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米亞公投是否有效?
記得辛亥革命的時候我國各省宣布獨立,歷史有效。但這次克里米亞公投卻被不被西方世界認可,是為何? 克里米亞是烏克蘭下的一個自治共和國(Autonomous Republic)。
我覺得排名第一的答案跑題了, @張震 是不是有效,合不合法確實應該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嘛
第一名的答案雖然給了國際法關於民族自決的兩個條約,但是那兩個條約明顯都沒有對民族自決進一步解釋,而且重點也不在民族自決嘛。
按照國際法,國內民族問題一般不屬於國際法調整的範疇,不能用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原則」來解決。聯合國大會1960年 12月14 日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指出, 大會「認識到世界人民迫切希望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必須「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的表現的殖民主義」;同時,「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情況」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這個宜言明確表達,必須給前殖民地國家即憲章所規定的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以及被外國征服、統治和剝削的人民以自決權,允許它們通過公民投票取得獨立。至於一國內部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則根本不享有這種權利。宣言第6條明確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
可見民族自決這個原則的提出,完全是為了解決殖民地國家的問題
聯合國大會1514號決議
大會在討論和起草這個文件時,就預料到可能出現上述情況,因此對「民族自決」進行了界定,指出「民族自決」是一種「人民自治的權利,而非分割的權利」(the right of self-government of peoples and not
the right of secession)
且1975年簽署的《赫爾辛基最後文件》,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專家等達成諸多共識認為,自決原則與領土完整原則之間並沒有矛盾,領土完整原則優先於自決原則。
最後,再參考一個加拿大的例子
加拿大講法語的魁北克省長期要求在該省通過公民投票方式取得獨立。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應英聯邦駐加拿大總督的請求,就魁北克省要求舉行公民投票實現民族自決問題提出諮詢意見中說道「……只有兩類民主(在殖民統治下或在外國佔領下)有權對外宣布民族自決,並可自行選擇(或恢復)獨立,因為這兩類民族本來就是與殖民國家和佔領國不同的實體,他們的『領土完整』曾被殖民國家和佔領國家徹底破壞,應予全部回復……」
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
首先,克里米亞根本就不是一個省好么,而是烏克蘭憲法下的一個自治共和國·(即聯邦下的邦),其政治地位和自治權力與處於單一制下的省不具有可比性。
其次,克里米亞有自己的議會自治權以及憲法,但是這一切建立在烏克蘭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克里米亞要獨立要公投,必須首先得到烏克蘭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和認可。然而事實卻是,
克里米亞單方面否認烏克蘭過渡政府的合法性,因此不接受烏克蘭現政府基於憲法和法律的約束。
而逃亡的親俄總統雖然已經合法程序由烏克蘭議會罷黜,但在普大帝庇護下聲稱自己仍是烏克蘭總統,並表態支持克里米亞人民的選擇。
於是克里米亞到底還應不應該遵守由基輔現政權維護的烏克蘭憲法和法律?這是第一層問題。
再次,注意公投之前親俄的克里米亞本地議會在普大帝支持下已經發布了克里米亞獨立宣言,現在的公投是對這一宣言的事後追認,給這一獨立宣言追加民眾投票形式的合法性認可。但是,這裡有一個邏輯矛盾之處,既然議會已經決議克里米亞從烏克蘭獨立出來,那麼公投為什麼還必須要弄出兩個選項,一個是加入俄羅斯邦聯,另一個是留在烏克蘭呢·?這不是自相矛盾么諸位看官?
—來自Wiki(Crimea),公投的兩個選項The Crimean Parliament released the Ballot Questions for the 16 March referendum. The referendum questions are:- "Do you support rejoining Crimea with Russia as a subjec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 "Do you support restoration of the 1992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rimea and Crimea"s status as a part of Ukraine?"
由此可見,公投不過是個幌子,之所以保留留在烏克蘭這個選項完全是為了讓投票「象投票一樣」。試想,如果公投只有一個票箱,你只能投給加入俄羅斯這一個選項,那公投還有何意義?普大帝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手段不就漏了底了?
所以,結論是這次克里米亞公投的有效性可以討論,但從本質上來看只是結果早已註定了的一個過場而已。普大帝用民族自決的方式來拉攏克地區的俄羅斯族人,將了向來推崇民族自決的西方世界一軍。
不過孰是孰非,我們自己應有所判斷。(中心思想)強權即公理可以解釋很多問題,但不能讓這個世界變得更好。
最後編輯:2014-03-19
轉載一篇英國駐烏克蘭大使的文章,這應該代表了西方國家對「公投是否有效的看法」
為什麼克里米亞全民公投不被認可
作者:英國駐基輔大使 西蒙?史密斯(Simon Smith)
3月16日在克里米亞舉行的全民公投以壓倒性的票數(96.7%)支持該地區加入俄羅斯。既然投票結果顯示出壓倒性的票數,那又為什麼不認為它表達出半島居民真實的民意呢?
