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馬蓉為轉移財產,私刻國家機關印章,馬榮宋喆要不要坐牢啊?

據新浪新聞等報道,為了方便辦理相關手續,馬蓉和其母親私刻了許多國家機關印章。宋喆目前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為400餘萬,他們會坐牢嗎?


這個案件,我的觀點是靜觀其變,後面還會有更多勁爆的消息放出來吧,當然,現階段如果一定要談,可以從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掰扯掰扯。

1.先談刑法

馬蓉的問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或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首先說這個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吧。這個罪規定在刑法280條,大意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這個罪,最高刑期十年。

你可能要問了,什麼是「情節嚴重呢?」這個要看具體案情了,比如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數量很多,比如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個判例,認定該罪情節嚴重的理由是行為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區衛生局等國家機關印章共計300餘枚,情節嚴重;或者說造成了嚴重後果,比如依然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張威偽造國家機關的印章並在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貨物運單上多次加蓋使用,致使600餘件進口貨物未經國家檢驗檢疫,其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的管理秩序,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且屬於情節嚴重。

當然,有沒有具體的量刑標準?暫時只有部分地方標準,比如江蘇省2006年出台過一個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制販假證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裡倒是明文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情節嚴重數量標準為5枚以上,或者獲利5000以上,或者曾經被因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行為被行政拘留一次等。目前司法機關處理該類案件,一般是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來認定的。雖然該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是,上述司法解釋應僅針對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對其他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認定僅具有參考性,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構成犯罪的根據。

談到行政拘留,由於該罪屬於行為犯,如果不規定追訴標準,似乎只要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或印章行為,即構成該罪,但這種理解明顯不妥。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也說明某些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如果情節較輕,不以犯罪論處。

而如果馬蓉是偽造的企業印章,則需要看其使用用途,是為了企業運營需要還是用於其他非法目的,這個就不好揣測,關於此罪,刑法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是此罪,最高刑3年。

宋喆的問題:

而關於宋喆的職務侵佔,據澎湃、鳳凰網報道是王寶強核查公司賬目時,發現有一筆50萬的收入之前被宋喆轉到他的一位親戚銀行戶頭上,由此發現了宋喆涉嫌職務侵佔的線索,並進行報案,據媒體消息,其涉嫌侵佔數額400萬。

職務侵占罪,侵佔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那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是多少?2017年4月18日,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也即分別是6萬元、100萬元。

2.程序問題

現在並沒有傳出馬蓉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審的消息,所以,馬蓉和其母親偽造公章的消息或許為假,也或許僅僅是因為情節顯著輕微,未被刑事立案,僅僅是接受了行政處罰或其他原因。

此前有消息稱馬蓉和其母親被限制出境,導致部分網友非常高興,高呼馬蓉馬上要吃牢飯了,但筆者推測,馬蓉被限制出境的原因,或許是因為和王寶強的離婚訴訟,在國內有沒有了結的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世風日下,道德淪喪,向錢看!


違法者必被罰。
言盡於此。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律師 | 刑法 | 王寶強 | 王寶強馬蓉離婚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