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主觀無意的性騷擾?
比如在公車上人很擠,大家應該見過北京地鐵上班高峰期的德行吧,如果有個男生前面剛好是個美女,美女還身材不錯,陣陣香氣襲來,然後男生控制不住,可恥的硬了,但是空間實在狹小,難免讓人家感覺到,這種情況怎麼說?ps:法律上是否有界定性騷擾呢?
謝邀。
問題的表述很不準確,但我基本能理解提問者的意思。提問者關心的應該是「性騷擾」的構成是不是要求「主觀惡意」。
「性騷擾」實際有不同的含義,包括在工作環境中的性騷擾和在公眾場合的性騷擾。
(1)關於工作場合的性騷擾,《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各地對此還有更具體的規定。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後,應當採取對被投訴人批評教育、對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支持投訴人起訴等措施。」
工作場合的性騷擾一般來自熟人,有時發生在封閉空間中,缺乏目擊證人。所以受害者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搜集證據,包括保留騷擾簡訊、郵件,將被騷擾的事實告訴其他同事。
工作場合的性騷擾如果不是很嚴重,屬於民事侵權,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使用了暴力或其他方法,適用下面引用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對於公眾場合的性騷擾,《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公眾場合的性騷擾一般來自陌生人,周圍並不缺乏目擊證人。但受害者有時出於羞恥的心理,不願意聲張(當然也有個別反應過度的)。忍氣吞聲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讓騷擾者更加猖狂,以後繼續騷擾別人,如果不願大聲呼救或者報警,至少也要用嚴厲的語言明確發出警告。
最後回到問題,有時當事人無心的行為也會被女性視為是「性騷擾」,比如意外的生理反應和不適當的笑話,甚至是笨嘴拙舌的好心恭維。從一些媒體報道的案例看,法院和公安機關還是會考慮到當事人是否有主觀的惡意,如果騷擾確實沒有明顯惡意或強度比較低(沒有肢體接觸、沒有非常明顯的性暗示和污言穢語),那麼也會調解了事。當然男性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該道歉的時候誠懇道歉,因為就算最後不涉及法律責任,也會給其他人留下非常惡劣的印象。發達國家在性騷擾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比中國更細緻更嚴厲,所以在國外工作和旅遊需要更加謹慎。性騷擾中「主觀故意」的優先度弱於「對方感知」的優先度,也就是說,對方認為你的行為對他/她造成了騷擾,即有權申訴,反過來對方無感知、不申訴的也就不算性騷擾。
這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地帶,「被騷擾方」雖然是被動的,但在舉報的時候是強勢的一方(參考日本每年在擁擠電車裡產生的「性騷擾」冤案。被指認「騷擾」者幾乎無法證明自己「沒有下手」。)
立法來講主管無意就不算,因為性騷擾是「出於性目的」的blabla行為。
執法來說一般不管主觀,你無法證明自己不是無意的,都是基於既成事實。所以小心為妙。
題主提的這種情況,毫無疑問是性騷擾。
好好好你無意的。
那你掉個方向成不成?
推薦閱讀:
※在監獄待二十年是怎樣一種體驗?
※離婚時哪些婚後財產應當視為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如何看待北京公安嚴整大型犬?
※指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成為法律上的證據的?
※招遠事件中我們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