1. 因為公投不合法
此次公投明顯違反了烏克蘭憲法第72、73、85和134條的規定。該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任何領土歸屬問題只能通過全國性的全民公投才能做出改變。烏克蘭憲法法院宣布此次公投違反了憲法規定,屬於非法行為。
2. 因為俄羅斯的干涉
俄羅斯武裝部隊已經佔領克里米亞長達數周時間,並扶植起親俄羅斯的傀儡政權,但該政權在未獲得民眾授權的情況在就下達指令(現克里米亞執政黨在2010年舉行的自由選舉中僅贏得4%的選票)。該政權在外國武裝部隊的監督下通過秘密的議會會議,強行建議舉行此次全民公投,而且議員反對俄羅斯提出的議程卻被排除在外。
3. 因為缺乏合理的組織安排
此次全民公投的時間表已經被更改了兩次:最初計劃在5月25日舉行,後來被提前至3月30日,而後又改為3月16日。公投的準備工作缺乏最基本的透明性,這包括當地選舉委員會的構成、選民名單、選票發放數量等等。在這些重要的環節上缺乏詳細的規劃,再加之時間倉促,這一切都為當局操縱公投結果創造了充分的條件。
4. 因為此次公投缺乏公平性和代表性
從選票中所提出的兩個問題來看,投票無法表達選民支持克里米亞維持屬於烏克蘭領土現狀的意願。其中一個問題涉及到克里米亞以前的憲法(1992年),但未向選民提供該憲法內容的具體信息。
5. 因為缺少辯論環節
此次公投的通知時間只有十天,缺少適當的宣傳或者公開辯論環節,並且烏克蘭的政府領導人也無法親臨克里米亞,尤其是那裡還有數千名外國駐軍。當地的媒體輿論在公投從準備到投票階段完全傾向於親俄陣營,沒有開展實際辯論或者提出反對意見的餘地。(克里米亞從三月初就無法接收烏克蘭中央電視台的信號了。)
有大量可信的報道顯示,當地的親俄武裝組織對親烏克蘭的選民進行恐嚇,並強行沒收/損毀他們的烏克蘭身份證明,從而阻撓他們投票。代表克里米亞韃靼族的主要組織領導人號召聯合抵制此次公投活動,對公投存在嚴重缺陷表示抗議。
6. 因為無法對其結果進行核實
此次公投的進行,並沒有持中立態度的國內或國際觀察員出席:因此無法確認是誰在投票,是否只有登記過的選民才有資格投票,或者投票結果是否的確真實可靠。96.7%的投票結果與近期烏克蘭一家知名研究機構舉行的一次有代表性的民意調查結果大相徑庭。於2014年二月舉行的這次民意調查顯示,僅有41%的克里米亞選民支持該地區加入俄羅斯。鑒於反對派大範圍的聯合抵制,該結果就更加令人質疑了。
7. 因為「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也認為此次公投無效
由於此次投票活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所以「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做出正確之舉,並沒有向此次公投活動派出觀察人員。在規定的這段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充足的準備工作,因此無法確保公投符合「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的國內民主選舉標準:國際社會需要核實選民登記表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必須保證只有持烏克蘭護照的選民才有資格投票;同時還要保證選民在投票時免受騷擾或暴力威脅。此次投票的監督人員均來自一些小黨派。
結論:此次克里米亞全民公投活動不合法、組織混亂、不具有代表性、缺乏公平性並且是在外部軍事力量直接干涉的情況下舉行的。此次公投是對正義的蔑視,而其結果也無法真實反映克里米亞選民的自由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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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問的問題是公投是否有效,現有的答案大多從美俄等國際博弈的角度去回答問題,有點答非所問的意思。」是否有效「只能從法律角度去分析才對吧。譬如公投依據的哪一部法律?這一部法律本身是否合法?公投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
這個問題對於中國也是有現實意義的。中國此番在安理會表決中投了棄權票,我想中國政府也很糾結。如果承認公投合法,那是否意味著一個國家的地方人民有權通過公民投票脫離一個國家?那中國政府一直宣揚的台灣的前途應該由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就站不住腳了。否認公投合法,與俄國關係也會產生裂痕。
供後來回答者參考。
可以比照一下當年科索沃公投脫離塞爾維亞,歐洲美國全部支持其獨立,再反觀這次的克里米亞公投,歐美又全部反對。可以見得一省是否有公投獨立權,不在於法理上,而在於參與角力的各方力量對比和利益衝突。
克里米亞對於俄國來說至關重要,黑海艦隊駐紮在此,一旦脫離自己勢力範圍,將造成極大的戰略劣勢,俄國的影響範圍將大大縮小,出海口也被壓縮,將很難影響到地中海地區,相當於被人掐住喉口。而對於美國歐盟來說,好不容易影響烏克蘭脫離俄羅斯的勢力圈,而克里米亞在此時加入俄羅斯,甚至會影響烏克蘭東部地區(親俄傾向較明顯)也效仿,而且克里米亞對於歐盟美國來說,戰略地位比烏克蘭西部更為重要,如果能控制克里米亞,就相當於廢掉了俄國通過控制黑海而影響地中海的戰略部署。所以,歐美這次都會反對克里米亞公投入俄。
不過在這次也看到了頗為有趣的現象,和以往美國一直強調民族自決權,介入其他國家地區,扶植親美的民主的政權上台,被介入國家反對美國侵犯國家主權的情形不同,這次是美國在強調尊重國家主權,反對地區公投決定民族去向。可以見得人權主權這些概念只不過是各國利益衝突過程中冠冕堂皇的說辭而已,還是不要被這些概念洗腦太嚴重比較好,最終克里米亞公投是否有效將取決於俄羅斯之後採取的措施能否擺平歐美國家的反對聲,但克里米亞在事實上還是會成為俄羅斯的一部分,除非發生嚴重的軍事介入,但我個人認為現在歐盟美國出兵的可能性並不大,因為沒有必要和俄羅斯在這件事上鬧得太僵,畢竟俄羅斯有大量能源供應歐盟,以現在的能源格局來看,短時間內是不會改變的。
我個人認為,最終結局是歐美繼續反對克里米亞公投結果,但俄羅斯事實控制克里米亞,歐盟美國也睜隻眼閉隻眼,只要烏克蘭西部加入歐盟也算有所收穫,一旦地區局勢趨於平穩,最終這件事將會淡出人們視線,直至能源格局發生改變,俄羅斯失去能源牌的那天,克里米亞公投案才會再次浮出水面。(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這個其實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中就有提及:「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是聯合國的宗旨之一。另外相關的還有:1966年12月16日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0年10月24日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1958年12月12日、1965年12月20日和1975年11月10日聯大先後通過的有關民族自決的決議。
至於公投的程序是否合法,由於克里米亞本身就由大多數俄國人組成(58.32% 俄羅斯人
24.32% 烏克蘭人 12.10% 克里米亞韃靼人),在蘇聯赫魯曉夫時期才從俄羅斯讓給烏克蘭,在感情上加入(回歸)俄羅斯也是說得通的,就算俄羅斯這次沒有軍事干預,雖然可能公投結果不是95.5%,但能通過議案的可能性還是很高的。
民族自決權是個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的概念,因為許多國家就是通過這個概念獨立的(二戰後許多被殖民國家脫離殖民國獨立),不僅是因為獨立新國家數量多,也是因為前殖民國對這些國家的影響力不足以再維持原來的關係,所以這個概念被廣泛接受。
至於提到的台灣公投是否合法一說,其實從這個概念衍生出來,民族自決權自然是整個民族的自我決定去向的權利,這樣大陸的說法也是站得住腳的,畢竟台灣和大陸主體都是漢族,所以該擔心的是西部邊疆問題。
另外,無論合不合法,合乎的法都是人定出來的,國際法更是各國博弈之後的產物,是否遵守,或是說是否嚴格遵守,都會根據實際情形做出調整,所以在討論克里米亞公投是否有效上,也繞不開美俄歐之間的博弈和其戰略地位。
什麼叫合法?誰定義的
甚至更高了說,什麼叫主權?
