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村修二訴日亞勝訴到底是怎麼回事,有什麼影響?

中村修二訴訟前東家日亞獲得專利權益補償成功。這在日本的法律體系下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對對企業內發明專利的利益分配有何影響?究竟發明個人和企業應該如何分配利益?
相關訴訟案例能否在中國重現?


中村修二訴日亞的標杆意義在於職務發明中發明人的突出作用獲得了肯定。在日本講求集體主義、終身僱傭的企業文化中,中村修二要求獲得發明人應有的報酬和獎勵,是一個突出的案例,此案後相信日本企業會調整給發明人的獎勵標準,而不是區區的「二萬日元」。
應當看到,國內也在醞釀出台《職務發明條例》。目的是為了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該草案在企業當中也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也產生不同的觀點。
什麼是職務發明?按照中國專利法的定義「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的財產權是歸於單位的,儘管單位特別是企業會給予一定的獎勵,但職務發明人對於獎勵是否足夠體現其貢獻會有爭議。特別是職務發明中「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應當看到發明創造離開發明人的主觀能動性是不可能產生,在並非接受單位任務的情況下,發明人完成的發明需要付出非常大的心血,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物質自身不可能自動轉換成發明。
因此,「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若成果歸屬於單位,理應單位給予更高的報酬。我們再回到中村的案子,中村就是利用單位不看好,也沒有明確賦予工作任務,自行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開發了藍光LED,其中日亞除了物質技術條件,沒有提供任何的支持與幫助。同時日亞利用中村的發明從名不見經轉的小廠一躍成為世界第一大藍光LED廠商。其中中村的貢獻不言而喻,中村也因此成為了諾貝爾獎得主。
儘管中村的案子由於諾貝爾的光環以及藍光LED的開創性成果具有典型但非普遍的意義。但是我們應當思考的是如何平衡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利益關係,特別是涉及「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發明人,如何給予更多的獎勵和保護。
鼓勵內部創業也是在很多公司中流行的一種方案,也許能夠為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提供一種彈性地、有活力的機制。


中村開始組要不滿的應該並不是錢,而是日本的企業制度,用他後來抱怨的話說
「連買個鉛筆都要領導同意」。

雖然中村拿的獎勵不多,但是傳聞他在日亞的薪水在N多年前就百萬人民幣級了,相當於他們公司董事級別成員的收入了。

單從公平的角度來說,在日本那種集體文化盛行的環境,一個搞研究的拿的和CEO差不多級別的薪水,真心不算虧待了。

所以估計中村同志對日亞的不滿主要還是對體制的不滿,以及對日亞化學後來還去美國告他的不滿。對體制不滿時,他就去了美國,也沒打算和公司要賠償,後來發現日亞居然還去告他,於是一怒之下反撲。


  徐偉鋒先生已說得很好,僅補充點花邊信息。

  1. 藍色LED的發光原理早就被提出來,中村僅僅是開發出了藍色LED的量產方式;
  2. 中村在開發期間,在公司里獲得了每年3億日元的研究經費。對於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這樣的中型企業,這是「破格的待遇」;
  3. 中村在研發期間,僅僅專註於自己的研究,不執行公司命令,不參加公司會議,甚至不接電話。其行為「完全不像個公司職員」(出自NHK報道);
  4. 藍色LED的發明專利是日亞化學申請的;
  5. 2001年,中村在退職後對日亞化學提起訴訟:該公司應用上述(4)所得利益1200億日元中,自己工作成果部分相當於600億日元。所以,訴訟標的定為200億日元,法院判決中村全面勝訴。經日亞化學上訴,最後以8億4千萬日元和解;
  6. 中村獲諾獎後,曾準備訪問日亞化學以與之言歸於好,日亞化學則表示「謝意就夠了」而婉拒。

  中村訴訟這件事本身,從根本上動搖了日本企業中公司和員工自建的信賴關係。日本的企業文化,是基於「同舟共濟」這樣的哲學。記得20多年前,第一次訪問某大型汽車廠商的組裝工廠,一進門迎面的牆上這樣寫著:「通過我們的努力,在使企業前進的同時,讓我們的生活變得美好!」在日本,企業和員工是處於一條船上的同命運者,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得到雙贏的結果。所以,一般來講,日本社會崇尚「性善說」,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員工並不設防(反正員工要在該企業工作一輩子)。

  所以,日本企業中,像華為那樣看著員工的企業並不多。(參見知乎問題《百度、阿里、騰訊之類的大公司用 Git 嗎?他們如何管理源代碼?》中jiakon先生的回答)反而,即使像宙斯盾系統這樣的海上自衛隊最高密級的資料,也能用一隻U盤就給拷貝出來,並堂而皇之地用在普通自衛隊員的課堂上。


  尤其是中村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使用的是日亞的研究經費,領的是日亞發的工資,連專利都是日亞申請並歸屬於日亞的。中村訴訟「事件」之後,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係變成了對立的關係,雙方在各種活動中,都要從各個角度做足「預防措施」,這無形之中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中村的做法和日本人的意識差距很大,所以對他獲諾獎,日本社會基本上是帶著苦澀來旁觀的。


  中村在訴訟中提到他在進行研究過程中如何如何辛苦,並受到同時排擠等等,以此來證明自己要求補償的正當性。但是,不說工薪階層哪個不是每天通勤時被擠得前胸貼後背,工作中又遇到各種不合理的待遇。就從諾獎獲得者來說,居里夫人為了證明自己確實發現了鐳這種新元素,不得不成噸地處理礦石,最後才從24噸廢礦渣里提煉出0.1克鐳;而日本的另一位諾獎獲得者下村修(2008年化學獎),在研究發光酵素時,曾從海中撈出了85萬尾海蜇(約100噸)。所以說,中村的主張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附帶說一下,下村修的兒子下村努也是一位業界的有名人。

  下村努是一位黑客。之所以有名,是因為有一次被「世界頭號電腦黑客」的凱文·米特尼克(Kevin David Mitnick)侵入其電腦。這老兄一生氣,竟聯合美國政府將凱文給抓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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