(當然還有之二之三),相信我,如果偷個麵包就要槍斃我會包庇偷麵包的,而不是報警。
第二條,適當的懲罰和完善的執行,比起過重的懲罰和因此帶來的不執行,要更有效果。一些回答提到真的被開除的都是很囂張的,其他的都被忽略了,就是因為覺得不好意思開除不太囂張的啊。相比較起來,考試成績算零,或者這門課算零,都是更下得去手的懲罰手段。(當然如果你非要說不管啥規定老師就是不抓作弊的,那這問題也就不要討論了,就怪體制吧XD)
第三條,關於很多老師忽視作弊行為,這並不是靠處罰學生能解決的的問題啊!因為老師都睜一眼閉一眼所以要對抓到的學生重刑是啥邏輯你告訴我啊!應該加強對老師的指導教育吧!
第四條,其實我覺得在天朝作弊就開除沒啥的,反正有大把的雞湯和成功學人士告訴你大學沒啥用文聘沒啥用你只要好好鑽研營銷創業就行了XD被開除是因禍得福啊!所以我支持作弊就開除XD
第五條,既然我支持作弊開除為啥我還說這麼多呢?我是否支持一條規定和這條規定是否是惡法無關,實際上以我管殺不管埋的性格,很多惡法我都會支持XD其實原問題里我只是感覺到了題主似乎認為這懲罰過重,幫他說出來了。


破壞遊戲規則的人沒有資格玩遊戲。

任何作弊都是對其他認真學習同學的侵犯,都是對未來就業單位的欺騙。

如果是小學三年級抄襲被抓住罵幾句就過去我很贊同,都大學生了,連這點基本誠信都沒有,當然該開除,我甚至贊同嚴重的作弊行為,比如論文抄襲這種要終身留在檔案里並且要在社會上公示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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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夢雨 這種三觀不正的言論居然還真有這麼多人點贊。

  1. 嚴打的問題並不是執法過嚴,是在於惡法橫行。反對抄襲這種事情是最基本的道德問題,我不覺得這個事情是惡法。
  2. 因為執法困難就選擇不去制定這條規章真是莫名其妙,連奴隸制都能廢掉,一個抄襲就這麼難搞掉?只要一個規則是符合人們道德期待的,這個事情就一定能執行下去。

我之所以覺得作弊應該開除,甚至應該更嚴重的懲罰的原因就在這個問題裡面凸現的淋漓盡致,很多人對於抄襲的問題是,他們對於這個事情沒有絲毫的羞恥感。總有些人覺得抄襲是正確的,甚至是光榮的,不可理喻。


聲明:回答並不局限於這個答案所描述的情況。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大學嚴重作弊直接開除」根本就不是一個「法」,所以它也就談不上惡法。它頂多算是一個單方面的規定,而且在很多學校,這甚至並不是一個成文的規定(合理與否且另說)。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實際執行的時候,隨機或臨時的成分也很大,這正說明了這個規則不是處在一個「法」應有的狀態。

如果將作弊開除的規定當做「法」來衡量,那麼我們就必須以一個「法」的標準來嚴格看待它。「法」不是憑空製造的,它的權威來自於公眾的認可,而不取決於制定者的威權。那麼在「法」出來之前,我們需要知道:它是否經過了周密的調查?是否廣泛徵求過意見?是否經過嚴謹的論證和討論?是否具備可行性?是否有過試行、反饋和調整?是否評估過實施後果?如果以上這些程序都沒有過,而只是領導拍腦門子想出來的條文,這樣的「法」沒有公信力和權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政,不是法。政是比較容易改的,法則是原則問題,要改很難。

這樣說可能聽起來過於抽象,那麼我們不妨看看考試作弊這樣一個實例。如果我們需要為作弊制定一個「法」,那麼我們不僅僅是需要一句「嚴重作弊者開除」的條文,我們還需要明確知道:高考、考研作弊與大學考試作弊的區別;四六級考試和普通科目考試作弊的區別;必修課與選修課作弊的區別;作弊已遂和作弊未遂的區別;普通作弊與嚴重作弊的區別;嚴重作弊的嚴格定義;對教師作弊的相應條款等等。

也許在有些人看來,這樣的論述有些小題大做。但我們需要知道,這件事的影響是廣泛和深刻的,涉及到很多人一生的軌跡。在我看來,考場上帶個小抄,和私底下賄賂老師,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後者在我看來就是嚴重作弊。而這一切當然需要區別和界定,遠不是一句「嚴重作弊開除學籍」能夠涵蓋和解決的。

由這個問題,也引發了我的另一個思考。因為我悲觀地發現,從大多數人認為「考試嚴重作弊直接開除」、「不遵守遊戲規則的人沒資格玩遊戲」之類的觀點來看,懶政思維已經深入人心了

人們總是喜歡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在社會上,我們發現車多,於是限購;發現人多,於是限生;發現路邊攤,於是沒收;發現釘子戶,於是強拆;發現上訪,於是勞教。所以在學校里,我們發現作弊,於是開除。

這些問題都很複雜,卻有很多人喜歡用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作弊當然不光榮,也應該受到懲罰。可是「嚴重作弊直接開除學籍」這看起來政治正確的規定,不過是一群學校官僚的懶政思維罷了。

事實上,如果不是懶政思維作祟,規則的制定並沒有想像的那麼複雜。被作弊影響的教育公平,比如獎學金的評定,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懲罰來糾正,比如成績按0分處理、作弊一次直接取消所有獎學金評選資格和保送資格、勒令休學一年、延期畢業等等。這些都比簡單粗暴的「作弊開除」一刀切要來得好。世界上不只有死刑,還有死緩、無期和有期。

誠然,在題主的問題中,學校已經對嚴重作弊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可以想像,相應的肯定也有不同懲罰方式的。這是值得肯定的。但這樣的描述看起來也並不是基於調查的結果,而是拍腦門子的結果——比如賄賂老師這樣肯定嚴重的作弊竟然沒有上榜,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規定又如此簡單粗暴——而有很多學校連這樣的具體化也做不到。

我們還應該搞清楚的是,教育的目的是改變人,而不是淘汰人。教育是為了製造出適合這個社會需要的各種人。一個作弊的人,經過教育同樣可以是社會需要的人。我們可以為教育規則的破壞者制定懲罰,但為教育而生的處罰只能是教育的輔助,它不能代替教育。我們不能通過開除劣跡者來達到全民優秀。粗暴地開除實際上是摒棄了教育本應履行的社會功能,這也就是上面所說的懶政思維

最後,不管關於作弊的規則如何制定,我都不贊成輕易開除學籍的懲罰方式。即使是請人代考這樣的「嚴重作弊」,一個很顯而易見的道理是:因為一門課的作弊,憑什麼剝奪我所有課程的學習權利?對於問題中所列舉的幾種嚴重作弊,我只贊成對「故意銷毀試卷「的人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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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喜歡讀書的人開除掉有什麼錯,你說你裝成一個愛讀書的樣子最後能學到點東西也就罷了,進來也不學,還不如省點學費。


而且老師已經明確告訴你作弊就開除,你還作弊,證明你理解了這個風險之後仍然要上,抓到了就活該。


作為結果很令人惋惜,但作為震懾手段卻很有必要,很多大學的考試都已經簡單到考前突擊三天都能過的程度了,即使這樣作弊還是屢禁不止,如果再降低作弊風險,真不知道還有多少人願意認真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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