主權本來就是歐洲搞得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搞出來的,本來就非常不適合全球治理。清朝的中國就沒有主權的概念,但是有盟旗制度,將軍駐屯制度,西藏的供施關係,少數民族的羈縻制度,番邦的朝貢制度,漢族的行省制度,一國多制的體系,你能說哪個是中國的主權所在?說不出來。
清朝這種多體系的治理模式,才是維繫一個大帝國的手段,你用西方的手段去套這個東西,當然永遠說不清楚。
克里米亞本來就是一個自治區,他的主權誰說得清楚?誰來定義國際法?
大家都把國際法擺著, 然後找自己有利的部分是否有效?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本來這個問題可以不用回答了,這裡好多人都已經回答得很不錯了。
但是看到第一個回答 @劉大可 的提法的時候,就忍不住要說幾句。
劉大可在回答中提到科索沃的獨立具有的幾個條件:(直接引用一下)
①該地區民族歷史上曾經處於殖民地位;②賽爾維利亞的移民政策違反2189號決議;③期間發生的大規模針對阿族人的軍事行動;④賽爾維利亞拒絕科索沃地區的自治權利。⑤公投結果表明阿族人願意獨立。雖然單獨去看這些條件,有些不構成承認獨立的理由,但是共同出現在同一地區,則具有很強的合法性。
當然,按照劉大可的這個提法,科索沃獨立還真的是合理合法的了。
但我之前極少關注科索沃的事情,所以我直接翻遍了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所有目錄及相關決議內容,請教一下,哪一個決議、諮詢、決定表明科索沃曾經被認為是【殖民地】的?
1、不能因為南斯拉夫王國在二十世紀初期發布的殖民法案就認定科索沃在二十世紀末依舊是殖民地吧?聯合國殖民解放運動的相關文章裡面從來沒有提及科索沃地區屬於殖民地或者有殖民化的存在。至少我搜索了一下午的文章,在聯合國可查閱的文件中都沒有找到科索沃地區民族曾經處於殖民地位這種表述或者證明。
2、須知既然沒有任何證明科索沃曾處於殖民地位,那麼就無法引用聯合國2189號決議——《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之實施》。這條決議試用的範圍是殖民地國家及民族,沒有證據表明聯合國確認阿族被殖民,於是生搬硬套2189號決議就有錯誤引用之嫌。另外,在聯合國決議當中與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科索沃相關的所有決議或者諮詢當中,都沒有提及2189號決議,如果塞爾維亞真的違反了這一條,那麼應該可以在文件當中查詢到,但可惜,沒有。所以塞爾維亞直接違反聯合國2189號決議這個言論是錯誤的。
3、OK,無異議。
4、塞爾維亞在多次要求與科索沃的阿族領袖進行協商,但科索沃一方提出談判的前提就是【獨立】,這怎麼談?後來塞爾維亞多次要求在聯合國的有關決議當中進行談判,這個是可以查到的,就是關於科索沃地位問題的1244號決議。決議的內容重申了南聯盟對科索沃地區擁有主權,並且還要求南聯盟給予科索沃【實質性自治】。我不知道大可是怎麼看到「塞爾維亞拒絕科索沃地區的自治權利」這一條的?塞爾維亞沒有拒絕給科索沃以自治,相反是科索沃不要自治只要獨立。不能將科索沃的罪過怪在了塞爾維亞的頭上。
5、人口對比:
南聯盟總人口1054萬(1995年),科索沃總人口170萬(2011年),其中阿族佔90%;
烏克蘭總人口4500萬(2013年),克里米亞人口203萬(2001年),其中俄族54%,烏族24%,韃族12%。
公投結果都表明二者民族要求獨立!不管克里米亞的投票贊成率是90%還是80%,至少這已經足夠表明克里米亞人的態度了。
6、2010年國際法院關於科索沃獨立問題的諮詢內容,聯大提出的問題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法院的回答是,「2008年2月17日通過科索沃獨立宣言不違反國際法。」這一條在法理上不能被認定為獨立合法。所以【聯合國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獨立合法】這個結論根本就是個錯誤的結論。不違法和合法本來就是兩個詞,中間還有一個詞語叫做——不知道。很明顯,國際法院不認為他們是對的,但也不敢說他們是錯的。因為美國要求說是合法,而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都不敢口口聲聲說合法,否則,全世界2000多個分離勢力絕對讓世界崩潰。於是國際法院就鑽了兩個空子,第一,它把「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這個單位名稱給取消了(正統回答必須是加上單位名稱),這就變成法院在說獨立宣言這個可以有,但並沒說科索沃真的獨立是可以有的,因為獨立宣言包含在聯合國宗旨的精神內,但真的肆無忌憚的獨立那就是違反聯合國宗旨了;第二,它來個「不違反」,而且後面其實還有一句話——本結論沒有法律效力。這也是為什麼時至今日中國都沒有跟科索沃建交的原因,中國永遠都是尊重國際法、遵守國際法的。
所以現在再來看,克里米亞和科索沃簡直是一樣的……
1.兩者都是在主權國家內由少數族裔發動獨立運動;
