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婚後財產應當視為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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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六)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二、特殊情形

(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二)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但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四)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也由產權登記一方負責清償,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相對應房價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夫妻財產約定效力高於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第十八條有關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之間已經達成了財產約定,則可排除以上第一、二點規定的法定情形。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雙方婚內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也可約定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如夫妻雙方可約定一方在婚前購買的車輛為夫妻雙方共有。

實踐中,夫妻財產歸屬情況複雜多樣,各項法律規定適用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在法律規定明確的情況下,打官司最重要就是打證據,有證據才能認定事實。在證據搜集、訴訟策略確定上靠自己能力無法完成的,建議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更好地為自己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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