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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成為法律上的證據的?


點擊看大圖,上面兩張圖是指紋在法律和醫學認識上的里程碑。

主要可以看第二張,在19世紀晚期,指紋已經被用作警察破案的線索,但直到1898年,發生在孟加拉的一起謀殺案,是全球第一例在法庭上以指紋定罪的案例。

1902年,英國第一例以指紋作為呈堂證供。

1904年,美國政府開始採集指紋數據。

1905年,英國第一次以指紋為謀殺案定罪。

1911年,美國第一次採納指紋作為孤證。

1939年,指紋在事故現場遺體辨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圖片版權歸於Jeffery G. Barnes。


1888年倫敦發生了系列謀殺案,令市民恐慌不安。但蘇格蘭場(倫敦警察廳所在地)掌握的只是一些對嫌疑犯外表的簡單描述、少得可憐的特徵和傳統的演繹推理法。正好在這時,高爾頓先生連續採集了數千人的指紋並加以分析研究。儘管那個殺人犯終未被捉到,但對數千人指紋的研究使他確信:人的指紋共有四個基本類型,其餘的均由此衍生,由此也奠定了指紋分類法的基礎。高爾頓得出的十個手指指紋重樣的可能性的比例是1:640億,因此實際上不可能存在兩個人有一樣的指紋這種情況。當時,這一發現引起轟動。蘇格蘭場據此破獲了數百件懸案。於是從1900年開始指紋鑒定術成為倫敦警察破案的正式方法。1911年,採用指紋鑒定方法抓獲了達·芬奇一幅名畫的偷竊者。隨後,其他國家的警察系統也開始使用這一方法,直至今天。


請看百度百科,指紋鑒定_百度百科原文如下,
據現有史料,手印運用始於唐朝。在契約上的紅色手印被做為人身同一認定的重要依據。到宋代,指紋已運用到刑事訴訟中了。
指紋法至少在唐代就已經有了,最早的有記載的使用指紋法辨別人的為唐代學者賈公彥,1927年德國羅伯特·海因德爾就在其《指紋鑒定》一書中說,中國唐代的賈公彥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紋識別人的第一個學者。實際上,中國的應用指紋的歷史遠在唐代之前。解放後發現的唐代許多文書、契約、遺囑上都有指紋、指節紋或掌紋,以此作為識別個人的重要手段。此後歷代,都沿用在文書上以指模、掌模為鑒的習慣。我國古代軍隊有《箕斗冊》,即登記士兵指紋,以便檢查。這表明當時己能對指紋按形態、結構進行正確分類,並將這種分類特徵和知識應用於社會實踐。我國用指紋破案的記錄可追溯二千多年前的秦代。在雲夢出土秦簡中的《封診式·穴盜》篇記載:「內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跡、膝,手各處」。這說明我國指紋法的應用是很早的事情了,到宋慈時代已經十分成熟,並收錄在宋慈《洗冤錄》中。

上面說的是,用指紋辨識身份在我國至少是從唐朝就存在,並且在宋代這一技術運用已經十分成熟,並且已運用到刑事訴訟中了。

而宋代宋慈的《洗冤錄》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總結了歷代法醫的寶貴經驗,又在實踐中行之有效。從13世紀到19世紀沿用了600多年,成為審判官們必讀的法學經典著作。 這本書已譯成多種文字,被公認為世界法學界共同的精神財富。

如果你承認我國的封建社會有法律,那麼指紋作為法律上的證據應該至少在宋朝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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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摁手印,不是法律上的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考證過從哪個朝代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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