2.兩者均不是殖民或者被殖民的狀態;
3.兩者均有背後大國的支持——科索沃獨立的時候,美國首先承諾要讓100個國家承認科索沃獨立,而克里米亞背後的北極熊則絕對不可能放過克里米亞這塊重要的戰略要地。
4.科索沃宣布獨立沒有取得南聯盟或者塞爾維亞的認可(一直到目前都是),不符合大可所說的自決的兩個原則,而克里米亞也沒有取得烏克蘭政府的認可(至少目前是)。
5.科索沃和克里米亞的歷史都是錯綜複雜!有句話叫做——自古以來……兩個傢伙都適用。
6.兩者都沒有國際法支持,而且事實上都在違法。
PS2:所以中國不可能承認克里米亞當局,但沒關係,反正以後是跟俄羅斯打交道,又不是跟克里米亞當局……
公投一般都是誤國。
公投的人誤國,或者別有用心挑起公投大事的人,實是國賊。
些公投事件本身,都標榜著由自己本國的國民做出左右國家意志的決定。希臘全民公投本身只是拒絕其國際債權人提出的「改革換資金」協議草案,本質上只是一種態度的宣示而不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案。背後的考量更多的可能是希臘在與債權人之間談判是否擁有更大的自主性、希臘人是不是願意放棄更高的福利待遇而縮減開支嚴謹的進行工作償還債務。而克里米亞公投的考量則應該是克里米亞留在俄羅斯還是烏克蘭哪裡具有更大的利益和戰略意義。像這些巨大的決策問題的方向制定的同時,背後的因素考量做綜複雜,是非對錯並非顯而易見。在大部分不關注政治或者關心政治而個人對於事件沒有足夠的了解之下,受到他人或者媒體的刻意引導的可能性及其巨大。
雖說公投避免代議制的冗斷,明確了解人民所需。磨練人民對政治事務的責任感。表面上最大程度上給予擁有投票權的公民爭取合法政治權益的機會,但是在一個公民由大部分中產構成,人民在生產活動之餘,能夠熱心於政治,或者對於國家有較大的責任感,有較高的邏輯性,能夠比較清晰地進行事務的分析。由這一類人在代議制之餘作為候選力量進行行政補充或者可以更加有利於國家的發展。但是在各個國家,這樣的公民真的佔到了大多數嗎?恐怕更多的是吃瓜群眾和一群一知半解的人在聽取他人的慫恿把?在辯論下,常常左翼的言論更加激動人心,但是一定是對的嗎?最後的結果恐怕,更多的是多數暴力。民粹主義。破壞合法政體的主權完整性、造成社會分裂,例如:魁北克的獨立公投每每造成緊張的氣氛。政客推卸責任而濫用公投。
無論是克里米亞公投、蘇格蘭公投還是這次關於退出歐洲的公投,我想到的最多的是不是諮詢的絕對公開,是否存在刻意的輿論引導和民眾是不是有足夠的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如果一個民族的重大決策權力在最大數公民的手上,是不是可能被一些極端分子的極埠號所吸引,然後被刻意引導。最終在一部分狂熱分子的操作之下,使得一部分人的判斷做出扭曲。在我所長大的鄉鎮,或不斷地流傳著這樣的話:每此直選村長的時候。有相當一部分人的選票直接被幾百塊錢和一條香煙買斷了。這些來自底層的未接受高等教育的勞動人民的判斷力的水準是有一定上限的,還很容易受到誘惑、鼓動。
對於那些政治精英都玩不轉的政治問題,都不敢下方向的國家重大決策,把決定權交給一些不熟悉甚至連機理還不明白的人民,我對其明智與否存質疑態度。對於題目所說的公投決定國家事務,由最大多數人而非精英的選票來決定國家意志,未必是一種明智做法。更多的可能只是一種套路。
國際法層面上的公投合法性可以具體分為實體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進行討論,即是否有權進行公投和公投的程序是否符合國際法規範。
就公投的權利基礎來看,目前國際法上僅有的能justify獨立公投的權利為民族自決權。這一權利源於二戰後興起的民族自決原則,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適用於在國際法地位上屬於非自治地區追求政治獨立的權利。
隨著非自治地區通過行使這一權利實現獨立、現存的非自治地區越來越少,許多學者都主張民族自決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所以進一步區分了內部自決權和外部自決權。前者針對有主權歸屬的地區(的人民),而後者可適用於主權國家內和尚未活得自治的地區。
外部民族自決權的行使也不是無條件的,這裡可以參考過去的國家實踐。在國際法院的科索沃獨立諮詢案中發表意見的許多國家,例如美國英國甚至俄羅斯,都承認了存在救濟性分離(remidial secession)的權利。(ps這裡涉及國際法淵源的問題,以上的國家意見個人認為是可以作為國家實踐和opinio juris的佐證形成習慣國際法的)這些國家在承認救濟分離權的同時,提出了行使這一權利的條件,即主權國家內部地區(的人民)遭受了長期的、嚴重的侵犯基本人權的現象且主權國家無意救濟修復這一現狀。這種情況下,救濟性分離權,或者說主權國家內部地區(人民)的外部民族自決權就得以援引作為分離的權利基礎。以上觀點還有加拿大最高院在魁北克分離案中的判決、African Commission對兩個有分裂傾向的國家的決議以及ICJ大法官Trindade等學者的肯定。
那麼,假設這種民族自決權的新發展真的成為了國際法的一部分,克里米亞能否行使呢?
其實我也不知道克里米亞那裡的基本人權情況怎麼樣……但是政治鬥爭(?)作為分離的導火索顯然更加符合實際吧。。
好吧假設克里米亞的人權情況真的嚴重到可以援引救濟分離權,那麼獨立公投的程序是否符合國際法規範?
其實公投多為內政不受國際法約束…但是我們可以觀察國家實踐得出公投合法獲得國際承認的標準。
回憶過去幾十年間舉行過的大大小小的公投,國家實踐告訴我們,合法公投的核心為人民真實意志的自由表達。這一點也可以在安理會及聯大的決議里找到不過我忘了是哪個地區的…國際法院在西撒哈拉諮詢案中也強調了公投中人民意志的真實表達。另外,在二戰後的非自治領土尋求獨立的過程中,公投的舉行往往受到來自第三方(例如聯合國派出的XX)的監督。
單真實意志的自由表達這一點,克里米亞恐怕就無法滿足吧。公投舉行的時候俄羅斯軍隊都派進去了是吧…刺刀下的公投顯然程序不合法。
那綜上所述…以我狹隘之見,克里米亞公投不合法。
最後,依據不法行為不獲利這一古老的法理,違法的公投不能產生追求的效果,無效。(是不是邏輯亂了...
另外,看到大家說國際承認的問題。嗯我認為,國際承認涉及的是地區獨立問題,這是個事實狀態問題;而有效則是價值判斷問題。地區獨立的要件在於當局對該地區取得有效控制且地區獨立獲得廣泛的承認。這個問題說實話是沒有答案的。第一,如果根據國際法的民族自決原則,確實有效是合法的。但是,國際法不同於我們一般意義上的法律(國內法),國際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更類似於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第二,當今國際社會中還是由各大國控制的,所以一個政府合不合法還要看大國的眼色。這就牽扯到國家間政治的博弈,誰足夠強硬有足夠多的支持國,誰的話就是「合法」的。如果你拿90年代的科索沃和現在的克里米亞一比較,就會明白很多。順便一說,在看待國際問題時,離不開實力和利益,圍繞這個兩個方面分析就可以,這是我們老師昨天上課時告訴我們研究生複試就這樣分析問題就好。。。。
實名反對 @鮑賦劼 的答案,你們以為國際政治是小孩子過家家呢?你踩皮筋了,犯規了,所以無效。
這是非常可笑的邏輯。事實上正如 @劉大可 所說的,任何從主權國家中分裂出去的行為,在未獲得主權國家同意之前,不論是採取何種形式和程序都是無效的。
點解呢?因為聯合國是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啊,因為所有的國際組織,國際法,國際規則,全部都是主權國家在一起制定的。所以這些主權國家不可能同意什麼走個程序,弄個公投就可以從自己的國土裡面划出一塊出去,儘管他們都想把別人的國土划到自己的勢力範圍。
其實 @鮑賦劼 的邏輯就是,因為這是俄羅斯用槍頂著克里米亞人民的腦袋所以這個投票無效。且不說這一說法本來就是很荒謬的,這種邏輯其實是非常危險的,也就是說這個邏輯認同了如果俄羅斯不用槍頂著克里米亞人民的腦袋,那麼克里米亞就可以愛咋咋整。
扯淡呢?
隨便一個地區全民公投下就可以獨立?!那我老家村子裡的人全民公投一下是不是也可以獨立咩?!
事實上俄羅斯根本沒必要用槍頂著克里米亞人民的腦袋也可以得到同樣的公投結果,不說克里米亞俄裔的居民佔了絕大多數,從克里米亞的利益出發,把港口租給俄羅斯遠比跟著烏克蘭政府瞎胡鬧要好得多。
現代戰爭都是一個按鈕就可以把城市夷為平地了,用得著拿槍去頂著別人的腦袋么?再說要操縱投票結果辦法多了去了,哪用這麼麻煩,俄羅斯只是不想等了而已。
區域投票是無效的。比如,台灣不可以私自投票從中國獨立,魁北克不可以私自從加拿大投票獨立,蘇格蘭不可以從英國投票獨立,一樣。。。如果可行的話,那麼一個村,鎮,縣,市,省,都可以投票獨立了。
科索沃之所以成功,是因為:歷史都是由勝利者書寫。
科索沃,台灣,克里米亞,朝鮮,這些只不過是大國衝突區域相互博弈的棋子。哪有人真正想過他們人民的真正的獨立,富強,民主和自由?!
看到有人又津津樂道科索沃,說兩句。科索沃是因為米洛舍維奇屠殺,造成「巨大不公」且已經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單方面分離的救濟性自決權才有合法性。
需要參考的是1876保加利亞起義與土耳其的屠殺鎮壓,而後俄國干涉,保加利亞國建立。
而克里米亞沒有俄裔受迫害的例子,拿科索沃做比的話非蠢即壞。俄出兵肢解,需要參考的是納粹—蘇台德。
結論,若普京在車臣首府107%的支持率有效,金正恩100%的支持率有效,那克里米亞公投就有效。
順便吐槽,雖然其任內在希拉里的主導下重返亞太是難得的正確決策。但奧伯倫依然可以跟卡特競爭一下史上最爛總統的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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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nw.nl/chinese?gclid=CI7UxvKCyqwCFURV4godb0rsqQ
123%的塞瓦斯托波爾居民投票贊成入俄。克里米亞算的選票比選民多。論真公投。
如果說是否合法,那麼肯定不合法。但是克國認為,烏克蘭罷免前任總統的程序本身也不合法,新建立的代理政府更是不合法,那麼我憑什麼要聽從一個不合法政府的呢。所以克國現在把烏克蘭當做一個無政府的狀態,也是借著這個機會實現入俄的主張。
還是那句話,那些竄權者,不作死就不會死。。。一切責任應當由烏克蘭不合法政府的全體人員承擔。
幾天前那頓州的民兵頭子剛說過這問題,他說要是美國承認克里米亞公投合法,那烏克蘭也會認為合法的。
所謂合法不合法的,只全在看是誰說話,誰有更高的話語權。上面一些答案里的扣字眼講理論毫無意義。更和什麼公平正義國際法理之類東西沒半點聯繫。
我是反對目前第一名的 @劉大可 的回答的,克里米亞公投不能說有效,因為克里米亞的情況很特殊,並無有約束力和公信力的法律、法規或者條文來為其背書,為其帶來國際承認,但是他反映了該地區人民的抉擇和情感,因而是邁出了公正解決克里米亞問題的關鍵一步。
@劉大可 的回答很嚴密,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最大的問題是:「克里米亞的歷史和現實表明,它的解決不能援引聯合國的任何一條決議,而應該在國際法的原則和宗旨上重新形成決議和司法解釋,否則,國際法必不能在解決克里米亞問題上發揮作用和保證公正,只能成為一些攪局者的工具,而如果國際法被這樣援引的話,損失最大的是國際法自身的尊嚴。」
大家對國際法的種種質疑,並非總是相信叢林法則,而是現實情況表明,這套國際法規則的實際制定者中的最強者美國自己都不尊重這套法律,請問美國繞開聯合國,動用北約開展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是否違反國際法?尤其在其入侵伊拉克的理由被證實是莫須有的情況下?以色列興建定居點是否違反2189號決議,為什麼美歐不進行制裁?反而頻頻使用否決權為以色列保駕護航?
國際法對我有利,我堅決支持國際法,對我不利,我當他一團廢紙。
克里米亞是俄羅斯奮戰百年得到的地盤,對俄羅斯而言有深厚的歷史情感,重要性不亞於美墨戰爭中美國從墨西哥手裡搶來的加州,現在俄羅斯族佔大多數,俄羅斯對克里米亞有歷史所有權、民族所有權和歷史情感;韃靼人有原住民的所有權和歷史情感;烏克蘭是和這個地區沒有任何歷史淵源,僅僅因為蘇聯時期一個國內的法令以及蘇聯解體時俄烏之間的協定而保有這個地盤,法律的尊嚴來自其公正性,地區的所有權來自這個地區的人們與這片土地的歷史聯繫、情感、切身利益帶來的權利,法律保障的是這個,立法的基礎也是這個。
烏克蘭在歷史、民族、情理上都沒有保有這個地區的權利。這是擺在法律面前的事實。
克里米亞這個情況在史上並無先例,如果說南斯拉夫的情況可以套用2189號決議,克里米亞並不能,實際上,沒有任何聯合國決議可以套用,正確的做法是,要想保佑國際法的尊嚴,應該出台新的決議或者司法解釋,來公正的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互相威脅叫罵。
現在美國和歐洲的表態,只是更暴露了他們並無保證國際法尊嚴的決心和能力。那麼國際法在面對五常這樣的強國,甚至是以色列這樣有強國撐腰的國家時,真的只是一團廢紙。
如果以政治和軍事對抗來解決克里米亞問題,那沒什麼好說的,誰拳頭大聽誰的,而要通過政治協商來解決克里米亞問題,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偏重歷史的思路;一種是偏重現實的思路。
歷史思路是:克里米亞存在過獨立的汗國,在蘇聯民族清洗政策之前,韃靼人是主體民族,而占克里米亞多數人口的俄羅斯人應該是外來殖民者,這樣的話克里米亞應該獨立於俄羅斯和烏克蘭,應該象猶太人那樣,響應韃靼人的復國運動,召回全世界的韃靼人,以巴以的分割方案處理克里米亞問題。分別成立韃靼人和俄羅斯人的國家,至於烏克蘭人,作為二手外來殖民者,只能作為少數民族存在於這兩個國家之中,他們對於克里米亞沒有除少數民族之外的任何權利。
現實思路是:承認俄羅斯族的多數民族地位,允許其民族自決,很顯然,克里米亞人已經用公投強烈表明了其與烏克蘭分道揚鑣的決心,而烏克蘭除了法律現實上的佔有地位,於情於理並沒有佔有克里米亞的權利。如果不允許克里米亞自決,發生民族騷亂是必然的事情,而烏克蘭明顯無法控制局面,國際社會應該對烏克蘭做說服工作。為什麼一定要俄羅斯族用流血和騷亂來證明自己要求獨立的決心呢?「看到不少答案說歐美怎樣才是有效,我笑了。美國獨立時,英國承認了嗎?1776年7月4日的「獨立宣言」是美國自己宣布自己正式獨立。但未得到英國的承認,因此雙方繼續戰爭,美國獨立戰爭直到約克敦戰役後,除了海上尚有幾次交戰和陸上的零星戰鬥外,北美大陸戰事已基本停止。1782年11月30日,英美簽署《巴黎和約》草案,1783年9月3日,英國正式承認美國獨立——實力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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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會還沒有聯合國 國際法也還沒有體系化的建立 無法無章的狀態 和現在有什麼可比性
同意前面的回答 : 【公投是否合法有效】 和【該地區經過公投決定獨立後,是否得到主要國家支持、該地區是否能夠真正獨立出來】是兩個時間段的問題,也是應然和實然的問題。
【公投是否合法有效】 問的是法律效力,需要根據國際法回答。前面有人列舉了國際法,回答了;即使根據國內的民法原則,普通人在被逼迫情況下做出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可撤銷的。
問題是,【有人打了我,逼我離家出走】和【有人打了我,之後我因為挨打和其他別的原因導致想離家出走】------現在的克里米亞屬於哪種狀態。不好說。
撇開法律問題,說說實然----歷史上發生的事,今天會再次發生----微博上有人說,蒙古獨立,也是同樣的國家操作,也是這麼個流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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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無論合不合法,合乎的法都是人定出來的,國際法更是各國博弈之後的產物,是否遵守,或是說是否嚴格遵守,都會根據實際情形做出調整,所以在討論克里米亞公投是否有效上,也繞不開美俄歐之間的博弈和其戰略地位。」
是否合法和 是否遵守 也是兩碼事吧 入室搶劫是否合法與入室搶劫後是否實際被處罰是一碼事?
跑題之後還能繼續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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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學院國際法教授劉文宗告訴記者,從國際法角度看,克里米亞從烏克蘭「獨立」是合法的。
劉教授稱,獨立合法性的問題相對複雜,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國際法來說,如果一個地區的主要構成是一個單獨的民族,擁有自己的歷史、語言文化,從尊重人權看,是可以獨立成國家的;如果這個地區和其所在國家從歷史上看是一個整體,且其獨立意圖有明顯的國外支持,這種情況,國際法上是反對的。」
針對克里米亞的「獨立」,劉教授認為,全民公投的結果十分關鍵。從語言上講,克里米亞約8成公民認為俄語是其母語,而語言是形成一個國家的重要因素,而且克里米亞和烏克蘭構成一個整體的時間並不長,相對獨立。在國際法中,地區獨立的唯一的法理標準就是全民公投結果——克里米亞96.77%參與公投的選民支持「獨立」,也就是賦予了「獨立」行為合法性。
回答這個問題只需一句話,但論證過程會稍顯繁複。說白了,合法則有效,非法便無效。鑒於公投前的克里米亞仍是烏克蘭的一部分,判斷克里米亞是否有權進行公投,其結果符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便需要從烏克蘭的憲法入手。
烏克蘭的第一部憲法是1996年在議會通過後才生效的。經過幾次修訂之後,已經堵住了所有本國行政單位試圖依照法理從烏克蘭獨立出去的通路。譬如烏克蘭憲法的第二條便規定了其領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性。而第四條有關烏克蘭單一國籍的表述,則是對克里米亞人發出的警告和提醒(上世紀90年代初克里米亞人組建了克里米亞共和國,並於1992年推行了自己的憲法,他們願意承認雙重國籍,試圖先建立一個烏克蘭治下的國中之國,再一步步走向獨立)。此外,第八條宣稱:烏克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和法規都要以本憲法為基礎並應與憲法相符。這條法律的出台,其實就是將克里米亞所有的律法按在了自己之下。第十七條將捍衛烏克蘭領土的完整看作為國家最重要的職能和全體烏克蘭人民的事業,烏克蘭主權、領土完整和不受侵犯由武裝力量承擔則表明如果烏克蘭出現分裂,其軍方擁有動用武力加以阻止的義務。
有意思的是烏克蘭憲法的第十章,它完全是奉獻給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本章在起始便開宗明義地指出: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是烏克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該共和國應在烏克蘭憲法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解決它管轄的問題 (第134條)。第十章還規定: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憲法必須經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批准之後才可生效(第135條)。由此可見,1992年獨立未果後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憲法已經無法擺脫烏克蘭的拘束。烏克蘭憲法以明確的條令確保基輔政權的所有法令和決議高於克里米亞憲法。因為不管克里米亞的法律條文也好,當地自治政府的實際行政命令也好,都不能與烏克蘭憲法,其他法律條文以及總統和內閣的決議相矛盾。通讀烏克蘭憲法,我們無法找到涉及到克里米亞是否有權利以公投或其他形式決定本地區命運或脫離烏克蘭的條款。
克里米亞共和國1992年憲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еспублики Крым 6 мая 1992 г.
烏克蘭憲法:Конституц?я Укра?ни
所以說,烏克蘭憲法的確已經完全封閉了克里米亞獨立的路徑。從法律上來看,除非合法地否決烏克蘭憲法中涉及到克里米亞的條款,克里米亞的公投,獨立,加入俄羅斯聯邦才能看作為有效。有這個可能嗎?能否認為,烏克蘭憲法涉及到的克里米亞的所有法律章程,其本身或出台法律的基礎就是不合理或非法的?
探本溯源,解決烏克蘭和俄羅斯之間的克里米亞問題,必須由1954年,也就是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將克里米亞州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轉交給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一紙命令開始。
1954年1月25日,以赫魯曉夫為首的蘇共中央的幾位大佬,在閉門會議中把贈送克里米亞的草案擬定完成。而時任克里米亞州州委第一書記的季托夫,則因長期反對將該州遞交給烏克蘭,被解除了第一書記的職務,轉調到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農業部做副手。2月5日,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決定將克里米亞轉交給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2月19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正式出台了將克里米亞由俄羅斯轉交給烏克蘭的行政命令,並在該年4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該命令。
由此可見,克里米亞被轉交給烏克蘭一事,名義上有赫魯曉夫為慶祝俄烏合併慷慨贈送之說,實際上是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構思,再由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立執行的。但只要我們通讀當時仍在施行的幾部憲法,無論是1936年的蘇聯憲法,1937年出台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還是同年生效的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在決定克里米亞命運的1954年初,你無論如何也找不到證明此次轉交符合法律的條款。
蘇聯憲法1936年版: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ССР 1936 г.
烏克蘭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1937年憲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 УССР (1937г.)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1937年憲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СФСР 1937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在第16條明確地指出:該共和國的領土不經該共和國同意不能變動。憲法中也沒有授予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做出此類決議(轉交領土)的權力。除此以外,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在第33條授予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諸多權力中,並未授權該主席團解決和領土有關的問題。所以對當時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和今日的俄羅斯聯邦來說,彼時的行政命令是非法的,不具備法律效力。
所以說克里米亞公投違反了烏克蘭憲法,故此是非法的。而早期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將克里米亞轉交給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行為也違反了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故此也是非法的。考慮到本問題涉及到「歷史有效」的提法,介於克里米亞又重新處於其前任母國俄羅斯的管轄之下。歷史上看,克里米亞公投的結果毫無疑問是有效的。對得票數第一@王香菇的質疑
其實,問題的關鍵還是在克林米亞是否能以民族自決權為基礎脫離烏克蘭。所以,還是回到對民族自決的解讀。
王童鞋根據條約分析,認為該原則「完全是為了解決殖民地國家問題」。但其實,較為準確的說法是,原則確立的初衷的確為了解決殖民地問題,但在當下確立的自決原則中則不完全是。根據日內瓦公約第一議定書第一條第4款之規定,民族自決權可納入的情形有三種:殖民統治、外國佔領和種族政府
(peoples are fighting against colonial domination and alien occupation and racist regime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在進一步討論情形的詳細內涵前,回顧一下王童鞋的其他引證。先從魁北克的例子來說,王童鞋引了諮詢意見來論證「只有兩類民主(在殖民統治下或在外國佔領下)有權對外宣布民族自決」。但是,有心的同學可以去翻一下諮詢意見126段的原文
【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 [1998] 2 S.C.R 217, para.126 (Can.)】
加最高法院在強調完領土完整原則後說,尊重領土完整隻有一個例外,即當政府未能無歧視地代表其領土內的全部人民,不論他們的種族、信仰與膚色
(fails to「represent the whole people belonging to the territory without distinction [and]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race, creed or colour」)
諮詢意見的這一觀點不僅與第一附加議定書的表述的種族政府的情況相似,也同時對王童鞋的另一絕對化的表述「領土完整原則優先於自決原則」提出了質疑。這一優先不是絕對的,在種族政府的情況下,可能有例外適用。
反駁了這麼多,簡要地談談什麼是種族政府。有學者提出,所謂種族政府是指一個拒絕為族群提供平等進入政府渠道的政府
(a regime denying racial groups』 equal access to government, citing ANTONIO CASSESE, SELF –DETERMINATION OF PEOPLE (Cambridge, 1995), p.181.)
聯合國在對科索沃問題獨立的決議中提出,要考慮到Albanians族群被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
(G.A. Res. 54/183, 5th and 6th preambular paragraphs, U.N. Doc. A/RES/54/183 (Dec. 17, 1999)。
再結合魁北克諮詢意見,總結來說實質就是一個種族政府對一個族群進行歧視對待,導致對族群權利的嚴重侵犯。因此,拋開其他因素不看,克林米亞既然不符合被殖民和外國佔領的情況,那至少要證明烏克蘭是種族政府才有可能以自決權為基礎,宣布獨立。
歡迎賜教
以上
一個女的被一流氓強姦兩次後,沒有刻骨的仇恨,沒有想辦法報仇,卻主動挎起了這流氓的胳膊——美其名曰說我這是為了現實更好。這叫賤了嗎?不,這還不交賤,而是看到這流氓又強姦了另外一個女的她不同情不氣憤卻喊好:日得好!就該這樣日,大哥,使勁干她!這不但是下賤,而且是可恨了。
從此事想到我大天朝對目前俄羅斯烏克蘭事件的表現,淋漓盡致的表現出了一個下賤可恨的女子模樣。在過去幾百年里,俄羅斯多次侵略中國並搶佔中國上百萬土地,過去100年內更是連續強姦中國,那時候中國國力不強,只得忍了。按我天朝傳統文化來說,下面變應該是卧薪嘗膽努力奮起君子報仇才對,但百年過去了,被強姦後先是稱呼人家為大哥,然後甚至是乾爹,再然後竟然多次的 和姦 ,簡直匪夷所思——莫非這中國倒有SM傾向,喜歡這個調調?越是虐待她,她越是喜歡,越是下賤她,她越是高興?真真羞死這幾千年的先人了!
烏克蘭公投,和百年前的兩次強姦一模一樣,一樣的手法,一樣的結果,而中國這賤女子卻曖昧的大喊:奸得好!這俄羅斯大帝真真長了一副好陽具!真是讓奴家羨慕愛戴。《環球時報》以叫床般的聲音喊了出來,嬌媚無比,下賤無限。於是她的普京大帝就感謝了她一句。於是這下賤女子變高潮了,看那些五毛黨舞動唇舌之功,使用冰火九重天的招式,讓俄羅斯欲仙欲死。
有人說這女的節操何在?我說,49年後,這女人的字典里就沒有節操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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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強權支持就能被承認有效,那可簡單了。
美國支持-台灣公投 自建國家了
英國支持-香港公投 回英國了
阿拉伯支持-西藏 新疆公投
只要有去強權支持公投能有用,那就沒TG啥事了
改天喊美國把航母群開來,然後大家公投併入美國嘛。
或者讓普大大把軍隊重新列在黑龍江那邊大家公投加入俄羅斯也行
僅送給支持強權的人們~~!
對於排名第一的答案,保持謹慎態度。我個人認為絕對不能同意此次所謂公投有效。。否則在台灣問題上我國將處於很尷尬的境地。
第一的答案在傾向性問題上對弱肉強食的國際法準則是鐵血思考方式。問題是很多問題是規矩的制定在話語權上有很大的分歧。
最後提一句國際法中,中國提出過「建設性」的公投法案,在國際上有很多的「讚許」聲,該提議號稱中國特色民主公投決定命運法案,其實質就是一個國家某一部分的獨立與分裂由全體的該國人民決定,該國其他所有地區人民公投。實際也有這麼做的比如蘇丹……………轉到烏克蘭那麼應該由所有烏克蘭人民決定該地區的命運。。。。。。。。。。其他不細說了各位看官仔細揣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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